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质[2010]5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轨道交通建设相关文件
轨道交通建设相关文件上级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督查要点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评价细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住建部《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苏州地方性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装配式彩钢板活动房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2006〕35号)苏州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控制暂行规定(苏建质〔2007〕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实施意见(苏建筑〔2008〕6号)《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安监[2008]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工程盾构进出洞作业风险控制的通知》(苏建质[2008]51号)《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关键工序节点验收工作的通知》(苏建质[2008]58号)《关于轨道交通工程盾构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苏建质[200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门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苏建安监〔2009〕22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苏建安监〔2010〕3号。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文件学习1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文件学习提纲
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 (一)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 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明确监理 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二)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 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 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 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 类及立卷归档。 (三)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 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 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 监理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给予支持和指导,共同督促施工单位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文件学习提纲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 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 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 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 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 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 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 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 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 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 定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文件学习提纲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轨道交通矿山法隧道施工安全管理要点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 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建质[2010]5号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 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建质[2010]5号
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整改,对于重大安全质 量隐患,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罚 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责令立即整改,对于重大安全质 量隐患,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罚 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 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建质[2010]5号
责令立即整改,对于重大安全质 量隐患,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罚 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按照设计技术参数及规 范进行支护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 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建质[2010]5号
责令立即整改,对于重大安全质 量隐患,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罚 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工 4、专项方案专家论证、 审查
□
方
案 5、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区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
域内的建(构)筑物、 □
行办法》建质[2010]5号
□
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 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建质[2010]5号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 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建质[2010]5号
吊销资质证书。
责令立即整改,对于重大安全质 量隐患,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罚 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责令立即整改,对于重大安全质 量隐患,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罚 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注浆施工期间采取污染 地下水措施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 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建质[2010]5号
南京市轨道交通土建施工安全风险管理
I ! 竺 ! ! 竺 ! 兰 ! l
图 2 南京市轨道 交通 3 号线施工风 险等级 分布图 ( 5 )管理 不到 位 ,如 附属 结 构 基 坑 开挖 前 未进 行 验 收等 。 1 . 3 风险管理j 三 要 存 任 问 题
建 施 工安 全风 险管理 现状 ,以 南京市 轨道 交通 3 号 线为 例 , 总 结城 市轨 道 交通 土 建 施 工安 全风 险 管
理 实 践 经 验 , 分析 城 市 轨 道 交通 土建 施 工安 全风
险 管理存 在 的 问题 ,并提 出相 关建 议措 施 。
设风险管理规范》 ,要求分阶段实施 风险管理 ,明确了 各阶段风险管理要求及各参建单位的职责,统一 了风险
南京市| l t 逼 交通土麓 | 蠢 L 工普 全J I L f理
单 位开 展 风险管 理工 作 ,弥 补技 术 力量 的不 足。 ( 5 )在 施 工过 程 中组 建 风 险监 控 中心 ,加 强 各方 联 动 ,动态 跟踪 风 险变 化情 况 ,强化 风 险动态 管理 。
南京 市 轨道 交 通 建设 过程 中,通 过 制定 相 应的 风 险
也 开展 了相 关政 策 、 办法 和规 范 的研 究 与 制定 ,以 引导
( 2 )委托专业队伍,对沿线分布的建 ( 构)筑物、
地 下管 线等环 境进 行调 查 ,形 、环境资料 ,开展设计 阶
段 ( 包括 初 步设 计 、施工 图设 计 )风 险识 别 与评估 。
等 级划 分 的原 则 ,并强调 风 险动 态 管理 的重 要性 。相 关 政 策 文件 、规 范 的颁 布 ,使 得风 险管理 有法 可 依 ,规范 了现 场风 险管 理 的行 为 ,一 定程 度上 保 证 了工程 的安全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0]5号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验收活动。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划分第四条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地下铁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99-1999)及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进行逐层划分,按层次开展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为竣工后能独立发挥运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全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车站、区间(包括隧道、高架桥梁等)、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供冷站等工程。
第六条综合考虑设计、施工的独立性、关系全线的系统性、发包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将工程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原则上划分成土建结构、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全线系统等单位工程,一般划分如下,详见附表:(一)每一车站结构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含设备房装饰装修)、每一区间结构工程均为单位工程;(二)全线的轨道工程、主控系统安装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安装工程、屏蔽门安装工程、电(扶)梯安装工程、防淹门安装工程、人防门安装工程以及公共区装饰装修的天花、墙、地面、出入口雨蓬、商铺及栏杆扶手、钢结构及幕墙等按合同确定为单位工程;(三)全线的牵引供电系统变电安装工程、牵引供电系统接触网安装工程、疏散平台安装工程、专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民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公安通信系统安装工程、信号系统安装工程、PIDS(乘客信息显示系统)安装工程等分别确定为单位工程;(四)车辆段(或其他基地)工程按站场、道路、隧道、房屋建筑、桥梁、室外环境建筑安装、牵引供电系统安装、接触网安装、通信、网络及主控系统安装、信号系统安装、设备安装工程、轨道工程等划分为单位工程;(五)地面房屋建筑工程,即控制中心、主变电站、派出所等用房,按照房屋建筑单位工程划分原则分别确定为单位工程。
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一条第(一)项第1子项
责令改正
1
1
3
3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3
3
5
5
14
安全管理
GQJL
未对施工现场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进行审查
责令改正
2
2
3
3
罚款10万元
5
5
6
6
罚款10万-30万元
5
5
6
6
罚款30万元
10
10
12
12
2
安全管理
GQJL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京建施〔2009〕140号)第二条第(六)项
责令整改
1
1
3
3
20
安全管理
GQJL
未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管线防护措施,未进行重点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京建施〔2006〕256号)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
0
0
1
1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1
1
2
2
31
质量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周边环境调查管理办法
苏州市轨道集团有限公司轨道交通环境调查管理办法1.总 则1.1 为规范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工作,保证工程周边环境调查资料满足轨道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需要,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依据建质[2010]5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2]56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指南》以及省住建厅相关要求编制。
1.3 本指南适用于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及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影响范围内既有(或在建)的房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等建(构)筑物和设施,以及文物、地表水体等。
1.4 苏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为周边环境调查的主管和管理部门,委托的勘察、物探部门为实际操作部门(统称调查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单位为配合完善调查、使用资料的部门,各单位对涉密资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1.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工作除应符合建质[2012]56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指南》(简称《调查指南》)和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2.周边环境管理职责要求2.1.轨道公司管理职责和工作1)组织技术交底。
组织设计单位并向受委托调查单位进行调查前技术交底;调查报告验收完成后,调查单位向设计单位交底;设计单位、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向施工、监理、监测单位进行现场交底。
2)组织验收。
组织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报告、专题成果、设计成果等验收。
3)现状评估。
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对无法避让的不利周边环境点,组织开展现状评估,并将现状评估报告提供给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
4)周边环境调查工作的总体管理。
2.2.调查单位管理职责和工作1)调查单位的周边环境调查的程序、方法、方案、表格、报告等需按照《调查指南》的要求,按设计阶段完成相关成果,满足阶段设计要求。
2)调查单位完成《周边环境调查报告》后,须配合轨道公司完成成果验收。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建质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包含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通过相关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并通过全部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履行相关试运营手续。
工程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强化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节点验收管理,有效遏制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明确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集团和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职责,在对施工安全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同时,又能重点突出安全质量管理关键环节和预控措施,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一)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文件。
(二)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建质[2016]173号)文件。
(三)设计和招标投标文件。
第二章关键节点第三条主要关键节点(一)深基坑(深度H≥4米)开挖前节点施工条件验收。
(二)端头井结构移交前节点条件验收(需要场地移交给另外一个标段使用时的工作程序)。
(三)盾构始发或到达前节点施工条件验收。
(四)首推100环节点施工条件验收(第100环脱出盾尾后应及时验收)。
(五)联络通道结构开挖前节点施工条件验收。
(六)地下结构(子单位工程)验收前的防水堵漏工程节点条件验收。
(七)现浇箱梁满堂支架或贝雷梁加钢管柱支架(以下简称“现浇梁支架”)预压前节点施工条件验收。
(八)车站/轨行区施工场地移交前条件验收(土建施工单位向机电安装施工单位移交施工场地前的工作程序)。
(九)供电系统变电工程送电前节点条件验收。
(十)热滑、动车调试前节点条件验收。
第三章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的组织形式第四条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由总监组织(担任组长),业主代表负责督促实施。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一)现场业主代表及质量安全部相关人员;(二)监理单位总监等相关人员;(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四)勘察、设计单位专业人员(勘察单位只参加与地质有关的节点条件验收);(五)第三方监测单位专业人员;(六)集团远程监控中心专业人员。
第五条端头井结构移交节点、车站/轨行区施工场地移交条件验收由接受标段总监负责组织,双方相关参建单位代表参加;车站/轨行区施工场地移交条件验收、供电系统变电工程送电节点条件验收、热滑、动车调试节点条件验收还应通知设备集成服务商代表参加。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衡水市住建局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建材办
3
物业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负责物业安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实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对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物业管理科
4
燃气安全监管
1.《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6号)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3.《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8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52号)
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城建科
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行政审批科
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设备设施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含农村“气代煤”安全监管)
城建科 双代办
对燃气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衡水市住建局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序号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监管事项
责任单位
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
安监站
行政审批科 资质管理科
安监站
村镇科
城建科
监理科 勘察设计科质监站 安监站 节能办
衡水市住建局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村镇科
城建科
监理科勘察设计科质监站安监站节能办
建管处
2
建设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负责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对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等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建材办
3
物业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城建科
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行政审批科
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设备设施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含农村“气代煤”安全监管)
城建科双代办
对燃气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城建科
衡水市
序号
监管职责
监管依据
监管事项
责任单位
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
安监站
行政审批科资质管理科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负责物业安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实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对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物业管理科
4
燃气安全监管
1.《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6号)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3.《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8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52号)
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及风险管控交底材料
常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施工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及风险管控交底根据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规定,结合轨道交通工程的特点。
常州轨道交通安全质量管理遵循“参建企业负责、专家评估、业主履约、政府程序监督”的监管原则,实行“专项监管”和“综合监管”、“行为监管”和“实体监管”双管齐下的模式,落实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向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责任主体阐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和风险管控等提出要求。
一安全质量处职责安全质量处由安全监察部、质量监督部、风险管理部和综合管理部组成,现有人员11名,其主要职责有:(一)安全监察部1.牵头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接受政府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
2.检查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及公司安全管理办法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3.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
4.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5.召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分析会,参加行政主管部门、季度公司安委会检查;专项检查;年度考评。
与市总工会开展劳动竞赛活动。
6.监督、督促参建单位做好省、市“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工作。
7.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线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8.每季度组织对各参建单位进行信用评价考核;(二)质量监督部1.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2.抽查监理、施工等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3.对原材供应的质量控制与管理(主要包括混凝土、钢材、防水材料、管片、机电设备等)。
4.对第三方单位的质量行为管理。
5.对监理、施工(包括土建、机电安装、装饰装修、三权移交前等)单位的质量行为管理。
6.监督、督促参建单位做好省、市质量创优申报工作。
(三)风险管理部1.组织制订《风险管控关键节点验收》办法、风险管理体系、安全质量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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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建设单位因工程需要,组织调查前款相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第八条工程周边环境严重影响工程实施或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其严重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线路规划方案时尽可能予以避让。
无法避让且因条件所限不能进行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组织开展现状评估,并将现状评估报告提供给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报送经认定具有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单位向设计单位进行勘察文件交底,在施工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交底。
勘察、设计文件交底应当重点说明勘察、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内容,并形成文字记录,由各方签字并盖章。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监测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和质量检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包括安全质量风险评估费、工程监测费、工程周边环境调查费及现状评估费等保障工程安全质量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和造价进行论证,论证时应充分考虑工程的复杂程度及其周边环境拆除、迁移等对施工工期和造价的影响。
专家论证报告作为招标文件编制的依据。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有关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管理规定,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或政府指导价竞标。
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或政府指导价竞标,或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导致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当将安全措施费用单列,施工单位竞标时不得删减。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措施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及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将安全措施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并形成文字记录,由各方签字并盖章。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调试,试运行调试三个月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勘察、设计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勘察、设计安全质量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
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安全质量负责。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执业人员应当对其签字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或明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对工程勘察、设计的安全质量实施管理。
勘察外业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勘察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保护勘察作业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地下构筑物等,保证外业安全质量。
勘探孔应当按规定及时回填,避免对工程施工等造成影响。
第二十二条勘察单位进行勘察时,对尚不具备现场勘察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在勘察文件中说明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在具备现场勘察条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勘察。
工程设计、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勘察单位进行补充勘察。
第二十三条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满足设计、施工的需要,并结合工程特点明确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必要时针对特殊地质条件提出专项勘察建议。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应根据工程周边环境的现状评估报告提出设计处理措施,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设计处理措施。
施工图设计应当包括工程及其周边环境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质量风险评估确定的高风险工程的设计方案、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测控制标准等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六条工程设计条件发生变化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变更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审。
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将勘察、设计文件和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及时解决与勘察、设计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四章施工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活动,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安全质量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验。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
项目安全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数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满足项目管理需要。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在一个工程项目任职,如确需在其它项目兼任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专业分包单位的,专业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依法进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当对劳务作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不得盲目抢进度、赶工期。
施工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将安全措施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核查。
工程周边环境现状与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补充完善。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含可能对工程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分部分项工程,下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根据设计处理措施、专项设计和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八条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人员应当就有关施工安全质量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保护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等,在施工前将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基本情况、相应保护及应急措施等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在现场设置明显标识。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支护结构、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进行施工监测、安全巡视和综合分析,及时向设计、监理单位反馈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
发现异常时,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并采取应对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保障工程安全质量的设计处理措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并送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
第四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安全质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安全质量文件真实、完整。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