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备案审核表——(工商税务,核审表)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及其提交材料规范-东莞工商局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注: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附表2“联络员”及附表3“涉税信息表,无需填写“基本信息”栏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号”栏。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并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变更或备案登记的,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其中在“变更/备案”栏填写变更或备案前后内容。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
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代表变更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姓名更改的,应填写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
“变更/备案事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注销”栏和“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
5、“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的“委托权限”栏应在相应的项目中勾选“同意”或“不同意”。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由外国(地区)企业在“申请人承诺”栏中签署。
6、“标准地址”的查询途径有两种:(1)查询网址:http://59.37.20.98/gabzdz/view/jsp/view/address2.jsp;(2)关注“东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02.13•【文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3号]•【施行日期】1995.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0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外国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第三条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厅)(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该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第五条外国企业未经批准和登记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不得开展本实施细则允许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六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成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委托登记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委托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09•【字号】浙工商企〔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委托登记的通知浙工商企〔2015〕5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通知精神,为进一步体现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准登记委托由代表机构所在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申请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委托由所在地经工商总局授予外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登记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二、对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设立须经审批的代表机构,由省工商局负责,如上述代表机构所在地属杭州、宁波的,分别委托由杭州、宁波市工商局负责。
三、对已经在我局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我局将于近期办理迁移手续。
请迁入地登记机关做好接收登记档案、通知代表机构、换发登记证等工作。
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年度报告和日常监管工作由其登记机关负责。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迁移时尚未报送年度报告的,由迁入地登记机关在办理迁移登记时一并接收年度报告,迁入地登记机关应通知其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五、各受托局要严格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登记管理职责。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省局将定期组织登记质量检查,加强委托下放后的事中、事后管理。
六、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省工商局联系人:企业处阙利明,联系电话:*************。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及附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注: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联络员信息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表注:1.本文书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一照多址”备案,每个经营场所分别填写。
3.申请人请按照格式规范填写,并在相应的“□”中打“√”。
自建房、无法提供详细地址的需填写《方位示意图》。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申请人承诺”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变更登记,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市场主体公章。
5.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由隶属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隶属市场主体公章。
6.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7.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方位示意图(自建房必填)市场主体“一照多址”备案申请书章。
2.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
市场主体“一照多址”备案通知书()登记一照多址字()号市场主体名称:(印章)年月日(本通知书适用于市场主体“一照多址”备案。
市场主体应按照规定放置于醒目位置或持续公示在首页显著位置)财务负责人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9〕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函〔2009〕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期一些地方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采用了新的注册类型,造成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类型与税务登记注册类型和税收核算统计企业类型划分不一致。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税务登记中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的划分,仍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执行。
为了做好新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与现行的统计登记分类之间的衔接,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105号),就如何将新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归类到现行的经济类型中予以了明确。
现将文件转发你们,请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地地方税务局相应修订综合征管信息系统。
附件: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陆续出台了新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为便于在统计调查中准确填报登记注册类型,我们编制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
现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说明:1.凡在工商局登记为“股份制”、“股份制分支机构”、“股份制企业(非法人)”的单位,如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注册为股份制企业,并以募集方式筹集资本的,对应160“股份有限公司”;否则,对应151“国有独资公司”或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联营”企业按照实际联营情况,对应141“国有联营企业”、142“集体联营企业”、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149“其他联营企业”。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工商税务)
【表单说明】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基础项目:1.总分机构类型:分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总机构项目部、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
2.分支机构层级:分支机构适用,分为2级、2级(有下级)、3级及3级以下、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
选择有下级的需维护上级机构和下级分支机构,选择2级、3级及3级以下则只需维护上级机构。
3.跨地区转移类型:分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非跨地区税收转移”4.汇缴企业类型:分为“按应纳税额比例”、“按税率比例”、“按应税收入比例”三种。
5.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分为“是”、“否”。
6.不同税率地区标识:分为“是”、“否”。
7.就地缴纳标识:分为“是”、“否”。
8.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在0—100%之间。
9.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分为“是”、“否”。
10. 总机构征管主体:适用于上海,当备案的机构为总机构时必填,在“国税”、“地税”中单选。
特殊规则:1.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的,不同税率地区标识、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月(季)度预缴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月(季)度预缴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2.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非跨地区税收转移”的,汇缴企业类型、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书及换发代表机构证件工作的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3.10
【实施日期】2011.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书及换发
代表机构证件工作的公告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市将开展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书及换发代表机构证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提交年度报告书的范围和地点
在2011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驻杭代表机构,均须向工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书。
其中,须经相关部门审批的特殊行业(如航空、银行、保险等)驻杭代表机构向浙江省工商局提交年度报告书(省工商局地址:西湖区莫干山路77号),其余驻杭代表机构均向杭州市工商局提交年度报告书(市工商局地址:江干区凤起东路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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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登记表格及参考文书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①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②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登记的无需提交。
3、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①根据《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②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登记的无需提交。
4、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原件提交商务部门)注:①外商独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修改协议;但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申办的外资企业应提交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
属(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向工商部门提交公司合同修改协议。
②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登记的无需提交。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登记的无需提交。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提交商务部门)注:企业住所、企业名称、投资者名称、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变更(备案)审批的无需提交。
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的详
xx企业在xx大陆设立办事处的详细程序,在全国各地有略有差别,但基本程序是一致的。
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手续,共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办理审批手续。
这一阶段的最后结束以审批机关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为标志。
第二阶段是工商登记手续。
这一阶段的最后结束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为标志。
第三阶段是设立后登记手续。
外国企业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后,需要前往银行、海关、税务、公安局等部门办理登记和其他手续。
一、审批阶段:颁发《批准证书》按照中国法律,从事不同业务的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不同的政府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外企不得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其人员不得以办事处人员的身份从事业务活动,不准在住处设置外国企业的标志。
中国法律规定的审批机关根据各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
目前有权审批外国企业办事处的中国政府机关是:申请文件不同的审批机关对于设立外企办事处所要求提交的文件会有所不同。
一般地说,设立外国企业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原件)申请信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资料:(1)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2)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3)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4)从事的业务范围;(5)首席代表的姓名;(6)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7)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申请信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原件)资信证明必须包括下列资料:(1)该xx企业的名称及帐号;(2)该外国企业通常的存款额,例如申请书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额;(3)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3.首席代表的任命书(原件)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4.首席代表和其他常驻代表的简历、护照的复印件和照片司的准备简历时应当注意,简历所列的时间必须连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17•【文号】工商外企字[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1月19日以国务院第584号令公布,将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认真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保障代表机构在我国境内合法开展业务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是在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背景下颁布的。
《条例》的实施,对于我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完善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制度,推动代表机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深化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代表机构为我国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规范代表机构登记管理,1983年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施行二十多年来,为代表机构在境内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代表机构登记管理中也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代表机构在设立户数、业务范围和活动方式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化,原办法的滞后性日益明显,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条例》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代表机构的性质和准入标准,拓展了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范围,明确了业务活动的规则,为代表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
各项审计报告需要的资料清单
各项审计报告需要的资料清单内部审计一.内部审计资料清单账务资料1.审计期间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含分公司)说明:含年报主表、附表和报表附注以及季报、月报表 2、全部账目说明:内审期间3、全部会计凭证说明:内审期间4、科目余额表说明:内审期间各年1级至末级的期初、期末和累计发生额 5、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调节表说明:内审期间各年所有帐户全部银行存款对账单和审计期末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6、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产权证明(鉴定书)7、长短期投资,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被投资单位会计报表说明:截止会计报表日的被投资单位经审计会计报表 8、长短期借款合同,抵押担保资料说明:内审期间9、固定资产盘点表说明:标明固定资产各称、规格、数量、原值、预计残值、使用年限、折旧额、净值10、存货盘点表说明:截止会计报表日的盘点表,标明存货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11、纳税申报表、缴款书、税务检查报告12、所有往来明细说明:含应收(付)帐款、预收(付)帐款、其他应收(付)帐款 13、收支明细表说明:内审期间各年主营业务收支明细、其他业务收支明细 14、费用明细表说明:内审期间各年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财务费用明细 15、支票的领、用、存及作废情况表登记簿说明:内审期间期16、发票使用情况表说明:领购票号、金额;已使用的票号、金额;剩余的票号、金额备查类资料17、营业执照说明:工商18、税务登记证说明:国税、地税19、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说明:质量监督局20、纳税鉴定文件说明:国税、地税21、公司章程、协议说明:工商备案22、设立、变更验资报告23、以前年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说明:内审期间内 24、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说明:内审期间内 25、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说明:含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内部管理制度 26、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情况、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原因说明 27、单位组织结构框架图28、股东会、董事会重大决议等文件,重大诉讼、重大违纪事项、重要会议记录说明:内审期内29、上级部门对企业检查的处理、通知文件其他备查类资料30、其他重要经济合同说明:含租赁、贷款、保证保险、许可权、委托管理、长期投资、购销、专有技术等31、工程承包合同32、招投标文件33、总、分包合同34、工程预算及决算书35、转让房地产有关资料说明:商品房销售合同副本、工程施工结算单等 36、销售情况汇总表37、涉及收入、成本的所有合同38、房屋销售明细清单专项审计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需要的资料清单年度审计需提供的资料一(基本资料1、外经委关于可行性报告及董事会组成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营业执照2、企业合同、章程3、财政登记证、外汇登记证、(国、地)税务登记证、外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4、历次验资报告、评估报告5、上年度审计报告6、减免税批复等税务批准文件7、外币帐户银行开户证明8、管理当局声明书(事务所提供样本)二(内部管理文件及经营情况文件1、组织机构及管理层人员机构资料2、重要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决议或会议纪要3、财务、库存、销售、人事等主要管理制度4、本年度借款、销售、租赁、担保、投资等合同及协议5、本年度投资人、实收资本、经营业务等重大变动情况说明6、重大争议、诉讼、未决事项、兼并及重组等情况说明7、若进行过内部或政府审计,提供内部或政府审计报告8、重要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如: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专利证等)9、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三(会计资料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各种税务报表及对外申报的其他报表2、财务状况说明书及会计报表附注3、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银行对帐单及余额调节表、现金盘点表、发票4、实物盘点及往来款对帐记录等专项审计需提供的资料一(企业基本资料(复印件)1、批准证书(外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公司章程2、税务登记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3、历次验资报告、评估报告4、最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5、减免税批复等税务批准文件6、管理当局声明书(事务所提供样本)二(会计资料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各种税务报表及对外申报的其他报表2、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三(高新认定涉及的相关文件1、研究开发部门机构、人员资料(研发人员聘用合同、工资表等)2、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五年以上独占许可合同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证书复印件3、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书面材料4、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书面材料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相关数据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经审计后再最终确定)6、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合同复印件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上报的其他资料8、近3年研发经费台账或明细表(注明凭证编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审计所需资料年度审计需提供的资料一(基本资料1、外经委关于可行性报告及董事会组成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营业执照2、企业合同、章程3、财政登记证、外汇登记证、(国、地)税务登记证、外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4、历次验资报告、评估报告5、上年度审计报告6、减免税批复等税务批准文件7、外币帐户银行开户证明8、管理当局声明书(事务所提供样本)二(内部管理文件及经营情况文件1、组织机构及管理层人员机构资料2、重要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决议或会议纪要3、财务、库存、销售、人事等主要管理制度4、本年度借款、销售、租赁、担保、投资等合同及协议5、本年度投资人、实收资本、经营业务等重大变动情况说明6、重大争议、诉讼、未决事项、兼并及重组等情况说明7、若进行过内部或政府审计,提供内部或政府审计报告8、重要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如: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专利证等)9、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三(会计资料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各种税务报表及对外申报的其他报表2、财务状况说明书及会计报表附注3、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银行对帐单及余额调节表、现金盘点表、发票4、实物盘点及往来款对帐记录等专项审计需提供的资料一(企业基本资料(复印件)1、批准证书(外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公司章程2、税务登记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3、历次验资报告、评估报告4、最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5、减免税批复等税务批准文件6、管理当局声明书(事务所提供样本)二(会计资料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各种税务报表及对外申报的其他报表2、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三(高新认定涉及的相关文件1、研究开发部门机构、人员资料(研发人员聘用合同、工资表等)2、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五年以上独占许可合同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证书复印件3、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书面材料4、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书面材料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相关数据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经审计后再最终确定)6、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合同复印件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上报的其他资料8、近3年研发经费台账或明细表(注明凭证编号)9、项目实际投资额10、近三个会计年度的项目销售收入11、项目实际投资及销售明细软件企业认定需申报的资料 2013年最新软件企业认定需申报的资料。
(商务邀请)邀请外国人来华要求及所需材料
邀请函办理注意事项一、收件、发件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09:00——11:30二、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遇节假日及特殊情况顺延。
三、联系方式地址:省商务厅投资服务中心业务大厅(哈尔滨市和平路175号)电话:0451-8264 2695邮箱:wsyqsp@申办外国人来华商务签证邀请函所需材料1、邀请外国人来华的情况说明(申请单位文头纸,法定代表人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包括①本公司简介;②邀请来华事由;③被邀请人国外工作单位及职务介绍。
)2、打印完好的《黑龙江省商务厅邀请外国人来华审批单》(见样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主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公章(在省工商局注册企业除外);[要求企业提交打印件,同时将审批单电子版(WORD文档格式)传至省商务厅邮箱:wsyqsp @]3、被邀请人的护照复印件(申办多次往返签证邀请函必须提交二次以上签证入境记录);4、被邀请人国外单位出示的派遣函或在职证明;5、申请单位有效营业执照(须经当年年检)副本原件及复印件;6、申请单位有效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7、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8、申请单位《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9、被邀请人访华日程表(具体写明在华时间、在华活动内容);10、申请单位出具的承诺书(见样式);11、至少半年或一年期有效商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2、当年海关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13、申请单位出具的授权书(见样式);1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黑龙江省商务厅邀请外国人来华审批单承诺书 (样式)_______(单位名称)因______业务需要拟邀请______(国家)______(姓名)等___人来华,现为其申办 ___次访问签证邀请函。
我单位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并保证被邀请人在华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能够得到有效保证。
我单位承诺将敦促、监督被邀请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依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并按时离境。
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
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2022年版)目录第一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申请类文书规范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文书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3】非公司企业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4】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6】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7】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8】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9】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10】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1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二、其他登记申请文书规范【12】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13】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14】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15】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16】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第二部分市场主体登记审核类文书规范【1】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审核表【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3】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审核表【4】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5】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审核表【6】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7】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审核表【8】公司撤销变更登记审核表【9】增、减、补、换发证照审核表【10】股权出质登记审核表【11】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审核表【1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审核表【1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1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审核表【1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16】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审核表【17】市场主体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18】市场主体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目录第三部分市场主体登记通知类文书规范【1】接收申请材料凭据(附表申请材料接收目录)【2】延期登记通知书(附表申请材料接收目录)【3】登记通知书【4】不予登记通知书【5】公司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6】公司不予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7】准予迁入调档函【8】增、减、补、换发证照通知书【9】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10】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11】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12】股权出质撤销登记通知书【13】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14】核发证照情况表说明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的详细程序
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的详细程序,在全国各地有略有差别,但基本程序是一致的。
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手续,共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办理审批手续。
这一阶段的最后结束以审批机关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为标志。
第二阶段是工商登记手续。
这一阶段的最后结束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为标志。
第三阶段是设立后登记手续。
外国企业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后,需要前往银行、海关、税务、公安局等部门办理登记和其他手续。
一、审批阶段: 颁发《批准证书》按照中国法律,从事不同业务的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不同的政府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外企不得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其人员不得以办事处人员的身份从事业务活动,不准在住处设置外国企业的标志。
中国法律规定的审批机关根据各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
目前有权审批外国企业办事处的中国政府机关是:申请文件不同的审批机关对于设立外企办事处所要求提交的文件会有所不同。
一般地说,设立外国企业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 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 原件)申请信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资料:(1) 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4) 从事的业务范围;(5) 首席代表的姓名;(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7) 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申请信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 原件)资信证明必须包括下列资料:(1) 该外国企业的名称及帐号;(2) 该外国企业通常的存款额,例如申请书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额;(3) 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3. 首席代表的任命书( 原件)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4. 首席代表和其他常驻代表的简历、护照的复印件和照片准备简历时应当注意,简历所列的时间必须连贯。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数据规范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rCYbSWRLIA
GB/T 19488.1 电子政务数据元 第 1部分:设计与管理规范
其中: a)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检信息包括:年检基本信息、年检核对信息、常驻 代表机构活动开展信息; yhUQsDgRT1 b) 业务申办信息包括:业务申办信息、申请信息、受理信息、核准信息、驳回信息、不 予受理信息、提交文件信息、归档信息。 MdUZYnKS8I
图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框架图
外国 ( 地区 ) 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企业(机构) 基本信息
◆主体身份代码 ◆企业 ( 机构 ) 名称 ◆注册号 ◆企业 ( 机构 ) 类型 ◆行业门类 ◆行业代码 ◆国别 ( 地区 ) ◆成立日期 ◆登记机关 ◆外资产业代码 ◆中西部优势产业 代码 ◆经营 ( 业务 ) 范围 ◆经营 ( 驻在 ) 期限 自 ◆经营 ( 驻在 ) 期限 至 ◆属地监管工商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发照信息 ◆发照原因 ◆发照人员 ◆发照日期 ◆领照人员 ◆联系电话 ◆补照原因
收照信息 ◆收照原因 ◆收照人员 ◆收照日期
文档
申请信息 ◆申请方式 ◆联系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申请日期
受理信息 ◆通知书文号 ◆受理意见 ◆受理人员 ◆受理日期
4.1.9 迁出信息 6y6v3ALoS89
4.1.10 注销信息 7M2ub6vSTnP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20 年度)谨此确认:本代表机构对年度报告书及提交的其他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代表机构名称:注册号:登记机关:首席代表签字:申报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年度报告须知1、本报告书适用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向登记机关申报年度报告。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代表机构向登记机关申报年度报告的,参照适用。
2、代表机构应按实际情况填写本报告书,并由首席代表签字后,于当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
3、“本年度代表机构营业性收入(金额)”: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仅对于可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需填写本栏目。
4、“工作人员数”:指除首席代表、代表外,在本代表机构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其他人员数量。
5、“是否依法须经批准”: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代表机构登记前是否须经批准。
本栏如填“否”,“相关批准文件是否有效”一栏可不填写。
6、“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代表机构可自行选择是否需要填写此项目。
7、“工商登记联络员”:指本代表机构与工商部门进行日常联系,获取政府部门相关信息的人员。
8、代表机构向登记机关提交本报告书时,还需提交:(1)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2)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3)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
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本年度外国(地区)企业拨付经费(万元人民币)本年度代表机构营业性收入(万元人民币)本年度代表机构费用支出(万元人民币)审计机构名称审计报告编号代表人数(含首席代表)外籍人员数港澳台地区人员数境内人员数工作人员数是否依法经批准是□否□相关批准文件是否有效是□否□是否从事营利性活动是□否□营利性活动类别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代表机构登记情况登记证注册号成立日期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国别(地区)驻在场所驻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业务范围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外国(地区)企业住所外国(地区)企业是否存续是□否□外国(地区)企业存续期限代表机构备案情况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姓名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外国(地区)企业资本(资产)外国(地区)企业经营范围代表机构代表姓名登记机关意见年月日报送日期报送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委托事项□提交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