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类款项99 其他医疗保障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05 疾病预防控制反映疾病预防控制方面的支出。
0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反映卫生部门所属疾病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预防保健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防治所(站、组)、医疗防疫队等机构的支出。
0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反映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支出。
03 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反映用于开展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乙肝防治、鼠疫防治、血吸虫病防治、非典型肺炎防治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的专项支出。
04 其他疾病预防控制专项反映艾滋病、结核病、乙肝、鼠疫、血吸虫病、非典型肺炎等重大疾病之外的疾病防治工作专项支出。
99 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疾病预防控制方面的支出。
06 卫生监督反映卫生监督执法方面的支出。
01 卫生监督机构反映卫生部门所属卫生监督机构的支出。
02 卫生监督专项反映用于开展卫生监督工作的专项支出。
99 其他卫生监督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卫生监督方面的支出。
07 妇幼保健反映妇幼保健方面的支出。
01 妇幼保健机构反映卫生部门所属妇幼保健机构的支出。
02 妇幼保健专项反映开展妇幼保健工作的专项支出。
99 其他妇幼保健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妇幼保健方面的支出。
08 农村卫生反映农村卫生方面的支出。
01 乡镇卫生院反映对乡镇卫生院的补助支出。
02 农村卫生专项反映农村卫生的专项支出。
99 其他农村卫生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农村卫生方面的支出。
09 中医药反映中医药方面的支出。
01 中医(民族医)药专项反映中医(民族医)药方面的专项支出。
99 其他中医药支出反映除中医(民族)医药专项支出以外的其他中医药支出。
99 其他医疗卫生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211 环境保护反映政府环境保护支出。
具体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支出、退耕还林支出、风沙荒漠治理支出、退牧还草支出、已垦草原退耕还草支出等。
回收利用建筑垃圾也有税收优惠
回收利用建筑垃圾也有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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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垃圾的处理一直是政府非常头疼的事情,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建筑垃圾。
垃圾围城绝非危言耸听。
而专家们常说。
垃圾是错放的资源。
为促进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2增值税方面
建筑砂石骨料生产企业所用的原料90%来自建筑废弃物的,可按规定享受50%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3所得税方面
一、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生产企业所用的原料70%以上来自建筑垃圾的,该产品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二、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目录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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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除了税收的优惠各地政府还会拿出一定的资金,鼓励参与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的企业。
Hello,伙伴们。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34-2016
( 7 ) 本 规 范 第 16.2.10 条 依 据 国 家 标 准 《 太 阳 能 供 热 采 暖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 GB50495-2009 第 5.3.5 条的规定。
(8)本规范第 3.4.4 条为绿色建筑工程涉及的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 验收方式的规定。
本规范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 筑节能中心)、重庆市绿色建筑技术促进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本规范的实施 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 交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渝中区牛角沱上清寺路 69 号 7 楼,邮编:400015, 电话:023-63601374,传真:023-6386127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备案号: J13144-2015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234-2016Leabharlann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energy efficient public building(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3)本规范第 1.0.4、3.1.2、11.2.4、22.0.6、22.0.7 条内容分别依据国家标准《建 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第 1.0.5、3.1.2 条、11.2.3、15.0.5、15.0.5 条等强制性条文要求。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doc
本人提供的文档均由本人编辑如成,如对你有帮助,请下载支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基准承诺标准编制说明承担单位:广州能源检测研究院提交日期:2017年8月目录一、研究背景 (1)二、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行业分类 (2)三、节能审查法律法规体系 (3)3.1、法律法规体系 (3)3.2、建议纳入节能审查基准承诺标准的内容 (8)四、工业及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产业发展要求 (11)4.1、国家工业及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产业发展规划 (11)4.2、广东省工业及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产业发展规划 (19)4.3、江门市工业及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产业发展规划 (24)4.4、江门市工业及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能效指标要求 (27)4.5、建议纳入节能审查基准承诺标准的内容 (28)五、工业节能法律法规体系 (30)5.1、法律法规体系 (30)5.2、建议纳入节能审查基准承诺标准的内容 (35)六、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分类及用能特点 (37)6.1、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分类 (37)6.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主要用能系统 (38)七、工业及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节能技术标准体系 (62)7.1、工业及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节能标准体系 (62)7.2、建议纳入节能审查基准承诺标准的内容 (66)一、研究背景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在一定领域、区域内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的承诺制,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改革部署,紧密结合江门实际情况,在借鉴周边地区改革经验做法基础上,江门提出围绕“投资政策引导、建立承诺标准、企业自主承诺、健全信用保障、依法加强监管、完善配套改革”的试点思路,开展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探索投资项目“先承诺后审,边建边批”管理新模式,大幅缩短项目前期准备时间,加快项目落地,为实施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积累经验,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一批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固废管理法规宣传手册
一、固体废物
(一)什么是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 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 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 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危险废物......................................................................................................5
(一)什么是危险废物 .................................................................................. 5 (二)危险废物名录 ...................................................................................... 5 (三)危险废物鉴别 ...................................................................................... 6 (四)危险废物鉴别指南 .............................................................................. 6
10一目的和意义10二有关文件要求10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11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111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固废法第三十条112标识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二条123管理计划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三条134申报登记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三条155源头分类制度固废法第五十八条156转移联单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九条157经营许可证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七条178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固废法第六十二条189业务培训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1910贮存设施管理固废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2011利用设施管理固废法第十三条针对产生单位2212处置设施管理固废法第十三条五十五条针对产生单22五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迎检要求231迎检要求232材料准备233拒绝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24五环保法律法规解读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资源环境审计审计署法规司审计署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2014年5月编纂及使用说明开展资源环境审计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
国内外的资源环境审计实践都表明,在资源环境领域,最高审计机关凭借其在专业性、独立性、客观性、透明性等方面的优势,在应对地区和全球资源环境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审计署关于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各级审计机关要通过积极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资源环境审计监督,维护资源环境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由于资源环境领域多,覆盖面广,专业性强,政策法规多,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并且不断出现新兴的工作领域或工作内容,很多的相关政策、制度尚处于推进和完善过程中,因此,资源环境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适用,呈现出一些有别于其他专业审计的特点,要求审计人员严谨、专业地对查出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进行研究,实现规范化,以确保资源环境审计工作质量。
为此,我们在以往资源环境审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基础上,归纳确定资源环境审计发现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每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的法规依据进行研究分析,筛选出适当的条款,编纂形成了《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资源环境审计(试行)》(以下简称《法规向导》)。
资源环境审计实践中,有些领域的审计已发展得比较成熟,有的审计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本《法规向导》采取“分步发展、不断完善”的思路,即根据审计机关资源环境审计实践的现实情况,选择审计技术方法比较成熟、审计经验积累较多的领域,先进行归纳总结,今后根据审计实践的发展,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完善。
为了便于审计人员更好地使用本《法规向导》,特作如下具体说明:一、本《法规向导》包括土地资源审计、矿产资源审计、水资源和海洋环境审计、节能减排审计、退耕还林审计五个部分,每部分按照相关的专业特点和审计工作的重点进行分类,包括不同类别的违反规定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目录(2010年至2017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0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4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5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8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2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4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6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9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20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7号20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9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 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4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6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8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0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8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4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5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6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7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1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2015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201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2015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8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1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3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2016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发行2010年印花税票的公告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六批)的公告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事宜的公告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 [全文废止]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关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九条解释的主管当局协议》生效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执行中英等双边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根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恩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泽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百慕大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税种的公告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关于杏仁油、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地方法人税的公告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清洁生产验收报告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甘肃省格瑞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前言清洁生产是一种全新的环境保护理念,是从全世界范围内从单纯依靠末端治理逐步向主动预防过程控制的战略转变,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对策演变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也是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其核心是突破过去以末端治理为主的环境保护对策的局限,改变以往被动滞后的污染控制手段,将污染预防原则应用于生产全过程,通过不断改善管理和技术进步来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排放,从源头上降低生产和服务对人类及环境的危害程度。
它借助于各种相关力量和技术,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采取“预防”措施,将生产技术、生产过程、经营管理及产品等方面与物流、能量、信息等要素有机结合起来,并且优化运行方式,从而实现最小的环境影响、最小的资源能源使用、最佳的管理模式以及最优化的经济增长水平。
清洁生产审核作为推行清洁生产最主要和最具操作性的方法,通过一整套系统而科学的程序,对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评估,从而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通过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从源头上减少或消除废弃物的产生,以增加生态效率和降低环境风险。
2009年4月23日,我公司接甘肃省环境保护局下发的甘环科发[2008]14号《关于公布甘肃省2008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将我公司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要求我公司在一年内委托咨询机构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按要求实施节能减排措施。
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发(2008)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精神,公司积极与当地环保局联体系,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开展各项工作:2008年10月,成立公司清洁生产审核小组; 2009年4月30日: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上报甘州区环保局; 2009年5月22日:在《张掖日报》上进行了公示;2009年10月18日:与兰州朗德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书》;2008年11月开始:协助工委托单位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资料编制工作。
油莎豆种植深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油莎豆种植深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修改编辑!)目录第一章总论 (5)1.1 项目名称及承办单位 (5)1.2 研究工作的依据与范围 (5)1.3 项目概况 (6)1.4 研究结论 (8)1.5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9)第二章背景和必要性 (12)2.1 项目建设背景 (12)2.3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3)第三章市场需求预测与销售方案 (16)3.1生产现状及市场分析 (16)3.2价格现状与预测 (19)3.3销售方案 (19)第四章建设条件与厂址 (21)4.1厂址所在位置现状 (21)4.2场地建设条件 (21)第五章工程技术方案 (23)5.1项目组成和技术来源 (23)5.2种植基地及良种繁育基地 (24)5.3油莎豆食用油生产技术方案 (25)5.4饲料生产技术方案 (31)5.5油莎豆淀粉生产技术方案 (34)5.6平面布置 (36)5.7土建工程 (37)5.8给水工程 (38)5.9 排水工程 (39)5.10供电 (39)5.11供热 (39)5.12 辅助生产设施 (40)5.13地震设防 (40)第六章环境保护 (42)6.1建设地点环境现状 (42)6.2项目建设和生产对环境的影响 (42)6.3综合利用与治理方案 (42)6.4绿化 (44)第七章消防 (45)7.1工程环境 (45)7.2消防给水 (45)7.3消防设施和措施简述 (45)第八章职业安全卫生 (47)8.1设计依据 (47)8.2主要劳动安全防护措施 (47)8.3卫生防疫 (48)第九章节约能源 (49)9.1 能耗指标及分析 (49)9.2 节能措施综述 (49)第十章企业组织与劳动定员 (51)10.1 企业组织及工作制度 (51)10.2 劳动定员 (51)10.3 职工培训 (52)第十一章项目实施进度建议 (53)11.1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建议 (53)11.2项目实施计划进度表 (53)第十二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55)12.1估算依据及说明 (55)12.2总投资估算 (55)12.3资金筹措 (56)12.4资金运用计划 (56)第十三章财务评价 (57)13.1总成本和经营成本估算 (57)13.2建设期生产计划建议 (57)13.3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估算 (58)13.4财务效益分析 (58)13.5不确定性分析 (59)13.6经济评价结论 (61)第一章总论1.1 项目名称及承办单位1.1.1 项目名称:年种植10万亩优质油莎豆及年产万吨油莎豆食用油项目1.1.2项目性质:新建1.1.3 承办单位: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某某1.1.4 项目建设地点:某某村1.1.5 报告编制单位:某某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2 研究工作的依据与范围1.2.1 依据[1] 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中国⼤地出版社·北京·序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的合理性,是评估结论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规范评估参数的选取原则,提出评估参数选取需注意的问题,提供评估参数确定的参考资料,对保证评估的规范性,并帮助评估师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参数指导意见》)规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原则,不但可以保证评估的规范⼀致性,⽽且能够有效地指导评估师确定和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
但就评估参数的确定和选取⼯作⽽⾔,它是评估师根据矿业权评估项⽬的具体情况、结合评估⽬的进⾏分析、测算的重要⼯作之⼀,《参数指导意见》不应也不可能替代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作本⾝,这是评估独⽴性的基本要求,也是评估师执业⽔平的根本体现。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建⽴了矿业权评估准则动态完善机制。
《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要求,是评估的本质要求,是评估师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的规范;《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建议,是⽬前情况下可以参照执⾏的最佳做法;《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般指标,是为了帮助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的参考资料。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化和实践的积累,更新⼀般指标、完善相关建议,不但是制定评估准则坚持的基本原则,更重要是保证《参数指导意见》的可操作性。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对参数进⾏分类规范和指导,充分体现评估参数的不同要求以及不同的动态完善机制。
对于税费类参数,我们要建⽴⼀种收集整理和发布的机制;对矿产品价格我们要建⽴⼀种适时的更新机制;对其他技术经济参数,我们要提出⼀套有效的测算⽅法。
因此,尽管我们相信它的现实意义,但也需要⼤家继续付出⼼⾎浇灌,才能使其茁壮成长!每位评估师和每个评估机构,都要学习、执⾏和宣传《参数指导意见》,⾃觉总结评估实践中好的做法,收集实践中积累的数据信息资料,积极参与《参数指导意见》的修订和完善。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2005年10月目录前言 (1)1推行清洁生产的意义和必要性 (1)2企业清洁生产情况 (1)3 外部专家的指导和帮助 (1)第一章筹划与组织 (1)1.1领导重视 (1)1.2成立清洁生产工作机构 (1)1.3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 (3)1.4 宣传发动和教育 (3)1.5克服障碍 (4)第二章预评估 (6)2.1企业概况 (6)2.2工艺简介 (9)2.3 污染源源强参数及治理措施 (13)2.4产污和排污现状分析 (13)2.5确定审核重点 (17)2.6 设置清洁生产审核目标 (17)2.7提出和实施无低费方案 (18)第三章评估 (20)3.1 准备审核重点资料 (20)3.2输入输出物料的确定 (20)3.3建立物料平衡 (20)3.4 废物产生原因 (22)3.5可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 (22)第四章方案的产生与筛选 (24)4.1 方案汇总 (24)4.2 方案筛选 (25)4.3继续实施无低费方案 (26)4.4核定对汇总无低费方案实施情况 (26)第五章可行性分析 (27)5.1 方案的技术评估 (27)5.2方案的环境评估 (28)5.3方案的经济评估 (28)5.4 推荐可实施方案 (30)第六章方案实施 (31)6.1组织方案的实施 (31)6.2汇总已实施方案的成果 (32)6.3成果宣传 (33)第七章持续清洁生产 (34)7.1 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组织 (34)7.2 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制度 (35)7.3 持续清洁生产计划 (36)前言1推行清洁生产的意义和必要性清洁生产是一种新的创造性理念,这种理念将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以增加生态效率和减少人类及环境的风险。
清洁生产是环境保护战略由被动反应向主动行动的一种转变。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加剧,资源和能源的短缺制约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也逐渐认识到仅仅依靠开发有效的污染治理技术对所产生的污染进行末端治理所实现的环境效益是非常有限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4]1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4]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新帐不欠,老帐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税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省与市州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推动外贸体制深化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1、全面兑现的原则。
既要确保及时足额退税,又要建立科学便捷的退税管理工作机制。
2、促进出口的原则。
通过深化财税和外贸体制改革,调整我省出口商品结构,全面提升出口竞争力,确保我省出口的持续稳定增长。
3、统筹兼顾的原则。
按照利益分享与责任分担对称要求,建立省与市州财政负担新机制。
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具体内容(一)核定出口退税基数。
根据省国税局提供的各地2000—2003年应退税数占全省4年应退税数比重(2003年应退税数按当年1—8月一般贸易出口增长率计算确定),乘以中央核定我省的退税基数计算确定。
(二)分享与分担对称。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规定,从2004年起,对增值税地方部分为省级收入的企业和省直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超基数增量25%部分由省承担,其他属市州的企业退税,出口退税超基数增量25%部分由市州承担。
环境影响报告书_-624468474
仪征华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二乙二醇丁醚缩甲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公示本)建设单位:仪征华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持编制单位: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二零一七年十一月目录1概述 (1)1.1 任务由来 (1)1.2 项目特点 (2)1.3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2)1.4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3)1.5 初筛 (4)1.6 结论 (10)2总则 (11)2.1 编制依据 (11)2.2 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 (18)2.3 评价重点及评价工作等级 (21)2.4 评价范围和环境敏感区 (25)2.5 相关规划以及环境功能区划 (26)3现有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 (37)3.1 项目基本情况 (37)3.2 主体工程及产品方案 (38)3.3 公用及辅助工程 (38)3.4 主要生产设备 (39)3.5 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40)3.6 生产工艺流程 (40)3.7 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措施 (41)3.8 环评批复及验收执行情况 (44)3.9 现有项目风险回顾 (45)3.10 现有项目存在问题及“以新带老”措施 (55)4改扩建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 (57)4.1 项目概况 (57)4.2 项目工艺流程说明及原辅材料消耗 (63)4.3 项目污染源分析 (68)4.4 环境风险识别 (78)4.5 项目污染物“三本账”核算 (83)5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85)5.2环境质量现状 (90)5.3区域污染源调查分析 (102)6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11)6.1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111)6.2营运期环境影响评价 (111)6.3环境风险评价 (144)6.4风险计算和评价 (149)7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 (151)7.1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151)7.2 废水防治措施分析 (154)7.3 噪声防治措施分析 (158)7.4 固废防治措施分析 (159)7.5 地下水和土壤防治措施分析 (163)7.6 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165)7.7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165)7.8 环保措施投资 (180)8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81)8.1经济效益分析 (181)8.2环境影响损益分析 (181)9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182)9.1环境管理要求 (182)9.2污染物排放清单及信息公开内容 (188)9.3营运期环境监测计划 (190)9.4污染物总量控制分析 (191)10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93)10.1 项目概况 (193)10.2 环境质量现状 (193)10.3 污染物排放情况 (193)10.4 主要环境影响 (194)10.5 环境保护措施 (196)10.6 与产业政策的相符性 (197)10.8 “三线一单”相符性 (198)10.9 建议 (200)1概述1.1任务由来仪征华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为945万元,公司位于仪征市扬州化学工业园区仪征化纤公司厂区仓库北路,目前主要从事二元醇酯增塑剂和茄尼醇产品的生产销售。
增值税纳税筹划论文范文精选3篇(全文)
增值税纳税筹划论文范文精选3篇一、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一)通过对增值税的“节税点”筹划如果相关企业在性质上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其属于一般纳税人抑或小规模纳税人在税率层面的差异是比较大的,其出现的税负也相对较大。
因此,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状况进行税务的筹划。
众所周知增长率=(销售收入—可抵扣进项目金额的差)÷销售收入之比值,可通过计算两种纳税人应纳税额平衡点,销售收入×增长率×17%=销售收入×3%,得出增长率为17.65%。
即当增长率低于17.65%时,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进行增值税缴纳,可起到一定节税作用。
当企业增长率大于17.65%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主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具有一定的节税优势。
通过计算两种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平衡点,得出其节税点可通过规避平台,对税收进行有效的筹划,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
(二)通过对分劈销售收入实现有效节税在纳税时,如果企业的回资存在困难,则可以通过纵向分劈收入的办法,推迟纳税的时间。
在我国税法上明确规定,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必须要签订分期收款的销售合同,在往后的收款上,遵从合同上签订的收款时间对实际收入进行确认与缴纳等额税金。
而对于部分金额较大的销售业务,如果一次性无法收回全部货款时,可以按照共同所签订的合同,对分期收款条约进行确定,而企业在纳税时间上同样可以减缓。
这对企业来说,可以延长时间缓解融资难题,并提升资金利用价值。
对于税率不一致的业务,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通过横向分劈降低部分纳税金额。
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相关企业兼营的货物在税率上不一致或者劳务既有应税又有非应税时,一定要按照各自需要适用的税率对应纳税额进行分开的核算,不可以采取单独的核算,从而提高适应税率征收。
因此,在税收筹划时,一定要详细划分销售货物与劳务类别,从而在分科目的前提下实现单独核算,理清是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例如,公司在性质上属于一般纳税人,但是公司内部不但生产相关电子产品,还经营了部分工程承包业务,20XX年11月份销售产品收入为1100W,工程承包收入为200W,11月进项税额为100W。
污水处理行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1、财税〔2001〕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2、《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已失效)第二条“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在享受免征增值税同时,随增值税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也予以减免。
3、201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对污水处理行业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5.2:“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上述污水处理劳务按照退税比例70%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取消了一直以来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从2015年7月1日开始,污水处理费先行全额征收增值税,后即征即退70%,企业实际向国家承担了30%的增值税额及全额随征附加税费。
将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优惠由免税改为即征即退,原来免税优惠享受优惠比例为100%,享受优惠程度比原来免税政策低。
(二)企业所得税1.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筹划习题及答案(终极版-已纠错)
¥第一章课后练习二、单选题:1.纳税人的下列行为中,属于合法行为的是( A)A.自然人税收筹划 B.企业法人逃避缴纳税款C.国际避税 D.非暴力抗税2.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中,要充分考虑税收时机和筹划时间跨度的选择推迟或提前,拉长或缩短等可能影响筹划效果甚至导致筹划失败的因素,这属于对(B )的规避:A.筹划时效性风险 B.筹划条件风险 C.征纳双方认定差异风险 D.流动性风险!3.合理提前所得年度或合理推迟所得年度,从而起到减轻税负或延期纳税的作用,这种税务处理属于:( D )A.企业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B.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税收筹划C.企业成本核算中的税收筹划 D.企业成果分配中的税收筹划4.下列哪一税种通常围绕收入实现、经营方式、成本核算、费用列支、折旧方法、捐赠、筹资方式、投资方向、设备购置、机构设置、税收政策等涉税项目进行税收筹划:( B)A.流转税 B.所得税 C.财产与行为税 D.资源环境税三、多选题:1.下列哪些不属于税收筹划的特点:(CD )]A.合法性 B.风险性 C.收益性 D.中立性 E.综合性2.下列关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理论及这一目标下的税收筹划,说法正确的是:( BDE)。
A.在企业目标定位于价值最大化的条件下,税收筹划的目标是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
B.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从企业的整体角度考虑企业的利益取向,使之更好地满足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C.由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下作为价值评估基础的现金流量的确定,仍然是基于企业当期的盈利,因此只有选择税负最轻的纳税方案的活动才可称之为税收筹划。
D.现金流量价值的评价标准,不仅仅是看企业目前的获利能力,更看重的是企业未来的和潜在的获利能力。
E.由单纯追求节税和税后利益最大化目标,向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转变,反映了纳税人现代理财观念不断更新和发展过程。
3.按税收筹划供给主体的不同,税收筹划可分为:( AC )¥A.自行税收筹划 B.法人税收筹划C.委托税收筹划 D.自然人税收筹划E.生产经营中税收筹划4.下列关于税收筹划、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的法律性质说法中,正确的是:(ABC )A. 税收筹划的基本特点之一是合法性,而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则是违反税法的。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备注:1. 概念和定义。
“纳税人”,是指从事表中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
其中,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粉末、粉尘和污泥;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钛石膏和废石膏模;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燃煤炉渣、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废玻璃、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冶炼”,是指通过焙烧、熔炼、电解以及使用化学药剂等方法把原料中的金属提取出来,减少金属中所含的杂质或增加金属中某种成分,炼成所需要的金属。
冶炼包括火法冶炼、湿法提取或电化学沉积。
“烟尘灰”,是指金属冶炼厂火法冶炼过程中,为保护环境经除尘器(塔)收集的粉灰状及泥状残料物。
“湿法泥”,是指湿法冶炼生产排出的污泥,经集中环保处置后产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的污泥状废弃物。
“熔炼渣”,是指有色金属火法冶炼过程中,由于比重的差异,金属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属锭,而比重较小的硅、铁、钙等化合物浮在金属表层形成的废渣。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花卉、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财税[2015]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
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2011-12-15 8:16 吴清亮施月梅【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帮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更好地执行相关税收政策,现解读如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扩围《通知》规定,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一是对企业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通知》要求,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技术要求,其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根据《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的术语和定义,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是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瓦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的、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根据《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术语和定义,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是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和砂浆的粒径不大于4.75mm的颗粒。
《通知》明确,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必须符合上述规定标准,且比重不低于90%方可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二是对企业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通知》规定,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术要求,其销售自产的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156号
法规标题: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法规文号:财税【2008】156号发布时间:2008.12.09---------------法规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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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厅文件
公告〔2012〕4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以下统称“156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退(免)增值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优惠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综合利用资源的名称、来源,生产产品名称、产销量、销售额或劳务收入额,综合利用资源比重,核算情况等事项)、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申请享受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还应当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的同时,还应当分别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供或生产销售“156号文件”规定的劳务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应当提供:
1.从事污水处理劳务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质标准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最近时期监测报告;
2.利用风力生产电力的,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项目审批文件;
3.生产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或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技术要求或标准的证明文件;
4.生产销售其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应当提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产品认定文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二)提供或生产销售“115号文件”规定的劳务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应当提供:
1.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证明(无污水排放的,出具无污水排放证明)以及2010年1月1日以后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
2.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具有产品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检测报告(以生物质为原料发电的除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
3.除上述外,下列纳税人还应当提供:
(1)以生物质为原料发电的,提供项目核准或审批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的证明材料和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最近时期监测报告;
(2)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提供ISO9000、ISO14000认证证书;
(3)危险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本条(一)、(二)项纳税人应提供证件资料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退回,并告知纳税人补正;
(三)申请资料载明的综合利用资源、产品及劳务不属于“156号文件”、“115号文件”规定范围的,应当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同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税务认定、减免税文书处理,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第六条纳税人自税务认定的当月(税款所属期,下同)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优惠。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销售额或劳务收入额。
纳税人购进的原料应当按类别、品名、数量、金额等进行明细核算,正确反映购进、领用、结存情况;凭购进原料的合法凭证及运输结算单据、付款凭证、过磅单、化(检)验单、入库单等记账。
第八条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分别提供《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税纳税人报告表》(见附件1)、《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免税纳税人报告表》(见附件2),并将单独核算的当期销售额或劳务收入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
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办理免税手续。
第九条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单独核算的当期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下的“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栏。
纳税人在填写《退税申请审批表》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供《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纳税人报告表》(适用水泥及水泥熟料产品,见附件3)、《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纳税人报告表》(适用其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见附件4)、《税收通用缴款书》等缴税凭证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款退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管理。
主要包括:
(一)了解纳税人生产能力、生产工艺、产品类别、产品质量与掺兑比例检验、资源来源及比重计算情况;
(二)掌握纳税人生产原料、产品产销及销售额核算情况;
(三)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退(免)税产品进项税额分摊、退税申报情况;
(四)监控发票的领购、使用、缴销情况;
(五)查看纳税人环保处罚、质量认证、经营许可情况;
(六)根据管理需要,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抽检;
(七)加强纳税评估。
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退(免)
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应当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纳税人提供劳务或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增值税退(免)税优惠: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名称发生变更或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注明的纳税人名称不一致的,在变更或不一致期间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二)纳税人生产工艺或配方发生变化,不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免)税条件的,自生产工艺或配方发生变化的当月起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提供不属于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自投产的当月起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提供的劳务;
(四)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生产销售未在竣工验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列明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五)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自处罚作出的当月起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六)《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等资格资质有效期届满或被终止的,自资格资质有效期届满或被终止的次月起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七)掺兑比例检验、资源比重计算未达规定标准期间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八)未单独核算期间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提供的劳务。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优惠的,除移送税务稽查部门查处或追缴所骗退税款外,应当自纳税人骗取优惠违法行为发生的当月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优惠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受理纳税人申请。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按季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退(免)增值税情况表》(见附件5)送同级财政部门;市州国税局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将附件5汇总后分别上报省国税局和省财政厅。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适时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退(免)增值税优惠的企业进行抽查,重点抽查退(免)增值税税额较大、综合税负率偏高、纳税增长异常的企业,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湘国税发〔2007〕1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