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站文件
质监站责令整改通知书
(深建质监改[2020]1596号)
工程名称
9号楼主体总承包工程
施工阶段
土石方施工
形象进度
9号楼基坑
责任单位
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施工质量:
施工安全:
一、一级柜防鼠措施不足,灭火器配置不足;二级柜电线出入口未采取保护措施,箱体未接PE端;现
场一台磨砂切割机未采取独立开关箱,使用插线板接电,未接PE线;工人宿舍有220V插座,未设置
电动车集中充电场;
二、现场移动雾炮或喷淋装置配备不足
检查情况以及
监督意见
三、9号楼基坑→1、9号楼基坑已局部开挖,坡面已挂网喷砼,土钉要立即按设计做抗拔检测。
2、基坑东侧7、8号楼为天然地基,距坑边5.2米;要加快东侧放坡脚部与支护微型桩挂网及砼封闭。
3、基坑北侧地面5米内砼硬化,并在外围形成截水沟。
4、基坑坑底要现场排水沟、积水井,及时排水。பைடு நூலகம்
5、加快坑底天然地基承载力检测,及时砼封底。
6、9号楼天然地基设计持力层为全风化砂岩,设计图未明确承载力检测要求。如果未达到设计持力层
要继续开挖,要考虑基坑边坡加固。
违反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规定
责任主体处罚
整改期限
现责令你单位对存在问题于2020-05-16前进行整改,并将经相关责任主体确认后的《整改情况报告书》 报送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整改情况报告书》应列明举一反三全面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
改闭合情况。
签收人
联系电话
签发日期:2020-05-02
签收时间
签收地点
项目会议室-项目会议室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邮寄送达□其他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1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1皖建质安〔2009〕13号关于加强对在建工程沉降观测的紧急通知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6月27日上午,上海市一栋13层在建工程整体倾覆,依照相关报道,我们初步分析该工程整体倾覆可能与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建筑物产生不平均沉降有关。
为了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请你们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在建工程的沉降观测,并组织力量,对以下几类工程进行重点巡查:1、周边有深基坑、沟槽等开挖施工的工程;2、地基土受到扰动,易产生滑移的工程;3、地质条件复杂,因强降雨容易造成地基承载力下降的工程。
如观测结果超出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应赶忙采取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并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我站报告。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进一步加强马鞍山市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治理的通知2010年04月22日各建设、勘查、设计、检测、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在施工及使用期间和深基坑工程施工期间周围地面及建(构)筑物的沉降(变形)等的监控,准确反映建筑工程的沉降及重要结构的变形情形,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的操纵,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购买考试用书、《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形,现对我市建筑工程的沉降(变形)观测作如下规定:一、下列建筑工程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沉降(变形)观测: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复合地基或脆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基础工程显现严峻质量问题后经加固处理的工程和加层、扩建的工程;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阻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阻碍的建筑;5、需要积存体会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6、地基复杂、建筑结构复杂或荷载不对称且活荷载变动较大的工程;7、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10层以上建筑;8、基础存在脆弱下卧层的建筑;9、设计要求进行建筑沉降观测的建筑;10、开挖深度大于5米(含5米)的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有可能阻碍周围建(构)筑物、住宅或都市道路、地下管线安全的深基坑工程等建筑工程项目均应进行沉降(变形)观测。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煤建监字(2008)03号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四个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则、办法的通知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总站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质量管理具体实际,组织修订、制定了《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工作规定、认证办法等同时停止使用。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总站联系。
附件:一、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二、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四、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抄送:各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矿区站、检测机构。
附件一: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国人民共与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及其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根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与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政府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质监站必须查的28项资料
质监站必须查的28项资料
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2.生产许可证。
3.产品出厂合格证。
4.产品标准。
5.计量器具合格证明。
6.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7.计量器具检定记录。
8.检验员资格证书。
9.检验员工作记录。
10.抽样检查记录。
11.产品规格书。
12.委托检查单。
13.环境检查记录。
14.投诉记录。
15.维修记录。
16.放射性物质检测报告。
17.化学成分分析报告。
18.物理性能检测报告。
19.机械性能检测报告。
20.腐蚀性能检测报告。
21.电气性能检测报告。
22.环境适应性检测报告。
23.火灾性能检测报告。
24.毒性检测报告。
25.其他检测报告。
2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记录。
27.外观检查记录。
28.离线检查记录。
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绍市质监(2006)04号关于印发《绍兴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市区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开发区质监站及总站务科室: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的管理,保障竣工房屋的使用功能,把质优、安全、舒适的住宅工程交给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验收规范,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绍兴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此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站。
附:绍兴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2006年3月2日绍兴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的安全及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一般装修及初装修的住宅工程。
第二条本市区(含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越城区生态产业园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应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按照国家验收规范的内容要求,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不包括用户车库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住宅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及弄虚作假者,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竣工工程质监站存档资料目录
竣工工程质监站存档资料目录(提交监督员)1、施工许可证2、勘查部门对地基的处理文件,地基验槽记3、单位工程验收记录(表1-4)4、监理部门签署的竣工移交证书5、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文件。
(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勘察单位出具的设计、勘查质量检查报告,五大责任主体的参建方工作情况报告)6、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报告;建筑节能分部验收报告电梯分部验收报告7、建筑节能检测报告,电梯安全检测报8、外窗、屋面蓄水检测报告,绝缘电阻测试报告、管道压力试验报告,防雷及接地电阻测试报告9、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竣工验收意见书10、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1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意见12、工程竣工验收方案13、工程竣工汇报材料(五方)14、整改报告15.工人工资结算证明16、住宅工程甩项说明第一册前期资料1、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合同及中标通知书2、岩土工程勘察报告3、文物钻探报告4、建设工程报建申请表、质量监督登记表5、建设工程监督告知书、质量监督方案6、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及设计变更通知单7、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红线图8、施工许可证9、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10、开工报告1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12、建设工程参见单位质保管理体系13、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14、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15、质量管理制度16、人员责任制度17、取(送)人员授权书18、见证单位见证人员授权书第二册施工管理部分1、施工组织设计及报审表2、施工方案及报审表3、图纸会审记录4、设计变更5、技术核定单6、技术交底(三级交底制)7、施工日记8、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整改报告第三册材料实验部分1、钢筋报审表、见证取样记录、质量证明书及复试报告2、蒸压加气砼砌块报审表、见证取样记录、合格证及复试报告3、砖报审表、见证取样记录、合格证及复试报告4、砂、石报审表、见证取样记录、检验报告5、水泥报审表、见证取样记录、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及复试报6、植筋胶报中表、见证取样记录、合格证及复试报告7、商品砼(1-4)8、水混珍珠岩板报表、见证取样记录,合格证及检验报告9、防水材料报审表、见证取样记录、合格证及复试报告10、装饰装修材料报审表、见证取样记录、合格证及复试报告11、其他材料报审表、见证取样记录、合格证及复试报告第四册施工试验部分1、标准养护砼试块抗压强度报告、见证取样记录、汇总表及评定表2、同条件养护试块抗压强度报告、见证取样记录,汇总表及评定表3、钢筋焊接接头检验报告及见证取样记录,焊工上岗证、焊条、焊条及焊药出厂合格证。
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
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苏园质安监〔2019〕3号园区质安站关于转发《关于立即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苏州工业园区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立即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建函质〔2019〕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立即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9年3月29日苏建函质〔2019〕72号关于立即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深刻吸取近期国内一些地方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结合省住建厅《关于迅速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本次检查采用自查和集中督查相结合的方式。
市住建局成立督查组,开展集中督查,督查时间为期一个月,具体督查时间另行通知。
各地住建部门要迅速部署,组织在建工程参建企业开展自查,并开展安全大检查大整治。
二、检查重点(一)严查危大工程落实专项方案安全管理。
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等要求,重点检查下列行为:建设单位未保障危大工程的工期和费用,未在办理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对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审核、论证,未按方案实施,施工企业(分公司)负责人未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到场带班检查;监理单位未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未对施工企业危大工程管控情况进行监督等。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2、检统一评分标准,做到公平、公正;
3、检查人员不得与受检项目的责任主体共同用餐,不得收受礼物;
4、检查人员到施工现场要注意人身安全。
七、总结评比
1、检查小组应在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召开小组会议,写出两个小组总结报告:
一、领导机构
组长:段衡金
副组长:弓经远、孟祥臣(常务副组长)、刘绪普
组员:黄圭峰、秦绍元、申新亚、许维宁、郑晓生、王继德、周爱忠、陈卓宏、王云雯、冼庆昌、石浩环
二、检查人员
市质监总站共设3个结构检查小组,每个检查小组成员4名均由市质监总站监督员组成。各区站根据各自检查项目的数量设置若干小组,人员组成应考虑回避和交叉原则。
1、监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相应资质;
2、监理质量行为;
3、监理人员签署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
4、现场监理人员到位及履职情况;
5、旁站监理情况;
6、监理报告情况;
7、受监工程质量状况。
五、检查方法
1、原则上半天检查一个项目;
2、认真检查施工现场质保资料、施工资料和监理工作资料;
3、分别检查钢筋、模板、混凝土及砌体外观、实测实量、回弹、资料和有关人员的有效证件等;
5、请各检查小组、各区站对检查用表、评分标准、检查方法等提出合理建议,以便今后继续修改完善。
八、时间安排
1、2006年9月11日至9月18日为现场检查时间,9月19日为小组总结时间。
2、总站各检查小组每天上午8∶30时出发,下午2∶30时出发,总站办公楼大堂集中。
九、附件
附件一:建筑工程基本情况检查表;
4、携带检查工具,如:回弹仪、卷尺、靠尺、照像机等;
5、每个项目外观检查、回弹和实测实量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多层多抽,少层少抽,但不得少于2层;
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
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合质监[2005]02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暂行)实施方法的通知各县站、分站、本站各室:为了进一步加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力度,标准监督行为,提高监督工作的成效,根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那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暂行〕实施方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力度,标准监督行为,提高监督工作的成效,根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那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所辖区域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及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的随机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采取事先不告知、不定期、不定部位的随机方式进行。
第三条监督巡查分为随机巡查〔市质监站定期组织〕、专项巡查〔市站分配稽查室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巡查〔各分站、监督室组织实施〕,随机巡查由市质监站负责人按周组织实施,专项巡查和日常监督巡查应按周制定工作方案,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分站、监督室日常监督巡查频率根据工程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质量保证能力、前次监督检查情况等确定,原那么要求是:1、根底施工阶段的巡查不少于一次;2、结构施工阶段每六层巡查不少于一次;多层大型工程结构施工阶段巡查次数在监督方案中确定。
3、桩基、幕墙、钢结构、轻钢结构及网架等专业分部〔项〕的施工阶段分别不少于一次;4、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阶段巡查不少于一次;5、对大型工程〔10000平方米以上,1000万元以上、24米跨以上、14层以上〕的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阶段应从专家库中抽调质量专家参与巡查,巡查次数应不少于2次;6、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每隔45个工作日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监督巡查;第五条对于责任主体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工程工程,对发生严重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有质量问题投诉的工程工程及相关责任方,责任监督部门应根据不良行为和问题的严重程度,增大监督巡查频率和力度,直至不良行为及工程实体存在质量问题得到整改、现场质量管理处于受控状态为止。
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
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苏园质安监〔2016〕18号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前后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园区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近期全国多地发生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尤其是江西丰城发电厂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的特别重大事故,2017年的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加之冬季强冷空气和雨雪等灾害性天气来袭频繁,为切实做好2017年的元旦、春节前后的园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做好相关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安全检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方式本次春节前、后专项检查采取各单位自查安全隐患与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园区质安站”)督查(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力争通过扎实有效的行动,确保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具体安排如下:1、自查阶段共二个,一是节前阶段:自即日起至1月10日;二是春节复工阶段:2月6日至2月16日。
各单位要紧紧围绕节前、节后和春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特点,认真组织开展全面自查活动,按照“全覆盖、无盲区、重实效”要求,盯住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扎扎实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切实整改落实,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形成自查报告,签字盖章后送园区质安站。
(检查内容见附表一、附表二)2、督查阶段(1月16日至1月20日、2月20日至2月24日)。
园区规建委联合园区质安站组织对辖区在建工地进行抽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工作责任不落实的相关参建单位予以严厉查处。
二、检查要求1、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增强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节前、节后是安全生产事故高发时段之一,各施工单位要充分认识节前、节后的安全生产形势,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确保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及早部署加强这段时期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及落实工作。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2012-7-9)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安装工程材料抽样复检和系统检测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质监站,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质监站、经开区质安站:近段时间,总站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部分建筑安装工程在材料进场复检、水质检测和公共建筑系统节能性能检测过程中存在检测项目、检测参数不齐全的情况,这直接影响了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
为进一步消除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隐患,认真落实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确保安全使用功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对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安装工程材料抽样复检和系统检测作如下要求:一、建筑安装工程材料抽样复检项目、参数及样品要求(一)生活给水管材所有给水管材均要进行卫生性能检测,检测指标包括:PH值、铜、锰、镉、铅、汞、溶解性总固体。
塑料给水管材还应检测物理性能,检测指标包括:规格尺寸、静液压试验(20℃)以及PP管的熔体质量流动速率,PE管的断裂伸长率。
同一项目、同一厂家、同一种类给水管材抽样复验一次。
卫生性能检测取样数量为3根不少于500mm的管材;物理性能检测总长度不小于3m(可按5根600mm取样)。
(二)电线电缆电线电缆应进行导体截面积、20℃导体直流电阻、绝缘厚度的检测。
同一项目、同一厂家电线电缆抽样复检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规格。
检测取样的样品标识完整、清晰,总长度不小于6 m。
(三)保温绝热制品保温绝热材料制品均应检测导热系数,其中柔性泡沫橡塑绝热材料还需检测表观密度、真空吸水率;玻璃棉制品还应检测密度、憎水率,其他保温绝热材料,按相关规定执行。
同一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不得少于2次。
检测取样为板状试样4块,规格为300mm×300mm×原厚。
(四)风机盘管风机盘管机组应对其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进行复检。
质监站_监督规则制度范本
质监站监督规则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工程质量,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质监站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质监站应当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当接受质监站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质监站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内容第五条质监站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一)是否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证书;(二)是否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质监站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一)地基基础工程;(二)主体结构工程;(三)屋面工程;(四)给排水及采暖工程;(五)电气工程;(六)通风与空调工程;(七)装饰装修工程;(八)其他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部位和环节。
第三章监督程序第七条质监站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质量监督注册通知书。
第八条质监站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方式和频次。
第九条质监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内容,并对检查过程进行记录。
第十条质监站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
被检查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质监站。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监站依法予以查处:(一)未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二)超出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三)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未按照质监站的要求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质监站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暂停施工;(二)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工程招投标;(三)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
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保温
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合质监[2007]06号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管,规范资料整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现将建筑节能分部管理作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外墙保温节能施工应执行以下规定1、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外墙保温样板应施工结束且检测结果符合设计及相关规程规定。
2、墙体保温在耐碱玻纤网格布(镀锌网片)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通知质量监督部门,以便开展保温监督检查工作。
质量监督部门在检查(巡查)过程中对保温层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监督检测。
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外墙保温子分部节能专项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外墙保温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通知单》(附表一)报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并明确验收人员、时间、内容、方法。
验收时,参验人员应按通知单要求完成验收内容,将验收过程如实记录在《工程验收(会议)记录》(附表二)中,其他保温子分部节能专项验收参照执行。
各参建单位须在图纸设计节能分部内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将建筑节能分部专项验收的相关内容填入《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综合表》中《工程验收记录》(通用表)的相应栏目。
三、建筑节能分部、子分部、分项的划分建筑节能应以完整的分部工程形式出现在单位工程中,包括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和附属设备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十个子分部工程。
建筑节能分部的子分部及相对应的分项工程详见下表建筑节能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表序号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1墙体基层处理;保温材料;饰面层。
2幕墙隔热材料;保温材料;幕墙玻璃;单元式幕墙板块;遮阳设施。
3门窗门;窗;玻璃;遮阳设施。
4屋面基层处理;保温隔热层。
5地面基层处理;保温隔热层。
6采暖散热器;设备、阀门与仪表;保温材料;热力入口装置;调试。
7通风与空气调节风机、空气调节设备;空调末端设备;阀门与仪表;绝热材料;调试。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杭建监总[2008]62号关于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力度,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精神,根据省建设厅、市建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对杭州市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做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一)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按照以下原则至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登记:1、凡企业注册地在萧山、余杭区之外其它各区(开发区)的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统一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总站)负责实施,具体备案登记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质安协会)负责办理。
2、凡企业注册地在萧山、余杭两区和其他各县(市)的设备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分别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3、企业注册地不在我市的设备产权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要求,在企业注册当地完成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
(二)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当向市质安协会提交以下资料:1、《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一式两份(附件一)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4、产品合格证;5、制造监督检验证明;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7、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三)根据省建设厅及市建委的文件规定,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编号规则如下: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设三位序列号:浙AX—X XXXXX(1) (2) (3)其中:(1)第一序列号“浙AX”中的X为各区(开发区)、县(市)编号,其中:上城区A、下城区B、西湖区C、拱墅区D、江干区E、高新(滨江区)F、杭州(下沙)经济开发区G、西湖风景名胜区H、之江旅游度假区I、萧山区J、余杭区K、富阳市L、临安市M、建德市N、桐庐县R、淳安县P。
电建质监【2005】57号文
电力建设工程量督质监总站文件电建质监[2005]57号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的通知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职责,规范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总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1994年9月印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了修订,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研讨、审查,完成了修订工作。
现印发审定后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共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同时废止。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二○○五年十月十九日主题词: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大纲通知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2005年10月20日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二○○五年十月修订说明原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于2001年11月,委托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组织河北、山西、天津和内蒙古等五个电力建设工程质监中心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于1994年9月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修订,使其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适应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化改革的要求。
原94年版“质监大纲”颁发执行十多年来,在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推动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从而全面提高工程投产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修订工作是以94年版“质监大纲”为基础,本着在继续做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基础上,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的原则进行的。
济南质监站文件11号文
济南质监站文件11号文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济建质安站字[2010]11号)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基本规定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二章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
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文档冲亿季,好礼乐相随mini ipad移动硬盘拍立得百度书包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 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公路工程质监站制度文件
公路工程质监站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路工程质监站的工作,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提高监督管理效果,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1. 公路工程质监站隶属于公路管理局,负责公路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2. 公路工程质监站设站长一名,副站长若干名,工程师若干名,监理员若干名,质量检测员若干名等。
3. 站长为公路管理局领导任命,负责全站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4. 副站长分工责任,协助站长完成工作任务。
5. 工程师负责工程技术管理和监督。
6. 监理员负责现场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7. 质量检测员负责对材料和施工过程进行检测,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质量管理1. 公路工程质监站应根据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公路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测。
2. 公路工程质监站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3. 公路工程质监站要加强与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沟通合作,形成合力,共同保障工程质量。
4. 公路工程质监站要制定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预案,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5. 公路工程质监站要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技术和操作能力。
第四章安全管理1. 公路工程质监站要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
2. 公路工程质监站要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公路工程质监站要配备足够的安全设备和救援人员,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处理。
4. 公路工程质监站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1. 公路工程质监站要定期对公路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
2. 公路工程质监站要配合相关部门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他们的工作按规定进行。
3. 公路工程质监站要加强对专用工程设施设备的检查,确保其使用状态良好。
4. 公路工程质监站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确保工作过程和结果可以查证。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四个管理规定的通知》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煤建监字[2008]03号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四个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则、办法的通知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总站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具体实际,组织修订、制定了《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工作规定、认证办法等同时停止使用。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总站联系。
附件:一、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二、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则三、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认证办法四、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抄送:各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矿区站、检测机构。
附件一: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及其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政府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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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印发《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验收工作基本程序(试行)》的通知
[201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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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无]
湖建质(安)〔2010〕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工作程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工程桩基(地基)、主体结构(含市政道路工程的路基、基层)、竣工验收工作基本程序,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工作基本程序(试行)
二○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
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验收工作基本程序(试行)
一、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
二、建设或监理单位组织成立验收组(竣工验收必须是建设单位组织),制定验收方案。
验收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验收范围,验收组组长、成员名单,验收抽查的项目、数量、要求和检查方法等内容;住宅工程还应包括检查相应验收阶段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对分户验收结论进行核查等。
三、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实行<桩基(基槽)验收、结构(中间)验收、分户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制度(修订)>的通知》(湖建质(安)〔2009〕20号)文件的要求,书面通知质量监督站,并附经建设或监理单位确认的验收方案。
质量监督站派监督人员参加,对验收进行监督。
四、验收会议召开前,质量监督人员需核查应参加验收的各方质量责任主体人员到位情况。
五、组织工程验收会议。
验收会议组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竣工验收须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会议人员: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
工各单位有关人员,其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勘察、设计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
验收会议工程情况汇报:
建设单位代表汇报验收阶段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现场管理情况等。
住宅工程还应包括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分户验收情况等。
施工单位代表汇报验收阶段工程施工情况,合同履行情况,技术资料收集整理情况,是否按设计图纸施工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检查情况等。
住宅工程还应包括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分户验收情况等,自评验收工程的质量等级。
监理单位代表汇报验收阶段工程监理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评价等。
住宅工程还应包括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分户验收情况等,对验收工程的质量等级评估情况。
勘察单位代表汇报工程勘察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等。
设计单位代表汇报验收阶段有关工程的设计及变更情况,合同履行情况,设计文件中对工程建设有关法律、
法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等。
住宅工程还应包括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
六、验收组组长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检查要求及检查时间。
验收组按验收方案进行验收检查。
七、验收检查完毕,参加验收人员会议室集中:
验收组汇报验收检查情况:
(一)应对相应验收阶段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等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及时、完整、真实作出结论性意见;
(二)应对相应验收阶段的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按设计文件施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等方面作出结论性意见;住宅工程还应对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分户验收结论是否符合实际等作出结论性意见;
(三)对于存在的问题应书面限时整改。
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其他人员发表验收意见;
验收组组长综合验收组和各方意见,代表验收组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及验收工程的质量等作出综合评价结论。
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及工程实体质量抽查等情况提出监督意见。
八、工程通过验收,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签署验收记录,验收未通过,责任单位整改完善后重新组织验收。
工程验收应形成验收会议纪要,并报质量监督站备案。
九、当无桩基和地基处理时,基槽验收可采用简易程序,即可以不举行验收会议,五方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监督人员参加,现场检查符合勘察、设计和规范要求后,五方质量责任主体签署验槽记录,可进入下一步工序施工。
十、对于确需分区块(段)施工的大型地下室桩基础、地基处理工程及市政道路工程的路基和基层,除第一区块(段)和最后一区块(段)外,其余可采用简易程序,即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将验收的部位、时间、地点书面通知质量监督站监督科室,五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监督人员参加,现场检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后,签署验收记录,可进入下一步工序施工。
十一、住宅小区或连片工程可以组团形式组织验收。
十二、当参与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质量责任主体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