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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广东省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广东省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粤人社函〔2022〕227号•【施行日期】202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广东省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粤人社函〔2022〕22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社会组织: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领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激励广大社会组织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自觉对标对表高质量发展要求,为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贡献,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评选表彰一批政治过硬、治理完善、服务专业、诚信自律的先进社会组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标准名额(一)评选范围在省、市、县(市、区)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表彰名额广东省先进社会组织80个。
本次表彰实行差额评选,推荐表彰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一)党的建设突出。
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部署。
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把党的建设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全过程,严格执行各项党建工作制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党建工作写入章程,组织引导、团结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践行初心使命,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作用发挥突出。
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中发挥出色作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8•【字号】粤府办[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7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十八日广东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民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交给市、县人民政府。
(三)将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职责交给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四)将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在广州、深圳市举办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审批权交给当地市民政局。
(五)将全省性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工作、全省性社会团体的年检和重大活动备案的初审办理工作、婚姻咨询服务工作、婚姻登记员的考核和培训工作交给相关社会组织。
(六)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烈士审批、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指南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指南一成立登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社团成立分两个阶段:一、筹备阶段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的,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
(一)必要的咨询1、广东省民政厅是省级社团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提供申办省级社团咨询服务。
2、申办社团可由主要发起人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咨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名称拟定、业务主管单位归口、文字材料准备等内容。
3、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确认主要发起人身份、听取来访人主要意图后,宣讲法规解答问题,并做好记录。
4、对在咨询期间没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结合申办社团的实际,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归口建议,归口建议主要是依据民政部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和申办社团的主要意向、主体构成、性质特点以及类型类别等实际情况作出。
(二)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提交的材料1、筹备申请书。
其内容包括:(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2)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3)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3、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
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4、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
广东社会组织发展问题的思考
广 东是 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 ,又 毗邻 港澳 ,市场经济较
为成 熟 ,经 济 实 力雄 厚 , 因此 社 会 组 织 发 育 早 、 发 展 快 、数 量 多 ,与 全 国 其 它 省 市 相 比有 以下 特 点 ( )社 会 组 织 民 间 化 程 度 较 高 。 广 东 省 2 4 基 金 会 ~ 0家 ( 2 1 年 底 )、 1 0 5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1 7 家 行 业 N OO 45家 1 7 协 会 商 会 ,全 部 无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任 职 或 兼 职 全 省 学
管 理 新 探
文 章 编 号 】6 4 1 2 (0 ) 0 — 0 - 3 1 7 — 3 32 1 _ 3 0 1 0 1一 1
广东社会组织发展 问题的思考
王 世 国
( 东 省 民 间组 织 管理 局 ,广 东 广 州 5 03 广 1 00)
社 会 组 织 是 指 依 法 在 经 济 和 社 会 活 动 中 发 挥 服 务 、 沟
个 ,参 与 国 际 会 议 5 次 ,参 与 国 际 组 织 1 ,组 织 企 业 考 察 0 个
为 非政府组织 ,也有的称 之为非营利机构 、第 三部 门等 ,以
区别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等。 至 2 0 年 底 , 广 东 各 级 民 政 部 门 登 记 的 社 会 组 织 共 0 9 有 2 5 1 , 其 中 ,社 会 团 体 1 3 0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62个 0 个 2 1 0 5 ,基 金 会 1 6 ,业 务 范 围 涉 及 社 会 各 个 领 域 和 层 5个 4 个 6 面 。 另 外 ,尚 有 两 万 多个 社 区社 会 组 织 ( 全 省 基 层 的 老 年 如 人 协 会 就 有 一 万 多个 )未 有 备 案 登 记 。 如 将 这 些加 起 来 广 东 社 会组 织 总 数 约 有 五 万 多 个 ,位 居 全 国 前 列 。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6.01.05•【字号】粤民民[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民民[2006]2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各全省性民间组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 2005 〕 7 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核备案管理办法》。
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五日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的精神,加强民间组织管理,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广东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省级民间组织举办的全省范围内的民间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核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间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核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评比、达标、表彰是指以民间组织名义主办、协办或承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民间组织在其办事机构内开展的年度总结、评选表彰先进的评比、表彰活动除外。
第五条民间组织举办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合法性原则。
举办的活动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8年修正)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4.28•【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施行日期】1993.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根据1998年4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条例》第三条规定进行活动。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进行的各项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向省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县(区)社会团体及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向县(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规定,反映会员共同愿望和要求的章程。
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人的产生和任期、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制度等;(二)有得到多数发起者拥护的负责人和30名以上会员;(三)有办理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地址;(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第八条申请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除必须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粤社党工字[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社党工字〔2010〕12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党工委,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行业协会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现将《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在执行中有好的做法、经验,或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随时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反映。
联系人:李志华电话:(020)83372159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维护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以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社会组织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组织党员是指社会组织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含长期聘用的离退休党员),以及其他单位外派至社会组织常设办事机构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
第四条社会组织党员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引导党员严格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二)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三)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党费管理;(四)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6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6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四月十九日广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民政厅。
民政厅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老区建设职能交给农业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划入的职能1、原国土厅承担的地名管理职能;2、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承担的组织协调救灾救济职能;3、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承担的广东省内社团基金会审批、登记、监管职能;4、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撤销后的职能;5、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后的职能;6、理顺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撤销后的职能;7、原劳动厅承担的老龄委员会日常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将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服务培训和等级评定、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救灾救济捐赠款物接收的具体事务、婚姻、殡葬、收养、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咨询服务等工作,分别交给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或市、县民政部门承担。
(四)增加的职能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能;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职能;3、社区建设职能;4、民办福利机构登记管理职能;5、涉外收养登记职能;6、涉外社团登记职能及在粤全国性社团的管理职能;7、核电应急隐蔽和安置工作职能;8、经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革命烈士审批的职能。
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各地办事处主任及《大社会》杂志通讯站站长201
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各地办事处主任及《大社会》杂志通讯站站长2019年工作会议召开作者:来源:《大社会》2019年第11期11月13日,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各地办事处主任及《大社会》杂志通讯站站长2019年工作会议在中山市召开。
河源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河源市社会组织总会副秘书长(兼)陈凯,汕尾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林泰羽,湛江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科员、《大社会》杂志通讯站湛江市站长林诗君,总会专职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大社会》杂志社长汤涓,总会专职常务副秘书长、《大社会》杂志主编、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主任郭洁莹,《大社会》杂志副社长、中山市互联网应用创新协会会长、广东八方社企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谢立兴,以及广州、珠海、韶关、湛江、阳江、清远、中山等地办事处主任、通讯站站长等领导和嘉宾出席了会议。
会议由谢立兴主持。
汤涓在会上介绍了《大社会》杂志工作的整体情况,做好广东社会组织宣传工作的想法,并对各地办事处和《大社会》杂志通讯站提出了四点希望:一是希望各办事处和通讯站高度重视《大社会》杂志的发行征订工作。
二是希望各办事处和通讯站进一步支持、参与《大社会》杂志经营工作。
三是希望各办事处和通讯站积极配合《大社会》杂志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四是希望各办事处和通讯站推动大家踊跃写稿、投稿,积极参与、广泛推荐好文章参加2019-2020年度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征文活动。
郭洁莹介绍了2019年编辑出版情况和2020年度工作计划,并表示杂志和办事处要互通有无、互利共赢,把《大社会》杂志办得出新出彩,把社会组织工作宣传好、推广好。
谢立兴介绍了2019年《大社会》杂志发行经营工作情况,提出2020年《大社会》杂志发行经营工作的几点设想,强调要把握移动互联网发展方向,加大《大社会》杂志融媒体建设力度,整合资源,建立平台优势,探索纸质媒体与电视媒体融合发展之路。
各地办事处主任和通讯站站长在会上自由交流,分别介绍了各地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的决定
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6.12.25•【文号】•【施行日期】2006.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的决定民间组织是我国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组织迅速发展,已遍布全国城乡,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基本形成门类齐全、层次不同、覆盖广泛的民间组织体系。
广大民间组织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努力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不断延伸服务领域,社会作用日益显著,已经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多年来,全国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工作者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间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以民为本,依法行政,改革创新,与时俱进,促进了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推动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化,提高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民政部决定,授予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等108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王远征等200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这次表彰的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探索,改革创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工作手段先进,工作机构完善,积极推进民间组织登记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
这次表彰的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廉洁从政,他们是我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工作者的优秀代表。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1999.06.21•【字号】粤民社[1999]46号•【施行日期】1999.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社[1999]46号)各市、县(区)民政局:现将《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民间组织管理,维护民间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广东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民间组织)以及民政部委托我省登记管理机关管理的驻粤全国性民间组织。
新成立的民间组织,自下一年度接受年检。
第三条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性和民政部委托管理的驻粤全国性民间组织的年检工作;各地级市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全市性和省民政厅委托管理的民间组织的年检工作;县民政局负责辖区内的民间组织的年检工作。
第四条民间组织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
第五条年检时限: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
第六条年检程序:(一)民间组织于每年初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并如实填写;(二)民间组织按要求准备材料并在每年3月31日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三)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对民间组织报来的年检材料进行检查并审定;(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
第七条民间组织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副本;(五)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推荐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的公示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推荐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3.08.04•【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推荐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的公示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要求,经逐级推荐、审核,厅党委研究同意,拟推荐广州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14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李炜等54名人民调解员参评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具体名单附后),现予公示。
公示期为8月4日—8月10日。
公示期间,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反映拟推荐对象有关情况和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留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反映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受理单位:广东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联系人:杨家惠,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邮政编码:510405。
广东省司法厅2023年8月4日拟推荐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单(14个)序号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简要事迹推荐单位1广州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广州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5日在广州市司法局指导下成立,其行业主管部门为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该调解组织在广州市范围内从事金融纠纷调解工作,截至2023年6月底,累计调解各类金融纠纷案件14403件,涉纷金额54亿元,调解成功率85%。
经过多年发展,该调解组织工作成效不断提升,得到社会各界高度认可,成为国内知名、行业领先的专业性金融纠纷调解机构。
2020年3月,该组织被纳入广州市两级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年均调解量、成功率等指标在广东省(不含深圳)人民银行系统内综合排名第一。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民间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粤民民[2006]15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民间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民间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粤民民〔2006〕15号2006年2月20日)省级各民间组织:去年,我厅根据民政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广东省委关于开展“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现代公民教育活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民间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
去年5月的动员大会后,各民间组织积极响应,热心参与,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通过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民间组织提升了在社会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6〕1号,下简称《通知》)的精神,有效地推动此项活动向纵深方向开展,我厅决定今年继续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深入开展民间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民间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民政部《通知》和民政部姜力副部长、孙伟林局长在全国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年表彰会(下简称表彰会)上的讲话精神以及我厅叶秀仁副厅长在表彰会广东分会场上的讲话精神(《通知》见广东省民政厅信息网〈〉“民政文件”栏目,讲话材料见“领导讲话”栏目),领会其精神实质,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好今年的具体实施方案加以贯彻落实。
二、各民间组织应将此项活动列入今年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理(董)事会的领导下,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要按照制定的方案,抽调骨干力量,进行组织实施。
要通过制发宣传小册子、开办专栏和开展各项公益活动,营造活动氛围,增强活动效果,在全社会掀起新的活动高潮。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社会工作人才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社会工作人才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社会工作人才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社会工作人才资源统计的通知》(民办函〔2011〕178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人才资源统计的通知》(粤组通〔2011〕66号)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省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我省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工作人才资源统计工作。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内容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及省委组织部要求,我省社会工作人才资源统计的内容包括社会工作人才总量及系统分布情况、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总量及系统分布情况、每万人拥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数量、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所占比例等四个方面。
统计数据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
二、时间安排请各地以市为统计单位,于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统计,下载并填写全省社会工作人才资源统计汇总表,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送至省厅社会工作处。
三、有关要求(一)充分重视社会工作人才资源统计工作。
做好社会工作人才资源统计工作是完成我省社会工作人才专项规划的基础,通过摸清社会工作人才的分布领域、年龄结构、受教育情况、性别比例等基本情况,有助于进一步明确我省社会工作人才培养的规模及步骤,以实现我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提出的“‘十二五’期末,全省实现每万人中有5名社工的目标”。
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积极开展和参与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积极开展和参与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积极开展和参与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民间组织管理部门、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全省无业务主管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省委、省政府部署今年6月30日在全省开展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这对于弘扬扶贫济困优良传统,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幸福广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现通知如下:(一)各级民间组织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扶贫募捐活动的重要意义,将扶贫募捐活动作为当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积极动员所在地区的社会组织积极参加捐赠活动。
(二)全省无业务主管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根据有关要求,广泛动员,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理事会成员等在自愿的基础上,采取捐资捐物、结对帮扶及志愿服务等形式,参加扶贫募捐活动,以实际行动支持我省扶贫济困慈善事业。
(三)社会组织的党组织、群团组织要发挥积极作用,认真组织党员和群团人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
(四)社会组织募集的善款、善物要统一汇缴当地慈善会、扶贫基金会、红十字会,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擅自使用代收的募捐款物。
(五)社会组织需了解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详情,请点击广东扶贫济困日网站,若以组织或个人名义捐资贫困山村整体搬迁,请在6月25日前联系我局。
(六)各地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和全省无业务主管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请将开展扶贫募捐活动情况于7月10日前书面和电子版报我局。
联系人:谭琭电话:************ 83190790(传真)邮箱:****************.cn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西侧之一省民间组织管理局邮编:510030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复核委员会成员的通知-粤民函〔2022〕2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复核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复核委员会成员的通知粤民函〔2022〕2号各全省性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评估相关人员:因人事变动及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复核委员会部分成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复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制定评估指标和评分标准、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评估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二、评估委员会委员和评估复核委员会委员聘期本届聘任期5年,届内有人事变动或其他必要原因,可随时调整。
三、评估委员会成员1.主任委员庄侃广东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2.副主任委员周惠明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委专职副书记(副厅职)罗小明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彭文武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祖平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奎军广东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陈炯生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监管处处长黎建波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一级调研员彭未名广东省外语外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广东社会组织管理学院院长3.委员蒋南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处处长吴金卫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建处处长钟晓明广东省慈善总会秘书长程玉乾广东省评比表彰办公室四级调研员王瑞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处副处长姜波广东省社科联社团联络部主任邓梅广东省科协学会学术部四级调研员贺培君广东省工商联会员工作部副部长胡辉华暨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陈伊利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汝杰广东省珠宝玉石文化创意协会会长李锦泰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副秘书长四、评估复核委员会成员1.主任委员庄侃广东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2.副主任委员徐祖平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3.委员王奎军广东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陈炯生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监管处处长蒋南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处处长吴金卫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建处处长胡辉华暨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陈伊利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民政厅2022年1月4日——结束——。
代表大会的邀请函模版(二篇)
代表大会的邀请函模版尊敬的____:您好!兹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共同推动下,广东省社工与志愿者合作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即将成立,以公益性社会团体性质在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组册登记。
促进会以“联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配合党政群团的工作,积极发挥第三方力量,为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咨询建议、为社工机构、志愿组织的专业服务提供咨询辅导、为社工与志愿者合作服务提供科学的评估”为宗旨,并将通过专家学者、资深社工、志愿者领袖等的交流沟通,探索切实有效的合作方式、合作途径,逐渐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打造广东服务名片,促进文明广东的和谐发展。
“促进会”会员代表大会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午14:00在广东青年职业学院礼堂(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____号)举办,特邀请您出席,可带____名社工或志愿者参加(另参会人员名单请发邮件,谢谢!)。
期待您的光临,再次感谢您对促进会的支持与参与。
附件1:“促进会”会员代表大会议程附件2:联系人、交通指南、路线图附件3:“促进会”简介广东省社工与志愿者合作促进会____年____月____日代表大会的邀请函模版(二)尊敬的各位嘉宾: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公司的关注和支持。
在这里,我们诚挚地向您发出邀请,恳请您出席即将举办的代表大会。
作为一家具有创新精神的公司,我们一直以来都致力于提供最好的产品和服务,推动行业的发展。
我们的成功离不开您的支持和帮助。
为了更好地与您沟通和交流,在此我们诚邀您参加即将举办的代表大会。
本次代表大会将于2022年8月15日上午9点在我公司的会议中心举行。
届时,我们将汇聚来自全国各地的代表,共同描绘未来的发展蓝图。
大会的主题是“共创共赢,开拓创新”。
我们邀请了行业内的知名专家和学者,他们将与我们共同探讨行业的未来走向和发展方向。
我们的代表大会将围绕以下几个议题展开讨论和交流:1. 行业发展趋势及前景展望2. 创新产品的研发与应用3. 客户需求与市场导向4. 企业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届时,我们将邀请行业知名企业的代表进行主题演讲,分享他们的创新经验和成功案例,并组织一系列专题讨论和互动环节,以促进与会嘉宾之间的深入交流和合作。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我省民间组织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我省民间组织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粤民民[2003]3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3.04.30
【实施日期】2003.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我省民间组织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粤民民[2003]31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
为有效地打击非法民间组织及民间组织的违法违纪行为,促进我省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进一步规范我省民间组织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
(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对上述非法民间组织,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联合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财产;其负责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具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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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楼:
综合处(综合文秘业务403室)(020)83351897 83333736 转 5413 83190790(传真)
社会组织党工委办公室(020)83372159 83333736 转 5409 83371545(传真)
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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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一处(社团管理业务507室)(020)8339436283333736 转5507 83190671(传真)
登记管理一处(行业协会业务、局新闻宣传506室)(020)83394352 83333736 转 5506 83190671(传真)
执法处(执法监察业务505室)(020)83394353(含传真)83333736 转5505 邮政编码:51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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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业务:(020)8334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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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工作人员一览表总机:83333736(表内四位数号码为分机号码)
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工作人员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