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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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一、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概述(一)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是法律加于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通常与权利相对应。

1、根据义务的来源:法定义务&约定义务法定义务: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

如成年子女赡养年老父母的义务,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义务等。

约定义务: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

如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按约定负有交货的义务,而买方按约定有支付货款的义务。

2、积极义务&消极义务积极义务(作为义务):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如交付财物的义务。

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要求义务人不作为的义务,如不得妨碍财产所有人行使所有权、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等。

3、对世义务&对人义务4、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随附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

随附义务: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举例:张三把车卖给李四,张三把车交付给李四并移转其所有权,是张三的主给付义务;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保险合同等文件给李四,是张三的从给付义务;告知李四该车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张三的附随义务。

5、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真正义务:有相对人的义务,即义务主体和权利主体是利益相互冲突的两个人。

合同上的义务基本上都是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合同相对人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亦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理论上也称间接义务。

(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商法:调整企业内部关系及其对外的营利性行为的法律。

人身关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的合称。

财产关系:财产是具有效用、稀缺性、合法性,能以货币衡量的劳动产品与非劳动产品。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关系:自然人就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身份关系:自然人就身份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在团体或社会体系中所形成的稳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民法典:将异国绝大多数的民法规范规左在一个立法文件中的立法形式。

民事单行法:针对特立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左的特别法规。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表现形式,即构成民法的各种材料。

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一元制:只有成文法才是民法的渊源。

多元制:除制泄法外,还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律。

成文民法:民法典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民法规范。

习惯民法:并非由国家立法机关制立,而是在全社会或某一社会领域内,以约怎成俗方式形成,并有一定强制力加以保障的规则。

法理:被社会公认的,正当的法律原理。

判例:法官在裁判中,就民法问题所陈述的观点。

市民: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自己为目的,以他人为手段的人。

公民:从属于国家,参与国家普遍事务,以国家为目的,以自己为手段的人。

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准则,静态上,对整个民法都有价值导向作用,动态上,是制定、遵守、执行、解释民法的根本准则。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私法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左范I期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可根据自己的意思,设左、变更、消火与他人之间的私法关系。

民事责任与义务的界分问题再思考

民事责任与义务的界分问题再思考
( ) 二 担保 说质疑
将行 为人确实 没过错 但仍 然 要 承担 责 任 的情形 称 作
即国家强制的对象原则上为责任人的财产。 与国家 强制力 相 联结 ?对 此 , 者认 为 , 于 民事 义 产性 , 笔 关 务和责任关系的界分之通说或共识仍然存在诸多可
2担保 说 。郑 玉 波先生 曾指 出 , 任除 了有 第一 . 责
② 即“ 议 之处 。本文 旨在对 民事责任 的界定 进行 检讨 , 尝试 种意义之外 , 还有第二种意义 , 乃债务人就其债 应以其财产 为之担保 ( i t e) E s hn 之谓”[ 6 ne o] 王泽 11 P 在此基 础上 提 出一 种义 务与责 任界分 的新 标准 , 并对 务 , 相关法律条文中责任一词的使用情况予以评析。 ∞
第 4期
刘保 玉等 : 民事责任与义务的界分 问题再思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 3
高度危险作业是一种合法行为 , 至少 界定 :责任是提供担保 (aat的义务, “ wr n r ) 债务是应为 任时特别指出, 是不为法 律所禁 止 的行 为 ;] 德 国的 冯 ・ [隧 6 巴尔教 授 的给付 。④ ”
( ) 一 责任 界 定的两种 学说
1后果说。我国学界通说认为, . 民事责任是指民 论较多。 阿米拉 (m ̄) ③ A i 曾对这两个概念做过经典的
* 基金项 目: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 目( F 00 、  ̄B X 7 ) 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 规划项 目( J B 1 ) i事实体法和程序法 的制度衔接与规则协 0 D 02 ( 7  ̄ 调》 的前期成果之一 。 作者简介 : 保 ̄(93 , , 刘 1 一)男 河南郑州人 , 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 6 北 山东大学 法学院教授 , 士生导师 , 博 中国人 民大学民商事法 律科学 研究 中心研究员 , 研究方 向为民商法学 ; 周彬彬(9 1 , 18 一) 山东沾化人 , 山东政法学 院民商法学院教师 , 山东大学法 学院博士研究 生, 研究 方向为 民商法学。

民法总论练习题

民法总论练习题

民法总论练习题在2009-03-20 20:32:34,shzfmfx <> 写道:第一套民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私法2、财产关系3、人身关系4、民法的渊源5、实体法二、判断并说明理由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和万民法。

()2、《民法通则》是中国现行的民法典。

()3、民法可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上的民法。

()4、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所有的财产关系。

()5、民法是公法。

()6、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命令与服从关系。

()7、在中国,习惯和法理是民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8、民法是关于民事权利的法律,故民法是程序法。

()9、民法是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它与其他部门法律一起构成一国的法律体系。

()10、英美法系是与大陆法系平衡存在的一种法律体系,都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1、英美法系没有民法,其民法典内容分布在财物法、合同法、侵权法等法中。

()三、不定项选择题1、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A、所有的人身关系B、平等的人身关系C、所有的财产关系D、平等的财产关系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A、静态的财产关系B、财产占有关系C、动态的财产关系D、财产的交易关系3、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A、人格关系B、具体的人格权利关系C、身份关系D、父母与子女的关系4、民法的渊源包括:()A、制定法B、习惯和法理C、规章制度D、道德传统5、民法的性质是:()A、民法是私法B、民法是权利法C、民法是公法D、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6、甲原为乙大学四年级学生,因在期末考试时自己作弊而被乙大学开除,无法获得毕业证、学位。

甲同学心中不服,多次与乙大学交涉未果,故将乙大学告上法庭。

这一法律关系属于下列哪一种法律调整?()A、民事法律B、刑事法律C、行政法律D、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7、下列社会关系中不属于民法调整的是哪一种关系?()A、合同关系B、征税纳税关系C、继承关系D、借贷关系8、甲为外国人,参加了中国乙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黄龙五日游。

民法练习 2

民法练习 2

练习 2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名词解释1、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事实3、绝对权4、相对权5、形成权6、请求权7、抗辩权8、民事责任二、判断题1、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 )2、民事法律关系是以财产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 )3、民事法律关系又称民事关系。

( )4、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意识关系。

( )5、国家亦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6、公民只要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即是享有了民事权利。

( )7、公民没有行为能力照样可以享有民事权利。

( )8、公民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必然享有民事责任能力。

( )9、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 )10、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事件。

( )11、作为法律事实的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客观情况。

( )12、民事法律行为必然是民事主体的合法行为。

( )13、凡是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情况都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 )14、甲与乙订立贷款合同,丙为乙作担保。

(1)甲与乙间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

()(2)甲与丙间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

()(3)甲与乙间的权利与甲与丙之间的权利是什么关系。

()(4)乙与丙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15、既得权与期待权的区别实质是权利生效要件是否齐备的区别。

( )16、在民事权利的分类中财产权属专属权,人身属非专属权。

( )17、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否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的存在。

( )18、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法律救济手段中的自力救济方式。

( )19、民事责任是因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侵害他人权利而被强制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20、共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发生均应承担责任的民事责任。

( )21、混合责任是指多人责任中承担民事责任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承担的责任。

()22、公平责任是指对造成的损害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则双方以过错大小公平承担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不同个体之间在民事活动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关联和相互权利义务的关系。

它是由当事人因其自愿行为而在民法上形成的,并受民法管辖的一种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
1、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由于民事活动形成的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

如,买卖合同就是买方与卖方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责任关系:法律责任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其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形成的责任关系。

如,当买方未能按时付款,卖方便有权要求买方承担民事责任。

3、人格权关系:人格权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由于某种民事活动而形成的各种精神上的关系。

如,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人格权关系。

4、权利性状态关系:权利性状态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由于民事活动而形成的具有特殊性质的法律关系。

如,结婚后夫妻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权利性状态关系。

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分

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分
20 0 9年 7月
河南社会科学
HENAN S0CI AL SCI ENCES
J 1, 0 9 u .2 0
Vo .7 11 No. 4
第 1 7卷
第 4期
论 民事义务 与 民事责任 的 区分
高 留志
( 州大学 法 学院 , 郑 河南 郑 州 4 0 0 ) 5 0 1
混 用 , 不 承认 二 者 的严 格 区别 。 并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是否存在 区别 ,二 者有何 区别 , 这 是研习 民法学 的学者必须思考 的问题 。长期 以来 , 然我 国 虽 学者对上述问题有过诸多思考 , 也有人就此提 出相对 明确的 观点 , 由于缺 乏合理 的理论 和现 实说明 , 但 学界 尚存很大 争
般保护 义务之违反所发生的损害赔偿义务 。因之 , 此种义 我 国台湾地 区学者对 “ 近似论 ”的阐述 , 与德 国 民法理
务常 以契约责任 、 侵权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称之④ 。 论混用债务与责任一脉相承。由于这些学者 的著作在我国大 陆广泛 发行 , 近似论 ” “ 在我 国大陆影 响很广 。但 是 , 区分 民
关键 词 : 民事 义务 ; 民事责任 ; 区分
中图分 类号 : 9 D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7 9 5 2 0 0 — 0 9 0 10 — 0 X( 0 9) 4 0 8 — 4
他场合 以 “ 责任”指称可称为 “ 义务”的内容。应注意 的是 , “ 责任 ” 一词 , 多种形态 , 具 如第 14条第 1 8 项前段规 定 , 因 故 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 , 负损害赔偿 ‘ 责任 … ② 。 这种 “ 责任 ”, 意指应 就其行 为所生 的结 果 “ 负责 ”, 即应 对 其行 为所生损害予 以赔偿 。王泽 鉴先 生将 “ 责任”与 “ 义务”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概述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

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自然人或法人因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从而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因而导致承担的民事责任有:①违约责任,即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的民事责任。

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③不履行法定义务(如扶养)的民事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犯罪人除服刑外,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一般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要有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

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

但是,随着工业交通事业中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技术,的使用日益增多,经济交往的情况日益复杂,工业污染日益普遍,公害日益严重,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立法原则上相应地提出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英美法中也称作结果责任原则,即只要有损害结果,就要负民事责任。

中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的实施在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中占有重要地位。

民事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①不可抗力。

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战祸等。

②正当防卫。

即为了保护国家、集体、他人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的侵害,对侵害人进行必要限度的反击行为。

③紧急避险。

即在发生了某种紧急危险时,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而不得不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一定的损害(见自力救助)。

民事责任是对违反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提出的必须履行其民事义务的行为要求,具有国家强制性。

民事义务、责任及分类

民事义务、责任及分类

民事义务及分类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拘束。

民事义务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

对民事义务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民事义务发生的相据为标准、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

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义务。

约定的义务不违法即受法律保护。

(二)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又称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消极义务又称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容忍他人行为的义务。

(三)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在合同法中,以义务基础不同,分为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基本义务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三、民事责任及分类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2、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过错民事责任的分类:(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它责任根据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

其他责任就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产生的责任。

(二)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根据民事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由民事违法行为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人得到财产上补偿的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

非财产责任是指为防止或消除损害后果,使受损害的非财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民事责任概略

民事责任概略

概念: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它是指民事主题对其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区别在于。

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违法人对国家负责,而民事责任则是向民事主体负责。

目的:以恢复和救济被损害的民事权利为主要目的。

性质:1、是一种私法责任。

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决定了民事责任的性质。

地位: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并成为三大法律责任,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都是公法责任。

特征:1、以民事义务为前提,以违反民事义务为要件。

2、民事责任具有明显的补偿性。

3、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4、民事责任具有承担上的可免责性。

民事责任与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关系。

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前提,以违反民事义务为构成要件。

2、民事责任是促使民事义务履行的强制机制。

3、民事责任是民事权利的保障机制。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含义:是根据以确认违反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它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实行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特殊、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辅助的归责原则体系。

过错责任原则:含义:它是以民事主体主观上具有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的准则。

简言之,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过错的形式与意义:是指行为人预见到其行为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某种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损害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2、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可以避免。

区分过失的意义:1、有利于确认过错责任中的抗辩事由2、有利于划分在混合过错、共同过错中,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责任轻重和责任范围的大小。

地位: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确认的最主要的、最普遍的归责原则,广泛适用于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的一般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它是主要的、基本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下的举证制度。

“谁主张,谁举证”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定义:也称过失推定原则。

是指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伤害是行为人所为,依照法律的推定行为人有错,而行为人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总论--简答题

民法总论--简答题

民法总论--简答题民法总论---简答题1.民法的调节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类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包括: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民法的形态: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一般民法与特殊民法,习惯民法和成文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3.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抽象的民法,是内涵最为丰盛且极具伸缩性的民规矩范,是贯通民法始终并且具有普遍效力的民规矩范。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是民事主体举行民法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是法官解释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依据。

是补充法律漏洞、进展民法学说的基础。

4.民法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享有自主原则,对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行为,法律对受害人赋予补偿,而对相对人不予庇护。

平等原则的体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在详细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5.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说,包括: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绩、特定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五要素说,包括: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包括: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毁灭。

民事法律事实包括:大事、行为(即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缘由)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其中合法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采取为。

6.民事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分为:普通民事权利能力和特殊民事权利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彻低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彻低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患者),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0周岁未成年人)。

7.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和人身权;安排权、哀求权和变动权;肯定权和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第一部分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一部分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基于认识问题的逻辑顺序,我们先从民事权利及其基本的分类开始讲起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法律赋予主体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实际上是确定人们享有利益和实现某种利益行为的范围或限度。在法定限度内,权利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种利益,或者依自己的意志去实现某种利益,由此表现出权利的意志因素,反映出权利人的行为自由。
④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
(2)根据不同的标准,抗辩权可以分为不同类别:
①实体法上的抗辩权与程序法上的抗辩权:
㈤.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以民事权利与主体之间是否存在专属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均为专属权。专属权的性质决定了专属权不得让与、抛弃和继承,但也有例外,例如企业的名称权可以转让。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专有的权利。非专属权可以让与、抛弃和继承。一般,财产权多属非专属权。但依《宪法》第9~10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等自然资源以及城市的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为专属权。
(1)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2)债权的请求权:合同履行的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侵权的请求权、不当得利所产生的请求权;
(3)占有保护的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抗辩权又称为消灭性抗辩权,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例如:诉讼时效已届满,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给付、乙提出诉讼时效己届满的证据这就是行使永久性辩权的行为,抗辩权可永久行使。又如,若存在合同请求权时,合同履行、代物清偿、提存、抵消、免除、解除合同等都构成永久性抗辩。延期性抗辩权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抗辩权,而非永久可以抗辩。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担保法上的先诉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性抗辩权。

民法期末复习之民事法律关系总结

民法期末复习之民事法律关系总结

民法期末复习之民事法律关系总结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人无时无刻不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广泛性)民事法律关系,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一类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为法律关系之一种所谓法律关系,是指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中,受法律所支配的关系。

法律关系之本质在于,因法律之规定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司法关系,即由民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是,当事人相会独立,法律地位平等,大多数情形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责任作为保障。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形式实际上,民事法律关系只是一种法律形式,它的实际内容则是各种各样的社会生活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之构成,分动静两种要素。

静的要素为主体和课题。

动的要素为权利义务及其变动与变动之原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变动原因。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民事权利主体,或权利主体。

民事权利主体一语,有两种意义,其一,就特定权利,而指称改特称权利之所归属;其二,抽象而言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要成为民事权利主体,首先须是适于享有民事权利之社会存在;其次须经法律之认可。

近现代民法所认可的民事权利主体有两种,即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指有血肉之躯和生命的人类;法人,指无血肉之躯和生命,而由法律赋予权利能力之社会组织。

民法上得为民事权利主体者,成为“人”。

得为民事权利主体之法律资格,称为“人格”。

此所谓“人格”,亦即民事权利能力。

故法律上所谓“人”,指有民事权利能力之主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见后文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负的义务,及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与民事权利的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类型

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类型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就是法律规范在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责任。

法律关系的类型包括:
1.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

2.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因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

3. 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刑事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刑事诉讼的关系和刑事侦查的关系。

4.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因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劳动关系、劳动保障关系等。

5.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是指因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关系。

法律责任的类型包括:
1.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2.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

3.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法规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处罚、刑事执行等。

4. 劳动责任:劳动责任是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劳动处罚、劳动处分等。

5. 知识产权责任:知识产权责任是指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滥用等。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权利义务责任的综合运用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综合运用是必要的。例如,在侵权法律 关系中,被侵权人享有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同时侵权人也负有赔偿 被侵权人损失的义务。如果侵权人未履行赔偿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合运用权利、义务和责任可以有效地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 的稳定。在民事诉讼中,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综合运用也是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 依据。
公共利益限制
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可以对某些民事权利进行限制或禁止。
02
民事义务概述
定义与分类
定义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依法承担的作为或 不作为的义务。
分类
民事义务主要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其中法定义务是依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产 生的义务,约定义务则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
民事义务的履行与违反后果
履行
民事义务的履行是指义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为满足权 利人的利益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
违反后果
如果民事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履行义务,则可能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民事义务的变更与终止
变更
在某些情况下,民事义务的内容或范 围可能会发生变化,如通过协商或法 院判决的方式对原义务进行修改或补 充。
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三:民事责任承担的案例
总结词
民事责任承担
案例分析
该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 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详细描述
某人在公共场所吸烟导致火灾,造成他人财产损 失。
法律条款

民法典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有哪些

民法典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有哪些

民法典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有哪些民事主体享有⼀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并存的,民事主体享受相应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定的义务,⽽民事权利包括法定和约定两种,那么民法典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有哪些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约定,履⾏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七⼗六条【民事义务与责任】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约定,履⾏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有哪些1、财产权和⼈⾝权——这是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所作的分类。

2、⽀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配并排斥他⼈⼲涉的权利。

(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为⼀定⾏为或不为⼀定⾏为的权利。

(3)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

(4)形成权是指当事⼈⼀⽅可以以⾃⼰的⾏为使法律关系发⽣变动的权利。

3、绝对权和相对权——这是以权利⼈可以对抗的义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权利的(1)绝对权,⼜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不确定,权利⼈⽆须通过义务⼈实施⼀定的积极协助⾏为即可类型实现的权利。

(2)相对权,⼜称对⼈权,是指权利⼈和义务⼈均为特定⼈,权利⼈必须通过义务⼈积极的实施或者不实施⼀定⾏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4.主权利和从权利——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3)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5、既得权和期待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

(1)既得权是指成⽴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2)期待权是指成⽴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或者按当事⼈的约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简答题划重点:概念、特征、功能

民法简答题划重点:概念、特征、功能

民法简答题划重点:概念、特征、功能(一) 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包括:1.主体之间的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核心特征。

2.调整范围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其内容。

4.救济措施具有补偿性,例外情形才具有惩罚性。

(二) 简述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其特征包括: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2.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损失和恢复权利圆满状态,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4.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三) 简述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特征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民法典·总则编》首次确立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1)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四) 简述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了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归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的民事但不具备有效要件,因此,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确定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且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均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

(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当然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

(五)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事关系的定义

民事关系的定义

民事关系的定义
民事关系,是由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在平等地位下因合同、侵权、承诺等一系列法律事实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这种关系具有民间、私人性质,是私人之间在法律框架下形成的约束关系。

在民事关系中,交易双方应该依法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其重要性在于它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赔偿和违约责任等,为有争议的交易提供了法律支持和解决途径。

民事关系中最常见的是合同关系,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共同达成了一定的目标。

例如,销售合同中规定了买卖的物品和价格,租赁合同中规定了租赁的期限和费用等。

在民事关系中,关键是双方达成的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此外,依据法律规定,如果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产生争议,应当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总之,民事关系是个体之间合法的交往行为所形成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

双方应该在尊重彼此的前提下,遵守并履行合同的条款,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民事义务名词解释

民事义务名词解释

民事义务名词解释民事义务(Civil Obligation)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当事人所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以下是关于民事义务的名词解释:1. 定义:民事义务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当事人所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2. 种类:民事义务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按照义务的性质和内容,民事义务可分为合同义务和非合同义务两类。

合同义务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支付价款、履行合同等;非合同义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3. 产生方式:民事义务的产生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另一种是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

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民事义务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民事义务仅适用于特定的当事人,如支付价款、履行合同等。

4. 履行方式:民事义务的履行方式因不同的义务类型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民事义务的履行方式包括以下几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5. 违约责任:当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因不同的义务类型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

6. 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案例分析,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乙在购买房屋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在这个案例中,乙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价款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总之,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了解和遵守各种民事义务和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在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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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观念看来,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之间不外乎是基础与保障之关系,即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以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为条件;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履行义务和实现权利的法律保障,有如此认识足矣,无过多讨论之必要。

但是通过历史的追溯,我们发现在罗马法上,未对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加以区别,至德国普通法时代,仍沿袭罗马法思想,不对义务和责任加以区别。

只是在日尔曼法上,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有明确的区别。

近现代大陆法系民法因受日尔曼法影响,乃对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作了明确的区分。

我国民法又因继受大陆法系民法及苏联民法思想,从而亦严格区分民事义务与民法责任两个概念。

将视野转至英美法系民法,其与罗马法相同,亦未对义务与责任加以区别。

[1]由是观之,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之关系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认知模式——分离说与融合说。

问题由此产生并可不断深入,看似极为简单、明了的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之间究竟存在何种联系与区别?近代民法强调其区别的背景及意义又何在?本文旨在通过对目前国内专家学者关于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理论研究成果进行梳理、评析,希望该问题之澄清有所裨益。

二、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之关系综述
学界关于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关系之阐述可谓丰富,然究其意旨则几乎大同小异。

(一)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之联系[2]
一般认为,民事义务,系指民事主体依照民法而负有的为保障其他民事主体实现民事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约束。

民事责任乃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①当义务人未履行其法定或约定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相应的规定或要求时,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二者之联系而言,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最根本目的均是为了使民事权利主体的权利得以实现;民事义务乃民事责任之基础,民事责任之承担须以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为条件,无民事义务之存在,即无民事责任之承担;民事责任乃民事主体履行义务及实现权利之法律保障;此外,二者的内容亦存在相对应之处,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具体的责任范围是根据该义务主体所违反的民事义务的性质、内容以及违反义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而确定的。

可更进一步言之,近代民法之民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

[3]而且尽管有学者创立民事责任关系的概念以对应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但是民事责任实质上仍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只不过是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原有法律关系的变更而已。

如此看来,似乎已经没有将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区分的必要了。

然而尽管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有着如此紧密的联系,但是二者毕竟是相互独立的概念,不同的概念的背后肯定有着不同的指称对象,更是隐藏着不同的意旨与思维。

于是可以追问,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究竟存在何种区别?此种区别产生根源又何在?
(二)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之区别
学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二者之间的区别进行阐述。

[5]
1、法律性质不同。

一种观点认为二者法律性质的差异体现在:“民事义务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当事人的合法意思表示而发生,当民事主体负担某种民事义务时,他并未处于民事违法者的地位。

而民事责任,作为民事违法行为的法律效果,当民事主体承担某事责任时,即意味者他已处于民事违法者的法律地位”。

[6]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义务体现为一种现实的、具体的约束,是法律要求义务人必须履行的具体行为或不行为。

民事责任是义务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这种不利后果是潜在的、非现实的,是法律对权利人权利实现设置的一种保障。

[7]
2、发生条件不同。

民事义务的发生条件是民事合法行为(包括合法的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和某种适法的事实状态。

而民事责任的发生条件则是民事主体实施了违反其依法负担的民事义务的民事违法行为。

3、法律的拘束力不同。

义务为“当为”,由义务人自觉履行,其法律的拘束力体现为民事主体受到法律潜在的强制和制裁。

责任为“必为”,责任由国家强制履行,责任作为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的强制和制裁则已经现实地落在了责任承担者的头上。

[8]
4、义务与责任所包含的内容不同——以承担者所受之“不利益”的性质为视角。

民事义务对于负担者而言,并非属于真正的“不利益”,而法律责令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是强制使其承担真正的“不利益”。

其理由在于:民事义务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合同约定,法定的义务实为维持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正常
和发展而需要人人遵守的基本约束,约定的义务则为从对方获得利益的对价。

因而民事义务对于负担者而言,并非属于真正的“不利益”。

民事责任的内容体现为民法对违反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的不利后果,是对违法者违法行为的制裁。

法律责令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是强制使其承担真正的“不利益”。

[9]
5、义务与责任的承担者的范围不同。

任何民事主体都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义务。

而民事责任,作为民事违法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则不是任何民事主体都要承担的。

由是观之,民事义务承担者的范围远大于民事责任承担者的范围,亦可以进一步证明民事责任并不是民事义务的必然延伸或必然产物。

三、评析——以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之区分为视角
虽然学界从多个视角对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进行区分,但是归结起来,笔者以为主要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展开。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产生的根源;民事义务特征之界定,具体言之,是否具有强制性与制裁性;区分合法与违法之界线;义务与责任之能力基础。

(一)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产生的根源
在一个法律语境中,一切规定的效力是否都源于法律规定?依纯粹法学,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均源于法律之规定。

若从这个角度出发,对二者进行区分显然就无实益。

依自然法学之思想,法律权利义表面上是法律规定之结果,根本上却以自然权利与自然义务为基础,那么是否可以同样地认为民事责任对应着一种自然责任?
显然不能这么类推。

因为责任乃是国家意志之体现,是无法于自然法领域中存在的。

此外,仅就实在法层面而言,虽然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均为法律之规定,但涉及具体的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时,义务不仅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可由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约定;民事责任是否可以约定?表面上看,当事人可对民事责任进行自由处分,从而认为民事责任亦可以约定。

笔者以为这种认识并未从根源进行考虑,权利义务之约定乃意思表示契合之结果,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发生则非出于当事人双方之自愿,而是出于民法关于民事责任制度的直接规定。

基于上述分析,无论是结合自然法之思想还是仅就实在法层面而言,均可以从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产生根源对二者进行区分。

(二)民事义务是否具有强制性、制裁性
义务乃是一种法律约束,学界对此并无异议,但就其约束性之具体内涵而言,存有不同意见。

其核心分歧在于民事义务是否具有强制性、制裁性。

持义务与责任融合说一方认为,民事义务的约束性,实质上是源于法律对行为的约束和强制。

如果义务负担者不履行其所负担的义务,义务中所具有的强制性就会显现出来。

民事义务的制裁性主要体现在义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上,即义务负担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上,是义务“制裁性”的延伸而已。

[10]持分离说一方则认为义务并不具有强制性与制裁性,这些只不过是责任的属性。

如依日尔曼法的思想,债务在法律上属于“当为”,不含有法律上的强制,因此债权人无强制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如欲强制债务人为给付,须在债务人之外另有责任关系存在。

所谓责任关系,是指债务人
当为给付而未为给付或不完全给付时,应当服从债权人强制取得的一种关系,它附加于债务关系之上,并使其具有拘束力。

[11]依凯尔森的观点,法律义务并不是规范所“要求”的、“应当”被遵守的行为。

……只有制裁才“应当”被执行。

[12]
由此引出一个问题,即民事责任是否为民事义务之必然延伸或必然产物,是否为义务关系所包含。

笔者以为,我们在谈及民事义务的强制性、制裁性的时候,其背后暗含着一个平台,即将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进行区别。

若统一至纯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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