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政发200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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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运[2009]39号__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故障抢修规则

铁运[2009]39号__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故障抢修规则

铁道部文件铁运[2009]39号关于印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故障抢修规则的通知各铁路局:为保证电气化铁路安全运行,进一步提高接触网故障抢修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为运输生产服务,铁道部制订了《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故障抢修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事故抢修规则》(铁机[1989]126号)同时废止。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故障抢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接触网是电气化铁路重要的行车设备,是向电力机车、电动车组等移动设备安全可靠供电的特殊输电线路,一旦故障停电,将直接影响行车秩序。

为了规范和加强接触网故障(或事故,下同)抢修工作,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故障、事故抢修及自然灾害和其它事故引起的接触网修复、配合工作。

第3条铁路各级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接触网故障抢修工作。

牵引供电运行各级主管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为运输服务的思想,做到常备不懈,一旦发生故障,迅速出动,快速抢修,尽快恢复供电和行车。

第4条接触网抢修要遵循“先通后复”和“先通一线”的基本原则,以最快的速度设法先行供电、疏通线路并及早恢复设备正常的技术状态。

第5条为满足铁路运输需要,必须强化接触网抢修基地建设,纳入铁路应急救援体系规划。

抢修基地应配备先进装备、机具和材料,不断提高接触网抢修速度和质量。

积极推广和应用集设备运行、技术资料、信息传递、抢修预案等功能于一体的牵引供电抢修辅助决策系统,不断提高接触网应急抢修工作效率与管理水平。

第6条电气化区段所有职工发现接触网故障和异状,应立即报告邻近车站、供电段(含供电外委维修管理单位,下同),并尽可能详细地说清故障范围和损坏情况,必要时应在故障地点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章抢修组织第7条牵引供电运行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接触网故障抢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责任制。

铁路局应成立接触网应急抢修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应急抢修机制,加强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管理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堡子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堡子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堡子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市政告字[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堡子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告字〔2009〕39号)中堡子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是我市2009年城中村改造重点项目。

该项目的实施对于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缓解交通拥堵,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项目拆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中堡子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范围为:(一)东至汉城南路,西至龙钢集团东墙,南至昆明路,北至红光路;(二)中堡子村村域集体土地。

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和测量成果表为准。

二、中堡子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工作由莲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住宅户、商业户要妥善安置,具体实施以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为准。

三、改造范围内的单位和住宅户、商业户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安置协议,搬离拆迁现场。

四、在拆迁改造过程中,暂停办理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手续并停止新建、改建、扩建行为;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五、拆迁工作要坚持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公正拆迁。

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拆迁法规、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及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市市政、建设、规划、国土、工商、城中村改造等部门和莲湖区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中堡子村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等相关工作。

七、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城市建设。

对扰乱拆迁正常秩序,煽动群众闹事,打骂拆迁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苏高法审委〔2009〕3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苏高法审委〔2009〕3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苏高法审委〔2009〕39号(2009年9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4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保证清算组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退出市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自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本意见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级别管辖,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确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法院。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二、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6.12
•【文号】国标委工一函[2009]39号
•【施行日期】2009.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国标委工一函[2009]39号)
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请发布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修改单的函文》(水标委便字[2009]023号)收悉。

经研究,批准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于2009年9月1日起实施,并在《中国标准化》杂志2009年第8期公布。

修改单见附件。

附件: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附件:
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6月12日批准,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一、删除第2条“规范性引用文件”中“JC/T420水泥原料中氯离子的化学分析方法”
二、“8.4条氯离子按JC/T420进行试验。

”改为“8.4条氯离子按GB/T176进行试验。

”。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9]39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9]39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9〕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16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四日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分别由铁路、交通、港口、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地震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现行的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细则等进行抗震设防。

市区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同时满足《南通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

六度区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七度标准抗震设防。

第五条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地震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关于授予徐达昊等九十四位同志“合肥市金牌职工”荣誉称号的决定(合工[2009]39号)

关于授予徐达昊等九十四位同志“合肥市金牌职工”荣誉称号的决定(合工[2009]39号)
希望受表彰的职工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全市广大职工要向获奖选手学习,立足本职、爱岗敬业、提高技能,为加快合肥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合肥市金牌职工名单
合肥市总工会
69 韩永刚 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70 刘向东 安徽瑞景商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1 郑 军 合肥凯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72 王继超 皖安航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65 尹若喜 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66 鲁长勤 马钢(合肥)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67 唐许强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
68 李 军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
13 曹良成 肥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15 陈克铭 美的荣事达合资公司
16 陆国平 安徽江淮航空供氧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21 邓余海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
22 王 彪 合肥常青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23 彭纯龙 合肥新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24 许家胜 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街道
49 吴良贵 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50 徐 峰 安徽瑞景商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1 武家平 安徽瑞景商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2 彭宜琪 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77 李军生 安徽江淮航空供氧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78 庞 欢 合肥科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79 李有冬 合肥江淮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80 冯继革 安徽江淮航空供氧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37 卢德圣 合肥丰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38 席 敏 合肥丰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39 陈克宗 合肥安轻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40 徐胜乐 合肥安轻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目录

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目录

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1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审计管理系统》(央版)规格说明书(审计发〔2006〕55号)2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2号——《现场审计实施系统》规格说明书(审计发〔2006〕56号)3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号——《审计管理系统》(地方版)规格说明书(审计发〔2006〕57号)4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审计管理系统》(1拖N版)规格说明书(审五、计发〔2006〕58号)5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国家审计数据中心基本规划(审计发〔2007〕44号)6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审计机关业务流程无纸化实施指南(审计发〔2007〕25号)7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7号——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数据规划(审计发〔2007〕64号)8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计算机审计审前调查指南(审计发〔2007〕78号)9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地方税收审计数据规划(审计发〔2008〕10号)10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社会保险审计数据规划(审计发〔2008〕11号)11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11号--地方财政审计数据规划(审计发〔2008〕19号)12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12号——计算机审计方法流程图编制规范(审计发〔2008〕34号)13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13号——计算机审计方法语言编制规范(审计发〔2008〕37号)14审计署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14号——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基本规划(审计发〔2008〕38号)15审计署关于印发外资审计数据规划--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15号的通知(审计发〔2008〕150号)16审计署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审计数据规划--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16号的通知(审计发〔2009〕21号)17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审计数据规划--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17号的通知(审计发〔2009〕22号)18审计署关于印发地方税务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18号的通知(审计发〔2009〕39号)19审计署关于印发《联网审计系统》规格说明书--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19号的通知(审计发〔2009〕48号)20审计署关于印发海关审计数据规划——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20号的通知(审计发〔2009〕145号)21审计署关于印发国家税收审计数据规划——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21号的通知(审计发〔2009〕198号)22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执行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22号的通知(审计发〔2010〕113号)23审计署关于印发投资审计数据规划——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23号的通知(审计发〔2010〕139号)24审计署关于印发国家审计数据中心系统规划──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24号的通知25审计署关于印发环保审计数据规划——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25号的通知26审计署关于印发海关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26号的通知27审计署关于印发外资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27号的通知28审计署关于印发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数据规划——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28号的通知29审计署关于印发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29号的通知30审计署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0号的通知31中央企业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1号32审计署关于印发国家审计数据中心数据库建设规范——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2号的通知33审计署关于印发数据审计指南──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3号的通知34审计署关于印发信息系统审计指南──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4号的通知35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及其内部机构编码规则──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5号的通知36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项目代码编码规则——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6号的通知37数字化特派办建设标准——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7号38审计署关于印发医保定点疗机构医疗业务审计数据规划——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8号39审计署印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业务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9号40审计署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审计数据规划——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40号的通知41审计署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41号的通知42审计署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投资审计数据规划──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42号43审计署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43号的通知44审计署关于印发数字化省级审计机关建设标准----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44号45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等院校审计数据规划──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45号的通知46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等院校审计方法体系——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46号的通知47特派办审计数据综合利用指南——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47号48审计署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计数据规划的通知-——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48号49审计署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审计方法体系的通知——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49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第三批)的通知-鸡政发[2009]39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第三批)的通知-鸡政发[2009]39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第三批)的通知正文:----------------------------------------------------------------------------------------------------------------------------------------------------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第三批)的通知(鸡政发〔2009〕39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区域经济发展,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在前两批行政权力下放基础上,市政府决定进行第三批行政权力下放工作,将现由市直部门行使的有关行政权力下放给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

为此,市直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负起责任,对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培训工作,明确行使下放权力的依据、条件、程序,加强对下放事项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市直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做好交接工作,要进一步完善行使这些行政权力所需要的人员编制、技术设备等必备的客观条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法律培训,以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

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的交接双方要在本通知印发15日内完成交接工作,并将交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法制办。

附件: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二○○九年十二月一日附件:向县(市)、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16项)一、向各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9项)畜牧4项1.动物防疫合格证许可权2.动物诊疗许可和处罚权3.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权4.违反兽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权房产1项5.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核权及处罚权物价1项6.对区内矿业集团所属医院违反价格法处罚权农业1项7.农药残留等超标农产品检测权及处罚权劳动1项8.年产9万吨以下煤矿企业劳动监察权(不含9万吨)商务1项9.酒类流通(批发、零售、储运)管理权二、向县(市)下放行政权力事项(7项)林业7项1.集体林木采伐审批权2.省内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3.省内木材运输证明(市林业局委托)4.省内红松、樟子松、落叶松种子运输证明5.省内植物检疫证书签发6.黑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权7.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权——结束——。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9号――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1,1,1—三氯乙烷(TCA)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9号――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1,1,1—三氯乙烷(TCA)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9号――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1,1,1—三氯乙烷(TCA)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7.20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9号
•【施行日期】2009.07.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第39号)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保护环境,根据《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修订稿)》,以及我国政府与联合国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中国化工行业1,1,1-三氯乙烷(TCA)生产整体淘汰计划》、《中国清洗行业消耗臭氧层物质整体淘汰计划》的有关规定,现就1,1,1-三氯乙烷(TCA)生产和使用的监管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任何企业不得生产除原料和必要用途以外的1,1,1-三氯乙烷(TCA)。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除原料和必要用途外,禁止使用1,1,1-三氯乙烷(TCA)。

三、凡生产、使用原料和必要用途1,1,1-三氯乙烷(TCA)的,相关企业必须向环境保护部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生产和使用。

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切实做好1,1,1-三氯乙烷(TCA)的淘汰工作。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中党关工〔2009〕39号

中党关工〔2009〕39号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学校党委进一步弘扬大学精神推进文化育人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党关工〔2012〕8号,二○一二年四月一日)各工作组、各关工分委:2012年3月6日,学校党委发出•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大学精神推进文化育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中党办…2012‟6号,学校网络公文系统3月16日发布)。

学校关工委及时于3月19日在主办的学校“关心下一代工作”网站上刊发,现再就认真学习贯彻学校党委进一步弘扬大学精神推进文化育人工作意见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文化育人工作重要意义要通过学习,充分认识到文化育人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基本要求,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弘扬大学精神的重要举措。

二、在文化育人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学校党委在年初印发的•学校关工委2012年工作要点‣中要求学校关工委:根据学校党委即将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弘扬大学精神推进文化育人工作的意见‣,积极投身文化育人工作,在大学精神弘扬工程、民族精神传承工程、时代精神彰显工程、人文精神培育工程中找到位置,发挥作用。

各工作组、各关工分委要把—1—学校党委的这个要求落到实处。

三、决不辜负学校党委的信任与期望学校党委在进一步弘扬大学精神推进文化育人工作的意见中,把关工委自2009年以来每年都开展并形成工作品牌的“口述校史”列入“大学精神弘扬工程”之“与大学精神同行”主题实践活动内容,并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文化育人工作取得实效”中,提出充分发挥关工委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参与到文化育人工作中。

这是学校党委对关工委的信任与期望,各工作组、各关工分委决不能辜负这种信任与期望。

特此通知。

(注:网站刊发时间:2012年4月1日。

)—2—。

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39号――关于发布海区航标效能验收规范等8

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39号――关于发布海区航标效能验收规范等8

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39号――关于发布海区航标效能验收规范等8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6项交通运输部部门计
量检定规程的公告
【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39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09.09.17
【实施日期】2009.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09年第39号)
《海区航标效能验收规范》等8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6项交通运输部部门计量检定规程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8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
1.JT/T 759-2009 海区航标效能验收规范
2.JT/T 760-2009 浮标通用技术条件(代替JT/T 7004-1979)
3.JT/T 761-2009 航标灯通用技术条件(代替JT/T 7003-1982)
4.JT/T 76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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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39号

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39号

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39号)部属(管)各单位: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卫生单位的建设投资不断增加,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项目已经成为各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

医疗卫生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复杂,具有工程造价高、建设周期长、专业技术性强、建设过程中调整变化多等特点,为了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各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开展全过程审计。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是加强内部监管、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和治理腐败、促进干部廉洁勤政的重要措施,也是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实施。

二、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决算、财务管理、后评价等各阶段的检查、控制和评价。

三、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应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做到事前参与、事中控制、事后评价。

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要根据项目的审计任务和内部审计资源情况做好工作安排。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单位要对委托业务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委托业务工作应按照《卫生部关于部属(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办理。

[2009]39号收缴党费的通知

[2009]39号收缴党费的通知

平民党发〔2009〕39号
关于收缴党费的通知
各科室: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及县委组织部指示,2009年度上半年党费收缴工作从今日起正式开始,请各科室催促党员按照党费收缴标准进行缴费,做到自觉、按时完成。

一、党费上缴比例:
1.在职党员干部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党员干部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二、交纳截止日期:
望各位党员在接到通知后,将个人应交纳党费于2009年6月24日前交办公室王永平。

附:党员交纳党费花名册
中共平罗县民政局支部委员会
2009年6月16日
抄送:县委组织部、县直机关工委
平罗县民政局办公室 2009年6月16日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9]3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9]3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9〕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进一步加强本市区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各区县政府开展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现将《北京市区县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所属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不断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全面提高。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北京市区县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督促、引导区县政府加快职能转变,依法履行职责,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内容科学、程序严谨、结果公正、奖惩分明、务求实效。

第三条考核主体为市政府,由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牵头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

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作为专项考核单位,根据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实施方案及其考核指标的责任分工,做好相关考核指标的日常考核数据统计工作,并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做好年度综合评定工作。

公告的56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及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名单

公告的56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及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名单
饲料产品
柏 凡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3号
610041
[2009]农质检核(国)第0149号
(2009)农(质监认)字FC第294号
11
北京市农业环境监测站[农业部农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农业环境及农产品
欧阳喜辉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
100029
[2009]农质检核(国)第0098号
(2009)农(质监认)字FC第295号
果品及苗木
刘君璞
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东路63中学南
450009
3
[2009]农质检核(国)第0033号
(2009)农(质监认)字FC第328号
45
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农药及农药残留
陆峥嵘
上海市吴中路628号
201103
[2009]农质检核(国)第0161号
(2009)农(质监认)字FC第292号
9
四川省饲料工作总站[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畜禽产品
柏 凡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3号
610041
[2009]农质检核(国)第0148号
(2009)农(质监认)字FC第293号
10
四川省饲料工作总站[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农产品
黄昭瑜
深圳市福田区农轩路35号
518040
0
[2009]农质检核(国)第0020号
(2009)农(质监认)字FC第325号
42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勘查设计院[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银川)]
农产品
王全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昌西路16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至2008年度温州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决定-温政发[2009]3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至2008年度温州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决定-温政发[2009]3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至2008年度温州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决定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至2008年度温州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决定(温政发〔2009〕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2007年以来,全市各行各业和各条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攻坚克难,创新创业,为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并涌现出一批模范人物和模范集体。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弘扬劳模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俞志敏等98人“2007至2008年度温州市劳动模范”称号,授予鹿城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等29个集体“2007至2008年度温州市模范集体”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珍惜荣誉,戒骄戒躁,继续发挥好骨干、示范和带头作用,为开创我市各项工作新局面再立新功,再创佳绩。

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劳模事迹,弘扬劳模精神,努力营造学习劳模、崇尚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氛围。

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向劳模学习,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开拓创新,争创一流,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2007至2008年度温州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名单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2007至2008年度温州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名单一、劳动模范俞志敏(温州新特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国勇(温州帝杰曼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逸萱(女)(鹿城区教师培训和科研中心主任)董祥笔(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广化派出所民警)毛宏涛(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课长)李建昊(鹿城区鼓楼祥灵玉坊个体户)林九林(鹿城区七都镇樟里村粮食蔬菜专业户)张国林(浙江格林兰印染有限公司董事长)柯晓平(龙湾中学校长)项忠祥(龙湾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业务经理)王炳昶(龙湾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叶胜康(浙江恒丰泰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叶宝国(瓯海区经贸局工业发展科科长)陈佩(女)(瓯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夏策(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侦大队重案中队副中队长)陈伯勋(温州市景山康宝家电经营部个体户)朱立科(温州一鸣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大成(温州市宏源铜业有限公司设备维修钳工)邱建焕(温州东海滩涂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纪恩(温州市基安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虞文品(兴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俞书彬(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副主任)陈德炜(乐清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主任)连加松(浙江超微细化工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余定善(乐清市长运总公司乐清客运站副站长)郑晓丹(女)(乐清市第三中学物理教师)周明来(乐清市海中宝水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周化荣(鑫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叶志金(浙江和泰包装有限公司董事长)陈胜泉(瑞安市财政局副局长)庄伟强(瑞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基建管理中心主任)李国治(浙江瑞金铜铝型材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李贵宝(浙江利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科科长)林彩珍(女)(瑞安市第四中学教务处副主任)林建华(瑞安市华忠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光明(瑞安市阁一村江萍水产养殖合作社副理事长)陈时满(浙江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徐义贵(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长)潘来毅(永嘉县地税局计划财务科科长)吕邦龙(永嘉县电业局四川供电所安监员)林小群(女)(永嘉县工商银行上塘支行综合柜员)谢文达(浙江绿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施云飞(永嘉县上塘镇郭山村养猪专业户)陈集(温州市东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侯合丽(女)(洞头县教育第二幼儿园副园长)郑巨中(浙洞渔10629/10630号船长)XXX (文成县阳光假日大酒店董事长)林晓青(女)(文成县文成中学教师)赵东远(文成县金炉乡陈庄村党支部副书记)黄兆进(温州奋起皮业有限公司总裁)于江平(平阳县公路管理段副段长)申王料(平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鳌江中队中队长)吴丽君(女)(平阳中学英语教研组组长)任小娜(女)(浙江三星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科科长)杨志川(平阳县民天粮食合作社理事)曾仁佩(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万利(泰顺县教育局校建安全科副科长)张庆朝(泰顺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陈宏强(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杨崇演(苍南县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陈雪雪(女)(苍南县人民法院副庭长)蔡起旺(苍南县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驾驶员)鲍牡丹(女)(苍南县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护士长)许文树(苍南县水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平庭(苍南县青丰水果种植场场长)周文武(温州市工业设计院设备室主任)潘戟(联通温州分公司运维部经理)邵必武(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邵奇杰(温州建设集团公司总经理)夏国芬(温州木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陈赤卫(温州水务集团四通公司安装工)林跃进(温州电力局基建处工程师)谢建(电信温州分公司总经理)金乐(女)(市交通局康庄办副主任)徐德飞(温州公路路政管理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中队长)徐寅秋(市城市中心区建设指挥部杨府山住宅区建设办公室主任)陈静(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垃圾亭管理一所上陡门垃圾转运站亭长)金旭华(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化工所所长)许俊勇(温州市原种场党支部书记)徐秀如(温州科技职业学院高级农艺师)陈人众(温州中学副校长)黄少铭(温州大学纳米材料与化学重点实验室主任)胡莹(女)(市实验中学政教处副主任)刘旭伟(中国银行温州分行行长)郑茜茜(女)(温州天都大酒店副总经理)陈明衡(市人民银行调查统计科副科长)陈玉瑛(女)(温州市百富食品有限公司业务饮料组组长)谢正杰(温州新中国影都经理)王军(市第二人民医院心内科主任)陈亦全(市广电总台《温州新闻联播》制片人)游秀霞(女)(温州体育运动学校射击教练)胡金龙(市检察院检察员)张旭军(市委政法委副处长)黄溢涌(温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黄良林(市法制办法规处处长)曹醒初(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二大队大队长)吴良福(大自然钢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卢慧达(温州瑞气空分设备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二、模范集体鹿城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鹿城区双屿劳动监察中队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侦大队瓯海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温州市创力电子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乐清市供电局乐成供电所乐清市市长专线电话受理中心乐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瑞安市人民医院妇产科浙江中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科胜华波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浙江超达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永嘉县机关幼儿园主班教研组温州长运集团有限公司洞头新城客运中心站温州百丈漈水力发电厂检修队温州银行平阳支行业务部平阳县供电局基建科天信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泰顺县公路管理段生产养护股苍南县宜山镇宜一村村民委员会浙江海安爱立特生物识别应用有限公司研发部温州矾矿采矿工区掘进队温州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生产运行部110抢险处警班浙江浙能乐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质量安全部市港航局市区分局市实验小学英语教研组中国工商银行温州鹿城支行营业部温州日报新闻采访中心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结束——。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立功受奖人员的通报-中府办[2009]39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立功受奖人员的通报-中府办[2009]39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立功受奖人员的通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立功受奖人员的通报(中府办〔2009〕39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2008年我市共接收冬季退役士兵481人,其中在部队荣立二等功2人、三等功36人,被评为优秀士兵328人。

这些退役士兵政治觉悟高、工作表现突出,出色地完成了部队交给的各项任务,在部队服役期间屡次立功受奖,为部队建设和驻地的“三个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鼓励退役士兵为家乡建设再立新功,激励现役士兵安心服役、建功立业,进一步推动我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立功受奖人员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退役士兵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继续发扬部队的优良传统,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再立新功,为巩固和发展我市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促进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再上一层楼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立功受奖表彰名单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立功受奖表彰名单一、二等功(2人)三角镇:吴鉴科;民众镇:梁嘉杰。

二、三等功(36人)火炬区:王绮嘉、林结友、连建文、叶炳权;东区:王盛;西区:周建彬;黄圃镇:梁俊敏、刘叶良;南头镇:潘东华;东凤镇:杨鉴章、梁锋生;小榄镇:周顺华、黄启南、李坚生、钟永键、曾樑坤;横栏镇:梁坤洪、卢伟锋、梁耀添、游永强、周志光、何丽泉、卢志伟;沙溪镇:阮乐宏、杨志伟;三乡镇:余保麟、蔡宏汉;民众镇:萧毅强;三角镇:何泉辉、吴少洪、杨玉全、梁伟华、杨志荣、范锦文;港口镇:黄建文;市供水有限公司(在职入伍):陈洵云。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富政发[2009]39号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富政发[2009]39号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富政发〔2009〕3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的部署和要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我县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县法制办《关于清理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告》(富法制呈〔2009〕1号),已经于2009年12月9日县人民政府七届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部门(含机构)制定的继续有效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有效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有效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继续有效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名称制定日期1富政发〔1989〕83号县人民政府批转县财政局、水电局、物价局、粮食局《关于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改收稻谷和按谷计价若干规定的报告》的通知1989.06.072富政发〔1998〕48号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09.053富政发〔1998〕54号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城东小区规划建设管理的决定1998.09.274富政发〔1999〕65号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乡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12.065富政发〔1999〕74号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置县城涝溪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的通知1999.12.236富政办发〔1999〕9号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上门收取生活垃圾有偿服务办法的通知1999.03.117富政发〔2000〕14号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发票管理的通知2000.03.228富政发〔2000〕30号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费征收管理政策通知2000.06.169富政发〔2000〕49号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10.2110富政发[2000]50号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城区环境燥声功能区划定的通知2000.10.2011富政布〔1999〕4号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市场管理的通告1999.042112富政发〔2001〕5号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知2001.03.3013富政发〔2001〕16号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2001.05.1514富政发〔2001〕22号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05.2915富政发〔2001〕24号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的通知2001.05.2916富政发〔2001〕25号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的通知2001.05.2917富政发〔2001〕26号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的通知2001.05.2918富政发〔2001〕27号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的通知2001.05.2919富政发〔2001〕28号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2001.05.2920富政布〔2001〕6号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石漠化治理区实行封山育林的通告2001.07.2221富政发〔2002〕1号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林业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01.1422富政布〔2002〕2号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烟叶烟丝非法交易市场的通告2002.02.2623富政布〔2002〕4号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动物防疫免疫标识制度的通告2002.05.2024富政布〔2002〕5号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治理的通告2002.06.2225富政发〔2003〕33号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债项目管理的通知2003.11.2626富政办发〔2003〕82号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09.2527富政发〔2004〕34号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08.1728富政发〔2004〕37号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东新区引资开发涉及缴纳税费管理的暂行规定2004.09.0129富政发〔2004〕41号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福溪马王庙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2004.10.2530富政发〔2005〕26号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古明城”保护的决定2005.08.2031富政发〔2005〕36号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脐橙种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11.1432富政发〔2006〕32号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1.3033富政通〔2006〕2号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绕城二级公路建设有关问题的通告2006.07.1034富政办发〔2006〕43号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征收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06.0535富政发〔2007〕2号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基本烟田保护制度》的通知2007.01.0836富政发〔2007〕3号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代征工作的通知2007.01.2337富政发〔2007〕24号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08.1338富政通〔2007〕2号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方案的公告2007.02.1239富政函〔2007〕12号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2007.04.1640富政办发〔2007〕8号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县城城区“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管理等通告的通知2007.02.2541富政发〔2008〕11号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莲山、白沙工业项目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2008.02.2642富政发〔2008〕13号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2008.03.1843富政通〔2008〕1号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摩托车市场划行归市集中经营的公告2008.01.2944富政通〔2008〕3号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麦岭经新造至石家寨三级公路建设有关问题的通告2008.03.27富政办发〔2008〕99号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2008.09.18二、经简单修改后继续有效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名称制定日期修改内容1富政发〔1998〕34号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06.29第三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解释”。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12.08•【文号】厅字〔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运行保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12月08日厅字〔2009〕39号)《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文件管理,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国家历史记录,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动国家信息化健康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三条电子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信息化条件下电子文件形成和利用的规律,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统一管理。

对电子文件管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制度,对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实行集中管理。

(二)全程管理。

对电子文件形成、办理、传输、保存、利用、销毁等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电子文件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三)规范标准。

制定统一标准和规范,对电子文件实行规范化管理。

(四)便于利用。

发挥电子文件高效、便捷的优势,对有价值的电子文件提供分层次、分类别共享应用。

(五)安全保密。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电子文件信息安全。

第二章电子文件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建立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系会议制度,由中共中央办公厅牵头,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电子文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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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政发〔2009〕39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加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加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加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9〕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首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关系到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当前全市工作的一件大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部署,阻止二代病例产生和防止甲型H1N1流感大暴发、大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防控责任,做好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防控工作方针和要求,坚持不懈做好防控工作 本市防控工作要坚决贯彻中央确定的“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方针,立足于“想到最困难,做到最圆满”,全面预防、有效控制,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落实“四方责任”,即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系统及单位防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要高度关注疫情发展趋势和秋冬季可能出现的第二波冲击,切实提高对防控甲型H1N1流感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认真部署落实防控措施,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每个公民应依法严格遵守各项防控措施。

通过落实责任,确保首都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落实好“四方责任”,确保防控工作扎实、有效 (一)落实属地责任,健全辖区管理制度。

各区县人民政府防控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

各区县要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属地防控职责,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有效的领导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

做好人员、技术、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工作。

制定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辖区的防控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强化行业、系统管理。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的人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

各部门的防控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防控协调和监督执法工作。

督促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监测、预警、疫情报告和疫情防控工作;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抓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的规范建设管理,防止出现实验室突发事件;继续做好后备医院准备工作,抓好抗病毒药物、疫苗和防护用品的采购、储备,确保满足医疗救治需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的宣传教育和防控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做好口岸与社区信息互通、防控对接工作,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最大限度掌握来自疫病流行国家和地区入境人员的去向,切实加强对入境人员监测等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防控工作的行业管理,部署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严防甲型H1N1流感在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暴发。

协助、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全市教育系统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市生猪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中防控工作的管理,督促有关责任人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加强对畜禽类动物流感病毒及其变异的跟踪监测工作。

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负责对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力量对防控科技问题进行攻关研究,解决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外事行政部门负责对在京外籍、港澳人员群体开展防控知识的宣传,做好涉及在京境外人员疫情情况的领事通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外国驻京使馆开展领事探视,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对在京境外人员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商务、工商等行政部门负责物资储备和生活必需品供应管理,保持市场秩序稳定。

旅游、住房城乡建设、文化、交通、环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市政市容、社会建设、民政、质监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行业、系统管理,做好所辖范围的防控工作。

(三)强化单位责任,健全社会单元防控工作机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严防甲型H1N1流感在本单位传播、暴发。

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明确负责防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保障防控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

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防控措施。

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督促从疫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回京的人员自行居家观察7日。

建立健全传染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

发现流感样病例及时报告,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本单位职工生产工作安全、组织活动安全。

宾馆、饭店、旅店、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对进入公共场所、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进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

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生活居住场所的防控管理,落实防控措施,严格人员登记。

组织国际交流会议和承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对防控工作负总责。

国际交流会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做好大型会议和活动场所消毒。

活动场地入口要设置体温监测设备,发现发热等流感样症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有关规定,拒绝其进入活动场所,并就地及时通知医疗急救机构提供医疗服务。

(四)依法规范个人防控行为,强化社会责任。

一切个人都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从有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的国家或地区回京的人员,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自行居家观察7日,并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配合医务人员对自己健康状况的家庭随访或者电话询问等工作。

短期入境的旅游者应当遵守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旅行社等中方接待单位应当对短期入境旅游者的出行情况、接触人员情况和健康状况进行记录,并告知其应当遵守的卫生规范。

甲型H1N1流感的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服从、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做好隔离治疗、排查工作。

拒绝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接受集中医学观察、居家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登记和确认工作;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健康监测;遵守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规范。

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加强与被采取防控措施的人员所在单位的沟通工作,保障防控措施有效实施。

三、突出强化口岸、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的防控工作,严防疫情暴发流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入境人员筛查和检疫监测。

对来自疫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入境人员,要实行严格的医学排查,根据国际、国内疫情变化调整相应管理标准和措施。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突出加强对社区防控工作的领导,完善应对预案和措施,加大社区防控力度。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归国人员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和健康状况的社区监测。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市和区县的部署积极做好向辖区居民的防控宣传教育;组织居(村)民参与传染病防控活动;积极收集、报送相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为居家医学观察和自行居家观察的人员做好服务保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居(村)民委员会的配合下,做好社区防控措施的落实工作和对归国人员健康状况的社区监测。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卫生管理的规定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学校卫生管理和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规定,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要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开展晨午检,晨检要有体温测量记录。

对缺课缺勤病因要追查询问,及时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

加强日常健康巡视和检查。

严格对出入校园外来人员的登记管理。

开展集体活动应当符合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学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传染病防治的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发热门诊,建立、落实预检分诊制度。

在门诊大厅、住院部等重要场所入口设置体温监测设备。

加强对医务人员防治甲型H1N1流感知识的培训,提高病原检测能力,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加强疫情监测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疫情信息,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确保消毒、隔离和防护等措施落实到位,做好医务人员的防护,降低医务人员感染风险。

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置、管理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严禁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

四、严格防控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本市将防控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实行责任追究制。

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按照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因为未依法依规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而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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