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质量监督总站站长李彦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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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质量监督总站站长李彦武解读《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07-03-07 点击: 801
加强安全监管构建和谐交通
编者按:
交通部2007年第1号部令颁布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这充分体现了部党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办法》解决了什么问题,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有何意义,交通部质监总站站长李彦武日前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安全为天适时而出
记者:我们注意到, 2006年11月份,交通部出台了《交通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仅三个月后,又以部令形式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交通部近期为什么加快制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
李彦武:安全是生命之本,安全生产工作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交通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交通部党组长期以来对安全生产工作都非常重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人为本、安全为天”、构建和谐社会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这需要交通行业进一步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有效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构建和谐交通,为实现交通又好又快发展打下基础。为适应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新形势下的需要,交通部近期加快了安全生产方面规章制度的制定。
记者:目前公路水运建设领域的安全形势如何?
李彦武:交通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比较平稳。但近几年来,随着建设任务的逐年增加,特别是山区公路和远海工程的增加,工程安全事故有所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记者:交通部如何应对当前的形势,主要举措是什么?
李彦武:主要是两方面措施。
一是抓基础。基础工作中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
二是抓关键。抓住关键问题,通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督察重点项目和重点部位,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记者:这也是出台《办法》的一个原因?
李彦武:对。制定一部部门规章对完善建设安全方面的其他法规和标准具有重要意义,《办法》将起到这个作用。
另外,2002年1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2004年2月1日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负责监督管理各自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但还有不少条款明确提出了由专业部门规定和细化的内容。《办法》就是根据这两部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的。
规定明确适宜操作
记者:我们一提到安全生产工作,脑海中首先浮现的往往是几个戴着安全帽的工人。施工企业是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
李彦武:对。但同时,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工作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工作环环相扣,勘察、设计不好,会为以后的施工埋下隐患;监理不到位,会让小灾酿成大祸。
记者:《办法》对这些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都作了规定吗?
李彦武:《办法》对各从业单位的安全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还对交通行业危险性较大工程的范围进行了规定,特别强调滑坡和高边坡处理、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另外,《办法》还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的设置以及现场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等“细节”进行了规定。
这些规定都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记者:您觉得这次出台的《办法》最“让人眼前一亮的地方”在哪里?
李彦武:《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个成套的系统,都非常重要。其中的亮点很多,比如以下几个方面。
——落实了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办法》明确了交通建设项目的安全投入“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明确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职人员的配备要求。《条例》要求“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对交通行业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及管理进行了规定。《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对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管理作了规定。《办法》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履行职责加强监督
记者:《办法》对监督管理部门有什么要求?
李彦武:《办法》明确了交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责任与定位,即“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交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安全宣传等方面要依法积极承担起责任来,不缺位;在其他部门发证事项上,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只履行检查义务;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上,积极配合各级安监部门。
记者:交通主管部门如何具体实施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李彦武:在机构上,交通主管部门要明确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落实监管职责。
在工作措施上,主要是强化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交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重要途径,也是本《办法》强制力的重要体现。《办法》规定,对一些违法行为不宜通过行政处罚解决的或者行政处罚缺乏相应依据的,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强制措施加以解决,包括建立信用体系、定期提出重点督察名单等措施。另外,《办法》对监督检查的范围、工作行为、程序和检查反馈等都作了规定。
记者:安全生产工作做得不好的从业单位将受到什么处罚?
李彦武: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从业单位,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立即排除、暂停施工、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理。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业单位,将被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降低资质等级。
各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以《办法》颁布实施为机遇,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对“三个服务”的认识和理解转化为扎实的工作,不断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交通事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