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行业维护和修理管理规定
机动车行业维护和修理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机动车行业(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
采纳动力策略为非人力策略的车辆)维护和修理过程中的管理规定。
二、基本原则
1. 质量第一,安全为重。在维护和修理过程中,以保障用户的
车辆使用安全和确保维护和修理质量为最紧要的基本原则。
2. 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在维护和修理过程中,必需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依照合同商定、收费标准等要求
开展维护和修理工作。
3. 常识为先,文化提升。维护和修理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文化
学问水平,了解维护和修理相关学问,提高工作本领和素养。
三、维护和修理管理规定
1. 维护和修理前的检查
在维护和修理开始之前,维护和修理人员应当进行车辆检查,
包括但不限于外观、轮胎、电池、发动机、制动系统等部件的检查
和维护和修理,确保车辆在维护和修理过程中安全牢靠。
2. 维护和修理过程中的管理
(1)维护和修理人员应严格依照订立的程序和规范进行操作,
禁止擅自修改维护和修理记录,特别是维护和修理明细单和费用清单。
(2)维护和修理人员必需在规定的位置对维护和修理过程中所
发觉的问题和维护和修理方案进行记录,并进行时间标记。维护和
修理结束后,必需对维护和修理记录进行归档。
(3)在完成全部维护和修理操作后,维护和修理人员应进行维
护和修理质量检查,并对检查报告进行归档,以备日后查询或参考。
(4)在维护和修理期间,务必注意保持现场清洁卫生,不得任
意乱扔废弃物品。
(5)在维护和修理期间,车主可以要求查看维护和修理过程和
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加强维修行业监管力度
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加强维修行
业监管力度
引言
随着汽车数量的增加,机动车维修行业在湖南省日益重要。然而,由于一些不良经营行为和管理不到位,机动车维修市场面临着一系列问题。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维修行业的质量和安全,湖南省政府制定了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加强维修行业的监管力度,以确保湖南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正常运行。
一、加强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
为了提高机动车维修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维修行业的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至关重要。根据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维修企业必须对其维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维修从业人员需获得相关的从业资格才能从事机动车维修工作,从而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以提供高质量的维修服务。
二、设立维修企业资质认定制度
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维修企业的资质认定制度。只有资质认定合格的维修企业才能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这样
一来,消费者可以从认定的维修企业中选择合适的服务商,避免了一些无资质、无实力的黑心维修企业。
三、加强监管力度,严禁不合规行为
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一系列不合规行为,并对违规企业实施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例如,未经注册登记、无有效经营资质的企业将被取缔维修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维修工具和设备、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将被暂停业务。这些严格的监管措施将有效地约束维修企业的行为,提高维修行业整体管理水平。
四、加强机动车维修技术监督和质量把关
为了确保机动车维修过程的质量和安全,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技术标准和规范。维修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维修工作,以保证维修的质量和安全性。同时,湖南省还将定期组织对维修企业进行技术监督和质量把关,以确保维修行业的整体水平和质量。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经委、交通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汽车维修的行业管理,保证汽车安全运行,提高运输效率和节约能源,更好地为运输生产服务,通过调查研究,并征求各地经委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特制定《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经财政部、公安部、国家物价局、国家标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中汽公司会签同意,现将该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及用户的正当权益,提高公路运输及社会综合效益,保证交通安全,以适应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本着面向全行业管理的精神和精简的原则,建立健全和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凡是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促进行业内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使各种类型汽车维修业协调发展。
第二章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的开业和歇业第五条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证明,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按开业技术条件进行技术审查,发给技术合格证,并持批件和技术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对已开办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技术合格证;对不合格者,应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应令其转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2024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机动车维护、修理、维修救援和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机动车维修管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五条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化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故障诊断和检测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对机动车维修服务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和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发挥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的作用,支持其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一节机动车维修经营分类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指向社会提供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维护、修理、维修救援等相关活动的企业或业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6.24
•【文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
•【施行日期】2005.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交通部令
(2005年第7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
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各省、
局: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经委、交通厅(局)、工商行政管理
为加强汽车维修的行业管理,保证汽车安全运行,提高运输效率和节约能
源,更好地为运输生产服务,通过调查研究,并征求各地经委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特制定《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经财政部、公安部、国家物价局、国家标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中汽公司会签同意,现将该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及用户的正当权益,提高公路运输及社会综合效益,保证交通安全,以适应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本着面向全行业管理的精神和精简的原则,建立健全和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凡是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促进行业内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使各种类型汽车维修业协调发展。
第二章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的开业和歇业
第五条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证明,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按开业技术条件进行技术审查,发给技术合格证,并持批件和技术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对已开办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技术合格证;对不合格者,应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应令其转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汽车维修管理规定(3篇)
汽车维修管理规定
是为了保障汽车修理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汽车维修和修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章综述
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维修和修理工作,提高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加强对汽车修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维修和修理工作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维修和修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和相关技术培训。
第三条汽车维修和修理工作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不得随意增加维修项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四条未经车主同意,不得私自更换汽车零部件,不得造成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损失。
第五条汽车维修和修理工作应按照标准作业流程进行,不得漫天要价,不得虚假宣传,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维修和修理人员应做到专业、诚信,尊重车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第二章维修费用和质量管理
第七条汽车维修和修理工作的费用应明码标价,不得乱收费,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滥用材料。
第八条汽车维修和修理工作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给车主。
第九条汽车维修和修理工作的质保期为三个月,质保期内如出现同样的故障,应免费维修。
第十条维修和修理人员应持续学习和提高技术水平,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确保技术合格。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汽车维修和修理工作现场应保持整洁、有序,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维修和修理人员应正确使用和保护工具和设备,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汽车维修和修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机械操作、电气操作和化学品使用的安全规定,防止事故的发生。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8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6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1.04.10
【实施日期】1991.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令28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和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四)组织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检查评比;
(五)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
(六)组织汽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
第四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中心),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仲裁提供检测依据。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必须是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后颁发了《检测许可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汽车维修管理制度规定
汽车维修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汽车维修业务管理,保障维修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制定本维修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汽车维修业务,不论内部车辆还是外部客户车辆。
第三条公司汽车维修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遵循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安全高效、服务至上的原则,确保维修活动合法、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维修服务流程
第四条维修服务须经客户同意。客户进场,提出问题或需求后,由维修主管审核方案,确认合同后实施维修工作。
第五条维修过程中,维修员应认真操作,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如需更换零部件,必须使用原厂配件或具有合格认证的配件。
第六条维修结束后,维修员应当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测,确保问题解决并安全可靠。
第三章维修质量评定
第七条维修质量评定应当通过多方面评估,包括客户满意度、维修后车辆状况、维修工艺等。
第八条维修管理部门应建立维修质量评定制度,对维修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九条维修员应当接受公司的维修质量培训,不断提升技能水平,确保维修质量。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条维修现场必须按照公司相关安全规定进行管理,保证员工和客户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维修员必须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具,并在操作过程中保持专注,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维修现场必须保持整洁有序,禁止乱堆放杂物,保障安全通道畅通。
第五章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对维修员的维修技术、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晋升、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激励维修员积极工作。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
1. 引言
机动车行业是一个重要的行业,随着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维修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为了保障机动车维修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一套行业维修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2. 维修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要求
为了保证维修服务的质量,维修服务提供者需要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 必须持有相关的维修资质证书。 - 维修服务提供者必须有一定的维修经验,并且经过相关培训。 - 维修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维修服务的义务。
3. 维修设备和工具要求
为了保证维修服务的效果和安全性,维修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维修设备和工具。具体要求如下: - 维修设备必须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 维修设备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 维修工具必须保持良好的状态,确保其正常使用。
4. 维修过程管理要求
为了提供高质量的维修服务,维修过程管理非常重要。具体要求如下: - 维修服务提供者需要建立完整的维修记录,记录维修过程的每一个细节。 - 维修服务提供者需要确保维修过程的透明度,及时向车主报告维修进展情况。 - 维修服务提供者需要遵守相关的维修操作规范,确保维修过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5. 质量控制要求
为了保证维修服务的质量,质量控制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具体要求如下: - 维修服务提供者需要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维修过程和结果符合相关标准。 - 维修服务提供者需要定期进行质量自检和质量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 维修服务提供者需要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
以下是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的一些常见要点:
1. 维修资质: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维修资质,如机动车维修许可证等。
2. 维修设施: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配备完善的维修设施,包括维修工具、设备和检测设备等。
3. 维修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雇佣经过培训合格的维修人员,且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 维修行为规范: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不能违规操作或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5. 维修记录: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做好维修记录,记录维修的时间、内容和费用等信息,并向车主提供相应的维修报告和发票。
6. 合法经营: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包括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纳税和购买保险等。
7. 服务质量保证: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在维修过程中尊重车主的权益,保证维修质量和安全。
8. 环境保护: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废弃物和污水等做好处理,保护环境。
以上是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的一些常见要点,具体规定可能会有一定的地区和国家差异,请根据实际情况参考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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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8号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正文:
----------------------------------------------------------------------------------------------------------------------------------------------------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令28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和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四)组织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检查评比;
(五)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
(六)组织汽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
第四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中心),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仲裁提供检测依据。汽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机动车维修行业制定的管理规定。这些规定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制定,旨在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维修服务质量,确保机动车安全运行。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维修人员资质要求:规定维修人员的专业技能、学历等要求,明确各级维修人员的职责和权益。
2. 维修场所要求:规定维修场所的条件、设备和环境要求,确保维修场所的安全和卫生。
3. 维修材料和工具管理:规定维修材料和工具的采购、使用和管理,确保使用的材料和工具的质量和安全。
4. 维修流程和标准:规定维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要求,包括接车、检测、维修、验收等,确保维修过程按照规范进行。
5. 维修服务质量要求:规定维修企业应提供的服务质量要求,包括维修时间、维修保修期、服务态度等,保障消费者权益。
6. 维修投诉和纠纷处理:明确维修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权益和责任,规定维修投诉和纠纷处理的程序和方式,解决维修纠纷。
7. 行业监督和执法:规定行业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维修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规定的执行。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整体水平,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它对于汽车用户来说,也提供了一个标准和依据,选择合格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和保养。
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制度
一、机动车维修管理的概念
机动车维修管理,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机动车维修活动及其市场,进行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和处罚的总称。
二、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是指经依法设立,按照法定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车辆性能检测和车辆配件经营管理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其隶属于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1、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的设置
当前我国的机动车管理机构的设置是根据交通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6年颁发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参照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汽车维修管理办法》和《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管理的机构。具体是:
(1)交通部设立公路司,其下设立车辆处,负责对全国机动车维
修行业的指导、监督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交通区域管理局(处),负责对地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指导、监督工作。
(3)市(地、盟、州)设立机动车维修管理处,负责管辖区内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
(4)县(市、旗)机动车维修管理所,负责管辖区内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全国各地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根据其法律地位,分列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的行政执法机构两类。
在全国大、中型城市,尤其是中小城市普遍设立机动车维修管理处。
2、机动车维修机构主要职责
各地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职能基本相同,但由于各地交通部门设置、法律、地域影响等因素,也不尽一致。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是本市机动车维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修管处)负责本市机动车维修活动的具体管理。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活动的具体管
修车规章管理制度
修车规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修车行业的管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保证修车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修车行业包括但不限于汽车修理、汽车保养、汽车维修、汽车美容等相关业务。
第三条修车行业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正当竞争秩序。
第四条修车行业应当注重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修车行业应当遵循诚信经营,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或者虚假宣传,保证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六条修车行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环境保护制度,保证服务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七条修车行业应当加强对经营场所的卫生管理,保持清洁卫生,确保用户的就餐环境卫生和安全。
第八条修车行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接受用户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服务质量管理
第九条修车行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流程和标准,提供高质量的修车服务。
第十条修车行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
第十一条修车行业应当积极采纳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服务质量和服务流程。
第十二条修车行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对用户的服务需求和服务记录进行详细的记录和管理。
第十三条修车行业应当提供透明的收费标准,不得存在强制搭售、虚假宣传等行为。
第十四条修车行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修车行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修车服务过程的安全。
第十六条修车行业应当严格执行车辆安全维修标准,对车辆进行严格检测和维修,确保车辆安全。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1991年第28号发)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管理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顼维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和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淮和工艺规范;
(四)组织汽车行业质量检查评比;
(五)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
(六)组织汽车维修业户质理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
第四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建全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中心),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仲裁提供检测依据。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必须是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定
后颁发了《检测许可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五条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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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经委、交通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汽车维修的行业管理,保证汽车安全运行,提高运输效率和节约能源,更好地为运输生产服务,通过调查研究,并征求各地经委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特制定《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经财政部、公安部、国家物价局、国家标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中汽公司会签同意,现将该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及用户的正当权益,提高公路运输及社会综合效益,保证交通安全,以适应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本着面向全行业管理的精神和精简的原则,建立健全和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凡是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促进行业内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使各种类型汽车维修业协调发展。
第二章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的开业和歇业第五条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证明,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按开业技术条件进行技术审查,发给技术合格证,并持批件和技术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对已开办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技术合格证;对不合格者,应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应令其转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变动维修项目,应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动营业地点,需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申请歇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在一个月前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撤销银行帐户。
第八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变更、歇业时,有关税务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关联资料:行政法规共1条
第三章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第九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的技术条件应按经营项目分类制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汽车大修、总成修理;
二、汽车维护;
三、汽车专项修理(指专门从事汽车车身修理和喷漆、电器设备修理、蓄电池修理、蓬布座垫修理、水箱修理、轮胎修理、更换汽车门窗玻璃、汽车空调器修理等业务)。
第十条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维修厂房和停车场地,且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准利用街道和公共场地停车和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经营第一类汽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式级别的汽车维修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工(含具有安全驾驶两年以上,持有正式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其它类型的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配有一定比例的有正式级别的汽车维修技工。
第十二条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维修设备、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计量工具。对其中利用率较低的大型设备,可以委托外协作业,但双方必须有固定的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的具体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中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
第四章汽车维修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gb3798~3803-83、gb5336-85)和交通部颁发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jt-3101-81)的规定执行,或按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会同各
级标准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执行,并必须符合车辆管理部门安全检验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保证维修质量,健全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验设备。凡进行大修和解体维修的车辆出厂时,承修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全部技术档案、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车辆合格出厂后,要规定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件事故和经济损失,由承修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与用户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由当地标准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仲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委托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
第五章汽车维修的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统一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计算维修作业工时及收取汽车维修费。不得随意加价,乱收费用;不准用给私人回扣等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不正当手段,搞非法经营。
《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使用的发票(包括各种结算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由使用者向税务机关申请购卖。
第六章维修车辆的管理
第十九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对维修车辆的路试,必须按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维修,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后,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方可承接。
第二十一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认真执行不准利用维修配件拼装车辆的规定。在用车辆的改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承接。
第七章汽车维修行业的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的有关规定,抓好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做好本行业的规划、服务和维修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