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代法治建设应理性对待传统法文化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摘要】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我国历史悠久的宝贵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价值和特点。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对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意义。
传统法律文化还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着指导作用,对司法体制改革和法治道德建设提供着重要启示。
传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我们应该认识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所蕴含的深刻智慧,不断弘扬其中的正能量,为建设更加公正、公平、有效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史影响、借鉴意义、指导作用、司法体制改革、法治道德建设、重要性、传承、发扬、启示、价值、特点、结论1. 引言1.1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在我国历史长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我国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底蕴和价值观念。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体现在其根植于民族传统文化之中,凝聚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智慧和传统道德观念。
这种传统法律文化融合了儒、释、道等思想,注重礼仪、孝道、忠义等传统价值观念,强调了家庭、社会和国家的和谐发展。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还在于其注重个体和集体之间的亲密关系,强调了人伦关系、孝悌之道、忠信待人等传统美德,倡导了尊老爱幼、和谐相处的社会风气。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还体现在其对公平正义、法治精神、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重视,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深厚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撑。
珍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弘扬传统文化精神,对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和深远影响。
1.2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1. 厚重历史沉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经历数千年的发展演变,积淀了丰富的法治理念和传统智慧。
从古代的礼法制度到封建时代的律仪制度,再到现代的法治体系,我国法律文化一直在不断发展壮大。
现代法治建设离不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现代法治建设离不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当前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革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直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政目标,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作用、是否必须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以及如何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等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性“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系统中可以体现出来的有关法律的普遍的社会态度和社会价值。
其表现为人们对法律性质的认识,对法律价值的评断,以及对法律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的理解。
早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尧舜禹时期,伴随着社会阶级的分化与国家的出现,传统法律文化就得以产生。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深受中国特殊的国情和文化传统的影响,显示了其鲜明的特色:1.以礼为主,礼法结合。
在古代中国,律多指制度规范,法的价值剥离即为“礼”,于是礼就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所追求的目标。
以礼为主,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刚柔相济的管理模式。
在实践中,强调礼治居于主要地位,是仁治联盟的基础,法治位于次要地位,是为了弥补礼治的不足。
在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思想指导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含了根深蒂固的等级特权观念。
2.德融于法,德主刑辅。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便成为统治者治理国家的指导思想,与此同时“德主刑辅”的立法、司法原则也随之确立。
“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肋焉”和“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便是最好的证明。
道德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而法律只是次要手段。
3.以秩序和谐为最高价值理想。
“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解决纠纷以“和”为最高价值标准。
礼的运用,贵在能和。
作为儒家法理哲学最高标准的“和谐”,便成为整个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高价值理想。
以天人合一为哲学基础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其价值目标是要寻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秩序和谐。
这种思想在社会生活中则体现为“无诉”的法律意识。
传统法律文化论文现代法制论文:现代法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判断
传统法律文化论文现代法制论文:现代法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判断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中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生成和发展起来的,经过数千年的风雨洗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法律品格。
所以,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应正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的联系,不能把本土的法律文化传统随意抛弃,而是要以积极的态度去挖掘、弘扬其中的优秀成分,构建与世界同步的现代型中国法制。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法治当代中国法律正处于深刻的历史转变过程之中,这正是从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的飞跃时刻。
这个过程也正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
毕竟,任何文化的演进与成长是具有历史继承性的。
法律文化也不例外。
现代的法律文化正是历史的法律文化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的传承,它是构成法律文化发展历史的一个组成部分。
现代的法律文化正是在过往的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所以,无论社会发展到何时,我们离开了对传统的法律文化的总体认识,就不可能科学地评估现代法律文化,及科学地设计和预见现代法律文化的未来发展。
因此,深入地研究传统法律文化和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走向是找寻构建中国法制现代化模式的主要途径。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过程及其特征(一)部族征战与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的形成①根据一般通史和考古学的观点,作为政治组织的国家形态,在中国始于夏。
夏之前的史前时期(主要指传说中的三皇五帝时期)则是中国国家形态的萌芽阶段。
这一时期的中国古代法的最初形式所表现出的死刑,主要是殛,殛就是刺杀,后来演变为奴隶制五刑中的大辟;肉刑,就是用刀破坏人肌体的完整;流放之刑,即废刑。
这几种刑罚大都是在部族征战或征战相关的环境中出现和使用的,都与征战有着某种联系。
而夏商周上古三代之刑也是征战或与征战相关的结果。
上古三代在中国历史上称为青铜时代,青铜的出现和使用,引起了社会关系的变化,标志着史前史的结束和原始社会的终结。
中国最早的政治组织形态奴隶制国家和法在原始萌芽的基础上逐渐成长起来。
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新时代的对接路径
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新时代的对接路径随着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新时代,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对接成为当下的热点问题。
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历经千年传承,具有独特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正是在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现代法治理念才得以深入人心。
因此,在法治新时代,如何更好地对接传统法律文化,寻找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有机结合路径,成为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必要问题。
一、从价值观入手,推进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对接传统法律文化在价值观上强调和重视社会公义、礼法纲常、孝道忠诚等传统文化价值。
在法治的现代理念中,也有着类似的价值观,如公平正义、平等保障、人权尊重等。
因此,我们应当在价值观的尊重与延续上对接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
应当通过加强法制教育,明确法律与传统思想的矛盾与融合关系,让公民能够有一个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同时发扬传统的正义、公平、尊重等价值观,从而使法律文化与传统文化更好地融合。
二、在理论基础上,拓展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对接方法在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对接问题上,理论基础的拓展和尝试非常重要。
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对于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对接,包括了法律理论的对接。
应当从法律原则、法律观念等方面,让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进行深度融合。
例如: 通过借鉴古代的封建制度中的礼法传统,来强化现代的法制力度,重新剥离恶习,清除顽疾。
三、在法律体系上,构建识别传统法律文化的法律框架构建一个能够识别传统法律文化的法律框架非常有必要。
因为现代法律体系是以自然法(理论法)和人造法(实证法)构成的混合法律体系。
而在这个体系中,自然法为基础,也是法治的本质。
在对接传统法律文化时,还要注意区分自然法和人造法,明确二者的区别,同时将传统法律文化与自然法进行对接。
特别是在制定某些法律条文时,要考虑到中国古代文化中的立法思想和实践,通过加强创新,大胆尝试,来塑造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
四、从文化传承入手,确保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新时代的有效传承在进行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对接时,文化记忆是需要重视的因素之一。
法治建设应当尊重中国传统司法文化
法治建设应当尊重中国传统司法文化 文/俞荣根中国古代法文化,包括司法文化,是礼法文化,当今建设法治中国,应当尊重礼法传统。
司法是国家法治的忠实守护神,司法如何接续中华民族久远的礼法文化传统,是司法改革中值得正视的问题之一。
不可否认,我国司法长期受“革命法学/法制”和“移植法学/法制”的影响,转型和改革的任务相当艰巨。
蔑视传统、反传统之道而行的惯性思维一时还难以纠正。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O.W.霍姆斯在他的名著《普通法》中写道:“任何时代的法律,只要其运作,其实际内容就几乎完全取决于是否符合当时人们理解的便利;但是其形式和布局,以及它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所欲求的结果,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传统。
”尊重传统是一个伟大民族的文化自信。
诚然,就司法领域而言,我国现今在思想意识、经济形态、社会结构、政治和法律制度、生活方式等方方面面已与古代不一样,科技的日新月异,信息的爆炸性发展,二战后建立的国际秩序和规则,深刻影响着我们,主动迎接挑战是明智的选择。
尊重传统并不意味着固守传统,创新发展才是对传统的最好尊重。
创新发展的坚实基础和最佳路径在于融合中西、打通古今,构建起新型的充盈着中华民族元素的法治大厦,实现司法法治。
第一,在法院全系统进行全覆盖的中华传统司法文化的学习和培训,使我们的法官通法律、精审判、懂传统、有文化。
第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范围,由各高级人民法院牵头,组织力量用1至2年时间全面摸底调查各地各民族的纠纷解决习惯、机制、方式,以及民众的需求和愿望,据实记录,仿照清末、民国时期的“诉讼惯例调查”,整理成册,汇总研究,除作为司法改革参酌外,可一并提供立法、行政部门参考。
此工作如能与人大、政协、检察院、司法部共举其成,则最好不过。
第三,广建基层人民法庭,采取多种方式推动非诉讼解决纠纷。
我国广大农村经过撤乡并乡建镇后,乡、镇的面积、人口都大有增加,在每个乡、镇设立一个人民法庭已十分必要。
自1991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把调解工作列入“基本原则”后,经过20多年的努力,人民调解组织、民间调解组织得以广泛建立。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中国的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历经千年沉淀,对当代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法治建设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一、尊重法律的传统中国古代文化中一直都强调法律的尊重与遵守,这种观念深入人心,对当代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被视为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的重要维护工具,人们对法律的尊崇和遵守已经形成了一种普遍的风气。
在现代社会,这种传统观念仍然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着强烈的约束力,使得法治从根本上得以维系。
二、以德治国的思想指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了以德治国的思想,这对于当代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中国古代的政治体制注重德治,强调领导者应具备高尚的品德和道德操守。
这种思想使得法治的展开不仅仅是通过裁判和立法进行,而是与道德价值观的传承和弘扬相结合。
在当代法治建设中,我们也应该注重培养公民的道德素养,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以建设一个更加文明、公正和和谐的社会。
三、人治与法治的统一观念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人治与法治始终是一个统一的概念,这种观念对当代法治建设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人治是指依靠人的聪明智慧和个人的决策来治理社会,而法治是指以法律为依据来规范社会行为。
传统上,中国注重领导者的智慧和能力,相信领导者的正确决策可以解决社会问题。
然而,在当代社会,我们必须意识到人的局限性,只有依法治理才能保证公平公正。
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治思想需要与现代法治观念相结合,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四、儒家思想对法治建设的影响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治建设也发挥了巨大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了仁爱和和谐的价值观,认为人与人之间应该相亲相爱,通过道德自觉来约束社会行为。
儒家思想中的“仁”、“义”等价值观念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基础,使得社会成员更容易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权益,并且通过道德自觉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现代社会中,我们依然可以借鉴儒家思想,通过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推动道德伦理建设和法治建设的有机结合。
论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传统法律文化演讲范文
世纪初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革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政目标,在这场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是否必须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以及如何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究竟如何等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本文拟就以上诸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认识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有过辉煌的历史。
众所周知,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有着悠久的文明史,古代中国人创造了先进的文化,“在近代以前时期的所有文明中,没有一个国家文明比中国更发达,更先进。
”(1)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传统法律文化自成体系,其中古代法典编纂达到了很高的成就,“按照现代以前的任何标准来看,中国法典显然是自成一格的巨作,”(2)“有关正式的中国法律的文献不仅数量多,容易理解,而且其适用的时间,比所有现代国家法律的历史都更长久。
”(3)至唐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到了顶峰,对周边东亚诸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
虽然到了近代,在列强坚船利炮的威逼下,中国被迫国门洞开,被强行拉入了世界体系范围,在欧风美雨面前,中华法系失去了昔日的光辉,竟沦为“落后”、“野蛮”的代名词。
从晚清“新取”开始,中国开始了艰难的法治近代化的历程,从那时起,中国法治变革的参照物就是西方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成为法律移植的主要对象与评判法治变革成效的主要标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备受冷落,沦为受批判乃至受攻击的对象。
但是,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无论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4)因此,“在法的问题上其实并无真理可言,每一个国家依照各自的传统自定制度如规范是适当的。
”(5)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说,它根植于古代中国农业社会,与当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思想相适应,有其存在的内在的合理性,那种单纯地以西方法律文化为标准来衡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且只注重二者的分野,并进而由此得出结论,说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落后的观点是错误的。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这一进程中,我们不能忽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和价值。
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漫长历史的结晶,它以其独特的理念和观念,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本文将探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并结合具体案例加以阐述。
一、尊重法律权威,弘扬法治精神在现代社会,要加强法治精神的培养和弘扬,强调法治意识的树立,树立尊重法律、服从法律的观念,坚守法律底线,增强法律权威。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必须树立法治权威,增强全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
要加强法治教育,培养全民的法治意识,提高全社会对法治的认同感和参与度。
二、坚持公平公正,确保司法公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尊重公平公正、确保司法公正一直是中华民族传统的价值理念之一。
在古代中国,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政治和民生的基石。
中国历史上,司法公正是中国当时社会基本的司法理念,仅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做到司法偏向。
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尊重公平公正和确保司法公正的理念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影响。
在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们要坚持公平公正,严格执行法律程序,杜绝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
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提高司法效率,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三、弘扬和传承尊儒重法的传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尊儒重法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
儒家文化在中国千百年的历史过程中,对于国家的治理和法律制度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对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我国现代法治建设中,应该充分发挥尊儒重法的传统文化优势,继承和发扬儒家文化中的依法治国、理法尊儒、以法治国、重温德法之教育理念,培育法治文化习惯,传统的崇尚儒家思想在现代社会上不应被淡化。
加强对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和弘扬,使之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资源。
有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建设的关系
有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建设的关系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权利自由. 强调国家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注重团结,这本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法治概念的中华民族的美德但是如果这种妥协没有了限度,就否定了人作为社会主体诞生是人类文明的一大成就,它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的个性。
而尊重人的权利、自由和个性正是法治所追求的二是中国传统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这标志着依法治国理论己经成为新世纪我国的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忽视了民主的参政议政. 在中国的文化怡国方略和宪政目标. 近年来,从中国传统文化去探讨中国现代法治建设传统下,人们更多的是服从既定的法律法规对法律是否侵犯了自身的天赋的问题. 也日渐增多,这也休现了哲学中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发现问题和权利的追究是较少的,对至关重要的选举权等基本权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解决问题厅的解证要求。
正如社会学家林端先生所说把法律与传统文化参政议政的观念淡漠. 三是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和等级秩序,忽视作联想的尝试也许是一种进步,起码法律被置诸一个纵向的时间之流〔传了平等的价厦。
在漫长的封建传统中贯彻的都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率统与现代)以及横向的社会处境作检视,而不只是把它当成国家制定的一连土之滨,莫非王臣气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串规范合成的体系而己。
所以现在我们必然不能忽视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八辟、八议斤和准五服以制刑等等级制度,严格区分了嫡庶、房份、辈念和法律体系,它对法治推行的影响远远大于外来法律思想的影响悠久份、年龄、地位的不同。
因此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观念在今天的老百姓心的历史产生了深厚的传统,而传统则塑造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人的理性目中仍然难以接受,即使在普通的民事生活中,权仍大于法,掌握着国家行思维、道德判断、价值观念和埋想追求,都是根植于他们所身处的文化传统,政、司法、立法权力的人员以及这些人员的亲属们也不同程度地享受着特权没有了传统或者脱离了传统,我们便没有可能进行思考和对事物赋予意义,的待遇这直接导致了权力腐败的滋生。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依法治国中的价值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依法治国中的价值一、概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博大精深,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承载了数千年的历史积淀,体现了中华民族独特的法律智慧和治理经验。
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已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而传统法律文化作为历史的传承和文化的根基,在依法治国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价值。
传统法律文化强调礼法合德主刑辅的治理理念,注重法律与道德、伦理的相互融合。
这种理念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提升公民的道德素养,增强法治的社会基础。
传统法律文化还注重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和稳定性,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
传统法律文化也存在一些与现代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的因素。
过分强调人治、忽视法治的倾向,以及等级观念、特权思想等封建残余。
在依法治国中,我们需要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批判性继承,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其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契合,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我们应当深入挖掘和传承其优秀元素,同时结合现代法治理念进行创新和发展,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1. 简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背景与特点在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依法治国中的价值时,我们首先需要对其历史背景与特点进行简要的梳理和阐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背景源远流长,可追溯到数千年的古代社会。
在那个时代,中国社会深受儒家、法家等诸多思想流派的影响,这些思想流派对于法律的理解和实践都各有特色。
儒家强调礼治、德治,注重家庭伦理和社会和谐而法家则主张以法治国,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这些思想流派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相互融合、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石。
在特点方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本土特色和时代烙印。
它注重家庭伦理和社会秩序,强调个人行为应符合社会整体利益。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其传统法律文化承载着丰富的智慧和价值观念。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兴起,中国法制建设逐渐革新,传统法律文化也面临着重要的变革。
本文将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和挑战。
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礼记》、《尚书》等著作记载了一系列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制度以“仁者弗劳”、“以德为本”等思想为基础,强调以人为本、重视道德伦理。
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是“以法治国”,法律被认为是统治阶级的利器,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中国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和挑战。
封建主义和官僚主义的盛行导致了法制建设的滞后和法治意识的淡漠,许多人对法律的认识仅限于表面的法律规章,忽视了法律的深层含义和价值。
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法治进程的发展。
为了解决现代法律问题和推进法治建设,中国开始积极引进和借鉴国际法律制度和经验。
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开放政策,重视法治建设,加强执法能力和司法公正。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融合与发展。
一方面,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中国的传统价值观念和道德伦理,如“仁爱”、“忠诚”、“孝顺”等观念,在现代法治中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需要建立在公平、公正、人性关怀的基础上,传统法律文化能够为现代法治提供精神支撑。
另一方面,现代法治也对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现代法律系统的建立和法治理念的普及,使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加深,法律的平等和公正成为社会的共识。
这种法治意识的提升也促使人们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了重新审视,发现其中的局限和不足之处。
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之间的交流与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与时俱进。
在此过程中,传统法律文化应保留其独特的价值,同时融入现代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及其对现代法治建设的意义
项目( 编号: 17XZJC820001) 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苏雪菁( 1978 ~ ) ,女,陕西澄城人;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止于何时,应当以自唐以来的中 华法系是否终结为标准。自鸦片战争以后,我国传统法律文 化受到西方等外来文化的严重冲击。这一时期,出现了一些 新的思想和实践。洋务派开始学习西方的先进技术,康有为 等则发动了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等制度改良的维新变法,意 欲改变在保护清 政 府 的 前 提 下,发 展 资 本 主 义,摆 脱 民 族 危 机,此外还有早 期 资 产 阶 级 维 新 思 想 的 萌 芽。 尽 管 如 此,这 一切并未 有 从 根 本 上 改 变 中 国 传 统 法 律 文 化。直 到 1904 年,修订法律馆开 馆,一 方 面 沈 家 本 和 同 僚 们 翻 译 和 研 究 了 东西各国法 律 受 命 修 律,另 一 方 面,他 受 命 对 旧 律《大 清 律 例》进行了全面 改 造,并 重 新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专 门 法 典,至 此, 旧的法律制度首先被终结,而西方 法律文化 也陆续传入中 国,封建法律文 化 走 到 了 终 点。 据 此,赞 成 梁 治 平 先 生 的 观 点,以清末沈家本修律作为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的 分界线。
一、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解和界定 ( 一) 文化。文化概念的学术定义始于西方。1871 年,美 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在《原始文化》一书中提出一个具 有里程碑意义的经典定义: “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 意义来说,乃是 包 括 知 识、信 仰、艺 术、道 德、法 律、习 俗 和 任 何人作为一个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 体。”[1] 此 后,根 据 对 内 涵 和 外 延 的 不 同 理 解,人 们 将 文 化 概 念分为广义、中 义 和 狭 义。广 义 的 文 化 概 念 指“人 类 社 会 历 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人类 有意识地作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一切活动及其结果,都 属于文化范畴之内。中义的文化概念认为文化是指人类创 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具体包括“观念形态以及与观念形态 密切联系的制度和组织设施”,如泰勒列举了与此相关的多 个元素。而克鲁克洪则将之抽象为“外显或内隐的行为 模 式”。显然,文化 概 念 的 外 延 被 缩 小 了。而 狭 义 的 文 化 概 念 排除了与观念意 识 相 对 应 的 制 度、规 则,仅 仅 关 注 社 会 意 识 形态或观念形态。所谓“文 化 偏 在 内,属 于 精 神 方 面。”[2] 或 文化“指涉潜藏在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之下的共同的观念系 统,指涉概念性设计和共同的意义系统。”[3]这些解释都属于 狭义文化范畴。尽 管 最 终 没 有 形 成 一 个 准 确 的 定 义,不 过, 这恰恰体现了文化的多层次性,为不同领域的研究者提供了 大量的思维空间和借鉴平台。 ( 二) 法律文化。与文化概念相似,法律文化概念由美国 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于 1969 年首次提出后也存在多种 界定。在我国,武树臣教授赞成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组成 部分之一,又 继 承 中 国 传 统 文 化 将 法 律 文 化 分 为“法 统 ”和 “法体”两部分,既强调传统的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技术 和法律实施对法律实践活动的意义,又重视支配法律实践活 动的价值内核及其运行过程的现实状态,较有特色[4]。张文 显选择法理学为参照物,认为法律文化是法律现象的精神部 分,是有关法和法律社会的群体性认知、评价、形态和行为模
试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建设
试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建设作者:范英华来源:《现代交际》2014年第09期[摘要]法律文化是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因素,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对现代法制建设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是中国现代法制建设的理论逻辑基础。
本文分析了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特征,讨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价值,以积极的态度去弘扬其优秀的部分,从而为现代法制建设服务。
[关键词]法律文化现代法制[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9-0015-01在五千多年的悠久文明历史中,法律文化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影响着今天的中国人。
当前中国法律正处在深刻的历史变革中,是从传统法制到现代法制转型的飞跃时期。
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制要求之间的矛盾日益明显,我们应该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冲突,让传统法律文化为现代法制建设服务,从而达到依法治国的目标。
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特征有学者指出,所谓“法律文化”,是以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总体精神和宏观样式为其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领域。
中国的法律文化源远流长,既包含了法律思想,又包含了人们的法律意识。
有两个主要的特点,首先,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导思想,其次,融合了法、释、道各派学说。
二、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潜在价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有一定的价值性,在我国社会主义实践中,凡是能够满足社会发展需要,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求的都是有价值的,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潜在价值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文精神。
人文精神的本质是以人为本,重视人的思想。
珍惜生命,关注人的内在,注重人的价值,但是在君主制的国家里,人的权利和利益被压制到最低,君主的权利得到无限的扩张,直至现代中国仍然存留着浓重的独裁和专断的思想。
现代法制建设中,要以继承和发扬的原则,在吸收以人为本的理念时,摆正个人的位置,保障个人的合理权益的前提下,不断完善法律制度。
试论中 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冲突
试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冲突《试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冲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历经数千年的发展与沉淀,形成了独特的价值观念、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现代法治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冲突。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的是“礼治”,将社会秩序的维护寄托于道德规范和伦理准则。
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们更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而非严格的法律规则。
例如,在家族内部,长辈的权威往往高于法律,家族的规矩和传统被视为至高无上。
这种“礼治”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性,使得法律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
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情”因素也对现代法治构成了挑战。
在中国社会,人情往来是一种常见的现象,人们在处理问题时往往会考虑到人情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人情观念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影响法律的公正裁决。
比如,在某些案件中,当事人可能通过托关系、找熟人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这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公正、公平原则相违背。
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些制度与现代法治的要求存在差异。
例如,古代的“连坐制度”,一人犯罪,全家甚至邻里都可能受到牵连。
这种制度在现代社会显然是不合理的,违背了现代法治中罪责自负的原则。
此外,传统法律中的“刑不上大夫”等特权思想,也与现代法治所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格格不入。
在司法实践方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的是官员的主观判断和经验,而现代法治则强调依据明确的法律条文和程序进行裁判。
古代的司法官员在断案时,往往会依据自己的道德观念和社会经验进行判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的程序。
这种主观随意性在现代法治中是不被允许的,现代司法要求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厌讼思想也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冲突。
在古代,人们普遍认为诉讼是不光彩的事情,尽量避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这种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现代法治的发展,使得人们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有效地寻求法律的保护。
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新时代的对接路径
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新时代的对接路径在法治新时代,传统法律文化需要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对接,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蕴含着丰富的智慧和历史积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法治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如何在法治新时代将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对接,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文化传承、法律借鉴、教育引导、制度完善等方面探讨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新时代的对接路径。
一、文化传承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对于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在法治新时代,我们需要继承和弘扬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的智慧和精髓,让传统法律文化成为法治建设中的重要资源。
我们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宣传教育来推动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
在学校教育中,要将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到德育教育中,让学生在学习中感受到传统法律文化的博大精深。
我们要利用现代化的手段来宣传传统法律文化,比如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等新媒体来宣传传统法律文化,让更多的人了解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性。
我们还可以通过举办各种文化活动、展览等形式,让传统法律文化得以传承和发扬。
二、法律借鉴在法治新时代,我们需要充分借鉴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智慧,以此来完善法治体系。
我们可以从传统法律文化中获取启示,比如可以借鉴传统的仲裁方式、冲突解决方式等,来完善现代的法律制度。
我们还可以从传统法律文化中获取一些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以此来指导现代法治建设。
在法律借鉴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将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有机结合,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三、教育引导在法治新时代,我们需要通过教育引导的方式来推动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对接。
我们要加强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认知和了解。
我们要通过各种方式引导人们尊重传统法律文化,让传统法律文化成为社会共识。
在教育引导的过程中,我们还要注重培养人们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让传统法律文化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支撑。
论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传统法律文化
论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传统法律文化引言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法治建设成为了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
然而,中国和西方国家在法治的理念上有所不同,这其中就涉及到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的关系。
本文将从中国法治建设的角度出发,探讨传统法律文化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并对如何在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实现法治建设进行探讨。
传统法律文化的概述传统法律文化是指中国古代文化中关于法律的思想、理论、制度和实践,是中华文化独有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比于西方法治理念中的法律权威性和约束力,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强调的是‘道德化約清操、义理化以至人情’的普遍准则,并强调对于社会关系的感性认识。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是既强调非正式的社会规范,又具有一定的正式法律制度。
在这种文化的基础上,形成了‘皇权神权法权’相互关系的体系,而又强调了秩序、法治、人权的意义和价值。
传统法律文化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中国在近代的历史中,经历了战乱、外侵、社会动荡等许多问题,在这些问题的背后,可以看到传统法律文化被破坏和失去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重建传统法律文化并将其应用于中国的法治建设中,成为了中国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传统法律文化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影响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古法的回归中国自古就有传统法律文化,其中也自然包括因地制宜的传统法律制度,例如‘土司法’、‘邻里法’等。
这些古老的法律制度虽然在现代社会已不再具备实用价值,但其中所体现的这种非正式的社会规范,以及它们所以形成的法治思想,却可以为中国法治建设所借鉴和借鉴。
中国法律理论的优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诉讼文化,特别是依赖于个人和家族关系的调解文化,已经日渐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但其所强调的公正、公平、诚信等核心价值,一直是中国的法律理论所追求的目标。
在现代法治建设中,我们可以借鉴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观,优化现代法律理论构建。
法律的教化作用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教化’是它的重要特色之一。
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新时代的对接路径
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新时代的对接路径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和创新成为了法治新时代的重要课题。
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含了丰富的法律智慧和价值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正公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法治新时代,传统法律文化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境。
为了更好地对接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新时代的要求,需要探索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
要加强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挖掘和研究。
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蕴含了丰富的法律智慧和价值观念。
通过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入研究和挖掘,可以发现其中的精华和核心价值,进一步弘扬和传承。
也要加强与其他传统文化的对接,例如儒家文化、道家文化等,以促进传统法律文化与其他文化的融合和创新。
要注重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化和创新。
传统法律文化虽然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和文化特征,但也需要与现代社会的需求相结合,进行必要的转化和创新。
在法治新时代,传统法律文化需要与现代科技相结合,推动智慧法治的发展。
也需要以立法、司法和执行等法律制度为依托,将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到现代法治建设中去,使其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要建立健全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机制和教育体系。
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机制和体系来实现。
可以在教育领域加强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教育,将其纳入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培养更多有传统法律文化背景的法律人才。
也可以通过组织研讨会、讲座等形式,促进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播和交流,增强社会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认同和尊重。
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传统法律文化的国际传播。
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独特的法律文化资源,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支撑。
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可以将传统法律文化与其他国家的法治文化进行对比和交流,进一步提升其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外延。
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新时代的对接路径,需要加强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挖掘和研究,注重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化和创新,建立健全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机制和教育体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传统法律文化的国际传播。
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法制建设
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法制建设论文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治法治现代化法律文化现代化论文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历程,为后人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
应当科学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同遗产的性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决定取舍,将其中合理因素加以继承和改造,为现代的法制建设服务,实现传统法律文化自身的现代化。
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悠久文明历史的古国,在数千年的发展过程中积淀了大量的法律文化遗产。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应当包括实现法制现代化。
而在这一过程中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要求之间的冲突日益明显。
如何正确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将传统法律文化的阻碍因素化为积极力量,为现代法制建设服务,应当成为认真面对的问题。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武树臣先生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书中指出,所谓“‘法律文化’,是以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总体精神(法统)和宏观样式(法体)为其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领域”[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从上古时起至清末为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上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有着其独特而鲜明的特点。
(一)“礼法合一”“、诸法合体”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德主刑辅”的原则不断得到强化,最后形成了“诸法合体”“、礼法合一”的法律思想。
首先,礼是社会的主要调整手段,被作为治国之道,而法只能成为礼的补充手段;其次“,诸法合一”,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过分强调刑法与刑罚的作用,法律在这里只是被作为统治者镇压百姓的工具和礼的载体。
(二)国家本位、义务本位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浓厚的人治主义色彩,主要表现便是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上,强调权力大于法律,皇权至上。
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是最高的法律渊源,法律是皇权的附属品。
行政与司法不分,行政长官兼有司法权,司法机关缺乏独立性。
封建统治者们只注重人们的社会义务,而忽视个人的权利,个体成员的权利受到社会、家族等因素的抑制。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10会计3班袁颖思201030970331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对当今的法治建设正在施以其潜在的影响力。
本文从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入手,分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积极和消极影响。
从而认识到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的问题上,我们应该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我国在法治建设上取得更辉煌的成就。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治建设积极影响消极影响所谓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利用其所掌握的权力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
任何一种法律文化的形成,必然会受到社会历史传统的制约,进而形成一定的规范或制度,影响着人们的意识、心理、行为等,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一个国家当今和未来的法律发展走向以及社会秩序。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有着五千多年的文明史,勤劳的中国人创造了先进灿烂的古代文明。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成体系,统治着中华民族数千年,同时还对周边诸国产生了深远影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
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数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称,它既包含了中国古代博大精深的法律思想、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也包含了中国历代沿革演变的法律制度和设施。
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思想为主导,同时融合了法、道、释等各派学说。
这种带有自身独特法律精神和制度特征的法律文化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产生了深刻影响。
二、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积极影响新中国已经成立六十四周年了,这期间,中国的法治建设经历了一个起起伏伏的过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现代法治建设应理性对待传统法文化
【摘要】:中国传统法文化博大精深,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它在我国法治建设中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影响着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为此,我们应当客观全面的解读传统法文化,在法治建设中理性地对待传统法文化。
【关键词】
:法治建设;传统法文化
当代中国的法律是由多元的传统发展而来,并成为现代法治的基石。
“法律发展的本质性意义,就在于伴随着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法律也同样面临着一个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历史更替的。
法律的这一转型与变革过程,就是法治现代化的过程。
”中国传统法文化作为本民族的固有法文化,对中国法治建设影响深远,尽管现代对传统法文化褒贬不一,但传统法文化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为此,我们应客观而全面的对待、评价传统法文化。
一、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主要特质
“中国法文化的发祥期可以溯源到我国原始社会的尧舜禹时代。
”它是我国数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称,自然经济是基础,人治是核心,以普遍的社会意识、社会制度和规范以及社会心理中关于法的一部分形成的文化体系。
它包含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礼与法相结合,伦理为本;德主刑辅,法只是作为礼的一种补充形式;畏讼、无讼、贱讼的传统法律思想;重人情轻法律;以
刑为主,民事、行政等行为均以刑法来惩戒;民贵君轻的的传统政治思维。
中国传统法文化的这些特质具有悠远而深厚的深厚的影响。
二、传统法文化在我国现代法治建设中仍具有的意义
如孙中山先生所说:“取欧美之民主以为规范,同时仍取数千年旧有文化而融贯之,发扬吾固有之文化,且吸收世界之文化而光大之,以期与诸民族并驱于世界”。
所以某种意义上说,建立法治社会,既要学习西方优秀法律体系,但也要坚持对中国特有的传统文化的扬弃,需要从传统文化中发掘精华。
通过对传统文化现代价值的改造与更新,寻找法治发展的传统动力。
传统法文化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一)和谐、中庸的大同世界观,有利于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中庸、和谐是儒家传统思想的精髓,应用于法律领域,则要求统治者寻求各阶级利益的平衡点。
在立法上适当考虑底层的利益,制定相对公平正义的法律;在司法上则要求公正执法。
“和谐”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会有差异,但对安定有序,国泰民安的美好社会的向往始终是人类追求的目标。
中庸、和谐的传统文化对我国的依法治国,构建法治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德主刑辅,注重人的教化培养,有助于提高建设法治国家的效果
中国传统的德治思想和注重对人的教化的培养理念,对现代社会具有借鉴意义。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国坚持“依法治国”
的同时,适时的提出了“以德治国”。
它不是对法治的限制而是对它的促进。
法律与道德都有追求公平、公正的共性,这些共性可使两者同时使用而不相违背,又可以互相补充,内外兼施。
从而克服法治单一性、片面性的缺点,使依法治国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重调解的“无讼”法律价值观有助于中国特色调解制度的建立
古代中国人历来,将“无讼”的出现看作大一统社会在司法实践上的最好体现,千百年来,“无讼”成了中国传统法制的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
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形式,对于我国这种人口众多、民族多、地区差异大,公民文化素质不是很高、法律基础薄弱,法律专业人员与司法人员缺乏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重要的。
如果我们吸收古代重调解制度的合理性,可以建立一套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行之有效的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达到重视人权、减少诉累,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
三、中国传统法文化在我国法治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
作为传统的法文化,由于它产生的社会背景等原因,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正如公丕祥所言“不同文明的国度在其社会历史演变中,产生了各具特色的不同法(律)文化传统。
它们构成了民族精神的载体,体现了民族的价值准则与价值追求,蕴含着民族法律调整的丰富历史经验,也成为民族关照和反思自身的一面镜子”。
因此传统法文化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
但在我国现代的法治建设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影响我国法治建设。
(一)传统法文化被现代法治推崇的价值观所忽视或否定
在文化意义上,中国法文化历史悠久,根深蒂固。
但是,从中国现代法治启动开始,传统文化包括传统法文化都处于被排斥状态的。
苏力本土资源理论的提出就是为盲目移植西方法律或一味用西方理论分析当下中国法治实践的习法者带来一缕清风,更提供了一种值得研究的视角。
他试图告诉我们盲目的移植西方的法律是有问题的,至少是有风险的。
我们要注重我国的本土资源和文化传统。
然而,在当今社会中,一说到传统法文化就会完全的把它与专制制度相联系,否定它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而更加注重外国法律的移植,在某些方面忽视移植的法律与我国传统的适应性。
(二)人情重于法律,使司法、执法难以依法办事,阻碍法治国家建设
我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色是人情处于主导地位,它缓和了法律的强制与暴力,使具有更大弹性,同时也使中国法律制度丧失了原则性,使法律的权威性受到影响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三)社会中存在“惧法”“厌讼”的心理,不利于法治观念的形成
儒家法律思想认为法律的主要功能是明刑弼教,有隆礼重法,德主刑辅之说。
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儒家要重义轻利,要求以和为贵,反对以诉讼手段解决纠纷。
这种君子无所争的心态导致对合法权益的漠视,法律的疏远,进而厌讼。
而法即刑的法律文化概念使民众内心自发生出恐惧和排斥,如发生纠纷也求助于族长
或长辈依礼俗规则调解决断。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惧法、厌讼、息讼思想深入民众内心,成为民众心理甚至称之为民族性,不利于法治观念形成。
四、我国法治建设对待传统法文化之应有态度
(一)警惕现代化法治“全盘西化”的陷阱,注重本土优秀法文化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