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们注意:这四个会计科目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会计实操经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笔记1——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有啥道道
【会计实操经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笔记1——会计科目及专栏
设置有啥道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相关政策——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思成笔记:这边列举了10个二级科目,是二级科目哦,而不是三级科目的设置.
1)对比原来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2)对比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如下正列举科目:”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税务会计实训心得体会
税务会计实训心得体会
税务会计实训心得体会1
税务会计是将会计的基础理论、基本方法与企业纳税活动相结合而形成的,而且是我们现在企业会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我们能更加地熟悉并掌握税务会计的基础知识、四大税种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我们于20x年x月x日至20x年x月x日,在图书馆电子阅览室进行了为期一周的《税务会计》实训。通过实训,结合之前上课所学的理论知识,使得我们能解决一些税务处理实务中的各种问题,并具备独自处理各项税务事宜的能力。
一开始,我们先是进行了实训题A的专题实训,里面分了四大模块: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在增值税中,我们首先是要确定其销售额以及税率,木材和原木的税率是不一样的,分别是17%、13%,刚开始我们都没有注意到这一点;还有外购板材用于非应税项目时的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我们必须要将其进项税额转出,最终算出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这两点是我在实训过程中所遇到的失误,但经过反复的思考后,最终还是改正了过来并加以注意。
第二模块是消费税。消费税是先把计税价格确认后,后面消费税额的确认就会简单很多。因为是委托对方加工成烟丝,之后在生产卷烟的,因此委托受托方加工时,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可以抵减的。
第三模块是营业税。在营业税中还涉及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费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地方税费。营业税中广告公司代理媒体收取的费用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因此在计算营业税是就要减去。但防洪保安费的计税依据为其营业收入。在这一模块中还遇到个税的代收代缴,用工资薪金收入减去免税收入和扣除标准后,乘以相关的税率并扣除速算数,即可算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解读【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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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账务处理】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 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 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
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 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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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 值税”科目核算。
【情况二】 情况一之外的进项业务,购进(建)时,由于税会时间差异,尚未认证 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未取得扣税凭证、已取得但尚未认证、已取得但未 经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 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 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可抵扣的增 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 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情况三】 不动产以外的进项业务,取得扣税凭证且已认证抵扣的,按可抵扣的 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情况四】 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自 2016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 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 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 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 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 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
哪些进项税可以抵扣
哪些进项税可以抵扣?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抵扣进项税。但前提是这些项目,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有两种情形,不能用于抵扣抵扣:
1、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进项税额增值税可以抵扣是什么意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所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外购(含进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以物易物换入货物、抵偿债务收入货物、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以及在购销货物过程当中支付的运费。在确定进项税额抵扣时,必须按税法规定严格审核。
税额抵扣又称“税额扣除”、“扣除税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由于税额抵扣是对已缴纳税款的全部或部分抵扣,是一种特殊的免税、减税,因而又称之为税额减免。
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中,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都有什么?
允许抵扣的范围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也是上述范围。
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须超过12个月。显然,房屋和建筑物是否包括在内,是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处理的主要区别。
不得抵扣的范围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费。
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如果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会计实操经验】增值税会计科目与进项抵扣-这么做就对了!(含案例)
【会计实操经验】增值税会计科目与进项抵扣,这么做就对了!(含案
例)
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在全国两会部长通道接受中外媒体采访说到,“去年新增不动产的抵扣,按规定已经抵扣了60%,今年要把剩余的40%结转过来,相应的就会增加抵扣。”
那么今年该如何抵扣剩余的40%呢?会计科目又该怎么做呢?其实很简单哦!小编今天用案例告诉你如何正确的使用新增会计科目,如何进行正确的进项抵扣!懂了的童鞋,请分享此文哦~
一先看看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第一条第(四)款第1点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二取得的不动产咋抵扣呢?
按照相关规定,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的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简言之:合规取得的不动产当年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60%,第二年可抵扣40%。
三案例分析
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用银行存款购进价值1000万的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10万),那该企业如何做会计分录?如何抵扣?
2016年5月1日会计分录:
进项税额=1110÷(1+11%)×11%=110(万元)
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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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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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货物转移时,转嫁给 下一轮消费者。因此也可以将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作为销 项税额的抵扣,其核算与国内采购基本相同。
会计实务: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
1、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是指向农业生产者购入农业初级产品。
例1:某纳税人从某农场购入水果5吨,支付买价10000元。该批水果销售时的含税销售价格定为2500元/吨。其进项税额=10000元×10%=1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商品采购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2、购进其他非固定资产货物。纳税人购进其他非固定资产货物的进项税额为销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例略)
3、进口非固定资产货物。进口非固定资产货物的进项税额,为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例3:甲纳税人进口钢板100吨,价款200000元,海关征收关税50000元,增值税42500元,货物已验收入库,这批钢板的计划价格为2600元/吨。会计分录为:
(1)借:材料采购2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2500
贷:银行存款292500
(2)借:原材料260000
贷:材料采购250000
材料成本差异10000
4、购进应税劳务。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劳务提供者开具加工费或修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例略)
5、购进或进口固定资产货物。纳税人购进或进口固定资产货物,无论是否收到增值税抵扣凭证,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应并入固定资产价值,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例略)
(二)接受代销货物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受托代销商品所接受代销货物,在货物接受时,可暂不计算进项税额,也不进行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待开出代销货物结算清单,并收到委托人专用发票时再进行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会计科目涉税风险点风险
其他业务收入
1. 隐匿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和商品出租收入 2. 隐匿材料营业收入、视同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1. 错误确定成本对象、设立成本项目、使用存货发出 方法。
2. 错误分配费用要素、错误使用成本结转方法。 3. 虚构存货,入库时只计金额,不计或少计数量,提
高单位成本。 4. 虚构工资薪金、制造费用及累计折旧等直接分摊到
有关产品中。 5. 核算混乱,人为不设库存明细,无出库单或销售明
细单,根据当期“主营业务收入”随意结转“主营 业务成本”,实行成本倒挤。
6. 企业随意改变成本结转方法,以调节当期主营业务成 本。
7.“存货”科目余额年度之间不连续过账,人为减少期 初存货余额。
8.错用海关完税凭证作为进口商品成本。 9.外购存货未按规定的时限内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估价
6. 库存商品减少,对应科目是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原材料等科目。
生产成本
1.生产成本核算混乱,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的实现情况, 按照规定比例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一是成本归集核算混乱。不按生产成本设置成本对象 明细科目,当期外购的原材料等直接计入生产成 本;不能准确按生产对象分摊产品成本,特别是 虚开、虚构货物直接分摊到生产成本中,采取成 本核算“归集法”,导致生产成本失真,库存商 品账面记录失真;
2. 虚构原材料在产品成本中列支,多转生产成本。 3. 外购原材料用于对外捐赠、投资、集体福利等未转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14种情形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14种情形
(含实务案例及会计处理)
1.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境外B企业向其提供咨询服务,A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为B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6000元,但A企业不能够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故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或相关科目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例: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买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进项税额17,000万元,该批材料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建筑项目,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直接计入成本。会计
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或相关科目117,000
贷:银行存款或相关科目117,000
3.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几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几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2013-07-21 | 阅:1 转: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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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增值税实行的是税款抵扣制度,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企业当期应纳的增值税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在会计实务上,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反映。但在实际中,已购进货物(已入账)进项税额有些不能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将其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中转出,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反映。由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发生情况不同,在会计上的处理也就不同。介绍几种增值税不能抵扣税款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货物在购进或储存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
的会计处理
非正常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处理上,应作转出处理。一般的做法是: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待查明原因后,将“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金额转入“营业外
支出-非常损失”等账户。
例:某商业批发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现短少商品10万元(无税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待决。经查明,该批商品为仓库保管员保管不善丢失。责成仓库保管员赔偿1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万元,非常损失9.7万元。经有关单位批准处理,
会计分录如下:
(1)待转处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11.7
简易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财税处理
纳税类
r n ^i f
-
营改增后.随着简易计税范围的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逐渐认识到了 简易计税政策带来的“福利”,并选择了 简易计税方法,但是,按照税法规定简 易计税是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这也给会 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带来了新问题:
一、简易计税需设置单独科目核算 应纳税额
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 [2016] 22号,以下简称《会计处理规 定》)第一款及其第(八)项的规定,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 下设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与“未交 增值税”科目级別相同,用于核算一般 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发生的增值税计 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其中:
1.
计提的会计分录为:简易计税项
目取得收人时,借记“银行存款”、“库存 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 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同时贷记“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科
目,发生销售退回时,根据开具的红字 发票等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
扣减的会计分录为:按照《会计 处理规定》要求,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 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 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 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 “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 额,借记“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科
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 程施工”等科目;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在 经营地发生简易计税业务时,根据在经 营地预交增值税的完税凭证借记“应交 税费——
简易计税”科目,贷记“银行存
十四种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及实务案例及会计处理
本文由梁老师精心编辑整理(营改增后知识点),学知识,抓紧了!
十四种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及实务案例及会计处理
第一种情形: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境外B企业向其提供咨询服务,A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为B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6000元,但A企业不能够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故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或相关科目;;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第二种情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
例: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买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进项税额17000万元,该批材料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建筑项目,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直接计入成本。会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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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经验:如何合理运用“待认证进项税额”会计明细科目
如何合理运用“待认证进项税额”会计明细科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中的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第一条规定: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
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时的会计处理:
1.企业从国内采购的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材料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2.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等
贷:实收资本等
3.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并取得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等
贷:资本公积
4.企业接受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支出,委托加工材料等
贷:应付帐款、银行存款
5.企业进口货物,按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材料采购等
贷:银行存款等
(二)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时的会计处理
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时的会计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
1.虽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按规定不允许记入进项税额的部分,根据专
用发票第2联,依实际支付金额全额登记有关帐户:
借:原材料(或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实际支付金额入帐)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虽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按规定不允许记人进项税额的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a.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发票第4
联)。
b.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
有关事项,或者虽注明不符合规定的。
c.已购进固定资产。
∙购进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购进过程中发生非正常损失,这样实际运到企业人库的货物就不是专用发要所列的金额,相应其注明的税款也应调整。其购进货物按实存数量和买价估价入帐,损失部分记入“侍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待查明原因再进行帐务处理。此时,凭专用发票第2联和“报损单”等凭证记帐:
增值税的会计分录及处理
增值税的会计分录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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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时的会计处理:
1.企业从国内采购的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材料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2.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等
贷:实收资本等
3.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并取得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等
贷:资本公积
4.企业接受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支出,委托加工材料等
贷:应付帐款、银行存款
5.企业进口货物,按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材料采购等
贷:银行存款等
(二)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时的会计处理
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时的会计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
1.虽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按规定不允许记入进项税额的部分,根据专用发票第2联,依实际
支付金额全额登记有关帐户:
借:原材料(或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实际支付金额入帐)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虽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按规定不允许记人进项税额的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a.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发票第4联)。
b.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虽注明不
符合规定的。
c.已购进固定资产。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8)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发生(1)、(2)、(8)这三种情况的,应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列入货物或固定资产的成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上述(3)、(4)、(5)、(6)、(7)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抵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实际成本=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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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们注意:这四个会计科目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进项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并非取得了专用发票就能够抵扣进项税,下面这几个会计科目涉及的进项税就不允许抵扣。
一、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企业入业务招待费的餐饮、旅游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三、固定资产——房屋、建筑屋、土地使用权
(职工宿舍、食堂、活动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
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为本单位职工福利取得或建设的固定资产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进项抵扣,企业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因此,如果房屋、建筑物是职工福利与企业经营混用,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全额抵扣的。
四、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因此,企业已将“待处理财产损益”认定为“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