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建造价[20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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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关于(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LJD-FY-20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黑建造价[2010]5号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水暖、电气、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略..目录一、总说明二、各类工程的适用范围三、费用项目组成(一)直接费(二)企业管理费(三) 利润(四) 其他费用(五) 安全文明施工费(六) 规费(七) 税金四、费用标准(一)通用措施费(二)企业管理费.. (三)利润四)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五)安全文明施工费(六)规费(七)税金(八)人工单价(九)工程价格风险费五、费用计算规定(一)工程量清单计价(二)定额计价六、费用计算程序(一)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工程量清单计价)1.分部分项工程(定额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程序2.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二)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定额计价)七、有关规定.. 八、附录略..一、总说明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简称《费用定额》)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2.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等工程计价活动的依据。

3.本《费用定额》适用于建设工程计价的建筑、装饰装修、通用设备安装、市政和园林绿化工程,应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4.本《费用定额》中的检验试验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通用措施费为可竞争费用,其,户企业管理费、利润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下限。

5.承包人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按本《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各项费用。

2015年黑龙江结算文件

2015年黑龙江结算文件

关于印发《二O一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造价〔2015〕1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各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我省2015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的结算工作,现将《二O一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做好工程结算工作。

附件:二O一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1月2日附件:二O一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5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人工单价78元/工日(哈尔滨市区83元/工日)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1.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单位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其中脚手架费按100%计算。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照《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项目、标准规定的通知》(黑建造价[2012]13号)的规定执行。

单独承包装饰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1.73%执行。

2018年结算文件

2018年结算文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15日
二O一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的贯彻执行《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8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七、税金
1.自2018年5月1日起,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2.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税前工程造价的各个构成要素均包含进项税额,税金(包括增值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下表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税金
工程所在地
税率
市区
3.37%
单独承包装饰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1.73%执行。
2.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3.执行“2016.2号文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按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仍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县城、镇
3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甲供材料(工程设备)不计取税金。
八、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九、各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基础上,按职责划分,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下发。

关于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

关于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

关于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黑建造价[2012]3号各市(行署)住建局(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有关单位:《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水暖、电气、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黑建造价[2010]5号)已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执行,为便于各地在执行中更好地体现文件实质,解决好文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通用设备安装工程执行2000年颁发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黑龙江省估价表》和2004年颁发的《黑龙江省统一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相应部分。

其中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价格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应价格。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颁发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其中人工单价、机械台班价格和材料价格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应价格,按市政工程计取各项费用。

三、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单价在53~80元/工日之间确定。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工程招标时市场人工价格,人工单价可以高于80元/工日,具体标准由招标人确定。

取费基础为53元/工日。

材料风险费、机械风险费应当按照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确定。

针对当前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人承担综合单价中风险费用内容及其范围、幅度标准。

对超出一定范围和幅度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涨落做出明确约定,合理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风险。

四、各类工程计算费用程序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1、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投标人应按招标控制价中的金额计入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核定的标准计算。

黑龙江定额特性介绍

黑龙江定额特性介绍

黑龙江定额特性介绍广联达黑龙江陆平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工程施工不再局限于一省一地,跨省工程越来越多,而全国各地区的计价方式都有自己的特点,各地工程造价人员在使用黑龙江2010定额时是否会遇到这样那样的疑问?希望本文可以帮助您熟悉黑龙江2010定额并解决问题。

一、黑龙江定额使用范围在未颁布2010年新定额前黑龙江省有两套定额,一套是在2000年颁布的《黑龙江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一套是2004年颁布的《黑龙江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之前黑龙江省执行两套定额,其中:2000年预算定额适用于定额计价工程。

2004年消耗量定额适用于清单计价工程。

2010定额做了统一既适用于清单计价也适用于我们习惯的定额计价,根据计价方式不同,各取所需。

黑龙江地区定额较多,各地区都有自己的估价表,在不同的地区需要使用不同的估价表,黑龙江最新定额是《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HLJD-JZ-2010)。

自2010年开始执行后,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大兴安岭四个地区别发布了本地估价表,黑龙江省除上述四个地区执行本地估价表,其他地区都采用黑龙江2010年省定额价格。

二、黑龙江2010定额包括内容、编制依据及定额作用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给排水、暖通、消防及生活用燃气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电气设备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软件按清单专业划分为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五个定额库;其中黑龙江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包含《给排水、暖通、消防及生活用燃气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电气设备及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计价定额》两个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在各定额库中的人材机库,可以查询人材机找到。

编制依据及定额作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HLJD-JZ-2010)(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相配套,是我省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和全过程造价管理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指导性计价标准。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黑价协【2008】第14号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加上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引发给你们,请按标准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收费标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8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是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促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结算(决)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提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服务;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控制与服务;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第四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并依据本标准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实行行业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标准规定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2.26•【字号】黑建造价[2008]1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造价[2008]16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8月1日颁布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05]2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系列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签订施工系列合同应当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合同文本,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造价〔2009〕20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搜集、整理、发布等行为,指导工程建设各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全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行为,确保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市场情况,指导工程建设各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等工程,凡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执行本办法。

(一)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二)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及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四)其他和工程造价信息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统一管理,制定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传输和再利用提供电子数据标准,具体工作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全省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责任制,准确、及时、有效地进行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集工程造价相关资料时,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章造价信息的内容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信息包括:材料价格、劳务市场人工价格、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市场价格、造价指数、典型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工程造价实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等。

第七条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包括定额预算价、市场信息价、企业信息价。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及附表黑建发[2011]11号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及附表黑建发[2011]11号

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发[2010]11号时间:2010-11-25 10:55 来源:未知作者: 点击: 1409次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有效期至2015年12月。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0年11月15日印发校对:省造价站、安全站周立人、高鹏军共印30份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管理,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规范、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臵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以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费用。

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防护用品等费用、脚手架费(包括:综合脚手架或单项脚手架、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

具体内容详见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建设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采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分为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两部分。

基本费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规范及标准,用于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费用。

现场评价费是施工单位达到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规范及标准,并且经建设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现场评价而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黑龙江省执行2013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

黑龙江省执行2013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

附表1 安全文明施工费单位:%
2、工程造价(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其安全文明施
工费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其中脚手架费按100%计算。

3、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中,基本费率按60%计算,现场评价费率按40%计算。

4、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其他事项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
(黑建发[2010]11号)执行。

附表2 其他措施项目费单位:%
附表3 企业管理费单位:%
附表4 利润单位:%
附表5 暂列金额
单位:%
附表7 规费单位:%
附表8 税金单位:%
行。

行。

黑建造价[2009]12号-2009材料价格编制办法

黑建造价[2009]12号-2009材料价格编制办法

2009年黑龙江省建筑工程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一、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区域划分: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双鸭山、伊春、七台河、鹤岗、黑河、绥化、大兴安岭计13个地市。

各地市辖区内的材料预算价格编制由该地市负责。

二、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原则1、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正确确定各项比例数据,认真分析实际情况,对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提价因素要坚决予以剔除。

2、材料来源地的确定,必须贯彻就地就近的原则。

同一材料来源地不同的,要根据历年实际进货情况及近年发展趋势,加权平均,确定比例。

材料运输车种、运输距离,要采取加权平均计算,运输路线以最近最合理为准。

3、对暂时、局部的不正常因素,不予考虑。

4、在本地区难以采集的材料品种规格及价格,可借鉴省内其他地区;在我省难以采集的材料品种规格及价格,可借鉴外省、市。

5、材料计量单位全部采用国际标准。

三、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和表现形式(一)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材料预算价格是指材料由供应者仓库或提货地点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的出库价格。

材料预算价格由以下二项因素组成:1、供应价供应价:包括材料原价(供应价格)、包装费、运杂费及出厂前产品的检验试验费。

其中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及运输损耗。

2、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材料预算价格计算公式:材料预算价格=供应价+采购及保管费-包装品回收值(二)材料预算价格的表现形式表现形式如下表:四、材料预算价格中各项费用的确定1、材料原价凡同一种材料,因其来源地、供应单位或制造厂不同而有几种价格时,可根据材料不同来源地的供应数量比例,采取加权平均的办法计算其原价。

2、包装费包装费含在供应价内,不再另行计算。

3、运杂费计算运杂费时,对大宗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砖、瓦、砂、石、灰等,一般应按整车计算,工程用量较少的材料,可适当考虑部分按零担计算,零担与整车的比例,可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黑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

黑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

黑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员业务水平,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培训、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受聘于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未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员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

第四条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黑龙江省建设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全省造价员的统一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制定造价员管理制度;2、负责编制考试教材,组织培训、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3、负责发放造价员考试合格证书;4、负责造价员注册,发放《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5、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6、组织造价员验证工作;7、监督检查造价员执业行为和自律行为;8、负责造价员网络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的维护工作;9、负责造价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按照分工,在省造价协会和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

黑龙江省关于印发《二O一六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关于印发《二O一六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依据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2016年1月1日起,新开工以及之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再出具《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核定施工费在结算时,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规费
、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按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执行,工程排污费按实际发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项目,不再计取此项费用。

、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2%调整为1.5%。

、执行“2016.2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

、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各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基础上,按职责划分,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下发。

、本指导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一、本文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16-11-09 点击:。

黑建筑工程造价

黑建筑工程造价

黑建筑工程造价工程造价是指一个建筑项目从规划到完成所需的资金投入,是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黑建筑工程造价,则指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非法、违规操作、以及腐败行为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费用及其影响。

本文将就黑建筑工程造价进行探讨,分析其原因和后果,并提出预防措施。

黑建筑工程造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黑建筑工程造价的出现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勾结有关。

有些建设单位为了降低工程造价,选择与施工单位合谋,在工程中以次充好或者使用低价、质量差的材料,从而节约成本。

其次,黑建筑工程造价也与市场监管不力有关。

一些监管部门存在监管不力、疏忽职守的情况,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黑建筑工程成本的逐步增加。

再次,黑建筑工程造价与行业内部存在的不正当竞争有关。

一些施工单位为了在市场上能够以低价中标,选择采用降低质量和非法操作的方式,导致工程造价虚高。

黑建筑工程造价的后果严重影响了社会发展和人民的利益。

首先,黑建筑工程造价导致施工质量下降,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黑建筑工程中使用的低价、质量差的材料和非法操作,会使建筑的结构强度大打折扣,增加了发生事故的概率。

其次,黑建筑工程造价导致资源浪费。

大量使用劣质材料和不合规操作,不仅会浪费已有资源,还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修复和整治。

此外,黑建筑工程造价还破坏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使得优质施工企业无从处去,影响行业的良性发展。

为了防止和减少黑建筑工程造价的出现,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施工质量和过程的把控。

其次,建立健全黑建筑工程的举报制度,鼓励广大市民对涉嫌黑建筑工程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保护。

此外,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并加强行业的合作与沟通,共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总之,黑建筑工程造价作为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产生了严重危害。

哈建发〔2011〕210号 关于转发黑建造价〔2011〕12号文件的通知

哈建发〔2011〕210号  关于转发黑建造价〔2011〕12号文件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哈建发〔2011〕210号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黑建造价〔2011〕12号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财政局,在哈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哈尔滨铁路局,中直、省直驻哈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二O一一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造价〔2011〕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补充指导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人工费价差。

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90元/工日进行调整。

(二)关于材料费价差。

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哈尔滨工程造价
信息》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不含企业资讯报价)进行调整。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关于核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哈造价发〔2011〕7号)的规定执行。

核定标准未进行网上公布的工程项目,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此通知。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2 —。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精)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精)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 (以下简称“造价软件” 的管理,提高造价软件计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维护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严肃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软件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三条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负责全省造价软件的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委托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以下简称“黑价协” 实施。

各地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负责本地造价软件的管理。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造价软件,实施技术测评制度。

第五条申请工程造价软件技术测评需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据国家、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 使用我省现行标准数据库;(二软件具备输出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标准 (试行》的工程项目文件的功能;(三能够顺利完成工程造价计价过程, 计算过程严密, 计算结果准确可靠;(四能为造价软件用户提供全面技术支持。

第六条申请工程造价软件技术测评,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工程造价软件技术测评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代理商的代理证明;(四工程造价软件版权、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五能有效说明申请人在开发、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能力的材料;(六提供申请技术测评的完整造价软件二套及现行工程造价软件版本情况说明;(七其他相关的必备文件。

第七条工程造价软件技术测评的申请和受理(一申请人提出申请;(二成立技术测评专家委员会。

技术测评专家委员会由工程造价、软件开发技术专业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为五人以上单数;(三技术测评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技术测评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四技术测评专家委员会对造价软件的可靠性、可操作性、准确性、功能水平等进行技术测评,形成技术测评报告;(五对经技术评测合格的造价软件, 颁发工程造价软件技术测评合格证书并登记备案,同时在黑龙江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和工程造价期刊向社会公示。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齐齐哈尔市关于做好申报2010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的通知文件号:齐建造价[2010] 7号颁布机关:齐齐哈尔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日期:2010-5-12各县(市)碾子山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造价[2010]6号规定,为做好2010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均按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规费计取标准资料的核对及上报工作。

三、施工企业应以独立法人资格,使用造价员注册企业管理锁登录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进入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并将《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核对;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4、企业上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5、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6、企业上年度施工项目统计表;7、企业缴纳各项规费汇总表;8、企业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工程排污费的有效票据;9、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如需要);10、各类典型工程调查表,要求一级以上企业报三个典型工程,二级企业报两个典型工程,三级企业报一个典型工程具体要求见附件2。

以上材料复印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其中第1、2、3、4、5、8、9项材料核查原件。

四、时间:2010年5月10日—6月15日,施工企业熟悉文件准备上报材料阶段。

2010年6月16日—8月20日,施工企业上报材料阶段,逾期或不申报未取得《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后果自负。

五、各施工企业在申报规费核定材料时,要注意认真核实以下事项:1、原始票据的真实性;2、申报表中的年平均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自行完成施工产值等各项数据应与审计报告、统计报表一致。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二O一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二O一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二O一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1.15•【字号】黑建规范〔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二O一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16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二〇一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做好2018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工作。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1月15日二〇一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的贯彻执行《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8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以参照人工单价85.00元/工日(哈尔滨市区90.00元/工日)协商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

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费用自2018年10月1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增加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费用,按照《关于调整总价措施项目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8〕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3.13•【字号】黑建造价[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黑建造价[2009]3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自2003年成立以来,反馈了许多行业发展的新问题,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协助省造价总站解决了久而未决的疑难问题,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做了大量工作,赢得了业内人士的认可和好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发展需要,对其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进行了重新调整,现印发给你们,以便工作联系。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二○○九年三月十三日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主任:马良副主任:李志权李巍秘书:王静双成员:1、张守健哈尔滨工业大学2、王春宁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3、王丽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4、徐毅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5、白玉芹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6、由立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7、赵爱华哈尔滨市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8、甄庆堂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9、孙爱申哈尔滨宝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段晓娟黑龙江省建工集团11、解冰玉哈尔滨市建工集团12、李相玉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13、王彦国哈尔滨市长城集团公司14、宋志强哈尔滨市长城集团公司15、王松哈尔滨市一建公司(退休)16、刘光华黑龙江省佰莱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7、庞连英哈市市政一公司18、杨庆中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造价管理中心19、王建民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价格定额中心20、陈海滨黑龙江省正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21、冯国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22、王霞黑龙江力得尔工程经济技术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3、王珍荣黑龙江华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4、杨树泉黑龙江华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5、肖作梅黑龙江省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6、赵兴梅黑龙江中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7、赵秀芬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退休)28、王正贵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9、孔繁荣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30、曲艳凤齐齐哈尔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31、桑建一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一、本组织的性质:是省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高层次的顾问、参谋以及研究与咨询组织,是政府联系、组织建设工程造价行业专家的技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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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号:黑建造价[2011]12号颁布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日期:2011-11-17
各市(行署)住建局(建委),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1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一)执行2010年计价依据的工程
1、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小于或等于53元/工日的,哈尔滨市的工程,人工单价按32元/工日(装饰工程:37元/工日)进行调增,其他地市的工程,人工单价按27元/工日(装饰工程:37元/工日)进行调增;
2、哈尔滨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53元/工日、小于或等于85元/工日(装饰工程:90元/工日)的,人工单价按85元/工日(装饰工程:90元/工日)与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差额进行调增,其他地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53元/工日、小于或等于80元/工日(装饰工程:90元/工日)的,人工单价按80元/工日(装饰工程:90元/工日)与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差额进行调增;
3、哈尔滨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85元/工日(装饰工程:90元/工日)的,按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执行,其他地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80元/工日(装饰工程:90元/工日)的,按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执行。

(二)执行原定额的工程
1、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小于或等于35.05元/工日的,哈尔滨市的工程,人工单价按49.95元/工日(装饰工程:54.95元/工日)进行调增,其他地市的工程,人工单价按44.95元/工日(装饰工程:54.95元/工日)进行调增;
2、哈尔滨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35.05元/工日、小于或等于85元/工日(装饰工程:90元/工日)的,人工单价按85元/工日(装饰工程:90元/工日)与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差额进行调增,其他地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35.05元/工日、小于或等于80元/工日(装饰工程:90元/工日)的,人工单价按80元/工日(装饰工程:90元/工日)与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差额进行调增;
3、哈尔滨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85元/工日(装饰工程:90元/工日)的,按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执行,其他地市的工程,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大于80元/工日(装饰工程:90元/工日)的,按投标书(或报价书)中的人工单价执行。

(三)人工费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任何费用。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执行原定额的工程,检验试验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验试验费按人工费(按35.05元/工日计算)的4%计取,列在一般措施费项下。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黑建发[2010]11号)的规定执行。

未经现场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五、规费按照《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10]6号)的规定执行。

未取得《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的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不得计取规费。

六、税金按照《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的通知》(黑建造价函[2011]42号)的规定执行。

七、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八、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列出了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如果合同双方约定采用其它方式的,可以在合同补充条款中具体约定。

九、签订合同时,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投标文件为准;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应以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十、对没有工程承包资质而承包工程的单位,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其工程价款结算不得计算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

十一、工程价款的调整及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2、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3、补充协议、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依据的资料。

十二、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下发。

十三、本指导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十四、本文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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