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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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

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

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关于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这三个债务相关的法律名词,可能很多⼈都分不清,有时候也会混着⽤。

那么到底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

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区别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2、具体实⾏不同,当债务⼈不覆⾏债务的时候,债权⼈就可以实⾏抵押权和质押权,⽽留置权的实⾏还得经过⼀定的程序。

抵押权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的担保,当债务⼈不覆⾏债务的时候债权⼈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3、质押权是指的以担保债权的覆⾏为⽬的,⽽由债权⼈占有债务⼈或第三⼈交付的物或者权利,当债务⼈不覆⾏债务的时候债权⼈有权依法处分标的物,并以处分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提供质押物的⼈叫作质押⼈,债权⼈叫做质押权⼈;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1)标的物不完全相同,⼀般来说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是动产或者权利;(2)本质的不⼀样,抵押权上抵押⼈不转移标的物占有,但是质押权不⼀样,质押权必须转移标的物占有。

抵押是指债务⼈或第三⼈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优先受偿的物权。

举例:⽐如说A向银⾏贷款,把⾃⼰的房产证抵押给银⾏,但是房⼦还⾃⼰住着,不交给银⾏。

如果还不起贷款的话,银⾏才有权把这套房⼦卖掉,⽤卖来的钱折抵贷款。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种。

抵押与质押最⼤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是抵押。

第⼆个⼤区别就是,质押⽆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是登记。

(⼆)举例:A向B借三千元钱,B不放⼼,怕A还不起,于是A将⾃⼰的笔记本电脑交给B,⽤来抵押,如果到期还不起钱的话,笔记本电脑就给B了。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民法中关于物权的三种担保方式,它们在财产交易和债务履行中起到不同的担保和保障作用。

下面是它们的基本规则:
1. 抵押权:
-定义: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财产(通常是房产、土地、车辆等)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用以保障债权人债权得到履行的权利。

-成立方式:抵押权的成立通常需要通过合同协议,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以使其对第三人具有可见性和优先权。

-优先权:根据登记时间先后,抵押权可以有优先次序,先登记者优先受偿。

2. 质权:
-定义: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财产(如存货、机器设备、证券等)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债务履行时根据协议取回或由债权人转为其所有的权利。

-成立方式:质权成立需要物权实物移交,通常通过合同协议约定,并进行交付。

-优先权:未经登记,质权不具有优先权。

3. 留置权:
-定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债务,有权拒绝交付其财产给债务人,直至债务得到履行的权利。

-成立条件:留置权的成立通常要求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财产有债务,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财产。

-优先权:留置权不需要登记,优先权取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特定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规则还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在进行相关交易和担保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合法合规。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6篇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6篇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6篇篇1甲方(抵押权人/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务人/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抵押权、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进行明确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一、抵押权抵押权是指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抵押物所拥有的权利。

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乙方未能按时履行债务,甲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物的所有权仍然归乙方所有。

抵押权的设立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二、留置权留置权是指甲方在合法占有乙方的动产时,如乙方未按时履行与其占有的动产有关的债务,甲方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并可在一定期限内就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设立必须基于合法的债权关系。

三、质权质权是指甲方占有乙方移交的质押物,并在乙方未能履行债务时,甲方有权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物的所有权在质权存续期间部分或全部转移至甲方。

质权的设立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

1. 权利性质:抵押权与质权均为价值权,而留置权则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

2. 占有物状态:抵押权和留置权的标的物可以不转移占有,而质权则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

3. 权利实现方式:抵押权和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其权利。

而留置权人可以直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以担保其债权。

4. 权利效力:一般情况下,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留置权的效力则基于法定的优先权规则。

五、协议条款1. 甲乙双方应根据具体业务需求和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抵押、留置或质押)。

2. 乙方提供的担保物应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权属纠纷。

3. 甲乙双方应定期核对担保物的保管情况,确保担保物的安全。

4. 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中的留置权与抵押权的规定与效力

物权法中的留置权与抵押权的规定与效力

物权法中的留置权与抵押权的规定与效力一、引言物权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于财产关系的安排与调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物权法中,留置权与抵押权作为常见的财产担保方式,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债务人的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物权法中留置权与抵押权的规定与效力为主题,对其进行深入探讨。

二、留置权的规定与效力1. 留置权的定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基于其对债务人财产的控制,以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益。

在物权法中,留置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编的《特别担保物权》中。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的情况下,享有留置权。

2. 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通过留置权可以获得债务人财产的直接控制权,从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通过处分财产来满足其债权。

(2)约束债务人的权益:留置权的设立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限制,使其不能自由处置,迫使其履行债务,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留置物的优先受偿权: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对同一财产享有权利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优先受偿,保障其利益。

三、抵押权的规定与效力1. 抵押权的定义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其债权的担保方式。

在物权法中,抵押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三编的《普通担保物权》中。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提交给债权人抵押。

2. 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通过抵押权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优先获得抵押财产的处置权,从而实现其债权的优先受偿。

(2)约束债务人的权益:抵押权的设立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限制,使其不能自由处置,迫使其履行债务,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抵押权的持续效力:抵押权在物权设立后,即使债权的实现期限已过,抵押权仍然有效,并且在权利人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重新履行债务。

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关系

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关系

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知识点: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关系● 定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 详细描述:① 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于质权人受偿② 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于抵押权受偿《物权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因此,在接受动产抵押或者质押后,应密切关注该动产的状况,跟踪该动产的使用情况,及时行使抵押权或者质权,防止抵押或者质押落空的风险。

例题:1.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和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A.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留置权人受偿B.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C.同一动产上已设立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D.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按比例同时受偿正确答案:C解析: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登记了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2.针对同一动产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权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解析:针对同一动产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权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而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3.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解析:针对同一动产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情况,《物权法》规定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抵押质押留置区别

抵押质押留置区别

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他们都是指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举三个通俗的例子来理解和比较一下三者的不同点:1、(抵押)假如你要找银行贷款,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但是房子还是你在住,这里房子是标的物,标的物没有转移给银行,这种情况就是抵押。

(当你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就有权该房产优先受偿。

)2、(质押)你找邻居借5000块钱,写借条说明下个月1号还,并把电脑质押给邻居,这里标的物是电脑,标的物转移给了邻居,这种情况就是质押。

(如果你到期没有还钱,邻居就有权将电脑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电脑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和质押的最主要区别是标的物是否转移。

3、(留置)比如学校委托你维修加工一批旧的课桌,并和你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当合同到期了,你也将课桌加工好了,但学校没有付款,你就有权留置这批课桌,并且以其所换的款项抵偿学校所欠的货款。

这就是留置。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课桌委托加工合同是主合同,课桌是主合同的标的物。

比较:质押和留置都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占有的标的物不同。

留置的标的物一般是主合同的标的(课桌);质押的标的物和主合同没有牵连(借钱),(而他转移的标的物是电脑,和主合同没有任何关系)是另外所给付的一定的实物、金钱或价值凭证来履行担保。

占有标的物的原因不同。

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最初占有债务人的标的物是为履行主债务的需要(也就是eg3中你依法占有课桌是为了维修加工的需要),只是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债务人(学校)未履行义务,债权人(你)才变为留置权人;而质押人占有标的物的原因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eg2中邻居占有你的电脑是为了保证你还钱)。

合同适用类型不同。

留置一般只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而质押适用于几乎所有类型的合同。

简单一点来说,区别质押和留置最主要的一点是看标的物是否与主合同有牵连以及占有标的物的原因。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九、抵押权1.背景抵押是一种担保的方式,也是债权保障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奴隶制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就已经存在,《罗马法》中已有成文的记载。

我国的房地产抵押是伴随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业与金融业的融合而发展起来的,是规避和防范融资风险的一种重要措施。

我国房地产抵押行为已被商业银行广泛采用。

2.概念○1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继续保持对房地产及其权利的占有,而依照一定的方式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抵押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越大履行债务时,对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债务人;抵押物:供作担保的财产,一般是有体物,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也可作为抵押物。

3.抵押权的特点○1是一种担保物权,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实质在于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

○2抵押物属于他人财产。

我国物权法规定,抵押物的范围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物权法规定以下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大陆法系和我国物权法的框架下,抵押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无需将抵押物交付抵押权人占有,抵押人可以使用、收益、占有和一定条件下(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或受让人代偿债务而消灭抵押权)处分抵押物,并可以充分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抵押权的设置可以经协商而转移财产的占有关系,甚至可以将全部所有权转移给抵押权人,债务人需要履行债务以恢复抵押物原先的占有状态。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我国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些法律概念和制度。

它们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促进了经济发展。

下面我们将分别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进行介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法律概念。

首先,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质权,以担保债权人获得其债权的一种方式。

基本规则如下:1. 抵押权的成立需要通过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

具体来说,抵押权的成立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在相关登记机构登记。

2. 抵押权的范围通常是确定的,即抵押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获得担保的数额。

3. 债权人具有对抵押财产的优先权,即在债务人违约或倒闭时,债权人有权最先获得由抵押财产变现所得的款项。

接下来,我们来介绍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基本规则如下:1. 质权的成立也需要通过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签订质押合同来确立质权关系。

2. 质权的实施方式通常是债权人持有质物,即通过实际占有质物来实施权利。

3. 质权的范围同样是确定的,即质押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获得担保的数额。

最后,我们来介绍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事由而对债务人的动产实施拘留的权利。

基本规则如下:1. 留置权的实施需要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有迟延履行等不当行为,留置权是债权人为保障债权而采取的措施之一。

2. 留置权的范围是具有连带性的,即留置权人可以依法拘留债务人的其他债权物。

3. 留置权的行使应遵守必要程序和期限,如应当通知债务人、提供财产拘留的证据等。

综上所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于债权人来说,了解并正确运用这些权利可以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利益。

对于债务人来说,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债务可以避免或减少遭受这些权利制约的风险。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们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更深入的了解,能够在实践中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概念和制度。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的区别和联系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的区别和联系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的区别和联系有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

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举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通俗易懂

举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通俗易懂

举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通俗易懂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些法律概念,我们经常会听到这些词汇,但是对于它们的含义和使用方式可能并不是很清楚。

那么,让我们通过一些生动的例子来解释一下这些概念吧。

首先,我们来谈谈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一般是借款人或者买房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作为还款保证的一种权利。

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比如房屋)或者动产(比如车辆、存款等)。

这里我们以购买房屋为例。

假设小明想购买一套房子,但是他没有足够的资金来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款。

于是,他选择向银行贷款,银行同意借给他购房款,作为对银行的保证,小明将房屋作为抵押物提供给银行。

这样,小明就获得了购房的资金,同时银行获得了小明的抵押物,即房屋。

如果小明按照约定时间还清了贷款,那么房屋的抵押权将解除,小明完全拥有该房屋并成为产权人。

而如果小明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将有权通过拍卖这套房子来收回借款的资金。

接下来,我们说说质押权。

质押权与抵押权相似,它也是一种借款人为了向债权人提供还款保证而提供的财产。

不同的是,质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动产(比如珠宝、股票、债券等)作为担保。

让我们以一枚钻石戒指作为例子来说明。

假设小红正在筹划创业,她需要一笔投资来启动自己的公司。

她找到了一位投资者,但是投资者不愿意直接给她投资款项。

于是,小红选择将自己的一枚价值很高的钻石戒指作为质押物提供给投资者作为保证。

一旦小红还清了借款,她就可以取回钻石戒指,否则,投资者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这枚钻石。

最后,我们来说说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权暂时占有债务人的财物作为补偿。

这里,我们以汽车修理厂为例来说明留置权。

假设小王的车出现了故障,他将车开到了一家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

修理厂负责将车修好并收取费用。

但是,小王并没有按时支付维修费用,修理厂可以行使留置权,暂时占有小王的车辆,直到小王支付了所欠款项。

在这个过程中,修理厂还有可能要求小王支付额外的滞纳金或者仓储费用。

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异同

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异同

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经常会遇到质权和留置权,那么什么是留置权和质权呢?质权与留置权之间存在着什么区别与联系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的⼩编来为⼤家详细的介绍⼀下。

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1、成⽴的条件不同。

依双⽅当事⼈的合意⽽成⽴;⽽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

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即债权⼈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

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

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使质权;⽽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

质权不因债务⼈另⾏提供担保⽽消灭;⽽留置权则在债务⼈另⾏提供担保时消灭。

⼆、相关法律知识
留置权是债权⼈占有属于他⼈的动产,具备⼀定要件时,于债权未受清偿前,得留置该动产的法定担保物权。

质权是担保的⼀种⽅式,指债权⼈与债务⼈或债务⼈提供的第三⼈以协商订⽴书⾯合同的⽅式,移转债务⼈或者债务⼈提供的第三⼈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以上就是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的质权与留置权有哪些区别的⼀些相关要点,希望能给⼤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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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与抵押权的顺序谁更优先

留置权与抵押权的顺序谁更优先

留置权与抵押权的顺序谁更优先留置权和抵押权都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这两项权利与债权⼈和债务⼈这两者有关系,并且涉及到了《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那么,留置权与抵押权的顺序谁更优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留置权与抵押权的顺序谁更优先我国《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六条,同⼀动产上已经设⽴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被留置的,留置权⼈优先受偿。

据此,同⼀动产上已设⽴抵押权,该动产⼜被留置的,留置权⼈优先受偿,这是由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抵押权是当事⼈之间约定的结果,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的权利。

留置权的法律权利1、占有权置权以债权⼈占有债务⼈的财产为法定成⽴条件,因⽽,留置权⼀经成⽴,留置权⼈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

留置物的占有权是留置权物权性的具体表现。

2、收取权置权⼈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之⾃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

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产⽣的,⽽⾮基于占有的效⼒。

所以,留置权⼈只能收取孳息,⽽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留置权⼈收取孳息后,对于孳息成⽴孳息留置权,与原物成⽴的留置权⼀样,具有担保作⽤,可以⽤于优先抵偿债权。

3、使⽤权置权⼈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负有以善良管理⼈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原则上,留置权⼈对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不能使⽤。

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留置权⼈得使⽤留置物:第⼀、留置权⼈经债务⼈同意,有权使⽤留置物。

这种使⽤系经所有⼈同意的合法使⽤,留置权⼈当然取得使⽤权,受法律保护。

4、偿还请求权留置权⼈以善良管理⼈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出的费⽤,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要求偿还。

因为,留置权⼈是为保管留置物⽽⽀出必要费⽤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即债务⼈。

5、优先受偿权依中国民法典规定及最⾼⼈民法院的解释,债务⼈到期不履⾏义务,经债权⼈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义务的,债权⼈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异同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异同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异同在处理债务纠纷中,有很多法律上的名词都是⼤家不熟悉的,例如:质押权、留置权和质权。

关于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更是很多⼈都不知道的地⽅。

那么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异同点是什么呢?下⾯,店铺⼩编对此做了详细的介绍,⼤家有兴趣可以阅读下⽂做⼀个了解。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异同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1)、合同标的不同。

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式不同。

动产质押,出质⼈向质权⼈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或质权⼈所有,(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登记之⽇起⽣效,(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应作为出质财产。

(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权的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质物的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

(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所有,不⾜部分由债务⼈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所有,不⾜部分由债务⼈补⾜。

(10)、⽆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1)、抵押⼈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并告知受让⼈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未通知抵押权⼈或未告知受让⼈的,转让⾏为⽆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与质权⼈协商同意的除外。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7篇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7篇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7篇篇1甲方(抵押权人/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务人/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抵押权、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总则1. 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防范法律风险,特制定本协议。

2. 本协议旨在阐述《合同法》中抵押权、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以便双方遵循。

二、抵押权1.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2. 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3. 债权人无权直接处置抵押物,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实现抵押权。

4. 抵押权的实现需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且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三、留置权1.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担保债权的实现。

2. 留置权的实现无需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3.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有限,仅限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4. 留置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质权1. 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质押物,并就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2. 质权设立后,质押物转移至债权人占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质权的实现需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且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4. 质押物的价值应当足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五、区别概述1. 抵押权与留置权、质权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抵押物仍归抵押人占有,而质押物则转移至债权人占有。

留置权则基于合同关系产生,且标的物仍为债务人所有。

2. 抵押权和质押权都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而留置权的产生则无需登记。

3. 三者在实现方式、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具体差异应参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协议履行与争议解决1.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确保各自权益。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2篇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2篇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2篇篇1甲方(抵押权人/债权人):__________乙方(债务人/抵押人):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合同法》中关于抵押权、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存在疑问,为确保双方权益,明确各方责任,特签订本协议。

一、总则1.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抵押权、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进行明确约定。

二、抵押权1. 抵押权的定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2. 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设立需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1. 留置权的定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已合法占有的债务人财产,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享有的继续留置该财产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留置权主要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保管合同等。

3. 留置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继续留置占有的财产,并就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质权1. 质权的定义: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享有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2. 质权的设立:质权的设立需签订质押合同,并将质押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

3. 质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质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物已被毁损或价值减少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

若债务人无法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实现质权。

五、区别说明1. 抵押权与留置权的主要区别在于占有标的物的不同。

抵押物不需要转移占有,仍由债务人继续占有和使用;而留置物则需由债权人占有。

2. 抵押权和质权的主要区别在于担保物的占有状态不同。

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

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

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我们都知道留置权成⽴在先,质权成⽴在后。

经留置物所有⼈同意⽽设定质押的,则质押有效,反之则⽆效。

但是,第三⼈善意取得的,则后成⽴的质权优先于先成⽴的留置权。

关于留置权与及质权之间的关系是如何的呢?如何可以将质权与留置权想竞合呢?那么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

⼀、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留置权是指债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的动产,债务⼈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债务的,债权⼈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与留置权都以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都因标的物占有的丧失⽽消灭,当然质权如能恢复占有时质权并不消灭。

因⽽⼆者的竞合往往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1)质权⼈基于留置权成⽴的事由在质物上取得留置权。

此时质权与留置权为同⼀主体享有。

在这种场合,留置权对质权不发⽣影响。

⽽质权对于留置权却有影响效⼒。

因为质权⼈于质物上有留置权的,其留置物的占有被侵夺时,得基于质权请求收回;留置权可因债务⼈提供担保⽽消灭,但质权并不因此⽽消灭。

2)在留置物上再设定质权。

留置权⼈未经所有⼈同意以留置物设定质权的,其设定⽆效。

但动产质权的设定,债权⼈得依善意取得原则设定质权;经所有⼈同意的质权当然有效。

在留置物上再设定质权⽽发⽣与留置权的竞合时,质权应优先于留置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已由质权⼈实际占有,⽽留置权⼈为间接占有⼈。

3)在质物上成⽴留置权。

即质权⼈将质物交由第三⼈占有,第三⼈基于留置权成⽴的事由善意取得留置权。

在这种情况下,留置权应优先于质权,因为在此情形下,标的物实际由留置权⼈占有,质权⼈为间接占有⼈。

如质权⼈在运送质物时,因拖⽋运费,被承运⼈留置,依据占有优先原则,留置权⼈有优先权。

在现实⽣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较复杂的,当然具体问题要我们具体是分析。

如果您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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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关系在动产上既可以设立抵押权,也可以设立质权。

如果同一动产上已设立了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应当如何处理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关系?本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也就是说,同一动产同时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的,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或者质权。

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一是反映了我国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

我国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例如我国海商法2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也承认了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这一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二是这样规定符合国际上的立法经验。

许多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承认留置权效力优先于抵押权或者质权效力的原则。

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任何人在通常的业务过程中就设定担保物权的货物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原材料,且成文法或者法律原则规定其可以就因该种服务或者原材料的提供所占有的货物享有留置权的,则该留置权优先于已经发生的担保物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三是从理论上讲,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其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而抵押权与质权均为约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为公认的物权法原则。

正确理解本条,应当注意二点:一是在同一动产上,无论留置权是产生于抵押权或者质权之前.还是产生于抵押权或者质权之后,留置权的效力都优先于抵押权或者质权。

也就是说,留置权对抵押权或者质权的优先效力不受其产生时间的影响。

二是留置权对抵押权或者质权的优先效力不受留置权人在留置动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

立法中,有的认为,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留置权的优先效力,恶意在已设有抵押权的动产上行使留置权,妨碍或者排除动产上抵押权的行使,建议明确规定,同一动产上留置权产生于抵押权或者质权之后的,只有留置权人属于善意时,留置权效力才优先于已存在的抵押权或者质权。

我们认为,这里的善意”指留置权人对同一动产已存在的抵押权或者质权不知情,与之相对应的恶意”指留置权人对同一动产上已存在的抵押权或者质权知情,而并非恶意串通的意思。

留置权产生的基础是公平原则,在适用留置权规则的许多情况下,留置权人一般都使被留置动产的价值得到保全,且留置权人的债权与被留置动产的价值相比往往是微不足道的。

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以留置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上存在抵押权或者质权就否定其优先效力,对留置权人是不公平的。

实践中,留置权人留置某一动产时往往知道该动产上存在抵押权或者质权,例如某一汽车所有人将该汽车送到某一修理厂修理,修理厂可能对该汽车上存在抵押权是知情的,但这并不妨碍修理厂在汽车所有人不支付修理费的情况下留置该汽车且以该留置权对抗存在的抵押权或者质权。

基于以上考虑,本条并没有强调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或者质权的效力以留置权人善意作为前提。

当然,如果留置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成立留置权,其目的就是为了排除在动产上的抵押权或者质权的,这已经超出了恶意和善意”的范畴,属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串通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不但留置权不能优先于抵押权或者质权,该留置权也应当视为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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