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工三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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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工三矿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员工的从业行为,引导和激励员工遵章守纪、爱岗敬业、积极进取,营造弘扬正气,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保证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目标及使命、愿景的顺利实现,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员工奖惩按照“人人平等、奖罚分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矿管理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员工,矿范围内的其他从业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奖励是对员工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开拓创新,以及符合公司行为准则、道德规范的认可和正向激励。
第五条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非物质奖励两种形式。
第六条对员工的物质奖励和非物质奖励可同时进行。
第七条矿对表现优秀的部门队组和员工进行嘉奖
1、单项嘉奖:每月由矿从当月绩效工资总额中直接提取,原则不超5%;由矿长根据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对单位或个人进行特别奖励。
奖励对象如下:
超额完成当月任务的队组及其管理者和有关人员;
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有关措施避免事故的有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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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原则,反“三违”成绩显著和在事故抢救中的有功人员;
依靠技术革新、工艺改造进而改善作业条件、改进安全设施,为提产增效、减少或避免事故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
单产单进创记录的队组及相关人员;
提出合理化建议,为矿井建设生产管理积极献计献策的单位或个人;
连续三月完成计划任务的队组以及创造年度记录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嘉奖的情况。
第三章处罚
第八条处罚是对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安全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等行为的惩戒和鞭策。
第九条处罚分为处分和经济扣罚。处分分为:通报、警告、记过、记大过、待岗培训、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可以进行经济扣罚。(凡在处分期间涉及岗位变更时,应及时变更岗位协议书,变更岗位协议书由二级单位执行。)
第十条劳动纪律包括:
1、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矿规定的工作时间、交接班制度及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者旷工;
2、员工应服从组织安排,履行好岗位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好自己的工作任务;
3、员工严禁以下行为:
(1)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和能源;
(3)擅自动用矿的设备、物资、财产为私人和外单位服务;
(4)偷窃矿物资、财产;
(5)在禁止烟火的劳动区域和场所,携带火种和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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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班前、班中饮酒;
(7)打架斗殴、无理取闹、聚众闹事;
(8)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或在工作时间干私活;
(9)泄漏本矿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
(10)在没有与矿解除劳动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之前与其他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请假制度及处罚
(一)请假制度:
员工因故不能正常出勤,必须履行各种请、批假书面手续,报送本单位专、兼职考勤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1、员工请婚、探、产、工伤、丧和年休假,按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2、员工因工负伤、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出勤,须经平朔医院诊治或转诊后,由平朔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和休假证明。职工因突发疾病不能到平朔医院就诊的,可持就诊医院开具的急诊证明、急诊挂号票、交费收据等相关资料到平朔医院开具休假证明。
3、员工请事假的期限和审批权限:国内事假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因私出境港澳地区为3个月,其他国家为6个月。事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管理权限审批。二级单位主管级管理人员审批权限1—2天,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权限3—7天,超过8天事假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分别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4、员工各种假期(包括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及外出学习等)期满,未按期回单位销假并上班者,按旷工处理。员工擅自安排雇请他人顶岗,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处罚:
(1)月无故迟到(上班时间迟到5分钟内视为迟到)、早退(下班时间提前5分钟内视为早退)1-3次,每次扣罚不得低于当月绩效工资的3%;超过四次(含四次)扣罚当月全部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2)月度每旷工1天扣罚当月绩效工资的20%;月累计旷工4-8天的给予记过处分;月累计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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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天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天(含10天),或者一年内(自每年1月1日起)累计旷工超过20天(含20天),解除劳动合同(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注: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违反其他劳动纪律的处罚: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员工消极怠工、擅离职守,经教育批评不改的,可以给予通报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直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3、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和工具、浪费原材料和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直至待岗培训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4、擅自动用矿的设备、物资和财产为私人和外单位服务的,一经发现除责令赔偿损失外,给予当事人通报直至待岗培训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5、偷窃矿物资和财产,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直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6、在严禁吸烟的劳动区域内吸烟、在班前班中饮酒,每发现一次扣罚本人当月绩效工资的20%,并给予通报直至待岗培训等处分。
7、工作期间擅自离岗干私活,根据情节扣罚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的10%-50%;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殴扣罚当事人当月全部绩效工资,给予通报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8、泄露本公司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9、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经明确提出,拒不改正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对员工违反安全规程及其他规章制度的处罚根据相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员工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五条对员工给予警告处分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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