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就医须知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医报销须知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医报销须知一、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范围及限制具体门急诊限制如下:1.进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确保能够享受相应的报销待遇。
3.遵守非协议药品限制:在门急诊就医中,职工需要遵守非协议药品限制,只能使用定点医疗机构合作药店协议范围内的药品,方可获得报销。
二、医疗保险门急诊报销方式1.实时结算:在就医时,职工可以选择实时结算的方式进行报销。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结束后,通过社保卡进行刷卡结算,待机构医保结算平台实时拆解、计算费用后,即时报销。
2.自行报销:职工也可以选择自行报销的方式,将购药费用及相关门诊治疗费用自行垫付后,取得门诊发票和费用明细后,按照规定的报销流程进行报销。
三、报销比例及金额限制1.报销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报销比例为60%。
即职工垫付的可报销费用,根据政策规定,职工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中可享受60%的报销。
2.金额限制:职工每年门急诊医疗保险报销限额为5000元。
超过该限额的部分费用将无法享受医保报销。
四、相关申报材料及流程1.门急诊医疗费用明细:就诊后,职工需向医疗机构索取门急诊医疗费用明细,以备后续报销所需。
2.医疗发票:职工需索取医疗发票,确保发票上标明有效信息,包含门急诊费用、个人实际负担等内容。
3.报销申请:职工需要根据规定的时间段,将相关材料和报销申请表格提交给所在单位的人事经办部门,进行报销申请。
4.报销审批:经过单位审核后,将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递交给社保部门进行报销审批。
审批通过后,职工的报销金额将打入其个人银行账户。
五、注意事项1.就医前进行医保查询:在就医前,职工应提前查询自己的医保信息,了解自己的医保报销情况和门急诊限制等内容。
这样能够更好地规划自己的医疗费用支出。
2.选择合适的医疗机构:在确定就医机构时,职工应选择与自己所在单位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以确保能够享受到医保的相关待遇。
医疗保险就诊须知
医疗保险就诊须知一、参保人就诊时,须携带医疗保险证及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算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持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
二、参保人就医、购药过程中,应当做到人证相符,关按求填写各项内容,医疗保险不得转错、伪造、涂改。
三、参保人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药店)门诊就医、购药时,医疗费从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支出,不足支付的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
四、参保人住院治疗不属于《住院病种目录》所列少见疾病和门诊治疗严重慢性疾病,施行各类肿瘤的放疗(化疗)以及肾透析,经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局批准,其医疗费用可以从社会统筹帐户中按规定支付。
五、参保人员住院时,应当预付部分费用。
在治疗中,应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贵重药品的使用以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等)实行签字认定制,可以拒付未签字同意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参保人员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本人按规定缴纳自付医疗费后,方可出院,其余部分由医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七、参保人住院医疗终结时应遵医嘱及时办理出际手续,住院治疗终结仍不出院的,经医疗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自终结之日志一切费用,医保局均不予支付。
八、参保人患病确需转往本统筹区域以外住院治疗的,须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并经医保局审查备案,方可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所需住院医疗费用,在个人负担10%后,其余部分按规定办理。
九、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算卡由医保局统一核发,如有遗失,应当到医保局办理注销和转移手续。
十、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定额标准为:35周岁以下的职工按3%,35周岁至45周岁的职工按3.5%,45周岁以上及离退休人员按5%划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
十一、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设施范围目录》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按下表自付比例明细支付医药费。
但最高支付限额不得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的四倍,超过部分由医保局审核后通大病救助解决。
参保人员外地就医须知
参保人员外地就医须知1、参保人员因病需转往地区以外医院诊治的,应由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由病人家属或用人单位报地区医改办批准。
参保职工到地区以外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凭诊断证明、住院发票、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到本级医改办按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2、参保人员因急、危、重病不能赴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可在就近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并在就诊三日内由病人家属或用人单位凭急诊证明到地区医改办备案,待病情稳定后即应转往定点医院治疗。
3、参保人员在国内因公出差、学习、探亲、旅游期间患病住院,必须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并在住院后十日内向用人单位报告,由用人单位到地区医改办办理登记手续。
出院后由单位将参保人员出院结算统一发票、病史小结、证明书、费用明细单(注明医院级别)等资料报送地区医改办,由地区医改办按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4、长期派驻外地或退休后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可在当地1-2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因病住院的,应在十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到地区医改办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时需提供相关资料寄本人所在单位主管医保的部门,由单位经办人将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及资料报送地区医改办,由地区医改办按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5、转往本地区以外(含长驻在外人员)定点医院就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回本地报销时,各年龄段个人自付比例为在本地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5%。
6、病人出院时,请不要忘了向医院索要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同时将住院费用发票,疾病诊断证明书一并带回到当地医改办报销医疗费用。
7、不得向医生点名开具《药品目录》中规定不予支付的药品,否则费用自付。
凡属《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药品费用要先自付10%。
8、点名手术费、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陪护费、护工费等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9、职工工伤、女职工生育费用、在校大学生、职工家属的医疗费用不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市医保参保人员就诊须知
市医保参保⼈员就诊须知医保参保⼈员就诊须知及流程为了⽅便参保⼈员就医,根据《关于印发昭通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管理暂⾏办法的通知》(昭⼈社通[2010]48号)、《关于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昭⼈社通[2010]144号)等⽂件精神,现将各类参保⼈员相关情况归纳如下:⼀、城镇职⼯:(⼀)、参保⼈员凭本⼈医保卡、⾝份证到门诊就医;(⼆)、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500元,参保职⼯患有⼀种慢性病的,每个⾃然年度内享受的统筹基⾦最⾼⽀付限额为2500元,同时患有两种以上(含两种)慢性病的,最⾼⽀付限额为3500元,报销⽐例在职职⼯为80%,退休职⼯为85%.(三)、根据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参保⼈员凭医⽣开具的住院证、本⼈⾝份证、本⼈医保卡到出⼊院窗⼝刷卡办理⼊院⼿续。
(四)、参保⼈员住院起付标准为400元,⾃上⼀次办理出院之⽇算起15⽇内⼜再次⼊院,取消起付标准。
参保⼈员住院医疗费⽤中,当次总医疗费扣除起付⾦和⾃负费⽤后,甲类费⽤在职职⼯报销⽐例为85%、退休职⼯为90%;⼄类费⽤个⼈先⾃负10%后再按在职职⼯报销例为85%,退休职⼯为90%;丙类费⽤及⾮⽬录药品不属于报销范围,由患者⾃负。
(五)、参保职⼯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最⾼⽀付限额为70000元,超过70000元后进⼊⼤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例为90%,⼤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付限额为16万元。
(六)、参保职⼯⽣育医疗费⽤实⾏项⽬包⼲使⽤、结余归⼰、超⽀⾃负。
⽀付标准为:1、顺产单胞胎2000元;2、剖腹产单胞胎和顺产双胞胎3000元;剖腹双胞胎4000元;双胞胎以上每增加⼀胎增加1000元。
(当次总医疗费⽤由参保职⼯全额交款,由所在单位送参保医保中⼼报销)⼆、城镇居民(⼀)、参保居民凭本⼈医保卡、⾝份证到门诊就医。
(⼆)、参保居民门诊费⽤报销⽐例为25%,每次报销⾦额不超过25元,每年度最⾼⽀付⾦额为400元。
(三)、根据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参保居民凭医⽣开具的住院证、本⼈⾝份证、本⼈医保卡、医保证到出⼊院窗⼝刷卡办理⼊院⼿续。
医保就医情况说明
医保就医情况说明医保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广大民众提供可负担的医疗保障服务。
作为医保制度的参与者,我们应该了解医保的运作方式和规定,并及时了解医保就医情况的说明。
本文将以一般参保人员的角度,详细说明医保就医的相关事宜以及注意事项。
一、医保基本知识概述医保是由国家设立并管理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广大民众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医保的运作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要点:1. 参保范围:根据国家规定,具备参保条件的居民可以参加医保,包括在职人员、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学生等。
2. 医保支付方式:医保采取先行支付、后报销的方式,参保人员在就医时需要支付部分费用,然后通过医保机构向参保人员返还一定比例的费用。
3.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只能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综合医院等,具体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向当地医保机构查询。
4. 医保报销比例:医保根据不同项目的报销比例对医疗费用进行报销,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报销比例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医保政策为准。
二、医保就医注意事项1. 就医前准备:在就医前,参保人员应当了解自己的医保政策,包括报销范围、报销比例等,选择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携带医保卡、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 医保报销流程:就医时,参保人员需要出具医保卡,并按照医保规定支付相应的自付费用。
就医结束后,持医疗费用发票和医保个人结算单等相关材料到医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3. 特殊就医情况:对于特殊就医情况,如急诊、转院等,参保人员应及时向医保机构报备,以便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同时,在医保政策允许范围内,参保人员可以自费选择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需自行承担费用。
4. 医保政策宣传:医保的政策和规定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变化,参保人员应及时关注国家和地方医保政策的宣传,以保证自身权益。
三、医保的意义和改进医保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广大民众的生活和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基本政策◆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职工除外。
市级统筹范围内已参加养老保险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等人员。
◆参保登记:用人单位(灵活就业等人员)应按规定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核定手续。
经核定后,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灵活就业等人员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市商业银行代扣代缴。
◆缴费: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的单位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6%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等人员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6月份公布,每年7月1日起按新公布的缴费基数缴费。
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等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从2007年7月1日起,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6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96元,单位和职工各缴纳48元,灵活就业等人员全部由个人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灵活就业等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为2.8%,46周岁以上为3.5%。
退休人员以本人实际退休费为基数,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为4.6%,51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为5.2%,61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为5.8%,71周岁以上为6.4%;退休费低于社会平均退休费的,按上年社会平均退休费作为划账基数。
◆个人账户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和住院、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中需个人支付的部分应在个人账户中支付。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须知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须知(2009年9月)一、办理入出院手续(一)参保人员须持本人的有效医保证、历、卡办理入出院登记手续。
入院后《基本医疗保险证》留在住院处,《基本医疗保险病例》留在病房,出院时由医院交还给参保人员。
(二)办理入院时应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用于支付需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医院不得按医疗总费用全额收取住院押金。
(三)遇有特殊情况,应先救治再补办相关手续,医院不得因手续不全等借故延误危急重患者的救治。
二、住院费用能报销多少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年度内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费用,实行起付标准、个人分段自付部分医疗费和最高支付限额的管理办法。
也就是说每次的住院费用先减掉自费费用,再减掉起付标准,然后按规定比例报销,直至报到最高上限。
说明如下:(一)首先要减掉的自费费用是指在政策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在政策范围内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中按规定由个人先行自付部分的费用也要先行扣除。
(二)再减掉起付标准,就是俗话说的“门槛费”(具体见下表),一年内住院的起付标准累计达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后,再住院时不要支付门槛费。
职业状态及年龄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及卫生服务机构年度累计在职800 300 100 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退休(<70岁) 520 195 65 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0%*6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70岁以上(含70 岁)退休人员400 150 50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0%*50%(三)然后按下表规定的比例报销徐州市区城镇职工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徐州市市区城镇职工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四)能报销到的最高上限:一年内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能报销的最高上限合并为26万,超过最高上限的医疗费用不再报销。
三、住院期间医院应该提供什么服务(一)住院期间医院要每天提供住院病人的《每日费用明细清单》,出院时要提供《住院费用收据》和《出院病人费用结算清单》。
职工医疗保险规定职工因病住院
职工医疗保险规定职工因病住院职工医疗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福利制度,旨在为职工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以应对因疾病而导致的住院治疗费用。
在保障职工健康的同时,也提高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幸福感。
根据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职工因病住院所需费用可以得到相关的报销。
具体规定如下:首先,职工在住院前需要提供医疗证明。
职工在住院前必须携带由医院出示的病历和诊断证明,以证明确实因病需要住院治疗。
这是确保医疗保险能够正常执行的前提条件。
其次,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基本医疗保险通常根据当地的政策和规定来确定费用的报销标准,一般情况下住院治疗的费用报销比例在60%至90%之间。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严重疾病,医疗报销比例可能会得到进一步提高,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
此外,医疗保险对于不同的医疗项目也有不同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医疗保险可以报销包括住院费、手术费、治疗费、检查费、药品费和护理费等在内的一系列费用。
但是,一些高端的治疗项目或者药品可能需要职工自行承担部分费用。
最后,职工仍然需要自己垫付一部分医疗费用并按规定程序报销。
职工在住院期间需要预先支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具体比例根据当地的政策而定。
在住院结束后,职工需要准备完善的报销材料,将住院期间的费用详细清单、住院发票、医疗证明等提供给保险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总之,职工医疗保险为职工提供了重要的医疗保障。
通过规定职工因病住院的相关制度,可以确保职工在面临疾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报销。
这不仅能够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还能够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幸福感。
但是,职工自身也需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的了解,确保自己能够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最大程度地获取医疗费用的报销。
同时,也需要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住院治疗,保持良好的健康状态。
锦州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诊须知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定点药店购药费、“120”院前急救费、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住院医疗费按规定由参保人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
个人帐户不足时以现金支付。
个人帐户的资金及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依法继承。
2、IC卡记载个人医疗帐户收支情况,是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凭证,参保人可以随时凭I C卡查询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及个人帐户收支情况。
参保人员凭IC卡、《医疗保险证》,可以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就医。
3、门诊用药由医师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根据病情需要开具药方,参保人员不得要求指名配药和超量配药。
门诊处方可以在医院取药,也可以持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4、参保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时,须持专诊医生开具的住院证和《医疗保险证》、IC卡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应按规定交付押金(每次不超过1000元)。
《医疗保险证》由医疗机构代管,出院时返还。
5、参保人住院首先要支付起付标准费用,标准如下:6、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费用中,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
标准如下:7、使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个人先支付单项药费的20%或30%;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中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费(仅限国产),个人先支付费用的10-15%,余额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上述用药及诊疗项目,均须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
8、因治疗需要,必须使用自费药品或进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时,须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9、出院结算时,参保人员携带出院证明,到医院出院结算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
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与医疗机构结清,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机构记帐结算。
10、参保人患有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包括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经专家组确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其他慢性病需门诊治疗的,须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经专家组作出医疗鉴定,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参保人员看病就医须知
参保人员看病就医须知一、参保人员如何门诊就医?门诊费用如何结算报销?1、参保人员在市内门诊就医(1)持《医疗保险证》、《专用病历》和IC卡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窗口挂号。
(2)凭挂号单到相应科室就诊。
(3)凭处方、处置单划价。
(4)持划价单据到相应窗口结算:插入IC卡、输入密码,医院工作人员从个人帐户中划出医疗费用金额,IC卡不足部分由本人现金支付。
刷卡完毕由医疗机构打印费用收据。
(5)持缴费单据治疗、检查和取药。
2、异地居住和长期驻外人员门诊就医(1)可就近在公立乡镇以上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2)治疗终结后,凭门诊原始发票和病历复印件到市医保中心结算报销。
门诊报销金额不超过本人个人帐户余额。
二、参保人员怎样在定点药店购药?购药费用如何结算报销?1、市内参保人员购药(1)持医疗保险IC卡和《医疗保险证》到市内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
(2)持医疗保险IC卡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IC卡使用方法与门诊就医消费相同),结算完毕后领取所购药品。
2、异地居住和长期驻外人员购药费用结算报销上述人员因病情所需可异地购药。
凭药店原始发票到市医保中心报销。
上述人员购药费用报销金额不超过本人个人帐户余额。
三、参保人员如何住院就医?1、参保人员住院持《医疗保险证》和IC卡到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窗口挂号,凭挂号单到相应科室就诊。
符合住院标准的,凭“入院通知书”和《医疗保险证》办理住院手续,并按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缴纳住院起付费。
住院就医期间,每日发生费用由患者或其亲属签字认可。
2、出院及住院费用结算患者或亲属在医院出具的《住院费用结算表》和《住院费用清单》上签字认可。
用IC卡或现金支付住院期间个人负担费用。
3、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出院。
经医疗机构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患者,自医疗机构通知出院之日起,一切费用由患者本人自付。
四、参保人员因公、因事在市外急诊住院就医费用如何结算报销?参保人员因公、因事在市外,因急诊(必须是危重抢救病种)需要住院,必须在公立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就医。
辽阳市中心医院医保患者就诊须知
辽阳市中心医院医保患者就诊须知辽阳市中心医院医保患者就诊须知一、门、急诊患者就诊须知1、参保人员在医院门诊大厅或急诊大厅就诊,请先到办理就诊卡,卡上录入人人身份类别;2、持就诊卡、医保IC卡和医疗保险手册或特殊病种手册直接到医保门诊或相应门诊科室就医。
首诊医生认真核对患者身份后方可接诊,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件身份不符时,应拒绝接诊,并扣留医疗保险证件,及时通知医院医疗保险科。
3、如有参保人有住院治疗指征,而拒绝住院的特殊情况,门诊医生要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并要求参保人或家属签字为据。
4、门诊用药量要严格掌握,一般按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特殊病种门诊最长不超过4周量的原则给药,应用注射制剂或用药量超两周,必须经医疗保险科审批后方可投药,如无签字,药剂人员应拒绝投药。
二、住院患者就诊须知1、持就诊卡经医生开具入院证;2、持就诊卡、医保卡、入院证和住院押金到住院处医保患者入院窗口办理入院手续和预交住院押金后,到相应病房住院。
办理住院手续时将患者IC卡交住院收费处,住院期间不得借出,出院结算后返本还本人(如果冒名使用,将终止IC卡当事人的医疗保险待遇)。
急诊住院未带IC卡,先自费入院,三天内持IC卡到医院医保处办理医保手续,否则后果自负。
3、住院时将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手册》交给其所住病房护士保管,市医保中心不定期进行核查。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因各种外伤需入院住院治疗者,门、急诊首诊医生应询问并排除不属于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畴的打架斗殴、酗酒后外伤、交通肇事、工伤等情况,同时告知患者家属须在入院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由参保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本人单位出具该证明手续报医疗保险科备案,之后填写入院住院病志首页,并在入院病历首页左上角标示“政策内外伤”字样,并签名负责,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入住科室经治医生应在外伤患者入院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公费医疗保险科申报,公费医疗保险科下病房审核确认后符合医保政策的,由入住科室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外伤入院治疗申报表,向市医疗保险中心申报备案5、首次住院个人承担780元(退休人员元)起付金,二次以后住院减半,入院首次至少交预付金1000元,用于自付费用,不足时需要补交。
郑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须知
郑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须知发布时间:2011-08-19一、门诊就医流程及IC卡的使用1、参保人员持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挂号就诊。
2、参保人员到相关科室就诊,持医师开具的处方或检查治疗单到药房或相关科室划价后,到医保专用窗口进行刷卡记帐。
刷卡时系统可显示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状态,属正常情况的,刷卡后自动记帐并相应冲减个人帐户余额,同时打印出专用收据(清单);个人帐户金额不足的,由个人现金支付,医院开具正规发票。
3、参保人员持交费单据和处方或检查治疗单到药房取药或到相关科室进行检查治疗。
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流程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药店工作人员应首先查验人、证、卡是否相符。
相符的,到收款处刷卡记帐,个人帐户金额不足的,以现金支付。
定点零售药店将有关购药明细录入微机管理系统,同时打印清单、开具有效票据。
参保人员凭清单或有效票据取药。
三、如何办理入院、出院手续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应携带本人医保卡、住院证、并填写《住院申请表》,经医保审核后,缴纳住院押金,办理住院手续,并将医保卡交至医院。
出院时参保人只需向医院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按规定应予报销的费用由市医保中心直接与定点医院结算。
医院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医保卡与本人不符的有权扣留医保卡。
四、参保人的住院知情同意权1、住院期间医院将按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有关规定对参保人进行合理诊治。
向参保人详细解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相关规定,提供每日清单并征得参保人签字认可;医院为参保人使用全部(丙类)或部分(乙类)自费的药品及相关检查时,应向参保人或其家属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床位费超过25元/日应向参保人告知出部分自费。
危急重症患者无自理能力不能签字、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医院根据病情需要可以自行决定使用抢救药品和采取相关抢救措施,抢救结束后及时补签。
2、医院可以为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办理出院手续,无故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北京基本医疗保险就医须知
北京基本医疗保险就医须知北京基本医疗保险就医须知1、编制目的为了便于广大参保职工了解和正确使用北京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特编制本就医须知,详细介绍了参保人员在就医过程中的权益、医保政策、就医流程等相关事项。
2、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北京地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其参保家属。
3、基本概况3.1 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是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的社会保险制度。
3.2 参保人员包括正式在京就业和居住的职工及其参保家属。
3.3 参保人员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大病医疗费用等。
4、参保手续4.1 缴费4.1.1 参保人员需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代扣代缴或个人缴纳。
4.1.2 缴费基数按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确定,费率由规定。
4.2 报销办理4.2.1 参保人员在就医前应向所在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待遇凭证。
4.2.2 就医后,凭就医发票、医疗处方等相关材料到指定报销点办理费用报销。
4.2.3 报销范围、比例等详细信息可在相关规定和官方网站上查询。
5、就医流程5.1 门诊就医5.1.1 参保人员可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出示有效的医保卡和个人联系件。
5.1.2 在接受诊疗后,根据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办理费用报销。
5.2 住院就医5.2.1 住院前参保人员需向医院提交医疗待遇凭证。
5.2.2 住院期间,医院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5.2.3 出院后,参保人员需将住院费用报销申请材料提交至指定报销点。
6、注意事项6.1 参保人员应及时缴费,遵守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6.2 参保人员应合理选择医疗机构,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6.3 参保人员应保管好自己的医保卡,并在离职或调离北京等情况下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7、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7.1 参保指南7.2 医疗费用结算表格7.3 相关政策法规复印件8、法律名词及注释8.1 基本医疗保险:指覆盖常见疾病和一些特定疾病的医疗费用的保险制度。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报销须知
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就医报销须知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北京市职工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其覆盖了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对于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就医和报销是其中重要的事项。
下面将详细介绍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就医和报销须知。
一、住院就医须知1.医保参保人员应当选择合作医疗机构就医,只有合作医疗机构才能为参保人提供报销服务。
参保人员可以在医保网站或门诊窗口查询合作医疗机构信息。
2.住院就医之前,参保人员应当携带个人社保证和相关医疗凭证前往合作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
3.住院期间,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医生的要求进行治疗和用药。
任何不符合医疗要求的费用不予报销。
4.住院期间,参保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
5.住院期间,参保人员不得擅自离院。
如有必要离院,应当提前向医疗机构申请,经医生同意后方可离院。
6.住院期间,参保人员应当仔细核对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确保费用的准确性。
1.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为80%,即参保人员需要先自付20%的费用,剩余的80%医保将给予报销。
2.住院费用的报销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住院期间的特殊药品费、特殊检查费和特殊治疗费。
3.住院费用报销时,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费用发票、费用清单、病历等证明材料。
4.住院费用报销时,参保人员应当注意费用的规范性,任何与医疗无关或虚假的费用均不予报销。
6.住院费用报销时,参保人员应当确保个人基本信息的准确性,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报销失败。
7.住院费用报销以病案首页为凭据,病案首页上的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总之,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住院就医和报销时需要遵循相关的规定和程序,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参保人员还应当加强对医保政策的了解,提高自身的医保意识和知识水平,以便更好地利用医疗保险这项福利。
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须知
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须知[ 文号:泉劳医[2002]19号| 下载| 2007-5-11 22:16:37 | 阅读: 274 ]收藏到: QQ百度新浪365Key天极和讯雅虎google我的电脑一、参保患者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
1、参保患者可根据病情及个人经济情况,自主选择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泉州市直及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视为同一市区)的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高等级的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及个人分担比例高于低等级医疗机构,选择时应予考虑。
2、超过本县(市、区)范围住院按转外就医规定,办理转外就医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自行转到外县(市、区)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符合出院条件的应及时出院。
故意拖延者其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出院后确需继续治疗且符合特殊门诊或家庭病床条件的,或虽符合住院条件但利用特殊门诊和家庭病床即可诊治的,可向医院申请并报医保中心审批。
二、参保患者应持IC卡就医结算1、参保患者应持IC卡办理住院手续及出院费用结算手续。
住院期间IC卡应交院方集中保管,以便医院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减少患者押金数额。
医院不得要求参保患者全额交纳押金。
遇有此情况,参保患者可向该院医保科或所在县(市、区)医保中心反映。
2、不得将IC卡转借他人或冒用他人IC卡就医,违者将受到处罚。
IC卡要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应及时向医保中心挂失。
三、药品及诊疗项目的选用1、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实行“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三大目录管理。
目录外的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
为减轻您的经济负担,在病情许可的前提下,应尽量选用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
按规定,使用目录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应事先征得您的同意并有您或您的亲人的签字。
2、住院期间在医院发生的各种费用及到院外购买药品的费用,应要求院方录入医保计算机,否则这部分费用就无法计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及赔付范围,参保患者将蒙受经济损失。
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保健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国家推行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制定了一系列的就医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二、就医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明确了参保人员的就医范围,即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基本药物和基本医疗设备的使用。
参保人员可以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和药物的待遇。
三、就医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规定了参保人员就医费用的支付方式。
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员需要先自费,然后在医疗机构就医后,凭医疗费用发票申请报销。
医疗机构会根据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清单,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
四、就医流程为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规定了参保人员就医的流程。
首先,参保人员需要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然后凭个人医疗保险卡和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在医疗机构进行挂号。
医疗机构会根据参保人员的就诊情况,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和药物,最后参保人员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五、就医问题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对一些常见的就医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解答。
例如,对于门诊就医,规定了参保人员需要选择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对于住院就医,规定了医疗机构会根据政策规定报销一定比例的费用。
此外,对于退休人员和低保人员等特殊群体,也给予了相应的优惠和补充规定。
六、扩大服务为了满足参保人员不断增长的医疗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鼓励医疗机构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医疗设备和药品的种类,提供更加专业的医疗服务,以提高参保人员的就医体验。
七、防止欺诈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对于患者欺诈行为的惩罚和制裁措施。
对于虚假就诊和骗取医疗保险金的行为,将进行法律追究,并要求参保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结语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了保障和便利。
医院医保患者实名制就医及代开药管理规定
医院医保患者实名制就医及代开药管理规定
为了切实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保证基金合规、高效使用,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64号)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形成参保人员来我院实名制就医及为家属代开药的管理制度。
请参保人来我院就诊时,严格遵守以下制度:
一、实名制就医
1、参保人来我院门诊就医时请随身携带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和身份证。
挂号、缴费时请主动出示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必要时出示身份证。
2、严禁使用他人社保卡挂号、就诊。
参保人有义务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身份的查验。
二、代开药管理规定
1.参保人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但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到我院就医时,可由参保人家属为其代开药。
2、参保人员家属为患者代开药时,须持患者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和社保卡)、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
请广大参保人员来我院就医时,主动遵守实名制就医和代开药管理规定,积极参与医保基金使用监督,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寿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就诊须知
寿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就诊须知为进一步健全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潍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潍人社﹝2013﹞130号)、《关于潍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潍人社〔2014〕6号)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我市统筹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一、关于签约及变更(一)签约主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选择一家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登陆潍坊人社局网站:→首页→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政策→从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公布名单文件查找医院),并与之签订《潍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单位职工也可由所在单位与选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二)签约时间:签约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2014年延长至4月20日)。
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在参保当月与选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三)有效期限:服务协议的有效期限为一个医疗年度(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协议期限内不得变更签约医疗机构。
(四)协议变更:协议期满后需变更签约医疗机构的,应在签约时间内到新选定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签约手续,原服务协议自动终止,新服务协议自当年4月1日起生效。
协议期满后未变更签约医疗机构的,视为续签服务协议。
(五)凡未与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的参保职工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职工在非本人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二、关于参保人员就医及结算方式(一)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时,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签约医疗机构办理联网就医手续并构实行即时结算,未联网结算的费用不予报销。
由于参保单位缴费不及时造成暂缓结算的,等单位正常补缴费用后,由签约医疗机构报销暂缓部分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就诊须知
参保人员就诊须知问:门诊怎样使用IC卡就诊?答:1、挂号:参保病人必需携《芜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历》(以下简称《医保证历》)、《芜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IC卡》(以下简称IC卡),到定点医院医保窗口挂号。
2、就诊:就诊时,需提醒医生详细记载病历、开据复式处方。
参保病人可以在定点医院取药,也可持定点医院提供的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3、费用结算无论IC卡上个人帐户有无结余,参保人员都必须持IC卡到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医保窗口划卡结算,开据由医保结算的电脑收据,并妥为保管。
问:参保病人如何办理住院手续?费用如何支付?及注意事项?答:参保病人凭《医保证、历》、IC卡及定点医院住院通知单办理住院手续。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首先由本人支付门槛费,余下的费用由个人按一定比例支付(见下表):如IC卡有金额,可以冲抵门槛费和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
个人自付比例(%)住院医疗费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在职退休在职退休在职退休起付标准以上~10000元13 10 10 8 8 6 (含10000元)1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10 8 8 6 6 4 限额注意事项:①在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
②住院期间,请不要在门诊缴纳医疗费用(药店购药费用),这些费用,市医保中心不予报销。
③提醒医生,诊疗项目及用药尽量不超出我市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超出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参保病人全额自付;确需使用非报销诊疗项目及药品时,应请医生事先告知本人。
④参保病人在住院时应十分留意医疗费用实际发生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⑤参保病人有权要求经治医院提供本次住院费用的详细清单,对清单上所列各项有疑问时,可以向该院询问,清单所列与实际不一的,参保病人有权拒付。
问:急诊非定点医疗费用如何报销?答:参保病人因突发急病等原因,到公办非定点医院或未带IC卡、医保证历在定点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我们称之为急诊非定点住院。
急诊非定点住院医疗费用,由本人用现金与诊治医院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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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保险金的缴纳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 人单位缴费为职工工资总额的7%,职工个人为本人 工资的2%。参保年限不满三年的单位,要为退休人 员按6%缴费。满三年的,不再为退休人员缴费。大 额医疗救助每人每年96元(其中单位60元,个人36 元)。
二、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医疗保险参保职工 就医须知
鲁西化工
王宝龙
在职及退休职工看病就医使用医保报销,很 多细节广大职工不是特别了解,现就相关知 识给大家做一下讲解:
本次课件分以下几个部分:
一、医疗保险金的缴纳标准 二、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的条件 三、个人帐户的管理 四、住院医疗待遇 五、就医购药 六、向外地转诊转院的办理 七、异地居住人员或异地急诊住院费用的报销 八、门诊慢性病医疗证的申办
八、门诊慢性病医疗证的申办:
参保人患慢性病需门诊治疗的,应填写《门诊慢 性病医疗证审核表》,并将本人近两年的病历、诊 断证明及相关检查、化验结果等报送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审核。经医疗保险专家组审核合格的,发给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证》,持本证、专 用病历及双处方,到市医疗保险处指定的定点医疗 机构就诊购药。
五、就医购药:
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时,可持专用结算卡在所有定点 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诊购药,其费用结算卡 直接结算,个人帐户用完者,用现金支付。险住院病种目录》内疾病需 住院治疗的,凭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院 医保办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参保人住院治疗发生的 医疗费,出院时只需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与定 点医疗机构结清即可,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 市医疗保险处结算。除急诊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 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金不予支 付。
四、住院医疗待遇:
3、报销比例:一个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治 疗的医疗费,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部分, 按照费用金额和医院的不同等级分别负担。
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 分档区间 在职 0.01-1000.00 1000.01-5000.00 5000.01-10000.00 10000.01-35000.00 35000.01-70000.00 70000.01-250000.00 250000.0176% 86% 88% 90% 90% 90% 35% 退休 81% 91% 93% 95% 90% 90% 35% 在职 74% 84% 86% 88% 90% 90% 35% 退休 79% 89% 91% 93% 90% 90% 35% 在职 72% 82% 84% 86% 90% 90% 35% 退休 77% 87% 89% 91% 90% 90% 35%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三、个人帐户的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采用专用结算卡管理,由 市医疗保险处每月从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金中,按 参保人员不同年龄以不同比例计入个人帐户,供参 保人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定点药店费用和住院医 疗费中个人自负部分。 每月返还到自己医保卡的比例: 45周岁以下:本人工资收入的3% ; 45周岁及以上:本人工资收入的3.5%; 退休人员:本人退休金的5%。
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享受退休 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 费年限)男必须满25年,女满20年。达不到最低年 限的,要一次性补足。 举例:原**车间职工申某:退休时间:2010.12,参加工作 时间:1988.9,2000.12前视同缴费年限:12年4个 月,2000.12后实际缴费年限:6年9个月,累计缴纳医 疗保险费年限:19年1个月,应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 限:11个月。(单位是从2004.7开始缴纳医疗保险)
七、异地居住人员或异地急诊住院费用的 报销:
1、异地居住:应在其选定的医疗医疗机构住院 治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携带住院病 历(或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有效单据 送市医疗保险处核报。
七、异地居住人员或异地急诊住院费用的 报销:
2、异地急诊:参保人员因公或其它原因在外地 期间因突发危急重病,必须就地急诊抢救住院的, 应在住院后3日内直接或通过单位与市医疗保险处 联系办理登记手续。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出院后携带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 有效费用单据、单位证明(因公出差的,应附出差 车旅费报销凭证复印件)到市医疗保险处核报。
四、住院医疗待遇:
1、起付标准:指个人按规定先自负一定数额的 医疗费用标准。 目前我市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 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一个年度内 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以后免收。
四、住院医疗待遇:
2、最高支付限额:指在一个年度内医保基金最 多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目前**市基本医疗保险基 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7万元,超过限额的医疗费用 由大额救助金支付,大额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 万元;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 疗救助金最高可支付25万元,超出25万以上的部分, 由所在单位和大额医疗救助各负担35%,个人负担 30%。
六、向外地转诊转院的办理:
需向外地转院治疗的病人,应当由本市就诊的三 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主治医师以上医生,填写 《**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转院审核表》,由定 点医院审核登记,持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报市医 疗保险处核准后方可转外地医院。住院医疗费先由 病人垫付,出院后将《**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 转院审核表》、住院病历(或出院记录)、医疗费 用明细清单及有效费用单据送市医疗保险处审核报 销,其起付标准与本市三级医院相同,医疗费的个 人负担比例比在本市三级医院增加5%。未办理转院 手续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