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第四章法律责任-讲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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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八节讲义

法律责任--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八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八节讲义第八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

【提示】在这里考生应该根据法律责任的概念掌握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一)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的特点1.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2.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符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3.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如果数个法律责任可以被其中之一所吸收,或可以并存,则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

(三)法律责任竞合产生的原因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而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重合,使得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面临数种法律责任,从而引起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

4.法律责任竞合的处理(1)一般规则:对于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说,应按重者处之。

如果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已经被追究,再追究较重的法律责任应适当考虑折抵。

(2)法律实践中的做法:①目前在实践中,法律责任的竞合较多的是指民事上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对这种法律责任竞合的性质及法律上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争议,各国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

②根据我国合同法,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教师资格证科目:理论精讲-法律法规(讲义+笔记)

教师资格证科目:理论精讲-法律法规(讲义+笔记)

课程安理论精讲--法律法规(讲义笔记)排第六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第六章附则讲义P106第六部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序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九条【调节原则】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一条【诉讼条件】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1.【2019下小学】(书上无)小学生罗某在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受伤,学校和学生家长书面请求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主管部门完成调解的时间应为()。

A.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B.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C.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D.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2.【2018下小学】(书上无)小学生高某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不慎受伤,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高某父母与学校就事故处理达成了协议,但事后学校拒不履行协议。

对此,高某父母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A.依法提起诉讼B.依法申请行政复议C.依法提出申诉D.依法申请行政仲裁讲义P106第六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第二十六条【学校责任赔偿范围】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学校追偿】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监护人赔偿】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1.【2022上中学】初一学生余亮离校后故意将同学赵刚打伤。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应对赵刚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2024版《公司法培训讲义》ppt课件

2024版《公司法培训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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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管理者权
通过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股东义务履行
出资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
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 的出资额。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宪法”,股东必须 一体遵行。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不得抽逃出资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吸收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 散。
企业重组方式选择
派生分立
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 若干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
新设分立
公司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二个或二个以 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企业重组方式选择
公司治理将更加透明和规范
未来公司治理将更加注重透明度和规范性,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 高公司治理水平。
资本市场将更加成熟和多元化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未来公司将拥有更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方式,同 时资本市场监管将更加严格和规范。
THANKS
感谢观看
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
公司章程内容
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 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 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设 置及职权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章程制定程序
由发起人制定,经股东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章程修改程序
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 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报公司登记机关 备案。
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
董事会
公司的决策机构,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和决策。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 2)客体:必须违反了我国卫生法的规定, 侵犯了我国卫生法所保护的卫生法律关 系和卫生法律秩序。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3)主观方面:卫生违法必须是行 为人有主观过错的行为(包括故 意和过失)。
4)客观方面:卫生违法必须是客 观上违反卫生法规定的行为,必 须具有社会危害性。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医疗事故构成
® 《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 ® 《母婴保健法》、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
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二、主要关注
® 机构与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 业规则等
® 药事管理组织和人员、规范处方、合理 用药等。
® 规范用血、紧急采血资格等 ® 传染病预防、诊治、报告等 ® 母婴保健人员资质、行为规范等 ® 食品安全的管理(依据授权)
®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 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 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 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 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不属于医疗事故
®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 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妇检案) ® 自主权(患者身体组织的处分权,如:尸检后脏器不
归还’) ® 人格尊重权 ® 财产权:多收费 ® 受监护权:不完全行为能力人 ® 名誉权: 如:‘石女’、‘艾滋病阳性’ ® 肖像权 如:‘面部血管瘤治愈后面传照片’、‘论
文附照片,病案分析附病例号’。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关于医患纠纷的处理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思考与讨论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与追究专题讲义PPT(35张)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与追究专题讲义PPT(35张)

据国家安监总局统计, 2003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 963976起,死亡136340人,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 事故129起,死亡2550人。2004年全国有13万人死于 各类安全事故,约有70多万人因此而致残,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超过2500亿元,大大高于建造三峡工程 的总投资,相当于当年GDP的2.5%左右。2005年, 全 国 共 发 生 各 类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727945 起 , 死 亡 126760人。这些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 成惨重损失,影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
工素质;
9、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事 故隐患整改;
10、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一直都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把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建设“平安济宁”的一项重要 内容。孙守刚书记、吕在模市长多次专门抽出时间,听 取市安监局的工作汇报,今年以来市委常委会、市政府 常务会议已经先后6次专题研究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把 安监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作为加强安全监管的重要组织 保证来抓,“舍得拿人、舍得拿钱、舍得拿时间”。市 安监局自01年成立以来,一年一大步,从最初的委管局 到政府直属机构,目前已经列入市政府序列部门。我市 在全省较早成立了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为副县级行 政机构,12个县市区已全部成立了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最近,市政府又在研究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安全监管和执 法监察力量,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应急救援指挥平台 也正在加紧筹建之中。
一、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形势
根据现代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安全生产就是为 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 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 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 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从这个意义上讲,安 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 社会稳定大局。对企业来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 防伤亡事故发生,关系着企业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和 千家万户的幸福快乐,关系着企业生产安全顺利进行 和经济效益的稳步增长。

《安全生产法讲义》课件

《安全生产法讲义》课件

安全许可制度是指对高危行业 和领域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 许可的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不得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安全标准化制度
安全标准化制度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开展安全 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
CHAPTER
安全评价制度
安全评价制度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合法的评价,并出具安全评 价报告的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并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 监督。
安全许可制度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律,它规定了企 业、政府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和预防性的特点 。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
总结词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
详细描述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的发生。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劳动者权益等方面具 有重要意义。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接到 举报的部门需及时处理并给予奖励。
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有权利和义务对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政府鼓励社会 组织和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
06 安全生产法的实践与展望
CHAPTER
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情况与成效
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情况
自《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 和企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完 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 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 平。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员工培训讲义PPT课件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员工培训讲义PPT课件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 投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安全投 入以及安全投入的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 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全管理人员或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 立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 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 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3、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 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一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 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事故均为企业发生的事故划分,不含 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单行法律。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制度。 第七章: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及主要标准。
第三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落实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数及时报 告的义务。

讲义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讲义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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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 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 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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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越境转移行政审批制度
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 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 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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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危险废物的特别法律制度
1、危险废物管理备案制度
2、行政代处置制度
3、贮存分类、限时制度
4、经营许可证制度
5、转移联单制度
6、识别标志制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7、排污收费制度
8、应急预案制度
9、后期费用预提制度
10、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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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管理备案与申报登记制度
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 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 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 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 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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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PPT课件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PPT课件
• B.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C.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
•C
法律事实
•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 (1)人的出生与死亡 •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 (3)时间的经过 • 2.人的行为 • (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
• 【例4】诉讼时效(时间的经过)属于法律事实中的“ 事件”。
经济法和经济法体系
•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 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 经济法体系:
– 1.企业组织管理法; – 2.市场管理法 – 3.宏观调控法 – 4.社会保障法
• 特别说明:本课程的内容主要是以一名商 务管理专业毕业生所应具备的经济管理方 面的基本法律知识而定,不完全依照也不 局限于传统经济法的体系范围,与法学中 的经济法体系没有必然关系。而是主要以 现行立法中的重要的民商法为教学内容, 重运用与实务,轻理论研究及学术探讨。
•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 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 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 【例1】《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 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 另行规定。”此规定属于委任性规范。
• 【例2】《合同法》第148条规定:“供用 水、供用气、供用电力合同,参照供用电 合同的有关规定。”此规定属于准用性规 范。
般有效。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 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 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保险基础知识和保险法讲义课件

保险基础知识和保险法讲义课件
43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 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 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 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 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保险基础知识和保险法讲义
保险基础知识和保险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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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59条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 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 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 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 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保险基础知识和保险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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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49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50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 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 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 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67条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 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 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 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68条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 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 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 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18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 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 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劳动法讲义》课件

《劳动法讲义》课件
果具有法律效力。
诉讼
若仲裁结果不满意,可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
调解
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具有 非对抗性、自愿性、灵活性等特点。调 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可自愿履 行。
VS
仲裁
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方式之一,具 有权威性、专业性、快捷性等特点。仲裁 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另一 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总结词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这些原则是制定和实施劳动法的指导思想,也是评价劳动法实施效果的重要标准。在 实践中,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努力,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发
展,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职业卫生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劳 动条件,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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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
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 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
保障劳动者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包括工资、工时、休 息休假、安全卫生等。
提供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 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确保劳动者的生产安全和健 康。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会或职工代表大 会,保障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的权利。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 、赔偿等。
劳动争议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 偿劳动者损失等。
违法解雇的法律责任

《法学基础知识》讲义

《法学基础知识》讲义

《法学基础知识》第一章法律是什么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法律的词义汉字“法”古体写作“灋”。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律”,《说文解字》:“律,均布也。

”西文中,只有英语law同汉语中的“法律”对应。

欧陆各国语言一般使用两个词将“法”与“法律”分别表达。

拉丁文:jus、lex德语:Recht(法)包含法律和权利双重含义二、法律学的研究对象1. 规则是法理学研究的核心范畴,规则在法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2. 法理学的体系第二节多重视角的法律观1. 立法者立场的法律观(1)命令说:始于博丹(2)权力(强制)说(3)意志论(4)规范(规则)说2. 司法者立场的法律观:裁判案件的权威资料(弗兰克)3. 社会学视角的法律观:社会控制的工具(庞德)4. 伦理学意义上的法律观:公平正义的体现第三节法律的基本特征与法律思维方式1. 法律的基本特征:行为规范、出自国家、强制功能、权利义务内容。

2. 法律思维方式:规范性思维、程序化思维、逻辑缜密、并不追求绝对必然的“真”。

第四节法的构成要素及其应用一、法的要素(略)二、法的主要要素:1.成文法与法典例:我国《民法典》之难产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1)三要素说(2)二要素说(3)新三要素说(4)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二要素说3.法律原则4.法的概念及其解释第五节法律的分类及其意义1. 公法与私法4. 国家(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 公民的权利能力:出生到死亡2. 公民的行为能力:(1)完全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视为完全行为能者”)(2)限制行为能力(10岁以上、18岁以下;精神状况)(3)无行为能力(10岁以下;精神状况)3.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法人消灭时结束。

法人的行为能力体现在法人职责、经营范围上。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考点讲义第03讲_法的形式、法律责任、经济仲裁(1)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考点讲义第03讲_法的形式、法律责任、经济仲裁(1)

第一单元法律基础考点:04法的形式(★★★)(P8)1.法的形式(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法律①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②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4)地方性法规: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5)规章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②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特别行政区的法(8)国际条约【解释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解释2】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解释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法的形式。

【例题1•判断题】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书,也是法的形式之一。

()(2019年)【答案】×【例题2•判断题】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都是法律。

()(2018年)【答案】×【例题3•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17年)A.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C.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答案】A【解析】(1)选项BD:属于法律;(2)选项C:属于部门规章。

2.法的效力等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例题1•判断题】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的效力。

2019备考执业药师法规讲义04第四章

2019备考执业药师法规讲义04第四章

第四章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9-10分)第一节药品研制与注册管理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名称及缩写药物临床试验的分期和目的D.Ⅳ期临床试验E.生物等效性试验 B D A C95、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的96、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的是97、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的是98、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质量作用和安全性的是A.药品再评价B.IV期临床试验C.I 期临床试验D.药理毒理研究89、属于临床前研究工作,应遵循GLP规范的是( )90、属于上市后研究工作,应遵循GCP规范的是()D B2、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基本要求应遵循D GMP GAP GCP GLP GSP考点二药品注册管理11、药品注册管理和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新增)A、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B、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C、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D、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64、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药品的注册申请属于A65、国家药监部门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注册申请属C3、药品注册管理机构23(2015)44号),我国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主要任务包括A、改进药品临床试验审批,允许境外未上市新药经批准后在境内开展临床试验,鼓励国内临床试验机构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B、对创新药实行特殊审评审批制度,加快临床急需新药的审评审批C、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D、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注册新药。

ABC8、药品批准文件A. 26、根国卫药注字J20160008B.国药准字S2*******C.国食药准字Z20163026D.国食药监字H20130085 BA、ZC+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B、SC+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C、S+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D、BH+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E、国药准字J+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1、在境内销售香港生产的中成药,其注册证证号的格式A2、境内分包装从印度进口的化学药品,其注册证证号的格式应D9、新药监测期管理45A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处于监测期内新药的生产工艺B 新药的监测期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C 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其他企业进口该药的申请D 监测期内的新药应根据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限制使用 10、对已上市的仿制药开展一致性评价的规定考点三 药品再评价考点一 药品生产许可 1、药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和审批658、用于灌装葡萄糖注射液液体的容器,必须符合D 、 59、用于直接包装药品制剂的铝箔,必须符合D关于药品生产的说法,正确的是C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B 经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接受委托生产药品C 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D 采用企业内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中药饮片2、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1、该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下列哪项发生变更,应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由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DA 、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2、该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该再何时之前,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7A 、2013年5月B 、2013年8月C C 、2015年5月D 、2015年8月 考点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1、GMP 的基本要求和实施说法正确的是CA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可以兼任B 质量受权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可以兼任C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D 质量受权人不可以独立履行职责 2、药品批次划分原则业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下列不属于 GMP 认证程序的是 CA.申请、受理B.现场检查C.飞行检查D.审批与发证 考点三 委托生产 1、委托生产的界定8包括ADEA .维C 银翘片B .人血白蛋白C .狂犬疫苗D .板蓝根冲剂E .维生素E 胶囊根据国家药监部门对药品委托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下列品种可以委托加工的是:AA 、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B 安奇霉素原料药C 清开灵注射液D 白蛋白注射液 考点四 药品召回管理 1、药品召回和安全隐患的界定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E C89、对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药品,实施的药品召回属于90、对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药品,实施的药品召回属于2、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义务与责任 发现该疫苗存在安全隐患,应实施召回。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讲义课件.doc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讲义课件.doc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讲义课件.doc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讲义第一章总则《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规定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法律依据、人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授权、警械和武器的概念和范围、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适用原则、法律保护与限制以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时对无关人员的保护等问题。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法律根据《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

1、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为了完成人民警察的任务,《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一系列的职责,如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等。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国家必须赋予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力。

2、保证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

《条例》规定了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件和情形,同时还规定了在什么情形下不能使用警械和武器,以及违反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责任。

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是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要求人民警察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一方面,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条件、方式使用警械和武器,以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另一方面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

(二)制定《条例》的法律根据制定《条例》的法律根据主要是《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1、《人民警察法》。

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讲义

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讲义

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2)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自然法学派: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振兴——20世纪50年代: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等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一度非常昌盛。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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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的赔偿责任是等价赔偿;行政、刑事责任的经济制裁既可以大于被 侵害的损失,也可小于被侵害的损失。
➢ 侵权责任赔偿的款项给被侵害者;行政、刑事罚款归国家。
不同于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是以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为基础,违约一方补偿因其违约给对方 造成的损失,实际上是他承担合同债务的继续;侵权责任的双方是从造成损 害之时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并无债权债务关系。
违法行为的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作为的 违法;二是不作为的违法。
两种表面“侵害”他人权利,而行为却 是合法的情况:
◦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防止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和 其他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法律允许权利人或第三人在合 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行使必要的防卫,以对非法侵害者 予以必要的反击,排除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
2.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一 种心理状态。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其行为的结果,
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该结果到来的心理 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使他人 造成损害的结果,应预见而没预见,或 虽然预见而轻信其结果不会发生。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
➢ 侵权责任必须有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为前提;违约责任则不一定有损害事实, 只要有违约行为就应承担责任。
构成侵权民事责任的条件
行为的违法性 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 损害事实的存在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
1.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只 有在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造成 他人损害时,行为人才承担法律责任。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 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 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内在的必然 联系。
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原因和条件必须分开。违法行为与损害 结果之间必须是一种内在的、必然的、 合乎规律的联系。
区别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
侵权损害赔偿的特殊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 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 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 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 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从事高空 、高压 、易燃、易爆、剧毒、 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 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原则与方式
财产损失全部赔偿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 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 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 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 活费等费用。
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 权受到侵害的,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 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 以要求赔偿损失。
04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节 违法与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的一般构成要素
◦ 违法的客观方面 ◦ 违法客体 ◦ 违法主体 ◦ 违法的主观方面
归责原 侵权责任制度
侵权行为的含义
◦ 指侵害他人绝对权,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损 害的不法行为。
侵权行为的特征
THANKS
➢ 从客观方面看,这种行为虽然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但是, 它的最后结果却是保护了国家和人民的某种更大的利益。
➢ 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动机。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 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 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 的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条件
➢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 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 ➢ 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 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在遇到某种危险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公共利益、他人或本 人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侵犯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或 他人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特点
◦ 是违反法定义务的不法行为 ◦ 是侵害绝对权的不法行为 ◦ 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既遂行为
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不同于行政、刑事责任:
➢ 侵权责任是侵害人对造成他人损害而必须承担的一种补偿性的责任;行政、 刑事责任是由于行为人违反行政法规或刑法而被处以的强制性惩罚。
➢ 侵权责任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由主管机关 强制作出,当事人无权自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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