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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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修改)

第一章考勤管理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高效有序运作,便于严格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二级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实行周工作制,每周工作日为五天,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下午十七时。

第三条无法用法定标准时间衡量实际工作时间的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第四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计算工时。

(1)周工时标准为40小时;

(2)月工时标准平均为167.4小时;

(3)季工时标准平均为502小时;

(4)年工时标准平均为2008小时;

(5)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具体执行办法遵照民航总局有关法规。

第五条员工按时上下班。实行轮班制的连续性工作岗位,应建立交接班制度,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

第六条部门经理及考勤员应对本部门考勤严格管理,认真及时地做好每月考勤报表上报工作。本部门员工离岗3个工作日以上时,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通报。凡发现本部门员工离岗3个工作日以上未及时通报人力资源部,或考勤报表填写不真实、故意隐瞒情况的,对部门经理及副经理罚款800元,行政室主任罚款500元,考勤员罚款300元。

第七条部门经理(含)以上的管理干部请假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八条各部门应在每年末拟定下年各类休假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员工应提前一周向所在部门申报拟休假的种类和时间,以便生产计划调整。

第九条员工请假应填写书面或网络电子《员工请假单》,经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

第十条已经审核批准的书面《员工请假单》,作为考勤备份资料,一份留存本部门,一份留存人力资源部。

第十一条员工休假完毕,按时回本部门报到,由部门考勤员通知人力资源部销假。

第十二条二级公司和驻外机构参照本规定制定各自相应办法。

第十三条公司依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每月18日发放工资。公司有关部门及二级企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不定时工作制员工除外)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日工资的300%发放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迟到、早退日累计半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日累计一小时以旷工一天处理。

第十六条病假

(1)病假需经公司门诊部主治医师审核,签署同意休假意见,附请假单报人力资源部后方可休假。未经报请审查,或审查不严的,病假无效并处以相应罚金。危重病、急诊等需在事后两天内补办手续;

(2)病假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病假工资;

(3)病假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60天,特殊人员(如危重病人)除外。

第十七条事假

(1)事假1天,扣当日工资收入的100%;

(2)事假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15天。

第十八条旷工

(1)凡无任何正当理由,未办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或离开工作岗位一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

(2)员工请假,无正当理由超假或捏造理由骗取假期,查实后以旷工处理;

(3)病假、事假期满未归,无续假手续的视为旷工处理;

(4)旷工一天扣当月工资收入的20%;

(5)旷工三天或以上的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十九条辞职、辞退的补偿办法

(1)本人提出辞职的,结清当月工资收入;

(2)由公司辞退的人员,按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条实行年薪制的员工不进行日常考勤,不计加班,病、事假不扣当月工资。

第二章休假管理

公司受聘员工,享有下列有薪假期:

第一条公休假:每周六、日。

第二条法定节日假:元旦1天春节3天劳动节3天国庆节

3天,具体放假办法以深圳市政府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假:员工因批准参加会议、因公培训或因公负伤而享有的假期。

第四条年度有薪假

(1)为适应公司发展,取消探亲假,员工从报到之日起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可享受每年12天的年度有薪假;以后在公司服务每满1年加1天,20天为止。

(2)年度有薪假的具体标准: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有薪假:

①无故旷工1天以上的;

②当年受过下岗处理的;

③当年休产假的,或上年度内先休本假后休产假的;

④上年度全年事假超过10天,病假超过30天或病、事假合计超过40天的;

⑤因本人过失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的;

(4)公司总经理室成员每年享受有薪假20天;

(5)员工可用当年度有薪假冲销病、事假;

(6)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度有薪假的员工,经部门经理及公司主管领导签字,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按照《公司关于年度有薪假的补充管理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7)年度有薪假在本年度内可以分段使用,每段之间没有工作日的,不算分段休假,期间的休息日计算为有薪假天数;

(8)年度有薪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六条婚假

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员工可享受5天婚假。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享受13天婚假。

婚假应在登记结婚当年内一次休完,逾期未休假期作废。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丧假

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岳父母、公婆、爷爷奶奶、姥姥姥爷死亡的,员工可享受丧假5天。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八条产假

(1)适龄初婚女员工享有的产假情况:

(2)已婚妇女24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3)女员工请产假时需与人力资源部签订产假协议书,并凭医院难产证明享有难产假,凭独生子女证享有独生子女假;

(4)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男方在其配偶生育期间,享有10 天看护假;

(5)在规定享受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6)产假期满仍不能参加工作者,经医院证明后,按病假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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