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七届五次会议第80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七届五次会议第80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正文:----------------------------------------------------------------------------------------------------------------------------------------------------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七届五次会议第80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彭广林委员:您在市政协七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推动我市政务信息资源汇聚共享的建议》(第80号提案)收悉。
市政府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您提出的“思想认识不到位、专业力量不适应、信息壁垒障碍多、标准规范不统一”等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在国家、省多年形成的条块网络建设和信息系统延伸应用的大背景下,由于本地自建信息系统少、上级平台向本地回流数据难、文件资料数据化程度还不高,相关问题在推进本地数据共享过程中客观存在。
我们认真采纳您提出的“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规划、扩宽数据渠道、制定统一标准”等建议,进一步做好政务信息资源汇聚共享工作。
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强组织领导。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大力推进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和信息互联互通,2017年9月,我市成立了由市政府秘书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市委编办、市委保密机要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化建设,加强全市政务云、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政府大数据应用,提升政府行政效能,促进治理体系现代化。
同时,为利于科学决策,在全市范围选择了5名工作经验丰富、专业技术水平较高、责任心强的电子政务专家组建了市政府信息化建设专家小组,负责对相关技术建设方案预审把关,为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提供决策服务。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的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的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1.16
•【字号】广府通[2010]1号
•【施行日期】2010.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的市政府(办公室)规
范性文件的通告
(广府通〔2010〕1号)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市政府对建市以来至2008年5
月1日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对清理出的《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4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特向社会予以公布。
附件:第二批废止的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40件)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的紧急通知-广府函[2010]222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的紧急通知正文:----------------------------------------------------------------------------------------------------------------------------------------------------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的紧急通知(广府函〔2010〕2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今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积极采取措施,发展生产、保障供应、强化监管,保持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7月份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价格总水平逐月攀升,特别是近期以农产品为主的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
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市场物价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10]66号)要求,现就我市控制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农业,发展生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扶持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更加重视农业的基础地位,采取更加强有力的耕地保护措施,稳定农作物播种面积。
要落实各项农业补贴,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稳定的粮油菜等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
落实菜地最低保有量制度,增加城市郊区蔬菜种植面积,增强本地蔬菜的供给能力,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发展蔬菜生产保障城市供应的通知》(广府函〔2009〕179号)和《关于切实保障市城区蔬菜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广府函〔2009〕288号)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督促、严格考核、逗硬奖惩。
当前要着重抓好冬季蔬菜生产,扩大速生蔬菜生产规模,增加越冬蔬菜储备,提前做好应对异常天气条件下的蔬菜生产供应等预案,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和失效的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和失效的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1.16
•【字号】广府通[2010]2号
•【施行日期】2010.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和失效的市政府
(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广府通〔2010〕2号)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市政府对建市以来至2008年5月1日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清理出的《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等5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3年(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清理出的《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残疾人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等54件规范性文件拟修改,按程序修改后将继续执行;清理出的《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全市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等28件规范性文件失效,特向社会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0件);
2、拟修改的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4件);
3、失效的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8件)。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1:。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广府办发[2011]71号•【施行日期】201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府办发〔2011〕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广元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广元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元市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广元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委〔2010〕70号),设立广元市商务局(简称市商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1.将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本市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认定、初审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2.将原市经委牵头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二)取消的职责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将贸易投资促进、援外项目招标、有关会展活动等的具体组织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增加的职责1.承担省商务厅下放的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的职责。
2.承担省商务厅委托的反垄断执法等相关工作的职责。
3.按要求承担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中组织实施的协调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1.加强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贸易秩序,为企业拓展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2.加强服务贸易工作,推进服务外包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制订全市商务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6.04•【字号】广府办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14〕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统一管理第四章租赁管理第五章资产安全管理第六章经营性资产转非经营性资产第七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广元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45号)等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其直属事业单位及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是指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国家拨款、灾后重建、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依据法规认定属于国家所有且具备经营性质的各类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按照“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市场配置”的原则,坚持“对经营性资产实行统一登记、统一产权、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的原则。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4•【字号】广府办发[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府办发〔2011〕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元市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广元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委〔2010〕70号),设立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广元市物价局(简称市物价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物价局的职责划入市发展改革委。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的职责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的发挥县区政府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根据发展变化需要适时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的目录,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除国家、省和市政府明确必须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转报国家、省审批(核准)的项目外,原则上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管理;备案管理的项目,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下放县区实行属地管理;除国家、省和市政府明确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列名管理的价格(收费)审批项目外,实行分级管理或由市场自主定价。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发展战略规划研究,重点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2.加强宏观经济的预警预测,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3.加强投资宏观管理,搞好政府投资综合平衡,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引导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4.加强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5.加强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广府发[2007]17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正文:----------------------------------------------------------------------------------------------------------------------------------------------------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广府发〔2007〕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07年,我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广元”的主题,紧紧围绕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社会事业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努力消除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力争在改革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上取得新进展和新突破,为全市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川府发〔2007〕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2007年经济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稳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
促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规范乡镇党政办事机构设置,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乡镇事业机构,理顺运行机制,根据全省统一部署,适时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市编委办负责)。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适当、合理调整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组布局(市民政局负责)。
(二)加快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综合改革。
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综合改革各项政策,健全资金管理使用制度,落实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确保财政对教育拨款“三个增长”,推动农村义务教育负债优先化解(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强农村薄弱学校建设,以农村初中为重点,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广府发[2017]13号
【发布部门】广元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12
【实施日期】2017.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意见
(广府发〔2017〕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我市征收建筑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划建筑总面积市(区)40元/m2、县35元/m2收取。
朝天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参照县的标准执行。
(二)政府性基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45元/m2收取。
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按《。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0•【字号】广府办发[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府办发〔2006〕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六年一月十日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元市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05〕4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广委发〔2005〕18号),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除“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责之外的全部职责和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省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对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积极推行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者招标。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稳定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稳定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广府办函[2011]200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稳定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广府办函〔2011〕20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川府电发电〔201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继续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今年以来,我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首要任务的战略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各项具体措施,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政策效果正在逐步显现。
当前,我市粮油等重要农产品供应充足,部分重要商品价格上涨过快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价格总水平涨幅处于可控区间,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但当前全国、全省和我市价格总水平仍然处于高位运行,生猪、秋粮、蔬菜生产存在不确定性,劳动力、土地等成本压力持续增加,以及第四季度消费旺季的拉动等将进一步增加保供稳价难度,后期物价形势依然严峻,实现全年价格预期调控目标难度很大。
为此,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继续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切实落实好“米袋子”“菜篮子”工程,认真组织好重要商品市场供应,努力保障好群众基本生活。
二、大力促进重要商品供求平衡一是要做好粮油收储和投放工作。
继续做好粮油等重要农副产品的购销调运和市场调控。
落实好国家确定的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和油菜籽等临时收储政策。
强化完善大宗农副产品储备制度,抓好粮油等生活必需品储备工作,严格落实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市政府下达的储备任务。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县级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征收价格调节基金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县级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征收价格调节基金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6.11
•【字号】川发改物价函[2010]569号
•【施行日期】2010.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县级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征收价
格调节基金问题的复函
(2010年6月11日川发改物价函〔2010〕569号)
资中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县级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请示》(资价发〔2010〕11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财政状况,以及经营者、消费者的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并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实现:……③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和风险基金;④建立重要商品的储备;……”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各项价格调节基金和风险基金的管理。
物价部门应具体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做到专款专用。
”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
〔2007〕29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县级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征收价格调节基金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9〕694号)的意见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决定设立、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成价调委[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价调委〔2008〕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144号令),市价格调节基金管委会制定了实施细则,并于3月17日市价调基金管委会成员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市政府《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144号令),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现公布如下:一、征收范围和标准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单位)均应从2008年3月1日起每季度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
二、价调基金缴纳各区(市)县缴纳单位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到所属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价调基金。
凡纳税关系在省上的中央驻蓉企业、省属企业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到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价调基金。
缴纳单位按规定缴纳的价调基金进入企业管理费用。
三、价调基金管理主体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对全市价调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市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副市长任管委会主任,市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人任副主任,市审计、地税、商务、粮食、农业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价调办),办公室设在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价调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6号)广元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修订广元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请示》(广府〔2012〕15号)收悉。
经审查,原则同意你市修订上报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要坚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按程序报批。
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附件:1.广元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2.广元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3.广元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4.广元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5.广元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四川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附件1:广元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补偿标准(元/亩)利州区元坝区朝天区苍溪县荣山﹑大石﹑河西﹑上西﹑东坝﹑雪峰﹑杨家岩﹑南河﹑嘉陵﹑回龙河﹑下西﹑袁家坝﹑石龙三堆、盘龙、工农白朝、金洞、龙潭元坝、昭化、柳桥红岩、丁家、朝阳、射箭、青牛、虎跳、黄龙、明觉、白果、陈江、张家、香溪、清水、太公、卫子、石井铺磨滩、王家、文村、晋贤、梅树、沙坝、紫云、大朝、柏林沟朝天、沙河、中子、羊木、曾家、平溪、宣河鱼洞、浦家、西北、东溪河、临溪、麻柳、两河口、李家、汪家、转斗、清林、马家、大滩、文安、陈家柏阳、花石、小安陵江云峰、白桥、亭子、五龙、永宁、鸳溪、浙水、元坝、歧坪、龙山东青、龙王、三川、漓江、东溪、文昌、岳东、石马八庙、白鹤、唤马、中土、石门、白驿、月山、高坡、石灶、运山、彭店、白山、禅林、雍河、新观、桥溪、黄猫、龙洞、双河、河地1大春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0%2小春(旱地)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40%3其他作物(蔬菜地)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85%序号补偿项目补偿标准(元/亩)旺苍县剑阁县青川县国华、英萃、五权、双汇、高阳、鼓城、麻英、燕子、天星、万家、檬子、万山、大两、水磨、大河、福庆、盐河、正源柳溪、枣林、XXX、龙凤、九龙、农建、化龙、大德白水、尚武、黄洋、普济、三江、金溪、木门东河、嘉川剑门、上寺、汉阳、高观、姚家、西庙、北庙、柏垭、盐店普安、龙源、田家、闻溪、城北、店子、鹤龄、杨村、樵店、江口、木马、张王江石、禾丰、摇铃、柳沟、毛坝、义兴、凉山、垂泉、武连、东宝、秀钟、正兴、马灯、开封、国光、碗泉、迎水、高池元山、演圣、王河、柘坝、公店、公兴、圈龙、香沉、涂山、吼狮、金仙、长岭、碑桠、广坪、锦屏、羊岭、白龙下寺乔庄、竹园、青溪、沙州、姚渡、木鱼、马鹿、三锅、桥楼、板桥、骑马、孔溪曲河、建峰、大院、茶坝、瓦砾、营盘、蒿溪、房石、七佛、乐安、前进、白家、红光、黄坪、凉水、关庄、金子山、观音店、石坝、茅坝、大坝、马公、苏河、楼子1大春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0%2小春(旱地)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40%3其他作物(蔬菜地)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85%附件2:广元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标准(元/平方米)利州区元坝区朝天区苍溪县旺苍县剑阁县青川县1砖混结构7507507507507507507502砖木结构5505505505505505505503土木、木结构4004004004004004004004简易结构150150150150150150150附件3:广元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利州区元坝区朝天区苍溪县旺苍县剑阁县青川县1围墙乱石、土围墙平方米20202020202020砖、石围墙12墙平方米5050505050505018墙7070707070707024墙9090909090909037墙1101101101101101101102院坝(晒坝)三合土平方米27272727272727砖、石、水泥砂浆平方米60606060606060石板坝平方米555555555555553粪池土粪池立方米5050-50505050水泥、三合土粪池立方米70707070707070条石粪池立方米909090909090904水井土水井口500500-500500500450条石水井口10001000-100010001000-压水井(含机械取水)口1800180018001800180018001800机井(含抽水设备)口20002000200020002000200020005坟墓普通土堆坟座1800180018001800180018001800砖、石、水泥修砌座25002500-2400240025002500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座30003000300030003000320032006沼气池产气立方米400400440----未产气立方米200200200----7鱼池浆砌鱼池立方米45454545454545砖石砌筑鱼池立方米40404040404040土鱼池立方米15151515151515 注: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后,由受补偿人按照补偿协议约定时间自行处理;超过协议约定时间未处理的视为自动放弃,由征地实施单位处置。
广元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广元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11•【字号】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广元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No.GYC080031)已由广元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7日通过,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2024年4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1日广元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3月7日广元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环境第四章法治环境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元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支撑,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市、县(区)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和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9•【字号】广府发[2006]24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6〕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广元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广元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及中修以上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兑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规划和建设局是全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公开的投诉管理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第六条房屋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约定。
由购房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向售房单位缴交专项维修资金。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广府办发〔2023〕35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持续优化政务服务,着力提升行政效能,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全省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有关要求及重点事项实施清单更新情况,现将我市进一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方案针对修订完善后的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见附件),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参与,不断完善综合监管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监管领域、监管流程、监管方法、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
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实施清单,继续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对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进行管理和动态更新。
二、进一步明确综合监管要求(一)开展监管议事会商。
坚持民主协商、依法履职、联动监管、务求实效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参与,定期不定期召开会商会(遇重大突发事件,不能立即召开会议的,可进行紧急会商),主要研究需要协商解决的跨部门综合监管领域突出问题。
原则上拟会商事项应提前与相关部门(单位)沟通,提出方负责解释说明,原则上参会人员超过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涉及改革创新重大决策的,应征求专家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并获得所有涉及方同意为通过。
一经通过,提出方牵头,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相互配合支持,积极推进落实。
(二)做好联合执法检查。
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与综合执法部门、综合执法队伍协调配合,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协同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04•【字号】广府办函〔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广府办函〔201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杜绝随意检查、选择性检查、重复检查、频繁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现就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通知如下。
一、严格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管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在我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实行备案管理制,没有备案的,原则上不得到企业开展检查。
各执法部门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府办发〔2017〕38号)要求,对已经上报的检查事项清单进行梳理,及时与政府法制机构对接完善,经法制机构审核汇总报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重点区域的安全生产、疾病防控、环境保护等领域,要加大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严格执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的通知》(广府办函〔2017〕120号)要求,涉及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类企业都提出检查计划的,由政府法制部门统筹,明确一个牵头单位实行随机抽取联合检查,并在年初下达联合检查计划。
遵循受检企业范围最小化、检查频次最少化、检查事项整合最优化的原则,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企业进行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检查;能由县区执法机关开展的行政检查,原则上市级执法机关不再开展。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和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和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9•【字号】广府办发〔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和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和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四月九日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和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广元市财政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把通过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是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客观要求。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川财建〔2004〕2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一)粮食直接补贴的对象是种植粮食的农民。
补贴品种为稻谷、小麦、玉米。
(二)对种粮农民实行按农业税计税面积进行补贴。
(三)全市享受直接补贴的粮食数量按省下达的指标执行。
(四)市对县、区和开发区确定补贴的具体操作办法是:以近三年平均粮食总产量、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收购量各占40%、30%、30%的比例,将省核定我市享受直接补贴的粮食数量分解核定到各县、区,作为各县、区享受直接补贴的粮食数量。
开发区按农业税计税面积和全市农业税计税面积享受的平均补贴标准直接核定补贴额。
(五)县、区对种粮农民确定直接补贴的办法是:以每户的农业税计税面积为基础,确定每个农户享受直接补贴的粮食数量,每个农户得到的直接补贴额为核定的享受直接补贴的粮食数量乘以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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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地方税务局广元市审计局广元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广元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改价格〔2011〕77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计局、监察局,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内各生产经营者:
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改〔2011〕28号)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制定了《广元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物价,安定人民生活,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改〔2011〕28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解缴
(一) 《广元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征收、使用、管理”,其中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本级(包括利州
区、广元经济开发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二)价格调节基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为征收,收缴后及时全额缴入同级金库(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103类01款99项“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入库),其中利州区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缴入市级金库。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和开征时间。
凡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提供有偿服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1%。
个体工商户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计算缴纳,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达不到税收起征点的,暂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征收时间从2011年11月1日起。
(四)价格调节基金缴纳。
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方式和期限与缴纳税金一致,价格调节基金缴纳者每月纳税申报时一并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者按规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国家、省政府针对特定行业或资源性产品征收了专项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者凭相关证明,不再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一)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
1、因供求失调或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导致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调控的价格补贴。
2、重要商品储备费补贴。
3、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
4、扶持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和农贸市场建设的补贴。
5、政府确定的其他价格调控项目。
(二)价格调节基金支出方式。
价格调节基金支出方式分为补贴、补助和贷款贴息的。
同一项目在一年内已享受政府补贴、补助或贷款贴息的,不得重复安排。
(三)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报批程序
1、因供求失调或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导致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调控的价格补贴、补助,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
依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会求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广府办〔2011〕26号)启动联运机制后对低收入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可从中安排一部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等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重要商品储备、扶持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和农贸市
场建设以及政府确定的其他价格调控项目的补贴、补助和贷款贴息,实行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报批:
(1)项目和用款申请。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项目单位向所属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项目方案,用款计划,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
(2)项目评估。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调控目标与重点,结合市场发展趋势和价格调节基金年度预算,合同财政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和用款计划进行审查论证,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3)用款审批。
项目所属地人民政府对申请项目和用款方案进行审批,财政部门按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意见拨付实施。
4、利州区因特殊原因确需使用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实施价格调控的,由利州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本级(包括利州区、广元经济开发区)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余县(区)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
财政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解缴入库、预算执行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审计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三)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方式。
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1、分级管理。
市本级(包括利州区)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负责市城区(包括利州区、广元经济开发区)的价格调控;其余县(区)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所在辖区的价格调控。
2、预算管理。
价格调节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
3、预算执行。
经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算,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下达文件执行。
价格调节基金用于项目(单位)的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资金使用单位。
预算追加项目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合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附则
(一)价格调节基金代征手续费及工作经费。
税务部门的代征手续费按价格调节基金实际入库额的4%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代征手续费主要用于代征单位改善征收条件、日常检查、催缴入库、宣传、培训、会议等支出。
价格调节基金日
常管理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管理、日常检查、宣传、培训及相关会议等必需支出。
(二)法律责任。
不按《广元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除依法追缴全部欠款外,价格主管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以罚款。
(三)本实施细则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