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源要素交易申请表-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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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抵押或已租赁的工业用地转让的规定

(一)拟转让的工业用地,土地权属(或已竣工工程的房屋权属)已设定抵押的,须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并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转让意见后,方可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见附件)。

(二)土地权属(或已竣工工程的房屋权属)有租赁情形的,在转让交易前,转让方应书面告知承租人,转让方应协助受让方处理好承租关系,并书面出具租赁处置意见。

(三)进入交易中心进行用地使用权转让交易时,应设置转让底价,底价由转让人设定,若涉抵押的,转让底价应由抵押权人书面认可。

附件:1.企业资源要素交易申请表

2.企业工业用地抵押和租赁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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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源要素交易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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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土地转让方、用地登记状况、转让土地基本情况由转让方填写;

2.法人代表:填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3.身份证号:填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号码;

4.单位性质、转让方式、交易方式等栏目在所给选项中选择一项打钩;

5.联系电话:填法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6.土地使用证号:填写土地证书的编号;

7.土地面积:填土地证书上土地使用面积;

8.使用期限:填写土地证书规定的使用期限,土地证书无使用期限的填写“划拨土地使用权”;

9.土地座落:填写拟转让的宗地所在地;

10.转让面积:填写申请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

11.受让条件、属地政府审核意见由属地政府填写;

12.其他部门意见:转让人涉及享受优惠政策的,由财政部门出具未享受或已收回优惠政策资金的意见。涉及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等,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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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业用地抵押和租赁情况表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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