论劳动合同法之基本原则
民法典中的劳动法基本原则
民法典中的劳动法基本原则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劳动法从传统劳动法体系(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逐渐过渡到了现阶段的民法典劳动法体系。
民法典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一系列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规。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法典中的劳动法基本原则,以期增进对劳动法的理解。
一、自由意思原则民法典中的劳动法基本原则之一是自由意思原则。
自由意思原则强调劳动关系的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劳动合同。
这一原则保障了劳动者的自由就业权利,确保他们能够在充分自主的情况下选择职业、签订合同。
同时,自由意思原则也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平等协商、互利互惠。
只有确保这种自由意思原则的贯彻,劳动关系才能真正实现公平和谐。
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典中的劳动法基本原则之一。
公平原则要求劳动法的实施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劳动者受到不公平待遇。
根据公平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并提供各种必要的工作条件。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公平的晋升和职业发展机会,不得因为劳动者的性别、年龄、民族等原因而歧视其权益。
三、安全健康原则安全健康原则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和无害的工作环境。
他们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控制可能对劳动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和培训,确保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受伤害。
四、保护原则保护原则体现了劳动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根据这一原则,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措施,如最低工资、加班工资、工伤保险等。
在劳动法中,还明确规定了禁止劳动童工、禁止强迫劳动以及禁止性骚扰、性侵犯等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免受各种形式的侵害和剥削。
五、合同诚信原则合同诚信原则是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也适用于劳动法领域。
这一原则要求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有利于加大国家宏观调控力度,缩小贫富差距,通过法律手段引导国家经济良性循环、持续发展,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过程中面对的各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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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为打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劳动者在公司打架,如果是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就合法,但公司需要证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订立此协议(试用期):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聘用协议制(医务人员、管理人员、业务人员)。
解读劳动合同法3篇
解读劳动合同法3篇篇1甲方(法律顾问):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司/个人):__________________一、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为了保障员工权益和公司的合法利益,特签订本协议,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解读与落实。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以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原则1. 遵循平等原则: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平等原则,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2. 自愿原则:劳动合同的签订应遵循自愿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一致意见。
3. 合法原则: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2. 合同期限: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3.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明确劳动者的工作职责、任务及工作地点。
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确保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5. 劳动报酬:明确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
6. 社会保险和福利:明确双方的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及福利待遇。
7.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8. 违约责任:明确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责任及处理方式。
四、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1. 签订程序:双方应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履行义务:双方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3. 变更与解除:劳动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应双方协商一致,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劳动者的权益保护1. 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
2. 禁止歧视:禁止以任何形式对劳动者进行歧视,包括但不限于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等。
3. 劳动纠纷处理:对于发生的劳动纠纷,双方应依法依规处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案例一、引言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劳动合同法的解读与案例分析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全面评估,结合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深入理解该法律的内涵和适用。
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内容1. 立法背景与原则《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保障。
该法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为基本原则,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2. 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1)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订立书面,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性别平等等基本内容。
(2)劳动合同的执行: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者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工作。
(3)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变更时,应当经劳动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劳动合同解除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际应用与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充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2018年上海一家外资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未明确合同期限,导致员工在一次解除合同后要求赔偿约定违约金,最终法院判决员工败诉,用人单位不需支付违约金。
2. 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2019年北京某科技公司在没有通知员工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引发员工反感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员工的请求,认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个人观点与总结回顾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际应用中,双方需遵守合同的原则,并在劳动关系中相互尊重、平等对待。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论述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论述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其基本原则是劳动法律体系的核心。
劳动法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就业、合同自由、工作安全、福利保障、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劳动纠纷处理等方面。
平等就业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平等就业是指在招聘、录用、晋升、培训等方面,不因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政治观点等因素而歧视任何人。
平等就业原则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社会公正和经济发展。
合同自由是劳动法的另一基本原则。
合同自由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主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自由原则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
第三,工作安全是劳动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工作安全是指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工作安全原则的实施,有利于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四,福利保障是劳动法的另一基本原则。
福利保障是指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休假等。
福利保障原则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工作积极性。
第五,劳动报酬是劳动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劳动报酬原则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
第六,劳动时间是劳动法的另一基本原则。
劳动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劳动时间原则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积极性。
第七,劳动保护是劳动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劳动保护原则的实施,有利于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劳动纠纷处理是劳动法的另一基本原则。
劳动纠纷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纠纷时,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劳动合同法平等自愿原则
浅析劳动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9-195-01摘要劳动关系是基本的社会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平等自愿原则。
确立劳动关系的自主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都有如实告知义务,关于合同期限等均有体现。
现实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的劳动合同法来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加强用人单位违法责任的承担,集体合同来调整劳动关系,工会的重要作用,需要更加完善的相应配套司法解释、加强法律的执行力。
关键词劳动合同平等自愿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法》第17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劳动合同法中的平等自愿原则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此,订立劳动合同要以平等自愿原则为前提。
平等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由于另一方的特权;劳动合同主体地位平等。
只有真正做到主体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①。
自愿是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应完全出自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②;劳动合同如同一般合同,只有经过主体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才能缔结劳动合同。
而劳动合同同时又是一种特殊的合同。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任何合同订立都必须遵守的共同原则,但因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特殊性,因此劳动合同内容协商的自由度受到国家劳动基准法律规定和集体合同内容的限制。
二、劳动合同法平等自愿原则的现实问题第一,口头协议。
很多用人单位为了尽可能少地承担法律责任,会与劳动者达成口头用工协议合同,但这种口头合同对求职者是相当不利的,因为一旦日后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利益纠纷,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对待求职者,而求职者本人因无字据为证,只能承受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
简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关系的基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法律上可依据的框架,为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提供依据。
一、法律平等原则按照法律平等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不得具有任何特殊的资格。
此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必须遵守劳动合同等劳动法的规定,并尊重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公平的劳动权利。
二、完整原则完整原则是劳动法的主要原则。
按照完整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劳动合同,并尊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不可分割的合同责任。
同时,双方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履行劳动合同,严格遵守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并在涉及劳动法的规定中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三、自愿原则按照自愿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协商,自主选择,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自愿选择,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签订劳动合同,自愿接受工作安排,并自愿履行约定的义务。
四、保护原则按照保护原则,劳动法规定了一系列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劳动关系双方提供保护。
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充分的保护,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者也有责任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协商原则协商原则强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关系中可能出现的纠纷。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加以解决,并应当维护劳动关系的正常和谐。
六、保护原则按照保护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义务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给予劳动者充分的保护;另一方面,劳动者也有义务遵守劳动法规定,尊重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平等原则、完整原则、自愿原则、保护原则、协商原则和保护原则,这些原则是劳动关系的基础,也是社会公正的支柱。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遵守这些原则,就可以保证劳动关系的正常和谐,也可以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信心,使社会秩序更加稳定。
简答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原则和合理原则。
1. 平等原则:劳动合同法要求雇主和劳动者在订立和执行劳动合同时应保持平等地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2. 自愿原则: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基于双方的自愿,雇主和劳动者都有权利自主选择对方作为合作对象,不得强迫或威胁对方订立劳动合同。
3. 公平原则: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订立和执行过程中应保持公平,双方应在均衡的信息、协商和平等的条件下达成共识。
雇主不得利用其相对强势地位欺压劳动者。
4. 保护原则:劳动合同法要求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方面的最低保障,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5. 合理原则: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合理,合理性包括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双方意愿、合理兼顾双方权益等要素。
合理性是平衡雇主和劳动者利益的原则,避免订立不公平、不合理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主旨。
这里的平等,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其含义主要包括:第一,劳动者只要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就享有与他人一样平等的就业机会。
这种机会平等,不要求也不能要求当事人通过劳动合同最终取得的结果也是平等的,但是,劳动合同法可以依托劳动法的劳动基准规范,对差距过大的合同结果予以矫正,这也是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差别之一。
强调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能够促进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积极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能够促使雇主实现资本增殖,不断提高工资待遇水平和劳动生产条件。
第二,劳动者不应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和非法辞退,并不得降低劳动报酬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平等性原则不仅仅表现在缔约阶段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在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阶段,双方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尽管雇主对劳动力有管理权和支配权,但劳动者的人格权不受非法侵犯。
雇主不得使用暴力、威胁或强制方法强迫劳动者劳动,不得非法侵犯其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不得以不安全的生产条件和超过法定标准的职业性危害因素场所对劳动者健康和生命权构成侵害。
第四,平等性原则并不排斥公权力意志的强力干预,劳动关系双方实力差距的悬殊性和劳动关系的社会化特征,为公权力的干预提供了基础。
(二)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反映了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近代资产阶段国家民法确立了这项原则。
我国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否定合同自由。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特别是《劳动法》颁布后,逐渐引入了订立合同自由的理念。
但由于长期以来劳动法学界对劳动合同法的私法原则研究不够,劳动合同的自由原则的内涵和外延缺乏共性认识,因而,公权力意志对劳动合同的自由原则干预太多,造成了劳动关系国家设立或包办的局面,使现代企业制度在招工用人方面改革步伐太小。
劳动合同法确定合同自由原则,必然意味着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合意将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劳动合同法》复习重点内容
《劳动合同法》重点内容1、【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法,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3、【劳动合同的种类】(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下情形劳动者可以提出订立、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杂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4、【试用期】(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额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5、【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是自愿的,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其他非自愿手段。
二、平等原则。
劳动合同各方在权利和义务上应当平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平原则。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各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信息,履行承诺,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
五、安全生产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六、法律保护原则。
劳动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上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它们构成了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框架,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起草劳动合同范本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生效后应当遵守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友好协商,平等互利,建立良好劳动关系。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以谦虚、勤奋、讲求实效的态度履行劳动合同,相互尊重,不
得干涉对方劳动和管理活动。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
擅自改变劳动合同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书面通知劳动者,并且
给予适当补偿。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自愿协商修改劳动合同条款,但不得损害国家
利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根据调解、裁决和仲裁作出的确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用人单位不能拒绝执行或迟延执行。
满足上述有关条款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当友好合作,维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共同维护劳动者权利平等、共同发展。
用人单位
如果违反了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诉讼,维护本人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有哪些热门城市:玉泉区律师和林格尔县律师古冶区律师土默特左旗律师唐山律师开平区律师托克托县律师秦皇岛律师大家对劳动合同应该都不陌生吧,无论是企业带头人,还是普通职工,都需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避免日后的纠纷,同时还能在日后的纠纷中有证据可循。
那么,大家知道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吗?劳动合同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呢?接下来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将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可见,在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
因此,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
而只要签定劳动合同,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主旨。
这里的平等,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其含义主要包括:1、劳动者只要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就享有与他人一样平等的就业机会。
这种机会平等,不要求也不能要求当事人通过劳动合同最终取得的结果也是平等的,但是,劳动合同法可以依托劳动法的劳动基准规范,对差距过大的合同结果予以矫正,这也是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差别之一。
强调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能够促进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积极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能够促使雇主实现资本增殖,不断提高工资待遇水平和劳动生产条件。
论《劳动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
论《劳动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
《劳动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应当在订立和
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了劳动关
系中的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劳动合同双方合
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首先,诚信原则要求劳动合同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提供
真实、完整的信息,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这有助
于确保双方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能够平等地协商和订立劳动合同。
其次,诚信原则要求劳动合同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
遵守诺言,履行合同义务。
雇主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供
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维护雇
主的合法权益。
双方应当相互信任,遵守合同约定,共同维护劳动
关系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此外,诚信原则还要求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关系中应当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不得利用合同优势地位对对方进行欺诈、胁迫或者
其他不正当手段。
双方应当坦诚相待,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共同
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成长。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原则,对于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劳动法规基本原则包括
劳动法规基本原则包括
劳动法规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劳动法规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中得到公平对待和保护。
这包括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工资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权益。
2. 平等就业原则:劳动法规强调平等就业机会,禁止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
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工作,不论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残疾状况等因素。
3. 劳动自由原则:劳动者有权选择自己的职业,自由选择就业单位,自主决定劳动内容和方式。
劳动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劳动自由,禁止强迫劳动和非法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
4. 公平报酬原则:劳动者应当获得公平合理的劳动报酬,与他们的工作质量、工作量和工作成果相匹配。
劳动法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获得最低限度的生活费用。
5. 集体协商原则:劳动法规鼓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进行集体协商,通过协商达成公平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
集体协商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6. 安全卫生原则:劳动法规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
这些基本原则是劳动法规的核心,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公平就业和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劳动法规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订⽴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签订劳动合同,弱势的⼀⽅始终是劳动者,因为书写和规范合同内容⼀般是由公司统⼀进⾏,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劳动合同的内容,同时需了解定⼒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这样才能有效保障⾃⼰的权益。
那么,订⽴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下⾯,就让店铺⼩编来告诉你吧!订⽴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订⽴劳动合同的⾏为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它的基本内涵应当包括以下⽅⾯:(1)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
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单位和劳动者。
主体合法,即当事⼈必须具备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单位的主体资格是指必须具备法⼈资格或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依法成⽴,必须有被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履⾏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能⼒,以及承担经济责任的能⼒;个体⼯商户必须具备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和⾏为能⼒。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指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具备劳动能⼒。
任何⼀⽅如果不具备订⽴劳动合同合同的主体资格,所订⽴的劳动合同违法。
(2)订⽴劳动合同的⽬的必须合法。
⽬的合法,是指当事⼈双⽅订⽴劳动合同的宗旨和实现法律后果的意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者订⽴劳动合同的⽬的是为了实现就业,获得劳动报酬;⽤⼈单位订⽴劳动合同的⽬的是为了使⽤劳动⼒来组织社会⽣产劳动,发展经济,创造效益。
(3)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合法,是指双⽅当事⼈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具体的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作内容、⼯资分配、社会保险、⼯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安全卫⽣等多⽅⾯的内容,劳动合同在约定这些内容时,不能违背法律和⾏政法规的规定。
(4)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与形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劳动合同的订⽴,必须按照法律、⾏政法规所规定的步骤和⽅式进⾏,⼀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具体⽅式是先起草劳动合同书草案,然后由双⽅当事⼈平等协商,协商⼀致后签约。
劳动法基本原则
劳动法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国最重要的劳动法纲领,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实现劳动关系和谐,促进社会进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定了基本原则。
一、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关系中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畅享本法规定的权利,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遵守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以及执行劳动合同等规定。
二、调整劳动关系和谐。
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稳定和日常运转的重要保障,也是中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协调协商的精神,和平协商处理劳动纠纷,避免滥用劳动者的权利,以调整劳动关系和谐。
三、平等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权利是劳动者必不可少的权利,也是劳动关系中基本原则之一。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平等参与谈判,保护劳动者正常劳动,并受到社会保障。
四、促进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发展。
劳动关系中,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共同发展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团结协商机制,发挥团结协商的作用,促进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发展。
五、提高劳动者的道德和法律意识。
提高劳动者的道德和法律意识,也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要遵守职业道德和合法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正确处理劳动关系。
总之,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和谐、平等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促进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发展和提高劳动者的道德和法律意识是中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这些原则,不仅符合国家利益,也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义务。
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注意履行这些义务,以确保劳动关系和谐有序,实现劳动合同全面有效的落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筑公平、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诚信原则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诚信原则
劳动合同的诚信原则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原则之一。
劳动合同的诚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真实性原则:劳动合同应当真实反映劳动关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如实提供信息,并遵守承诺,不得故意作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
2.等价原则:劳动合同应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等价交换原则达成的,薪酬、工作条件等应当符合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和贡献。
3.合法性原则: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
4.公平原则:劳动合同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达成,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益平等,避免一方以不正当手段占有对方合法权益。
5.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在合同履行中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
违反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诚信原则,可能会导致合同纠纷的产生,并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例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为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诚信原则应当得到认真遵守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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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原则的一般共性:揭示部门法存在和确立之本质属性,统领部门法律制度,构建与法的概念和规范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反映部门法的精神和价值追求,具有抽象性、综合性和稳定性的特点。
"法的原则,即表现为一种社会经济形式的最重要的方式和基础的那些原则和基本思想,处在于法的本质的同一序列之中并构成它的主要内容。
"对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必须立足部门法及其制度的建立,并通过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具备的特殊性分析,从而以此确立部门法及其子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做为劳动法的子法,在调整劳动关系和保护劳动关系参与者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调整对象均构成研究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同时,劳动关系的历史演变,民事雇佣合同发展到劳动合同,表明了劳动合同的社会性特征。
立足于私法性质的劳动法律行为既保留着以意思自治为其核心和要素的基本特征,又日益进化于劳动权本位和公法的适当干预。
本文对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之研究就建立在以上两点思路上,即,一、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以私法原则为基础;二、劳动关系的特征和劳动权本位决定了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以私法原则为基础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他的《学说汇纂》中指出:"它们(指法)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
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
"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私法"涉及个人福利。
"在罗马时代,虽然从观念上区分了公法和私法,但是直到最后也未能在立法上实现公、私法的分立。
公、私法在立法上的分立始于欧洲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其标志是欧洲大陆刑、民法典的分别制定。
欧洲各国制定的民法典虽然在称谓上沿用了罗马的市民法,在内容上承袭了罗马市民法,但在性质上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民法已成为单纯调整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即纯粹主义法上的私法。
随着民法对"自然人"和"法人"两大民事主体制度的确认,"市民"的意义就变成了自然人和法人的总称。
此时期,资产阶段先进思想家创立了市民社会学说,重新确立了公私法划分的标准。
人作为国家的臣民,在国家生活关系中必须服从国家的法律,而作为市民或私人,在市民社会关系中则是彼此平等、自由的。
依此标准划分的公、私法,公法便是调整具有隶属性的国家生活关系的法,私法则是调整具有平等性的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法。
私法的理念和立法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确立,拉开了权利法创制新时代的序幕。
私法的基本价值要素得到认同,平等、自由、私权神圣等成为私法的核心和原则。
私法的调整对象便以平等主体间的特殊社会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基本作用范畴。
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中得到充分的发挥。
债权制度的契约制度(契约法)也以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作为其基本原则予以确立。
平等原则是合同当事人从事私权活动的基础,尽管这种平等是抽象意义上的,但它指明了保障私主体实现事实上平等的方向和可能性。
以其法律地位平等、法律保护平等和机会均等作为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划分或限定国家权力干预民事活动的界限。
自愿原则实现了私主体活动范围内的意思自治,并以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实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与平等原则一样,自愿原则的确立是资产阶级民权斗争的伟大成果,构成了契约法的核心和灵魂。
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以及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构成自愿原则的基本内容。
另外,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以不同的价值标准或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配置进行衡量,或预防滥用权利等。
总之,契约法通过其基本原则,确定了立法准则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提供了司法审判准则,并为契约法的理论研究提供了依据。
劳动合同乃劳动关系之核心,一切劳动关系均建立在劳动合同之上,并由此展开。
而劳动关系之历史演变是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并遵循着一条以私法理念和原则调整的过程。
在不自由劳动时代的古巴比伦、古希腊时期,以极少量劳动由自由人提供而形成的简单劳动关系,被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支配奴隶(财产)的公法所吸收,但提供劳动的自由人也可以以消费借货的方式受领劳动支出的对价,然后在一定期间内以劳动力之给付清偿。
不自由劳动时代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但劳动支出与受领者间的简单合同关系得以萌芽。
罗马法时代是租赁劳动时代,自由人将自己的劳动出租给劳动力使用者,成立劳动租赁契约,这种劳动关系是以两个人格间之债权关系为基础,其中虽含有私法调整之意,但其劳动力之使用与劳动力之人格并未划分清楚,因此劳动实际是自由人自身的出租。
而且罗马法时代认可的劳动力租赁只发生在提供体力劳动的自由上与使用人之间,高级的智力劳动不适用劳动租凭而适用其他关于委任之规定,以无偿为原则,故无报酬请求权。
19世纪资产阶段古典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兴起,对现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保护,影响深远。
平等、自由、人格至上等观念深入人心。
自由主义者将原来的劳动租赁舍弃,将劳动关系全面债权化,以新的雇佣契约类型在新的立法中予以规定。
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1811年的奥国民法、1986年的德国民法、1911年的瑞士债法均规定同样的雇佣契约。
至此劳务关系正式与借货、租赁观念分离,在债权法上取得独立地位,从而劳动关系进入雇佣契约时代。
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期,是劳动关系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国家干预经济思想的兴起和市场经济的确立,劳动关系社会化已必然。
当事人一方提供劳动,他方负担对待给付的纯债法关系已不完全能够适应日益高涨的人权发展活动。
以重视劳动力之支配权与保障劳动力所有者之人格权相互并重,劳动法要求独立地调整劳动关系的要求,得以立法支持。
以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在私法原则的基础上,更多重视进行公法规范,从而形成独具特色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如上所述,劳动合同关系从历史发展考察,基本遵循着以私法原则等价值理念进行调整的过程。
其原因主要结归于17至19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学说。
自由与平等构成自然法学派的核心。
卢梭指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卢梭的自由观与法律密不可分,强调守法即自由。
在道德领域的自由主义和法律领域的人权观念下,以平等、自由所代表的含义只能是维护和保障私有权利,限制公权力对私权的干涉,合同制度也便以私权行使的基本和主要形式得以巩固和发扬。
当资本阶段法学家以平等法理念来批判身份法的时候,是不可能重视劳动关系中的身份性特征的,而以单纯的债法来调整劳动雇佣关系便理所当然。
"雇佣契约既然系债法中契约之一种,当然受契约自由原则之规制,并受市场法规之支配,因此雇佣契约之产生、终止,完全依契约自由原则决定。
"但是,这绝不是说将劳动关系纳入私法领域并予以调整是19世纪欧洲各国立法的失败,相反的,正是由于私法的平等、自由等原则使得劳动雇佣关系与中世纪的劳动力租赁相比发生了质的飞跃,从而使劳动力的使用和劳动力之人格发生分离并被立法予以认可。
所缺憾的是,立法对劳动力的使用关系给予更多的保护,而对劳动力之人格保护甚少。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劳动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雇佣关系最终从私法中脱离出来,以重视对劳动合同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共同调整的劳动合同法,成为劳动法的特别法而被许多国家以立法形式予以确认。
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决定于劳动关系的特征和劳动权本位思想劳动合同法应以私法原则为基础,除了立法的历史沿革原因,更深层次的含义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属私法上的平等主体,具有私法上的独立人格。
但是,这只能构成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条件。
董保华先生在其论著《社会法原论》中指出:"私法自治"把个人权利放在"本位"的地位。
这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权利观念对自然经济时代权利观念的超越。
个人权利本位的背后是一种尊重人,使人成为人的思想的支持。
然而,这里的人都是一种"抽象人"。
"抽象"的法律人格,是将所有的人都视为被抽象掉了能力和财力的差别而存在的平等的个人。
而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法部门的组成部分,更应立足于对特定条件下劳动关系属性的研究,立足于对劳动关系中的参加者"具体人"的研究。
"抽象人"的一般性特征和"具体人"的特殊性特征,构成研究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必要和充分条件。
如前所述,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得益于各国对雇佣关系中"具体人"的重视,得益于各国对劳动关系这一特殊社会问题立法上的"公法"干预。
19世纪20世纪初,商业资本迅速庞大,法人形态大量出现,并由此形成企业财团和跨国公司。
一方面,劳资之间的实力对比悬殊,劳动合同的附合化特征愈来愈明显;另一方面,劳动关系的普及化和复杂化,已完全超越雇佣关系的私法调整范畴,走向社会化。
社会化的共同利益最终形成一种新的理念--劳动权本位,并以此为基点,开始了西方劳动关系调整"私法"与"公法"的融合。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特别法,劳动法的基本功能主要是维护劳动权和协调劳动关系。
由于劳动关系本身所具有的人身性和财产性、平等性和隶属性特征,使得劳动法对这一关系的调整呈现出独特性:既要建立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基准法,又要建立有利于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既要承认和维持劳动规则的权威性,又要防止劳动规则的滥用;既要重视单个劳动合同的调整,又要发挥集体合同的作用。
为了确保以生存权为基础的工作权的实现,建构成了以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及争议权的整合体系。
具体而言,劳动合同法与私法之合同法相比,至少应有以下向方面的扩张:第一、劳动合同虽然也强调意思自治,但双方当事人创设的条款内容受到许多限制,如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双方之合意必须以不低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准。
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协议之条款不得与团体协议相冲突,冲突之条款无效。
对劳动规则之判定,并不以单个劳动合同当事人之协商为依据(至少法规说是此种主张),带有一定的公法性质。
第二、劳动合同除强调劳务的履行和劳动报酬的支付外,并规定了双方的特别义务:雇主对劳动者除了工资给付义务外,尚有保护照顾义务;劳动者除了履行劳务之外,尚有忠诚勤勉义务。
而且,有学者指出,这种保护照顾义务与忠诚勉义务乃是与工资给付、劳务提供同等重要的给付义务。
第三、合同法之公平性原则要求双务有偿合同的对价关系存在,对价关系不存在即构成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