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欺诈行为分析及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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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的防范与规制

诉讼欺诈的防范与规制
2诉 讼 欺 诈 之 表 现 形 式
首先 , 虚构事实 、 杜撰 理 由。缔 约方 夸大个 别 案件 的事 实 , 过 分 的要求 主张 自己 的权 利 , 或 者隐 瞒存 在的其他 权利人 的诉 讼标 的, 其他共 同业主或其他权利受 限制 的信 息 , 其非法利益 的追 求。 其次 , 伪 造文件 、 虚假 证据。伪造文件和证据也是诉讼 欺诈案
利益 的行为 。广义 的诉讼 欺诈 , 则不 仅仅 限于提 起诉讼 骗取 财产 这 一种情形 , 还包括基 于其它 动机 目的而在诉讼 活动 中实施 的多 种诈骗 行为 。其特点 首先体 现在 隐蔽性趋 高 , 形 式集 中。为 达成 诉讼欺 诈的 目的, 双方 当事人在诉讼前 已做好 完善 、 缜密 的准备工 作, 如制作完 整的往来资金 账 E l 、 办理 相应 资产抵 押登记 等 , 他们 用 以逃避 法院审查 的手段越 来越专 业 , 法院用一 般的审查 方法难
发 生 在有 律 师 代 理 的 案 件 情 况 下 , 法院可向司法局 、 律师协会 对该 律 师的职业操守提 出异议 , 建议该 律师的主管部 门对此进行处 罚 , 严 重的可 吊销律师执业 证。对于公 民代理 的案件 , 则应 当要 求其
以及 时发现 。其次 , 涉案金额渐高 , 类型集 中。审理 中发现 的诉讼 欺诈 主要集 中在借贷 类纠纷 、 买 卖合 同纠纷 、 所有权 权属 纠纷 , 及 婚 姻家庭类 纠纷 中 , 其 中借款借 贷类纠 纷案件成 为诉讼欺诈 高发
国诉讼 欺诈 防 范和规 制 的建议 。
7 1 0 1 2 2 )
化 的基 础上 , 任意选 择行为方 式破坏程序 的正常运 行和审判 的平 衡, 这严重阻碍 了诉讼程 序 自身价值追 求 的实 现。诉讼 程序不 排 除选择 , 但排除恣意 。 最后 , 欺诈人如偿所愿 , 社会 风气败坏 。案件一旦获得法 院支 持, 其他社会不 良者也会相继效仿 , 这样将会导致合法经 营者 受到

诉讼欺诈行为之刑法规制

诉讼欺诈行为之刑法规制

诉讼欺诈行为之刑法规制摘要:诉讼欺诈不仅危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正常的诉讼秩序、法律的尊严及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民事侵权法已不足以对其进行有效规制,设置”欺诈诉讼罪”,以刑罚来遏制此类行为日益蔓延的态势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刑事立法的迫切需要。

关键词:诉讼欺诈;刑事定性;诈骗罪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当事人的举证是法院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最主要来源,民事诉讼中各种不诚信的诉讼行为由此滋生,利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差距,将法庭异化为谋取不法利益的赌场的诉讼欺诈行为即是其中的典型。

成本收益之比的悬殊使得民事侵权责任已不足以威慑该类行为,刑法规制成为当前立法、司法的当务之急。

一、诉讼欺诈行为之概念界定现行立法对诉讼欺诈行为的概念付之阙如,学术界的观点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的观点,将此种恶意诉讼归纳为”一个典型特征”即”无正当理由的诉讼”;”三种行为模式”即刑事诉讼中的非法控诉、非法利用民事诉讼程序以及滥用诉讼程序。

在这三类恶意诉讼的行为模式中,由于刑事诉讼多采公诉方式,即便是恶意提起自诉,刑法也已经有了相关规定,因此该种模式并无讨论的必要。

现仅就后两种模式并结合我国法学术语习惯进行类型化分析:1、狭义的恶意诉讼。

所谓狭义的恶意诉讼是相对于涵盖各种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广义的恶意诉讼行为而言的,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合理、合法的诉讼依据而故意提起诉讼,企图达到例如拖延还款时间、制造社会舆论等不法目的的行为。

2、利用诉讼程序或者滥用诉讼程序的行为。

根据起诉是否依据真实的法律关系,可以将该类行为细化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双方当事人串通,虚构法律关系的存在,故意提起民事诉讼,企图侵害案外人的利益;一种是虽然存在法律关系,但是该法律关系已经消灭但是仍然要提起诉讼或者恶意改变法律关系内容而起诉。

笔者认为无论是双方串通侵害案外人利益还是一方当事人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其行为的核心都是通过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人等方式,”制造”出足以能够为法院认定为法律事实的所谓客观事实,进而骗取法院做出行为人所期望的裁判,从而实现其不法利益。

论我国信用证欺诈的认定及其立法规制

论我国信用证欺诈的认定及其立法规制

DY Intermediate court or high court,and it i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people,s
committed coun of the place where the tort is
or where lawsuit has been brought.
L/C fraud·According to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there are t11ree caLses wKch
8nould be included in the L/C fraud.Beneficiary committed alone;ben娟cianr
在对信用证欺诈救济前,应确定信用证欺诈的管辖法院和所应适用的法律。 根据我国目前立法,信用证欺诈案件采取集中管辖,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在地域管辖方面,以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为主,兼采承认管辖原则。鉴于海事 法院对信用证欺诈案件的相关管辖权,我国未来立法应明确界定海事管辖与普 通管辖的范围,做好海事法院对涉嫌刑事案件的接纳工作。同时可视情况下放
of the exception system.
Some times,prevention is more important than relief.When referring to the relief,subjects also should pay close heeds to the guarding,such as investigating the
Dispute Cases(abbr for Rules).The Rules listed the situations of the L/C fraud.Upon these sltuations,scholars have divergent opimons,particllarly on the subjects of the

经济纠纷中的欺诈行为与法律追责

经济纠纷中的欺诈行为与法律追责

经济纠纷中的欺诈行为与法律追责在经济纠纷中,欺诈行为是一种严重侵害公平正义的违法行为。

在我国法律中,欺诈行为不仅可能导致经济损失,还可能对社会秩序和信用体系造成重大破坏。

因此,对欺诈行为的法律追责与打击成为了必要之举。

一、欺诈行为的定义与类型在经济活动中,欺诈行为是指一方以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等手段,诱骗他方作出错误判断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欺诈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虚假宣传欺诈:商家通过误导性广告、夸大产品性能等手段使消费者误信虚假信息,产生经济损失。

2. 信息披露不真实欺诈:在企业合作、股权转让等情况下,相关各方对交易信息进行不真实披露,撒谎欺骗他人,造成对方经济损失。

3. 资金占用欺诈:生活中常见的盗用他人银行卡、伪造文件套取贷款等行为,都属于资金占用欺诈行为。

二、欺诈行为在法律中的追责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欺诈行为有着严格的法律追责措施。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刑事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制止和打击欺诈行为是刑事司法的重要任务。

如伪造、变造合同等欺诈行为,属于刑法中的诈骗罪,一经认定,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2. 民事责任追究: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欺诈方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欺诈行为也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或者撤销,同时,受害方还可以要求欺诈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3. 行政处罚:经济纠纷中的欺诈行为还可能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如虚假宣传广告被认定欺骗消费者,广告行为主体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三、加强对欺诈行为的打击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经济纠纷中的欺诈行为的打击与预防,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1. 完善法律法规: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及时的修订与完善,使其更加适应不断变化的欺诈行为形式,有效提升对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

2. 加强执法力度: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欺诈行为的执法力度,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对欺诈犯罪的打击效果。

论被害人的自陷风险以诈骗罪为中心

论被害人的自陷风险以诈骗罪为中心

论被害人的自陷风险以诈骗罪为中心一、概述本文主要研究被害人的自陷风险在诈骗罪中的相关问题。

在诈骗罪中,被害人的自陷风险是指被害人由于自身行为或过失,导致陷入被诈骗的危险境地。

这一概念的提出,旨在探讨被害人的行为对诈骗罪成立与否的影响,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处理此类案件。

我们将对被害人的自陷风险进行理论探讨,分析其在诈骗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认定标准和判断方法。

我们将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完善我国诈骗罪的法律规定,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1. 简述诈骗罪的定义及特点主观故意性: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欺骗性: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这种欺骗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

被害人错误认识与财产损失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的错误认识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导致,并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从而遭受财产损失。

侵犯财产权: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2. 引出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概念在探讨诈骗罪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不得不关注一个重要而复杂的概念——被害人的自陷风险。

自陷风险,顾名思义,指的是被害人由于自身的原因或过失,而主动置身于某种风险之中。

这一概念在诈骗罪的语境下尤为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犯罪者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被害人是否应为自己的决策负责。

在现代社会中,诈骗罪的形式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许多诈骗案件中的被害人并非完全无辜。

他们可能因为轻信、贪婪、疏忽或其他个人原因,而主动或间接地使自己陷入被骗的境地。

这种自陷风险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被害人的自陷风险涉及多个法律层面,包括被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错、被害人对损失是否应承担一定责任,以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等。

浅析我国的反欺诈制度--兼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

浅析我国的反欺诈制度--兼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

浅析我国的反欺诈制度--兼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崔理纲;赵盛和【摘要】民法上的反欺诈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并不在于惩罚欺诈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固然具有欺诈性,但知假买假者并非因其导致错误意思表示,因而知假买假者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期刊名称】《南方经济》【年(卷),期】2004(000)011【总页数】3页(P21-23)【关键词】欺诈行为;消费者;知假买假;意思表示【作者】崔理纲;赵盛和【作者单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广东,广州,510030;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广东,广州,51003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经济财政~ mm 凉、m … tm mu斟………钱祈我@伪反 ik 你喇承一一兼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的适用5100302 [内容提要]民法上的反欺诈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并不在于惩罚欺诈者。

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固然具有欺诈性,但知假买假者并非因其导致错误意思表示,因而知假买假者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的规定。

[关键词]欺诈行为;消费者;知假买假;意思表示[中图分类号] DF52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l000-6249(2004)11-0021-03广射!赵盛和(广州市中级人国革堕民工庭主 r-_东崖里组对于欺悄甜的慨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有明确的规定,其第 68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由此可知,我国民法上的欺悄亏为,就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故意向对方作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因而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因此,我国民法上“欺响动”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欺诈的一方有欺诈的故意。

诉讼欺诈行为的概念 性质及法律处置

诉讼欺诈行为的概念 性质及法律处置
Z HAN Je , G i HU in — o Ja gt a (1H a i ea r ,hn o 00 ,h a2 Ie eie e l’ cu ZokucyZoku 600C i ) . e nDn d wfm Ze ̄ u 508C i ;. t d tPo es oro huo t,huo 60 ,h a n g l i 4 n n r a p tf m i 4 n
T eFadi a sii jdc l rcc ,o et p l l adpoi os f edsoa aoth r di Lw h ru aL w u ia pat ecr c yapy a d r s n i sl bu eFa a a - n tn u i i r l w, v i ot h p t u n
关 键词 : 诉讼欺诈行为; 法律处置; 对策
中图分 类号 :95 文献标 识码 : D2 A
文 章编号 :08On c n e tc a a tra dlg l i o a f h a di w ut o cp ,h r ce n a s s l ef u al s i e dp ot r n a
Ab t a t T eFadi a side r t am t Jsc dc rc c.w ol u i eu dradn f sr c : h r aL wut os e r utei j i a pat e es ud nf t n e t i o u n gah o i nu i l i h yh sn g
张 杰 胡江涛 ,
(. 1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 , 河南 郑州 400 ;. 口市中级人 民法院 , 5082周 河南 周 口 460 ) 600
摘 要 : 诉讼欺诈行为在司法过程中危害巨大。应统一对诉讼欺诈行为的认识, 正确适用法律 , 应在民法、 民事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之欺诈行为认定的再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之欺诈行为认定的再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之欺诈行为认定的再研究摘要:首先欺诈行为在指经营主体对消费者实施侵权为条件,但并不是说只要发生此类条件就一定构成欺诈行为;实际上对欺诈行为的认定不仅要从客观事实上进行分析认定,而且要综合判断个案案情。

其次在欺诈认定的过程和程序中,应当全面准确把握欺诈行为的特点与影响欺诈行为认定的要素;再次应当区别消费欺诈认定过程中出现的消费主体欺诈经营主体的行为;最后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关于消费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期待能使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关键词:欺诈行为消费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惩罚性赔偿一、欺诈行为问题概述首先所谓的欺诈行为是指损害消费者权利当中的知情权为假设条件,而不是说所有的经营主体都全部违背了此种义务都认定构成欺诈。

其实欺诈的具体认定标准是需要依据主观与客观结合进行的,而且考虑具体案情判断广告宣传及平台责任追究等一些问题。

目前在我国,虽然对规制欺诈的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初步形成,而却无对欺诈行为认定的具体法律标准。

我们知道一些案件一些赔偿的认定、法律的各个方面的具体适用问题,这就不是简单的与它的构成要件相关了[1]。

而对于未来应拓宽“消费者”在法律及实务中的概念,进一步承认知假买假的法律允许范围,因此有学者提出降低该认定标准,进一步推动有关具体案件诉讼程序与行政处理程序的结合。

其次大众意思上的消费欺诈是出现在消费范围的有关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版本规定了“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事实的,应当依照消费主体的合法请求增加赔偿金额,增加的金额应当是是消费者支付价款的一倍”。

新《消法》第55条中存留了该条款并增加了赔偿标准数额,“经营主体的商品或服务经证明存在有欺诈的按消费主体的现实的合法请求增加其受到的实际损失金额,赔偿的具体金额应是商品或服务的标准金额的三倍,”。

在今天看来这种认定标准和基础在学界和实务界一直都有争论。

二、《消法》当中欺诈行为的特点(一)《消法》中的欺诈行为与民事欺诈的相通性所谓《消法》中的欺诈规定与民事欺诈中规定的构成要件一致。

诉讼欺诈:诈骗罪中的三角诈骗-文档

诉讼欺诈:诈骗罪中的三角诈骗-文档

诉讼欺诈:诈骗罪中的三角诈骗一、概述在研究三角欺诈时,学者大都把关注的焦点投入到诉讼欺诈,这也是近几年我国学者讨论比较激烈的问题。

其中讨论最为激烈的是对诉讼欺诈的定性问题。

所谓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出示虚假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从而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笔者认为,诉讼欺诈是一种典型的三角诈骗行为,其存在被害人与被骗人相分离的情形,即法院的具体承办法官是被骗人,被判败诉而不得不支付财产的是被害人。

目前我国刑法尚未对诉讼欺诈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其是否应当构成诈骗罪,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传统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作为诈骗罪论处,其理由是诉讼欺诈侵犯的主要客体并不在于财产所有权,如最高人民XX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该《答复》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 2 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07 条第 1 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答复》的观点是:诉讼欺诈侵犯的主要客体的性质决定诉讼欺诈不应定性为诈骗罪,而应归入妨害司法罪的范畴。

但笔者基于三角诈骗的观点对于该《答复》提出质疑,这一规定完全忽视了诉讼欺诈行为对被害人财产的侵害,也误解了诈骗罪的构成,值得商榷。

二、三角诈骗的构成笔者认为,诉讼欺诈应定性为诈骗罪,按前文所述,为三角诈骗,理由有:首先,诉讼欺诈行为符合诈骗罪的规定。

消费“欺诈行为”的司法认定及逻辑证成——基于38例典型案件的分析

消费“欺诈行为”的司法认定及逻辑证成——基于38例典型案件的分析

消费“欺诈行为&的司法认定及逻辑证成!——基于38例典型案件的分析高志宏内容提要我国反欺诈立法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缺乏对“欺诈行为”的D确界定。

在消费欺诈司法案件中,惩H性赔偿责任的认定除了涉及欺诈行为的要件构成外,还涉及消费范围的确定、裁判法源的适用、请求权的基础、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的确立等问题。

消费欺诈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前提,但并非所有经营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都构成欺诈。

消费欺诈的认定应当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从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方面着手,并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评判广告宣传、部分欺诈、网络平台责任等特殊问题。

着眼于未来,应从宽把握“消费者”的概念,逐步认可“知假买假”的合法性,降低欺诈行为的证明标准,并推动消费欺诈案件的司法诉讼与行政处理的有效衔接。

关键词消费者欺诈行为知假买假GH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在打击经营者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毋庸置疑。

然而这一制度自1993年经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以来,在实践中一直面临诸多问题和争议。

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的范围,譬如“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应受到保护;二是“欺诈行为”的认定,譬如经营者“沉默型表示”是否构成欺诈。

这两个问题紧密相连,对“欺诈行为”的认定直接决定了能否性赔偿责制度"欺的法定为复杂,主观过错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民事责任的竞合等问题互相交织,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案件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合同效力、法律责任基础等问题均需查实、论证和认定。

①然而,由于法律规范的滞后及相关理论的不足,司法裁判对欺诈行为的论证常常语焉不详甚至一笔带过,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亦缺乏深入系统的说理分析,②相互矛盾的裁决并不少见。

在笔者看来,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点不应当是赔偿倍数的增加,抑或是赔偿最低限额的提高等法律技术问题,而应当追寻这一法律制度背后的价值追求和作用机理,并应结合该制度的司法实践现状提出规范设计建议。

合同欺诈的具体案例及法律分析

合同欺诈的具体案例及法律分析

合同欺诈的具体案例及法律分析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

合同欺诈案例一:虚假广告宣传诱导签约案例描述:某健康食品公司通过网络和社交媒体平台发布广告,宣称其销售的产品能够治疗多种疾病,如癌症、心脏病等。

受到广告吸引,张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长期供货合同,并支付了高额预付款。

然而,张先生在使用产品后发现并无任何疗效,且该公司随后消失,无法联系。

法律分析:该案例中,健康食品公司利用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使张先生基于错误认识与其签订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法律后果分析:张先生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合同,并要求公司退还已支付的预付款。

同时,张先生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该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欺诈案例二: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案例描述:李某是一家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他冒用公司的名义与一家材料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按约定将材料送至工地,但李某并未支付货款。

供应商随后发现李某并非该公司的正式员工,且该公司从未授权李某代表其签订任何合同。

法律分析:李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即未经授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法律后果分析:由于李某的行为未得到建筑公司的追认,该购买合同对建筑公司不发生效力。

供应商有权要求李某个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未支付货款而造成的损失。

同时,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审查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虚假诉讼的入罪构想——兼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3条

虚假诉讼的入罪构想——兼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3条

虚假诉讼的入罪构想——兼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3条虚假诉讼是指无事实依据或对事实存在严重误解的情况下,以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方式恶意起诉他人以达到一定目的的行为。

虚假诉讼剥夺了他人合法权利,扰乱了司法秩序,应当引起合法受害人与社会的关注和严厉制止。

本人在评估现有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虚假诉讼入罪构想。

首先,虚假诉讼应当入刑立法。

虚假诉讼行为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因此应当在相关法律中对其下定义和规定罪名。

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三十三条中,新增了“强行摊派、虚构损失、虚假诉讼等方式情节严重的创造欺骗性交易等行为,以欺诈手段骗取财物或者非法获利达到一定数额或者造成较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虚假诉讼可以考虑在此类欺诈犯罪中被定义,建议细化条文,在其“情节严重”和“达到一定数额或者造成较大损失”的方面进行阐述。

其次,虚假诉讼的司法核查和惩处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方面,要求被告人和其代理人在起诉前对涉案事实进行慎重调查,将起诉行为真实性和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保证在法律要求的合理范围内。

另一方面,对于虚假诉讼行为被证实的,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提高惩处力度,对虚假诉讼严重的涉案人士进行罚款、拘留等刑事处罚;二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依据虚假诉讼得到财产或其他领域的利益进行记录,给予落实惩罚和纠正的情况下允许信用修复的可能性。

最后,列举一些典型案例,以说明虚假诉讼行为对社会和权益受损者的影响。

一是2012年发生在北京的虚假诉讼案:原告李某通过虚构事实,诉讼请求保护其机动车停放权。

法院匆忙受理后,由于未充分审理证据,判决称李某确有停车权。

但其实质上对停车位的占用并无合法依据,因此案件经由上诉后最终被法院作出充分审理的二审裁定撤销。

二是2019年发生在南京的虚假诉讼案:某玩具厂商在美国获得了一份专利,但该专利在国内无效。

但该厂商从未向国内申报,被百乐门公司起诉抄袭其专利,最终被法院判定虚诉,并要求赔偿对方巨额诉讼费用。

诉讼欺诈行为探索分析

诉讼欺诈行为探索分析

犯来 说 , 犯罪结果无 独立的社会地位和意义可言 , 也即犯 罪结果 具有或然性或附属性 。行 为犯 的设置是 以行 为无 价值理论为基 础的 ,其立法思想与价值追求是 为了更 大限度 地防卫社 会不 受
错 误判决 、 执行 。另一方面 , 即使法 院识破骗 局 , 相对人得 以胜
诉, 但被 无端卷入诉讼 中必将耗 费一定 的时间 、 精力 与金钱 , 同
危 害与挑战 , 就增加 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 破坏 了法治的进程。 第二, 诉讼欺诈行 为是 对有限的司法资源 的浪 费 , 也是对正
常审判 秩序 的干扰。 诉讼欺诈 的场合 , 当事人 间并不存在真正 的 民事法 律关 系 ,因此诉讼活动就不 可能实现民事诉讼原有的价
是该罪的手段特征 ,也是该 罪区别于妨害司法罪中其他罪名的
特征之一 。 ( 三) 该罪是行 为犯 还是结果犯 , 学界 也颇有争议 所谓行为犯 ,是 以犯罪行 为本身作为犯罪基本 社会 危害性
的 全 部 内容 ,而 不 依 赖 于犯 罪结 果 的 产 生 或 者 存 在 犯 罪 结 果 产
值 。同时 , 误判将会导致受 害人或是抗拒执行 , 或是走上旷 日持
诉讼欺诈行为探 索分析
黄 苏
( 南京 大 学 法 学院 , 江 苏 南京 2 1 0 0 0 0 )


对 诉 讼 欺 诈 行 为 定 性 的 分 析
根据诉讼欺诈行为 与相关罪 名的比较 ,我们可以得 出诉讼
欺 诈 行 为 的 法 律 特 征如 下 :
( 一) 出罪( 无罪论 )
明文规定不 为罪 , 法无 明文规定 不处罚 ” 这一 罪刑法定 原则 , 只
能 按 无 罪处 理 。 ( 二) 人 罪( 有罪论 )

诉讼欺诈行为分析及立法构想

诉讼欺诈行为分析及立法构想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圈豳匿塑蟹鬻陵!i』i竺堡坠!f叁塑!圭塾金诉{公欺毛岔彳亍.为弓’折及立彦之杓掇李静摘要诉讼欺诈是一种独特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l生-f f.未形成统一意见,而现行刑事立法中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处理方式已明显不能满足实践中发生的各种诉讼欺诈案件。

因此,本文试通过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分析,厘清诉讼欺诈行为与诈骗行为的异同,并从立法角度提出设立‘诉讼欺诈罪”的建议,从根本上解决对诉讼欺诈案件的处理。

关键词民事诉讼诉讼欺诈行为模式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90.02一、诉讼欺诈行为的概念(一)诉讼欺诈的定义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广义的诉讼欺诈,是指欺骗法院,使对方交付财物或者财产上利益的一切行为;狭义的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将被害人作为被告人而向法院提起虚假的诉讼,使法院产生判断上的错误,进而获得胜诉判决,使被害人交付财产或者由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者所有。

笔者认为,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伪造的证据等方式欺骗法院,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从而实现非法目的(包括财产性利益及其他非财产性利益等)。

(二)诉讼欺诈的类型以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来源分类,可以将诉讼欺诈大致概括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行为人自己伪造证据,即伪造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存在的证明。

二是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隐私,以欺骗、胁迫的等方式,让被害人以书面方式自证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是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错误或失误,利用已履行完毕的债务文书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三)诉讼欺诈行为的特征根据诉讼欺诈案件呈现的共同点,诉讼欺诈行为一般具有的如下几个特征:第一,目的非法性,即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的目的。

欺诈行为案例分析

欺诈行为案例分析

欺诈行为案例分析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欺诈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破坏了商业诚信,损害了交易双方的权益。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欺诈行为案例,探讨其特征、后果以及预防措施,旨在提高读者对欺诈行为的认识,避免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

案例概述某公司与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该供应商每月向公司提供特定数量的原材料,并按照合同金额进行支付。

然而,经过几个月的交易后,公司发现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合同金额却持续上涨。

公司开始怀疑供应商可能存在欺诈行为,于是进行了详细调查。

欺诈行为特征1.信息隐瞒:供应商故意隐瞒了原材料的质量问题,以获取更高的合同金额。

2.虚假陈述:供应商在合同中承诺提供优质的原材料,但实际上却提供次品。

3.价格欺诈:供应商通过操纵价格,使合同金额持续上涨,以获取不当利益。

4.违背交易条件: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提供原材料,从而导致公司生产受阻。

欺诈行为后果1.经济损失:公司支付了更高的合同金额,并因原材料质量问题导致产品质量受损,影响销售和声誉。

2.法律纠纷:公司可能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支付损失赔偿,双方之间可能卷入诉讼程序。

3.商业信誉受损:公司的商业伙伴和客户可能会对其商业诚信产生怀疑,从而影响未来的业务合作机会。

欺诈行为预防措施1.尽职调查:对供应商进行背景调查,了解其信誉和经营情况。

2.合同审查:认真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清晰的质量标准和价格机制。

3.信息共享:与商业伙伴和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共享供应链信息,避免合作中的信息不对称。

4.质量把关: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5.监管机制: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监测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结论通过分析以上欺诈行为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欺诈行为的特征、后果以及预防措施。

在商业交易中,保持警惕,提高风险意识,合理运用预防措施,能够有效减少欺诈行为带来的损失和纠纷。

第四章欺诈及其成因理论

第四章欺诈及其成因理论
外部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表示意思与内心意思是一致的,但也可
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欺诈即为其中的一种。被欺诈 人在为意思表示时,主观上认为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 示,会引起法律上的效力,而其事实上正在受对方的 欺骗,其表示意思不发生期望的效力。可见被欺诈人 的意思表示与陷入错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错误认识 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表示意思是错误认识的 最终结果。如果被欺诈人虽然陷入错误,但并未因之 而为意思表示,也不构成欺诈
第一节 欺诈的定义
国外定义 我国欺诈定义
在我国,以欺诈行为是否触犯刑法为标准,可 以将欺诈分为一般违法的欺诈行为和诈骗罪, 它们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不相同的。
民事的欺诈行为
法规: 《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3)规定: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所为的,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合同法》54条规定:对在该行为下订立的合同,属 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 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 诈行为。
方法:
虚构事实,即以花言巧语,编造某种根本不存 在的,或者不可能发生的,足以使他人受蒙蔽 的事实而骗取他人财物。
隐瞒真相,即行为人应当告知对方某种事实, 而故意不告知,使对方在受蒙蔽的情况下“自 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以实现占有对方财 物的目的。
第二节 欺诈类型
杰克.波罗纳 的分类 Georgr A.Manning 的分类 职务欺诈:侵吞公司财物 管理欺诈 投资骗局 卖方欺诈 顾客欺诈
▪ 8、管理层或董事会成员个人为企业重大债 务提供担保3.59 9、经营损失将导致企业立即破产、被取消 抵押权或被接管3.44 10、管理层和(或)董事会成员在企业拥有重 大的财务利益 3.39 11、企业没有能力符合交易所的上市要求或 没有能力偿还负债3.35 12、特别容易受到技术、产品或利率迅速变 化的不利影响3.13 13、竞争激烈、市场饱和,毛利率不断下降 2.99 14、客户需求大幅下降、行业或整个经济的 经营失败不断上升 2.96 15、为了维持竞争力,在主要的研究开发或 资本支出方面需要获得额外的债务或权益融

诉讼分析方案范文

诉讼分析方案范文

诉讼分析方案范文一、引言诉讼是指在法庭上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在现代社会,诉讼程序及其复杂,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会面临各种问题和困难。

因此,制定一个有效的诉讼分析方案对于成功解决纠纷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个典型的诉讼分析方案范文,以帮助当事人从法律角度分析并解决纠纷。

二、背景在撰写诉讼分析方案之前,需要了解案件背景信息和纠纷的核心问题。

在这个部分,提供一个简要的背景概述。

三、问题陈述在这一部分,明确纠纷的核心问题,并提出具体的问题陈述。

问题陈述应清晰明确,以便于后续的法律分析。

四、法律分析进行法律分析是诉讼分析方案的核心部分。

在这个部分,对相关法律进行详细的分析,包括法律规定、判例法和相关法律文件。

1. 相关法律规定列举适用于该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对每一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在这一部分,可以引用法律规定的原文或者相关的法律解释文件。

2. 先例分析查找和分析与该纠纷类似的相关判例法。

对于每一项判例法,需要解释其与当前案件的关系,并提供可支持当事人立场的先例。

3. 法律问题讨论在这一部分,对于每一个核心问题,分析不同的法律观点和解释,并提供对于每一个法律观点的分析和评价。

可以引用先例和法学文献来支持观点。

4. 法律建议在结束法律分析部分之前,提供一些建议性的法律意见。

根据对于相关法律规定和先例的分析,给出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最佳策略或者意见。

五、案例分析在完成法律分析之后,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需要考虑事实、证据和法律观点。

根据法律分析部分的结论,分析当前案件的优势和劣势,并提供建议性的解决方案。

六、结论在这一部分,总结整个诉讼分析方案的核心内容。

简要回顾所做的法律分析和案例分析,并给出最终的结论。

强调诉讼方案的可行性和建议性意见的重要性。

七、参考文献在这个部分,列举诉讼分析方案中引用的法律文献、判例法和其他相关文献。

以上是一个典型的诉讼分析方案范文,希望能够对当事人在处理纠纷时提供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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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诉讼 欺诈 的类型

该《 答复》 中明确提 出对诉讼 诈骗 行为不应 以诈骗罪 处理 , 但 行 了规定 , 以满 足 阶 段 司法实 务中对此 类 问趑 的处理 需求 , 难
( ) 二 学界观 点梳 理 目前我 国刑法理 论界 的主 流观 点是将诉 讼欺 诈行为入罪 , 但 具体 归为何 罪则 存在较 大分 歧 。 种 观 点认 为应将诉 讼欺 诈 定为诈 骗罪 。持 该观 点的学者
t ) 讼欺诈 行 为性质 辨析 诉 i 笔者 认为 , 单纯地将 诉 讼欺 诈行 为认定为 诈骗罪或 是敲诈勒 “ 诈勒 索说” 以成 立 。 敲 难 敲诈勒 索是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以
根 据诉讼欺 诈案件呈 现的共 同点 , 讼欺 诈 行为一股具 有的 诉 物 或财产 性利益 、 财产性 利益 的 目的 。第二 , 式“ 非 方 合法 ” 性,
l J 仅对其牵 连犯 中的手段行 为进 法 院通 过强 制执 行将被 害人 的财产 转移 给 行为人 或者第 三者 所 去 回避 了对 诉讼欺诈 行 为的定性 ,
笔者 认 为, 讼欺诈 是指 行为 人 以提起 民事 诉讼 为手段 , 诉 通 无 法达到 惩治 犯罪 的 目的。
以行 为人在 民事诉 讼中提 供的汪据来 源分类 , 可以将 诉讼欺 认 为 , 讼欺诈 是 行为 人 借助 国家强 制力 的合法 形式 , 诉 以达 到非
如 下几 个特征 : , 第一 目的非 法性 , 行为人 具有 非法 占有他人 财 索 罪都 欠妥 。
行为人 以提 起 民事诉 讼为手段 , 通过 貌似 合法 的途径达 到非法 占 威胁 或者 要挟 的方法 , 索数额 较大 的公私 财物 的行 为。 强 从主 体
有 的 目的。 三 , 第 作证欺 骗性 。行为人虚 构事 实 、 瞒真相 、 隐 伪造 方面 看, 敲诈 勒索 的 行为主 体只 能是 自然人 , 诉讼欺 诈 的行 而
证据 或者 串通证人 提供 伪造 的证据 等 多种 形式欺 骗法 院。 第 ,
妨害 司法性 。 讼欺诈 行为 导致法 院作 出错误 判决 , 至强 制执 诉 甚 方面损 害 了对 方当 事人 的合法利 益 。
为主 体不 于 自然人 , 单位 也可 以成为 其 行为主 体。 从侵 犯的客 体来看 , 诉讼欺 诈行为 不仅侵 犯了公私 财物所 有权或 被害人 的合
意见 , 而现行 刑事 立法 中对诉讼 欺诈行 为 的处理 方式 已明显 不能 满足 实践 中发 生 的各种诉 讼欺 诈案件 。 因此 , 文试通 过 本 对诉讼欺 诈行 为 的定性 分析 , 清诉讼欺 诈行 为 与诈 骗行 为 的异 同, 厘 并从立 法 角度 提 出设 立 ‘ 讼欺 诈 罪” 诉 的建议 , 从根 本
( ) 讼欺 诈的 定义 一 诉
从刑法 学的角度 来看 , 义的诉讼 欺诈 , 指欺骗法 院 , 对 合伪造 公 司、 广 是 使 企业 、 业单 位 印章罪或 者妨 害作证 罪 的构成要 件 事 方交 付财物 或者财 产上 利益 的一 切行为 ; 义的诉 讼欺诈 , 狭 是指 的 , 分别 以伪造 公 司、 企业 、 业单 位 、 民团体 印章罪 和妨害 作 事 人 行为人将 被害人 作为被 告人而 向法院提起 虚假 的诉讼 , 法院产 证 追 究刑事 责任 。 使 生判 断上 的错误 , 而获得胜 诉 判决 , 进 使被 害人 交 财产或者 由 有。 过虚 构事实 、 隐瞒真相 , 提供伪造 的证据 等方式欺 骗法 院, 使法 院 作 出错误 的裁判 , 而实现 非法 目的 ( 从 包括捉 产 性利 益及其 他非 才 财产 性利益 等) 。

诈 大致 概括 为以下几 种类 型: 一是 行为 人 自己伪造 汪据 , 伪 造 法 占有被 害人 财物 或财产 性利 益 的 目的 , 借 助法 院 行骗 , 其采
债 权债 务关 系或 不 存在 的赶 明 。 二是 行为人 利用被 害人 的隐私 , 以欺 骗 、 胁迫 的等 方式 , 让彼 害人 以书 面方式 白证虚 构的 债权 债 的债 务文书 向法 院起 诉, 要求 被害人 再次履 行 。
上解 决对诉讼 欺诈案 件 的处理 .
关键词 民 事诉 讼
中图分类 号 : 9 5 D 2

诉讼欺 诈
行 为模 式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0 I-9 —2 10 .5 22 l )20 00

诉讼欺 诈行 为的概 念
的 行为如何适 用法律 问题 的答复》 根据该 《 , 答复》诉 讼欺诈 不宜 , 以诈骗 定 , 但如果 行为人 在实施 诉讼欺诈 的 行为中有行 为符
L g I ytm n o aS se A d ̄e t iy e
2 1 0 1 1 3年 己月( )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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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欺 在 亍 弓 : 及 立 杓 彳 ’『 j f 『 之
李 静
摘 要 诉 讼欺 诈是 一种独 特的危 害社会 的行 为 , 目 我 国刑 法理 论 和司 法实务 界对诉讼 欺 诈行 为的定 性还 未形成 统一 前
( ) 讼欺诈行 为 的特征 三 诉
取 的手法符 合诈骗 的 行为方式 中利用 国家强制 力的间接 诈骗 。
另一 种观 点认为 诉讼欺 ’ 行为更 符合敲 诈勒 索罪 的特征0 乍 。
务关 系 。 三是 行为人利 用破 害人 的错误 或失 误, 利用 已履 行完毕 该观 点认 为, 讼欺诈 不是骗 取 , 诉 而是 借助 法院判 决的 强制 力迫 使被 害人交 付财 物 , 行为 是敲诈 勒索罪 的一 种特 殊方式 。 其
出诉讼欺 诈行为 与敲 诈勒 索存 在本质 的区别 , 若将 诉讼欺 诈定性
行对方 当事 人的财 产 , ~方 面侵 害 了司法机关 的正 常活动 , 另一 法 利益 , 还侵 犯 了人 民法 院 的正常诉 讼秩序 。 从这两 点就 可 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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