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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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江西省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公安、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情况。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预防工作第八条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计划,明确预防工作的目标和措施。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活动。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开展安全知识教育课程,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学校的安全设施、器材等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关注学生的安全问题,及时了解学生的身体状况和心理状态。

第三章处理工作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工作机制,做到及时、准确、公正地处理事故。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制度,对事故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查明事实,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救治和安抚制度,及时组织救治伤员,做好事故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和救助制度,对受伤学生进行合理的赔偿和救助。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信息报告和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故的处理情况。

江西省学校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11.20颁布)

江西省学校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11.20颁布)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协商与调解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四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活动、区域和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依法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报道应当客观、公正。

第五条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前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推动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构建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6章40条。

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促进学校提高自身的责任观念和预防意识,促进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为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妥善、正确处理,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保障机制。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2号令,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

《xx例》考试卷学校;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姓名:_________得分:______一.填空题(每空3分,共66分)1.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自()起施行。

2.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活动中,以及在()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

3.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的原则。

4.鼓励学校购买()保险。

提倡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自愿为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5.预防(),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的共同责任。

6.学校不得在教育期间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将()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

7.学校应当将学生安全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心理和生理特点,开展()、()、()、()、()、()、()、()等安全教育。

8.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发现学生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保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的,应当及时处理;(3)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学生人身安全。

(4)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等其他人身侵害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4分)1.中小学校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A.合理安排学生上学、放学时间,保持疏散通道畅通B.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段,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在岗值守,组织教职工和成年志愿者在校门口维护秩序;C.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提前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D.应当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指导。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十条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危及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安全 的山体、水流进行定期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告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采取禁止使用或者通行、限期整改、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 标志等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新建中小学校的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 施,防治地质灾害。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三)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六)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七)对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辐射材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和 管理制度,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并对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贮存,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运 输、处理;
第五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二章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 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伤 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十二)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
(十三)建立健全住宿学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做好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育教学期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应当共同承担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机制,组织、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有关部门、学校共同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做好辖区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配合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当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消除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方法和措施。

第七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八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及时交流和反馈学生身体、心理、情感等方面的情况,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伤害事故的管理,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或者因学校设施、设备、教学用品等存在缺陷导致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客观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事故的原因、性质、情节和损害后果,区分责任,明确赔偿责任。

第二章事故责任第五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事故的原因、性质、情节和损害后果,区分下列责任:(一)学生责任:学生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校责任:学校应当依法承担下列责任:1.学校设施、设备、教学用品等存在缺陷,导致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2.学校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导致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3.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工作要求,造成学生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4.学校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5.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由事故责任人依法承担。

事故责任人无力承担或者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的,可以依法请求学校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给予适当帮助。

第七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学校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提供必要的帮助,协助事故当事人解决困难。

第三章事故处理第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救治受伤学生,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调查事故原因,收集有关证据,并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损害后果,区分责任,明确赔偿责任。

第十条学校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事故当事人,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对事故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协商与调解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四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活动、区域和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依法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报道应当客观、公正。

第五条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育教学期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学校教育教学期间,是指在学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寄宿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

第三条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优先、多方参与、及时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有关部门、学校共同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做好辖区内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和处置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二)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三)指导、督促学校定期对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学用品、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四)指导学校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学生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五)制定本地区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演练;(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边治安巡逻,维护交通秩序,检查、指导学校内部保卫工作。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做好符合救助条件的受伤害学生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八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检查学校做好学生卫生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保健工作。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特种设备和学校及其周边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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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心得总结如下:一、全面了解条例知识,把握领会条例精髓。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共分为六章,由总则、事故预防、事故处理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法律责任、附则组成,以保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为宗旨,突出强调了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明确了社会各方面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共同职责,规定了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尤其加强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的措施,界定了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办法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通过解读条例,老师们都认识到:(一)加强职业道德学习,让师德闪光。

师德,是教师工作的精髓,师爱为魂。

师爱是教师对学生无私的爱,它是师德的核心,即师魂。

条例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学校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我们应把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事故灾难或是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树立优先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在校园隐患发生时,勇于担当第一责任人,能让师德在新时代新教育中闪光。

(二)多方宣传教育,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

老师们在经过讨论后一致认为,有许多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为此,我们作为教师要首先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及全体教职员工。

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全体教职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及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中,发生的导致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事件。

第四条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及教职员工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五条学校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调查,并确定事故的责任方。

若发现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存在管理不到位、违规行为或者监管过程中存在失职等情况,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负有责任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学生伤害的教职员工,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予以严肃处理,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条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的报案、立案、调查和处理机制,及时公布事故处理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事故报告表格2. 紧急救护流程图3.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故意:指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结果,但依然故意实施该行为的情形。

2. 重大过失:指教职员工在尽职尽责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或者不合理行为导致学生伤害的情形。

【困难及解决办法】1. 在调查学生伤害事故时,可能涉及到复杂的事实、证据收集等问题。

解决办法: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调查能力和技巧。

2.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时可能存在意见不统一的情况。

江西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江西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一节学校预防第二节部门职责第三节其他主体义务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协商与调解第三节责任划分和赔偿第四节应急处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积极预防、各方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第四条【责任主体】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共同责任。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关爱学生身心健康,支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五条【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文化、司法行政、卫生计生、住建、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协助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六条【调解制度】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校制度)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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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学校举行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五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守依法、客观公正、公道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责任明确、处理及时。

第二章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六条教育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学校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工作制度,监视学校落实预防伤害事故的措施。

第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对学校的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态和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视、检查,指导学校改进卫生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法活动,指导和监视学校做好校内治安、消防工作。

工商、文化、规划、建设、质量监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校的安全监视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举行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地方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装备。

2。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11.20【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协商与调解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四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活动、区域和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依法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心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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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习心得一、《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共分为六章,由总则、事故预防、事故处理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法律责任、附则组成,以保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为宗旨,突出强调了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明确了社会各方面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共同职责,规定了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尤其加强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的措施,界定了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办法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通过解读条例,老师们都认识到:(1) 加强职业道德学习,让师德闪光。

师德,是教师工作的精髓,师爱为魂。

师爱是教师对学生无私的爱,它是师德的核心,即师魂。

条例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学校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我们应把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事故灾难或是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树立优先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在校园隐患发生时,勇于担当第一责任人,能让师德在新时代新教育中闪光。

(2) 多方宣传教育,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

老师们在经过讨论后一致认为,有许多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为此,我们作为教师要首先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班主任要利用晨会、班队活动、思品等课程时间有机、灵活地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学习了这一条例,更增强了我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

使我更加会把学生的安全放首位,让每一个学生都享受成长的快乐,也让我们的校园变成安全校园,幸福校园,和谐校园。

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1、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事故预防处理条例

学校事故预防处理条例

学校事故预防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防与处理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实行学校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六条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提倡监护人在自愿基础上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二章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学校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具体办法和应急预案;(三)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四)定期检查学校落实预防措施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活动;(二)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加强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工作,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限期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四)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交通安全管理,在学校附近应当设立学校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在学校门前路段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车辆警示、限速等标志和设施,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五)加强对校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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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协商与调解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四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活动、区域和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依法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报道应当客观、公正。

第五条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担机制。

鼓励学校购买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自愿为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及其理赔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益。

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七条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的共同责任。

第八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的部署、指导和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制度和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监督机制,落实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二)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建立教师安全培训制度,组织、指导教师安全知识培训;(三)定期组织对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四)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应急处置;(五)指导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六)指导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构建校园内部治安防控网络;(二)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工作,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设置警务室或者治安岗亭,安装监控设施,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扰乱学校秩序、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消防工作,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四)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在学校附近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施划人行横道线,上学、放学时段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五)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交通事故信息和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主管部门;(六)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禁毒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条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学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学校饮用水和其他教学生活环境的卫生状况;及时向学校通报传染病疫情等相关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教育的指导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定期对学校食堂及周边地区餐饮、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下列行为:(一)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项目建设或者项目的建设、生产会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三)在中小学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四)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的;(五)学校及其周边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的;(六)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七)学校及其周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不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的;在学校及其周边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未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学校不得在教育期间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将学生安全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心理和生理特点,开展下列安全教育:(一)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二)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增强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四)开展防溺水教育,帮助学生掌握游泳安全知识;(五)开展心理、生理健康知识,传染病预防知识,防性侵、防拐卖知识和毒品危害知识教育,帮助学生提高心理素质,掌握卫生保健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六)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增强学生抵制网络不良信息诱惑的能力;(七)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八)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提高学生避险、逃生、自救和互救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一)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负责学生卫生保健工作;(三)建立食堂物资索证、登记制度以及饭菜留验制度,保证食品安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四)建立门卫管理、校园巡查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安排专人担任门卫和其他保卫工作,加强进入学校区域来访人员和车辆的登记和管理,负责校园内安全值勤,防范和制止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等违法行为;(五)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六)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环节的管理,规范实验操作流程,定期对实验室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七)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发现学生未到校、擅自离校、旷课的,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八)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校学生管理制度,做好住校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对违反校规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告知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九)建立校内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报告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落实以下安全管理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一)印发标准格式的入学须知,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学校负责管理的区域范围以及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途径和程序,并要求如实填写血型、疾病史以及过敏食物、药物等情况;(二)寒暑假前,印发安全告知单,明确寒暑假起止时间及假期安全注意事项等;(三)组织学生参加实习、考察、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军事训练、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四)对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疾病不适宜参加特定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照顾,发现学生有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及时救护、告知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五)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拥挤踩踏;在易发生拥挤的通道、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六)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或者其他工作的疾病的,应当及时将其调离相应的工作岗位;(七)学校选用产品和服务时应当建立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产品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证书,保证产品和服务可追溯;(八)建立安全工作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九)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抢险、救助等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除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外,中小学校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合理安排学生上学、放学时间,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二)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段,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在岗值守,组织教职工和成年志愿者在校门口维护秩序;(三)按照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四)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提前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五)建立健全与家长的联系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对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重要事项,征求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六)重视学校留守儿童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与留守儿童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沟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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