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系统强制性条文-2011(安全系统类)
2011,4,强制条文(32开排)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5.1.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
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5.1.5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m时,应有防护设施。
室内楼梯栏杆水平段长度大于0.5m,栏杆扶手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不应低于1.05m。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阳台栏杆应有防护设施。
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1.6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2.2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4.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P.9。
(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6.10.3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注二,GB 50352-20054.1.6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 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住宅设计规范》GB500096-1999(2003年版)。
4.8.4供老人活动的屋面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 m—《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5.6.2单块玻璃大于1.5㎡时应使用安全玻璃。
建筑工程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2011年)_secret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902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自为JGJ130-2011,2011 年12 月1 日起实施。
第其中,3.4.3、6.2.3、6.3.3、6.3.5、6.4.4、6.6.3、6.6.5、7.4.2、7.4.5、8.1.4、9.0.1、9.0.4、9.0.5、9.0.7、9.0.13、9.0.14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30-2011,自2011 年12 月1 日起实施。
强制性条文:3.4.3 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
6.2.3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3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
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图6.3.3。
6.3.5 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4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6.6.3 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图6.6.3。
6.6.5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7.4.2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范本1: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1.1 施工方案编制要求1.2 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落实二、现场管理2.1 现场建设和管理要求2.2 临时设施和安全防护要求2.3 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要求三、施工机具和设备3.1 施工机具和设备的选择和验收3.2 施工机具和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四、施工工艺流程4.1 施工工艺的设计和优化4.2 施工工艺的安全措施和要求五、建筑物的安全要求5.1 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要求5.2 建筑物的防火和防爆要求5.3 建筑物的电气安全要求六、施工现场的危险源6.1 高空作业的安全要求6.2 高处坠落和坑道倒塌的防范要求6.3 施工现场的有害物质和危险工艺的管理要求七、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7.1 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7.2 事故处理和调查八、安全监督和评估8.1 安全监督的组织和职责8.2 安全评估的方法和标准附件:附件1:施工方案模板附件2:施工机具和设备验收标准附件3:安全检查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施工方案:根据施工设计要求制定的施工组织、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法的文件。
2. 安全技术措施:为预防和控制施工现场危险源的产生,采取的各种管理和技术措施,以确保施工安全的措施。
3. 临时设施:在施工期间临时搭设的用于施工作业、生活和管理的设施。
范本2: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一、施工组织和管理要求1.1 施工组织设计要求1.2 施工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组织和职责二、劳动力和人员培训2.1 劳动力的选聘和管理要求2.2 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要求三、现场设施和防护措施3.1 现场设施和防护设备的设置要求3.2 高处作业和坠落防护要求3.3 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和标示要求四、施工过程安全控制4.1 施工工序的安全要求4.2 施工工艺和操作规范要求4.3 施工用电安全要求五、建筑结构安全要求5.1 建筑物结构的安全设计和验收要求5.2 建筑物的防火和防爆要求5.3 建筑物的电气安全要求六、危险源和施工事故预防6.1 危险源辨识和评估要求6.2 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工艺的管理要求6.3 施工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要求七、安全监督和评估7.1 安全监督的组织和职责7.2 安全评估和考核要求附件:附件1:施工组织设计表格附件2:安全培训记录表格附件3: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工程施工计划和施工要求,制定施工工艺、施工步骤和施工组织的文稿。
建筑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汇编
建筑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汇编请注意,我无法提供完整的2000字以上的模板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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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记住,在实际使用中,您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建筑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汇编第一章:引言1.1 目的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确保工人和公众的安全,减少事故和伤害。
1.2 适用范围本安全强制性条文汇编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工地,无论规模大小。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2.1 施工单位责任2.1.1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2.1.2 施工单位应雇佣合格的安全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2.2 责任分工2.2.1 建设单位应明确定义各方的责任,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
2.2.2 监督部门应定期检查和评估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3.1 工地布置3.1.1 工地应设立围挡,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1.2 工地出入口应设置合适的通道,并配备安全防护设施。
3.2 施工设备安全3.2.1 所有施工设备应经过检查和测试,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3.2.2 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四章:劳动保护4.1 劳动合同4.1.1 施工单位应与施工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和福利。
4.1.2 施工单位应向工人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和培训。
4.2 危险品管理4.2.1 施工单位应对现场危险品进行登记和标识,并采取措施确保其妥善存放和使用。
4.2.2 施工工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和处理危险品。
第五章:事故应急处理5.1 事故预防与应急预案5.1.1 施工单位应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确保工人熟悉和执行。
5.1.2 施工单位应配备足够的急救设备和应急救援人员。
5.2 事故调查和报告5.2.1 施工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5.2.2 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原因、损失情况和预防措施建议等内容。
附件:1. 安全管理制度模板2. 工地布置示意图3. 施工设备清单4. 劳动保护设备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法:规定了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相关事项。
建筑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2011
建筑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2011建筑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2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施工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建筑施工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筑施工安全指建筑施工期间所涉及的各类安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安全、施工设备安全、施工环境安全等。
第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负责,确保施工人员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做到人员、设备、环境的安全保障。
第四条建筑工地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施工安全规范,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安全人员。
第二章施工人员安全第五条施工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持有有效的施工证书方可参与施工作业。
第六条施工人员应当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施工人员在高空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带,并正确使用各类安全保护设施。
第八条施工人员不得酗酒、吸毒等影响施工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施工设备安全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所使用的施工设备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标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施工设备应当由专业人员操作,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
第十一条施工设备的电源应当符合安全规范,并配备过载保护设备。
第四章施工环境安全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保障施工现场的通风、照明等基本条件,并建立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清理杂物,保持施工道路畅通。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扩展内容:1、本所涉及附件如下:a.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记录表b. 建筑施工现场应急预案c. 建筑施工安全培训教材2、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a. 建筑施工单位:指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011年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
2011年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引言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标准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介绍2011年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包括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条文的遵守对于确保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建筑设计工程标准1.1 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
•建筑设计应考虑建筑的使用功能、空间布局、建筑形式和建筑材料的选择等因素。
1.2 建筑结构设计的要求•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建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建筑结构设计应考虑抗震、抗风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的要求•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以保证建筑内部供水和排水的安全和卫生。
2. 建筑施工工程标准2.1 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施工组织设计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施工流程,以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施工组织设计应考虑劳动力、材料、设备和施工环境等因素,以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2.2 施工机械设备的选择和使用•施工机械设备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以确保施工的效率和安全。
2.3 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施工过程中应进行质量控制,按照相关标准对施工工艺、材料和构件进行检验和验收,以确保施工质量的合格。
3. 房屋建筑工程验收标准3.1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包括建筑物结构安全、建筑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等方面的要求。
3.2 竣工验收文件的编制•竣工验收文件应详细记录工程竣工情况,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材料采购和使用记录等内容。
3.3 房屋质量保修•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负责房屋质量的保修工作,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总结本文介绍了2011年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涵盖了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26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强制性条文
26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制性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制性规定是经过深入分析总结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产生原因及预防措施,多年总结而来。
规定中每条都是由惨痛的安全生产事故总结而来,每一条都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而来,每一条都是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要求。
第一条项目经理必须每周一带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周三复查。
本条系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中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
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全面负责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二)制定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三)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资金的有效使用;(四)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落实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措施。
项目经理带队检查及复查整改第二条施工作业前,工长或栋号长必须组织班组长进行安全生产条件验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考虑到施工现场作业面存有多种危险源,控制措施落实不到位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结合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而制定。
现场未设置工长、栋号长职务的由生产副经理进行条件验收。
第三条危大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本条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严格实行方案审批制度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后,首先进行各部门的审核会签、公司审批后向监理、指挥部报审,审批后方可组织现场施工。
建筑施工安全系统强制性条文-2011(安全系统类)
可调底座底板的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可调托撑钢板厚度不得小于5mm。
3.3.9
底座与托撑
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丝杆与调节螺母啮合长度不得少于6扣,插入立杆的长度不得小于150 mm。
3、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于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扫地杆设置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6.3.5
立杆接长
单排、双排与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处,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4
连墙件间距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9.0.14
安全使用
当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 文 容
建
筑
施
工
模
板
安
全
技
术
规
︵JGJ
162
︱2008
︶
5.1.6
杆件长细比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部分(通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2.0.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并应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后持证上岗。
2.0.2范围。
2.0.34.5.2施工单位必须指定安全技术人员对桅杆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
5.1.4作业前,必须查明施工场地内明、暗铺设的各类管线等设施,并应采用明显记号标识。
严禁在离地下管线、承压管道1m距离以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
机械回转作业时,配合人员必须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
当需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必须将机械停止回转并制动。
5.5.6作业中,严禁人员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
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
5.13.7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严禁提前下坑挂钩。
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桩孔成型后,当暂不浇注混凝土时,孔口必须及时封盖。
8.2.7料斗提升时,人员严禁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在料斗下方进行清理或检修10.3.112.1.412.1.93.0.14.1.8基坑、管沟边沿及边坡等危险地段施工时,应设置安全护栏和明显警示标志。
夜间施工时,现场照明条件应满足施工需要。
爆破作业人员应按爆破设计进行装药,当需调整时,应征得现场技术负责人员同意并作好变更记录。
在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爆破网线;当发生装药阻塞,严禁用金属杆(管)捣捅药包。
爆前应进行网路检查,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再起爆。
起爆后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将主线短路。
使用瞬发电雷管起爆时应在切断电源后再保持短路5min后再进入现场检查;采用延期电雷管时,应在切断电源后再保持短路15min后进入现场检查。
5.4.8拆除爆破施工前,应调查了解被拆物的结构性能,查明附近建(构)筑物种类、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分布状况和安全要求等情况。
GB50720-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2UDC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 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fire safety of construction Site2011-6-6 发布2011-8-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 1042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20-2011,自2011 年8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3.2.1、4.2.1(1)、4.2.2(1)、4.3.3、5.1.4、5.3.5、5.3.6、5.3.9、6.2.1、6.2.3、6.3.1(3、5、9)、6.3.3(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一年六月六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 号)的要求,本规范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总结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经验和火灾事故教训,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 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消防设施、防火管理。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公安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往: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长沙市中意一路158 号,邮政编码:410004,邮箱xfbz@),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施工安全系统实用标准地强制性条文
施工安全标准的强制性条文
1、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2、高处作业
(续)
(续)
3、机械使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续)
(续)
4、脚手架
(2)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5、提升机《龙门袈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6、地基基础《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7、基坑和围堰《给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表4.2.3 深度在5米以内的基坑边缘的最陡度
8、沟槽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9、管网与泵站《城镇排水灌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GJJ/T68-96
10、井下作业《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85
二、DGJ08-903-2003标准中强制性条文
实用标准
文案大全。
施工安全系统实用标准化地强制性条文
57
2.0.5
作业人员劳保
作业人员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外露,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58
2.0.8
机械使用
按说明书正确、合理使用。
59
2.0.9
机械防护
装置及信号
防护装置及报警、信号装置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电箱操作顺序
一、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一分配电箱一开关箱;
二、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一分配电箱一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24
7.3.10
熔断器熔体更换
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25
8.2.6
塔式起重机
应设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塔身高于30m时,塔顶和臂架端部装设防撞红色信号灯。
26
施工安全标准的强制性条文
1、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JGJ46-88
序号
条号
条 目
条 文 容
1
3.1.2
在建工程
与外电线路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lkv以下,4m;1—10kv,6m;35—110kv,8m;154-220kv,10m;330-500kv,15m。
2
3.1.3
机动车道
与外电线路
3、窗口作业时,人员重心应位于室,不得站在窗台上,必要时系安全带。
50
5.1.1
移动式操作平台
1、有移动平台,轮子与平台接合处应牢固可靠,柱底离地≯80mm。
2、操作平台四周须设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梯。
(续)
序号
建筑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
建筑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汇编晋中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0 一一年一月十日目录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1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4三、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8四、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15五、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18六、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19七、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22八、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25九、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27 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30 十一、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31 十二、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32 十三、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34 十四、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 35 十五、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37 十六、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38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9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0 十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3 二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6 二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1.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 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采用TN -S 接零保护系统;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施工安全标准的强制性条文
施工安全标准的强制性条文
1、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续)
2、高处作业《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续)
(续)
3、机械使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续)
(续)
(续)
4、脚手架(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续)
(2)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5、提升机《龙门袈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6、地基基础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7、基坑和围堰
《给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表4.2.3 深度在5米以内的基坑边缘的最陡度
8、沟槽《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9、管网与泵站《城镇排水灌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GJJ/T68-96
10、井下作业《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85
二、DGJ08-903-2003标准中强制性条文
(续)。
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一)
1 高
处 作 业
•5.1.1 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 定: •三、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 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 面不得超过80mm。 •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 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1 高
处 作 业
• 5.1.2 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悬挑式操作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汁,其结构构造应 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 二、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 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 四、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 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 五、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 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 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 六、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 七、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 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 八、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 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1 高
处 作 业
• 3.2.1 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 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 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 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 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三、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 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 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四、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 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
施工安全标准的强制性条文1、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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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处作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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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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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械使用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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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脚手架
(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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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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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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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地基基础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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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坑和围堰
表4.2.3 深度在5米以内的基坑边缘的最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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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沟槽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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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管网与泵站
《城镇排水灌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GJJ/T6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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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井下作业
《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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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DGJ08-903-2003标准中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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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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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实用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系统部分
1临时用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 88 3.1.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最小安全 操作距离不小于表3.1.2所列数值。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 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表 3.1.2 注:上、下脚手架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3.1.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 ,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的垂直距离不小于表 3所列数值。
3.1.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表 3.1.3 3.1.4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 以下的架空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3.1.5施工现场开挖非热力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0.5m4.1.1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的保护零线连接。
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4.1.3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 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 或保护接地。
不得一部分设备保护接零, 另一部分设备保护接地。
4.1.5 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 因自然条件限制接少有困难时, 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 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至偶然触及外物。
4.1.7 施工现场的电气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4.3.7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 除作保持接零外, 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5.1.8 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 应悬挂停电标志牌。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5.2.2 电力为400/200V 的自备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
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严禁存放储油桶。
5.2.3 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 严禁并列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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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地杆设置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6.3.5
立杆接长
单排、双排与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处,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4
连墙件间距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6.1.9
支撑立柱安装构造
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和板的立柱,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2、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型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6.2.4
扣件式
钢管支撑立柱安装构造
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其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2、钢管支架立柱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本规第6.1.9条的规定。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两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3、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4、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于水平拉杆上。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 文 容
建
筑
施
工
碗
扣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JGJ
166
︱2008
︶
3.2.4
下碗扣
采用钢板热冲压整体成型的下碗扣,钢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要求,板材厚度不得小于6mm,并应经600-650℃的时效处理。严禁利用废旧锈蚀钢板改制。
3.3.8
3、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于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9.0.4
架体荷载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9.0.7
架体荷载
满堂支撑架顶部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9.0.13
安全使用
在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2 连墙件。
5、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的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60°。当建筑层高在8~20m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字斜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当建筑层高超过20m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
6.6.3
剪刀撑间距
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6.6.5
横向斜撑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7.4.2
架体拆除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2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底座与托撑
可调底座底板的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可调托撑钢板厚度不得小于5mm。
3.3.9
底座与托撑
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丝杆与调节螺母啮合长度不得少于6扣,插入立杆的长度不得小于150 mm。
常用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规、规程的强制性条文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 文 容
建
筑
施
工
扣
件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
JGJ
130
︱2011
︶
3.4.3
可调托撑
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
6.2.3
横向水平杆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3
9.0.14
安全使用
当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 文 容
建
筑
施
工
模
板
安
全
技
术
规
︵JGJ
162
︱2008
︶
5.1.6
杆件长细比
1、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拉条、缀条、斜撑等联系构件不应大于200;2、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350: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7.4.5
架体拆除
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8.1.4
扣件质量
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9.0.1
持证上岗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子工应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