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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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2.2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答案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答案

个人所得税政策参考答案一、判断题1、错。

【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错。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个人取得稿酬收入,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注意不是应纳税所得额。

3、对。

4、错。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5、错。

【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本题考核所得来源的确定。

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

6、错。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单位发放的月饼应作为应税所得与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税。

7、错。

【解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8、对。

9、错。

【解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错。

【解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号)“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1.23•【字号】深地税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24号)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24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保密意识教育,强化责任意识。

明确各个环节为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的责任,建立保密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传播纳税人的信息。

除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根据司法或者行政文书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提供外,不得提供纳税人信息给媒体、其他部门和无关人员。

二、各级信息管理部门要加强各有关岗位的计算机系统访问控制和权限管理。

税务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利用相关资料和信息的,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在限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的使用范围内使用,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借、还手续。

三、市局机关处室对外报送的有关纳税申报工作的资料、报表(包括外单位来调查或者征求意见所需要提供的数字),除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外,还应当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工作暂行规定》(深地税发〔2007〕532号)规定的程序办理报送手续。

四、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申报宣传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一是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本地区、所辖企业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和纳税申报人数,申报统计和分析工作的有关数据不得在公开刊物上刊登;二是宣传纳税申报的正面典型时,须预先告知并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并保护好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是曝光纳税申报的反面典型案例时,应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有关规定,并保护好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不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况

不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况

不加收税收滞纳⾦的情况《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纳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起,按⽇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

根据现⾏税收政策,笔者梳理了以下⼗四种不应加收税收滞纳⾦情形,以供参考。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四种情形不应加收税收滞纳⾦:第⼀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扣缴义务⼈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扣缴义务⼈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

第⼆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纳税⼈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

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

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税收征管法第三⼗⼆条关于纳税⼈未按期缴纳税款⽽被加收滞纳⾦的规定。

即:当预缴税额⼤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

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纳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起,按⽇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的规定。

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

年收入超过12万要交个人所得税

年收入超过12万要交个人所得税

年收入超过12万要交个人所得税!这里的12万已交税,还需要叫个人所得税吗?解决时间:2010-02-03 11:57满意答案好评率:100%还要在申报,至于要不要交,看你要不要补回答人的补充2010-02-01 15:35年收入超过12万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三字体大小:大 - 中 - 小zhanglh发表于 07-04-17 15:38 阅读(5853) 评论(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各类申报情形例解例解三2006年12月18日【大字体】【中字体】【小字体】例解三、2006年,林女士每月都从北京市的A、B两家金融公司拿工资。

这两家金融公司一家位于海淀区,一家位于西城区,两家公司每月支付给林女士(1)按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200元/月;(2)客串B电视台某法律节目,每月取得劳务收入5000元,电视台按规定扣缴税款800元;(3)出版一科技专著,取得收入50000元,出版社已代扣税款5600元;同年,该专著被12家部委联合评选为XX大奖赛特等奖,奖金30000元;又被某市(地级市)评选得奖,奖金10000元,已代扣税款2000元。

(4)位于海淀区的家中被盗,保险公司根据林女士所购买的财产险,赔偿3万元。

则林女士应如何按《办法》的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答:林女士全年的收入来源渠道较多,适用的应税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偶然所得”四个项目。

由于林女士每月同时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在次月7日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2006年度终了,由于林女士的年所得达到12万元,她应该按照《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

具体如下:(一)平常取得收入时,林女士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应纳税款,并办理自行纳税申报1、工薪收入虽然A、B两个公司在每月支付林女士工资、薪金所得时都扣缴了个人所得税,但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中国境内二处或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应当将两处收入合并计税,并在取得收入的次月7日内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国税发[201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税发[201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税发[201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成文日期:2011-04-15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

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3.07•【文号】国税发[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今年以来,全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开展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确保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开局良好,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3月2日,全国各级地税机关已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近40万人。

但是,从前两个月情况看,仍然存在着地区间开展工作不平衡,申报人数偏少的问题。

目前,距自行申报工作结束的法定期限已不足一个月,还有大量纳税人没有履行申报义务,做好3月份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将面临更重的任务和更大的压力。

为此,对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着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将它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认真总结过去两个月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针对薄弱环节,进一步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突出重点,改进方法,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能否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也是检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振奋精神,鼓足干劲,千方百计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高自行纳税申报率,确保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中英文对照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227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03.10
【实施日期】2008.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
报)》(中英文对照版)的通知
(国税函〔2008〕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根据各地要求,现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中、英文对照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二○○八年三月十日附件: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INDIVIDUAL INCOME TAX RETURN
(For individuals with an annual income of over 120,000 Yuan)
所得年份:年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Year of income incurred: Date of filing:date month
year Amount in RMB Yuan。

[年收入12万个税申报]年收入超过12万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计算方法

[年收入12万个税申报]年收入超过12万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计算方法

[年收入12万个税申报]年收入超过12万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计算方法篇一: 年收入超过12万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计算方法年收入超过12万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计算方法转载▼标签:杂年收入超过12万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计算方法转载标签:杂谈例解一、年所得中是否包含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答: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第七条规定,例解二、小赵是×市M区A公司的技术骨干并拥有公司的股份。

+?++36000=158160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针对小赵的情况,主要有、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年财产转让所得=房屋出售收入+股票转让收入=+60000=117000+60000=177000元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年财产租赁所得=3500×12=42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0000元偶然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年偶然所得=9000元综上:2006年小赵的年所得=158160+25700+177000+42000+40000+9000=451860>120000元故小赵应该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

2、申报表的填写申报时,小赵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于申报表上需要填写小赵的年所得,以及各个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已缴税额、应补年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①各个月份发放的工资应纳税额的计算各个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个人缴付“三费一金”-费用扣除标准=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20%+3000×50%×20%=4840元小赵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500元,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小赵在申报时应补缴年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股票转让应纳税额+住房转让应纳税额=0+住房转让应纳税所得额×20%=0+117000×20%=23400元[注:境内A股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2.23•【文号】国税发[2005]20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附件1和附件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3修改)(发布日期:2013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13年8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重要意义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是新形势下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突破口,也是个人所得税税制建设与征管改革的发展方向。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的角度,充分认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完善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数据信息多,工作量大。

为此,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和健全制度,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本着先重点行业、企业,后一般行业、企业,先纳入管理后规范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全力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三、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培训,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打下基础各地应通过多种形式和各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辅导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扣缴义务人和具体办税人员以及税务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计算及表格填列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计算及表格填列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计算及表格填列2006-12-27来源:税政三处【字体:大中小】|【打印】|【纠错】|【关闭】《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附件中共涉及9个表格,其中附表2-9都已使用多年,今天主要与大家学习附表1,即: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一、表格获取:1、省局征管处统一印制: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对高收入集中的企事业单位税务干部可以直接送到。

2、网上下载地址: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税务报道>专题报道>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首页>办税服务>下载服务中心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得计算口径及表格填列方法:涉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六、七、八条。

具体:(一)综合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办法》制定,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年度自行申报。

不适用于平时个人计算纳税。

如:财产租赁所得(税费、修缮费、800或20%的费用减除标准)。

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办法》规定的5种情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中介机构或其他人员)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以内(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适用《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填写本表应当使用中文,也可以同时用中、外两种文字。

本表为A4横式。

一式两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二)年所得12万元的范围和计算口径按照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那么,年所得包括那些范围、计算口径如何确定就成为关键。

年所得12万元申报:无论是否已按月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都需进行自行纳税申报-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年所得12万元申报:无论是否已按月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都需进行自行纳税申报-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年所得12万元申报:无论是否已按月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都需进行自行纳税申报-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一般地,大家都知道年所得12万元以上需要自行申报。

实务中,很多纳税人疑问:虽然其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但平常已经由单位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是否还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纳税申报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对于《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五种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纳税人的情形,无论平常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在年度终了后办理自行申报。

换言之,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相结合的申报制度,凡《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五种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纳税人的情形,无论平常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在年度终了后办理自行申报。

当然,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平常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都应在年度终了后办理自行申报。

思考: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是否需要在次年3月31日前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

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

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做好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以下简称自行纳税申报)和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以下简称明细申报)工作,根据中央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的“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的“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等要求,结合金税三期工程全国推广和“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推进,充分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个人所得税税源、高收入者征管、信息化建设及以前年度工作情况,税务总局确定了自行纳税申报和明细申报两项工作目标、任务及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确保自行纳税申报人数平稳增长及电子明细申报覆盖面快速扩大,切实提升申报质量,培养纳税人自主申报意识,增强税法遵从度,保障个人所得税职能作用有效发挥,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和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夯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一)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任务2015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中,各地区应在确保自行纳税申报人数平稳增长的同时,鼓励纳税人通过互联网或移动客户端自助办税,着力提升电子申报率和自行纳税申报质量。

(二)明细申报工作任务截至2016年9月末,东部各省(含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大连、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山东、青岛、广东、深圳和海南)电子明细申报覆盖面不低于95%,中部各省(含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电子明细申报覆盖面不低于90%,西部各省(含内蒙古、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电子明细申报覆盖面不低于85%,基础工作较好的地区应力争实现电子明细申报全覆盖。

各地区申报率不得低于95%,基础工作较好的地区申报率应力争实现100%. 电子明细申报覆盖面和申报率指标具体解释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对省税务局组织绩效考评规则及考评指标的通知》(税总函[2016]20号)。

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问题的思考

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问题的思考

对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问题的思考摘要: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以上的”情形,并规定了纳税人必须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办理纳税申报,逾期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这是我国对高收入人群自行纳税申报在法律保障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无论对税务机关还是对纳税人来说都是一项崭新的工作。

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是世界发达国家都采用的方便有效的征收制度。

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加强了税收对收入的调节功能,是为缩小贫富差距所作的一项努力。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依法治税;纳税意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到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5,已超过了国际警戒线。

收入差距过大会影响我国内需,阻碍经济的发展,与我们所追求的“共同富裕”的目标相悖,严重侵蚀了广大社会成员对整个社会规范和社会秩序的信任和遵从,动摇了实现共同富裕的信念。

收入差距过大,也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减少收入差距。

在现代社会,个人所得税是财政收入来源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税种,更是政府干预收入分配活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但由于制度原因和个人所得税本身的缺陷,个人所得税没有发挥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迫切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出台的背景2005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纳税申报。

2006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以上的”情形,并规定了纳税人必须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办理纳税申报,逾期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标 签】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函﹝2013﹞708号【发文日期】2013-12-31【实施时间】2013-12-3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为继续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增强纳税人依法自行纳税申报意识,提升自行纳税申报质量和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2013年度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自觉性自2006年1月1日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以下简称自行纳税申报)以来,在各级税务机关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

但是,目前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申报质量总体不高,纳税人自觉主动申报意识不强,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利用不够,税务机关服务水平仍有待提高。

各级税务机关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推行自行纳税申报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举措,要对这项工作常抓不懈,一抓到底。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周密计划,积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挖掘申报潜力;强化数据分析利用,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推进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夯实基础,加强自行纳税申报常态化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巩固各项基础工作,将自行纳税申报纳入全年所得税重点工作进行管理。

一是打牢制度基础,各地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作为组织协调机构,要继续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流程和机制,要根据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特点,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工作考核,稳步有序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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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
申报期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标 签】12万元以上纳税人,后续工作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7﹞49号
【发文日期】2007-04-24
【实施时间】2007-04-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已于4月2日结束。

现就做好自行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有关后续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总结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首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中,认真落实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开拓创新精神,克服和解决了许多过去没有遇到过的困难及问题,积累了大量经验。

各地要认真总结这些好的做法和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措施,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积累经验,做好准备。

同时,要及时主动地向地方党委和政府认真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取得地方党委和政府对这项工作的进一步关心和支持。

二、做好申报期结束后的自行纳税申报受理和服务工作。

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已经掌握的信息,认真分析各个高收入行业和企业的纳税人申报情况,从中发现应申报未申报人员较多的行业和企业,对纳税人采取约谈、限期申报等措施,要求应申报未申报的纳税人限期申报。

纳税人在申报期结束后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优质服务,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三、有的放矢地开展专项检查和典型案例曝光工作。

为了巩固自行纳税申报成果,打击违法行为,要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尽快开展年所得12
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是应申报未申报的个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未申报人数较多的高收入行业和单位的纳税人。

对违反税收规定未在税务机关通知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的,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省级地税机关应于9月底前选择2-3个查处的典型案例在媒体上曝光。

四、充分利用好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数据。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对这次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数据,从各个角度进行认真统计分析,加以充分利用,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服务。

要归纳高收入个人的分布情况和特点,确定今后加强和改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点;认真归集、整理和录入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数据,将已自行纳税申报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充实到个人收入档案,不断扩大个人收入建档管理的覆盖面,并对其实行重点跟踪管理和服务。

五、大力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

各地要加快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进度,尽快覆盖到所有扣缴义务人。

要通过统计分析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情况,调整确定重点管理的当地高收入行业和企业,并且找出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薄弱环节,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

对没有认真依法履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义务的单位,应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严肃处理,促使其认真做好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六、加快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步伐。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要求,加快推广应用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步伐,为进一步做好今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七、深入持久地开展税法宣传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不间断地、持之以恒地开展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渠道,广为宣传讲解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和具体体现,并加强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缴纳税款和自行纳税申报的办税程序等的宣传辅导,反复告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提醒纳税人平时应完整、准确地记录每一笔收入和纳税信息,并保存收入及纳税凭据,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收入时,要提供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凭据,协助纳税人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

八、大力表彰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在我国是有史以来的第一次,今年又是第一年。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克服了时间紧迫、工作量大、信息缺乏、手段有限、经验不足等困难,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倾注了大量心血,付出了艰辛努力,"以微笑换成效,以工作换合作,以诚意换满意,
以主动换互动,以耐心换真心",保证了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取得明显成效。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在认真总结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开展情况,对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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