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作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明清家法的几点介绍
学生:芦康(201031181)
曹宁(201031176)
王晓潇(201031225)
班级:2010级法硕
指导老师:马洪波教授
(一)中国古代家法(狭义上的成文家法)的渊源与演变:
1、原始社会氏族也有“族规”,从西安半坡遗址可以看到先民社会的秩序。图腾禁忌是一种氏族内部的约束力量。
2、先秦时期的“宗法”。宗子的权威到了秦代逐渐衰微,而国法森严。
3、汉晋时期,世族、士族势力逐渐强大,他们订立族规家法约束族人和乡人。“家法”一词可能始见于汉儒治经,“家法”同于“师法”。
4、南北朝时期,乱世中的士大夫热衷于撰写家训。家法逐渐转化为礼法,教条化为家规。
5、唐代,居家重礼法,礼法即家法或家规。
“诸男皆眀秀,几能守家规。”——韩愈
6、宋代,一批家训、遗训发展成家规;司马光《居家杂仪》、朱熹《家礼》;范仲淹《义庄规矩》。浦江郑氏《郑氏规范》(严格来看这些家训属于广义上的家法,但是是宋代家法发展的历史特征)
7、朱元璋圣谕六言: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
8、清代家法族规进一步得以推广,出现了大量单一性的规范,惩罚的方式进一步增多,惩罚力度进一步加强。与现实政治有了密切的关系。
(二)明清家法的概况:
1.明清时期,封建大家族一般都制定有成文的家法族规,一些中小家族即使没有成文的家法族规,也有许多不成文的传统禁例存在于家族组织的习惯之中。明清时期成文的家法族规,有称作家法、家规、家矩、家训、家禁、家约、族规、族约、宗规、宗约、宗式、义庄规条等。
2.家法族规的制订:
(1)原则:合乎礼教的三纲五常,注重教化,符合国法。
(2)制订时间:尊长垂暮之际,宗族新机构建立之时,族谱修订之时,时代变迁之际。
(3)制订者:尊长个人,几名尊长(各房房长),族众,族外文人,族内专门机构。
( 4 ) 颁布:由宗族自行颁布,由官府出示颁布。
3.明清官府对家法的强化与支持:
1.首先是通过宣讲上谕、律例的方式实行对家法族规的指导。
2. 其次是通过对族权的认可和支持实现对家法族规的认可和支持.
清代《户部则例》中明确规定:“凡聚族而居,丁口众多者,准择族中有品望者一人,立为族长。该族良莠,责令查举”。
3. 再次是直接批准家法族规。
4. 最后是支持家法族规的实施。
如嘉靖吋《休宁刘氏族谱》记载:“(族人)或有不肖,变易祭规,盗卖田地,集众具告府县俯鉴微情,赐扶家法”。
(三)明清家法的重大作用:
明清家法族规的主要内容和作用,是与封建国家制定的法律相配合,维护基层社会的封建统治秩序:
1.维护封建的宗法等级关系。
2.维护封建国家的赋税制度。
3.严厉惩治窃盗。
4.严禁斗殴生事。
明清家法族规的另一重要内容和作用,是调整家族组织内部的民事关系,维护封建自然经济:
在所有权关系方面,族产是非常重要的属于家族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全体族人。
在债权关系方面,买卖关系、租赁关系、借贷关系在明清家法族规之中,都有较多的反映。
如:《大清会典事例》中规定:“凡子孙盗卖祖遗祀产至五十亩以上者,照卖祖坟山地例,发边远充军。不及前数,乃盗卖义田,应照盗卖官田律治罪。”
(四)明清家法的历史作用:
积极方面:
1、补充国法:纳税、处理纠纷等方面。
2、宣扬传统美德:要求族人勤劳、诚实、善良、简朴,抑制忤逆、赌博、偷盗等
恶行。
3、维护本家、本族的生存与发展。
4、维护社会稳定,继承传统文化。本末经济观及其变化。
消极方面:
1、严重的束缚了人民的思想。
2、限制了人口的自由流动,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五)感知家法——以明代浦江郑氏家规为例:
•每日击钟二十四声,长幼俱兴,四声咸息漱,八声入有序堂,家长中坐,男女分左右坐,令未冠子弟朗声诵男女训诫之辞。
男训云:“人家盛衰皆系乎积善与积恶而已。何谓积善?居家则孝悌,处事则仁恕,凡所以济人者皆是也。何谓积恶?恃己之势以自强,克人之财以自富,凡所以欺心者皆是也。是故能爱子孙者遗之以善,不爱子孙者遗之以恶。传曰:…积善之家必有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天理昭然,各宜深省。”
•女训云:“家和与不和皆系妇人之贤否。何谓贤?事舅姑以孝顺,奉丈夫以恭敬,待娣姒以温和,接子孙以慈爱,如此之类是也。何谓不贤?淫狎妬忌,恃强陵弱,播鼓是非,纵意狥私,如此之类是也。天道甚近福善祸淫,为妇者不可不畏。”诵毕,男女向家长一揖,复分左右会揖而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