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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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环办科财〔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科技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科技体制改革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实施意见》(环科财〔2019〕109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强重点实验室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引领作用,现将新修订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9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重要基地,是提升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水平的重要科技平台。

生态环境部根据生态环境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规划,有序开展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应紧密围绕生态环境中心工作,主动服务生态环境重点任务,开展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采取“择优支持、规范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促进生态环境学科发展,优化重点实验室布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强化重点实验室支撑服务功能。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组织协调相关资源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相关科学研究任务,参与国家生态环境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制修订和环境管理决策支撑等工作。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监督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监督
三、考核单位应编制《考核单位基本情况》和《笔试命题程序》报国家核安全局和华北站备案。
《考核单位基本情况》应包括考核单位涉及考核活动的相关信息,如:考核单位相关资质条件、考试活动范围、场地、设备、试件、人员等基本情况等。
《笔试命题
(国核安函[2013]122号)
中核武汉核电运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核电站运行服务技术公司,中广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的要求和核安全设备管理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民用核安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监督工作,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现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二、考核单位的质量保证大纲和相关程序、考试计划和考试成绩,应以单位公文的形式上报华北站。
考核单位报华北站备案的质量保证大纲名称应为《XX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活动质量保证大纲》,控制要求见《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监督管理要求》(北核发〔2010〕138号)各个部分,质量保证大纲主要章节和内容见本文附件。
一、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华北站)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国核安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13〕34号)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监督管理要求》(北核发〔2010〕138号)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实施核安全监督。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监督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核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国核安函[2013]122号
【发布部门】国家核安全局
【发布日期】2013.10.25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生态环境部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生态环境部

附件4《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目的无损检验活动贯穿于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维修全过程,是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核安全监管的重点。

无损检验人员作为活动的主体,其技能和意识对设备质量至关重要。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历来高度重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自2008年对无损检验人员实施资格许可以来,始终坚持立足核的特色,突出依法从严监管,有效解决了核设备国产化初期无损检验人员多头管理、技能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对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资格管理过程中,也出现了考核单位管理有待规范、部分管理要求有待优化等问题。

当前,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列入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需要通过修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更好立足资格管理基本定位,放管并重实施更有效监管,推动聘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以更符合行政审批改革新精神,符合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新要求。

二、修订原则与依据(一)修订原则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立足资格管理的基本定位,发挥资格管理的杠杆作用,加强资格考核的统一组织管理,优化完善资格管理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聘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二)主要依据和参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主席令第七十三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4.《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3);5.《Personnel Qualification and Certification in Nondestructive Testing》(SNT-TC-1A:2006);6.《Nondestructive Testing—Qualification and Certification of NDT Personnel—General Principles》(BS EN 473:2008);7.《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GB/T9445-2008/ISO 9712:2005)。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检查的实施及若干问题的探讨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开箱检查的实施及若干问题的探讨

目前,我 国正 处于核 电建设 的高 峰期 ,在 建
中心 ( 以下简称核 安全 中心 )负 责进 口民用 核安 全设备 开箱文件 的审查 以及 核设施 现场外 的开箱 见证 , 环境保护部各地 区核 与辐 射安全监督站 ( 以 下简称 监督站 )负责辖 区 内核设施 现场 的开箱见
证 ,职责分工见表 1 。
合 同的约束 。因此 ,在进 口核安全 设备 的监督管 理过程 中认真落 实进 口核 安全设备 的安全检 验工
作 ,督促境 外单位 为我 国民用核 设施 提供 高质量
的核安全设备 ,从而提 高核 电厂的安全水平 ,
收稿 日期 :2 0 1 3 — 0 2 — 0 8 修回 日期:2 0 1 4 . 0 1 — 0 2 作者简介 :李 禅 ( 1 9 8 1 一 ),男,湖南汉寿人 ,工程师 ,现主要从事进 口民用核安全设备 的安全检验 工作 ★ 通 讯作者:姚 远 ,E — ma i l :y a o y u a n @c h i n a n s c . c n
表 1 开箱检查的职责分工
T a b l e 1 Th e d i v i s i o n o f r e s po ns i b i l i l i e s o f u n p a c k i n g i n s pe c i t o n
的2 0 余 台核 电机 组 中,相 当一 部 分 的核安 全 设 备 需要从 国外进 口,设备类别 包括机械 设备 中的
第1 3卷 第 1期
2 0 1 4年 3月



Vl 0 1 . 1 3. No . 1
M a r . 2 0 1 4
Nu c l e a r Sa f e t y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3.09.19•【文号】环环评〔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要素保障,持续释放改革效能,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评制度衔接联动、优化环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及时推广,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督闭环环境管理体系,发挥制度合力,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工作原则加强联动、提升效能。

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制度高效联动,发挥制度合力,拓展改革空间,优化环评管理,提升源头预防效能。

完善流程、保障发展。

统筹从宏观到微观、从源头到过程各项管理要求,优化管理流程,强化环评保障,提升环评效率和质量,服务高质量发展。

绿色引领、守牢底线。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理念,加强宏观管控,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引领、推动产业绿色发展,守牢生态环保底线。

严格监管、注重实效。

加强与生态环境执法监督联动,严格监督管理,推动责任落实,确保制度执行到位、生态环保要求落实到位。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各项改革试点任务总体完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督等制度衔接更加顺畅,基层审批、评估能力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支撑水平显著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和企业落实环评责任意识持续提升,环评工作进一步优化。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29•【文号】环办函[2012]1390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的通知(环办函[2012]1390号)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实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147号,以下简称《部门分工》)的要求,按照环境保护部各司(局)主要职责,对应《部门分工》的85项重点工作进行了部内职责分解,我们编制完成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抓出成效。

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分解,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对工作分工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部门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及时跟踪进展情况,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2年11月29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一、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一)加大结构调整力度1.加大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电力、煤炭、造纸、印染、制革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企业,并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建立新建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

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制度。

(污防司、总量司、环评司、环监局、监察局。

列第一位为牵头部门,其他为配合部门,下同)2.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非化石能源发展。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及验收管理细则 rev4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及验收管理细则 rev4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及验收管理细则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管理细则目录一、制定目的 (1)二、适用范围 (1)三、编制依据 (1)四、职责分工 (2)五、监造管理 (3)六、装运前检验和监装管理 (6)七、验收管理 (8)八、管理要求 (9)九、其他 (10)附录Ⅰ相关的术语定义 (11)附录Ⅱ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关键工艺环节质量控制点 (12)一、制定目的为了贯彻落实《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规范采购单位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活动,强化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明确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造相关要求,制定本管理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细则适用于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活动管理,以及作为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过程中对上述活动结果进行技术评判的标准。

核安全设备目录详见《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及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其他文件规定。

三、编制依据本管理细则依据以下文件制定:(1)《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2)《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4)《关于发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及有关解释说明>的通知》(国核安发〔2016〕79号);(5)《关于发布<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不能分包的关键工艺和技术(2016年修订)>的通知》(国核安发〔2016〕211号);(6)《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监督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国核安发〔2016〕84号);(7)《关于印发<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核设函〔2017〕13号);(8)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其他文件要求。

四、职责分工(一)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一司)-全面负责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1.《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修订介绍

1.《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修订介绍
发挥资格许可的杠杆作用,要求聘用单位加强焊接人员 培训考核和岗位管理,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开始前严 格按照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技能评定,合格并经授权后 方可上岗(第五条、二十二条)
将焊接人员技能培养和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企业, 倒逼聘用单位必须开展常态化的焊接人员培训考核与选拔 ,切实提升焊接人员技能,维持核级焊接人员队伍的稳定
2013-03-19 2017-03-18 2015-12-13 失效
15
2013-03-19 2017-03-18 2015-12-13 失效 10
3
***
HD P GW Ⅱ c t10 PC bs
2013-03-19
2017-03-18 2015-12-13 失效
5
4 ***
HWS T GW Ⅵ 02 t2D159 PC ss nb
三、 修订过程
2016年,对行业内考核单位、聘用单位、持证单位进 行广泛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提出初步的修订意见,形 成了修订初稿。
2017年-2018年,专题调研,编制优化调整方案。 2018年9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10~11月,分别通过法规标准审查委员会核安全
设备专业组和综合组审议。 2019年3月,通过部务会审议。
5000 4500 4000 3500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
4851
6 考试项目数
5
1
考试类别数
优化前 优化后
序 号
姓名
合格项目
发证日期 有效日期 项目有效期 状态
1 *** 2 ***
HWS T GW Ⅵ 02 t2D159 PC ss nb
HD T GW Ⅵ c t19D159 PC ss mb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相关规定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相关规定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相关规定1. 引言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是保障国家核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核设施的安全运行和防范核辐射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在国内市场销售和使用时能够安全可靠地运行,特制定本文档,明确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相关规定。

2. 定义2.1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指从境外引进的用于民用核能领域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核反应堆、辐射监测设备、射线治疗设备等。

2.2 监督管理:指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生产、销售、进口、安装、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

3.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准入许可3.1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必须经过准入许可才能在国内市场销售和使用。

准入许可的申请者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详细技术规格、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质量管理体系等。

3.2 国家核安全局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进行评估,并进行现场检查及技术审查。

申请者应配合提供所需信息和协助进行审查。

3.3 核审专家组将对申请文件进行评估和审查,并出具准入许可证明。

准入许可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

准入许可证明可在有效期内用于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

4.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防护措施4.1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设备的防护措施应能有效防止辐射泄漏和核辐射事故的发生。

4.2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在出厂前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和性能测试,并由合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4.3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设备生产厂家提供的操作手册和技术要求进行,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5.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检查5.1 国家核安全局将组织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销售、进口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进口商、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的抽查、现场检查和核查。

5.2 进口商、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配合并协助国家核安全局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相关的技术文件、检测报告、销售记录等。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国核安函[2014]94号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国核安函[2014]94号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国核安函[2014]94号)环境保护部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的监督管理,我局组织编制了《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国家核安全局2014年7月15日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管理要求(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设备调配的管理方式,提高设备调配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制定本管理要求。

第二条编制本要求的主要依据如下:(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三)《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导则(四)《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大纲(试行)》(国核安函〔2012〕75号)(五)《关于公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核安发〔2007〕168号)(六)《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国核安发〔2012〕106号)第三条本管理要求所指的调配活动是指一台机组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调配至另一台机组的单向活动。

两台机组之间民用核安全设备互换应视为两项调配活动。

目前,纳入许可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指《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国核安发〔2007〕168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国核安发〔2012〕106号)确定的设备类别。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等工作研讨会会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等工作研讨会会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等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法规类别】核安全管理【发文字号】国核安办[2008]30号【发布部门】国家核安全局【发布日期】2008.03.03【实施日期】2008.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等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国核安办〔2008〕30号)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为配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我局于2008年1月2-3日、7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注册登记及安全检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审查及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等工作研讨会。

现将会议纪要(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等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八年三月三日附件: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2008年1月7日)2008 年1月2-3日及1月7日,国家核安全局在北京召开了民用核安全设备注册登记、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及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等工作研讨会(国核安办[2007]192 号)。

王中堂副司长出席了研讨会,国家环保总局6 个地区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核工业第二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的代表和专家(名单见附件)参加了会议。

本次研讨会讨论了下列9 个程序文件,除《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资格条件》由苏州核安全中心起草外,其余程序文件均由北方监督站起草。

1.《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审批工作管理程序》2.《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资格条件》3.《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审批工作程序》4.《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资格条件》5.《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工作程序》6.《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章程》7.《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活动的监督检查程序》8.《进口民用核安全核设备安全检验工作管理程序》(7 日讨论)9.《进口民用核安全核设备安全检验大纲》(包括机械和电气设备)(7 日讨论)起草单位北方监督站和苏州中心在会上汇报了程序文件编制依据、国内外调研情况和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国务院对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49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

第十一条修改为:“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办理通关手续。

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二条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海关总署”。

第十八条中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修改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第八项修改为:“(八)执行海关总署、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检疫锚地由港务监督机关和卫生检疫机关会商确定,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备案。

”删去第一百一十三条。

二、删去《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第三十八条中的“检疫”。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供应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辐射安全考核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辐射安全考核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辐射安全考核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3.11•【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9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9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辐射安全考核的公告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贯彻分级分类监管原则,我部决定进一步优化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考核模式。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仅从事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无需参加集中考核,由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组织考核。

已参加集中考核并取得成绩报告单的,原成绩报告单继续有效。

自行考核结果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的,应当由核技术利用单位组织再培训和考核。

二、生态环境部已针对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知识组织编制了参考试题库及考核规则,并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平台(/)和辐射安全培训微信公众号(“辐射安全培训”)公布。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在参考试题库中按照考核规则选取题目,对本单位仅从事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三、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妥善留存本单位相关辐射工作人员自行考核记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采取现场抽测的方式,对自行考核单位考核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近期生态环境部将对集中考核各科目的试题库进行优化,并对试题组成、合格标准等作相应调整,完成后将通过培训平台和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布,请有培训和考核需求的单位和人员及时关注。

五、本公告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2021年3月11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函〔2020〕67号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函〔2020〕67号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范围及相关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函〔2020〕6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印发《关于发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2016年修订)〉及有关解释说明的通知》(国核安发〔2016〕79号)。

为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范围和监管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范围(一)核安全1级泵的本体铸锻件(泵体、泵盖)、法兰(主法兰、导叶法兰和热屏法兰)、高压冷却器(仅独立式整机)、电动机承压壳体,属于许可范围。

核安全2、3级泵的法兰(仅进出口配对法兰)、1E级电动机,属于许可范围。

核安全1、2、3级泵及高压冷却器的其他零部件,不属于许可范围。

(二)核安全1级阀门的本体铸锻件(阀体、阀盖)、1E级阀门驱动装置、法兰(仅进出口配对法兰),属于许可范围。

核安全2、3级阀门的法兰(仅进出口配对法兰)、1E级阀门驱动装置,属于许可范围。

核安全1、2、3级阀门的其他零部件,不属于许可范围。

(三)核安全1、2、3级热交换器制造厂自行完成传热管弯管或盘管工序的,无需单独申请弯管或盘管制造许可,但应提前向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备案,并作为关键工艺加强质量控制。

(四)持证单位自行生产法兰、锻件、管道和管配件等零部件用于本单位许可范围内的核安全设备,无须单独申请相应零部件制造许可,但应提前向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备案,并作为关键环节加强质量控制。

(五)管道预制许可范围不包括热交换器传热管弯管和盘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相关规定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相关规定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相关规定一、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且须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认证。

二、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必须在进口前向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进口申请材料,包括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安全控制系统等信息。

三、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供应商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企业,并且取得了相关的生产许可和产品认证。

四、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进口商必须进行完整准确的申报和申请手续,确保所进口设备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五、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和安全评估,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六、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进口商需在设备进口后,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登记和报告,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给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

七、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抽查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有权责令停止使用并进行处理。

八、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进口商须配合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对于任何违反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由于核能是一种极为特殊和敏感的能源形式,因此在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进口监督管理上,严格的规范和标准至关重要。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涉及到国家和人民的核安全利益,任何疏忽和疏忽都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因此必须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和标准。

首先,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合规性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设备,才能被允许进口和使用。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认证和检测机构,严格审核设备的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确保其符合国家的核安全要求。

这一点尤其重要,因为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直接关系到核安全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其次,进口商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他们必须提供完整准确的申报和申请手续,确保设备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同时,他们还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登记和报告,并积极配合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核安全管理【发文字号】国核安发[2005]41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05.04.05【实施日期】2005.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核安发[2005]41号)各有关单位:为了适应核电自主化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现发布《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2.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二00五年四月五日附件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称HAF601)自1992年3月发布以来,一直有效指导着我国民用核承压设备的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为了适应核电自主化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现对执行HAF601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申请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的单位直接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资格审查和颁发证件。

对已持有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的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5年内未进行过核承压设备活动的,换证时按重新取证办理。

二、申请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单位,应针对申请的目标产品,选择有代表性的样机或模拟件,按核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进行试制活动。

国家核安全局将根据其结果和过程控制情况,确定申请单位从事核承压设备制造的能力。

必要时,国家核安全局将对其试制过程进行检查。

三、持证单位应认真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管理程序(试行)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管理程序(试行)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管理程序(试行)1.0 目的为规范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明确国家核安全局及其地区监督站、技术后援单位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中的职责、接口和工作流程,制定本程序。

2.0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及其地区监督站组织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的安全检验工作。

需要进行安全检验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参见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

3.0 编制依据(1)《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2)《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12月28日发布);(3)《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2007年12月29日发布)。

4.0 职责4.1国家核安全局(1)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2)负责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检工作的管理体系建立,以及安全检验机构的归口管理;(3)负责组织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检过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4.2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北方监督站”)(1)组织全国安全检验工作,拟定全国安全检验工作计划;(2)负责全国口岸报检、口岸放行以及相关问题的处理;(3)负责本辖区内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检工作;(4)负责在民用核设施现场外进行的开箱检查工作;(5)负责出具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报告。

4.3其它的地区监督站(1)负责辖区内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在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的开箱检查,并出具开箱检查报告;(2)负责辖区内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在安装和装料前调试阶段的安全性能试验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3)负责辖区内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检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重大安全问题的上报和协助处理。

4.4技术后援单位为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检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5.0安全检验内容安全检验的内容包括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记录检查、开箱检查、以及安装和装料前调试阶段涉及安全性能的试验检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25•【文号】国核安发[2004]59号•【施行日期】2004.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国核安发[2004]59号)各有关单位: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在制造秦山第二核电厂2号反应堆压力容器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核安全法规和许可证条件的要求对制造活动进行控制和管理,导致压力容器接管安全端焊接接头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二十二条及《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给予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吊销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处罚。

确保核设施的设备质量是保证核设施安全运行的基础。

为了促进我国核电健康发展,各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承压设备活动持证单位及检验单位都要认真汲取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的经验教训,提高核安全文化水平,严格按照核安全法规的要求进行核承压设备的相关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局重申如下要求:一、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设施的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必须采取有效的检查和控制措施,确保各相关核承压设备活动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的有效性。

二、核承压设备活动持证单位在核承压设备活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核安全法规和许可证条件的要求,认真执行质量保证大纲及相关的管理程序和技术规程,严格控制和管理,确保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质量。

持证单位如有重大变动,必须按许可证条件要求将变动情况报送我局。

三、凡从事民用核承压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的人员,必须按照《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及《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试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资格。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7.17•【文号】市监检测发〔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机动车检验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分工责任,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严肃查处虚假检验、串通涨价、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深化整治机动车检验市场乱象,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为期6个月的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着力规范检验机构收费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机动车检验机构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新能源汽车检测收费的公告》(2021年第32号),不得就未真实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不得将“尾气检测费”打包进纯电动汽车“年检费”一并收取。

依法查处机动车检验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机动车检验市场价格秩序。

二、加大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检验检测综合治理和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进一步完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积极联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

对照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关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情况,配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重点通过技术手段查处机构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问题。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相关主管部门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发现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交由公安交管、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后,严格依法撤销检验资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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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
安全检验工作流程的说明
2008年《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国家核安全局基本建立了适应我国核电发展现状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工作制度。

安全检验工作在督促设备采购单位提升采购监造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造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4年“安全检验合格审批”被确定为环境保护部33项行政许可事项之一,为了更好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满足“既不下放、又不委托”要求,建立更加规范、严密、高效的安检工作制度,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对现有安全检验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优化,并申请了“国家核安全局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专用章”(简称安检专用章),用于批准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口岸检查放行单》和《开箱文件审查单》。

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原有安检工作流程
2012年5月,按照《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原则要求,国家核安全局发布了《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大纲》(试行),安全检验工作划分为口岸文件审查、开箱文件审查、开箱见证检查和安全性能试验见证检查四个阶段。

工作职责方面,国家核安全局机关(简称局机关)全面负责安全检验归口管理;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简称核安全中心)
具体负责口岸文件审查放行、开箱文件审查放行、核设施场外的开箱见证检查和编制机组安全检验总报告等工作;环境保护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简称地区监督站)负责核设施场内的开箱见证检查和安全性能试验见证检查工作。

工作流程方面,口岸文件审查、开箱文件审查和设备实体开箱见证检查工作顺序进行,上一阶段检查结果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工作接口方面,核安全中心完成口岸、开箱文件审查后,向报检单位出具《口岸检查放行单》和《开箱文件审查报告》;设备在设施场内开箱检查的,核安全中心出具《安全检验工作联系单》,通知地区监督站;在核设施场外开箱检查的设备,核安全中心完成见证检查工作后,向报检单位出具《开箱见证检查报告》;在核设施场内开箱检查的设备,各地区监督站完成见证检查工作后,向核安全中心出具《开箱见证检查报告》;设备安全性能试验见证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区监督站向核安全中心出具《安全性能试验见证检查报告》;机组装料前调试工作完成后,核安全中心出具《机组安全检验总报告》,报送国家核安全局。

工作进度方面,目前核安全中心完成口岸文件审查工作需5个工作日左右,开箱文件审查工作需要20个工作日左右(不包括技术问题澄清时间),考虑到两次文件流转时间,进口设备开箱检查之前,安检文件审查放行所需要的总体时间约为30个工作日。

对比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总体要求,目前的安检工作还存在如下不足:
一是安检行政审批事权划分不够规范。

文件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未有效分离,进口核安全设备口岸放行和设备开箱放行的核准属于行政审批事项,按规定应由机关负责。

二是安检工作内外部接口不够清晰。

口岸放行和开箱放行核准等审批文件均委托审查单位签批,印送给各报检单位。

三是安检工作审查效率需进一步提高。

口岸文件和开箱文件分步顺序报检的方式增加了安检工作时间;对于现场工程急需的设备,缺少制度化的快速报检放行措施。

四是安检工作与注册登记、境外监督、调试监督的联防联控和经验反馈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优化后的安检工作流程
针对上述问题,本着“依法、规范、严密、高效”的总体原则,结合“安检专用章”的启用工作,国家核安全局对安全检验工作的流程、接口和有关机制进行了优化,重点在口岸放行及开箱文件审批方面进行了调整,优化后的安检文件审批流程图见附。

主要变化如下:
(一)划清了事权。

口岸放行和开箱放行的核准工作由局机关负责实施;核安全中心负责相关报检文件的技术审查工作,向局机关提交技术审查意见。

(二)规范了程序。

核安全中心负责接收报检单位一次性报送的口岸及开箱文件报检申请,开展安检文件技术审评工作,出具《口岸文件审评意见单》和《开箱文件审查报告》,每周汇总审查意见形成《安全检验文件审评报告》,由核安全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交局
机关;局机关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对于准予放行的报检申请出具《口岸检查放行单》和《开箱文件审查单》,经司领导审批后加盖“安检专用章”后印送给各报检单位、地区监督站和核安全中心;对于不予放行的报检申请出具项目官员文告知报检单位,明确要求。

报检单位根据口岸及文件审查审批结果,开展后续的设备开箱报检工作。

在核设施场内、外开箱检查的设备,分别由各地区监督站及核安全中心完成见证检查工作后,向报检单位出具《开箱见证检查报告》;设备安全性能试验见证检查完成后,各地区监督站按机组出具《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现场监督总结报告》(包括现场开箱见证检查和安全性能试验见证检查总体情况),报送核电安全监管司,同时抄送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和核安全中心;机组装料前调试工作完成后,核安全中心出具《机组安全检验总报告》,报送国家核安全局。

(三)提高了效率。

为提高安检文件审查工作效率,将口岸和开箱文件申报工作合并进行。

报检单位应当在设备开箱使用前30天,向核安全中心进行口岸和开箱文件一次性的集中申报工作,文件格式和内容要求暂时不变。

对于工程急需的设备,实行“即报即审,审完即送”的快速放行制度,核安全中心完成技术审查后立即形成审查意见报送局机关。

对比原有的安检工作流程,优化后的工作流程具有如下特点:一是职责更加明确。

局机关负责口岸放行和开箱放行的核准工作,核安全中心负责文件接收、审评工作以及设施外开箱见证检查工作,地区监督站负责设施内的见证检查工作,体现了行政审批的合法性和严肃性,更符合国务院规范行政审批工作要求。

二是接口更加清晰。

优化后的安检工作口岸及文件审查由核安全中心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局机关审批后加盖“安检专用章”,印送给申请单位,体现了行政审批的规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优化了地区监督站安检报告内容,在设施内设备开箱及设备安全性能试验见证检查完成后,一次性集中汇总形成《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现场监督总结报告》(包括开箱见证检查和安全性能试验见证检查总体情况)报送局机关,同时抄送核安全中心。

三是效率有所提高。

尽管优化后的安检工作流程中加入了局机关核准程序,但是通过“合并报检、统一审查、内部优化、集中上报”的方式,将口岸和开箱文件由原有的两次申报改为一次申报,核安全中心对文件进行审查,每周定期经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将技术审查结论上报至局机关,集中进行核准,安检效率将有所提高。

同时增加了快速处理通道,以利于特殊问题的及时决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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