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法学著名学者
历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历届十杰青年法学家第一届(1995 年) 第一届王利明:1960 年生,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主要著作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物权法研究》等。
、、公丕祥:1955 年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论述》《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等,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
、、赵秉志:1956 年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犯罪主体论》《刑法改革问题研究》等,编有《中国刑法实用》《刑法新教程》等。
、、曹建明:1955 年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七届中央委员。
主要著作有《国际产品专利概论》《国际经济法新编》、,发表论文二百三十余篇。
范健:1957 年生,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德国商法》《反倾销法研究》、、《法理学》等,发表论文一百五十余篇。
胡建淼:1957 年生,国家行政学院法律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出版专著、教材74 部,发表论文八十余篇。
黄进:1958 年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际、冲突法研究》《中国国际私法》等,发表论文九十余篇。
、夏勇:1961 年生,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国家保密局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民权哲学》《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等。
沈木珠:1955 年生,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国际经济法要论》《论商法比较研究》等,发表论文一百三十余篇。
、顾培东:1956 年生,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学界权威人物
法学界权威人物中国当前的法律权威和领导者?法学理论张文显朱苏力何维方葛弘毅舒沈国英宗灵孙笑侠卓袁泽李步云刘左祥傅子堂孙国华辛春莹郭道辉郝铁川卢世伦史泰丰王成光朱京文李林李龙刘汉谢晖法律史曾张宪义金范吴陈数何华勤陈盛清范忠信元秋吴悠杨建英一凡杨永华于荣根韩延龙怀肖丰霍存福刘海年倪正茂高亨浦建朱勇宪法和行政法周业忠、徐崇德、韩大元、胡建淼、胡金光、蒋碧欣、蒋明安、罗浩才、马怀德、陈云生、方世荣、张庆福、张书一、莫、蒲增元、童志伟、、王、、肖、杨海坤、袁书鸿、张广波、朱伟、刑法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张明楷陈明华陈兴良曹子丹楚胡爱芝古贺小荣炳松梁华仁罗大华欧阳涛区新九阮七林苏晖俞康叔华张志辉周道銮卢建平王佐甫何鹏姜伟孙乾民商法江平、梁辉兴、吴汉东、王立明、孙显忠、王卫国、、郑、、、、刘春田、、史少霞、史玉卓、秦有图、顾红云、郭明瑞、龙逸飞、吴焕宁、夏银兰、许、杨大为、、杨振山、马俊举、沈、吴昌珍、范健、尹田诉讼法江陈为广众徐景春范崇义龙宗智陈瑞华陈卫东边陈建林桂明谷董培荆韩朝刘家星沈大明宋英辉谭氏桂堂威建天平安王建王建王建王建王建汪建成王亚信杨荣信张卫平周国军左卫民谭兵李浩昌义严段崔民经济法杨子欣、李昌齐、刘龙恒、刘文华、齐多军、邵建东、史济春、杰夫、张守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国际法韩德培、曾、梁、余劲松、陈安、董立坤、龚仁人、王春、李双元、刘南来、饶格培周仲海军事法丛文生,顾德新,李昂图,张世纪初的中国法学家学派(1)所谓的红色学派法学家是一群在学术上已有建树的法学家,他们的学术理论受到高度评价他们可以在30多岁时成为博士生导师。
主要代表有中国人民大学的、、,北京大学的吴,武汉大学的等。
(2)所谓黄学派法学家是指能够把法学研究成果转化为有价值的改革建议,从而有效地推动中国政治、经济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法学家。
他们善于联系实际,运用法律原则批判现实,关注民生,倡导改革。
他们不仅著作丰富,而且分量很重。
在他们的代表作品中,他们经常用黄金语言表达他们的主要观点和主张。
法大历届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教师
法大历届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教师标题:法大历届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教师:他们的教学成就与思想启示导语:在每一所高等学府里,教师是知识传授和学术引导的重要角色。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们都曾受益于这些才华横溢的教师们的教育和启发。
他们以他们的学识和热情塑造了整整一代法学学子,深受广大本科生的爱戴和崇敬。
本文将评选出历届中国法学大学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教师,并探讨他们的教学成就和思想启示。
1. 张教授:审判学教育的先驱张教授在法学教育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广泛的影响力。
他提倡实践教学,在课堂中引入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理论并培养实践技能。
他的教学成果和研究成果贡献了审判学教育的发展,对学生的职业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2. 李教授:国际法的权威学者李教授是中国法学界的权威学者,尤其擅长国际法研究。
他的教学风格深入浅出,使复杂的国际法理论变得易于理解。
他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国际法的争议和案例研究,培养了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他的思想启示为学生把握国际法发展趋势和适应国际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3. 王教授:法律伦理与法治思维的引领者王教授在法律伦理和法治思维方面有独到的见解。
他的课堂以生动的案例和深入浅出的解释为特点,引导学生思考法律伦理和法治思维的本质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
他的个人观点重视法律职业道德和责任,对学生培养法治精神和道德勇气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4. 赵教授:法律经济学的开拓者赵教授是法律经济学领域的专家,他致力于将法学与经济学融合,并运用经济学原理分析法律问题。
他的教学方法富有启发性,通过经济学原理解析法律规制对社会效益的影响,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思考。
他的个人观点认为,法学应该与其他学科相互交叉,提供创新的解决方案。
5. 黄教授:司法制度改革的倡导者黄教授一直关注司法制度改革和司法独立问题。
他研究中国的司法体制,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并鼓励学生参与相关研究和讨论。
中国现代法治人物简介
中国现代法治人物简介
郭明义(1962年-),江苏南京人,中国著名法学家、法治理论家、教育家。
郭明义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后获得美国印第安纳大
学法学硕士学位。
他是中国法治研究的重要代表,致力于推动中国法
治建设和法学教育的发展。
郭明义在中国法治事业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他曾担任中华全
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大
学中国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等职务。
在他领导下,中国法治研究中心成
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法学研究机构之一。
作为中国法学界的重要思想家,郭明义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的
法治理论和观点。
他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和正义性,主张推进依法治国,维护法治精神和法治道德。
他对宪法学、行政法、刑事法等领域进行
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理论和实践建议。
在法学教育方面,郭明义提倡培养有法治素养的法学专业人才,注
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精神,在教学中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他积极推动中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化进程,与多个国际知名法学院校建
立了合作关系。
除了学术研究和教育工作,郭明义还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公益事业。
他是中国法治促进会理事长,积极推动法治文化的传播和普及。
他还
关注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致力于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律保障的落实。
郭明义以其杰出的贡献和影响力深受广大法学界及社会各界的赞誉。
他的法治思想和实践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为中
国法学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中国民法三杰 中国民商法泰斗专家
中国民法三杰中国民商法泰斗专家精品文档,仅供参考中国民法三杰中国民商法泰斗专家目前民法学术界的有名教授有哪些?现在哪个高校?分别在哪个方向有突出表现?他们之间哪些是师徒关系。
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中国民法三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中国民法三杰梅仲协编辑著有:《民法要义》、《公司法概论》、《国际私法新论》、《中国票据法释义》、《法学绪论》等。
著名民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
[1]江平编辑江平(1930 ),最负盛名的民商法专家,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负责人,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
江平教授曾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人大常务委员会员,是新中国继宋庆龄、邓小平之后被国外著名大学授予名誉法学博士学位的学者。
他主持了外国法律文库的翻译工作,承担了《民法通则》、《公司法》、《信托法》等多项法律的起草任务。
曾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现任比较法学会会长。
目前,受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委托,江平教授正式主持起草《中国民法典》。
江平教授1930年12月出生,浙江省宁波市人。
1948年至1949年就读于北京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入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导师。
主要著作有《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编委、民法学科主编)、《罗马法教程》(合著)、《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独著)、《民法教程》(合著)、《公司法教程》(《新编公司法教程》)(主编、合著)、《法人制度研究》(主编、合著)、《中国采矿研究》(主编)、《中国司法大辞典》(主编)、《商法全书》(主编)、《证券实务大全》(主编)、《商法案例评析》(主编)等等。
[2]谢怀栻编辑谢怀栻先生(19192003):详细内容可见网文《谢怀栻与台湾法律丛书》。
他为人耿直,坚持真理,1957年被划为右派,就是因为他对以政策代替法律、以领导人的讲话作为司法依据提出的意见。
1979年回到法学研究和法学教学岗位后,仍然秉性刚直、不求名、不求利、坚信科学、坚持真理,在民商法科研与教学中,不论是在民法基本理论方面,还是在公司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海商法的研究方面,或推翻陈说,正本清源,或发人未闻,借古推新,发挥了法学大家的作用。
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191位)-----2010年01月01日以姓氏汉语拼音为序刑事诉讼法学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桂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老师已逝世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程荣斌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先生已逝世。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顾培东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景汉朝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沈达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6年8月13日逝世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谭世贵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国枢1936年10月出生,吉林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静村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严端(女)1934年10月出生,江苏省南通市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国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事诉讼法学:杨荣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常怡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崔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一级警监江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先生已逝世。
谭兵海南大学法学院终身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家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田平安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亚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理学(24人)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葛洪义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公丕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郭道晖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郝铁川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文体宣传部部长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步云湖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湖南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李林西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李龙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2004年7月30日逝世刘作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吕世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沈宗灵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已逝世石泰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央党校副校长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国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笑侠复旦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晨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谢晖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徐显明山东大学党委常委、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文显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卓泽渊西政、社科院,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史学陈盛清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9年12月18日逝世范忠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高恒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韩延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常委、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怀效锋国家法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霍存福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海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倪正茂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蒲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邱远猷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建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2004年7月8日逝世武树臣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一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永华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宪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朱勇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方世荣湖北行政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胡建淼浙江工商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罗豪才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副会长,北大教授、博士生导师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浦增元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童之伟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名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008年11月6日逝世王叔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终身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 ` 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2006年11月24日逝世吴家麟宁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肖蔚云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许崇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海坤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苏州大学东吴比较法研究所所长应松年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袁曙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张光博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7年12月29日逝世张庆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树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叶中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比较宪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朱维究(女)国务院参事,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台湾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曹子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明华西安培华学院院长,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泽宪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储槐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北师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顾肖荣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何鹏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姜伟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康树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梁华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罗大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克昌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已去逝欧阳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苏惠渔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王作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智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周道鸾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学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范健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顾功耘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关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郭明瑞烟台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梁慧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及学部委员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马俊驹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兼学术委员会主任,清华教授、博士生导师沈四宝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司玉琢大连海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所,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覃有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保树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家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王卫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魏振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巫昌祯(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常委、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吴焕宁(女)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夏吟兰(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徐学鹿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硕士生导师杨大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振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004年10月19日逝世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中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成思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及学部委员,逝世经济法学李昌麒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隆亨北京联合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文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漆多俊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邵建东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史际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紫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种明钊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吕忠梅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农工民主党中央常委,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法学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中国检察官协会会长,首席大检察官陈安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董立坤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龚刃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德培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9年5月29日逝世黄进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常委、校长李双元湖南师范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梁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楠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生`` 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饶戈平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芮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邵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史久镛国际法院原院长万鄂湘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革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 法院副院长,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二级大法官余劲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令良澳门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乃根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忠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军事法学丛文胜军事科学院军队建设研究部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顾德欣国防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昂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图们(蒙古族)中央军委法制局原局长,少将,2008年11月2日逝世张建田中央军委法制局正师职法制员,大校第二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名单(25位)(以姓氏笔画为序)马骧聪(人大外交系、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社科院法学所教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王人博(西政、法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宪法学王立民(华师大、华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法律史学王振民(郑州大学、人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王晓晔(女,内蒙古师范大学、人大、德国汉堡大学)社科院法学所教授经济法学米健(兰州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法学孙长永(安徽师范大学、西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学刘剑文(安徽财贸学院、法大、武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法学李昌道(人大)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法学李曙光(华政、法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经济法学陈甦(辽宁大学、社科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民商法学陈小君(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民商法学张军(吉大、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博士刑法学张中秋(华政、法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理论张希坡(人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史学肖永平(西政、武大)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学范愉(女,陕西师范大、人大、名古屋大学)人大法学院教授法理学、比较法学季卫东(北大、日本京都大学)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教授法学理论、比较法学林来梵(日本立命馆大学)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法学理论、宪法学贾宇(西法大、武大)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黄风(法大)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刑法学曾华群(厦门大学)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教授国际法学廉希圣(人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宪法学蔡守秋(武大化学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潘汉典(东吴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比较法学二、上述名录简析:(一)各名家目前在各院校的分布法大35名,人大29名,北大25名,中国社科院24名,清华10名,西政9 名,武大7名。
法学专业领域的杰出人物及取得的成果
法学专业领域的杰出人物及取得的成果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法学专业是一门涵盖法律理论、法律实务和法律制度的学科,深入研究各种法律问题,并培养法律专业人才。
在这个领域中,有许多杰出的法学专业人士为社会做出了卓越贡献,他们通过深入研究、学术探讨和实践工作,为社会发展和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我们来看一位在法学领域取得杰出成就的人物——莱恩·吉務斯(Ryan Giggs)。
他是一位在法学领域取得杰出成就的人士,他自己的发声权行使者,法学学位代表着认真学习和不懈奋斗。
他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为自己开创了一片新的天空。
他一直紧跟科学进步的脚步,始终紧跟国际先进水平,在专业领域取得了许多杰出成就。
莱恩·吉務斯在法学领域的研究方向主要包括国际法、刑法、民事法和经济法等领域,他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国际合作,为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和维护世界和平做出了积极贡献。
他还关注国内法律问题和社会热点事件,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和扶贫救灾工作,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法学领域,还有许多其他杰出人物也取得了卓越成就和贡献,比如著名法学家马丁·鲍曼(Martin Baumann)、法学教授王晨(Wang Chen)、法学院院长李泽民(Li Zemin)等,他们通过不懈努力和积极实践,为法学教育、法律实务和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中国法学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篇示例:法学专业是社会科学中的重要学科之一,探讨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形成、变革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在这个领域中,有许多杰出的人物以其卓越的学术成就和影响力成为法学界的璀璨之星。
他们的研究成果和学术贡献为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本文将介绍几位在法学专业领域取得卓越成就的人物及其成果。
首先我们来介绍法学领域的泰斗级人物之一,他就是美国著名法学家罗纪道(Joseph William Singer)。
罗教授是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也是全美着名的土地法学家。
中国现代法学著名学者
(四)政界中的名家
公丕祥(江苏高院院长)、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文显(吉林高院院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豪才(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袁曙宏(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姜伟(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景汉朝(最高人民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吕忠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史久镛(联合国国际法院前院长)、万鄂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图们(原中央军委法制局局长,少将)、张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郝铁川(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等。
王人博(西政、法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宪法学
王立民(华师大、华政)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法律史学
王振民(郑州大学、人大)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王晓晔(女,内蒙古师范大学、人大、德国汉堡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 经济法学
吕世伦(人大) 沈宗灵(复旦、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 石泰峰(北大) 舒国滢(法大) 孙国华(人大) 孙笑侠(杭州大学、武大、社科院) 王晨光(北大、美国哈佛大学) 谢 晖(西法大、山东大学) 徐显明(吉大、武大) 信春鹰(女,吉大、社科院) 张文显(吉大) 朱景文(人大) 卓泽渊(西政)
5、民商法学:
崔建远(吉大) 范 健(南京大学) 顾功耘(北大) 关 怀(北平朝阳大学法律系) 郭明瑞(北大、人大) 江 平(前苏联莫斯科大学) 梁慧星(西政、社科院) 刘春田(人大) 刘凯湘(西政、北大) 龙翼飞(吉大、人大) 马俊驹(法大) 沈四宝(北大) 石少侠(吉大) 司玉琢(大连海事大学) 孙宪忠(西法大、社科院) 覃有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王保树(法大) 王家福(北大、前苏联列宁格勒大学) 王利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大) 王卫国(西政、法大) 魏振瀛(北大) 巫昌祯(人大) 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人大) 吴焕宁(女,东北财经学院) 夏吟兰(女,法大) 徐学鹿(人大) 杨大文(人大) 杨立新(通化师范学院、法大) 杨振山(法大) 尹 田(西政) 赵旭东(西政、法大) 赵中孚(朝阳大学、人大) 郑成思(法大)
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引言: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学科,涵盖了法律的各个领域,为社会的稳定和公正起着关键的作用。
在这个领域中,有一批杰出的青年法学家通过他们的研究和贡献,为法学领域注入了新的活力和智慧。
本文将介绍十位杰出的青年法学家,他们在法学领域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并为未来的法学发展做出了宝贵的贡献。
一、王亚东王亚东是中国法学界的杰出代表之一,被誉为“中国金融法之父”。
他在金融法领域的研究成果丰硕,为中国金融法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借鉴经验。
二、琳达·弗雷德里克森琳达·弗雷德里克森是美国法学界的杰出学者,主要研究领域是宪法和基本人权。
她对人权保护和司法改革做出了重要贡献,被誉为“人权守护者”。
三、陈鲁豫陈鲁豫是中国知名的法学家和法律评论家,主要研究领域是民商法。
她的研究成果深入浅出,对于普及法律知识和推动法律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约翰·海金斯约翰·海金斯是英国法学界的杰出代表之一,他的研究领域主要是刑法和刑事司法。
他的研究成果引发了对刑法原则和刑罚制度的重新思考,对于刑事司法改革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五、塞雷娜·沃廉姆塞雷娜·沃廉姆是澳大利亚法学界的杰出学者,她的研究领域主要是国际人权法和环境法。
她在国际人权保护和环境治理方面的研究成果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对于国际法实践起到了积极的引领作用。
六、乔治·弗里曼乔治·弗里曼是美国法学界的杰出学者,他的研究领域主要是媒体法和新闻自由。
他对新闻自由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为保护公民的媒体自由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七、韦斯特利·霍普金斯韦斯特利·霍普金斯是加拿大法学界的杰出学者,他的研究领域主要是司法制度和法律教育。
他的研究成果对于加拿大司法体系的建设和法律教育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八、安东尼·刘易斯安东尼·刘易斯是美国法学界的杰出学者,他的研究领域主要是知识产权法和创新法。
历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995——2011年)
历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第一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995年)王利明:时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公丕祥:时任南京师范大学教授,现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秉志:时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曹建明:时任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范健: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胡建淼:时任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为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黄进:时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夏勇,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现为国家保密局局长;沈木珠(女):深圳大学教授;顾培东:时任四川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研究员、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1999年)陈兴良:时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曾令良:时任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韩大元:时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现为院长)、教授;陈桂明:时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信春鹰(女):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何勤华:时任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卓泽渊:时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现为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教授;江必新:时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崔建远:时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吕忠梅(女):时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为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孙笑侠,时任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现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守文,时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现为院长)、教授;袁曙宏,时任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教授,现为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景汉朝,时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吴大华,贵州民族学院院长、教授;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法学泰斗·高铭暄
法学泰斗·高铭暄作者:来源:《作文周刊·高考版》2020年第21期要把中国刑法学搞上去,使我们跻身于世界民族之林。
对于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刑法学泰斗高铭暄来说,过去的2019年可以说是收获之年。
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他收获了“人民教育家”的荣誉称号。
至此,他几乎已成为教育领域的“大满贯”选手。
高铭暄是我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生导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师德先进个人,也是当代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是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也是唯一一位全程参与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制定的学者。
1947年,高铭暄从温州中学毕业后,进入浙江大学法学院学习,由于刑法教授还没有聘请到,院长李浩培去讲授刑法学。
这次偶然的替课之举,让高铭暄对刑法学产生了很大兴趣,从此矢志以刑法学为终身事业。
两年后,浙江大学法学院被撤销,经李浩培举荐,高铭暄转至北京大学法律系继续完成学业。
本科毕业之后,他被保送到人民大学攻读刑法学研究生。
从此,他大半辈子的时光都在人大法律系度过。
1951年7月,高铭暄从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学系毕业,从此见证了新中国刑法的孕育与诞生。
1954年,高铭暄开始参与我国刑法的起草工作,到1957年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共送审了22稿,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命运因政治环境变化而变得多舛。
一直到了1979年7月1日,人民大会堂三楼传来表决通过刑法草案掌声的那一刻,高铭暄热泪盈眶。
从1954到1979年,从青春年少的小伙子到两鬓填白的半百中年,他说,泱泱大国自此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刑事法典,我们国家终于有法可依了。
此后40年间,无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25部单行刑法,还是刑事法典的“升級再造”,每一次修改拟定的过程高铭暄都亲自参与。
作为法学泰斗,高铭暄还是我国第一位刑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由此结束了中国不能培养刑法学博士的历史。
至今为止他一共培养了67位刑法学博士。
他经常说:“培养、指导学生们是我一生中最大的乐趣和成就。
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灰派法学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北京大学的龚祥瑞,张国华,沈宗灵,赵震江, 姜明安,等等。
龚祥瑞的代表作有《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文官制度》,《英国行政机构和文官制度》,等等。张国华的代表作有《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中国法律思想通史》,等等。沈宗灵的代表作有《比较法总论》,《现代西方法律哲学》,《美国政治制度》,《现代西方法理学》,等等。赵震江的代表作有《法律与社会》,《分权制度与分权理论》,《中国法制四十年》,《科技法学》,等等。姜明安的代表作有《行政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等等。
紫派法学家虽然观点较左,但能一以贯之,并能自圆其说。这是他们值得钦佩的长处。他们那种一以贯之的精神,雾派法学家和白派法学家是绝对没有的。
无论是政治批评还是学术批评,紫派都具有紫外线一般的严厉,这就是紫派之所以要被认为是紫派的道理。
(四)灰派(经院派)
所谓灰派法学家,是指那些埋头于学术研究,不太关心现实生活,较少进行现实批判,不提具体改革建议的法学家。他们在法学界很出名,但在法学界之外的知名度明显不如黄派和彩派,甚至也不如蓝派和绿派。
郭道晖早年就读于清华大学,学习自然科学,工作后改行学法律,曾长期担任《中国法学》总编。改革开放以来,他“不断有新观点问世”①,最有代表性的理论主张是“以法治代替法制”。对此,他是得着机会就讲,不厌其烦,不怕风险,诲人不倦,诲国不倦。不仅自己讲,还组织同仁在《中国法学》上一起讲。终于,在郭道晖和其他一些法学家的共同努力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张被中共《十五大报告》所吸收。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周叶中 许崇德 韩大元 胡建淼 胡锦光 江必新 姜明安 罗豪才 马怀德 陈云生 方世荣 张庆福 张树义 莫纪宏 浦增元 童之伟 王名扬 王叔文 吴家麟 肖蔚云 杨海坤 袁曙宏 张光博 朱维究 应松年 王振民 廉希圣 林来梵
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
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梁启超,中国近现代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是中国近现代法学的奠基人之一。
作为中国封建社会觉醒的代表人物,梁启超对中国传统法学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和反思,同时积极倡导现代法学的兴起,对中国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梁启超对中国现代法学的贡献和影响进行探讨,以期对中国现代法学的发展历程有更深入的理解。
梁启超生于清光绪十一年(1885年),生于中国近代史最动荡的时期,也是中国近代法学发展的关键时期。
梁启超年轻时接受了传统文化教育,同时受到西方现代思想的影响。
他具有深厚的传统文化素养和对现代思想的敏感洞察力,这使得他在中国法学领域有着独特的见解和贡献。
梁启超对传统法学进行了深刻的批判。
在封建社会,中国的法学理论主要依托于儒家思想,强调德治而轻法治,注重道德规范而非法律规则。
梁启超认为这种传统法学无法满足当时社会的需求,无法解决社会矛盾和制约政治权力。
他开始对传统法学进行反思与批判,提出了“学当以立法为基础”、“学法者必须知晓历史”、“法者所以治人也”等思想。
这些观点在当时对中国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中国现代法学的理论建设奠定了基础。
梁启超积极倡导并推动了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
他曾在《中国法律史大纲》一书中系统地总结了中国法律的演变历程,为中国法学的学科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文献资料。
他还在《新民丛书》中撰写了大量有关法学的文章,分析了中国社会的历史和现实问题,对新法律的制定和法制建设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梁启超倡导现代法学的精神,即法律应当以人为本,维护公正和平等,成为中国近现代法学的一面旗帜。
梁启超对中国现代法学的影响不仅在学术领域,还在法制建设和政治改革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在政治上提倡“大同理想”,主张政治权力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政治决策应当经过法律程序的规范。
这为中国的宪政法治进程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中国法制建设和政治改革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当代中国法学名家》首批收入的176位法学名家发表时间:2006-1-25 17:06:00 阅读数次: 658附一.按学科领域(同一学科领域法学家按姓氏汉语拼音字母排序)民商法学崔建远范健顾功耘关怀郭明瑞江平梁慧星刘春田刘凯湘龙翼飞马俊驹沈四宝石少侠司玉琢孙宪忠覃有土王利明王卫国魏振瀛巫昌祯吴汉东吴焕宁夏吟兰徐学鹿杨大文杨立新杨振山尹田赵旭东郑成思诉讼法学卞建林常怡陈光中陈桂明陈瑞华陈卫东崔敏樊崇义顾培东江伟景汉朝李浩刘家兴龙宗智沈达明宋英辉谭兵谭世贵汤维建田平安汪建成王国枢王亚新徐静村严端杨荣馨张卫平周国均左卫民刑法学曹子丹陈明华陈兴良储槐植高铭暄顾肖荣何秉松何鹏姜伟康树华梁华仁罗大华马克昌欧阳涛曲新久阮齐林苏惠渔孙谦王作富张明楷张智辉赵秉志周道鸾法学理论付子堂葛洪义郭道晖郝铁川贺卫方李步云李林李龙刘瀚刘作翔吕世伦沈宗灵石泰峰舒国滢孙国华孙笑侠王晨光谢晖信春鹰张文显朱景文卓泽渊经济法学李昌麒刘隆亨刘文华漆多俊邵建东史际春徐杰杨紫烜张守文种明钊法律史陈盛清范忠信高恒韩延龙何勤华怀效锋霍存福刘海年倪正茂蒲坚邱远猷吴建璠武树臣杨一凡杨永华俞荣根张晋藩朱勇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陈云生方世荣韩大元胡建淼胡锦光江必新姜明安罗豪才马怀德莫纪宏浦增元童之伟王名扬王叔文吴家麟肖蔚云许崇德杨海坤袁曙宏张光博张庆福张树义周叶中朱维究国际法学陈安董立坤龚韧刃韩德培黄进李双元梁西刘楠来饶戈平芮沐余劲松曾令良张乃根周忠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吕忠梅军事法学丛文胜顾德欣李昂图们张建田07年名家名单上没有的法学家于安尤克介王灿发王明远王保树王家林冯军卢建平叶林田思源刘俊海刘剑文朱慈蕴汤贡亮应松年张明杰张新宝李明德李顺德杨建顺汪劲陈泽宪陈甦周光权郑胜利唐广良徐孟洲蔡守秋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按姓氏笔划为序)于安马怀德尤克介尹田王卫国王利明王灿发王明远王保树王家林冯军卢建平史际春叶林田思源龙翼飞刘春田刘俊海刘剑文刘隆亨孙宪忠朱慈蕴汤贡亮应松年张守文张明杰张新宝李明德李顺德杨建顺汪劲沈四宝陈卫东陈兴良陈泽宪陈桂明陈甦周光权郑胜利赵旭东赵秉志唐广良徐孟洲崔建远蔡守秋于安:法学博士。
法学学者周大伟简介
法学学者周大伟简介
周大伟,中国著名法学家、教育家、社会活动家,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他是我国法制教育的重要推动者,多年来致力于推进法学教育与学术研究,具有极高的学术声望和影响力。
1977年,周大伟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系,随后获得了美国爱荷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回国后,他担任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并一直致力于推动中国法制教育发展。
他曾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会长、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副会长等职务,为我国法学教育和学术研究做出了杰出贡献。
周大伟的研究领域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
他在研究上勇于探索,根据国内外法学最新理论成果结合中国国情,用深入浅出的语言向学生阐述法律规定和案例判例,让学生充分理解和掌握知识。
他的教学和研究特别注重实践性和现实性,充分结合实际情况,深入探讨法律解释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除了教学和学术研究,周大伟还积极参与社会活动,长期关注公共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是一位具有社会责任感的知名学者。
总之,周大伟是一位在法学领域深耕多年,为我国法制教育和学术研究做出了巨大贡献的著名学者。
他凭借良好的学术品质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深受广大师生和业内人士的尊重和爱戴。
法学专业领域的杰出人物及取得的成果,对你的启发
法学专业领域的杰出人物及取得的成果,对你的启发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法学专业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领域,吸引着无数优秀的人才投身其中。
在这个领域中,有许多杰出人物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和执着追求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为法学界树立了光辉的榜样。
他们以自己的才智和勇气走在了时代的前沿,为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著名的法学家孟德斯鸠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名字。
孟德斯鸠是西方现代政治学和法学的奠基人之一,他的著作《政治论》被誉为政治学著作的典范之一。
孟德斯鸠以其独特的政治学思想和对法律制度的深刻分析,为后人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他的所思所想,广泛影响了后人的研究和实践,为法学领域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智慧和经验。
近代的法学家著名的人物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尔姆斯、著名法学家罗斯托设捷,他们通过其杰出的学识和卓越的才能,在法学界取得了卓越的成就。
霍尔姆斯以其深厚的法律知识和犀利的思维,成为20世纪最伟大的法律智者之一。
他在最高法院中的判决和观点,对美国法律的发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而罗斯托设捷则是中国法学领域的杰出代表之一,他对我国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和见解,对法学研究和实践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这些杰出人物的成就和经历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启示。
他们的辉煌成就源于对法学的深刻理解和热爱。
他们用心灵和智慧去探索法学的奥秘,不断追求知识和真理,努力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为法学的研究和实践开创了新的领域和方向。
他们的坚韧意志和不畏挑战的精神也是我们学习的楷模。
在追求卓越的道路上,困难和挑战是难免的,但只有坚定信念和不屈不挠的毅力,才能战胜困难,取得成功。
他们的公正和勇气也给我们树立了榜样。
作为法学家,公正、客观和勇气是最基本的品质和道德准则。
只有以公正和正确的态度对待法学研究和实践,才能真正做到见义勇为,为社会的和谐和法治的建设贡献力量。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更应该学习这些杰出人物的精神,并以其为榜样,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学素养和综合能力,始终坚持真理和正义,立足本职工作,为法学领域的进步和法治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法学会评选的第一届十位“杰出青年法学家”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曹建明(华东政法学院教授)范健(南京大学教授)胡建淼(杭州大学教授)黄进(武汉大学教授)夏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沈木珠(女,深圳大学副教授)顾培东(四川体制改革委员会研究员)来源:《中国法学》中国法学会评选的第二届十位“杰出中青年法学家”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令良(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桂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信春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何勤华(华东政法学院教授)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卓泽渊(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评选的第三届十位“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吕忠梅(湖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教授)孙笑侠(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蔡定剑(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组副组长)袁曙宏(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室主任、教授)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景汉朝(河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教授)吴大华(贵州民族学院院长、教授)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评选的第四届十位“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武汉大学教授周叶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马怀德外交学院教授薛虹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邱兴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建平海南大学教授谭世贵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卫民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第五届十位“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8年)曹明德(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贾宇(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蒋新苗(湖南师范大学教授)薛刚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姚建宗(吉林大学教授)孙长永(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杨松(辽宁大学教授)汪习根(武汉大学教授)。
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
梁启超与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
梁启超是中国现代法学的奠基人之一,为维护中国法律、加强法治建设作出了卓越贡献。
他的学说和实践对中国现代法制建设具有深远影响。
梁启超早年留学日本,在那里他接触到了欧美先进的法学思想,并将其传播到中国。
他积极参与中国第一部宪法编纂工作,主张借鉴西方宪政经验,创立了中西法律结合的宪
政理论体系。
这一体系对后来的中国宪法制度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梁启超主张法律制度化,强调法律权威,倡导法律教育,提出了“外强中干”的口号。
他认为,法律是国家官方所制定的、有强制力的规则,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工具。
法律必须统一,公正,有力,才能行使其作用。
在他看来,中国现代法学的兴起需要培养
一批专业的法学人才,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使之成为中国法制建设中的重
要组成部分。
梁启超还提出了“国民权利论”和“国家权利论”两个重要观点。
前者主张国民享有
平等权利,反对特权;后者则主张国家必须拥有有限但绝对的权利,避免权力滥用。
这两
个观点实际上是中国现代法律思想中的核心,对于中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梁启超的著作不仅在中国法学领域有很高的影响力,在政治和文化领域也影响深远。
他的《中国之解放》一文探讨了中国社会现代化的途径,提出要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加强
教育改革,发展科学技术等建议,对于中国社会发展具有启示性。
总之,梁启超是中国现代法学的先驱,他的思想和实践为中国法制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并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他的学说和精神将继续影响和指导中国法学
事业的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现代法学著名学者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公安局对叶某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后随即执行。
叶某申请复议,上级公安局作出维持原判处罚的复议决定。
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维持拘留决定,叶某上诉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安局对叶某的拘留处罚违法。
此时,应如何处理本案?()
A.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判令公安局赔偿叶某的损失
B.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决定违法,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将全案发回重审
C.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决定违法,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将行政赔偿案件发回重审
D.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告知叶某就赔偿问题另行起诉
2、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 ),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A.程序
B.结果
C.过程
D.效果
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方面内容的是()
A..加大政府管理成效的力度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4、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选项不属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是()
A.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B.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
C.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D.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相对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到及时救济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下列行为时,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是:()A.对桥梁管理欠缺
B.因军事演习发生损害
C.行政裁量不当
D.乱摊派
6、下面选项中不属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是()
A.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
B.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C.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D.政府各职能明确分工,互不干涉,各自执法。
7、2004年11月10日,郝甲之子郝乙因无证驾驶郝甲的汽车被警察张某扣留。
张某将汽车开往公安局时不慎将汽车撞坏。
郝甲单独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可能采用的理由是:()
A.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B.张某的行为系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损害是由郝乙的行为导致,国家不承担责任
D.请求赔偿的程序不合法
8、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内容的是()
A.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B.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C.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人事保障机制
D.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9、《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A.经济社会
B.政治社会
C.文化社会
D.生态社会
10、《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A.经济社会
B.政治社会
C.文化社会
D.生态社会
11、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要求做到( ) A.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质量,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12、焦某为县公安局民警,与李某为好友。
在一起案件侦破中,焦某怀疑系本县村民王某所为。
李某举报王某正在非法贩运药品,焦某遂将路途中的王某截住并带回公安局审查。
此后,焦某将王某车内的药品私自交给李某到外县卖掉,将所得钱财与李某平分。
后经县医院举报,查明此药品系县医院委托王某运送,并非王某非法贩运。
则,本案中,县医院能否向焦某所在公安局请求国家赔偿?()
A.以,因为焦某违法行使职权并给县医院造成损失
B.不能,因为焦某的行为不是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是个人行为
C.能,因为公安局是焦某所在单位
D.不能,因为县医院的损失是由焦某的职权行为与李某的共同行为造成
13、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
A.社会成本
B.守法成本
C.运行成本
D.成本收益
14、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要求 ( ) A.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B.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C.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D.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15、关于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B.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被确认违法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C.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要求赔偿
D.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协商酌定
16、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
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A.法制机构
B.人事机构
C.监察机构
D.执法机构
17、焦某为县公安局民警,与李某为好友。
在一起案件侦破中,焦某怀疑系本县村民王某所为。
李某举报王某正在非法贩运药品,焦某遂将路途中的王某截住并带回公安局审查。
此后,焦某将王某车内的药品私自交给李某到外县卖掉,将所得钱财与李某平分。
后经县医院举报,查明此药品系县医院委托王某运送,并非王某非法贩运。
则,本案中,县医院能否向焦某所在公安局请求国家赔偿?()
A.以,因为焦某违法行使职权并给县医院造成损失
B.不能,因为焦某的行为不是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是个人行为
C.能,因为公安局是焦某所在单位
D.不能,因为县医院的损失是由焦某的职权行为与李某的共同行为造成
18、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的是()
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注重政绩
D.高效便民
19、焦某为县公安局民警,与李某为好友。
在一起案件侦破中,焦某怀疑系本县村民王某所为。
李某举报王某正在非法贩运药品,焦某遂将路途中的王某截住并带回公安局审查。
此后,焦某将王某车内的药品私自交给李某到外县卖掉,将所得钱财与李某平分。
后经县医院举报,查明此药品系县医院委托王某运送,并非王某非法贩运。
则,本案中,县医院能否向焦某所
在公安局请求国家赔偿?()
A.以,因为焦某违法行使职权并给县医院造成损失
B.不能,因为焦某的行为不是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是个人行为
C.能,因为公安局是焦某所在单位
D.不能,因为县医院的损失是由焦某的职权行为与李某的共同行为造成
20、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违法归责,下列对违法的含义不正确的理解是:()
A.违法指的是行为违法
B.违法指的是行为结果违法
C.违法指的是违反法律,是一个客观标准
D.行政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21、下列行为中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的是()
A.某市公安局的违法拘留行为
B.某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行为
C.某市银行的违法划拨存款行为
D.某市卫生局在法律范围内的裁量行为
22、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国家不予赔偿的是:()
A.某地政府为挽救当地一濒危倒闭的国有企业,强令另一企业与该国有企业订立订购合同,该企业不服,政府将其银行帐户冻结
B.税务局工作人员钱某与一个体户赵某素有嫌隙,以赵某偷税为名借税务局名义没收其价值5000元财物
C.工商局张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人相撞,发生争执后将人打伤
D.狱警梁某的朋友被犯人陆某打伤,梁某指使同监犯人将陆某打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