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政策及独生子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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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拆房补贴政策

独生子女拆房补贴政策

独生子女拆房补贴政策

【导语】:每个城市独生子女拆房补贴政策不同,例如《佛山市区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与父母共同生活且户籍在拆迁地块内的未婚独生子女,按二人安置(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定居的除外)等。

每个城市独生子女拆房补贴政策不同,例如:

佛山市

《佛山市区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第四章拆迁安置

第五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安置(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定居的除外):

(二)与父母共同生活且户籍在拆迁地块内的未婚独生子女,按二人安置;

福州

根据《关于福州地铁2号线(高新区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榕高新区〔2015〕136号)文件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绝育的家庭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时,可享受在原有安置面积的基础上另外再增加15㎡安置,增加的15㎡部分按1800元/㎡结算。被征收户经个人申请、村镇办、村委会证明,且经村委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在原有安置面积的基础上另外再增加15㎡安置,增加的15㎡部分按1800元/㎡结算。

六安市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三)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份额;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六安市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审核认证办法的通知》

史上最全独生子女遇征地拆迁能否获得双倍补偿或安置

史上最全独生子女遇征地拆迁能否获得双倍补偿或安置

一位西安的网友提问:

我们这里整村土地被征收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按照村民人数平均分配征地补偿款,没有给我们这些独生子女们多分,这样做合法吗?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像我们这种独生子女遇到征地拆迁,是不是应该分配双倍的征地补偿款或者安置房面积?

关于独生子女遇到征地拆迁是否应该享受双倍补偿或安置的问题,是一个征地拆迁活动中比较普遍和典型的问题。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独生子女在征地拆迁中应当享受双倍补偿或安置待遇,相关性最高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订)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

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根据这一规定,各地方政府在制定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一般会对独生子女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享受优待作出具体规定,有的明确规定独生子女家庭在遇到征地拆迁或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时应多分配一人份额,有的省份则只是规定在一些方面享受优先权。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各省的情况:

湖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陕西:

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按人发放的,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按户发放的,独生子女户增加三分之一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四分之一的份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独生子女费发放最新规定是什么

独生子女费发放最新规定是什么

独⽣⼦⼥费发放最新规定是什么

第⼀胎⽣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母光荣证》,凭⼥⽅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份独⽣⼦⼥奖励待遇。如下是关于独⽣⼦⼥费发放最新规定的介绍,供⼤家参考!

独⽣⼦⼥费发放最新规定

中国内地计划⽣育政策⾃实施以来,就倡导着只⽣⼀个好,国家对独⽣⼦⼥实⾏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母光荣证》的夫妻,都是可以领到独⽣⼦⼥费。

凡领取了《独⽣⼦⼥⽗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起到⼦⼥14周岁⽌,每年发放独⽣⼦⼥保障费60元,单⽅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出⽣于1990年7⽉1⽇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费的发放标准。

独⽣⼦⼥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晚婚的、⾃愿终⾝只⽣育⼀个⼦⼥或者未⽣育且依法只收养⼀个⼦⼥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育⼦⼥的夫妻,⾃愿不再⽣育的,依法领取退休⾦的独⽣⼦⼥⽗母等。

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天,男⽅享受护理假⼗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当年村内集体⽣产公益事业所筹资⾦;城镇⽆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愿终⾝只⽣育⼀个⼦⼥或者未⽣育且依法只收养⼀个⼦⼥的育龄夫妻,经本⼈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上)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合政[2002]195号

根据《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由政府决定承租给单位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在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之间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在拆迁过渡期间内,拆迁人对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

(一)单位整体拆迁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

1、拆迁人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日起,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合法用工人员所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本人前12个月的月基本工资平均额的80%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粮贴、物价补贴、独生子女费等各种补贴和补助按月给付;得不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付。

2、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拆迁人按规定补偿,由被拆迁人向有关部门统一缴纳。

3、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已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拆迁时不予补贴;未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由拆迁人按退休金标准补贴。

(二)单位部分拆迁的,按拆迁建筑面积每月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贴。

(三)按经营用房安置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个体工商户)在拆迁过渡期间内的停业补助,拆迁人每月应按每平方米经营使用面积给予1人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1/5补贴。

(四)全额拨款单位的人员不予补贴。

三、征地转户被拆迁人自改的非住宅,对其用于经营或生产设施的搬迁按机械、设备评估费的10%予以补贴,评估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不再支付非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独生子女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独生子女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独生子女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独生子女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夫妻双方均为征地转户在册居民,持有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子女年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照顾增加一人按建筑面积30㎡进行补偿安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

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沪府发[1997]44号

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沪府发[1997]44号

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

正文:

---------------------------------------------------------------------------------------------------------------------------------------------------- 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

(1997年12月8日沪府发〔1997〕44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本市旧区危棚简屋改造,促进空置商品住宅的消化,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经市建设委员会核定的危棚简屋改造地块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偿)

拆迁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和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居住房屋所有人补偿。

第四条(安置方式)

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可以采取下列安置方式:

(一)以公有居住房屋安置;

(二)将应安置的公有居住房屋折算成货币款,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商品住宅安置(以上称货币化安置)。

拆迁人私有居住房屋,除可以采取前款所列的安置方式外,还可以采取互换房屋产权的安置方式。

第五条(安置面积的计算标准)

以公有居住房屋安置或者互换房屋产权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人

的安置面积,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0平方米的,按照人均10平方米计算;

红谷滩新区农房征迁安置实施细则

红谷滩新区农房征迁安置实施细则

红谷滩新区农房征迁安置实施细则

各街办、管理处,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为加快推动农房拆迁工作,结合我区农房拆迁实际情况,经管委会研究,现就调整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农房产权调换,以房屋产权有效证件(含房屋建筑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准建证)的面积为依据安置;对早期事实存在的无批准证件房屋(不含近期抢建、偷建房屋),街办(管理处)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把关认定,认定为事实存在的,交清规费后给予安置。

2、鼓励农房货币补偿安置,依据安置房屋所在区域农民安置小区的实际情况,由区拆迁办提出意见报新区管委会审核确定补偿价,补偿价根据市场行情适时调整。

3、临时安置补偿(过渡费),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计发;户月少于600元的,按户月600元计发。超过安置期限未安置的,每年每月每人增加50元,以此类推。

临时安置补偿人数确定:①依据在册家庭直系人口计算;②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纯女户奖励1人计算;③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的服役士兵、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在服刑、劳教人员可计算人数;④本村村民的外地配偶及子女户口未迁入本村的,且常住本村的可计算人数;⑤空挂户,搭

挂人口不计算在内;

4、鼓励提前搬迁,对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按照洪府厅发[2009]493号文件中第四条规定的补助标准(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每户每日200元,最高不超过1.2万元)执行,辖区内有多处房屋户,以1户计算补助。

5、鼓励拆迁户选择复式楼安置:对选择复式楼的拆迁户,推行优惠安置,优惠办法由区拆迁办提出意见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独生子女拆迁补偿政策

独生子女拆迁补偿政策

独生子女拆迁补偿政策

独生子女拆迁补偿政策是指在城市拆迁过程中,独生子女可以获得额外的补偿。这种政策主要是针对独生子女在照顾老年亲属、子女教育等方面所面临的特殊困难,以及维护独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拆迁工作的通知》文件,为了维护独生子女的特殊利益,独生子女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可以获得额外的补偿,包括但不限于:

1.独生子女可以获得房屋征收补偿金的1.5倍或者2倍;

2.独生子女可以获得生活困难补助金或者其他特殊补偿;

3.独生子女可以获得子女教育费用的特殊补偿;

4.独生子女可以获得老年亲属抚养费的特殊补偿。

总之,独生子女拆迁补偿政策旨在保护独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让独生子女在城市拆迁中能够获得更多的补偿和照顾。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

准的通知(蚌政〔2013〕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要求和有关规定,《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怀远县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五河县城镇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和《固镇县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其他地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2〕166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下发后批准的征地,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新标准进行公告、补偿。本通知下发以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市、县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已公告征地但未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切实做好区划调整后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本通知下发后,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行政区域,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市辖区Ⅲ类地区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市辖区标准执行。三、妥善解决好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矛盾纠纷

东部新城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东部新城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东部新城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福州市制定了拆迁补偿安置新政策,将首先在东部新城试行。根据新制定的细则,东部新城拆迁补偿安置按照产权面积结合家庭人口情况进行补偿安置,被认定的人口保障人均4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保障人均45平方米安置面积

东部新城拆迁补偿安置细则规定,严格建立农村人口和住房情况档案,按照产权面积结合家庭人口情况(独生子女家庭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计算)进行补偿安置。

在拆迁范围内,符合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被拆迁户,在协商期限内搬迁且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处住房的,人均45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给予350元拆迁安置人口补助,从而实现:人均产权面积大于45平方米的,人均面积45平方米以内部分拆一还一不补差价,人均面积超过45平方米部分拆一补一互补差价;人均产权面积小于等于45平方米的,人均面积补足45平方米拆一还一不补差价。

在东部新城拆迁安置中,为什么要以“人均45平方米”作为基本保护面积呢?

据拆迁部门人士介绍,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办法,农村每户可批的宅基地面积为60平方米,3层可建180平方米房屋,若每户人口4人计,人均建筑面积可达45平方米。

另外,独生子女家庭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计算,即还可增加4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拆迁补偿安置人口确定为5类

此次拆迁补偿安置中,人口的确认以村镇为主,当地公安机关配合,以户口本或产权证为计户依据,拆迁公告发出后,公安机关将冻结拆迁区域户口的迁入和迁出。

人口的确定主要是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主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1.具有本拆迁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的户口;

关于农村独生子女征地补偿

关于农村独生子女征地补偿

关于农村独生子女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我国在征地补偿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是否给予优惠补偿,在有关征地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面都没有规定。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同,因此,具体案件还得具体分析。

众所周知,我国农村面积广大。出去机械化农具工作仍然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进行耕作经营。那么这种情况下部分独生子女的农村家庭可能会比较吃力了。那么关于关于农村独生子女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有小编来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关于农村独生子女征地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各地为了响应国家政策,纷纷根据当地情况,出台了照顾独当地生子女家庭的优惠政策,有的省份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

一人份额。我国在征地补偿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是否给予优惠补偿,在有关征地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面都没有规定。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同,因此,具体案件还得具体分析。

二、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优惠政策由各地自行制定

1、湖南省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1]2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1]2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正文:

----------------------------------------------------------------------------------------------------------------------------------------------------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复(湘政函〔2010〕325号)同意,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及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动迁补偿中,因独生子女身份获得的增加补偿利益归谁所有?

动迁补偿中,因独生子女身份获得的增加补偿利益归谁所有?

动迁补偿中,因独⽣⼦⼥⾝份获得的增加补偿利益归

谁所有?

为⿎励⽗母响应国家计划⽣育政策,养育独⽣⼦⼥,在征收补偿时,若有独⽣⼦⼥

⾝份可获得增加的补偿利益。然⽽,这⼀因独⽣⼦⼥⾝份获得的增加补偿利益应当

归谁所有呢?

律师观点

上海市⾼级⼈民法院《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载明:“征

收补偿中,因独⽣⼦⼥⾝份⽽获得增加的补偿利益,不能当然认为皆归该独⽣⼦⼥

享有。独⽣⼦⼥⾝份的取得系由于其⽗母响应国家计划⽣育政策,⽽国家有关计划

⽣育的政策性奖励的对象⼀般系独⽣⼦⼥的⽗母⽽⾮独⽣⼦⼥。在宅基地征收补偿

中,基于独⽣⼦⼥⾝份⽽增加的补偿利益,并⾮独⽣⼦⼥的贡献或者劳动所得。对

于该部分增加的补偿利益归属,被安置⼈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

的,原则上归独⽣⼦⼥的⽗母和独⽣⼦⼥共有。”

由此可知,征收补偿时因独⽣⼦⼥⾝份⽽获得的增加补偿利益,由于并⾮仅仅系独

⽣⼦⼥的贡献或者劳动所得,因此不能当然认为归该独⽣⼦⼥单独享有。在没有约

定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应当归独⽣⼦⼥的⽗母和独⽣⼦⼥共有。

与因独⽣⼦⼥⾝份⽽获得的增加补偿利益不同,农村宅基地房屋征收中,部分补偿

项⽬有特定的指向或者与被安置⼈的特殊⾝份有关,例如给予与其他被安置⼈存在

亲属关系但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员⼀定的补偿,⼜如给予⾝患重⼤疾病的被

安置⼈⼀定⾦额的额外补偿。对于这类基于特定⾝份取得的补偿利益,原则上归该

特定⾝份⼈员所有,但是当事⼈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基本案情

赵某等与王某1共有物分割纠纷,王某1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育⼀⼦王某。王某1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按照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规划,为了保障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结合国家建设和示范区总体规划的需要,使被搬迁群众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得到改善,确保城中村改造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造范围

对城中村居住区按照示范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改造办法进行整体改造,搬迁范围为城中村所有居住户及公共设施。

二、改造原则和安置方式:

(一)改造原则

1、实施城中村改造,要把有形改造和无形改造相结合。有形改造主要是指,将原村民居住户现有的居住模式,通过搬迁改造统建住宅楼小区进行安置。无形改造主要是指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享受现城镇居民相关待遇;村委会在原管理渠道不变的前提下转为居委会;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组建新的经济组织等。

2、本次改造采取“两分离”、“一结合”的原则进行(即:搬迁与安置分离、补偿与购买分离;生活安置与生产安置相结合)。由搬迁人在批准的改造规划范围内新建住宅楼对被搬迁人进行统一安置。被搬迁人的安置房屋面积按现有在册农业人口确定,在安置过程中把群众当前生活的住宅用房安置与长远生计的商业用房安置相结合。

(二)评估与补偿

(1)评估

评估由具有房产估价资质的机构,根据杨凌示范区相关文件规定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评估。

(2)补偿

1、被搬迁的房屋在两层以下(含两层)的,在评估结果基础上再上浮60%给被搬迁人进行补偿。两层以上按评估结果补偿,但不上浮60%,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征收拆迁补偿方案

征收拆迁补偿方案

征收拆迁补偿方案

一、拆迁补偿政策

1.就居民家庭而言,应当依照本地法律规定及拆迁方案确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向居民支付拆迁补偿费。

2.拆迁补偿费的支付应当以拆迁补偿费为基础,根据个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加以必要调整。

3.当补偿费已发放给拆迁当事人而实际搬迁未完成时,应当按照拆迁补偿费支付标准,每月调整补偿费。

4.拆迁费调整后,应当向拆迁当事人发放一次性补偿费,一次性补偿费的金额根据拆迁费调整前后的差额及拆迁补偿费标准确定。

5.居民在搬迁中后果不良的,应当根据拆迁方案确定的赔偿标准,给予相应补偿。

二、拆迁补偿政策的确定

1.拆迁补偿政策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拆迁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状况,以及居民的安置、就业、生活条件,确定拆迁补偿费标准。

2.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应在此基础上,考虑政策目标、财政状况及筹集拆迁资金的可能性,确定拆迁补偿政策。

3.拆迁补偿政策应当充分披露,保证受影响的公民的公平正义。

4.对于拆迁补偿政策的修改、调整,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由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议。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拆迁政策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拆迁政策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拆迁政策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农村地区的拆迁也日渐频繁。而在这个过程中,独生子女家庭的拆迁问题,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广

泛关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的拆迁,应当依据《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

操作。具体来说,拆迁单位应当听取独生子女户主的意见,充分考虑

其生产、生活等合法权益,并确保其享有与其他家庭同等的拆迁补偿

和安置条件。

同时,在具体操作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保障自身权益。例如,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积极争取自己的权益;加强家庭内部沟通,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与拆迁单位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了解拆迁进展情况等等。

总之,对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拆迁问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

行操作,同时采取一些有效措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不仅利于

家庭自身的稳定发展,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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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是我国在土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的一项制度,也是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争议最大、纠纷最多的一项制度。房屋拆迁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补偿问题。以下是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拆迁补偿政策及独生子女补偿,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最新房屋拆迁补偿
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

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2017年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
补贴发放标准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部分地区是16或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PS: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
具体的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计委或者通过网络查询。
补贴申领条件
双方申领
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单方申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人员(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单方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没有结婚的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2、离婚或丧偶前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或丧偶后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3、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扶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

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申领;
4、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只有一方直接扶养子女,且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直接扶养子女方可以单方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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