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条文释义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
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
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
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
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二)导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对《条例》若干条款作如下解释。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解释(二),欢迎阅读。
一、第三条第(二)项中的“三轮车”,是指用人力驱动的设计有三个车轮的车辆。
“人力车,”是指用手推或手拉方式驱动的两轮或独轮车。
“残疾人专用车”,是指肢体残疾的人单人使用的代步工具,包括人力轮椅车和设计时速在二十公里以下的残疾人用机动车。
二、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借道通行”,是指行人在没有划人行横道的道路上通过车行道,车辆在转弯、会车、超车、掉头、停车时驶入其他道路,包括机动车变更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或人行道。
第二款规定,是指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或者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中,遇有《条例》以及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情况,无所遵循时,其通行必须以保证交通安全为原则,如果由于违反这一原则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追究违反人的责任。
但《条例》其他条款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引用本条。
三、第十条第(四)项中的“绿色箭头灯”,是指绿灯中带有左转弯、直行、右转弯导向箭头的交通指挥灯信号。
一般安装在交通繁忙、需要引导交通流的交叉路口,与红灯、黄灯配合使用。
第(五)项中的“黄灯闪烁”信号,设在有危险的路口或路段,以提醒车辆行人注意,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四、第十一条中的“车道灯信号”,一般安装在需要单独指挥的车道上方,只对在该车道行驶的车辆起指挥作用,其他车道的车辆和行人仍按规定信号通行。
五、第十五条中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是指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一86)中规定的标志、标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增加的'标志、标线。
六、第十八条中的“必须申领移动证”,是指未领取牌证的车辆或办理复驶的车辆,需要从住地到车辆管理机关进行检验时,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领取移动证,方准上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二十条【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从重处罚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几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情节比较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幅度内给予较重或者最重的处罚。
本条规定要从重处罚的情形主要有:1.有较严重后果的。
本条规定的“较严重后果”,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现实危害后果,如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严重妨害公共安全、对他人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危害、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等。
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后果越是严重,其社会危害性越大,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教唆、胁迫、诱骗的含义在本法第十七条的释义中已有明确阐述。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不但自己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而且还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手段,使原本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故意的人成为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人,这些人的主观恶性很大,必须予以从重处罚,以教育公民,更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本条规定的“报案人”,是指向司法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也包括违法犯罪行为的被害人。
“举报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报告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知情人。
“控告人”,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他们对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告诉,要求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释义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致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执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2,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场所秩序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3,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是指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4,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5, 破坏选举秩序是指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不听劝阻和制破坏选举秩序止,使得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影响正常的选举结果,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6,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是指组织,纠集多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企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受治安处罚的行为.7,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组织,纠集多人扰乱车站,港口,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8, 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是指组织, 纠集多人实施扰乱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1 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9, 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指组织, 纠集多人非法拦截或者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0, 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聚众破坏选举秩序是指组织, 纠集多人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不听劝阻和制止,使得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影响正常的选举结果,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11,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强行进入面向社会公众举办, 参加人员较多群体性活动,包括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庙会, 灯会,游园会,人才招聘会等的正常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应受治安处罚的行为.12,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3,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是指违反规定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4,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是指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5,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是指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投掷杂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2 物,不听制止,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6, 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是指在其他妨碍大型活动的秩序,扰乱大型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17,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是指捏造并散布没有事实根据的谎言用以迷惑不明真相的群众,编造火灾,水灾,地震,塌方, 警报等治安灾害事故或自然灾害,传染疾病,公安机关应受理的各种案件,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18,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是指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以邮寄,放置,丢弃等方式将虚假的类似于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物品置于他人或者公众面前或者周围,引起公众心理恐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 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19, 扬言实施放火, 扬言实施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是指宣称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影响公众安全心理,扰乱公共秩序,情节尚不恶劣,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20, 寻衅滋事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 起哄闹事, 殴打伤害无辜, 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21,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是指组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3 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尚不够刑事处罚.22, 利用邪教, 利用邪教, 会道门, 迷信活动危害社会是指利用邪教, 会道门, 会道门, 迷信活动危害社会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23,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是指冒用宗教,气功名义,造成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了社会秩序混乱,使他人身体健康受损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不够刑事处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24,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的行为.25, 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 站)的有害干扰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 的有害干扰是指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站)产生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行为.26,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行为.27,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表现为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影响了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不能正常运行, 但尚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的行为.28,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表现为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影响了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不能正常运行,但尚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的行为.29,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表现为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故意制作, 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机破坏性程序,影响了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不能正4 常运行,但尚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的行为.30,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 置危险物质是指违反国家对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置危险物质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 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行为.31, 危险物质被盗,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是指爆炸性, 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行为.32,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是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管制器具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管制器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33,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是指故意实施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 测量,气象预报,环境检测,地质检测,地震检测等公共设施的行为.34, 移动,损毁国(边)境标志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移动,损毁移动,损毁国( 境标志界桩,界碑,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35, 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是指在国(边)界河非非法进行影响国( 响国界线走向的活动是指法进行采矿,挖沙等活动,导致河流改道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5 36, 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设施是指在国(边)境一定的距非法修建有碍国( 修建有碍国境管理设施是指离内修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等行为.37, 盗窃,损坏, 盗窃, 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擅自移动航空设施是指通过秘密窃取手段将某些航空设施航空设施据为己有,或通过捣毁,拆除,损坏等行为使航空设施失去功能,或非法擅自移动航空设施,使之不能提供有效飞行保障的行为.38, 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或非暴力的方式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无正当理由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从而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行为.39, 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 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 工具是指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故意工具使用包括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以及手提电脑,电控玩具等一切可以发出电磁波的物品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并且不听工作人员的劝阻的行为.40, 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 安全标志表现为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包括铁路钢轨,夹板, 安全标志扣件等,机车的安全阀,电缆,闸瓦钎,拉杆等,信号灯,信号机变压器等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行为.41, 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是指行为人将石块,金属物,动物等放置于铁路轨道上,从而给高速行驶的列车带来安全隐患的行为.42, 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是指表现为行为人向列车投掷石块, 玻璃瓶,泥块等物体的行为.43, 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 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 采石取沙表现为行为人违反铁路安采石取沙 6 全,在铁路路基,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从而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行为.44, 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是指在铁路线路上私自设置,未经铁路等相关部门审批的相互交叉的通行路口或走廊, 严重影响铁路运输正常进行的行为.45,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是指非法进入由铁路部门在铁路线路两旁架设的,避免人畜进入铁路轨道妨害列车正常行驶的屏障的行为.46, 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 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 抢越铁路是指火车来临时抢越铁路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纳凉休闲等,影响行车安全行驶的行为.47,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是指未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擅自安装,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使用电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48, 安装, 安装, 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是指不符合国家对电网安装的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位置,高度,架设,警示标志,电压等的规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造成人身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尚不构刑事处罚的行为.49, 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是指在车辆, 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措施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警示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 移动覆盖物,警示标志,防围的行为.50, 故意损坏, 故意损坏, 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是指行为人将已设置的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沟井坎穴等覆盖物和警示标志故意损坏或移动,给通行安全造成隐患,从而危及车辆和行人安全,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7 为.51, 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表现为盗窃,损毁路面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井盖,照明,自来水,热力,排污等管道井盖,路灯,广场照明, 装饰灯具以及消防栓,铁箅子,路口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52, 违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规定违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规定是指举办文化, 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行为.53, 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是指旅馆, 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54, 组织,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表现为行为人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未成年人进行恐怖利用了未成年人思想上的不成熟或残疾人身体上的缺陷,采取组织,胁迫,诱骗的方式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牟取暴利.55, 强迫劳动是指以强制性手段违背劳动者意志迫使其劳动的行55, 强迫劳动为.56,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无正当理由限制他人的活动范围, 活动时间以及其他人身自由的行为.57, 非法侵入住宅非法侵入住宅是指无正当理由, 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其退出而仍然拒绝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58, 非法搜查身体是指非法对他人身体进行搜查的行为.非法搜查身体8 59, 胁迫,利用他人乞讨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殴打,体罚,虐待等胁迫,利用他人乞讨行为强迫他人乞讨,诱骗或利用他人乞讨以实现不法目的行为.60, 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是指反复纠缠, 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61, 威胁人身安全威胁人身安全是指行为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62, 侮辱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 侮辱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63, 诽谤诽谤是指行为人捏造并散步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坏他人人格, 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64, 诬告陷害诬告陷害是指行为人通过捏造犯罪或者治安管理违法事实向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告发的行为.65, 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是指对证人及其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近亲属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者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或者暴力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66, 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是指行为人通过信件, 电话, 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传真等途径发送带有淫秽,色情,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的文字,图片,符号的行为.67, 侵犯隐私侵犯隐私是指为满足好奇心, 或低级趣味, 行为人偷窥, 偷拍, 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68, 殴打他人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因琐事, 纠纷而殴打他人并造成轻微伤害的行为.9 69, 故意伤害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70, 猥亵是指除奸淫以外,反自然的性接触,满足自己的性欲或挑猥亵逗他人引起的性兴奋和满足有碍身心健康的性侵犯行为.71,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是指行为人明知公共场所故意暴露希望或放任其他人看见其身体,是一种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道德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情节恶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72, 虐待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73, 遗弃遗弃是指对年老, 年幼, 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负有抚养义务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74, 强迫交易是对自愿,公平,合法交易的市场秩序的破坏,主要强迫交易表现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75,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是指行为人采用发表演说,张贴大字煽动民族仇恨, 民族歧视报,讽刺漫画,写匿名书信等方式进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76, 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是指行为人在出版物或计算机信息网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络发表,制作,转载具有民族歧视,侮辱含义的文字,图片,符号等内容的行为.77,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是指邮电从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电报的行为.10 78, 盗窃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79, 诈骗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80, 哄抢哄抢是指行为人用起哄的方法或者乘混乱之机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81, 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抢夺不使用暴力或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82, 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胁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83, 故意损毁财物故意损毁财物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84,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 命令是指行为人抗拒执行人民政命令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而的决定,命令的行为.85, 阻碍执行职务阻碍执行职务是指行为人以暴力, 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86,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阻止消阻碍特种车辆通行防,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行为.87, 冲闯警戒带, 冲闯警戒带, 警戒区是指行为人徒步或驾车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警戒区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88, 招摇撞骗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利用假冒的职级,职衔或者身份四处炫耀,并进行诈骗,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11 的行为.89, 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是指行为人实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实施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90,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是指行为人为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了牟取不法利益,模仿真实的公文,证件或证明文件的格式,文字或言辞进行复制,复印等方式伪造;或者利用真实的公文,证件或证明文件,通过涂改,填补,拼接等方法变造;或者将真实的公文,证件或证明文件作为商品,非法高价出售牟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或证明文件的行为.91, 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行为. 92, 伪造, 伪造, 变造船舶户牌是指行为人通过模仿真实的船舶户牌的格变造船舶户牌式,颜色,形状进行复制,仿造的行为93,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是指利用过期的,真实的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舶户牌,通过涂改,填补,拼接等方法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船舶户牌的行为.94, 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是指行为人通过打磨,雕刻,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行为.95, 驾船擅自进入, 驾船擅自进入, 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 岛屿是指船舶未经允许, 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 岛屿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行为.12 96, 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是指社会团体的主管人员违反规定, 不履行向主管机关登记的义务或者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行为.97, 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是指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 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98, 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是指未经许可, 擅自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等国家规定的特种行业的行为.99,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是指非法聚集于露天公共场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或在公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 表达共同意愿;或者在露天公共场所以集会,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行为100,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是指旅客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行为.101, 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是指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不予制止的行为. 102, 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是指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103,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证件的人居住的行为.104, 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是指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13 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行为.105,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是指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106, 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声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行为.107, 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违法承接典当物品是指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的物品, 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的行为.108, 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 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 赃物不报告是指典当业赃物不报告工作人员明知所承接的物品所有者是违法嫌疑人,承接物品是财物等情况,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109, 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 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行为.110, 收购赃物, 收购赃物,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是提废旧金属收购经营者在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活动中发现了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未通报公安机关而予以收购的行为.111,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是指收购国家禁止的枪。
【参考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推荐word版 (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1】(一九九0年一月三日公安部公通字[1990]4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治安拘留所是对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执行拘留的场所。
第三条治安拘留所由县(自治县、旗)、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设置,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负责管理。
相当于县级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处)根据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可以设置治安拘留所。
第四条治安拘留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设正、副所长,根据需要配备民警。
其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女民警。
第五条治安拘留所的拘舍要牢固、通风、采光充足。
对被拘留人应当男、女分舍拘禁。
对被拘留人中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应当单设拘舍。
有条件的治安拘留所应当设置学习和活动场地,可以开辟劳动场所。
日常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公安业务经费预算解决。
第二章入所第七条治安拘留所接收被拘留人,须凭裁决机关开具的《治安管理处罚执行拘留通知书》。
第八条被拘留人入所时,需查验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并填写《入所登记表》。
第九条对被拘留人随身携带的物品要检查登记,除允许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必需品外,其余物品由治安拘留所统一保管,并填写《暂存物品收据》出所时发还。
入所检查中发现的违禁品或者应没收的危险物品,工作人员要作笔录;并开具《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交原裁决机关处理;对不便交回原裁决机关处理的,可以由治安拘留所制作笔录,就地处理。
第十条拘留后发现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应当通知原裁决机关另行处理。
因为被拘留人有其他犯罪行为决定予以刑事拘留、逮捕、劳动教养等处理或者予以少年收容教养的,应当根据有关凭证终止拘留,并办理出所手续,注明出所的具体时间和所去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通过对该法律的深度和广度的评估,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和作用。
在深度上,我们可以从法律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等方面来全面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律的制定背景可能涉及到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公民权益的需求等因素,可以从政策层面和社会层面进行阐述和分析。
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条款和规定,这些规定对于维护社会治安有怎样的作用,如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等等。
法律适用范围的扩展和限制,比如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治安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罚,对于不同社会群体和地域的适用情况等。
在广度上,我们可以从法律的实际应用情况、对社会的影响和对公民权益的保障等方面来全面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可以对法律在实际执法中的应用情况进行分析,包括执法过程中的难点和问题、执法效果的评估等。
可以从社会的角度来评估法律对于社会稳定的影响,比如法律的实施是否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对于公民权益的保障,可以分析法律对于不同群体的权益保障情况,以及在实际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需要我们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深入地理解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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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国家治安管理的重要法律法规,其内容涉及到社会治安、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等方方面面,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作用。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2007-01-31 10:14:35)转载分类:新法速递【法规名称】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该法的正确有效贯彻实施,现将《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二、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法条内容: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释义】 本条是关于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规定。本条共分两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规定。其行为表现为:第一,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所谓“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打人,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以强凌弱,或以大欺小的行为。起因虽然有不同,有的或因一小事或口角引起,有的纯粹是毫无道理地逞强耍威风,稍有一点看不顺眼就大打出手,但并不影响对此种行为的处罚。其行为方式主要是采用拳打脚踢,一般只是造成他人身体皮肉暂时的疼痛,被打的人并不一定会受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他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用石头、棍棒打人、驱使动物咬人、用针扎人、开水烫人等。这种伤害行为已经给他人的身体造成了轻微伤害,但尚不够刑事处罚。
本条第二款对殴打、伤害他人情形作了加重处罚的规定。这里包括三项行为:(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恃强凌弱行为,常表现为纠集多人对他人进行殴打。(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行为。残疾人是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 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 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
本及条文释解 (46)
第49章法律文 2
本及条文释解 (47)
3 第50章法律文
本及条文释解 (48)
4 第51章法律文
本及条文释解 (49)
5 第52章法律文
本及条文释解 (50)
第53章法律文 1
本及条文释解 (51)
第54章法律文 2
本及条文释解 (52)
3 第55章法律文
本及条文释解 (53)
读书笔记
常年出差在外,容易与人发生冲突,所以学习一下法律,以防身。 关于执法监督方面确实改进不少,只有按照法定程序办案才能保证执法实体的公正,全社会都倡导文明执法 廉洁执法,对于公安机关及民警的执法水平也提出较高要求。 果然只有释义没有案例比较无趣。
精彩摘录
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40章法律文本及条 文释解(38)
第41章法律文本及条 文释解(39)
第42章法律文本及条 文释解(40)
第43章法律文本及条 文释解(41)
第44章法律文本及条 文释解(42)
第45章法律文本及条 文释解(43)
第46章法律文本及条 文释解(44)
第47章法律文本及条 文释解(45)
第48章法律文 1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有价票证、凭证、船舶户牌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本条规定了四项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
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处罚行为是,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根据这一项的规定,构成本项要处罚的包括三种行为:(1)伪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
(2)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
(3)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
这里规定的“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有关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
“买卖”,是指为了某种目的,非法购买或者销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公文”,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在其职权内,以其名义制作的以指示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务的各种书面文件,如决定、命令、决议、指示、通知、报告、信函、电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司法解释20分治安管理处罚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司法解释20分治安管理处罚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司法解释20分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为正确、有效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三、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四、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
违法表现
行政处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 5日以下扣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
制器具的
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制造、贩卖、储存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 10日以上15日以下扣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
其他管制刀具的
10日以下拘留
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
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案例6
• 南通网民柳某通过业务关系获得了南通某公司两个网络用户账号。随后, 柳在家上网时多次登录该公司网络服务器,上传文件供网友下载,致使 该公司计算机系统无法正常运行。该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查获系柳某 所为,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第29条第2项)
侵犯人身财产权利
案例7:
打架、聚众斗殴是最常见的人身侵权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只 要发生打人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后果只是作为处罚额度的量罚依据。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 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 款。对于殴打孕妇、未成年人、多人打一人等严重违法行为,在予以拘留 处罚的同时还可并处1000元罚款。
四、免于行政拘留的情形
• 具备下列情形的人,不执行行政拘留(第21条):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 七十周岁以上的; • 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五、治安处罚时效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 前述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
• 案例3
• 某日,张某和吴某在市中心某大型商场门口,看见商场内人来人往,二人商量玩点花 样,耍耍那些人。吴某将张某手中拎着的褐色塑料袋扔到人群中,并大声喊“袋子里 面装的是炸弹”,导致不明真相的群众发生骚乱。二人的行为被巡逻民警发现,并被 当场抓获,二人交代只是恶作剧,商场经历短暂的骚乱后很快恢复了正常。公安机关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二)项的规定,以二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危险物质扰 乱公共秩序为由,处以5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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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一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1】(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案例分析】例:某日下午,某村村民朱某因砌围墙与邻居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双方用石头、砖块对砸。
朱某被砸伤头部后即回家拿一菜刀返回现场。
到现场后并没有使用菜刀,双方仍用石块对砸。
但因对方人多,朱某抵挡不住,即跑离现场,另三人紧追不放,并用竹子、木棍、锄头将朱某打成轻微伤。
某公安派出所根据双方斗殴的事实,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以及朱某作出了五百元以内不等的处罚决定。
但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不服判决,以打伤朱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消对其三人的处罚决定。
问: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参考答案: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这是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三原告与朱某系相互殴打,朱某回家持菜刀返回现场后,并未使用刀伤害三原告,后朱某停止殴打跑离现场,对三原告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在此情形下,三原告仍继续追打朱某,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属于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因此,公安机关认定三原告殴打他人是正确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三原告作出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决定是正确的,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2】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1. 概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安宁,国家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本文将就该法律的相关条文进行全面评估,并对其进行深度和广度兼具的解释和分析。
2. 法律条文及解释2.1 第一条本法所称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采取预防、制止和处置等措施的活动。
解释:该条文明确了治安管理的范围和对象,即公安机关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进行预防、制止和处置等活动。
这体现了国家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视,也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2 第二条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应当严格依法处理,切实保护公民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居住权等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确保社会治安。
解释:该条文强调了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理的原则,同时强调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这体现了法律对个人权利和社会稳定的重视,也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
3. 总结与回顾治安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理,并切实保护公民和社会利益,以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4.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治安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和实施,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贯彻执行仍需不断完善,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治安的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公民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在今后的实践中,各级公安机关能够更加严格、公正地依法履行职责,为社会治安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系统处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条文释义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
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
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
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
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在总结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增加了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规定,赋予了公安机关更多的权限和手段。
如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新增为处罚种类,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原来的73种增加到现在的238种,还赋予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必需的扣押、检查、追缴、收缴、取缔等强制措施。
本条是关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以及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
近些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饲养小动物的现象比较普遍,如养狗、猫、鸟等动物,作为家庭宠物。
还有一些人饲养动物是为了开展娱乐、竞赛等活动。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有些人未能管理好自己饲养的动物,特别是在城镇居民区,人口密度大,有些动物由于主人没有看管好,损坏了他人的财物,甚至出现咬伤人等扰民现象,引起了一些纠纷或矛盾。
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对饲养动物的问题应当有所规范。
有的部门对养犬作了专门的`规定,如1980年卫生部、农业部、对外贸易部、全国供销合作社共同颁布了《家犬管理条例》。
条例规定:所有养犬者都应对犬注射狂犬疫苗,并在犬身作统一标记。
犬如伤人,追查犬主。
犬主应负被咬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如违犯本条例,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许多地方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如2003年9月北京市人大棠委会通过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饲养动物的行为,使饲养动物者和他人能够和平相处,对饲养动物者给予行为上的约束,本条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伤害他人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释义警营读库本文综合整理自百度、搜狗、360等网络【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一、【条文释义】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
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
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
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
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处罚规定。
本条共分六项。
本条第一项是关于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规定。
写恐吓信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易使他人产生恐惧,造成不安定因素,扰乱社会治安,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恐吓信的内容大多具有扬言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恐吓、威胁他人的内容。
当然,除写恐吓信以外,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投寄恐吓物、子弹,在夜晚往他人卧室的窗户扔砖头,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等。
其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在内心产生恐惧,担忧自己或其家人、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
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处罚。
本条第二项是关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罚规定。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都是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人格和名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本项规定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侮辱他人的行为。
该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
(2)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
所谓“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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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条文释义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
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
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
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
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也是人民授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根本原因。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只有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才能真正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不负人民的期望、不失自己的职守。
“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是新增加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的一种重要手段。
一方面,本法要对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问题进行“规范”;另一方面,本法对治安管理处罚适用问题的规范,必须通过“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统一。
总的来讲,“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目的的基本方面。
首先,在整部法律中,涉及到公安机关的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之间的关系,首先考虑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其次,规定“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也为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以保障全体人民的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等,保障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和实施机关]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条文释义1.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按照本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适用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从中可以看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l)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基本的特征,也是本法将其规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所在。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具有威胁和侵害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性质。
某一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它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即对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了威胁或者侵害。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不同的危害内容。
具体到某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内容,是由该行为所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或者社会秩序的性质所决定的。
从本条的规定来看,社会危害性的内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即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二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即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人身安全、自由、人格、名誉等不受侵犯的权利;三是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四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即法律所保护的国家对社会各个方面的正常管理秩序。
(2)具有违法性。
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特征,是评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标准。
这里所讲的“具有违法性”,是指行为人不遵守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要求,实施了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禁止的行为,或者拒不实施治安管理法律规范命令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法律义务。
也就是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是违反了本法和其他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具有内在联系。
凡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必然具有违法性。
治安管理规范之所以要将某一行为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就是因为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超出了社会的容忍度。
而在治安管理规范确立后,衡量某一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最直观的外在标准就是看其是否违反了治安管理法律规范。
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范,该行为就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而也不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并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3)尚不够刑事处罚。
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区别于犯罪的特征。
依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规定的犯罪包括十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读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四大类罪中很多犯罪涉及治安管理,有一些犯罪本身就是严重地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本法规定的一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表现形态上与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相同或者相似,只是有情节或者程度的差别。
对此,应当特别注意透过相同的行为特征,区分不同的行为性质,防止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混淆而造成执法偏差。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适用原则]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条文释义本法是一部比较特殊的法律,它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于一身。
它沿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立法模式,是有其中的道理的。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经常使用的制裁手段。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严格说来,该法是规范所有行政处罚的基本法,一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都要遵循该法的规定,除非该法作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授权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也可以说成是公安机关实施的有关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也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如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关系,是起草中遇到的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治安管理处罚与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系;二是治安管理处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等公安行政管理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系。
在起草本法时,有一种观点认为,治安管理处罚也是行政处罚,只是实施机关不同,本法可以不规定程序问题,处罚程序完全按照行政处罚法执行;本法仅规定公共秩序的管理问题,法的名称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秩序管理法》,在法律责任部分对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不属于违反公共秩序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
英国就有《公共秩序法》。
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它符合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有利于维护完整的行政法律体系,也可以避免单设一种独立于行政处罚之外的治安管理处罚,从而有效防止执法中产生混淆。
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治安管理处罚不同于其他行政处罚的特殊性,不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
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个人或者单位实施的一种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它是一种行政处罚,但又不同于其他行政处罚,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涉及面较其他行政处罚广。
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对象是全方位的,涉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等各个方面,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在理论上都可能成为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而其他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的是某一方面的专项权力,如卫生、税收、工商、环保等。
二是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较其他行政处罚单一。
治安管理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其他任何机关不得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而其他行政处罚,可以由几个机关共同行使,即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三是治安管理处罚在处罚程度上较其他行政处罚严厉。
它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大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管理处罚,在处罚程度上仅次于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