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禽的检疫监督管理及无害化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 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
防止高致 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
传播 .经 国务院 同意 . 现提 出以下 意见 :
一
强检疫监管 . 逐步 推行 禽类标 识制
度 . 出栏及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离市 场的活禽要严 对 格检疫 .出具检疫证 明前要认 真查
四 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 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 市场开办
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 、消毒 、无害
的监 测方案 定期对 ( 下转 第1 页) 9
监督 检查 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 嘲 2 月旬 o 中刊 0 6
蓬
产条件简陋 农产 品的生产 以散户 为主 。资料显示 目前我 国农产品
出 口企 业 中 7% 以上 是 年 出 口低 O
维普资讯
销 售和使 用高毒 、高残 留农药 加 快 农产 品质量 安全立法 ” 这是 对 质检部 门提 出的要求。
证 产品质量和安全 。 农产 品出口企业缺乏国际竞争
力。近年来 我 国农业产业化发展
较 快 出现 了 大 量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和
( ) 六 企业 、 农民需要转 变生 产
市期间. 市场开办单位要组织对市
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 、消毒。各 级兽医 、工商 .建设等部 门要按照 职责分工 加强对活禽市场定期休
活禽经营 区域要有独立 出 口. 入 与
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在农村集贸
市场 经营活禽的 也要与其他农产
品分开 ,设 立 相 对独 立 的经 营区
市以及消毒 无害化处理等的指导
等 )建 设要 符合 国 家有 关动 物防 疫 ,卫生 建设等方面 的法律法规 和政策规定 。 各地 区要严格活禽经 营市场开办条件 . 严格控制活禽交
浅谈西宁市活禽批发市场的检疫监督管理和无害化处理
3 无 害 化 处 理
3 1 经 上 述 检 疫 的方 法 可初 步 将 病 鸡 检 出 , . 必要 时 检 测 体
检 后 , 先 向货 主 索 要 检 疫 证 明 , 括 《 物 产 地 检 疫 合格 证 首 包 动 明》 《 或 出县 境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 《 物 及 动 物 产 品运 载 和 动 工具 消毒 证 明》 《 疫 区证 明 》 检 查 证 物 是 否 相 符 , 疫 证 、非 、 检 明 是 否 有效 , 照 G 1 5 9 1 9 按 B 6 4 — 9 6要 求 实 施 临 床 健 康 检 查 , 对 可疑 活禽 进 行 重 点 检 查 , 群 体 和 个 体 检 查 合 格 后 , 准 经 方
检疫 部门与 工商 、 生 、 保 等其 它部 门的关系 , 成合力 , 卫 环 形
使 检 疫 工作 顺 利 进 行 。 西 宁 市 的 活 禽 批 发 检 疫 监 督 工 作 已
步入法制化 、 准化 、 范化轨道 。 标 规 4 3 通 过 活 禽 批 发 销 售 市 场 查 证 验 物 和 出具 检 疫 合 格 证 .
《 海 畜牧 兽 医通讯 》 2 1 上 0 0年 第 1 期
・9 ・ 5
浅谈西宁市活 禽批发市场的 检疫监督管理和无害 化处理
黄 应 庆 黄 海 明 ( 笔 ) 执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所
农业部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办),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卫生局: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第六条活禽经营市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等要求。
第七条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四)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规范检疫,确保活禽批发市场的卫生安全
2 0 1 2 年 月
消毒人 员签 字 备注
消毒面积 ( ) 运载工 具 交 易场所 屠 宰车 间
l l
・1 9・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 0 1 3 年
2 9 卷
第1 期
牧 业 论 坛
规 范检疫 ,确保 活禽 批发市场 的卫生 安全
蔡冬英
( 江苏省张家港 市动 物卫生监督所 ,张家2 0 1 0 年5 月1 5 E l 起主要从事青草巷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所有病死家禽 ,不管是压死的还是病死 的,均 出具 《 动物检疫处 的活禽检 疫工作。因青草巷活禽批发市场是我市 家禽 检疫 工作 理通知单 》,一律采取焚烧处理 ,且及时登记备案,详见附件2 。 的 重 中 之 重 ,每 年 检 疫 进 出 场 家 禽 5 0 0 万 羽 ,事 关 市 民 的 身 体 2 0 1 2 年1 ~1 0 月份无害化处理病死家禽3 7 8 1 羽 ,为市民的食肉安全 健康 和全市家禽生产 的稳步发展 ,责任重大 。所 以要 自觉履行 尽 了份义 务 。 岗位 职 责 ,严 格 执 行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动 物 防疫 法 》和 《 动 物 3 严把消毒 灭源关 检疫管理 办法 》,规范检疫 ,确保青草巷活禽批发 市场 “ 放心 每天在货主对家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 的前提下实施 消毒。每 禽”出场。 星期一 、星期 四在市场管理人员场地清扫的基础上 ,切实做好家 禽屠宰车间、交易场所和无害化处理间的消毒工作 ,且及时做好 1 严把查证验物关
体 家 禽 经 营 户 的 守 法 经 营 意 识 ,确 保 了家 禽 检 疫 工 作 的顺 利 开 家禽禽流感与新城疫的免疫效价和流行病学调查,分别对不同货 展 。详 见 附件 1 各项 。 主来 自不同区域的家禽进行有 目的地采样送检 ,规范及时填写 《 畜 ( 禽 )血样采样单 》和双方签字确认 ,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 2 严 把无害化处理关 针对场内1 4 个 活 禽经 营 户 的经 营 实际 ,绝 大多 数 家禽 来 自外 依 据 。 县 ( 市 )的特 点 ,通 过 长 途 运 输 ,事 必 会 造 成 一 定 数 量 的病 死 5 严把统计上报关 禽 ,尤其是夏季高温季节就更为突出。故在 日常教育货主注重运 根据工作流程 ,建立健 全各 类工作台帐 ,使工作实绩均能
禽市场管理制度
家禽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活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经动物检疫合格的活禽,并在经营地点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制度.从事活禽批发经营的,还应当记录销售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名称、流向、时间、数量等内容;
(三)每天收市后对活禽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并配合市场开办者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
四)根据规定休市;
(五)不得经营病死禽只;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活禽经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健康防护知识教育,具备基本健康防护知识。
在进行活禽交易、运输和宰杀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配备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并不得在经营档内食宿。
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第三条活禽零售市场出售的活禽应当在市场内经过宰杀后方能带出市场。
活禽零售市场收市时,经营者对尚未售出的活禽应当予以宰杀处理,严格执行当日零存栏制度。
第四条活禽经营市场应当实行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制度以及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五条临时性休市期间,不得在活禽经营市场内外进行活禽交易,活禽经屠宰场集中屠宰方可销售。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X年修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X〕25号)、《X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十一届第58号)、《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方案》(X政办发〔X〕2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建设、市场运作、财政补助”的原则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到X年,力争建成覆盖全市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促进我市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争取到“十三五”期末,全市建立健全以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为主,符合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户)分散处理为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边远乡镇不具备集中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小型养殖场及农户的散养畜禽,可采取就近深埋、生物发酵等方式处理病死畜禽。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科学采用化制、发酵等方式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逐步推行化制、高温发酵、碳化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环保处理方式。
努力实现“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工作目标。
对因一类动物疫病以及炭疽、结核病等重点动物疫病死亡的畜禽,必须使用专业设施进行焚烧处理,不得采用掩埋或发酵等方式处理。
三、主要重点工作(一)升级改造畜禽定点屠宰场、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逐步淘汰县区级大型畜禽定点屠宰场焚烧处理等技术,率先在X 县伟恒食品有限公司X购销站屠宰场、X市恒烽食品有限公司东方屠宰场等大型畜禽定点屠宰场推行化制、高温发酵等环保处理方式,升级、改造现有设施设备,建成科学环保的、与之无害化处理量相适应的基础设施设备;督促指导对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已备案登记的规模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活禽交易市场等场所,按照“自建自用、就近处理、清洁环保”的原则,购置和升级改造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确保畜禽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能力与处理量相适应,并正常运转。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农业部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办),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卫生局: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第六条活禽经营市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等要求。
第七条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四)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无害化处理制度
活禽生产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制度Waste Management for Live Production(HMTS-BS0006.0)第一条:为加强鸡场、孵化场和饲料厂等废弃物的科学处理和合理利用,特制定本规定,不仅有助于改善鸡场、孵化场及周围的生态环境,同时也将进一步扩大养殖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Article One: This protocol is stipulated to dispose the production wastes from poultry farms, hatcheries, and feed mill in scientific ways and make proper use, which is not only helpful to improv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side and outside poultry farms and hatcheries but also to expand economic and social benefits for farms and hatcheries.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自建和以代加工等紧密合作方式进行合作生产的种鸡场、孵化场、饲料厂和肉鸡场。
Article Two: This protocol is applicable to company owned breeder farms, hatcheries, feed mills and broiler farms and also those under the contract.第三条:鸡场、孵化场废弃物的种类Article Three: Categories of wastes from poultry farms and hatchery plants 鸡场和孵化场废弃物主要包括鸡粪、死鸡、污水、蛋壳、无精蛋、死胎、毛蛋及弱、死雏鸡、生活垃圾、疫苗药品包装物等。
农业部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办),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卫生局: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第六条活禽经营市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等要求。
第七条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四)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NY766-2004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一 般 原 则(三)
五、活禽按NY764扑杀后再进行无害化处 理。 六、清群时应关牢禽舍,同时对褥草和羽 毛进行消毒,阻止病毒通过空气传播,避 免同野鸟的接触。处理禽舍、笼器具时应 先将垫料表面用消毒液淋湿,并尽可能堆 成堆,用塑料布盖上再清理销毁。
一 般 原 则(四)
七、运输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不扩散病毒,
例如,车厢和底部必须防水,所有运载的 物品必须用密闭防水容器包裹以防漏出, 上部充分遮盖,以防溢出。运输工具应清 洗和消毒。 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全过程监控无害 化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当接受过 专业技术培训。
OIE禽流感和新城疫参考实验室(意大 利)推荐的禽流感处理措施
禽的处理 深埋 In areas which allow burial as a means of disposal, a pit must be prepared as soon as the diagnosis is confirmed. The size of the pit must be at least two meters wide by two meters deep, and this enables disposal of 300 birds (medium weight 1.8 kg) per 1.3 meters of surface. The number of birds can be doubled, each metre deeper the pit is made (3-6 meters). All non disinfectable, biodegradable(生物 能分解的) material (wood, cardboard) must be buried with the animals. The carcases must be covered with a layer of calcium hydroxide(石灰), and then with a layer of earth (at least 40 cm). 化制 Carcases to be rendered must be loaded onto suitable vehicles which must be completely leak-proof. Rendering must take place in establisments authorised for dealing with infectious material.
农业部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办),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卫生局: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第六条活禽经营市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等要求。
第七条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四)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2024年活禽经营市场整治工作方案
2024年活禽经营市场整治工作方案____年活禽经营市场整治工作方案一、前言活禽经营市场是指以活禽交易、养殖、屠宰等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市场。
活禽经营市场有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禽类产品,同时也创造了就业机会。
然而,活禽经营市场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不合规经营、卫生条件差、动物疫情风险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制定了____年活禽经营市场整治工作方案,旨在推动活禽经营市场的规范化经营,提升市场整体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和动物福利。
二、总体目标在____年内,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和政策,全面整治活禽经营市场,达到以下总体目标:1. 实现活禽经营市场的规范化经营,所有活禽经营市场都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2. 提升活禽经营市场的卫生水平,确保活禽产品安全无害;3. 减少活禽经营市场中的不合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4. 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置动物疫情,保障公众健康。
三、具体措施为了实现上述总体目标,我们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 完善监管制度和政策1.1 制定和修订活禽经营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经营主体的责任和义务;1.2 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管模式,包括日常监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1.3 加强对活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检验检疫措施,确保活禽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1.4 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果。
2. 加强市场管理和规范经营2.1 对活禽经营市场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市场档案,对市场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掌握;2.2 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进行记录和追踪;2.3 加强市场分级管理,根据市场规模和经营情况,分类制定管理措施;2.4 制定并强制执行市场规范经营标准,包括市场卫生、设施设备、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要求;2.5 定期开展市场验收,对符合标准的市场给予奖励,对不符合标准的市场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关闭。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区禽类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区禽类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蚌政秘〔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区禽类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区禽类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蚌埠市区禽类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禽类交易行为和市场秩序,预防和控制禽类重大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的活禽交易、屠宰及禽产品经营(以下统称禽类交易)等相关活动。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禽类交易管理工作,统筹制定相关政策,健全禽类重大疫病应急预案体系,强化禽类交易管理督查考核。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区加强禽类交易管理,督促落实本办法相关要求,协调处理跨区工作事项。
各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牢牢压实属地责任,强化对辖区禽类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推进机制,严格落实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具体负责禽类交易日常监管、禁止活禽交易组织实施、市场改造、经营者转型、禽类屠宰厂(场、点)规划建设管理、禽类有关疫情防控和社会秩序维护等职责。
街道办事处(社区中心、乡镇政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禽类交易管理。
第四条辖区政府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禽类的防疫、检疫和屠宰监督管理,按职责加强冷链基础设施建设,督促并指导禽类养殖、屠宰企业依法做好追溯体系建设,对达到屠宰规模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活禽集中屠宰厂(场)派驻官方兽医,依法负责禽类检疫监管,规范出证上市。
合肥市家禽交易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合肥市家禽交易管理办法正文:----------------------------------------------------------------------------------------------------------------------------------------------------合肥市家禽交易管理办法《合肥市家禽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6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7日合肥市家禽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家禽交易行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家禽交易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家禽交易管理工作,健全重大疫情防控与处理应急预案体系,支持、引导冰鲜禽产品冷链供应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对家禽交易管理承担属地管理责任,指导、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家禽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家禽交易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家禽交易主体资格登记工作,依法对家禽交易行为和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家禽防疫和宰杀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并指导家禽养殖、屠宰企业依法做好追溯体系建设。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家禽交易市场从业人员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家禽交易市场出入口秩序、周边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流动无照经营家禽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禽流感疫情等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管理,协助开展禽流感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家禽屠宰厂(场)用地规划、选址等相关工作。
商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家禽交易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农贸市场动物防疫管理
农贸市场动物防疫管理农贸市场动物防疫管理农贸市场作为流通环节动物及动物产品销售终端,是动物防疫监管的重点。
加强农贸市场防疫监管,对于有效防范重大动物疫病,确保上市畜产品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杭州市区有各类农贸市场103家。
为了进一步提高农贸市场整体素质,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2006年起杭州市开展了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试点工作,计划用3年时间完成。
列入首批改造试点的有14家农贸市场,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给予扶持,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000万元、各区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用于改造提升,对经验收合格的农贸市场,由市、区财政各补贴35%,市场举办者承担30%。
通过改造提升试点,涌现了东山弄等一批绿色农贸市场,它们在规范活禽经营、加强动物防疫管理方面的一些创新做法,在全市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1.规范活禽交易区布局。
一是活禽区与其他区分开。
设置了固定、独立的活禽经营区,活禽经营区内有单独的出人口,并与其他农产品交易区完全分开;二是活禽区内各摊位间隔离。
活禽经营区内务摊位由敞开式长条柜台格式改为相对独立的商铺格式,每个摊位采用全封闭式的落地玻璃橱窗,实施了相互间的物理隔离;三是活禽专卖区与宰杀区分开。
活禽宰杀区按照动物防疫、卫生等要求进行布局,设置独立的封闭式屠宰间,并与专卖区分离,宰杀间配置符合防疫要求的宰杀设备和通风设施:四是活禽与消费者隔离。
每个活禽经营摊位全封闭,装有排风排气等通风设施,活禽统一放置在不锈钢笼内,笼有2—3层,每层中间设置抽屉式储粪,消费者隔着玻璃挑选,挑选好的活禽通过内设通道,流转到独立的封闭式集中屠宰间屠宰好后,通过玻璃窗口交给消费者,避免了消费者与活禽直接接触.降低了感染动物疫病的风险;五是积极引入品牌家禽,提升质量档次。
家禽区域,划分为两大区域,一边为肆芳家禽等品牌区,一边为散卖区,均为相对独立封闭式透明营业房,分别设有专门的宰杀间。
2.完善动物防疫设施配置。
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要求,配备了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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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 国家禽重大动物 疫病 确认、 我 报告 、 处理 、 制 。在产地检 疫 物防疫监 管,规 范市场交易行 为, 控 是 不断暴发 ,比如高致 病性禽流感 , 已 中还 要做好检疫 台账 制度 、 检疫监 管 活禽检疫监 督工作 的组成部分 。 活禽 经成为危害 公共 卫生的主要疫病 , 给 制度 、 到场检疫制度和 票证管理制度 经营市场应 当统 筹规划 ,合理布局 , 我 国畜牧经 济 的发展造 成 很大 的损 等一 系列产 地规范管理制度 , 做到制 活 禽经 营 市场 与市场 其 他区域 相对 失。 家禽检疫是动物产 地检疫 中的一 度落 实 , 环环相 扣 , 能有效 保证 检 隔离 ; 才 符合动 物 防疫等 要求 , 其是 尤 必须 配 备消 毒 、无害 化处 理 设施 设 项 重要 内容 , 是从源 头上 预 防、 制 疫质 量。 控 备。要对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的家禽 和扑灭家禽疫病的重要手段 。 国家 2 积极推行家禽定点屠宰检疫 我 我 国城 镇 目前 尚未 普遍 实 行家 进行 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 禽饲养量规模 很大,家禽疫病较 多, 散养方式 比较普遍 ,流动性很大 , 因 禽 定 点屠宰 ,家 禽宰 杀 的小作 坊简 监测 , 对疫情监测结果要进行分析, 及 此, 开展活禽 的检疫 监督管理和无害 陋 , 生条件恶 劣 , 卫 商户 宰杀 较 为分 时做 出风险预警 。严 格对市场经营人 加强对禽类 的入市检查, 经 化处理 对于 有效 防控 家禽 疫病 的传 散 , 给检疫工作带来很大不便 。同时 , 员的管理, 播 和畜产 品质 量 安全事 件 的发生 具 由于 农贸 市场 活禽销 售仍 占很大 比 营的活禽应当有检疫证 明,核对检疫 增加 了病源传 播 的危 险 , 是直 接 证 明, 禁止 生产、 加工 、 售无检疫证 销 有 重要 的技术 保 障作用 。按 照我 国 例 , 《 动物 防疫法》 的规定 , 家禽是指人 工 危害公共卫生的重大隐患。 积极推行 明的活禽,对未经检疫上市经营活禽 饲养 的鸡 、 、 、 、 鹑 、 鸪、 鸭 鹅 鸽 鹌 鹧 鸵 家 禽定点屠宰检疫 , 是控 制活禽随意 行 为, 伪造、 变造检疫证明行 为或经营 鸟 、 雀 、 珠鸡 、 孔 珍 雉鸡 、 鸡等 。但 宰 杀, 高活禽检疫监督 能力的重要 病死家禽的违法行为 ,要依据有关规 火 提 是 , 肉食 品消 费领域 内, 在 与广大 消 措施 , 以有 效地减少活禽 因滥 屠宰 定严肃处理 。对活禽实行市场准入制 可 凡进入家禽经营 市场 的家禽, 必须 费者密切联系 的家禽主要 是鸡 、鸭、 带来 的疫病传播和环 境污染 , 有利 于 度, 对 家禽进行集 中检疫 , 也利于实现屠 具有产地检 疫合格证 明和 免疫标识 , 鹅 , 以, 所 本文 重 点对 这 些活 家禽 的 检疫监督和无害化处理进行探 讨。 宰 的机械 化、 规模化 。定 点屠 宰重要 防止不合格禽类进入市场 。 1 认真开展家禽产地检疫 的是把好 进场 关 、 查验 证件 、 是 了解 4 活禽 的无害化处理 产地检 疫 是检疫 监 督 的第 一个 疫情 。向畜主索取检疫证 明和消毒证 由于 家禽 重大 动物 疫 病传 播速 环节 。在产地检疫 中, 力宣传动物 明 ( 大 非疫 区证 明、 致病 免疫 证 明) 度 快 、 死 率高 , 果不 能得 到及 时 高 , 致 如 报 检制度 , 立报检 网络 , 建 从报 检 出 了解产地疫情 , 饲养用 药是否有违禁 有效 的处置病死家禽 , 很容易造成重 活禽 的无害化处 检 、 疫操作 、 检 检疫 结果 处理等 方 面 药 品、 核对 只数 , 查验 检疫 证 明是 否 大动物疫病的传播 。 规范检疫行为。 在接到检疫 申报 受理 在有 效期 内,出证机关是否合 法 , 是 理, 一是建立病 死家禽无害化 处理制 后, 按照个体检疫 和群体检疫相结合 否有 官方兽医签字 。视检 肉禽 外貌 , 度 。 根据本地 实际建立 了病死家禽无 的方法进行 临床检疫 , 体检疫 以临 证物相符后 , 神 良好 , 个 精 无异常情 况 , 害化 处理制度 , 严格执 行 ,如果违反 准予卸车 ; 数量 不符, 明原 因, 查 依法 制度 ,造成 疫情发 生扩散 , 依法追究 床 检疫 为主 , 主要 以看 、 、 、 听 摸 检等 发现疫情 , 立即隔离 圈,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是建立健全病 方法进行 ; 群体检疫 以静态观察 和动 补检 或重检 : 检疫 人员可 死 家禽统一 收集 制度 , 严格建 立病死 态观察为主。 疫病检疫对象主要包括 确诊后 依法处理 。此外 , 高致病性禽流感 、新城 疫、禽痘 、 鸭 以把活 禽 的检 疫 与宰后 检 疫 同步进 家禽收集 、运输和 处理台账制度 , 进 三 瘟、 小鹅瘟 、 自痢、 球虫病等 。查 行 , 鸡 鸡 更好地 准确判断 出活 禽的疫病特 步规 范病死家禽的无害化处理。 是严 格处理 , 强化监 管。动物卫生监 验是否按 国家规定进行 了强制免疫 , 点 , 一旦 发现病 禽 , 能够 立 即进行 无 督机 构应 加 强对 病死 家禽 无害 化的 并在有 效保护期 内, 必要 时 , 以进 害 化 处理 。 可 行实验室检疫。 经产地检疫合格后出 3 加 强活禽经营市场的管理 监管 ,督促其 建 立健 全病 害家 禽无 具《 动物检疫 合格证 明》 在产 地检疫 。 活 禽专业 批发市场 、 活禽经营 害化 处理 制度 ,严 格做 到对 病死 家 有 中如检 出家禽传 染病 时 , 应根据不 同 的城市 农贸 市场 和农村 集 贸市 场是 禽实施 无害化处理 。 参考文 献:略) ( 情况采取相应 的处理措旌。 尤其是临 活禽经 营市场的主要场所 , 很容易引 加强活 禽经营市 床怀疑为高致性禽流感 时, 疫员应 起疫病 的传 播暴发 , 检 立 即按照 国家规 定进行 诊 断和疫情 场的监督管理 , 严格 活禽经营 市场2 1 第 2 第 9期 0 0年 7卷
活禽 的检 疫 监 督 管理 及 无 害 化处 理
( 宁省阜新 市彰武县动物卫生监督 所 , 辽 辽宁阜新 130) 220
摘 要: 活禽的检疫监督管理和无害化处理是有效 防控 禽病传播 的重要措施 。 本文从认真开展产地检 疫、 推行 家 禽定点屠宰 、 加强 家禽市场管理和无害化 处理 4个方 面提 出了做好 活禽检 疫监督 和无 害化处理 的方法 。 关键词: 活禽 ; 检疫 ; 无害化 中图分类号:8 1 3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0 5 94 2 1 )9 0 1一 1 S 5 .3 C 10 — 4 X(0 0 0 — 0 8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