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立法缺陷及完善.pdf
直播带货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2023-11-03
contents •直播带货概述
•直播带货存在的法律问题
•域外规制直播带货的立法与执法经验•我国直播带货法律规制的完善路径•结论与展望
目录
01
直播带货概述
定义
直播带货,也称为直播销售,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主播利用直播技术展示、推销商品或服务,并影响消费者购买的行为。
特点
直播带货具有互动性、实时性、沉浸式体验等特点,能够让消费者更直观地了解商品或服务,增强购买意愿。
直播带货的定义与特点
直播带货起源于2016年,当时主要以美妆、服装等消费品为主,主播多为意见领袖或明星。起步阶段发展阶段成熟阶段2017年至2018年,直播带货逐渐普及,涉及的商品和服务种类增多,平台也更加多样化。2019年至今,直播带货成为电商市场的重要部分,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和商业模式。03直播带货的发展历程
0201
直播带货的法律关系
主播与平台的法律关系
01
主播在平台进行直播带货,与平台形成合同关系。合同内容主要包括
主播应当遵守的规定、平台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等。
主播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
02
主播通过直播带货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服务,与消费者形成买卖合同
关系。消费者享有退货、换货等权利,主播则承担商品或服务质量保
证等义务。
平台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
03
平台作为交易的第三方,为消费者提供交易保障和服务,与消费者形
成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享有平台提供的交易保障和服务,平台则承
担保障交易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义务。
02
直播带货存在的法律问题
直播带货中,产品质量的把控主要依赖于主播的责任心和审查能力。然而,有些
主播为了追求利润,可能会忽略产品质量,导致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网络直播发展现状及规范对策分析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直播模式成为社交、电商、游戏等行业的新机遇。直播技术起源于电视直播与广播直播,现阶段,热门的网络直播主要是主播人在播放地准备独立的信号采集器,通过网络同步上传到平台,供所有人观看。热门的直播活动,从内容的策划、后期的编辑、观众的互动、录播等板块均需要有专人负责运营。直播行业自2018年以来取得了迅猛的发展,如薇娅、李佳琦等人拼接电商直播吸引了大批量观众,并取得了优异的销售额。虽然直播的形式内容多种多样,包括视频教学、才艺展示、日常生活、电商售卖等,但直播行业仍然处于初创阶段,在内容的设计,市场生态等方面均存在进一步优化的空间,如何引导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是相关政府部门需要重点重视的问题。
一、网络直播发展原因分析
网络直播的消费者主要是90后。截至2019年6月,国内有4.3亿用户观看直播,抖音、淘宝、虎牙等行业平台均纳入直播业务,积极探索“直播+”生态圈。
(一)雄厚的资金投入
网络直播包括秀场直播、游戏直播以及电商生活直播等,2016年以来,直播事业受到了资本市场的疯狂追捧,当花椒直播、斗鱼直播等平台获取了巨大的流量以及收益后,资本挖掘了直播市场的潜力,网络直播行业呈现出繁荣的发展形势。
(二)从众心理
网络直播行业的盛行,与观众的从众心理有密切关系。马斯洛理论指出,窥私心理是人类常见的心理状态,人们往往会对某一种事物产生强烈的兴趣与好奇。网络直播的“窥私性”以及对个人“隐私”的展示,极大满足观众从众窥私的快感,同时,在直播中打赏主播的行为会受到来自主播的认可与尊重,观众容易沉溺于此。直播产生以来,尤其是现阶段,其已经渗透在人们的生活中,展示出更多日常化的特征,更容易激发观众的归属感与认可感。
网络直播带货利弊分析
2023-11-09
contents •网络直播带货概述
•网络直播带货的优点
•网络直播带货的缺点
•网络直播带货的案例分析
•网络直播带货的未来趋势与建议
目录
01
网络直播带货概述
定义
网络直播带货,通常简称为直播带货,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直播形式展示、推销商品或服务,并引导观众购买的一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
特点
网络直播带货具有互动性、实时性、沉浸式体验等特点,能够满足消费者对购物体验的新需求。
定义与特点
网络直播带货起源于2016年,当时电商平台开始尝试通过直播形式进行商品推销。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直播带货逐渐成为电商行业的重要分支。
起源
近年来,网络直播带货持续火热,不仅电商平台在积极推广,一些社交媒体平台也纷纷加入这一市场。同时,越来越多的商家和网红也加入到直播带货的行列中,使得市场规模迅速扩大。
发展
网络直播带货的起源与发展
平台合作
商家与电商平台或社交媒体平台合作,在平台上进行直播带货。平台会提供相应的技术支
持和推广资源,帮助商家提高销售量和用户粘性。
网络直播带货的商业模式
网红/明星代言
邀请知名网红或明星进行商品代言,通过他们在社交媒体上的影响力和粉丝基础,提高商
品的曝光度和购买率。
社群营销
商家在社交媒体上建立自己的社群,通过发布与商品相关的有趣、实用的内容,吸引潜在
客户并提高用户粘性。同时,社群内的成员也可以成为商品的推广者,为商家带来更多的
客户和销售额。
02
网络直播带货的优点
直播带货可以通过直观的展示和即时的互动,提高商品的销售转化率,缩短销售周期。
直播带货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全面的商品信息和使用体验,增强消费者的购买信心。
网络直播的困境分析及建议
108
第2卷第12期
传媒论坛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革新和网络直播平台的不断发展,网络直播在2016实现了“井喷式”增长,至今已经接近平台饱和。其利用了互联网的即时、海量、直观等一些特点,具有体验感直观,随时随地不受限制的众多优势,突破了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实现了随时随地观看的特点。但是由于直播平台的无门槛特征,也就暗示了网络直播的开放性,以及其将面临的监管漏洞,并且在短视频行业的不断冲击下,网络直播也面临越来越大的风险,出现了“直播乱象”。
一、网络直播现状分析网络直播发展至今,由于其即时以及体验感强等特点,从而使得直播行业发展愈演愈烈,资本争相投资,行业内部
也不断竞争,打开了一种新的经济形式——“网红经济”[1]
。网红的形象大多是在“准社会交往”下构建的,并且网络直播更加突出传播个体的个性,释放公众表达的欲望,不同的受众在不同的领域成为“意见领袖”,强化了“人人即媒体”的传播现状,但是也因此导致了泛娱乐化这一现象。
(一)直播平台相似化
目前为止我国直播平台数量达到300多家,平台市场规模达到了90亿,但是在如此庞大的规模下,直播内容大同小异,很难出现创新性的内容,甚至出现了主播“吸粉”能力远远大于平台,所以一个优秀的主播才是平台最重要的资源[2]。斗鱼TV、虎牙直播等主要以游戏直播为主,映客、快手、YY直播多以秀场直播为主,NOW直播和陌陌等一些社交APP多以社交直播为主。而淘宝这一电商类型,多以电商直播推广产品为主。甚至在短视频等平台,也出现一些网红进行直播。虽然直播的类型多样化,究其根本,虽然平台数量大,但是模式单一,直播形式和大致内容几乎雷同。
基于网络直播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2023-10-29
•网络直播购物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基于网络直播购物的消费者权益目录
保护法律问题
•基于网络直播购物的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律对策
•基于网络直播购物的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结论与展望目录
01
网络直播购物概述
网络直播购物,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直播形式向消费者
展示商品,并完成销售的一种新型购物方式。特点包括:互动性强、购买决策效率高、购物体验独特等。
网络直播购物的定义与特点
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直播平台的兴起,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等。起因发展历程现状从初创期到成熟期,主要经历了平台建设、用户积累、商业模式确立等阶段。网络直播购物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电子商务形式,涉及的产品种类也日益丰富。03
网络直播购物的兴起与发展
0201
正面影响
提供更直观的购物体验,便于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提高购物效率等。
负面影响
存在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容易受到虚假宣传的误导,商品质量难以保障等。
网络直播购物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
0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定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以消费者为本,侧重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经营者、中介机构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与特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要求经营者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误导消费者。
依法查处原则
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直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pdf文件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直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pdf文件
和文件地址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直播管理的意见》,并决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意见》,要求网络直播提供者加强对节目内容的审查,建立完善直播活动、账号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追究、处罚机制,同步推进智能审核、数据采集防御处置,统一法规不同平台的审查标准,建立严厉的监管机制并强化执法力度。
《意见》还着重强调了全面落实审查,禁止未成年人从事网络直播活动,控制不良信息的销毁,完善教育分类监督,以及强化社会监督的意见。
围绕以上改革,有关部门呼吁所有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履行政府规定所需要做出的职责和义务,尊重社会正常秩序,正确对待用户权利。在此基础上,扩大良好的直播空间,为用户提供更文明更优质的直播体验。
网络直播活动对社会的作用是巨大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良信息。《关于健全和规范网络直播管理的意见》的出台,是为网络直播的正常发展服务的重要举措。在今后的运行中,应该加强监督考察,落实改革,让网络直播发展得更好。
网络直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DOI:10.19392/ki.1671-7341.201822216
网络直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何克昌
红河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㊀云南蒙自㊀661100
摘㊀要:近两年来网络直播火速崛起,平台数量爆发式增长,越来越多的人涌入网络直播行业,成为了全民参与狂欢盛宴㊂但在行业火爆的同时,也滋生了很多问题,如低俗㊁淫秽㊁猎奇等挑战社会道德㊁法律监管的问题㊂面对具有广阔应用空间和市场前景的网络直播,应分析其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通过他律与自律,使其在法治轨道上健康㊁可持续地发展㊂
关键词:网络直播;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㊁何谓网络直播
网络直播是一种新型的网络媒体形式,它由大众网络媒介提供资源,直播平台(或其他拥有相应技术的单位)提供服务,依靠网络直播软件㊁手机APP 等将产品展示㊁相关会议㊁背景介绍㊁网上调查㊁对话访谈等现实场景进行实时同步直播㊂网络直播因为互联网的直观快速㊁表现形式生动㊁内容丰富多样㊁不受地域限制㊁交互性强以及受众可以划分等优势,使该行业在短时间内迅速崛起,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㊂
根据直播的内容来划分,网络直播大体包含以下类型:(1)秀场直播:依托个人电脑等网络终端为平台,利用直播软件进行的直播,主打为美女主播的才艺表演,内容比较单一,一般为唱歌㊁跳舞㊁聊天等㊂(2)游戏直播:以电子竞技游戏为主要直播内容,提供大量优质的游戏比赛直播视频,主打精彩赛事㊁人气主播和高水平竞技选手,对象主要为游戏爱好者,是最热门的直播形式之一㊂(3)移动直播:依托智能手机等网络终端为平台,没有开播门槛,只要网络直播平台进行账号注册即可,是一种移动全民直播形式㊂(4)电商直播:电商平台利用
电商直播带货存在的问题分析及监管对策研究
电商直播带货存在的问题分析及监管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2-07-21T01:19:45.663Z 来源:《时代教育》2022年5期作者:胡承恩
[导读] 随着近年来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密不可分。
胡承恩
武汉东湖学院湖北武汉 430212
摘要:随着近年来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密不可分。互联网的崛起,也带动了很多新兴行业的发展,网络直播带货就是其中发展快利润丰富的一个行业。由于该行业发展快,变化大,相关的政策以及行业的管理都有待完善。
关键词:直播带货;监管;网红
一、直播带货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认可度与公信力被过度消费
直播者的社会认可度与公信力就是直播者的影响力,也就是经济价值。在观众眼中,直播带货者的信誉和专业素质与商品的信誉和质量挂钩。总的来说,在合理范围内消费知名度和公信力就可以推动产业的正常发展,而直播的社会知名度和公信力被过度消费的情形却比比皆是,因此各种直播"翻车"现象也层出不穷。典型的如带假货、宣传错误的价值观、进行错误的“科普”误导观众等,也有些主播为了达到营销目的,而将自身的公信力和知名度至于不顾,结果引起了公众的普遍争议。
(二)网络直播带货中所描述的产品质量与其实际质量不符
因为在直播中大量的商品出售,导致后续的供应商没有缓冲的机会,也不能进行相关的准备,从而导致了商品的质量参差不齐,商品的质量也没有一定的保证,再加上由于在网络直播中带货而带来的大量利润,也导致了部分店铺以次充好,为盈利而无视了消费者对商品的关注。
(三)部分产品无实用价值
探究网络直播行业的法律风险与规制黄若
探究网络直播行业的法律风险与规制黄若
发布时间:2021-08-26T02:19:30.167Z 来源:《中国科技教育》2021年第5期作者:黄若[导读] 网络直播行业之所以快速发展,是因为该行业入门门槛低。门槛低所以入行者素质优劣不一,会在网络直播当中出现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他人隐私、消费者权益,甚至于出现一些黄色文化以及反动言论。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摘要:本文从健康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角度来研究网络直播行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与规制,认为随着网络直播行业出现后,关于知识产权、个人隐私权、消费者权益等话题不断涌现,这和网络直播缺乏监督、国家有关法律不健全有着直接关系。在网红经济之下,来研究网络直播行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与规制,对该行业健康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关键词:网络直播;行业法律;法律风险;规制
前言:
网络直播行业之所以快速发展,是因为该行业入门门槛低。门槛低所以入行者素质优劣不一,会在网络直播当中出现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他人隐私、消费者权益,甚至于出现一些黄色文化以及反动言论。这让网络直播行业饱受争议,让那些合法直播者也面临着鱼池之殃。故而明确该行业法律风险,给出科学规制,是保证该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以及重要性
1.特点。第一,内容跨度大。网络直播行业有吃播、网购、歌唱、表演等等内容。因为内容跨度大,涉及行业领域光,加大了内容审核难度。第二,监管水平低。目前主要监管是国家网络监管部门、直播平台来一同监管,但是因为监管资源有限使监管效果不佳,低劣低俗的内容已经成为公害。第三,传播快,人群广。网络直播行业同样需要经营,需要策划,一般小有成就的网红都会拥有十数万数十万粉丝,这些粉丝再对外扩散,让网红瞬间拥有极高的知名度,故而吸引了商家注意,植入广告开始增多。第四,明星加入其中,竞争更加激烈。受疫情影响,一些影视歌明星也开始加入网络直播,造成了行业竞争越发白热化。
当前网络直播带货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对策分析
课后切磋
287
当前网络直播带货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对策分析
★
刘怡秀 徐子茜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线上营销模式也逐步取代实体经营模式成为商业营销的主要手段,淘宝、京东、亚马逊等线上购物平台也已经彻底融入人们的生活,而网络直播带货这种新型线上营销手段也在今年大放异彩,如李佳琦、薇娅等当红主播也成为了人们茶余饭后的讨论对象。当前网络直播带货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本文对其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关策略,期望问题可以得到改善。
随着中国互联网用户基数不断增大,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将阵地转移到互联网当中。而网络直播的出现,又为商家开辟了一片新的天地,伴随着粉丝效应的不断发酵,观看网红直播的用户呈几何式上涨,敏锐的嗅觉使商家又发现了新的商机。各大品牌商纷纷将目光投向网络直播平台,根据自身产品优势及市场需求进行产品包装以广告的形式投放到直播当中,利用网红的粉丝数量扩大受众范围。但就目前而言,平台恶意竞争,对消费者进行恶意引导等直播乱象大行其道。所以,如何充分利用直播平台的特点和优势进行广告传播,如何优化网络直播平台的广告传播策略值得思考。
一、网络直播带货现状
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设备的普及使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无时无刻充斥着人们的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下,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了结构性的变化。无论是购物还是娱乐,一块小小的屏幕就可以满足人们几乎所有的需求。网络直播带货也就应运而生,普通受众、网络主播、商家通过直播间以不同的形式来达到各自的目的。
网络直播带货之所以能带来如此大的经济效益,和其线上的带货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就拿当前话题度最高的李佳琦与薇娅为例,网上一度传出两人在线直播带货一夜分别收入7亿与6亿。其中免不了有以讹传讹的成分,但这足以说明网红效应在直播带货中可以为商家带来巨大收益。也正是因为看到了这样的影响力,各路明星也纷纷加入到网络直播带货的行列中,以期望利用自身的影响力获取更多收益。与此同时,明星与网红的跨界合作更是刺激了消费者的眼球,一度占据话题榜榜首位置,进一步加大了宣传效应。不仅如此,央视主播、地方各级政府也以直播带货的形式扶持地方品牌,带动农业产品销量来达到助农,富农的目的。
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97
2021年第3期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行业的正面引导和规范管理,重点规范网络打赏行为,推进主播账号分类分级管理,提升直播平台文化品位,促进网络直播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段时间以来,网络直播行业存在传播历史虚无主义、淫秽色情信息,打“擦边球”和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等违法违规现象。同时,暴露出主体责任履行不力、主播良莠不齐、充值打赏失范等问题。为了聚焦解决行业突出问题、净化直播行业生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制定实施该《意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出台《意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督促直播平台对照相关规范,对主播账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规范网络主播行为,防范非理性、激情打赏,遏制商业营销乱象。以强化高品位文化产品供给为目标,推动网络直播平台强化主流价值引领、树牢正确导向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提升直播平台“以文化人”的精神气质和文化力量。《意见》强调,网络直播平台要建立健全直播账号分类分级规范管理制度、直播打赏服务管理规则和直播带货管理制度,要针对不同类别级别的网络主播账号在单场受赏总额、直播热度等方面合理设限,要对单个虚拟消费品、单次打赏额度合理设置上限,对单日打赏额度累计触发相应阈值的用户进行消费提醒,必要时设置打赏冷静期和延时到账期。
网络直播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建议
不断打低俗、暴力、色情的擦边球,挑 战法律底线,平台为了分享利益,对处 于非法边缘的直播行为姑息纵容。 1.3 大众媒体与受众的相互影响 由于网络直播具有巨大经济效益, 在资本运作下,网络平台之间的竞争也 更加激烈,一些平台为了自身利益不惜 挑战道德底线。网络直播平台具有很强 的娱乐性,为了追求更好的经济效益, 网络直播平台会根据观众喜好进行调整, 因此,网络直播平台往往迎合大众需求, 将一些色情化、低俗化内容展现在世人 面前。在网络直播中,个人只需要与平 台签订协议,平台会为个人提供一个展 现自我的频道,这种方式无可厚非,也 适应年轻人喜欢展现个性的特点,具有 积极的一面。但是,个别网络主播利用 网络直播平台的隐秘性,不轻易暴露自 身真实身份,这就使网络直播缺乏自我 约束,一些不道德的现象随处可见。 2 网络直播监管对策 2.1 完善行业立法,建立有效的监 管机制 为净化直播环境,文化部、国家新 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 2016 年先 后发布相关规定。下一步要加强法律法 规的统一整合,尽快制定相对完整便于 操作的互联网与新媒体管理法规,对网 络主播、网络直播内容等进行严格审查。 各监管部门应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建立 有效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标准,加大 对违法直播平台及违规主播的惩处力度, 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平台应吊销企业执照, 违规人员要禁入直播及相关行业。同时,
在 2016 年短短一年中,网络直播如 雨后春笋般出现,无论是从人数上还是 从质量上都进行了前所未有的扩张,越 来越多年轻人加入到这个平台中,有的 人甚至将网络直播当成自身事业,希望 成为网红。在经济与科技高度融合的今 天,网络直播确实可以给经济发展增添 动力,但网络直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 解决。 1 网络直播平台兴起的影响因素及存在 的问题 1.1 互联网技术的进步 随着信息传播速度不断加快,信息 流通变得越来越便利,人们进行网络直 播往往只需要按动一个按钮,网络直播 的市场准入门槛越来越低。在直播房间 中,网红们往往只需要一个摄像头、一 台电脑就可以实现网络直播。技术的进 步使从事网络直播与观看直播的人数出 现迅猛增长。截至 2016 年底,网络直播 平台拥护已经达到 3.25 亿人,直播平台 的用户活跃量达到了 4 000 多万。目前, 仅移动端直播 APP 就已经超过 200 个。 直播经济成为互联网文化产业中发展最 快的行业之一。 1.2 娱乐性消费的不断增长 网络直播将互联网与新媒体技术相 融合,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一些消费 者可以直接用现金购买直播平台礼物打 赏正在直播的主播。与此同时,平台通 过与主播签约约定提成份数,通过网站 盈利带动主播收益。目前,网络直播行 业的准入门槛低,主播素质良莠不齐, 某些主播为了获得更多的关注与打赏,
电商平台中网络直播营销的法律规制及完善
2023年第 2期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学报 VOL. 44 NO.2
Qingdao Yuan Yang Chuan Yuan Zhi Ye Xue Yuan Xue Bao
文章编号:2095-3747(2023)-02-0011-05
电商平台中网络直播营销的法律规制
及完善
孙瑞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230601)
摘 要:作为数字经济新业态的典型代表,网络直播营销成为推动消费扩容的重要力量,未来发展潜力巨大,但它在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滋生了许多法律纠纷和治理难题。本文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完善建议,旨在为电商时代网络直播营销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网络直播营销;偷税漏税;电商平台;监管主体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22—03—31
作者简介:孙瑞(1997—),硕士研究生。
1问题的提出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2021年,网上零售额达13.1万亿元,同比增长14.1,反映出国内电商市场发展强劲,网络直播带货利益巨大。但随之而来的主播偷税漏税、电商平台流量造假、夸大宣传和虚假营销、直播商品质量堪忧、网络消费者投诉维权难等问题频繁出现在热搜榜,亟需解决。
1.1案例1:辛巴直播带货“糖水燕窝”2020年10月4日,有消费者发文质疑快手知名带货主播辛巴团队直播售卖的燕窝造假,实为糖水而非燕窝。2020年11月29日晚,辛巴公开承认自己在直播时确实存在夸大宣传,决定召回全部所售产品,并退一赔三。2020年12月23日,广州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调查结果,认定在此次燕窝销售过程中,辛巴直播公司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辛巴团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90万元。同时,快手平台将辛巴的账号封禁60天。2021年8月3日,河南省消费者协会针对此事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线上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退赔金额总计人民币7971.4156万元[1]。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直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pdf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直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pdf文件
通知文件列表:
一、背景和意义
二、网络直播管理面临的问题
三、加强和规范网络直播管理的意见
四、加强对网络直播主播的管理
五、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管理
六、落实网络直播管理的责任
七、加强网络直播管理的组织保障
八、总结与建议
一、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的快速发展,一些网络直播平台的迅速崛起,
网络直播行业成为广大网民的重要娱乐内容和交流平台。同时,网络
直播中一些不正之风,如色情、低俗表现和违法内容的出现,引起了
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秩序,切实保护未成年人
健康成长,加强网络直播管理,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网络直播管理面临的问题
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1.网络直播平台内容规范不够,存在色情、低俗表现和违法内容的出现。
2.网络直播主播存在追求歌星、享受“网红”效应的心态,存在低俗、低
水平表演,甚至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
3.一些平台管理不严,存在违规宣传、违规运营等问题。
4.缺乏规范统一的管理规定,导致网络直播行业的管理和监管缺乏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标准。
三、加强和规范网络直播管理的意见
为了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维护社会良好风尚,加强网络直播管理,采
取以下措施:
1.制定并完善网络直播管理的标准和规范,明确网络直播平台的内容审
核、主播管理、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管理,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平台的管理进行监管和评估。
3.加强对网络直播主播的管理,出台严格的管理规定,保证网络直播内容的规范性和平台内容的安全性。
新经济时代网络直播的优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营销
新经济时代网络直播的优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罗晓艳
(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云南景洪666100)
摘要:互联网发展初期人们通过文字、图片等进行信息交流,但这种方式交流不够深入随着网络技术快速发展及进步,信息沟通变得快捷,网络直播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网络直播作为高度娱乐性质的平台,用户数量不断增加,人们已经习惯利用网络直播分享生活作为新型社交方式已成为网络发展趋势,也是各大互联网巨头抢夺的重要内容但网络直播处于发展初期,市场机制不够完善,行业快速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选择休闲与娱乐为主的网络直播为对象,对其中存在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建议,希望可以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网络直播;网红特点;解决对策
网络直播是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及智能终端设备发展的产物,当前网络直播的形式多重多样,内容非常丰富,在直播过程中可以借助网络平台实现主播与观众的良好互动,从而为观众带来愉悦的视听体验。在大数据的影响下,直播的形式可以突破地域的限制,从而快速找到直播内容的受众。只是需要注意的是,网络直播本身属于一种新型事物,各方面的监管还不够完善,在当前的直播中各种内容涉及不健康、主播不文明现象频繁发生,对于社会舆论也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因 此加强网络直播的监管力度,加快立法和制度建设已经成为一项重点社会问题。
一、网络直播的优势分析
(一)优势
1. 可以现场发布,时效性强
网络直播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尤其是生活类直播的出现,让网络直播距离人民群众越来越近,这种形式的直播在形式上突破了美色和竞技的需要,因此分享生活、学会陪伴成为生活类直播的核心。这种趋势对于普通人而言,更是增加了直播的机会,这也是我国网络直播发展的重要方向之•。早期的平台,比如微信和微博,都是将个人信息的发布,分享自身的动态和感受,网络直播可以更加及时地将自身的所见所闻分享给网友,在这种模式下,每个人都成为了重要的自媒体。
互联网直播带货发展现状及其法律规制建议
CE MAGAZINE PAGE 59
互联网直播带货发展现状及其法律规制建议
王 哲
【摘 要】随着互联网直播带货行业发展迅速,多元化发展趋势显现,但消费者维权困难,主播知假售假、偷税漏税等
行业乱象也愈演愈烈,如若任其无序发展,势必会摧毁整个行业前景。对此,我国出台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同时利用《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但是相关问题仍然层出不穷。对此,只有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加强政府对平台的监督与协同配合,压实各方责任,才能促使行业良性发展,进而实现电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直播带货;多元化发展;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王哲,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直播带货作为新兴产业,主要是指一种新兴的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具体来看,主要是通过互联网等相关平台,由主播利用直播的方式将产品推荐给用户。在此过程中,用户可以通过留言等方式参与其中,与主播进行互动,从而获得更加直观的产品体验与感受。相比于普通的网购,这种购物方式更便于用户感受到产品的质量、特性,更能够激发用户的购买欲。因此,直播购物自出现以来,就发展迅速。先前受新冠疫情防控的影响,购买需求更多地在网络购物中释放,使得直播带货呈井喷发展态势。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16亿,较2021年12月增长1290万,占网民整体的68.1%[1]。直播购物蒸蒸日上,更是引得明星亲自下场直播带货,足见该行业的发展前景与利润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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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16年网络直播进入井喷式发展以来,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一些规制网络直播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对网络直播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也存在位阶较低、内容过于宽泛、可执行性较低等问题,降低了行政部门对网络直播的监管效果。完善网络直播立法的科学性与实效性是促进网络直播健康发展的前提,我国急需提高网络直播的立法位阶、细化处罚措施、增加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规定,从而更好地促进网络直播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网络直播;网络主播;黑名单
吸取和延续互联网的优势,自2016年开始进入爆发期的网络直播行业经过短短几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直播平台遍地开花的竞争局面。根据2018年7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我国的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达到4.25亿人,直播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然而网络直播乱象频出,法律规制任重道远,进一步完善网络直播的立法规制,不仅有助于维护网络直播行业的市场秩序、规范该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也有助于增强网络直播行业的活力,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健康绿色发展。[1]通过分析现有的网络直播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立法优点与局限,提出针对性建议,才能更好地探求网络直播法律规制的改善之道。
一、网络直播的立法现状
尽管网络直播发展迅猛,但不可忽视的是,在其发展的背后,是对法律的挑战与威胁,在巨大商业利益的驱使下,随意的网络直播也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在大量资本的支持下,一些网络直播平台和主播用尽各种办法来吸引网民的眼球,甚至不惜触碰法律的底线。这样长期以往形成的恶性循环,使得本是引领时代潮流的网络直播自兴起以后,便被贴有“内容低俗”、“色情暴力”、“价值观扭曲”等负面标签。为引导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截至目前为止,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五部与网络直播有关的规范性文件,逐步形成了规制网络直播发展的法律体系,使得网络直播行业逐渐走上正轨。但与此同时,这些规范性文件也因为其自身存在的立法交叉、层级较低等缺陷只能对规制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发挥有限的作用。2016年7月,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文化部通知”)、2016年9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新广总局通知”)、2016年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网信办规定”),2016年12月文化部发布了《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文化部办法”)、2018年8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六部门通知”)。虽然颁布主体的不同使得这几部规范性文件对网络直播的规制各有侧重点,但这些文件综合起来已经较为全面地体现了网络直播的规制方向。在这些文件中,重点强调的有三点:一是市场准入,即对网络直播经营者的资格与经营范围以及表演者的资质要求;二是各部门对其监管方式的规定,包括事中监管与事后监管;三是对网络直播监管主体的规定,即除了政府部门外,行业组织以及公众也是监管网络直播的重要主体。在具体措施上,这些规范性文件也提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播黑名单”“12318举报链接”“备案审查”等措施用以规范网络直播。相比较而言,在这几部文件中,内容较为全面与规范的是“网信办规定”与“文化部办法”,这两部文件更加具体地规定了网络直播经营单位与主播的各项义务,也提及了违反义务的相应惩罚措施,提高了有关网络直播立法的可操作性。而较早颁布的“文化部通知”、“新广总局通知”的规定则相对粗略,这一转变也体现了国家对于网络直播行业的重视以及有关网络直播立法的进步。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新颁布的“六部门通知”是第一部在文件名称中直接使用“网络直播”这一名词的规范性文件,这说明网络直播的规制越来越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该文件的联合颁布体现出综合执法、各部门相互配合的理念。在这一文件中也特别强调了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以及应用商店对网络直播的监督义务以及营造良好网络氛围的义务。这些规定从源头上监管网络直播,也体现了立法技术性的提高。
二、网络直播的立法缺陷
网络直播的迅猛发展导致新的立法总是落后于现实,即使是2018年最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也没有对网络直播行业出现的新问题做出及时反应,立法重复碎片化、惩罚措施不明确而难以执行等问题不容忽视。通过调查研究发现网络直播主要存在如下立法缺陷:(一)立法规范碎片化严重。我国目前这五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涉及上述多个行政部门,从中亦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于网络直播规制的法律体系主要由规范性文件构成,并且散见于不同的立法层级,部门立法特征明显,且每个部门主体从自身需要的角度出发,对规制网络直播提出了各自的要求,多个主体之间各自为政,使得规制网络直播的普遍规则少,特别规则多,[2]立法碎片化严重,从而进一步导致了先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着内容的重复、对同一事物有着不同的规定等多种问题。这些规范性文件对网络直播有关名称的表述五花八门、不一而足,“网信办规定”中针对的对象是:互联网直播、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包括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即网络主播)和用户。“文化部办法”和“文化部通知”针对的是网络表演、网络表演经营活动和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新广总局通知”是针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这些名称之间有重叠的部分,也有一定的区别。例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单位三者大致是相同的对象,即使有区别的地方,发展到现在也基本可以以“网络直播平台”相称。如果不是从各个部门的归口管理传统出发,这些概念应该很容易做到协调统一。[3]再如网络直播活动的备案制度也散见于这几部规范性文件中,但是各文件的规定又不尽相同。“新广总局
通知”中规定对境内的网络直播在活动前应将拟直播的具体活动相关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
;“文化部办法”中规定境外表演者应当于开通网络表演频道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六部门通知”中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于直播服务上线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属地公安机关履行公安备案手续。虽然每个文件中针对的是不同种类的网络直播,但是对于境内网络直播来说,网络直播平台在直播前,必须要向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属地公安机关报备,这种碎片化的立法使得同一个网络直播要向两个部门进行事前备案,备案制度究竟由哪个部门负责,以谁为主,还是都负责管理?[4]若两个部门都进行管理,这样不仅会增加备案主体的义务,而且也不符合“优惠便民”的原则,难以在实践中贯彻执行。(二)惩罚措施宽泛空洞,难以执行。尽管网信办等部门表现出对规制网络直播的重视,有关部门也停办了一些违反法律的网络直播平台,一些不遵守社会公序良俗的主播也被封杀,一些直播中的违法现象也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上述法律文件的实施状况仍不大理想。比如“文化部办法”中规定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建立举报系统,在网站主页及表演者主页面设置举报按钮。但笔者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47.62%的受调查者表示其在观看网络直播时很少甚至从未见过举报按钮,可见文件中规定的某些措施在实践中仍没有得到有效落实。而导致上述规范性文件实施状况较差的原因与不力的惩罚措施有直接联系。首先,惩罚力度较低。这些文件中对于违法的惩罚措施规定相对宽松,主要有刑事责任、责令停办以及处以罚金。因为网络直播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在实践中出现较少,较严重的情况一般会责令停办,至于罚金则这五部规范性文件中均未规定具体数额,但就现实而言,相比于违法的巨额直播利润,违法成本要低很多,这也导致许多网络直播平台往往知法犯法,难以从根本上有效惩治这种违法行为。其次,惩罚措施规定不详细。正因为这些文件法律位阶较低,所以才更应该进行详尽的规定从而保证具体有效的实施。虽然违法会受到处罚是被普遍认可的,但对于这种行为会受到何种处罚、处罚的力度如何还是要在文件中进行具体规定的。而这几部文件中某些条文的规定仅仅只止步“处罚”二字,并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使得执法部门的主观随意性较大,难以操作。例如上文分析的建立举报系统的问题,在同一部法律中并未有其相对应的法律后果。(三)网络直播平台权力滥用与义务不履行。“网信办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赋予了网络直播平台对主播较大的监管权力。依据几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只要是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无丑闻劣迹的成年人在平台上进行相关的注册,就应当享有进行网络直播的权利,但是结合此前的“网络红人某姐被封号”事件,仅是因为网络主播容貌有异,在其没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却被网络直播平台以“影响市容”为由封号,且网络直播平台并没有公开整个处罚的过程和依据,仅在直播平台上公布处理结果,严重影响主播的直播权利。五部规范性文件中丝毫没有提及当主播遭遇网络直播平台滥用“封号权”等情况时,自身的权益受损应如何寻求救济途径。尽管“文化部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即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系统,主动接受网民和社会监督。但通读全文,我们不难发现,该项着重强调的是对主播行为违法和直播内容违法等的监督,弱化了网民和社会对网络直播平台权利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对于网络直播平台的义务,“文化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平台要“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发现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该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主播的违法行为通常在为自身赢得人气的同时,也为网络平台带来收益,所以对于这种“盈利”行为,网络平台也难以履行自身的“报告义务”;“网信办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直播平台应根据网络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虽然其中强调“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但是目前在网络直播领域中仅存在内容分类,尚未有用户规模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可见网络直播平台并没有很好地履行一些义务性的规定。
三、网络直播的立法完善
目前我国网络直播领域出现的上述五部规范性文件中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要想弥补此种缺陷,就要结合实践,进一步完善我国目前的网络直播立法体系。因此对于前文提出的种种立法问题,我们有针对性地提出如下建议:(一)整合碎片化规范,进行统一立法。我国目前这五部规范性文件的最大问题就是立法碎片化严重,这样的规范性文件将会缺乏可执行性,使得网络直播领域的问题得不到根本有效的解决。所以,上述各行政部门的共同上级机关应该积极承担立法责任,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提高网络直播的立法位阶,由上级机关平衡利益得失,在尊重和承认网络直播本身规律的基础之上,根据互联网架构与技术本身的特点,进行统一立法,这样才会使得各行政部门清楚的知道自己的职责范围,避免立法的重复化和碎片化,这样的的规章相比于之前的规范性文件来说自然会显得更有“威慑力”。此外,在网络直播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到达一定数量后,可以定期开展立法评估,科学整合立法内容,把相近或者成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有效的整合,形成更高位阶的法规。我国可以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对网络直播产业进行统一的立法规制,同时设立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各部门的管理职权,以提高管理效率。[5]根据以上内容,未来新的更高位阶的网络直播立法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框架:总的来说,建议由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六部门联合制定一部规范网络直播发展的规章,包含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中对于网络直播的相关概念、特定术语应有一个统一定义。分则中以参与网络直播主体的不同进行章节的划分:第一章规定网络直播用户的权利义务、弹幕使用规范、主播打赏机制等;第二章规定网络主播的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