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宪法之国家主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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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讲解整理(打印版)—法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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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讲义(法律篇)法律之宪法概述(什么是宪法)一、宪法的形式特点1.内容: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最高。

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真题-多选】宪法的特征主要有()。

A. 宪法具有最高效力B.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性问题C. 宪法的制定要通过特定的程序D. 宪法的修改要通过特定的程序ABCD二、宪法的原则1. 人民主权原则2. 基本人权原则3. 权力制衡原则4. 法治原则核心价值: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真题-单选】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体系是( )。

A 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歌、国徽、首都B 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徽、国歌、国旗、首都C 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D 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徽、国歌、国旗、首都C权力机关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性质: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

2.组成和任期:省级区域选出的代表组成。

每届任期为5 年。

3.职权(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提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通过:全体代表的2/3 以上的多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真题-多选】下列属于国家宪法修改程序组成部分的内容是:( )A. 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B. 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C. 全体到会代表的2/3 以上多数通过D. 全体代表2/3 以上多数通过ABD【真题-单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权属于()。

A.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3)监督权: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注: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

法律(一)2011年天水事业单位招考“追求卓越培训班”冲刺资料(五)第一部分《法律知识》考点精讲第一讲法理学1、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1)宪法: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前者制定修改基本法;后者制定修改基本法以外的。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地方政府规章:是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其效力等级低于地方性法规。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由后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其它: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国际条约。

3、法的一般分类:★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成文法,故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一般是指习惯法。

★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根法和普通法,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一般法和特别法。

特别优于一般。

4、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一是法律调整的对象(首要标准);二是法律调整的方法(补充标准)。

5、法律事实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事件,一类是法律行为。

6、立法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30人以上或者是一个代表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除此以外的人提出都只能叫提出立法建议,不能叫提出法律议案。

第二,法律草案的审议。

第三,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这是法律制定程序中宪法的修改要有2/3以上的代表的同意,法律草案要有要注意到是指全体代表。

公共基础知识—宪法

公共基础知识—宪法

1.国体国体即国家的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表现为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个主要方面。

2. 爱国统一战线统一战线是不同的阶级、阶层、政党、团体等各种政治力量的联合,是中国人民最广泛的团结。

它包括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两个大联合:一个是工农联盟,它是统一战线的基础。

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建设者、爱国者的联盟,它是比工农联盟更为广泛的联盟。

3.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

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5.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种类型,不包括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6. 选举的基本原则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实现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保障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权利。

具体表现在:(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在我国,这项原则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国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人都可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任何法律上的或人为的剥夺。

选举权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予以限制:一是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不能行使选举权;二是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

公共基础知识宪法(3)

公共基础知识宪法(3)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每届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于副检察长、检察员没有特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三)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权的范围主要是:1. 提起公诉权。2. 侦查权。3. 审判监督权。4. 监所监督权。5. 领导权,即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权力。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责任
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属于司法机关体系,因此,与人民法院一样,也要求有司法独立的权利。所以,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每届任期相同,即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于副院长等人员则没有专门的任职届数限制。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就是依照法律程序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最高审判机关,从法律角度上说,它在工作中只服从法律。
(三)、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的职权也就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权,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有如下几个方面:
1. 法规制定权。包括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
2. 提案权。为了完成宪法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规定的各项任务,国务院有责任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有关的法律草案、计划和报告以及计划和报告的执行情况,等等,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批准,使之成为指导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的法律文件。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篇一、法律的定义法律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并公布、具有强制力的规则或准则,以解决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并规范国家公权力、社会关系和人类行为的系统性规范。

二、法律的种类根据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法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宪法:宪法是国家一定时期内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基本制度和国家意志的最高体现。

2.民法:民法是指对个人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和制度,包括婚姻家庭、财产权、合同、侵权责任等法律规定。

3.刑法:刑法是指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包括犯罪与刑罚、刑事诉讼等方面。

4.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规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

5.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行为的法律规范,包括劳动合同、合资合作、外商投资、福利保障等方面。

三、法律的适用原则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法律的适用有一些原则:1.平等原则:法律适用必须平等,一视同仁,禁止歧视。

2.独立自主原则:法律适用必须保持独立自主,不得受到外来干扰和影响。

3.公开透明原则:法律适用必须公开透明,保证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4.依法行政原则:政府工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事,维护法律的权威。

四、法律与生活法律是社会生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贯穿于各个领域,包括家庭、教育、医疗、商业、金融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遵守法律,守法纳税,保障他人权益,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同时,我们也要学会维权,不断了解和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让自己拥有更强的法律素质,为自己的权益保驾护航。

总之,优秀的公民不仅要自律,更要依法自律。

积极参与和维护法律的实施,让法律成为我们生活中的护盾,让法律成为我们维护公正和和谐社会的利剑。

2020云南红河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国家主席的性质以及职权

2020云南红河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国家主席的性质以及职权

2020云南红河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国家主席的性质以及职权相信很多小伙伴都在为2020云南红河事业单位考试做准备,在此红河中公教育和各位备考的小伙伴分享一下公共基础知识点“国家主席的性质以及职权”,希望大家能帮助大家掌握,祝大家考试顺利!国家主席习近平29日签署发布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新闻中,大家不难发现,特赦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发布。

那么,国家主席在我国的性质以及其职权有哪些呢?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应该把握哪些国家主席相关的重要考点呢?国家主席作为我国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外代表国家,对内是国家元首。

国家主席的任职资格如下:第一、年满45周岁。

第二、中国公民。

第三、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国家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

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人大补选。

若国家正副主席都缺位时,在全人大补选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之位。

主席的每届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国家主席的重要职权如下:第一、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特赦令即为其中一种命令)。

第二、任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以及驻外全权代表。

第三、外交权,比如进行国事活动,接见外国使节。

第四、荣典权,比如授予其他国家元首国际友好勋章。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大家尤其要注意主席的职权。

不难发现,国家主席的职权是代表性权力,这是由其“代表”性质决定的。

比如,第一个职权: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法律有全人大或者全人常制定,命令由全人大或者全人常制作。

主席的职权仅限于发布、公布。

第二个职权:任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以及驻外全权代表,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由全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主席的职权仅限于任免。

驻外全权代表由全人常决定,主席的职权仅限于任免。

第三。

外交权。

第四、荣典权。

也都是代表性权力。

因此大家可以把握这个特点做题。

很多类似题目就迎刃而解了。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重点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重点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重点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重点是指在法律领域中,大家通常都需要了解的一些法律知识要点和重点内容。

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法规,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同时也可以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下面将介绍一些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重点。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宪法的制定和修订需要通过法定程序,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能同宪法相抵触。

在使用其他法律法规时,应当与宪法保持一致。

二、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也是惩罚和预防犯罪的基本法律。

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在刑法的适用中,要注意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法定刑原则。

此外,在执行刑罚时,应当尊重罪犯的人权,确保刑罚的人道化。

三、民法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涉及到个人之间的权益、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涉及到民法相关的问题,比如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

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依法解决纠纷。

四、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和义务,规范了行政行为的程序和限制。

在与行政机关打交道时,我们应当了解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在必要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法规定了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方面的规定。

了解劳动法的相关知识,可以帮助我们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解决劳动纠纷。

六、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在知识型经济的发展中,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要。

了解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帮助我们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要点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要点

地方国家机关: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市(含自治州);县(含自治县);乡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责任制;精简和效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社会主义法治第二部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概念及特点行政法渊源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特点:(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易于变动(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交织并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2、行政行为及其分类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1)抽象与具体:对象是否特定(2)内部与外部:作用对象的范围(3)依职权与依申请:是否可以主动做出行为(4)羁束与自由裁量:受法律约束的程度(5)单方与双方:有无相对方(6)要式与非要式: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7)作为与不作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8)立法、执法、司法行为: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9)自为、授权、委托:行政职权的来源分3、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约束力、公定力、执行力4、成立与合法要件:成立要件:主体要件、主观方面要件、客观方面、功能要件合法要件: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5、行政立法行为特征:行政性和立法性立法主体: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经济特区的市政府立法分类: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依立法权来源分??????????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立法主体??????????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立法内容、目的不同立法原则:依法立法、立法民主、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6、具体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区别行政仲裁、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P27)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没收、征购的区别P28),行政处罚(6原则:处罚法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正、公开,处罚救济,一事不再罚,过罚相当)、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P31)7、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8、行政复议不能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复议管辖:(1)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2)金融、海关、国税、外汇等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上级主管部门??????(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4)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出行政行为的部门或政府????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5日内),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申请复议期限:60日复议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特点:行政性,监督性,严格的程序性、救济性9、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1)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2)起诉不停止原行政行为执行(3)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4)被告负主要主要举证责任原则(诉讼过程中被告不能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基本制度:公开审理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度(与民事相同)???受理范围:阅读???判决形式:维持、撤销(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履行、变更、确认判决,行政赔偿判决10、行政赔偿方式(P41):人身:支付赔偿金,财产: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第三部分:?刑法1、刑法原则:罪行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效力:地域效力(行为和结果其一在境内)、对人的效力,时间效力3、犯罪的本质和特征:本质上具有社会性和阶级性,特征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4、犯罪的构成:客体:法所保护而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客观方面:犯罪行为(作为与不作为)和犯罪结果(前两者为必要要件)、时间、地点和方法等主体:人(必要条件:责任年龄—16和责任能力)和单位主观方面:故意(直接-希望、间接-放任)、过失(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5、单位犯罪:两罚制——主要负责人判处刑罚,单位判处罚金6、刑罚主刑:管制(3月-2年,数罪并罚3年)、拘役(1-6月,1年)、有期(6月-15年,20年)、无期、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7、刑罚裁量与执行原则: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一般累犯:有期徒刑及以上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又犯能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之罪的人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任何时候一般自首:犯罪后自动投案特别自首: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犯供述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立功:应减轻或免除处罚数罪并罚:吸收(无期徒刑和死刑),限制加重(有期,管制,拘役),并科(主附刑)原则数罪并罚三种情况:(1)宣告前犯数罪:限制加重原则最高刑以上总和之下?????????????????(2)判决后未执行完发现新罪:限制加重,已执行刑期计算在内?????????????????(3)判决后未执行完犯新罪:未执行刑罚与新罪刑罚实行限制加重原则8、缓刑、减刑、假释缓刑: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累犯不适用;根据犯罪情节和刑期确定考验期;附加刑仍需执行;考验期内没有犯罪、违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告,犯罪违规的执行原判;发现新罪的取消缓刑,重新审判执行刑罚????考验期: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月;有期原判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缓刑期从判决日算起)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原判的1/2,无期不少于10年假释:只适用于无期和有期,并已经执行原判刑罚1/2以上(无期为10年);不是累犯或暴力犯罪判10年以上的罪犯考验期:有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为10年9、常见的犯罪与刑法??贪污、受贿、重大责任事故、走私、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抢劫、抢夺、盗窃10、辩护人的范围:律师,人民团体或嫌疑人、被告人单位推荐的人,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或监护人第四部分???民法1、核心理念:意思自治2、原则:平等、公平、意思自治(自愿)、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公序良俗、(保护公民、法人权益)3、自然人: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能力: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基础。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遵守法律成为一种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于法律的基本概念和知识,希望能够帮助读者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

法律的定义与作用法律是指国家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它通过制定、执行和解释法规,调整社会关系,规范公民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并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从这个角度看,法律的作用在于制定和维护公共规则,它是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是人类文明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法律的分类一般来说,法律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法规和法律条款。

法规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

而法律条款则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规范性的条款,包含合同条款、裁判文书、律师意见和建议书等。

法律的构成法律通常由三个基本部分组成:导言、正文和附则。

其中,导言是法律文本的开头,主要是对法律制定的背景、原因和目的进行阐述;正文是具体的法律内容,也是法律文本的最重要部分,包括法律的定义、规定、罚则和实施细则等;附则则是关于法律实施和执行的规定和要求,是对正文的补充和解释。

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取决于其制定的对象和目的。

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和法律规范的根源,具有最广泛的适用范围,所有公民和机构都必须遵守宪法。

其他法律则根据其制定的对象和目的不同,适用范围也不同。

例如,刑法适用于违反刑法规定的罪行,而商法则适用于商业和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法律的约束力法律的约束力是指其对公民和机构行为的规范和制约作用。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高层次的法律规范,其约束力最大。

其他法律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相对较小。

当个人或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时,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约和惩罚。

法律的追究和救济当一项法律规定被违反时,法律将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在遭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情况下,个人和机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和获得救济。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法律是社会运行的重要保障,对于每个公民来说,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通过介绍法律的定义、法律的分类以及公民应该了解的常见法律常识,帮助读者了解并掌握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

一、法律的定义和作用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公布、执行并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它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工具。

2. 法律的作用(1)维护社会秩序:法律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准则,遵守法律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保护公民权益:法律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生命权、财产权、言论权等,确保公民享有公平和公正的待遇。

(3)调节社会关系:法律通过制定合理的法规、条例和判决来调节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避免冲突和纠纷。

二、法律的分类1. 宪法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政体的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职能等。

2. 行政法律行政法律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包括行政法规、行政法令等。

行政法律保障了公民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申诉和监督。

3. 刑事法律刑事法律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的法律。

它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并保证了司法公平与正义。

4. 民事法律民事法律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个人、家庭和财产权益的保护措施。

三、公民应了解的法律常识1. 国家法律作为公民,了解国家的基本法律非常重要。

例如,要了解国家刑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以便在日常生活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2. 交通法规公民在行驶车辆或者作为行人时,需要了解交通法规,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出行安全。

例如,遵守交通信号灯、保持车速、礼让行人等。

3. 婚姻法婚姻是家庭的基本单位,了解婚姻法有助于维护自己的婚姻权益。

公民应了解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财产的归属等内容。

4. 劳动法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定了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要点整理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要点整理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要点整理1、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公共基础知识要点归纳

公共基础知识要点归纳

公共基础知识要点归纳一、法律常识1、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律的作用: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纠纷矛盾。

3、法律的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4、法律的效力范围:法律的效力范围分为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

5、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政治常识1、政治的概念:政治是指政府、政党等治理国家的行为。

2、政治的基本形式:民主、专制和法治。

3、我国的政治体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4、政治的核心: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政权。

5、我国的国家机构:我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

三、经济常识1、经济的概念:经济是指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2、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竞争、法制和开放性。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市场调节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

4、宏观经济政策:宏观经济政策是指政府通过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变量,以实现经济增长、稳定物价、平衡国际收支等宏观经济目标的政策。

5、常见的宏观经济政策工具:常见的宏观经济政策工具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

四、管理常识1、管理的概念:管理是指组织为了实现目标而进行的有计划、有组织、有协调、有控制的活动。

2、管理的基本原理:管理的基本原理包括系统原理、人本原理、责任原理和效益原理。

3、管理的职能:管理职能是指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职责。

第01章---宪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

第01章---宪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

第一讲考情考务各部分考察重点:1.法律: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考点重复考查,新法也是考察重点;2.经济:市场经济、宏观经济、微观经济;3.政治:马列毛邓三科和结合时政;4.管理:行政组织和人事制度;5.公文:2012 党政新公文;6.科技:重大科技成就与生活中的科技;7.文史:多个点重复考查,主要考察记忆理解能力。

应试技巧:两个相反选项,答案必在其中;绝对化语气答案错误。

宪法概述: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行政法规;根本法:内容最根本最重要、法律效力最高、制度和修改程序最严格(三分之二通过才算通过,其他法律条款三分之一);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任务: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二讲宪法(一)宪法特征:1.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内容、法律效力、制定修改程序;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就是写着公民权利的一张纸”----列宁;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有限政府: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四个第一”宪法:1.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2.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国1791年宪法3.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4.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宪法:1954年宪法。

补: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世界上第一部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口诀:87美国反,91法国看,苏俄在扯淡,54跟着苏俄转。

成文:制定法;不成文:判例法(法官造法);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属于人民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原则)2004年修改法;3.法治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1999年修改法;4.权力制约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口诀:主人法制人民:政治概念、集合体;公民:法律概念、个体;基本人权:生存权、发展权;立法机关:人大;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政府、国务院;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政体:人民大表大会制度(政权组织形式)。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公共道德等相关的法律规范和原则。

这些法律规范和原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涵盖广泛,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下面将对其中几个重要的法律领域进行介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的基础。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宪法有着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其他的法律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公民有权依法享受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

刑法是规范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刑罚。

刑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责任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等。

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规定了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婚姻家庭关系、继承等方面。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协商原则、自由意思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民法为公民提供了保护权益的法律途径和保障机制。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责、行政行为的要求和限制,以及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利益均衡原则等。

行政法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范。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就业原则、合理安全原则、社会保障原则等。

劳动法对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是社会运行和个人行为的参照标准,是保障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基础。

熟悉和遵守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也有利于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该时刻牢记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的规定,做到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公共基础知识宪法总结

公共基础知识宪法总结

公共基础知识宪法总结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那么你对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宪法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正当性和最高权威性,或者说,实际发挥着正式宪法的功能。

其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了新中国的性质。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

第二,规定了新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新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第三,规定了新中国在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方面的基本政策。

第四,规定了人民广泛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1954年宪法1954的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无论是它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还是结构形式,都受到了人们的普遍称赞,为我国以后宪法的修改确立了基本模式。

但由于极“左”路线的影响,从20世纪50年代起,这部宪法的实施便遭到了人为地破坏,在““””中更是被束之高阁,难以发挥作用。

(三)1975年宪法1975年宪法只具有政治象征意义,它确认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但与1954年宪法相比,它无论在内容还是在形式上都是一次大倒退。

(四)1978年宪法1978年宪法取消了1975年宪法关于“全面专政”的规定,反映了人民要求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强烈愿望。

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的极“左”倾向,但对许多是非问题在理论上和政治上还未能分清,所以,1978年宪法也没有完全摆脱极“左”思想的影响,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是一部很不完善的宪法。

(五)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由“序言”及“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等四章组成,共一百三十八条。

公共基础知识宪法基础知识概述

公共基础知识宪法基础知识概述

《宪法基础知识综合性概述》一、引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

深入了解宪法基础知识,对于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宪法的基本概念(一)定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特征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

2.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3.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严格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比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三)宪法的分类1.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由国家的普通法律、惯例和宪法判例等构成的宪法。

2.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

3.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制定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人民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人民协商制定的宪法。

三、宪法的发展历程(一)古代宪法的萌芽在古代,虽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但一些国家的法律文件中已经包含了宪法的某些要素。

例如,古希腊的城邦制度中,就有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制度的规定。

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也包含了一些关于公民权利和法律程序的规定。

(二)近代宪法的产生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17 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制定了一系列宪法性文件,如《权利法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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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宪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国家主席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它的地位和职权是其他国家机关所难以替代的。

国家主席是国家的代表,其行为都被看做国家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员名单,最后由会议主席团把确定的候选人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例题】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根据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 )周岁的我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

A: 40 B: 45 C: 50 D: 55
【解析】 B。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位的补缺
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是指担任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因病或其他情况不能视事,不能再继续担任这一职务,或因去世而使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职位出现空缺时的情况。

《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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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代理国家主席职位时的地位与国家主席相同,他所处理的各种国务具有与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上是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宪法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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