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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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建立健全中国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XX)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标准及其他要求,结合中国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XX境内所属实体企业(中国XX为控股股东或为实际控制人的实体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

境外实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实体企业不符合国家或者所在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不符合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中国XX或实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管理上的缺陷以及自然灾害等。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A类)和一般事故隐患(B类)三类。

(一)重大事故隐患:1.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危害和整改难度极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事故隐患;2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x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重大事故隐患;3.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各级质检、建筑、交通、铁路等主管部门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4.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实体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A类):可能造成1次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短时间内能够治理消除的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规定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规定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xxxx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一、隐患的概念1、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和管理上的缺陷;重大危险源是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安全隐患是指控制、约束、管理这些危险物的装备、系统、设施、人员、管理制度和体制等方面可能出现漏洞使危险物质突变形成事故的不安全因素。

二、隐患分级1、按隐患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三级:重大事故隐患一级:危害相当严重、可能造成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治理难度相当大,需书面请示集团公司,停产停业,需要集团公司组织协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或相关专家共同解决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二级:危害严重、可能造成较大事故或者治理难度大,安排限期整改的或部室无能力整改,需书面请示公司,需要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室帮助共同解决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三级:危害比较严重、可能造成一般事故或者有一定的工程量,安排限期整改的或部门无能力整改,需书面请示公司,需要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协调有关业务职能科室安排解决的隐患。

3、一般事故隐患分为三级:一般事故隐患一级:对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需生产部室或会同职能部室安排解决或需一定整改期限整改的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二级:对安全生产有影响,需要工段安排或会同本部室整改的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三级:对安全生产影响不大,能够立即安排个人或班组进行整改的隐患。

三、督办验收及销号(一)督办验收1、重大事故隐患(一级)由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督办,并协调相关人员验收。

2、重大事故隐患(二级)由总经理会同安委会成员负责督办,并组织相关人员验收。

3、重大事故隐患(三级)分管负责人会同相关部室和有关人员负责督办,并组织相关人员验收。

安全隐患排查分级管理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分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安全生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将安全隐患分为四个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排查、治理和监控措施。

第二章等级划分第四条事故隐患等级划分如下:(一)一级隐患(重大隐患):可能导致人员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环境污染的事故隐患。

(二)二级隐患(较大隐患):可能导致人员轻伤、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故隐患。

(三)三级隐患(一般隐患):可能导致轻微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故隐患。

(四)四级隐患(微小隐患):可能导致轻微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但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事故隐患。

第三章排查与治理第五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第六条一级隐患排查治理:1. 由主要负责人组织成立专项治理小组,全面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工作。

2. 制定详细治理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3. 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二级隐患排查治理:1. 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排查,确定整改责任人。

2. 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3. 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八条三级隐患排查治理:1. 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排查,确定整改责任人。

2. 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3. 部门负责人定期检查整改情况,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九条四级隐患排查治理:1. 由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排查,确定整改责任人。

2. 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3. 现场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整改情况,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章监控与奖惩第十条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监控管理,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级项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国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章隐患的分类和认定第四条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五类。

第五条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其中:重大隐患分为I 级重大隐患和∏级重大隐患。

第六条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IOO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I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4.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二)∏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及以上、10人及以下死亡,或者1人及以上、50人及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IOO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4.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2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2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生产安全。

具体的内容包括:1. 目标和原则:明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目标,强调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全员参与的原则。

2. 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3. 信息采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采集和报告机制。

4. 隐患排查: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工作,包括隐患排查的内容、方法和周期等。

5. 隐患治理: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强调按照分类管理、分级治理和综合治理的原则进行。

6. 监督检查: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7. 整改复查:对治理完成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复查,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8. 法律责任:明确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方式。

通过实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可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隐患,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二)是为了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可能包括的内容:1.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要求:明确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

2.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程序:确定排查的频次、范围和方法,明确责任人员和流程。

3.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要求: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治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

4.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措施:对隐患进行分类和级别评定,确定相应的治理措施和时限,并跟踪整改情况。

5.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记录和报告: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记录和报告制度,明确记录内容和保存期限,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6.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隐患的及时发现和整改。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和治理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煤矿的所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责任,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组织机构成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由矿长担任组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职责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隐患排查治理计划,监督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培训,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实施,及时上报隐患信息。

第三章隐患排查第六条隐患分类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将隐患分为一般隐患、较大隐患和重大隐患三个等级。

第七条排查频次一般隐患:每月至少排查一次。

较大隐患:每半月至少排查一次。

重大隐患:每周至少排查一次。

第八条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矿井通风、瓦斯管理、水害防治、顶板管理、机电运输、爆破作业等关键环节。

第九条排查方法采用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群众举报等多种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第四章隐患治理第十条治理原则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及时治理”的原则,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治理。

第十一条治理措施一般隐患:由部门负责人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治理。

较大隐患:由安全管理部门制定治理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重大隐患:由领导小组制定治理方案,组织全矿力量实施。

第十二条治理时限隐患治理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一般隐患不超过15天,较大隐患不超过30天,重大隐患不超过60天。

第五章隐患报告与记录第十三条隐患报告排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报告给安全管理部门,并按规定格式填写隐患报告表。

第十四条隐患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详细记录隐患的发现时间、位置、类型、治理措施和治理结果。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模版(五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模版(五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要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逐级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制度,明确排查的时限、范围和责任人。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涵盖企业的各个环节和岗位,并重点关注工作过程中的危险源。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采取定期、不定期和专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排查全面、及时。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当注重现场实地排查,借助专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科学检测。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充分发挥员工的作用,鼓励员工提出排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结果应当及时记录、整理和报告,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根据排查结果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按照“先易后难、逐级推进”的原则,先治理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治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注重长效机制的建立,避免问题反复出现。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注重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治理效果。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要建立相关的档案和台账,记录排查、治理和管理的全过程。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3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3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稳定,经济发展持续快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企事业单位、各级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个人在本企业内从事工作或者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排查事故隐患,积极治理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本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健全事故隐患报告处置机制;完善事故隐患追责机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与人员第五条本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计划;(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整改;(三)对排查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四)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做好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七)代表企业参与安全生产相关会议、活动等。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的具体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根据企业规模、生产工艺特点、安全风险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的领导由企业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人由企业负责人委派。

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九条本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条事故隐患排查应当按照“全面、系统、深入”的原则进行,包括以下内容:(一)对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二)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操作规程进行全面检查;(三)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排查方式(一)定时排查:建立定期、定点、定责的排查机制,安排专人定期对全单位进行隐患排查,并将排查结果进行记录、整理和分析。

(二)不定时排查:通过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个环节进行不定期的排查。

并对发现的隐患进行处理。

三、治理措施(一)立即治理:对发现的隐患,应立即制定治理方案,安排专人负责处理,并迅速消除隐患。

(二)整改治理:对已经发现的隐患,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建立整改台账,跟踪整改进度,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治理。

(三)预防治理:通过加强培训教育、宣传引导等方式,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降低事故隐患发生的概率。

四、责任分工(一)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并做好工作部署和检查指导。

(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贯彻执行单位领导的要求,组织协调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三)安全生产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并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或上报。

(四)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相关安全规章制度,主动参与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五、分级管理(一)重要隐患级别管理: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将隐患分为一般隐患、较重隐患和重大隐患三个级别。

(二)一般隐患的管理:一般隐患指的是对安全生产可能有一定影响但不会造成重大事故的隐患,相关责任部门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消除隐患。

(三)较重隐患的管理:较重隐患指的是对安全生产可能有较大影响且存在一定的危险性的隐患,相关责任部门要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

(四)重大隐患的管理:重大隐患指的是对安全生产可能造成重大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隐患,相关责任部门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治理,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分级治理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分级治理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分级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分级治理制度一、落实隐患分级治理、督办、验收责任。

不同等级的安全隐患由相应层级的单位负责;重大隐患治理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二、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按照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根据评估报告提出初步确认意见,并及时向矿长、及时向主体公司及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一)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隐患的基本情况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治理难易程度;3.需要停产治理的区域;4.发现隐患后采取的安全措施。

(二)由上述上级部门给予批复确认意见;建立隐患排查记录,对重大隐患进行登记。

记录格式符合统一要求,项目齐全,内容符合规定标准,分类定级准确。

(三)由矿长负责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实施,实行重大隐患监控制度,挂牌管理。

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安排专业科室、专业人员检查、监控并对监控情况及时汇报生产队组,确保隐患消除前处于可控状态。

(四)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必须严格按编制的治理方案和设计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治理的目标和任务;②治理的方法和措施;③落实的经费和物资;④治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⑤治理的时限、进度安排和停产区域;⑥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制定的应急预案。

(五)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坚持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治理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治理,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

三、A级事故隐患由矿长或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分管科室负责人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参与,制定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治理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治理的时限、治理过程中的风险管控措施(含应急处置)。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安监[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安监[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五)《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六)《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发电企业、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以及修造企业、试研院、培训中心、公司系统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多经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等(以下简称“地市公司”)。

第五条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七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第八条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分级和认定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分级和认定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分级和认定制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分级和认定制度
一、事故隐患类别划分:
事故隐患按性质可分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防治水、一通三防和其他共七类。

二、事故隐患等级划分:
(一)根据隐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内容判定。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可以边治理边生产的隐患。

(二)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按危害程度、解决难易程度、工程量大小将一般事故隐患分为A、B、C三级:A级: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大,业务科室及基层单位难以解决,需由矿长或分管领导研究决策、帮助或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B级:治理难度及影响范围较大,基层单位难以解决,
业务科室可以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C级:治理难度和工程量较小,基层单位能够限期或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22年5月1日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22年5月1日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34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的不安全状况。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全面排查、科学治理、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机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1 编制目的为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杜绝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特拟定本管理办法。

2 编制依据2、1《煤矿安全规程》。

2、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3国家及煤炭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相关规定。

3适用范围3、1贵州****矿业有限本单位。

4 管理办法细则4、1总则4、1、1 为排查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促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顿、整治,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隐患排查与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拟定本办法。

4、1、2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与整顿、整治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刻整顿、整治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与整顿、整治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顿、整治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由本单位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指定隐患整顿、整治责任人,承担责成立刻整顿、整治或限期整顿、整治。

对限期整顿、整治的隐患,由整顿、整治责任人承担监管与督查检查与整顿、整治验收,验收合格后报本单位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核签字备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排查治理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各单位日常生产经营工作中,按照:发现-评估-报告-治理-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部、车间、班组等作业单位应在生产作业前对作业现场进行隐患排查。

排查出的隐患能够立即治理的应及时治理,不能治理的及时上报,不能保证生产安全的不得冒险作业。

第十六条各生产单位和项目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面有效开展,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七条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包括技术装备、施工环境和防范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在安全制度、管理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作业、安全投入和应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潜在隐患。

第十八条排查治理的原则:(一)将隐患排查治理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针对薄弱环节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二)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推进安全生产新技术,夯实安全管理基础;(三)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应急管理相结合,完善应急管理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和监控措施;(四)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相结合,成为标准化实施与运行的基础和主线。

第十九条整改、治理要求各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隐患现状和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性和后果;(三)隐患治理的目标和任务;(四)隐患治理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五)隐患治理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六)负责隐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七)隐患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八)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监控治理(一)可能引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由项目部实施治理及监控;(二)可能引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由各单位组织实施治理及监控,并及时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公司安全环保部。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督办制度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督办制度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督办制度
所有事故隐患除明确隐患治理的责任单位(部门)、责任人外,还需同时明确隐患治理督办和验收的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对正在进行治理的事故隐患实施治理过程监督,对治理进度进行督办,以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尽早消除,实现隐患治理的闭环管理。

一、主要负责人发现C级和D级由安全管理科进行督办,B级隐患由分管负责人进行督办。

分管矿领导检查发现的C级和D级事故隐患由分管职能科室进行督办,B级隐患由本人负责人进行督办。

科区队自行发现的C级和D级隐患由科、区队进行督办,B级隐患上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进行督办。

班组、岗位发现的C级和D级隐患由班组进行督办,B级隐患逐级进行上报至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进行督办。

二、矿井自行发现的A级隐患,由矿长进行挂牌督办,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上报治理。

政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挂牌督办的,也包括矿井上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检查单位指定督办单位。

三、依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等级,在其治理过程中实时分级跟踪督办,对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及时提高督办层级、发出提级督办警示,加大督办力度。

四、隐患治理督办应当做到“责任单位(部门)、责任人”双明确。

五、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验收合格后解除督办、予以销号。

六、对于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必须在井口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发挥警示作用。

其内容包括:隐患内容、产生地点、主要危害、治理措施、应急
预案、治理责任部门、督办责任部门、治理进展情况等。

最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最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为建立安全出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安全出产主体职责,及时解除事故隐患,避免与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规定所称安全出产事故隐患(下列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出产经营单位背反安全出产法律、法规、规章、准绳、规程与安全出产管理轨制的规定,或者者因其它因素在出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致使事故产生的物的危险状况、人的不安全行动与管理上的缺点。

事故隐患分为1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

1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与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当即整改排除了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与整改难度较大,应该全体或者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由必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了的隐患,或者者因外部因素影响导致出产经营单位本身难以排除了的隐患。

第3条各单位主想负责人对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职责;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施行监督管理。

第2章排查治理第4条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防控的职责主体,应该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建档监控等轨制,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想负责人到每一次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与监控职责制,同时应该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源。

第5条各项目部每个月至少组织1个安全出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与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

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该根据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档,并根据责任分工施行监控治理。

第6条1般事故隐患应当即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想负责人组织制订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施行。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该包含下列内容:(1)治理的目标与任务;(2)采用的法子与措施;(3)经费与物质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与人员;(5)治理的时限与想求;(6)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

第7条事故隐患履行分级监控治理。

可能引发1般安全出产事故的隐患由项目部监控治理;可能引发较大安全出产事故的重大隐患由各公司或者其指订单位组织监控治理;可能引发重大及以上安全出产事故的重大隐患,由股分公司监督,各公司组织施行监控治理。

公司事故隐患分级管理

公司事故隐患分级管理

公司事故隐患分级管理
一、事故隐患的级别
根据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和事故隐患整改的难度,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A级隐患为一般隐患,指作业现场存在的在车间范围内能够当班及时整改的隐患。

B级隐患为重大隐患,指分公司无能力解决需要公司有关部门制订整改方案协助解决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分级管理规定
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组织落实整改,由生产安全部监督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聘请有关专家研究制定解决方案,由公司组织实施,安委会监督整改。

1、公司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总经理丁兆民;副组长为安全副总经理江华;成员为生产安全部、技术部、采矿车间、选矿车间、机电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成员以及各班组。

2、公司总经理对本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3、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负责组织本职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4、总工程师对隐患治理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并抓好隐患治理方案的制定与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5、各班组长为本班组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者。

6、生产安全部室指导各班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隐患的级别审定和督促整改。

7、生产安全部负责监督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统计和上报工作。

8、生产安全部要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标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为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排查治理和监管责任体系,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制定本管理办法:(1)本办法中的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导致的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按照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治理难度划分为A、B、C三级。

A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严重或整改难度较大、技术要求较高,需公司指导、协助整改才能消除的隐患,需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B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的工作量,需要公司安排整改消除的隐患。

C级事故隐患为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二级业务组织能够整改排除的隐患。

(3)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按照A、B、C进行分级管理。

A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治理,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对于难以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部门应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做到“五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公司主管安全副总、其他分管副总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督办。

B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各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整改负责人为相关部门的主管领导,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公室负责督办。

C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二级业务组织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落实,整改负责人为二级业务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

(4)对于各部门主动上报并按规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并经部门验收合格,确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公室,对于上级督办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当书面请示上级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5)A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6)B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由各一级业务组织负责组织验收,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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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兴波煤业有限公司兴波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1 编制目的为加强矿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杜绝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编制依据2.1《煤矿安全规程》。

2.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3国家及煤炭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相关规定。

3适用范围3.1富源县兴波煤业有限公司兴波煤矿。

4 管理办法细则4.1总则4.1.1 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促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4.1.2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由矿长或副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负责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长或副矿长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

整改项目结束后,由矿长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矿井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按分级监控要求及时向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告。

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矿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意见。

4.1.3矿各部门、各队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4.1.4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4.1.5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宁严勿宽,责任到人,加大追究的原则。

4.2 隐患治理责任制4.2.1 矿各部门、各区队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4.2.1.1矿长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

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

要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4.2.1.2矿总工程师对本矿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对查出的隐患,要组织矿有关领导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评审,通过评审对排查出的隐患按A、B、C三级进行分级。

4.2.1.3矿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同时协助矿长开展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4.2.1.4矿各部门、各队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4.2.1.5矿安全科科长对矿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矿安全科门分管副科长,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

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事故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事故隐患整改台账。

4.2.1.6矿各业务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责任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

具体负责事故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4.2.1.7基层区队区队长、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

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本项目、下同)事故隐患的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及时整改,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

4.2.1.8基层区队、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技术员),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直接责任。

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4.2.1.9基层区队、含施工单位的班组长(跟班副队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

作业前,必须认真排查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在工作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依靠本班组力量无法进行整改,或一时不能彻底整改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向区队、矿调度室以及矿安全科汇报。

4.2.1.10、基层区队、施工单位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

必须每班排查本岗位事故隐患,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须及时向班组长和区队带班干部进行汇报,同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接受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事故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4.3 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4.3.1 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控。

定期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所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下述方法进行分类和定级,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按事故隐患类别分为十类,分别是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和其它。

4.3.2 按事故隐患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分为三级,分别是A级、B级、C级。

A级属矿井自身一时难以处理,需要矿或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帮助或协调处理的;B级为矿井自身能处理的;C级为区、部、队能及时或现场处理的。

4.3.3 A级隐患是指危害严重,可能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治理难度大,需由能发矿或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帮助或协调处理的隐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A级隐患。

4.3.3.1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4.3.3.2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4.3.3.3揭煤前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抽放系统、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4.3.3.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进入煤巷施工前未建立全负压通风系统的;井下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老塘风和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局扇一机供两头;主扇带病运转、备用主扇不完好、擅自停开主扇、局扇和瓦斯抽放泵;矿井总风量不足。

4.3.3.5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

4.3.3.6超层越界开采。

4.3.3.7井下存在未熄灭火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

4.3.3.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材料、工艺,矿井有以掘代采、以探代采行为,通风、排水、提升、压风设备安全检验检测不合格。

4.3.3.9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4.3.3.10无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4.3.3.1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4.3.3.12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4.3.4 B级隐患是指危害比较严重,可能造成伤亡事故或者经济损失,或者治理难度比较大,需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矿限期解决的隐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B级隐患。

4.3.4.1瓦斯超限作业、瓦斯经常超限、炮后瓦斯超过3%、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解决处理或未处理到位。

4.3.4.2排放瓦斯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4.3.4.3井下电气设备失爆。

4.3.4.4存在水患未按规定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在存在水患情况下作业未编制针对性安全措施。

4.3.4.5启封火区、火区下开采、火区邻近区域开采无安全措施。

4.3.4.6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设双风机、双电源或双风机不能自动切换。

4.3.4.7斜井人车保护装置失效、专用信号失灵。

4.3.4.8井田范围内或井田周边废弃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

4.3.4.9无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

4.3.4.10无作业规程作业,未执行“一工程一措施”。

4.3.4.11未严格遵守巷道贯通程序,巷道贯通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4.3.4.12未严格遵守巷道揭煤程序。

4.3.4.13井下风门不联锁或联锁失效。

4.3.4.14其他4.3.5 C级隐患是指危害比较轻,或者对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需由基层区(队)、基层业务部门解决的隐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C 级隐患。

4.3.5.1提升绞车、主提升皮带、压风机、主扇、主排水泵等设备保护不全、不可靠,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不及时更换,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检测和检查;4.3.5.2回采工作面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不采取措施或不执行人工强制放顶;4.3.5.3采掘工作面不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积尘超标;4.3.5.4报废采区、报废采煤工作面、废旧巷道、独头盲巷未按规定及时封闭;4.3.5.5采掘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旧巷、采空区时无针对性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4.3.5.6采煤工作面上下两口不畅通,两巷失修严重,巷道断面小于原设计20%;4.3.5.7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和声光报警;4.3.5.8采煤工作面缺失或失效支柱达5%以上;4.3.5.9不按月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或图纸弄虚作假;4.3.5.10其他安全生产隐患。

4.3.6采煤、掘进、机电、运输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文地质及其它相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周要与安全部门一起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区队每天要分析一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

4.3.7 矿安全科要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各类隐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

煤矿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汇总表,要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并及时下发到基层相关单位。

4.3.8 矿安全科、工程部负责协调、跟踪、督查B级隐患整改治理情况、解决B级隐患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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