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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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折股问题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这是目前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法律依据。

1、股本问题:应当考虑股本规模、股权结构、盈利预测以及股票发行价格,进行综合确定。

注意:股本规模满足上市的要求,以及发行比例的要求。

误区:不是股本越大越好,发行股数不是越多越好。

第一,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的股本设计时,可以尽可能地将净资产折为股本,而不要强求过高的每股收益,从财富角度讲,对同一公司而言,高股本低每股收益情况下的市值,由于低价股的相对高估值,可能会高于小股本高每股收益情况下的市值。

由此带来三个资本运作的方法论:1/ 上市前可以将未分配利润尽可能多地转为老股东的股本.2/ 改为股份公司时,可以尽可能折为较高的股本.3/ 如果每股收益过高,老股东甚至可以以现金增资以取得更多的股本。

第二,个人直接持股比个人通过法人持股更有利,从财富变现的角度讲,可能要多四成左右。

第三,如果能够达到4亿股的发行后股本,尽可能去够,这表示拟上市公司仅需要让渡10%的股权即可以实现上市。

第四,对于控股权已经处于临界点的企业(如刚刚达到相对控股地位或绝对控股地位),大股东可以通过配股(增资)来实现控股权的提升。

第五,拟上市公司的股东最好是自然人,而不要是历史沿革复杂的法人,最好不要包含国有法人。

2、转股涉及的税收问题A.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

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改净资产折股实务中关注的几个问题

股改净资产折股实务中关注的几个问题

净资产折股实务中关注(de)几个问题净资产折股问题,原本觉得是一个很简单(de)技术问题,后来看了一些文章和案例后,发现其实处理起来还是很多需要注意(de)地方.例:公司是2015年4月30为股改基准日,6月29拿到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正式变更为股份公司.是不是要把原有限公司(de)实收资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变为股份公司(de)股本和资本公积这个具体(de)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呢这笔分录是应该在5月做还是7月做呢谢谢答:6月29日做账借: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贷:股本资本公积一、基本常识1、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de)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2、折股(de)基础: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de)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而不是以合并报表(de)净资产为基础.同时折股(de)净资产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3、2006年在新公司法颁布后,折股比例可以低于1:1,而之前都是按照股本等于净资产,然后将净资产不足1元(de)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其折股结果就五花八门.4、国有企业(de)国有资产折股比例有个65%(de)最低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非国有资本没有严格(de)比例限制,但是一般会参照70%这个比例.浙江万马是1.62:1(de)比例折股(de),换算为百分比为61%(2.4亿净资产折股1.5亿).5、折股股份数,中小板要求发行前不低于3000万股,创业板要求发行前一年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上市后(de)股本不低于3000万股.6、净资产折股能否直接弥补历史上(de)出资不实(de)瑕疵举例: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1000万,但是股东实际只缴纳了500万.2010年整体变更时,经审计净资产为2000万,全部折为股本2000万股.请问,能不能认为整体变更后,净资产折股已经弥补了历史上(de)出资不足情形普遍(de)观点是不能因此弥补了历史上出资不足(de)瑕疵,原因主要在于:1、净资产2000万,折股2000万,并没有以低(de)折扣比例弥补;2、出资不实必须予以处理,需要补缴差额出资,一般用现金方式补足,在报告期前.3、因为账面净资产反映(de)是历史成本,历史上(de)出资行为一定要规范,做实资本.二、净资产折股涉及(de)税收问题这个问题可能是很多企业面对(de)一道槛,因为改制(de)净资产折股金额通常均较大,按照目前税法,未分配利润或者盈余公积折股,视同股利分配,企业需代扣代缴20%(de)个人所得税.从已披露(de)信息来看,除方圆轴承一家明确表达这样(de)信息:以审计后(de)净资产扣除代扣代缴(de)税款后余额作为可折股净资产,其余各家均是直接以审计后(de)净资产作为可折股净资产.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de)部份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de)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de)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de)分配,对个人取得(de)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②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de)分配,对个人取得(de)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de)部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de)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de)实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②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de)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三、设置小股本(de)一些好处很多企业都存在这样(de)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经过很多年(de)发展已经积累了数亿元(de)净资产,比如5亿,但是我(de)股本不想要那么大,比如就要2亿可以吗这个问题还真不好回答,不过股本设置小确实还是有一些好处,当然这些好处并非是指导折股比例(de)原则,只是开阔下思路吧.1、股本小最直接(de)效果就是提高每股收益.这对于公司形象是一个很好(de)提升,毕竟很多时候投资者只关注你(de)每股收益而不关注股本大小;当然,会里有时候也会质疑你把股本做小就是为了这个目(de).比如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就有过这样(de)想法,想折(de)股份尽量低一些,结果当地外资管理部门觉得有问题,后来还是1:1折股了.但是个人觉得,只要折合注册资本不大于净资产,不存在虚增注册资本(de)问题,在法律上应该不存在障碍,但(de)确是有粉饰每股收益(de)嫌疑.另外,一定要注意一点,公司募集资金额仅与公司最近一年(de)净利润和市盈率有关而与股本大小无关,这是最基本(de)数学问题,千万不要犯低级错误.2、股本小以后可以少提盈余公积.公司法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如果你(de)股本小那么提取(de)法定盈余公积也会少(de).比如股本一个亿和两个亿,盈余公积(de)差额还是很大(de),当然提取盈余公积金对于公司并没有什么坏处,公司也不会为了规避这个而故意做小股本.3、股本小还可以少缴所得税.根据法律规定,净资产折股时资本公积是不需缴税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需要缴税(de),因而如果股本很小那么股本与原注册资本以及资本公积之间(de)差额就会小,那么缴纳(de)所得税就会相应减少.举例,如果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1000万、盈余公积2000万、未分配利润3000万,总资产7000万.如果折股为7000万股,那么缴税金额为(7000-注册资本1000-资本公积1000)20%;如果折股为5000万股呢,则是(5000-1000-1000)20%.4、为上市之后股份分配预留空间.上市公司每年都面临股本分红(de)压力,而分红(de)方式不外乎现金分红和送股两种.现金分红会减少企业(de)资金积累,而且现金分红一般较少,投资者(股东)一般也不会过分关注现金分红;采取送股(de)方式可以公司(de)利润以股权(de)形式留在公司,公司将会有更多(de)资金投入到扩大再生产;而且采取高比例送股(de)公司,往往会给投资者留下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de)良好印象,其股价在二级市场(de)表现往往更优秀.高送配方案在牛市里往往能走出填权行情,高送配(de)股票摊低了股票(de)价格,加大了散户(de)参与积极性,加大股票(de)流动性,而且国外成熟(de)证券市场最好(de)分红方案就是送股.另外,如果以后公司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想增资扩股,那么股本小也会比较方便.5、股本小(de)公司更有主动权.多出(de)部分作为资本公积金进入资产负债表,公司可以在上市后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de)实际情况选择更为合适(de)时机进行转增股,享有更充分(de)主动权.。

股改的7大流程11个步骤

股改的7大流程11个步骤

股改的7大流程11个步骤一、上市公司股改程序一、上市公司股改程序按照当前实行的先规范改制,后股票发行上市的原则,企业首先须规范地进行股份公司改造,在股份公司完成设立后,由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满一年后,如果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票发行上市的基本条件,才能提出股票发行的申请。

企业规范地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按以下步骤进行:1、工作准备(1)主发起人设立改制工作筹备委员会。

(2)选择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3)召开筹备委员会,并制订工作计划。

2、改制工作的实施(1)提出企业改制方案和股票发行上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包括:① 公司的设立方式。

设立方式有整体改制设立、部分改制设立、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等形式。

② 注册资本的确定。

为了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的要求相衔接,公司设立时的总股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

③ 股权结构的确定及发起人情况。

为了避免出现变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嫌疑,发起人的个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一般不应超过30个。

④ 出资及折股情况。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须与主营业务相关,并办理过户手续。

⑤ 股份公司主营业务确定。

公司的主营业务须突出,即主营业务收入应占总收入的70%以上,主营业务的利润占总利润的70%以上;控股股东不得与股份公司发生同业竞争。

⑥ 股份公司应当有独立的生产经营系统,不得形成严重的关联交易。

对所形成的关联须以书面协议的形式予以确定。

⑦ 改制的企业应当分离其办社会的职能,剥离非生产性资产,控股股东与拟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二、上市辅导及申报材料制作股份公司设立完成后,即可进入辅导程序。

1、股份公司与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全公司签订辅导协议,并进行上市辅导。

在辅导期间,股份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对公司的运作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流程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流程:
1、确定审计基准⽇,会计师进场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资产评估师出具整体变更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原则上与审计基准⽇⼀致;
3、召开董事会,审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拟定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草案,确定股本;
4、召开股东会,作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决议;
5、在律师协助下进⾏,起草股份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发起⼈协议》、《公司章程》等⽂件;
6、全体股东签订《发起⼈协议》;
7、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发起⼈协议》、董事长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董事会决议等⽂件。

8、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9、召开股份公司创⽴⼤会,选举董事、监事,通过《公司章程》等⼀系列⽂件;
10、召开⾸次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决定聘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11、召开⾸次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
12、董事会向⼯商局报送申请材料,申请设⽴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的⽇期为股份公司成⽴⽇期)。

企业股改律师实务指引

企业股改律师实务指引

股改律师实务指引一、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200个以下发起人发起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独立法人。

法律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股票的发行与上市,因此企业改制的目标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法律对于股份公司条件的要求。

我国《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1. 主体条件(1)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公司应有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

之所以把股份公司发起人人数的上限设定为200人,是因为当发起人过多时,其设立已经具有了公众性,具有募集设立的特征,不应再适用发起设立的规定。

(2)发起人的资格。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作为自然人的发起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作为法人的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特别限制的法人。

《公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公司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这个对中国公民来说,是指其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国内;对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对法人而言,是指主要办事机构在中国境内。

住所之外其他资格方面的限制,《公司法》未作规定,实践中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掌握。

2. 财产条件(1)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我国法律对一些特殊类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做了特别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流程及法律依据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流程及法律依据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流程及法律依据——以在北京注册的公司为例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前提条件根据《公司法》第9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故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首先应符合《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具体为: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见:《公司法》78条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见:《公司法》80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条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见:《公司法》95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13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见:《证券法》50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33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见:《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8条3、《公司法》76条规定的其他设立条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流程及法律依据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制定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见:《公司法》46条、95条公司变更方案主要有:(1)变更方式;(2)变更后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场所;(3)原公司股东投资份额转换为股份公司股份的方式及发起人姓名、出资方式、持股数额、持股比例;(4)确定公司整体变更基准日,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2、召开董事会并表决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见《公司法》47、48条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其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董事长(特别情况下由副董事长或半数以上董事推荐的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董事会的召开应提前通知董事、监事,对上述变更公司形式方案进行表决,一人一票,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新三板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实务

新三板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实务

新三板挂牌上市实务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新三板”),其中的一个条件是该股份公司须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对新三板上市公司主体的要求,意味着拟上市的企业须采取适当手段合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包括两种形式:新设和整体变更。

股份公司的新设就是由股东出资从无到有重新设立一个公司,整体变更不是重新开始,而是由原有限公司演变而来,新公司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符合条件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与发起设立最大的不同是,募集设立中发起人认购的是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剩余部分向社会或特定对象募集,最终募集的资金存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此这种方式目前在实际操作中遇见的很少。

新三板规则对拟上市企业持续经营时间要求至少2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为了能更快的进入新三板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进行融资,多数企业都是账面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二、整体变更与整体改制1、整体变更整体变更是有限公司的现有股东作为发起人,将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东和股权结构与有限公司完全一致。

在整体变更情况下,有限公司的经营业绩才可以连续计算。

2、整体改制整体变更为整体改制的一种形式,但整体改制还包括其他形式。

整体改制是原企业的法人资格消失,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资格产生的过程。

它是在解散原企业的基础上,原股东作为发起人,将原企业的所有资产净值折合股份,同时引入新的股东,新老股东共同新设一家股份公司,因此整体改制应当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股份公司的新设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税务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税务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问题一、汇总 (2)二、说明 (2)1、增值税、营业税 (2)2、所得税 (3)3、契税 (3)4、印花税 (4)三、文件依据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8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9一、汇总二、说明1、增值税、营业税改制设立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

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和不动产。

其中: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1)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办公物品等动产。

(3)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

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问题整理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问题整理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问题整理一、公司整体变更的条件《公司法》第9条、第96条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资金需求量的增加或将其股票公开发行上市,而必须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便向社会公众募集更多的资金,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司,它们的设立、内部组织机构及其对内对外事务的管理都有所不同,所以,在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时候,必须遵守《公司法》第77条、第78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1、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应当在2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有限责任股东人数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人数2-200人)2、原有限责任公司经评估、验资后的净资产额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第81条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或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最低限额。

但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06年5月18日开始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发行前的注册资本至少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的发行必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发行的条件和发行价格必须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的价格.如果采取募集方式公开发行股票,事前经国务院的批准。

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筹办公司变更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4、原股东必须重新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重订或变更公司章程是公司整体变更的必要条件和程序,新的公司章程必须由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整体改制方案范本(2篇)

整体改制方案范本(2篇)

整体改制方案范本一、项目背景分析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企业经营发展程度和市场竞争力受到了较大的挑战,因此需要对企业的整体进行改制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

本文将对企业整体改制方案进行详细分析和规划。

二、目标及原则1. 目标: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增加市场份额,实现持续增长。

2. 原则:以客户为中心,追求卓越品质,提高效率和生产力。

三、改制过程1. 组织结构调整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重新规划组织结构,建立适应市场变化的灵活机构。

建立科学合理的职能部门和岗位设置,明确职责和权限,提高工作效率。

2. 人才培养和选拔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注重培养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制定激励机制,吸引高层次人才并提升员工的归属感和士气。

3. 流程优化对企业各项核心流程进行优化,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信息传递速度和准确性,减少重复工作,降低成本。

4. 产品创新加强对产品研发和设计的投入,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

针对不同市场需求,制定不同的产品策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认可度。

5. 营销推广加强营销团队的建设,提高市场调研和市场预测能力。

制定切实可行的营销推广计划,拓宽销售渠道,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6. 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做好成本控制和资金管理。

建立健全的财务报告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运用,提高企业的综合盈利能力。

四、改制效果评估对整体改制方案进行效果评估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可以通过以下指标进行评估:1. 市场份额增长率:通过市场调研和对竞争对手的监控,评估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的变化。

2. 收入增长率:通过财务数据的分析,评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的变化。

3. 客户满意度:通过市场调研和客户反馈,评估企业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的提升情况。

4. 内部管理效率:通过流程优化和组织结构调整后的工作效率改善,评估企业内部管理的改善情况。

五、风险控制在改制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风险和挑战:1. 技术风险:新产品的研发和设计可能遇到技术难题,需要加强科研投入和技术人员培养。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未分配利润转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及对华力特的影响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及对华力有限责任公司特的影响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一、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税务处理的相关案例 1、上海神开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神开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10、公司及其前身历次转增股本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从 1996 年顾正等39 名自然人股东与上海东江企业有限公司出资 86 万元成立上海神开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至本招股书签署日,公司及其前身先后经历了 6 次增资及 1 次净资产折股。

在上述增资和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个人股东应缴全部个人所得税已由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第九税务所申报并扣缴完毕,并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20072)沪税缴电 05593658 号以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完税情况说明。

此次公司代缴历年转增股本形成的个人所得税的资金来源于个人股东自筹资金。

2、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 2 月 10 日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二次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以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中的6,000 万元按原出资比例折为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其余部分扣除自然人股东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折股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剩余部分作为资本溢价转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共享。

3、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 5 月 15 日,鱼跃有限2007 年临时股东会议决议通过,鱼跃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07 年 6 月,鱼跃有限以截至 2007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1,207.43 万元为基数,按 1:0.68704 比例折为 7,700 万股,整体变更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摘要】:公司整体变更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有歧义,实务操作中税收征管混乱。

本文从立法、案例、理论三个角度,从资本公积本质、税收规范和税收公平三个方面,提出自然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国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细化操作流程,并给出合理的论证,以保证制度的顺利执行。

一、问题的提出有限责任公司拟进行首次公开发行(IPO)和上市,通常会采用以某时点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变更股份有限公司,不改变股权结构,称之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整体变更”。

整体变更时,有限责任公司通常会将公司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的一项或多项转增股本,公司股东会面临转增股本部分是否缴纳企业或者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本文中的资本公积指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我国《公司法》及税收法律法规没有针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只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但是其适用情形不明确,概念界定不明晰,易混淆、误解,各级税务机关、证券中介机构和企业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理解产生巨大的分歧,其实务处理方式各异。

本文从现行立法、实务及案例、理论分析三个角度就本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现行法律规定分析1.现行法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改制过程重点问题及处理方案

股份制改制过程重点问题及处理方案

股份制改制过程中重点问题及处理办法一、股份公司设立、变更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在股份公司设立时亏损一般情况下,要求控股公司在股份公司设立时盈利,并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报财务报表剥离调整指导意见》执行。

如控股公司在股份公司设立时亏损,则应:改制进入股份公司的原企业的经营业务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审核股份公司是否符合连续三年盈利的条件时,主要应考察进入股份公司的经营业务是否盈利。

(1)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必须全部进入拟发行上市主体,股份公司具有独立的供、产、销系统。

进入股份公司的经营业务与原企业的经营业务在物理形态上(如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等)能够划分清楚,且在财务上也能够与原企业划分清楚。

(2)改制设立的股份公司前经营业绩的剥离遵循了配比原则,且股份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已对公司改制过程中运用的剥离原则和方法、分帐的合理性发表审阅意见。

(3)独立出来的股份公司与原母体及其控股实体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及重大关联方交易。

所谓重大关联方交易是指在股份公司的购货、销货或其他业务中关联方交易的金额占同类业务金额的比例超过5%(含),或者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含)以上的。

(4)进入股份公司的经营业务及其改制前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是股份公司主要的高级管理人员。

(5)有关中介机构(主承销商、发行律师)已经对公司上述情况进行了审慎调查,并且认为公司符合以上条件。

2、关于商标权的处置问题商标权作为能为公司带来超额利润的一种无形资产,对公司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

鉴于拟上市公司前三年业绩中包含了商标权给公司带来的超额利润,因此拟上市公司商标权处置方式应遵循以下原则:(1)改制设立的股份公司,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重组进入股份公司的,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使用的商标权需进入股份公司。

(2)定向募集公司应按上述要求对商标权的处置方式予以规范。

(3)拟上市公司应在获准发行前将商标权处置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商标权的处置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需要的审计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需要的审计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需要的审计流程•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流程•(一)尽职调查•对于改制项目,主要是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的合法性、企业业务状况和发展前景,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股本形成过程的合法性•从有限公司设立开始,需要关注设立时出资方式(系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除以现金出资外,实物资产出资的需要进行审计、评估等相关手续;无形资产出资的需要履行相关手续,如技术认定、评估,以土地出资的需要经过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并需要经国土管理部门的确认.•在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每一次股权变动时的法律文件(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等)是否齐备,行为是否合法。

• 2 、资产形成过程的合法性•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主要的经营性资产的形成过程。

•3、经营状况• 1 )经营业绩的真实性• 2 )关联交易情况• 3 )财务制度状况• 4 )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有限公司情况下,由于监管相对较弱、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财务人员的水平等原因,不可避免存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如民营企业大部分或多或少存在漏税现象,对此只能从大的方面去把握,具体问题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审计后才能知道。

• 5 )特定行业经营的合法性.如医药行业,是否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书、药品批准文号等;房地产行业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工程建筑企业是否具备工程建筑资质;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是否具备入网许可证是否等等。

• 6 )公司研究开发能力和核心技术情况•7 )业务发展前景•(需要调阅的资料须为原始资料)•(二)进行企业规范工作•(三)企业聘请中介机构•企业需要聘请财务顾问,负责改制方案的拟定、法律法规咨询、上市前的辅导、中介机构关系的协调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制作等等。

同时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评估师和律师协助改制工作.•(四)确定改制方案•在财务顾问的主持和统一协调下,会同企业以及会计师、律师共同探讨论证改制方案,包括发起人及其出资方式的确定、股本结构设置、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制度建立、资产处置(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商标使用权的处置等等)、人事劳资制度建立等等。

上市专题研究36:企业改制上市中需要协调和关注的问题

上市专题研究36:企业改制上市中需要协调和关注的问题

上市专题研究36:企业改制上市中需要协调和关注的问题一、外商投资企业上市相关规定与《公司法》的一致性问题公司法于2006年修订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上市的一些法规、规章需要同步进行修订。

起关键作用的文件《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是1995年颁布施行的,所规定的发起人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改制前需要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应有五个以上发起人等规定,导致外资企业上市的门槛过高。

同时,中国自然人能否成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外资企业上市后外资股东退出的是事前审批还是事后审批、外资股东需要缴纳哪些税费等问题尚无明确规定,需要进一步规范。

【小兵补充:1、商务部95年1号令好像没有要求发起人5人以上的规定。

最近在做的一个外商独资企业改制,引入了境内法人,符合新公司法要求:发起人半数以上在国内,但整体变更时股东未达到5人,商务部已经批准了。

2、中国自然人是肯定不能成为发起人的——至少目前现实操作中是这样;但是符合06年外资并购规定的中方自然人股东可以作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另外还有这样的说法:如果原为国内自然人成立的公司,运行1年以上的,可以引入外资,成立外商投资公司;如果中国自然人与外商设立外商投资公司,不行;外商投资公司也不能引进中国自然人增资进去。

这是两种不同的情形。

3、外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外资股东退出肯定是事先审批(报当地外资局或商务部);4、对于发起人股份锁定期,与内资企业上市锁定期是一致的。

外资投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如果不是控股股东,也是锁12个月,如天津普林、梅花伞等。

5、外商投资企业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必须连续3年盈利的规定也已经有所突破。

前几天看到一家过会的公司,就是06年引进外资07年改制为股份公司。

】二、新经济、新服务、新商业模式类企业上市问题1、募集资金项目投向问题。

传统类企业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资本性的投资,可以较为容易地披露投资项目的各个细节。

但新经济、新服务、新商业模式类企业的募集资金多用于无形的东西,如网络的建设、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升级、内部管理系统的完善、人力资源的投入、营运资金的补充等,预期效益一般较难预测,故难以形成“确定性”的信息披露,与“详尽披露”的刚性审核要求有一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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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引言《企业上市前改制重组》中国金融出版社作者:张朝元,于波,丁旭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对发行主体资格最基本的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基本条件是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公司。

现实中,有许多企业以及集团公司都是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是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步,公司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财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都应在此阶段调整和规范。

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和资产等方面维持同一公司主体前提下,以公司经审计后账面净资产额相应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仅仅是公司形式的一次变化,并没有发生实质内容的变化,企业仍然是在同一会计主体下进行生产经营、财务运营,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这种变更是能够连续计算公司的经营业绩的。

要达到这样的结果,对有限责任公司有以下要求:1.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时间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是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公司,而且此期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因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要求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应当是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公司。

虽然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以连续计算公司的经营业绩,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是连续经营在3年以上的公司,而且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公司是以公司经审计账面净资产额按不大于1的比例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

《公司法》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最低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但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要求:发行人上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的净资产值不应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

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 000万元,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

3.有限责任公司的盈利能力虽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对企业上市有基本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 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因为上市发行股票是“好中选优”,所以,公司的盈利能力要远高于这些财务指标,其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4.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性(1)公司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公司最近3年内没有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公司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程序1.发起人签署《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将原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某年某月某日经审计净资产额按1∶1或者小于1∶1的比例一次性折为股份公司的股份,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某股份有限公司。

2.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3.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5.召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议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折股方案》,并选举董事会成员。

6.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股份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注意的问题1.关于改制前的重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在改制前应对股权、资产、业务等方面进行重组,企业应利用重组把过去和现在存在的上市瑕疵与障碍进行规范予以解决,不要盲目急于改制为股份公司,要知道“改制容易、重组难”。

公司在对同一控制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时,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中介机构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如果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因此,企业在重组中既要解决发行上市的障碍,又要注意量的变化,以免影响上市进程。

2.关于连续计算经营业绩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最为关键的问题是能否连续计算经营业绩,要达到公司连续计算经营业绩,一是不能按照评估后的净资产值折股,应按照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这种变更是在没有改变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只是公司的组织形式的变化,能保证连续计算公司经营业绩;二是3年内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化,主营业务不能有重大改变,高管人员不能有重大变化。

3.关于折股比例与折股倍数的问题按照《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即折股比例应该≤1,也就是说1元的净资产折合股份公司股本为1股或者小于1股。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公司在变更为股份公司时股票价格虚高,损害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利益。

具体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引申:折股比例=折股数/净资产值≤1而折股倍数是折股比例的倒数,即折股倍数=净资产值/股本数折股倍数应小于将来股票发行溢价倍数,即折股倍数小于溢价倍数。

这样做符合风险与收益一致的原则,主要是使老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

4.关于变更时不能增加股本和股东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仅仅是公司形态的变化,因此,在变更时为了保持公司连续计算经营业绩,在进行股权重组时,只能在有限公司时改变股权和股东或者改制为股份公司后改变股东和股权,一定不能在发起设立当中变化股东及公司的股权。

5.关于变更后股份公司的经营时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即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成立时间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计算。

6.关于净资产值折股时股东所得税的问题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是按照账面净资产值折股,而公司的净资产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组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折股或转增股本过程中,个人股东只有“资本公积——股票溢价”部分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四、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和吸引外商投资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截至2007年底,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突破60万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中国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

近几年来,不少外商投资企业立足国内市场,寻求长远发展,并迫切希望到境内证券市场发行上市。

国内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市场规模和市场主体不断扩大,市场结构和运行机制不断完善,接纳更多的外商投资企业规范、有序地进入市场发行上市股票的条件日渐成熟。

但外资企业改为股份有限公司是进入证券市场的第一道门槛,改制是否规范直接影响上市的进程。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类型与特点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企业、外国经济组织、外国自然人依照中国的法律程序参与投资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的中国企业法人经济实体。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资金投资方式、收益分配方式、分担风险方式、经营管理方式、承担责任方式、清算方式的不同又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经营企业,也就是人们常称的“三资”企业。

这三种企业虽然出资形式不同,但它们有共同的基本特征:都是依照中国的法律程序而设立的企业,其法律地位都是中国企业法人,都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开办企业的资金中都有外国资金。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外资企业的主要区别就是外资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外国经济组织、外国自然人自己投资,自己经营,自己获得利润,自己承担风险;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却是外国企业、外国经济组织、外国个人与中国企业、中国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享受收益承担风险的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际上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由中外合营者共同投资设立,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以出资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中外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合营各方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知识产权等作价出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管理形式为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独立自主地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应该是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包括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而自然人不能作为投资者。

但自2008年9月,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如果境内企业有自然人股东,那么,中外合资企业可以保留中方自然人身份。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依照共同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共同举办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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