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勘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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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_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_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ision Regui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8月31日前言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立项计划。

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年1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8年5月,工作组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2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08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8年1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 进行了通报。

2009年4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2009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容规》报批稿的内容。

2009年8月31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容规》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1号修改单(对2009年9月第1版的修改)一、2.1中(6)和(7)修改为:“(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二、2.9.1中(3)的内容修改为:“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4)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6)的内容修改为:“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三、2.9.2修改为:“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本规程2.9.1的各项要求。

对2.9.1(6)以外的钢板(带),还应当通过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钢板(带)的制造或者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

”四、2.10.2的内容修改为:“对已列入GB 150或者JB 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如果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

”五、2.11中(2)内容修改为:“对于采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以及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六、3.1中(3)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七、3.2中(1)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设计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八、3.4.1中(1)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适用于第Ⅲ类压力容器),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九、3.18中(2)的内容修改为:“对需要但是无法开设检查孔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提出具体技术措施,例如增加制造时的检测项目或者比例,并且对设备使用中定期检验的重点检验项目、方法提出要求。

TSGR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系统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系统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8月31日前言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立项计划。

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年11月,工作组在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8年5月,工作组在省市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2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08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8年1 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

2009年4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2009年5月在召开了《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容规》报批稿的容。

2009年8月31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容规》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释义:为了和国际接轨并为今后信息化管理创造条 件,增加了产品数据报告的要求,明确了产品质量证明 文件应包括的内容,增加了材料清单、质量计划或者检 验计划、焊接记录3种质量证明文件。材料清单中应列 出该容器产品各受压部件图纸代号、所用材料的牌号、 炉批号、质量证明书编号等。产品质量计划或者检验计 划是国际通用做法,是该容器所有检验要求、实施时间、 检验人员签字、工序流转的汇总记录表,能充分表明该 产品所经历的检验,并能有效地控制工序流转,目前的 质量体系要求制定质量计划,是应当推广的重要质量证 明文件。焊接记录应当记录各焊缝编号、焊接工艺 (WPS编号)、焊工代号、施焊时间等;焊接记录与施 焊记录不同,是针对整台容器的全面焊接情况记录,而 施焊记录一般是针对焊工的,是焊工进行焊接作业的详 细工作记录,包括焊缝编号、焊接工艺(WPS编号)、 焊工代号、施焊时间、焊材及其数量、焊接设备、电流、 电压、检验人员等。 为有效利用现代复制技术,将“产品铭牌的拓印件” 改为“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者复印件”。
TSG
R0004—2009(4.5.3.2.1)基本比例要求 压力容器对接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比例,一般分为全部 (100%)和局部(大于等于20%)两种。碳钢和低合金钢制低 温容器,局部无损检测的比例应当大于等于50%。 TSG R0004—2009(4.5.3.2.2)全部射线检测或超声检测 (1)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6MPa的第Ⅲ类压力容器。 (2)按分析设计标准制造的压力容器。 (3)采用气压试验或者气液组合压力试验的压力容器。 (4)焊接接头系数取1.0的压力容器以及使用后无法进行内 部检验的压力容器。 (5)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制 压力容器,厚度大于20mm时,其对接接头还应当采用本规程 1.5.3.1第(1)项所规定的与原无损检测方法不同的检测方 法进行局部监测,该局部检测应当包括所有的焊缝交叉部位。 (6)设计图样和本规程引用标准要求时。

TSGR000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勘误表

TSGR000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勘误表
D2.3制造年份
D2.4制造顺序号
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的相应内容做相同勘误,不再重复。
压力容器上装有爆破片装置时,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不得大于该容器的设计压力,并且爆破片的最小爆破压力不得小于该容器的工作压力。……
8.4.1
(3)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当为最大允许工作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mm。
(3)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当为设计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mm。
(6)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7)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7.6
(2)……或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规程7.7的规定办理;
(2)……或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规程7.8的规定办理;
8.3.3
压力容器上装有爆破片装置时,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不得大于该容器的设计压力,并且爆破片的最小设计爆破压力不得小于该容器的工作压力。……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勘误表
(由中国特种设备设备检测研究院法规标准部提供)
条款号
错误
正确
3.17
(1)钢制压力容器管法兰、垫片、紧固件的设计应当参照行业标准HG 20592~HG 20635-2009《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系列标准的规定;
(2)……管法兰应当按照行业标准HG 20592~HG 20635系列标准的规定……
(1)钢制压力容器管法兰、垫片、紧固件的设计应当参照行业标准HG/T20592~HG/T20635-2009《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系列标准的规定;
(2)……管法兰应当按照行业标准HG/T20592~HG/T20635系列标准的规定……

固容规TSGR0004-2009

固容规TSGR0004-2009
人为降低材料的许用应力, 增加受压元件的计算厚度, 从而免除无损检测——不允许
2019/5/20
7
4 制造 通用要求
4.1.4 产品出厂至少提供以下资料 1、竣工图样 …若制造中发生了…无损检测方法改变…等,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书面批准文件的要求在竣工图样 上清晰标注,标注处应当有修改人和审核人的签字及修改日 期。 2、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无损检测报告…)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
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 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 术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 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 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压力容器方 可进行试制、试用。
1、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 可记录所检测接头的全部超声信号并可回放;能建立探头 位置与超声信号的关联关系;检测结果可重复。
2019/5/20
14
4 制造 无损检测方法的选取(续-解释)
采用不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时,应当采用射线检测 或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做为附加局部检测。
(1)附加局部:碳钢、低合金钢制低温容器,≧50%;
(1)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
(2)在湿H2S腐蚀环境中使用; (3)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
(4)引用标准中要求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2.5.2 检测合格标准
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 规定进行,符合本规程2.5.1第(1)项至第(3)项的钢板, 合格等级应当不低于Ⅱ级,符合本规程2.5.1第(4)项的钢 板,合格等级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版)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版)

总则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注1-2);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


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 局)下达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立项任务书。2007年9月,中 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 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 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7年1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 过讨论,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 及公民的意见。2008年5月,工作组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 稿。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 题,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2次专题研讨 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2008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 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8年1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 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2009年4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2009年5月在北 京召开了《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容规》报批稿的内容。2009年8月31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 准颁布。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勘误表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勘误表
注 2-1: 注 2-1: (1)试样取样部位和方法应当符合相 (1)试样取样部位和方向应当符合相
前言
前言
2.1
2.4.1
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
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
2.9.1
(3)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 (3)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 应当符合本规程 2.1 的规定 ; 规程 2.1 的规定 ;
条款号
2.10.2
2.11
条款号
明书和材料标志 ; (2) 对于采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 用Ⅳ级锻件 ,以及不能确定质量证 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 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 ,压 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 ,符 合本规程的规定后方可投料使用 ; (3) 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 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 ,对于采用国 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 器 ,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提供设计 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 性申明 ; (1)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 上, 必 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 (复 印章无效 ),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 设计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 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 (1)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强 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 、设 计图样 、制造技术条件 、风险 评估报告 (适用于第Ⅲ类压力容 器 ),设计单位认为必要时 ,还应 当包括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 ; 设计总图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 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对 于第Ⅲ类压力容器 ,应当有压力容 器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者其授权 人的批准签字 。 (1)多腔压力容器分别注明多腔 的试验压力 ,有特殊要求时注明共 用元件两侧允许的压力差值 ,以及 试验步骤和试验要求 ; (2) 设计常温储存压力容器时 , 应当充分考虑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大 气环境温度条件对容器壳体金属温
原文 (2009 年第 一版 )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pdf 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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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1s1onRegulat1ononSafetyTechnologyforStat1onaryPressureVesse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8月31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R0004-2009前言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立项计划。

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只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年1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8年5月,工作组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二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2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08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8年1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2009年4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2009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容规》报批稿的内容。

2009年8月31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1号修改单(对2009年9月第1版的修改)一、2.1中(6)和(7)修改为:“(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二、2.9.1中(3)的内容修改为:“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4)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6)的内容修改为:“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三、2.9.2修改为:“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本规程2.9.1的各项要求。

对2.9.1(6)以外的钢板(带),还应当通过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钢板(带)的制造或者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

”四、2.10.2的内容修改为:“对已列入GB 150或者JB 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如果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

”五、2.11中(2)内容修改为:“对于采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以及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六、3.1中(3)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七、3.2中(1)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设计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八、3.4.1中(1)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适用于第Ⅲ类压力容器),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九、3.18中(2)的内容修改为:“对需要但是无法开设检查孔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提出具体技术措施,例如增加制造时的检测项目或者比例,并且对设备使用中定期检验的重点检验项目、方法提出要求。

TSG+R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

TSG+R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

汤晓英
浙江大学
郑津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缪春生、袁 彪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李世玉、张迎恺
金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刘静
中石化燕山石化公司
王光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刘农基
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
张延丰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吴绳武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叶日新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曲建平
原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注 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 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注 1-2);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 L(注 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 点的液体(注 1-4)。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 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 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 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含 M36)的设备主螺柱以及公称 直径大于或者等于 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1.6.2 安全附件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 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工作要求,为今后信息化管理打下基础。

TSG R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无损检测规定变化的探讨

TSG R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无损检测规定变化的探讨

检 测实施行 政许 可制 度 , 钢 管 生产 厂 家 的 涡流 检 如
测, 以后会 延 伸 到 锻 件 、 板 生 产 厂 家 的 超 声 检 测 钢 等 , 供应 商的要求 相应 提高 了 。 对 但 是 , 第 Ⅲ类 容器 的 Ⅳ级 锻件 有复验 要求 , 对 即 对 J 7 6 7 8—2 0 ( 力容器 用钢锻 件 》 B 4 2  ̄4 2 0 0压 ( 仍要 求 逐件 复验 。对压 力容器制 造企业 , 现 了” 体 严得更
对于堆 焊层 的检 测方 法 ,新 容 规 》 老 容规 》 《 和《 都没 有相关叙 述 。两者都 只 对 A、 C和 D类 焊 接 B、 接头作 了无 损 检 测 方 法 的描 述 , 由于 A、 C和 D B、 类焊接 接头 属于承 压 受 力设 计 , 焊 层 只作 为 功 能 堆 性材料 , 不考虑 承 压受 力 设 计 。 因此设 计 图样一 般 不对其无 损检测 方法 和 比例 作 出描 述 。例如加 氢反 应器 内壁 堆焊层 , 由于在 使 用 过程 中造 成 的堆 焊 层 剥 离 , 能返修 , 能对 其监 控 , 用 超 声 波 和渗 透 不 只 使 检测非 常 必 要 。作 为 《 容 规 》 新 的技 术 支 承标 准 的
C s 2 3— ae 2 59和 A ME 第 VI - S I I卷 VI-—84 I 19—1的 解 I
G 1 0的修 订 中, 堆 焊层 和 异种 钢 焊 接 的隔 离 层 B5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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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 中说 明了关 于 T F 其 O D替代射 线照相检测时 的条 件 限制 。在核设备 建造 AS ME第 1 卷 , I I 明确 ” 代 ” 替
的 影 响

TSGR0004-2009_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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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定期检验………………………………………………………………………(34)
8 安全附件………………………………………………………………………(37)
9 附 则…………………………………………………………………………(40)
附件 A 压力容器类别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 (41)
1总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 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 1-1)。 注 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 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注 1-2)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注 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 1-4)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 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 1-2: 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 (表压力)。 注 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 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 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 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 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 安全管理。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25L 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 1、 3、4 章的有关规定: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ision Regui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8月31日前言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立项计划。

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年1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8年5月,工作组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2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08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8年1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 /TBT进行了通报。

2009年4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2009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容规》报批稿的内容.2009年8月31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容规》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在实际制(修)订工作中,考虑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有关要求、名词术语等统一,变更安全监察主体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基本保留原规程的结构框架和主体内容。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1.1 目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1.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1-2: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3)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TSGR0004 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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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R0004 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word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1.1 目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1.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1-2: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3)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情况综述.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情况综述.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情况综述作者姓名:谢铁军、寿比南、王晓雷、李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于2007年5月立项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修订任务书,2007年9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起草组工作会议,讨论了《容规》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年11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起草组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并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8年5月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研究处理征求到的意见并形成送审稿。

在修订过程中,起草组还多次与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修订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了2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08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8年9月本规程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现正在向WTO/TBT进行通报。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充分吸收事故教训;提出基本安全要求,重要变化要有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强化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规范与标准协调一致。

在实际修订工作,考虑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各项要求、名词术语等接轨统一,变更安全监察主体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转化《容规》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法规标准体系中的层次,基本保留原来的结构框架和主体内容。

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并且不涉及技术细节。

TSG 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已经勘误、1号修改单)

TSG 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已经勘误、1号修改单)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 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注 1-2) ; (2) 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注 1-3) ; (3) 盛装介质为气体、 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 体(注 1-4) 。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 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 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 1-2: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 力) 。 注 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 差)并且圆整。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 l-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 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 时,也属下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 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 1-1) 。 注 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 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Regulation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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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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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 的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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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础 ,不 同干 常 规 的根 据 安 个状 况 等 级 确 定检 基础 ,不 同于常规 的根据 安全状 况等级 确定 验 月期 的方法 ,具 体 要 求 在本规 程 7.6条 中 另 捡验 月期 的 方 法 ,具 体 要 求 在 本 规 程 7.8条 有规定 。 中 另有规 定 。 释义:此 条取消,前 面条文7.5已有规定。
附 件D
注 : 《 闾定式压 力容器安伞技 术监察规程》 释 义的桕应内容做桕同劫误 ,不 再 重复。
(固 《 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 义 》勘误表
(由 本 书作 者提 供 )
页码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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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RO0∝ -2009《
固定式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勘误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由 中 国特 种设 各检 测研 究院法规 标 准部提 供 ) 条款号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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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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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有 关枪验 的技 术 文件和资料 ; (6)压 力容 器维 修 和技 术 改 造 的 方案 、|创 术资料 ; (7)安 仝附 件校验 、修理和 吏换 记录 ; '和 f敞 (8)仃 关 刂 的 记录 资料 |处1lH报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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