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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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发〔2008〕25号
发布日期:2008-4-28
执行日期:2007-1-1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第九次党代会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推进文化强市战略,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促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财政税收政策
1.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今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文化创新,支持具有示范性、导向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基地、园区发展等。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和社会捐赠,逐步建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多渠道、多元化投资机制。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号文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对由财政部门拔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按照财税(2005)1号文件规定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3.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按照财税(2005)2号文件规定执行,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国家政策以外的新办文化企业可根据其纳税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财政补助政策,但期限控制在三年以内。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则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
4.鼓励和支持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引进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凡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文化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6.支持文化企业加快科技进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企业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从2008年1月1日起,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电子设备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3年。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文化单位和个人文化产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文化产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8.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9.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电子出版物、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10.自2007年1月1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11.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和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免征营业税。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市(包括区市)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2.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区市及区市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区市及区市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13.对文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允许按国家税收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14.2008年12月31日前,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15.承办国际性、全国性会展和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的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由税收入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二、投资和融资政策
16.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17.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社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
18.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19.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和条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