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关于推进机动车驾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8.01•【字号】青政办字〔2019〕39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青政办字〔2019〕3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青岛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方案(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1日青岛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方案(2018-202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38号),调整优化我市货物运输结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按照国家、省关于推进货物运输结构调整的要求,以优化港口大宗货物集疏运方式为重点,统筹做好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工作。
聚焦煤炭、矿石、焦炭等重点货类,瞄准港口、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等重点区域,抓住铁路专用线建设、集装箱海铁联运等重点环节,着力减少港口大宗货物公路运输量,增加港口大宗货物铁路运输量,补齐港口铁路集疏运短板,推动海铁联运加快发展,为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全市货物运输结构持续优化,到2020年,运输距离在400公里以上的煤炭、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基本转为铁路或水路运输。
与2017年相比,全市港口集疏运铁路及铁路专用线里程增加30公里,铁路货运量增加2100万吨,港口集装箱海铁联运量年均增长10%。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释放经济发展活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实施《清单》,维护良好营商环境对《清单》列明的依法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要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努力让市场主体在感受到“执法力度”的同时又能感受到“执法温度”。
二、完善配套制度,规范执法适用程序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提供操作指引。
针对立案调查后发现属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审议等行政处罚程序制度或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处罚权。
针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完善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档案记录等配套制度。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2日201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一、送审项目1.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送审时间:已送审2.青岛市行业消防安全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送审时间:已送审3.青岛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送审时间:已送审4.有关法定机构管理方面的规定责任单位:市编委办会同试点单位送审时间:2015年6月5.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送审时间:2015年6月6.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送审时间:2015年6月7.修订《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送审时间:2015年9月二、调研项目1.青岛市废旧轮胎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2.青岛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3.青岛市教育成果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4.青岛市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5.青岛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6.青岛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青岛市职业培训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青岛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9.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0.青岛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1.青岛市建筑企业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2.青岛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13.青岛市地下空间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14.修订《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15.青岛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网上交易办法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16.青岛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17.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18.青岛市农民教育培训办法责任单位:市农委19.修订《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20.修订《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21.青岛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旅游局22.青岛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23.青岛市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24.青岛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25.青岛市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质监局26.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人防办27.青岛市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物价局28.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29.青岛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30.青岛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31.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电政信息办32.青岛市活动断层探测成果应用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地震局33.青岛市新农村气象服务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气象局——结束——。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青政办字[2012]118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1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青岛市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强化对从事营运的大中型客货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等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源头管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2012年7月20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监管和整治,全力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实现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重点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减少,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解(一)清理排查阶段(7月20日-8月15日)。
1.加强重点车辆摸排。
一是摸清底数。
各区、市交警部门要立即对辖区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检验、审验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监管责任落实到辖区中队及民警。
二是建立台帐。
对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要建立一车一档,一人一档,详细记录单位、企业、车辆、人员基本信息,重新核对联系方式,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三是落实情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移动端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移动端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移动端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加快推进移动端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0月15日青岛市加快推进移动端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实现“高效青岛建设攻势”确定的目标任务,推进政务服务“移动办”,打造“掌上办事服务平台”,全面提升我市移动端政务服务工作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山东2019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发挥移动互联网在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掌上办事服务”,实现群众办事更加方便快捷,政府治理体系运行更加高效。
到2019年年底,创新打造功能完善、特色突出、便捷智能的“掌上办事服务平台”,整合移动端办理各类政务服务和便民事项不少于1000项。
到2020年,将平台建设成为面向企业和个人,覆盖市、区(市)两级政府服务的手机端导航、办事服务总门户。
二、主要任务(一)提升服务水平1.提高移动端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数量。
以“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站”发布的权力类事项和依申请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为基础,进行移动化改造,接入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APP(以下简称“政务服务APP”),年底前实现不少于1000项审批(服务)事项的手机端查询、预约、预审和办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03•【字号】青政办发[2003]63号•【施行日期】200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6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决定从现在起至2004年2月底,在全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规范道路交通运输市场,改善道路行车环境,强化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遏制交通事故多发势头,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机制,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整治,使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交通违章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非法拼改装和报废车辆、“大吨小标”车辆上路行驶现象以及道路规划、建设、施工等方面存在的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汽车站普遍建立起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并有效落实;以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示范学校、交通安全企业为载体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络进一步健全,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有所下降,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
三、整治内容从现在起至2004年2月底,集中开展以下六个方面的整治:(一)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严格查纠各类交通违章行为。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5日印发的《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5〕17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28日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我市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管理坚持公开、公平、便民原则,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专业机构负责救助基金日常运行管理。
救助基金统一设在市级。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担任召集人,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市公安局、市财政局、青岛银保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市联席会议成员。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长效治理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1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长效治理方案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长效治理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1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长效治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青岛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长效治理方案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5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政府主抓、部门联动,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建立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秩序,确保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完好和道路运输安全畅通。
建设完成标识统一、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Ⅰ、Ⅱ类治超检测站和治超信息管理系统,货物运输源头监管、源头治超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落实到位,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更加健全,车辆驾驶员、货物运输企业、货运场站经营档案更加完善,超限运输“黑名单”制度和网上公布制度全面落实,建立健全规范执法和舆论监督机制。
二、职责分工(一)交通运输部门。
1.组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2.派驻执法人员深入货站、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3.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4.完善信息共享和追踪处理工作,建立健全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落实追踪处理工作,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5.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0]2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0〕2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一)充分认清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驾驶人和道路通车里程的大量增加,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八成以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
部分单位和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安全发展的理念还不牢固,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有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合力尚未充分发挥;部分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中间物理隔离等基础设施缺失,成为诱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制未得到充分落实,部分大型客运、货运车辆受利益驱动,超载严重、多拉快跑,存在着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尤其是市区内公交车、大型工程车辆开“霸王车”现象屡禁不止等。
对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按照“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的要求,攻坚克难,扎实工作,全力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明确目标任务。
按照“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的要求,研究制定各区市“十二五”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4•【字号】青政办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11号2007年2月14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理顺职能,明确分工。
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分离管理的原则,交通部门要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能要求,认真履行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许可、教练员资格考核和驾驶员培训管理职责;公安部门要依法做好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审查、考试、发放驾驶证及核发教练车牌照等工作;农机部门要依法做好拖拉机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尽快理顺管理关系,落实管理职责,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的有关工作,维护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依法保障驾驶员培训行业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二、各司其职,尽职尽责。
交通、公安、农机部门要适应行政职能转变的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推进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新体制、机制的建立。
交通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严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驾校)的资格审查和市场准入,实施新教学大纲和计时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规范驾校办学条件,实施对驾校教学设施设备和培训场地的监督检查;规范培训市场秩序,查处租赁挂靠经营、异地招生或异地培训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严格教练员从业资格的监管和考核,保证持证上岗,规范执教;对驾校教学活动和培训质量实施监控,充分发挥“驾驶员培训指纹IC卡信息管理系统”在培训中的技术保障作用,对驾校培训记录、结业证书等严格监管,防止和查处驾校弄虚作假行为,保证驾校培训工作的质量,切实加强和改善管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全面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1月21日青岛市全面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提升我市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好迎接网上政务服务能力第三方调查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网上政务服务能力第三方调查评估的通知》(国办电政函〔2019〕178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完善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站(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网)系统功能,构建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体系,推进政务服务优化流程、精简材料、缩减环节、压缩时间。
2019年实现面向企业和民生领域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零跑腿”和“网上办”比例达到90%以上,全面做好重点城市网上政务服务能力评估的迎评工作。
二、主要任务1.完善政务服务网上“好差评”工作机制。
重点围绕服务评价、实时上报、差评核实、整改反馈等环节,构建“好差评”闭环工作流程。
整合原有政务服务评价渠道,建设统一“好差评”系统,通过PC端、短信、APP、小程序、实体大厅评价器等开展多渠道服务评价。
实现“好差评”线上全覆盖、线下全联通、数据全汇聚、结果全公开。
(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市政府负责)2.依托政务服务网开展一网式、一链式、场景式集成“套餐”服务,推动部分事项实现“秒批”“不见面审批”。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青岛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青岛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05•【字号】青政办字〔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青岛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23〕2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23年青岛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5日2023年青岛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一、地方性法规项目(一)提请审议项目1.青岛市全民健身条例责任单位:市体育局送审时间:已送审2.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送审时间:已送审3.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送审时间:已送审4.修订《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责任单位:市应急局送审时间:已送审5.修订《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送审时间:2023年6月(二)重点推进项目1.青岛市种业促进条例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2.青岛市品牌建设促进条例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3.青岛市公园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4.修订《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二、政府规章项目(一)送审项目1.青岛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送审时间:已送审2.修订《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送审时间:已送审3.青岛市海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送审时间:已送审4.青岛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送审时间:2023年5月5.修订《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送审时间:2023年5月6.青岛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送审时间:2023年5月(二)重点推进项目1.青岛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2.青岛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3.修改或者废止相关政府规章(三)调研项目1.修改《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责任单位:市公安局2.修改《青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3.修改《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4.修改《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5.修改《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水务管理局6.修改《青岛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水务管理局7.青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8.修改《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9.青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10.青岛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外办11.修改《青岛市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档案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档案局12.修改《青岛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明电〔2015〕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明电〔2015〕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5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一)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按照国家发布的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和安全标准,认真排查和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建成通车但未验收的道路进行倒查,未达到相关标准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二)明确排查和整改单位。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各区市政府负责组织排查和整改辖区内城市道路、国省道、县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排查和整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隐患;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排查和整改城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公安部门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协调,摸清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数量和分布情况,并建立台账。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实行市、区(市)挂牌督办,定期通报,形成长效机制。
(三)建立交通事故隐患动态分析机制。
公安部门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的形态和分布情况,每季度组织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建立滚动摸排、及时整改的常态机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0•【字号】青政办字〔2015〕112号•【施行日期】2015.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11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修订后的《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0〕161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0日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51.1编制目的51.2编制依据51.3适用范围51.4工作原则51.5风险评估61.6事故分级62.组织指挥机制72.1市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7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82.3成员单位83.监测预测103.1预防103.2监测103.3预测104.预警114.1预警分级114.2预警发布114.3预警响应114.4预警变更与解除125.信息报告135.1报告主体135.2报告时限135.3报告内容136.应急处置146.1先期处置146.2分级响应156.3指挥与协调156.4现场指挥部166.5处置措施186.6扩大响应206.7应急联动206.8社会动员206.9应急结束207.恢复与重建207.1善后处置207.2事故处理217.3社会救助217.4保险理赔217.5总结评估217.6恢复重建218.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21 8.1信息发布218.2舆情引导229.应急保障229.1队伍建设229.2通信与信息保障229.3经费保障229.4技术储备与保障239.5医疗卫生保障239.6治安保障239.7救援力量保障2310.宣教培训和演练2410.1宣教培训2410.2应急演练2411.责任追究2412.附则2512.1预案制定2512.2预案修订2512.3预案实施25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规范应急救援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快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青政办发明电[2011]6号•【施行日期】201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紧急通知(青政办发明电〔201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近期,我市接连发生两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
进入冬季,雨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多发,加之元旦、春节临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面临极为严峻的形势。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就做好当前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各区、市政府和公安、交通部门及公路运输企业要认真汲取近期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健全和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全力做好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整治工作。
特别要高度重视冰雪天气对道路交通安全带来的影响,认真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切实强化路面行车安全状况治理,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当前已进入冬季,雨雪冰冻天气较多。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冬季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完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合工作机制,狠抓源头治理,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各区、市政府和公安、交通、农机等相关部门要以事故多发地段为重点,采取集中整治、严查严管等措施,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超速行驶、超载超员和货车、拖拉机违法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要加大道路安全运行状况整治力度,及时掌握通行情况,实施科学管制措施,及时清理和维修道路破损、雨雪结冰等状况,确保道路安全畅通;要加强县、乡公路行车秩序治理,消除管控盲点,严厉打击无证驾驶、超载、超速以及非客运运输工具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减少低等级道路对事故预防工作的不利影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21•【字号】青政办字[2018]61号•【施行日期】201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6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公安局、市文明办、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制定的《青岛市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21日青岛市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推动治理交通拥堵、出行难、停车难等“城市病”,不断提升城市道路交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公安部、中央文明办、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的通知》(公通字〔2017〕16号)和省公安厅、省文明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2017-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公通〔2017〕20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动目标到2020年,在交通秩序整顿、交通组织优化、交通基础建设、交通出行结构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实现以下目标:(一)文明守法意识全面提升。
交通参与者交通出行守法意识、规则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明显增强,城市主干路机动车交通守法率达到95%以上,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守法率达到90%以上。
(二)道路通行更加有序顺畅。
交通组织精细科学,道路资源和通行权分配合理,总体路网运行顺畅,交通管理设施规范设置率和城市主干路、次干路交叉口科学渠化率均达到95%以上,道路通行条件显著改善。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09•【字号】青政办字〔2023〕48号•【施行日期】202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23〕4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22〕110号),推动我市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促进常规公交与轨道交通两网融合发展,提升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比例,努力构建“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体、慢行交通为补充、特色公交为亮点”的公共交通发展模式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快速便捷、绿色环保、智能高效”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建设国内一流的公交都市示范城市。
到2025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在建里程达到500公里,中心城区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20标台,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60%,城市公共交通乘客测评满意度达到90%,绿色出行比例达到70%,绿色公共交通车辆比率达到95%,车辆进场率达到93%,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
新建城市居民区周边道路港湾式停靠站规划建设比例达到100%,已建成区域要逐步实施港湾式停靠站改造,到2025年具备条件的改造比例达到50%以上。
高峰时段城市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行时速不低于16km/h。
二、主要任务(一)强化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实施1.规范规划编制和落实。
强化规划引领,按照科学合理、优先发展、适度超前等原则,编制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科学合理地配置公共交通资源,指导公共交通建设。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青政办发〔2015〕32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3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3日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区(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景区(点)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法律和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停车泊位。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建设多元化、管理属地化、设施智能化和统筹、一体、集约的思路,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以及价格等多种手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相结合。
第五条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区路网结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推进停车换乘停车场建设,制定合理的停车和换乘优惠政策,引导鼓励绿色出行。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
建立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停车场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推进文明城市创建“五大行动”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推进文明城市创建“五大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2•【字号】青厅字[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推进文明城市创建“五大行动”的通知(青厅字〔2010〕4号2010年1月12日)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为巩固全国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工作成果,不断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现就实施文明素质提升行动、市容环境清洁行动、窗口服务达标行动、交通秩序畅通行动、社会文化环境净化行动(以下简称“五大行动”),进一步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文明赢得尊重,同铸美好心灵,共建美好家园”为主题,实施“五大行动”,健全创建工作机制,逐步解决文明城市创建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实现创建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再上新水平。
二、工作内容(一)文明素质提升行动1、大力倡导“文明赢得尊重”。
广泛开展“四心”活动,围绕“弘扬仁爱之心,树立诚信之心,倡导孝敬之心,增强责任之心”,开展“做文明青岛人”大讨论,讨论修订市民文明行为规范并广泛宣传。
组织开展“六个一”征集活动,征集一首创城主题歌曲、征集一个创城标志图案、征集一批创城主题宣传语、征集一批创城招贴画、征集一批创城动漫作品、征集一批创城电视公益广告片。
举办创建文明城市大型歌会,层层开展征歌赛歌活动,营造“文明赢得尊重”的浓厚氛围。
2、大力宣传道德模范人物。
开展“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和“感动青岛”十佳道德模范评选活动,挖掘和宣传一批有影响力和感染力的先进典型,做好全国、全省道德模范推荐工作。
开展道德模范巡讲活动,发挥道德模范的示范带动作用3、开展“向不文明行为说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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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16]69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17
【实施日期】2016.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6〕6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7日
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推进我市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迅速增长的驾驶培训和考试需求,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服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稳步有序推进与立足本土优势相结合,树立适应形势发展、顺应群众呼声、加强规范管理的工作理念,加快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促进我市驾驶培训市场开放竞争、驾驶考试公平公正、服务管理便捷高效,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的总体工作部署,做好驾驶人自主预约考试、自学直考及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驾驶证等相关工作,为广大市民提供多样化的驾驶培训渠道。
完成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搭建、驾考流程制定,在全市推行机动车驾驶证自主报考方式,实现驾驶证申请人网上自主预约考试、分科目缴纳考试费等便民方式。
2016年年底前,构建运作规范、流程合理、便民利民的驾驶人培训考试新模式,全面完成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多层次个性化培训机制
1.实行驾驶人分类培训。
推行大型客货车专业化驾驶培训和职业教育,将驾驶理念和驾驶技能一并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守法文明驾驶意识培养。
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机构应具备经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审验合格的大型客货车实际操作培训场地、设备和教学人员,开展集中式教育培训。
优化小型汽车驾驶人培训方式,在完成规定培训学时要求的基础上,学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培训学时和内容,满足个性化、差异化需求。
(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行培训计时收费等服务模式。
逐步改变驾驶培训机构一次性预收全部培训费用的现状,探索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收费、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自主选择缴费方式等服务模式。
(市交通运输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行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
在全市推行非经营性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允许个人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车辆,在具备资质的随车人员指导下,按照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并直接申请考试。
自学驾驶所用自备车辆,不得用于经营性的驾驶学习活动;自学人员上道路学习驾驶前应到公安机关免费领取学车专用标识和学习驾驶证明、非经营性驾驶教学告知书;自学人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随车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