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主体构建
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什么
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什么
【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浅析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制度
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什么
管辖权异议,是指法定主体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管辖权⽽向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主张和意见。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制度有明确规定,但此项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涉及。
由于在刑事诉讼中未建⽴管辖权异议制度,实际上会对当事⼈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也有违司法程序公正的要求。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建⽴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权异议制度。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具体内容,各国之间存在⼀定的差异,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应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除被告⼈之外,还应包括被害⼈、⾃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等。
2、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多数学者认为应对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作相应限制,应当在法庭对案件进⾏实质性审判之前,即在法庭调查之前提出。
3、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理由。
⼀般认为,提起管辖权异议需要具备法定理由才能成⽴。
4、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的形式。
应采取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的书⾯形式。
5、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效⼒。
⼈民法院对于当事⼈提起的管辖权异议必须予以受理,并依据具体情形作出裁定。
6、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证明责任。
应当由申请⼈承担举证责任,并应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7、管辖权异议裁决的效⼒。
当事⼈如果对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决不服的,可在5⽇内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
8、管辖权异议除审判管辖外,还应包括侦查管辖。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什么你对刑事诉讼管辖有多少了解?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即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审判机关内部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其中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职能分工称为立案管辖,审判机关内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称为审判管辖。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管辖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一、划分刑事诉讼管辖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有:(一)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二)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四)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二、刑事诉讼管辖具体规定如下:(一)级别管辖1、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中院管辖的例外规定除了上述最基本的以外,由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在法条上体现的略显复杂,因此笔者在此作一简单归纳:①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③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④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同意移送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试探建构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以香港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为参考
试 探 建 构 我 国 刑 事 诉讼 管 辖 权 异 议 制 度 � � � 以香港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为参考
一, 追根溯源: 确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理论支撑 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的理论由美 国著名学 者帕 : "如果 克提出.帕克对于这两个模式有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 说犯罪控制模式类似于 流水线, 那 么正 当程序 模式 看上去 非 常像障碍赛跑� " 笔者认为, 刑事诉 讼管 辖权异 议制 度与正 当 "正当程序模式的每一个阶段的设计, 都对将被告人带入 程序 的下一阶段构成强大障碍� " 而赋予被告人刑事诉讼管辖 异议 "障碍" , "保 的权利, 就犹如设置了一道制 度 形 成一道无 形的 , 护网" 为被告人 进入继续推进的程序提供了程序性的制 度保 障.接下来, 笔者试着 从正 当程序 所蕴 含的价 值中 寻找刑 事 "轨 迹" �首 先, 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 正 当程序 模式最初 追 求的价值或者说理 念是 "最 大化可 靠性 " , 即 "拒 绝通 过非 正 式的事实认定程序去认 定事 实, 而坚 持正式 的, 司法 性的, 对 抗性的事实认定程序, 在这样的程序中 , 对不 利于被告人 的事 实情况由一个公正的审 判者进 行公 开的听 证, 并且 仅仅 在被 告人有充分的提 出质疑 的机 会之后 , 才 作出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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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评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浅评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李文龙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二章就是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可见管辖制度的重要性,但是从实际来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依然存在这很多的问题,在此做一下简单评价。
从很多的学者的文献上来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制度有很多的不完善。
一、管辖权移转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23条用五个条文分别规定了四级法院在一审刑事案件管辖上的分工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管辖权移转。
虽然这些条文确立了我国级别管辖制度的框架,基本满足了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需要,但是,自《刑事诉讼法》修改至今十余年来,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级别管辖制度都存在不少问题,比如立法语言过于抽象,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对法律规定备而不用,缺乏当事人的有效参与等,进而影响到法院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侦查管辖问题侦查管辖问题在中国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立法上侦查管辖与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相混淆,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侦查管辖的规定相对薄弱,相互不统一。
侦查机关对案件管辖分工,以案件性质作为划分的标准不合理,且分工过于严格。
实践中以审判管辖作为侦查管辖标准产生了一系列不良后果。
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侦查管辖,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具有对所有案件的侦查权,并对案件管辖进行监督。
三、职能管辖问题现行职能管辖立法规定本身存在的缺陷,是直接导致职能管辖异议的主要原因。
现行的职能管辖概念实质上不是关于职能的分工管辖问题,而是刑事诉讼启动程序问题,自诉案件的启动主体是自诉人而不是法院。
解决刑事职能管辖异议问题,应当从纠正职能管辖不当定义出发,还刑事诉讼启动程序本来之面目。
四、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必要性我国幅员辽阔,刑事案件种类繁多,刑事诉讼的管辖呈现出明显的复杂性。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也尽可能对此作了细致的解释。
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规定的不确定性,以及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使司法机关行使刑事管辖权时还有一定的功利性。
探讨我国刑事回避及管辖权异议制度——以王成忠案件为例
2019年4月第22卷第2期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Xi'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Apr.2019Vol.22No.2【政法论坛】收稿日期:2018-11-23作者简介:郭沙沙(1994—),女,河北邯郸人,深圳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讼诉法研究;郝世坤(1984—),男,河北承德人,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文法学院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法学研究。
①《刑事诉讼法》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条。
探讨我国刑事回避及管辖权异议制度———以王成忠案件为例郭沙沙1,郝世坤2(1.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1;2.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摘要:王成忠案件说明回避制度并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完全得到执行,同时暴露出我国回避制度在审判阶段中存在的缺陷: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程序缺失;审判管辖权异议制度不完善。
对此,需结合域外经验,填补审判委员会成员回避的决定主体及相应救济程序的法律空白;进一步细化我国刑事审判管辖权异议制度,以达到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目的。
关键词:回避制度;管辖权异议制度;程序性权利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77X (2019)02-0084-05一、案情评析2018年1月8日,吉林省辽源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一案,该案面向全国人民进行直播。
在王成忠的庭审现场中可以了解到:被告人王成忠原来是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辩护律师提出的回避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三位法官(合议庭)回避;考虑到该案件可能经本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时申请审判委员会的全体委员回避。
辩护律师同时也提出了关于申请回避的诸多理由。
法院当庭驳回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回避申请,认为辩护律师提出的回避申请属于申请要求法院“整体回避”,其实质属于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管辖权异议进行规定。
试论我国应建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
中图 分类 号 : 2 . D901
一
刑 事诉讼 管辖权 异议制 度 管辖权异议是指在诉讼程序中, 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违背管辖的规
( 从法院的角度看, 三) 管辖权异议制度有助于法院刑事管辖权 的
落 实 和 裁 判权 的 实现 管 辖 是刑 事 诉 讼 活 动 首 先 要 解 决 的 前提 问题 ,管 辖权 (u i i. J r dc s
诉讼的实际情况, 建立起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 , 保证刑事诉
讼 的 正 常进 行 。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ey S
20. 0 92(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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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应建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
刘 珊
摘 要 我 国刑 事诉讼 中一 直 没有规 定管 辖权 异议 制度 , 并影 响 了刑事诉 讼 的公正 、 利进行 。 因此在 我 国建立 刑 事诉讼 顺 中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有必要的。本文试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进行 了具体构建。
、
一
定, 管辖了其无权 管辖 的案件或者认为其他司法机关更适合管辖的情 况下 , 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审查权的法院提 出要求该司法机关将案件移 送有 管辖权 或更适 合管辖 的司法 机关管 辖的主张 。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 的管辖权异
议 制 度 , 该项 制 度 在 我 国 刑 事 诉 讼法 中一 直 没 有 涉 及 。 国 、 国 、 但 法 德 俄 罗斯 、 日本 以 及 香 港 、 门 地 区 等 均 在 刑 事诉 讼 法 中对 管 辖 权 异 议 澳 制度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
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一、引言在诉讼程序中,管辖权是法院决定是否有权审理具体案件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将探讨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二、管辖权的定义与意义管辖权是指法院在诉讼中决定案件适用的法院辖区和审理该案件的权力。
它的存在旨在确保合适的法院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提高司法效率。
三、普通民事起诉案件的管辖权在普通民事起诉案件中,一般有以下几种管辖权情况:1.物质管辖权物质管辖权是指法院根据诉讼标的物的性质、金额等因素划定的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由原告依法选择满足一定条件的法院进行起诉。
2.地域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是指法院根据具体地理辖区划定的管辖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大部分民事案件可以由原告选择起诉地法院,同时也可以由法院按照地域管辖规定进行判定。
3.人民法院特定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具有特定的管辖权。
例如,涉及海事争议的案件,就可以由海事法院进行审理。
此外,知识产权纠纷、行政机关不作为等特定案件也有相应的法院进行管辖。
四、行政诉讼起诉案件的管辖权行政诉讼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与民事案件有所不同。
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有以下几种管辖权情况:1.地域管辖权行政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权同普通民事案件类似,根据具体地理辖区划定,原则上由原告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起诉。
2.行政诉讼特定管辖权行政诉讼中,与行政机关的行为、决定、裁决等有关的案件,由法院具有特定的管辖权。
例如,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争议的案件,可以由行政法院进行审理。
五、刑事诉讼起诉案件的管辖权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亦有所不同。
1.地域管辖权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权以犯罪行为实施地为基础。
一般情况下,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基层法院有管辖权,但也有一些特殊规定。
2.特定管辖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刑事案件可以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
例如,军事法院可以审理涉及军事机密的案件。
此外,对于涉外刑事案件,根据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由特定的法院进行审理。
论管辖权异议制度
、
事 纠 纷 的 处 置 进 行 对 抗 的 过 程 , 辖 制 度 就 成 为 管 这 一 对 抗 过 程 的 起 点 。正确 合 理 的 管 辖 通 常 会 使 当 事 人 比 较 乐 意 接 受 后 续 的诉 讼 程 序 , 一 个 存 而
管 辖 权 异 议 制 度 的设 置 意 义
上 ,民 诉 法 学 界 对 以 上 问题 一 直 都 有 争 论 。本 文
个 不 偏 不 倚 的 法 院 管 辖 提 供 了保 障 。 国 民事 我
诉 讼 法 确 立 这 一 制 度 体 现 了 对 当 事 人 诉 权 尤 其 是 被 告 诉 权 的 尊 重 。管 辖 权 异 议 权 成 为 诉 权 在 程 序 对 抗 中 的 延 伸 。 一 意 义 同 样 也 为 国 际上 所 普 这
作者 简介 :宋春 龙 ( 9 ),男,山东青 岛人 ,硕士研 究生。 18- 9
1 4
宋春 龙 :论 管辖 权 异议 制度
第 1 4条 第 1款 规 定 :“ 院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在 审 法 理 被 告 人 的 刑 事 指 控 或 确 定 当 事 人 的 民 事 权 利 与 义 务 时 ,人 们 有 权 获 得 依 法 设 立 、 有 管 辖 权 、 独 立 、 公 正 法 院 的 公 正 、 公 开 审 理 。 ” 辖 权 异 管 议 制 度 为 当 事 人 对 抗 不 公 正 的 管 辖 开 辟 了 一 条 道 路 , 当 事 人 可 以通 过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来 实 现 整 使 个 程 序 的 公 正 。从 诉 讼 的 结 果 上 来 看 ,一 旦 当 事 人 充 分 行 使 了 管 辖 权 异 议 权 利 , 其 对 法 院 的 管
布 的 《 事 诉 讼 法 修 正 案 》 ( 案 )涉 及 到 这 一 民 草 制 度 的 修 改 ,但 并 未 做 大 的凋 整 。这 决 不 意 味 着
管辖权异议:回归原点与制度修正(上)(一)
管辖权异议:回归原点与制度修正(上)(一)【摘要】人们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讨论存在着疏远制度目的和价值的问题,从而贬损了讨论的实际意义和价值,因此,应当回归此制度的原点重新认识它。
依据“审判公正假定”,管辖错误的实质是法院内部分工的错误,因此,只要异议制度的设计能够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优势,异议制度的目的就算达到了,完全没有必要再将其扩展而致“程序过剩”。
现有管辖权异议的两审终审制人为地强化了管辖对于当事人的重要性,误导了人们对其程序正义的认识,应当予以修正限制。
【关键词】管辖权异议;原点;程序过剩【正文】一、引论——管辖权之战美国著名律师杰罗姆·法斯尔曾经说过这样的话:“如果你在辩护席上睡着了,醒来的第一句话应该是‘我反对’”1]。
这虽然有些夸张,但却正确地反映了律师的思维模式:基于双方利益的对立性,在一般情形下,对方主张的,己方必然应当反对。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被诉方对管辖权的反应也基本是如此,只要原告起诉,被告通常的反应就是——“我反对”,提出管辖权异议。
诉讼实践中,案件由何地法院管辖已经成为诉讼当事人关注的第一个问题,关于管辖权的“斗争”就是双方的第一次较量。
只要存在着通过起诉选择法院的机会,精通管辖规则的原告或原告的律师就会考量何地法院受理对自己更为有利,从而对管辖法院进行精心的选择。
换言之,案件一旦诉诸法院后,双方就可能为争夺有利于己的管辖法院而展开斗争,即所谓“管辖权之战”,其实质是管辖利益之争。
这种管辖利益首先来自于人们意识中存在的司法或审判地方保护主义观念,即一种假定——“司法地方保护假定”——当审理案件的法院为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法院时,在审判时其有可能做出有利于该当事人的裁判。
之所以说是一种假定,是因为从每个个案来讲,事实上也许并非如此,而不过是人们基于对某些个案结果的经验而形成的一般假定。
但是,尽管这只是一种可能性,人们也会尽其可能地予以避免或者加以利用。
其次,诉讼当事人会考虑的另一个管辖利益因素是是否方便自己进行诉讼。
管辖权异议理由
管辖权异议理由在诉讼过程中,当一方认为另一方起诉的地点或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将无法继续审理案件。
本文将介绍管辖权异议的基本概念、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常见的管辖权异议理由。
管辖权异议的定义及法律依据管辖权异议,就是指当被告认为法院没有管辖权或管辖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的一种争议解决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案件的权力”,也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权力之一”。
具体来说,管辖权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经常居住地管辖;2.客观管辖;3.约定管辖;4.特别管辖。
除以上情况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管辖权,例如对于不动产纠纷应当提交本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解的,该部门受理调解后,可以直接移送当地人民法院受理等。
常见的管辖权异议理由1.被告的住所或经常居所管辖权异议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被告所在地或者经常居所地是该案件的管辖法院。
但是,如果被告住所或者经常居所地与提起诉讼的法院不在同一辖区,则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2.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管辖法院,但如果约定的管辖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此外,在一些特殊合同中,例如运输合同,驳船合同等,涉及到多个地区的诉讼时,也可能会引发管辖权异议相关问题。
3.争议标的管辖权异议民事诉讼中,只有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争议标的才可以在该法院受理。
如果被告认为争议标的在本案中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内,则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4.一审管辖权异议在一审的诉讼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认为被诉发生地与该院管辖范围之外,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应对措施当遇到管辖权异议时,建议诉讼当事人使用以下方法应对:1.注意调查和证明一审起诉时,要避免管辖权异议的发生,需充分了解本案的管辖关系,充分了解被告的住所或经常居所、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诉讼的争议标的等,要注意有关的法律规定,尽量避免出现过失。
2024年10月自学考试00040法学概论部分真题含解析
2024年10月自学考试00040法学概论部分真题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听取陈述和申辩等内容体现了______。
A.正当法律程序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比例原则D.越权无效原则2、根据我国分税制模式,归地方所有的是______。
A.消费税B.车辆购置税C.关税D.土地增值税3、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大陆法B.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生于英国C.1979年的我国司法解释对此规则有所规定D.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经历了司法解释到立法的重要转变4、教育部部属某高校学生对学校不向其颁发学位证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适格的被告是______。
A.教育部B.省教育厅C.高校D.高校学位委员会5、不服一审法院的生效判决可以______。
A.提起再审B.提起上诉C.重复起诉D.抗诉6、甲与乙共同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只能由出资最高的人担任董事长B.该公司的董事长一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C.甲和乙均以个人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D.该公司的经理对董事会负责7、A国是中立国,B国和C国开战后,A国______。
A.可与两国保持正常的贸易关系B.可允许B国通过其领上向C国派兵C.可派兵支援国力较弱的C国D.必须是永久中立国8、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______。
A.主席B.国务院C.中央军事委员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9、19世纪末以前传统宪法的分类中,美国宪法属于______。
A.不成文宪法B.钦定宪法C.刚性宪法D.模仿宪法10、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是______。
A.公平互利原则B.和平共处原则C.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D.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1、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直接证据B.传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原始证据C.自认于己不利的事实一般需要另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D.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12、宪法的实施要遵循合法原则,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If you enter, you will live in peace and your ambitions will be fulfilled. If you retreat, you will live in peace and you will be able to repair your failure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都是由我国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所以刑事案件不像民事案件那样,有的时候当事人不告诉法院就不处理了。
刑事案件进入到庭审程序以后,有些时候就由不得双方当事人本人的意愿了。
比如刑事案件的案发地在外地的情况下,有些人也比较关心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一、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中没有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管辖权有争议,也是法院之间的问题。
被告人是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二、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一、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论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黄生本陈瑜宏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3期摘要: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司法时间相对较短,并且指定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也相对薄弱。
在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方面关于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的内容少有涉及,立法方面关于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也过于笼统,因此对于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了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的相关概述,其次,讲述了刑事指定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再次,针对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并对文章进行归纳总结。
关键词:刑事诉讼;指定管辖;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926;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162-01作者简介:黄生本(1988-),男,福建安溪人,本科,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及刑诉法。
一、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的相关概述(一)刑事指定管辖制度的概念刑事制定管辖是指针对刑事案件出现管辖不明或者管辖权有争议的情况设定的一种确定管辖地区的方式。
指定管辖一般是由上级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刑事指定管辖的特点首先,指定的对象具体明确,刑事指定管辖所指定的对象,只能是上级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某一下级法院。
其次,指定的内容特定,刑事指定管辖所指定的案件只能是刑事案件。
最后,指定行为在法律上有确定转移的效力。
上级法院批复下级法院的请示后,一旦做出指定的决定,被指定的法院无权再另行指定。
二、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刑事指定管辖制度主体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法院可以行使刑事指定管辖权。
但是该法律条文对于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指定管辖权的主体可以是下级法院的直接上级法院,也可以是上级法院的上级法院,还可以是最高人民法院,这样不够严谨的法律规定,使得司法实践具有操作上的随意性。
试论我国应建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
如果 管辖 范围和权 限不 明 或 者法 院管辖 不 当 诉讼 活动就无法开 展 也有可 能极大影响 当事人 的合法 权益 民事 诉
讼 中存在法 院管辖不 当的情况 刑事诉讼 也是 如此 正 是通 过当事人 管辖权异议 权利的行 使 通 过当事人对 法院裁判 特定案 件的质疑 以 及 相关裁判机制的运 作 法 院的 管辖权才能 得 以更加 准确的确定 由于 刑事诉 讼 案 件的 管辖 权涉及 到公共秩序 各方当事人可 以在诉讼 之任何阶段都可 以提 出法
利不能够得到体现
、 。
,
当 事人提 出 管辖权 异议 之 后 是 否 要举行专门的 听 证 程序 举证
,
,
,
第 二 如 果当事人 对法 院的刑事管辖存在不满 的时候 唯 一 可 以 进行 的方法 就 是通 过诉 讼 外 的方式 辖
、 ,
责任如何分配 证 明标准 要 达 到什 么 样的 程度 法院裁决结果的效力 如何 等问题 都应 当予 以明确的规定 管 辖权异议 权利 的行使及 其保 护 应 当 完全纳 入 程序性裁判的体系中来
中管辖 权异议 制度 是有必 要的 刑 亨诉讼 中圈分 类号
一 刑 事诉讼 借辖权异议制 度
、
管格 权 异议 制度
加
一
脱
刁
二 从 当事人的 角度看 在刑 事诉讼 中提 出管格 权 异议 的权 利 是
,
管 辖权异议是指在 诉讼程序 中 当 事人 在 司法 机关违背管 辖的规 定 管 辖了其无 权管辖的 案件或者认为其他 司法 机关更适合管辖 的情 况下 在法定期限 内向有审查权的法院提 出要 求该司法 机关 将案件移 送 有管辖权或更适合管 辖的司 法机关 管辖的 主张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 法 都明确规 定 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 议 制度 但该项 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 中一 直没 有涉及 法国 德 国
刑事诉讼立法中规定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思考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2 0 年第 6 第 1 卷 09 期( I
法院受理案件后 ,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 异议的 , 应该在提交答辩状 期间提出。法 院对 当事人提 出的异议 , 当审查 。异议成立 的, 应 裁定将案件移 送有管 辖权 的人 民法 院; 议不成 立的 , 异 裁定 驳
二、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立法意义
在我 国, 刑事诉 讼 的 目标 是打 击犯 罪和保 护人 权 的统一 。 但是 , 国强职权 主义审判模式长期 占据主导地位 , 为控 方的 我 作 公诉人和作 为辩方的被告 人和辩护 人无 论从 立法规定 还是从 司 法实践来看都不具有 平等 的地位 , 官也不是处 于完全 中立 的 法 地位 , 国法律赋予法官积极行使职权 的空 间。同时 , 我 我国刑事 诉讼立法没有关 于被 告人管辖 权异议 行使 的条 文规定 , 以及我
重限制权力 的滥用和对被告人权利 的保 护。从而管辖权异议制 度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
对司法实践中出现 的大量 当事人 提 出管辖权 异议 的情 况 , 予 给 进一步解释。于是 , 行的审判管辖 制度就几 乎完全建 立在 下 现
列假定基础上 : 管辖作为法院内部审判权 力的划分问题 , 完全 属
判程序中出现的管辖 权异议 问题 , 而无论 是实体上还是程序 从
度
所谓管辖权异议 , 是指 当事人认 为受诉人 民法院对该 案无
管辖权 , 而向受诉人 民法 院提 出的不 服该法 院管辖 的意 见或主
张[ 。管辖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 中重要环 节, 1 ] 无管辖便无程 序,
无程序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和保 障人权 的 目标 就无法实现 。对 法
院系统内部而言 , 制度是对各级法院权限 的内部分 工, 管辖 体现
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
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案件:XXX v. XXX原告:XXX被告:XXX引言:起诉的法院管辖权是指原告提起诉讼时,对于所选择的法院是否具有适当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文旨在讨论起诉的法院管辖权的异议,并探究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加深对该问题的理解。
一、法院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法院管辖权是司法行为的前提,保证了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基于法治原则,法院管辖权的行使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1. 绝对管辖权原则根据绝对管辖权原则,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管辖权限制度,明确界定其管辖范围。
只有当法院明确规定具有管辖权时,才能受理相关案件。
1.2. 相对管辖权原则相对管辖权原则要求法院的管辖权应基于被告的居所地、合同约定、侵权行为地等因素来决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使案件在合适的司法管辖范围内得到解决。
二、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当起诉一案后,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产生异议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提出。
以下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2.1.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刑事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犯罪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在审判监督检察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2.2.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当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
三、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是常见的案件处理程序之一。
下面通过实例来说明:3.1. 案例一XXX与XXX之间发生商业争议,XXX向本地法院提起诉讼,而XXX主张该案应由其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本地法院应立即停止审理,并将案件移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处理,以确定合适的管辖权。
3.2. 案例二在离婚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双方居住地不同,原告选择将起诉的法院设在自己的居住地,而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应由其所在地法院审理。
试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理论基础
堂 窒
毛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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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 论 刑 事诉 讼 管辖 权 异 议 制 度 的理 论 基 础
(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 3 ) 00 8
摘 要 :刑事诉讼 管辖权异议指的是在整个刑事诉讼 过程 中, 当事人对于司法机关的错误管辖或者 不适宜的管辖 , 有权在法定期 限内 向有审查权 的法院提 出变更管辖的主张。域外的许 多国家已经在刑事诉讼 立法中规定 了制度, 而我 国刑事诉讼 法却一直没有规定该制度 , 本文将从 法理 学的 角度探讨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理论基础, 以期对该制度有所反思 。
关键 词 :管 辖 权异 议 ; 论 基 础 ; 利救 济 ; 序 裁 判 理 权 程 中 图分 类 号 :9 5 2 D 2 . 文献标识码: A 文 章 编 号 :6 3— 9 2(0 0 0 0 4 1 7 0 9 2 1 ) 8— 1 0—0 1
管辖权异议制度在我 国的《 民事诉讼 法》 行政诉讼 法》中都有所 与《 涉及 , 而刑事司法制度 中却没有相关立法规定 , 损害了刑事当事人 的合 法 权益。作为制度基石的理论基础对制度 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 因此 , 者 笔 想从 法理学的角度探讨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 的理论基础 。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理论研 究现状 目前 , 国刑 事诉 讼 理 论 学 界 对 管 辖 权 异 议 制 度 的研 究 还 不 是 很 成 我 熟, 对该制度理论基础研究 的文章更不 多见。一部分学者 对该制度理论 基础的阐述是以该制度存在价值的形式 , 如房保 国先生认 为刑事管辖权 异议权利的价值包括 :. 1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 的权利是当事人获得“ 公平 审 判权 利 ” 应 有之 义 ;. 是 一 项重 要 的 救 济 性 程 序 权 利 , 当 事 人 的 的 2它 与
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名词解释作为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刑事诉讼法旨在规范和保障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确保公正和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
在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到一系列管辖名词的解释,这些名词的准确理解对于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关键管辖名词进行解释。
一、管辖权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是指审判机关对于特定案件是否有权审理的权力和范围。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主要由地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两个方面组成。
地域管辖权是指根据案件发生地的地理位置确定哪个法院负责审理,而级别管辖权则是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和罪行性质分配给不同层级的法院。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地域管辖权的原则是案件由犯罪发生地所在的基层法院审理,而级别管辖权则根据不同的案情将案件分配给基层、中级和高级法院。
这样的分配体系确保了对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和公正裁决。
二、专属管辖权专属管辖权是指某一特定机关对于特定类型案件的独占审判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一些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必须由某一机关或法院审理,其他法院无权干涉。
例如,军事法院对于军事案件有专属管辖权,只有军事法院才能审理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
专属管辖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持审判的专业性和一致性,确保相关法律的适用和实施,并最大限度地避免干涉司法独立性。
三、专属管辖权异议在实际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或辩护人有权对于专属管辖权提出异议。
一旦异议提出,法院必须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如果法院认为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那么将对案件进行管辖权限的调整,确保审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多级管辖权多级管辖权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各级法院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共同参与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
根据刑事诉讼法,当上级法院认为某一刑事案件对于其专属管辖权的行使具有重大意义时,可以依法指定下级法院共同参与审理。
多级管辖权的设立有助于在复杂案件中汇集更多的审查资源和专业知识,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理审理。
同时,它也有助于防止权力滥用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论管辖权异议的滥用及规制
119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李 璐,生于1996年,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
论管辖权异议的滥用及规制华东政法大学 李璐摘要: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管辖权异议制度,为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分工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提供了途径,以纠正法院的管辖错误。
但是,由于立法过于模糊,该制度的运行出现了很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管辖权异议的滥用问题。
管辖权异议的滥用一方面成为当事人拖延诉讼的手段,另一方面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增加了额外的负担,偏离管辖权异议制度设计的初衷,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反思,对管辖权异议滥用的行为进行规制,使制度回到正轨上。
关键词:管辖错误;管辖权异议;程序权利;拖延诉讼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13-0119-0002一、管辖权异议制度概述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是法院内部对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但是即使我国对于管辖权的分工已经有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总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管辖错误,这种错误既可能来源于当事人,也可能来源于法院。
由于管辖与当事人程序权利密切相关,出现错误时必须赋予当事人救济的权利,以纠正管辖错误。
在我国,在制度设计上发挥该作用的制度就是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它不仅为法院判断管辖事实提供更全面的信息,帮助法院审慎对待案件的管辖问题,更能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使当事人充分参与到管辖权确定的程序中,吸收当事人的不满,提高裁判的正当性。
理论上管辖权异议的设计能够充分发挥上述功能,然而实践却与理论相距甚远。
管辖权异议立法上存在的原则性和模糊性,导致法院适用这项制度时“无法可依”,也导致当事人滥用该程序的现象频频发生。
二、滥用管辖权异议在实践中的特征(一)管辖权异议案件主要发生在合同纠纷领域在合同纠纷中,发生管辖权异议的四类主要合同纠纷类型分别是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其余类型案件也存在,但数量较少、分布较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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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主体构建作者:曹青
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05期
[摘要]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建立是刑事诉讼法制完善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的一个重要途径,虽然在国外普遍设立了这一制度,但是中国目前仍然存在立法上的盲区。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体系庞杂,具有复杂的多面性,笔者无意构筑整个制度体系,只是就国外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分析借鉴,尝试提出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主体的构建。
[关键词]刑事管辖权异议主体构建
一、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司法现状
我国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立法上都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制度,但这一制度并没有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得到确立。
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没有做出规定,但事实上对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规定作过司法解释。
另外还有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权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1]这表明了我国最高的审判机关认可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具有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并且当事人对驳回异议申请的裁定享有上诉权。
但是就整个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建立来说,这个批复是不完善的,所以我国总的来说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管辖权异议制度。
二、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功能和意义
增设审判管辖权异议制度,有利于实现控辩平衡。
在刑事审判中,赋予被告人审判管辖异议权,如果被告人认为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刑事案件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增强了被告人与检察官抗衡的能力,加强了被告人对诉讼程序的参与程度,使被告人通过对与自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刑事裁判的制作过程的参与,而成为享有实体性权利并拥有为维护这些权利而抗争的法律主体;[2]
确立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保障人权的有效手段;
确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的重要渠道。
确立对刑事诉讼管辖的异议权,正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保证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结果公正;
确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身份强化的标志。
刑事诉讼法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允许其对公安司法机关的追诉和裁判进行直接、有效的对抗,允许其从多方面、多渠道行使辩护权,允许其在涉及个人基本权益的诉讼事项上积极主动地行使选择权和决定权。
三、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构建
刑事诉讼管辖异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认为司法机关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管辖了其无权管辖的案件,从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该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管辖的意见或者主张。
[3]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主体取决于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刑事诉讼法要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使当事人受到合法的审判,所以在制度设计上要实现对管辖权的制约,防止管辖权的滥用,以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在控辩审三方的模式中,实现控辩双方对审判权的制约,那么应该从当事人和检察机关两个角度来考虑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关于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并不一致, 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以英国、美国及我国香港地区等为代表,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限于被告人;二是以日本、德国、加拿大等国为代表,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被告人和检察官;三是以法国、俄罗斯及我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等为代表,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几乎所有当事人和检察院。
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分为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两种,由于它们在概念、所处的刑事诉讼阶段、主体权限分工及各个管辖的作用不尽相同,因此刑事诉讼中职能管辖异议和审判管辖异议的提出主体也不尽相同,应视不同管辖的具体情形确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同主体。
本文主要探讨审判管辖异议制度的主体。
审判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对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权的异议申请。
就级别管辖权异议或地域管辖权异议而言,异议申请权应当赋予,而且主要赋予被告人。
如果被害人参与公诉案件相应的诉讼活动,被害人认为由人民检察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存在违背有关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时也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
如果检察员、被害人、自诉人和被告人在起诉后发现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有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或存在共同管辖情形时,均有权提出级别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据此引起各级人民法院之间的请求移送管辖或移送管辖;如果案件存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也均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与受理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刑事诉讼法具有独立的价值和制度设计,所以要具体分析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特点来构建。
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对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申请的主体范围, 有学者认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必须是本案的被告人”。
同时还认为“受理法院是经过作为公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或自诉人选择的, 即其认为受理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所以不得再提出管辖异议”。
[4]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在刑事诉讼中, 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还是自诉人、被害人, 都与案件有切身的利害关系。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其理由自不待言。
而被害人也应当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这不仅有利于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而且也体现了诉讼的平等原则, 有利于鼓励被害人积极参与诉讼。
而自诉人, 虽然一般情况下受理法院是由自诉人选择的, 但在有些情况下, 如在共同自诉中有的自诉人不同意另外的自诉人向某法院起诉, 则有权对该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以及在自诉案存在移送、指定管辖的前提下, 自诉人如果认为以上管辖改变存在错误或不适当, 则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5]除此以外, 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也应当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可以作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在学者之间也是存在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一般就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 如果其要提出管辖权异议, 应当在刑事案件中提出。
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加害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是对被告人的行为负有赔偿责任的机关或企事业单位, 也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但这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则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因为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属性决定了附带民事诉讼附随于刑事诉讼, 当事人无权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管辖权异议。
注释
[1]参见《“司法信箱”栏目》,载《人民司法》1997 年第 4 期,第 47 页
[2]陈瑞华,《程序正义的基础理论评马修的“尊严价值论”》载《中国法学》2000 年第 3 期
[3]申君贵,《对建立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的构想》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5期
[4]刘崇理,《对刑事案件中审判管辖异议程序的构想》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9期
[5]石晓波,《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