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国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尽职问责制度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优化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支行、分理处统称"分支机构〞〕信贷资产结构,防X 信贷风险,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目标,根据《贷款通则》、《金融##行为处罚办法》、《##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四级分类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和按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贷款. 以与下列违章违纪贷款:〔一〕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二〕跨区域贷款;〔三〕违规以贷收息, 以贷还贷;〔四〕违反规定或者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五〕冒名贷款;〔六〕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1 / 13〔七〕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九〕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与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投向不合理的贷款;〔十〕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者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十一〕其他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第三条不良贷款责任人.本制度所称不良贷款责任人是指:①本行行长、副行长、有关高管人员、贷款管理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与风险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与信贷管理人员;②本行营业部主任、副主任、信贷管理人员〔含信贷会计,下同〕;③本行分支机构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信贷人员;④##、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人员;⑤擅自发放贷款的非信贷岗位人员以与与不良贷款有关联的其他岗位人员.在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时,所有责任人员都必须在贷款审批相关材料或者会议记录中明确"允许〞或者"不允许〞意见,并签名.没有明确表示"不允许〞意见的,或者没有发表意见以与意见表示摸棱两可的,均视同"允许〞.第一个允许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贷款管理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2 / 13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过错情节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不良贷款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不良贷款第二责任人对贷款负部份或者者次要责任.第五条对不良贷款的管理实行"包放、包收、包效益并承担经济责任〞的终身责任制. 不同的贷款管理责任人对不良贷款按下列标准承担不同的责任: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包片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并对形成的不良贷款负100%责任;2、在规定审批权限内,信贷业务人员直接经办的全部贷款,信贷业务员为第一责任人并对形成的不良贷款负100%责任.3、超过信贷员审批权限,信贷员调查允许报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发放的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70%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负30%责任.4、信贷员不允许,分支机构负责人坚持发放的贷款,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100%责任,信贷员不承担责任.5、超过分支机构审批权限,分支机构审查允许并上报本行审批的贷款,分支机构调查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60%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本行审批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分别负30%、10%责任.信贷员不允许上报,分支机构负责人坚持上报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3 / 1390%责任,本行审批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分支机构信贷员不承担责任.6、本行贷款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书面推荐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本行贷款管理委员会成员为第一责任人负90%责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7、分支机构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审查、决策人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本行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决策人员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第六条会计〔主管〕人员也有管理贷款的相应责任, 因下列情形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的,会计人员应当承担责任:信贷人员按合同约定扣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并要求会计人员协助扣款的,会计人员接知后没有扣收贷款, 因此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的,按借款人当时的帐上资金额承担责任.信贷人员没有发出通知的,会计人员不承担责任.会计人员承担责任的部份, 同额抵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第七条造成风险和损失的不良贷款包括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负一定的连带责任.除前款规定外,其实现形式主要有:1. 全额赔偿;2. 非全额赔偿;3.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其他处理. 以上三种实现形式可以并处.〔一〕全额赔偿是指责任人按100%承担责任;〔二〕非全额赔偿是指责任人按比例承担责任的部份;4 / 13第八条因不可抗力和政策性因素造成贷款损失,经本行稽查核准后,可以酌情赔偿或者不赔偿.第九条形成不良贷款或者造成贷款损失以与当责任人的经济能力无法继续履行赔偿责任的,或者赔偿损失不足以抵销其过错的, 由本行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视其情节轻重赋予下列处理:1.住手责任人的贷款调查权、审查权、审批权、决策权.2. 降低薪酬系数或者解聘职务、职称、待岗清收等.3.取销信贷员资格、信贷员等级.4.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5.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处理可以并处.第十条当年新放贷款到期收回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罚收保证金,并按前款规定赋予相应处理.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贷款或者损失的,按《##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5 / 13〔一〕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凭证等内容填写不规X 给贷款债权有效性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二〕对到期贷款未按规定履行催收手续的;〔三〕未按规定执行信贷业务审批备案制度的;〔四〕未按规定实行贷款"三查〞制度的.〔五〕发现借款人、担保人严重不良行为不如实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七〕匡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信用的.〔八〕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与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调查严重失真的;〔九〕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与担保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者担保人、抵〔质〕压物、质压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十〕未按规定到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的.〔十一〕未经审查岗审查发放贷款的;6 / 13〔十二〕审查岗人员因审查程序走过场,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十三〕未根据审查提出贷与不贷以与金额、期限、用途、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建议的;〔十四〕未对送交的信贷资料、调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十五〕未按规定验证借款人、担保人具有法律效力证件的;〔十六〕未按规定对借款人核定的授信额度进行审查的;〔十七〕审查通过有关责任人不明确的信贷业务的;〔十八〕未坚持柜面办贷,贷款责任人直接立据放款的;〔十九〕违规办理内部职工与其近亲属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二十〕未按调查程序进行审查并提交正式审查报告的;〔二十一〕审查通过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的信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二十二〕审查通过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规定的信贷、拆借等业务的.〔二十三〕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不坚持独立审查,按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7 / 13〔二十四〕违规审批向不符合借款条件的客户发放贷款的;违规违章审批跨辖区贷款的;违规违章审批未落实保证金的票据承兑业务的;违规审批向国家和上级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者企业发放贷款的;未经特殊授权,超过核定的客户最高额度审批发放贷款的;未履行有关大额贷款备案手续,造成贷款损失的;违规审批化整为零、多头贷款的.〔二十五〕审批发放需审贷委员会〔组〕审议而未审议或者虽审议但未通过的的信贷业务的;越权或者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二十六〕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审批发放不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审批发放冒名贷款、一户多证、超限额贷款的.〔二十七〕在办理担保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2、未按规定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3 、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真实性、有效性与抵〔质〕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的;4、接受抵押、质押担保,抵押率、质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5、抵押、质押贷款收回前,提前解除抵押、质押手续或者提前返还抵押物权证、质押物的.8 / 13〔二十八〕审批办理不符合承兑条件的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二十九〕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 、贷款占用形态反映不实的;2、贷款未落实贷后检查责任制的;3、贷后检查走过场,对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汇报的;4、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信贷跟踪检查或者无书面检查报告的;5、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予指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6、违反信贷档案管理规定,发现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损毁未与时报告或者与时追查、修补的;私自销毁、隐匿、篡改、创造虚假的信贷业务资料、证明、数据或者凭证的;7、未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手续的;8、违规办理跨辖区贷款的;9、未按规定与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X 权利,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未在法律规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帐停息、豁收或者缓收利息的;9 / 13〔三十〕在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暗箱操作或者因失职造成债权不能落实,导致损失的;对借款人、担保人催收不与时,导致丧失诉讼时效或者担保人免责的;对不良贷款借款人监控不与时,未与时对借款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采取措施,丧失保全时机的;对改制的债务人或者担保人隐匿财产或者发生重大变故,应发现未发现、发现后隐瞒不报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对破产债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主X 权利,或者在借款人破产终结后未继续向担保人追偿的;对借款人、担保人应起诉未起诉,导致债务人或者担保人隐匿财产、抽逃和转移资金,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明知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与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诉前保全或者诉讼保全,导致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导致案件审结后已无任何资金可扣划、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对有利于债权实现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执行障碍的;案件执行时,不积极配合法官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导致判决或者裁定不能执行或者可执行的财产被隐匿、资金被抽逃转移的;对已诉未结案监控不力,债务人和担保人有执行能力而未与时申请强制执行并催促法院执行的;擅自对外抛却债权、承诺不予起诉、一诉了之、执行不力或者不予执行的;与对方当事人内外勾结、恶意串通,导致案件败诉或者不能执行的;对拟诉讼的案件,诉前未按规程操作,冒然起诉造成损失的;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撤诉或者败诉的;在诉讼过程中的举报材料不全, 明确应该采集的证据没有取证的;事实陈述不清或者出示对债权不利的证据,导致案件败诉的;对一审败诉的案件,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应上诉而未上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需要申请再审的,而未在法定期间内与时提起申请再审的;诉前未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审查起诉的,致使案件败诉或者不能执行的;擅自同对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助,给债权带来隐患或者导致信贷资金严重流失的;诉前审查不精密,盲目决定起诉,给信贷资产造成损失的, 由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按比例承担资产损失;〔三十一〕抵债资产用于抵偿不良贷款过程中的下列情形:1、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扣除取得和变现抵债资产时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后,按规定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未足额冲减或者挪作他用的;10 / 132、蓄意压低价格处置抵债资产的;3 、未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分类卡片或者登记簿并记录抵债资产相关要素的;4、未按规定要求不定期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工作中违规违章行为发现后未与时处理的;5、抵债资产在保管过程中, 因保管不善造成资产损失、丢失的;6、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 以贷币资金支付抵债资产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应收利息〕差额给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7、抵债资产接收后,无特殊原因未与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8、未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自用或者无偿出借的;9、在出租、变现抵债资产过程中,弄虚作假、内外串通、以低价出租、变卖给关系人的;10、未经审批或者超权限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11、接收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12、接收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或者接收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的;11 / 1313、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应收利息〕时,其差额部份擅自抛却追索权的;14、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过程中失职、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的;15、在不良贷款管理、处置中, 因失职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或者未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请执行的;16、抵债资产变现后,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挪作它用的.17 、在贷款核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反呆帐贷款和其他损失核销、申报、审查、审批程序规定的;〔2〕核销工作中超权限审批业务的.〔3〕核销工作中泄露核销信息或者内外勾结、伤害本行利益的;〔4〕核销后收回呆帐贷款未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的.第十二条不良贷款责任人因违纪、##由国家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得免除按本制度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12 / 13第十三条本制度出台前的不良贷款与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以前的制度或者办法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没有制度和办法规定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制度合用于我行所有从事信贷工作的人员,不允许任何信贷管理人员有超越本办法的特权.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铜都农村合作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13 / 13。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办法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行为,强化信贷管理,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是指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和操作规定,因责任事实的存在而导致贷款形成了不良。
通过本行责任认定机构对贷款各流程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审查和认定,凡有不尽职行为因素导致形成不良贷款受到相应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本行从事信贷业务营销、授信、审批、管理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表内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行回购;表外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遵循“有责必问,尽职免责、宽严适度、惩前毖后”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责任认定处罚范围与对象第六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处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常规贷款风险分类(含专项稽核)、省联社或监管部门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不良类别中的迁徙不属于本办法认定范围。
第七条坚持宽严适度原则,本办法实施前形成的不良贷款,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减少资产;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责任贷款应坚持追本溯源,进行责任追究;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增不良贷款,适用本办法规定的认定程序和处罚措施。
第三章不尽职行为界定第八条本行信贷从业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面熟悉信贷业务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根据责任人的主客观因素,责任行为分为故意不尽职行为、严重不尽职行为和一般不尽职行为。
故意不尽职行为是指明知贷款有很大风险,预计发放后肯定会产生危害本行利益的后果,但仍通过欺骗、勾结等行为,捏造事实诱导审批人决策错误,其违法行为直接导致贷款形成不良。
最新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细则##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细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监督管理职责第二条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林银监局、工商局、财政厅、公安厅、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指导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负责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相关办法,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地方政府及时做好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地方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地方政府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财政、公安、审计、税务等部门具体负责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人民银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并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使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拨备制度及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协助当地政府识别、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制订和完善不良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企业年度检验,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监督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中,遵守广告、商标、合同、反不正当竞争等管理法规,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管理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促其依法合规经营。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依法管理和监督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指导和业务培训。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海商行发〔2011〕187号关于印发《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十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附件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包括各支行、营业部(包括小额信贷服务中心等区域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支行”)、及XX农商行从事信贷业务拓展、授信、审批、风险防控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XX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责任、违法责任。
是指信贷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XX农商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贷款责任。
第五条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风险贷款、不良贷款、违章违规贷款以及XX农商行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信贷业务.第六条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XX农商行成立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贷款责任事项的评定追究工作。
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微山县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尽职免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风险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根据其尽职的情况,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风险免责的范围(一)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及按四级分类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付款,联社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风险尽职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人(A 角)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协助人员(B 角)对贷款主办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贷款主办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二)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三)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四)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为规范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明确尽职免责的条件和程序,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开展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1.3 基本原则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尽职免责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尽职免责的定义2.1 尽职免责的含义尽职免责是指在授信业务中,信贷人员在履行了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后,因不可抗力或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的信贷风险,免除其责任。
三、尽职免责的条件3.1 尽职调查信贷人员必须对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
3.2 风险评估信贷人员必须对授信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3 决策程序信贷人员必须按照村镇银行的决策程序,参与授信业务的审批。
3.4 贷后管理信贷人员必须对授信后的小微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并报告风险。
四、尽职免责的程序4.1 申请信贷人员在发现信贷风险时,应向村镇银行提出尽职免责的申请。
4.2 审核村镇银行应组织专门的审核小组,对信贷人员的申请进行审核。
4.3 决定审核小组根据信贷人员的尽职情况和信贷风险的原因,做出是否免责的决定。
4.4 通知村镇银行应及时将尽职免责的决定通知信贷人员。
五、尽职免责的监督5.1 内部监督村镇银行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尽职免责制度的执行。
5.2 外部监督村镇银行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确保尽职免责制度的合规性。
六、尽职免责的记录6.1 记录要求信贷人员应对尽职免责的申请、审核、决定等过程进行记录。
6.2 记录保管村镇银行应妥善保管尽职免责的记录,以备查询和审计。
七、尽职免责的培训7.1 培训内容村镇银行应定期对信贷人员进行尽职免责制度的培训。
7.2 培训效果村镇银行应评估培训效果,确保信贷人员充分理解尽职免责制度。
八、附则8.1 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由村镇银行负责解释。
8.2 本办法的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尽职问责制度
ⅩⅩ市ⅩⅩ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尽职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防范信贷风险,增强信贷人员工作责任心,督促信贷人员合规、尽责地开展信贷业务,保证信贷资产高效运作、顺利回流和正常增值,努力提高ⅩⅩ市ⅩⅩ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潸阳市ⅩⅩ农村小额贷款股份信贷管理(暂行)办法》、《ⅩⅩ市ⅩⅩ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本公司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等。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贷款管理的岗位设置必须坚持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检查、监管、收回的运作程序,并以此确定各环节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贷款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是全公司信贷业务决策的总负责人,对全公司贷款质量和效益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信贷业务管理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本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进行授权,总经理对部门负责人授权。
第七条信贷业务部门分为二个层次,一是前台,主要是信贷部。
二是中台,主要是风险部。
第八条实行授信审批制度。
公司成立授信审批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总经理、信贷部经理、风险部经理、负责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审批。
第三章操作规定第九条信贷业务尽职管理,必须实行审贷分离,并把岗位制约、责任制约、程序制约有机结合,以建立起“体制制约、责任到人”的机制。
(一)岗位制约:信贷业务管理实行审贷分离制,调查、审查、决策、管理四岗中,调查岗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岗位承担次要责任。
属于本公司审批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客户经理为主调查责任人,审查和决策责任根据岗位职责界定。
授信审批管理委员会的责任界定根据《授信审批委员管理办法》议事规则界定。
1.调查管理岗。
由客户经理担任,承担调查职责,对信贷业务负主要责任,为主责任人;对贷款资金使用、支付的合规性负检查、监督责任;承担贷后日常管理和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的初分、风险预警、不良资产清收工作。
制定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制度
制定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制度
首先,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员工在贷款审批、
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等环节的责任和义务。
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公司
制定的贷款审批流程和风险评估标准进行操作,确保贷款业务的合
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此外,员工在贷后管理中也应当积极跟踪不良
贷款,采取有效措施催收和化解风险,以尽最大努力保障资产质量。
其次,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制度还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考核和激
励机制。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防范和化解不良贷款风险的员工,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同时,对于故意或者严重失职失责导致不良贷款的员工,也应当给予相应
的处罚和追责,以维护整个银行机构的良好运作秩序。
此外,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制度还需要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员工在尽职尽责的情况下,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良贷款,应当得到一定的合理免责,同时公司也应当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培训
和技能提升机会,以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总之,制定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制度需要综合考虑员工的责任和
权利,建立健全的考核和激励机制,以及明确的风险防范措施,从而促进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稳健发展。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操作规程
二、1997年1月1日〔含〕至2005年7月1日间发放形成的,责任认定不到位或者未落实责任处罚,以与责任处罚不到位的,依照本规定中责任不良贷款处罚标准执行.
三、2005年7月1日〔含〕后发放形成的责任不良贷款,依照本规定中的责任不良贷款处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免责不良贷款实行容忍度比例和额度双线控制,低
于容忍度的,免除岗位责任人处罚;超出容忍度的,调查岗A角负主要责任,客户部经理、审查岗A角、授信审批部经理、授信审批委员会和风险防控委员会主任负次要责任.处罚措施包括: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使用、在岗责任清收、离岗责收清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十八条实际工作中,不单独计算免责不良贷款,直接用不良贷款余额代替.
上;
〔二〕在规定的清收限内,接收抵债资产抵顶本金达到80%以
上;
〔三〕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盘活责任不良贷款本金100%的.
五、离岗责任清收转在岗责任清收的条件
〔一〕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清回现金达到贷款本金50%以上的;
〔二〕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接收抵债资产抵顶本金比例达到60%以上;
〔三〕在规定的清收期限内,盘活责任不良贷款本金80%以上的.
〔三〕稽核部工作职责
1、对认定免责的和有异议的不良贷款成因进行稽查,从岗位责任角度出具稽核意见.
2、对不良贷款举报、申诉事项出具稽核意见.
3、按季对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四〕监察室工作职责
1、按规定对有关不良贷款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2、受理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举报、申诉事宜.
3、对不良贷款责任人处罚的公示工作.〔五〕人力资源部工作职责
银行贷款三查不尽职的处罚依据
银行贷款三查不尽职的处罚依据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进行贷款业务时,要严格执行合规规定,履行尽职调查的职责。
如果银行在贷款过程中未能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可能会导致风险暴露和损失。
因此,监管部门设立了处罚依据,以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首先,银行在贷款过程中需要进行客户身份调查。
这包括核对客户身份证明文件、了解客户背景信息、确认客户信用状况等。
如果银行未能充分核实客户身份信息,造成贷款给予不合格或具有欺诈性的客户,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银行进行处罚。
其次,银行在进行贷款前还需进行贷款用途调查。
贷款用途调查是为了确认申请人所借款项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风险。
银行需要核查贷款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并判断借款用途的真实性。
如果银行未能对贷款用途进行充分的查证和核实,从而导致贷款被用于非法活动,监管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银行进行相应处罚。
最后,银行还需进行风险评估和还款能力评估。
风险评估是为了确认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违约的风险程度,而还款能力评估则是为了确定贷款人能否按时偿还借款。
如果银行未能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还款能力评估,导致未经慎重考虑的贷款发放,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银行进行处罚。
总之,银行贷款三查不尽职的处罚依据主要包括客户身份调查、贷款用途调查以及风险评估和还款能力评估。
银行应严格遵守合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的责任,以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信贷风险责任追究制度
寿阳汇都村镇银行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意识,促进寿阳县汇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人员合法、合规地开展信贷业务,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风险追究责任制度,是指为有效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意识、管理职责、区分责任,按不同岗位承担不同的贷款风险责任,并实行风险赔偿和行政责任追究的考核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贷款为本外币贷款、押汇、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保函等信用业务。
第四条贷款划分为管理责任贷款和新增责任贷款。
管理责任贷款是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存在的且界定为正常的存量贷款,由本行岗位责任人承担管理和风险责任。
如经本行审批决策发放且确因决策失误造成贷款重大损失的,本行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新增责任贷款是指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发放的新增贷款,由不同岗位责任人承担不同的风险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责任人包括以下人员:(一)本行信贷调查、审查、审批岗人员(贷款会办小组人员);(二)本行业务部、信贷管理部的信贷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人员;(三)本行贷款审批岗人员(贷款会办小组成员及贷款审查委员会成员、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成员);(四)其他应承担贷款风险责任的非信贷人员。
第二章贷款风险责任的划分及责任追究第六条调查、审查、审批等各岗位人员在发放贷款的运作过程中必须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签名。
没有明确表示意见,视为“同意”。
第七条贷款风险责任按各不同权限划分为:(一)信贷人员权限内审批发放的贷款,信贷人员承担全部风险责任。
(二)支行权限内审批发放的贷款。
调查岗承担85%的风险责任,审查岗承担10%的风险责任,审批岗承担15%的风险责任。
(三)超权限报本行审批的贷款。
1.支行报总行权限审批的发放的贷款。
支行承担90%的风险责任,总行调查岗承担5%的风险责任,审查岗承担3%的风险责任,审批岗承担2%的风险责任。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发放形成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县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建立和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联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是指对事实上已形成或者即将形成不良贷款所应承担的责任。
按承担责任主体分为贷款调查责任、贷款审查责任、贷款审批责任、贷款发放责任和贷后管理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是指对我县农村信用社贷款调查人、贷款审查人、贷款审批人、贷款发放人、贷后管理责任人以及负有特定职责的相关人员的失职、溺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包括: (一)依据《星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星农信发[xx] 1 号)认定列入或者应列入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贷款。
(二)被银行业监管部门、审计机关等监管机构及本社检查发现,虽然尚未形成不良贷款但存在借款人未按约还本付息,或者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严重责任问题的贷款。
(三)下列违章违纪贷款: 1、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 2、跨区域贷款; 3、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 4、违反规定或者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 5、假冒借名贷款; 6、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 (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 7、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8、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9、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投向不合理的贷款; 10、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者 ___受贿发放的贷款; 11、其他违法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
(一)对贷款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的依据是上述人员对每笔贷款业务作出允许或者不允许的明确书面意见。
没有明确意见或者意见表示摸棱两可的,视为允许。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二○○九年五月四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责任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和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
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包括:(一)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农村合作银行。
(三)农村商业银行。
(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前款各法人机构设置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包括: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实施或因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的资金、财产、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本指导意见所称涉案金额是指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侵占、挪用等涉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资金、财产、权益的价值数额。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
其中,间接责任人划分为: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侵犯本机构或本机构客户资金、财产、权益行为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纪违规人员。
(二)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性作用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贷款问责实施方案
贷款问责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实施方案还规定了相关的问责措施。
一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贷款业务的责任主体,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防范各类风险。
另一方面,对金融机构违规放贷、审批不严、贷款资金被挪用等行为,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警告、罚款甚至吊销相关业务资质。
这些问责措施将有效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保障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除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问责,实施方案还对借款人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借款人的权益和义务,避免出现不公平的条款,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对于借款人的投诉和申诉,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借款人的问题,保证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总的来说,贷款问责实施方案的出台,对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监管和问责、借款人权益保护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将有效规范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金融机构和借款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信贷业务稳健运行,保障我行信贷资产安全和有效收益,增强不良贷款管理规范性和清收工作力度,控制和降低信用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经营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和问责管理工作以尊重事实、客观公正、审慎独立为基本原则。
第三条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和问责管理工作以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规定、行内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定等作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按照工作岗位、业务流程、职责权限等对不良贷款业务活动进行全面核查和不良信贷资产评估,涉及对信贷客户的业务受理、业务调查、审查意见、授信决策、授信实施、授信管理和贷后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尽职评价。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不良贷款与《银行不良贷款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所述一致。
第二章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程序第六条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和问责管理工作按照“业务经营机构/部门进行自我认定和材料上报、风险管理部门进行材料审核与合规评价并提出审查意见、稽核审计部门进行业务稽核审计并提出审计结果、信贷资产保全部门进行不良资产保全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和问责管理工作小组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问责管理建议”的程序对不良贷款发生与形成的全过程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
在此基础上,对需处理的相关责任人,按照经总行行长办公会最后确认的责任认定和问责意见,依照有关程序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业务经营机构/部门指我行有授信业务经营职责的分支行机构和总行的业务经营部门。
对于有信贷业务自主审批、自主发放、自我管理权责的分支行机构和总行的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其权责内信贷业务的不良贷款第一责任人为不良贷款发生与形成时的单位或部门在职负责人。
第八条总行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和问责管理工作小组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信贷资产保全部门、业务稽核审计等部门组成。
工作小组组成部门和成员以及小组工作办公室的设立由总行行长办公会决定和调整。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良贷款问责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良贷款问责制度Ⅹ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良贷款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各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及公司其它相关管理制度或办法规定,参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范围,按照导致不良贷款资产形成的过程和岗位职责规定,主要分为如下四种责任行为:(一)尽职贷款调查工作中的失职行为。
(二)贷款审查工作中审查不严的行为。
(三)贷款审批工作中决策失误的行为。
(四)贷后管理失职(失职、失误)的行为。
(五)其它违反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责任追究原则:(一)以岗位定责任范围、违规行为与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同时存在若干项违反管理制度行为的,应坚持数项合并扣发工资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原则。
(三)说服教育、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不良资产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划分,对被列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的不良贷款资产追究责任。
第五条不良资产责任由公司监事会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经公司贷款审查委员会确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处分第六条按如下两种情形认定不良贷款(一)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的贷款,第二还款来源又不足以清偿借款人贷款本息,认定为不良。
(二)对于借款人已出现破产、倒闭或遭受重大意外损失且无保险或保险不足以补偿、无抵押等可靠的第二还款来源,已无力偿还的贷款,随时认定为不良贷款(不管当时贷款状态如何)。
第七条贷前调查情况不实的责任:包括贷款调查资料不齐,资料不实,贷款调查报告情况与借款人(担保人、抵押物)实际情况不符、与实物不符、与账表不符、与银行实际存贷款情况不符等原因导致的贷款失误的相关责任人:(一)客户经理承担主要责任,一年内,因调查不实导致不良贷款两笔及以上的,客户经理调离信贷岗位;形成贷款损失的,对客户经理处以每笔贷款损失金额4%(以5000元为限)的扣发工资。
XX农商银行风险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XX农商银行风险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完善贷款管理制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额贷款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行社高级管理人员贷款管理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以及本行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追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贷款,泛指本行本外币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贸易融资、保函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三条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处罚应坚持“追根溯源、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到人、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风险贷款责任追究每季度一次。
第二章风险贷款内容第五条本制度所指风险贷款是指新增不良贷款和虽未出现不良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贷款。
具体包括:(一)逾期6个月以上的贷款。
(二)按照总行相关规定进行债务落实或重组的贷款。
(三)违法违规违纪发放的“三违”贷款。
(四)其他总行认为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贷款。
第三章责任主体及责任分配第六条风险贷款责任人是指对形成的风险贷款负有责任的授信、用信调查人员、风险评估(平行作业)人员、放款审查人员、审批人员及管理人员。
第七条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所有责任人员(形式性风险评估和风险再审人员只作风险提示,没有“同意”或“否决”权)都必须在相关审批材料或表决记录中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
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或者没有发表意见以及意见模棱两可的,均视作“同意”。
第八条各流程阶段的责任分配。
(一)授(用)信阶段,包括调查、风评(含形式性风评与平行作业)、审议以及用信4个环节。
1、仅某个环节应追责,则该环节承担100%的责任;2、若包括调查在内的多个环节应追责,则调查环节承担70%,其他环节根据责任大小共同承担30%责任;3、若除调查以外的多个环节应追责,则其他环节根据责任大小共同承担100%责任。
(二)贷后管理阶段,若应追责,则应承担100%责任。
(三)若授(用)信阶段与贷后管理阶段均有责任的,则按责任大小共同承担100%责任。
企业信用报告_溧阳市国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溧阳市国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Leabharlann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6 1.5 联系方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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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国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尽职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防范信贷风险,增强信贷人员工作责任心,督促信贷人员合规、尽责地开展信贷业务,保证信贷资产高效运作、顺利回流和正常增值,努力提高溧阳市国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潸阳市国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信贷管理(暂行)办法》、《溧阳市国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本公司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等。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贷款管理的岗位设臵必须坚持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检查、监管、收回的运作程序,并以此确定各环节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贷款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是全公司信贷业务决策的总负责人,对全公司贷款质量和效益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信贷业务管理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本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进行授权,总经理对部门负责人授权。
第七条信贷业务部门分为二个层次,一是前台,主要是信贷部。
二是中台,主要是风险部。
第八条实行授信审批制度。
公司成立授信审批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总经理、信贷部经理、风险部经理、负责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审批。
第三章操作规定第九条信贷业务尽职管理,必须实行审贷分离,并把岗位制约、责任制约、程序制约有机结合,以建立起“体制制约、责任到人”的机制。
(一)岗位制约:信贷业务管理实行审贷分离制,调查、审查、决策、管理四岗中,调查岗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岗位承担次要责任。
属于本公司审批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客户经理为主调查责任人,审查和决策责任根据岗位职责界定。
授信审批管理委员会的责任界定根据《授信审批委员管理办法》议事规则界定。
1.调查管理岗。
由客户经理担任,承担调查职责,对信贷业务负主要责任,为主责任人;对贷款资金使用、支付的合规性负检查、监督责任;承担贷后日常管理和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的初分、风险预警、不良资产清收工作。
风险部经理,对复议的授信业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调查责任。
2.授信评审岗。
由信贷部审查岗人员担任,承担客户资料的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审查,对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审查及评价,正确揭示有可能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法人道德风险、担保能力风险和其他风险因素,出具审查意见书。
负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评审工作。
3.贷款审查岗。
由风险部审查岗人员对超过客户经理权限的自然人贷款进行审查,承担客户资料的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审查,对客户申请的贷款业务审查及评价,正确揭示有可能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法人道德风险、担保能力风险和其他风险因素,出具审查意见书。
负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评审工作。
4、用信审查岗。
由风险部用信审查人员担任,对客户用信申请,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合规,用信条件与授信条件是否相符;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审核。
5.决策审批岗。
授权范围内的决策人(总经理)依据提供的调查内容、审查意见、信用评级结果、担保能力分析,结合国家的产业(行业)政策、行业风险集中度及本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等因素,对客户申请的信贷业务进行决策,内容应包括授信方式、授信用途、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和用信条件等。
6、贷后管理岗。
贷后管理按照全面覆盖、持续监测、上下联动、各有侧重的原则,调查管理岗负责目标信贷客户的日常检查工作;信贷管理部贷后检查承担全公司贷后检查的管理工作、并对信贷重点客户开展贷后检查。
(二)程序制约:为了增强责任观念,既提高对贷款管理科学决策的积极性,又不能削弱公司的调控功能,对信贷业务实施程序制约。
严格按照本公司制定的办法、规程执行,严禁逆程序反向运作和超权限操作。
(三)责任制约:严格按照《溧阳市国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岗位职责》界定调查、审查、审批、管理四岗职责和责任,形成职责明确、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的信贷业务规范运行机制。
第四章尽职界定第十条信贷业务管理,必须完善尽职、问责制度。
尽职、问责制度的核心是加强信贷队伍的建设,公正公平对待信贷业务的管理过程,分别确定尽职、未尽职、失职的界定标准和基本问责原则。
(一)尽职:指信贷工作人员认真履行信贷业务流程、相关规定和工作岗位职责,遵循信贷工作的尽职要求,满足《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的各项尽职条件。
对已尽职的客户经理,即便所管理贷款出现损失,也不追究其经济处罚责任,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二)未尽职:指虽从程序上履行了本岗位职责,但没有达到《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尽职的相关条件,导致潜在或现实风险。
对于未尽职的责任人,由公司视情节作出经济或行政纪律处分,或二者并罚。
(三)失职:指未履行岗位职责,完全违反《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的尽职规定,甚至滥用职权、故意隐瞒重大不利信息,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误导、越权、违规行事等,导致潜在风险或产生损失的。
对失职的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视情节实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涉嫌渎职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各信贷条线、风险部要加大对信贷业务工作检查力度。
经常性地开展信贷工作检查和监督,凡发现信贷工作人员有未尽职、失职行为的,必须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五章审批权限第十二条贷款审批实行分级分权审批制。
审批权限以授权书为准。
第六章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贷款尽职管理以单笔为单位,以尽职为前提,以不逾期、不损失为考核标准。
其中:1.不逾期是指贷款能按期收回。
2.不损失是指不能出现贷款收不到、利息收不到的险情和后果,不能形成隐性风险或事实风险,否则应认定造成了损失。
第十四条达不到上述“两不”标准经风险部认定没有尽职的,则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罚:(一)对未尽职、失职行为人,依照本制度给予以下相应处罚:1.经济处罚:包括扣减风险保证金、预赔,扣发绩效工资、奖金等;2.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3.其他:限期清收、在岗清收、下岗清收、下岗待聘、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
以上处分可并行,不得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实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贷款程序和规定发放贷款的;2.超越贷款审批权限的;3.调查管理岗调查失误,对借款人真实情况调查不实,对担保人、担保物情况调查失实,担保手续不合规,借款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变化事前未能发现、事后未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等;4.审查评审岗审查失误,致使对借款合同、借据的合法有效性、调查资料的全面准确性审查不严,不能准确揭示信贷业务所存在的风险因素;用信审查时疏忽,让不符合用信条件、手续不合规的信贷业务得以用信;5.决策审批岗决策失误。
授信投向、对象、用途不符合信贷政策,授信决策失误等;6.客户经理与借款人合谋,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贷款的;7.自批自贷、以权谋私、借名或冒名贷款的;8.无故抽取抵押品的和免除保证人责任的;9.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等借款条件的;10.其它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建立风险责任金制度。
各信贷岗位工作人员风险责任金按《溧阳市国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风险责任金管理办法》统一缴存和管理。
第十六条对贷款损失的处罚规定。
本条所指贷款损失包括本金和利息损失部分以及相关费用。
以下二种情况不予处罚:一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如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其他灾害所造成的损失,这种情况不追究客户经理责任,不纳入贷款损失考核。
但因未参加保险而未获赔偿造成的损失仍然要追究责任。
二是对已尽职的,除应承担日常管理责任外,不承担其他责任。
(一)贷款损失,包括预期损失和实际损失。
预期损失是指信贷资产出现风险后按照资产风险分类测算的估计损失(具体测算标准:次级按25%、可疑按50%、损失按90%测算)。
实际损失指在对借款人全部财产处分后,实际损失的贷款。
(二)实行风险责任金预赔制度。
凡出现贷款损失,经认定信贷人员负有赔偿责任的,各责任信贷人员按照责任比例先一次性从其交纳的风险保证金中扣罚预赔,不足部分对照下列标准按月进行预赔,至不良资产处理完毕或预赔款总额超过应赔金额为止。
1、单户新增不良资产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责任人每月预赔500元;2、单户新增不良资产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责任人每月预赔800元;3、单户新增不良资产金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责任人每月预赔1000元;4、单户新增不良资产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责任人每月预赔1500元;5、单户新增不良资产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责任人每月预赔2000元。
单户新增不良资产金额达到新的档次,按新的档次进行预赔。
第十七条预赔款管理。
财务部根据风险部提供的《风险责任金扣减表》在五个工作日内从相关责任人员风险责任金账户中扣减。
风险金不足时按照第十六条第二款由责任人按月缴纳。
第十八条不良资产处臵后净损失赔偿额度的确定。
(一)单户净损失金额2万元以下(含2万元)部分,全额赔偿;(二)单户净损失金额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部分,按10%累进赔偿;(三)单户净损失金额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部分,按5%累进赔偿;(四)单户净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部分,按2%累进赔偿;(五)单户净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按1%累进赔偿。
单户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三违”贷款除外)。
第十九条赔偿金额根据风险部认定的责任比例由各岗位分摊。
某户不良资产净损失赔偿总额=本制度十九条确定的赔偿比例×净损失额度某责任人赔偿金额=某户不良资产净损失赔偿总额×确定的岗位责任比例第二十条责任赔偿金额由风险部提供书面依据,通知公司财务部直接从风险责任金账户中扣除(已交预赔款在相应责任人预赔款中扣除)。
赔偿款由风险部集中管理并建立相应台帐,对赔偿责任人未按期、足额赔偿的情况,风险部书面上报总经,由总经理审定后通知相关赔偿责任人限期交纳,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预赔款超出责任赔偿金部分,予以返回。
新增不良资产在处理过程中没有造成损失的,由风险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预赔款返回比例。
返还款转入相关责任人风险金账户,达到规定额度多余部份返还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实现贷款无逾期、无损失是本制度所追求的理想目标,也应成为信贷管理人员的自觉行动,对于认真履行所在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突出的各类信贷管理人员应予表彰和经济重奖并作为提前晋级、晋升的依据。
第七章责任认定流程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责任认定委员会为全公司责任认定决策性机构,委员会由公司总经、以及信贷部、风险部经理组成,责任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责任认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风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