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简表
各法辖内各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广东省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本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2、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含涉外的涉港、澳、台纠纷案件):1、争议标的金额为1亿元(含本数)的案件;2、争议标的金额虽不满1亿元,但高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法院交办的案件。
四、知识产权案件,除专利纠纷案件按最高法院指定管辖外,其它案件均由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
江苏省一、民事案件: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2、南京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3、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4、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6、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7、劳动争议案件(含省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一审案件受理。
【收藏】最全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查询表
【收藏】最全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查询表读者诸君:本文已获“法治地平线”转载授权民事诉讼地域管辖表纠纷类型管辖法院一般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同一诉讼有多个被告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合同履行地的判断规则: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特殊规定1、与人身有关的纠纷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被告被注销户籍的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 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中管辖法院的确定
民事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如果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纠纷,首先要做的是确定管辖法院。
这看似是个微小的问题,但确是诉讼流程发起的源头,如果一旦选择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在程序上就更为复杂,要么重新来过,要么等待法院移送,白白浪费时间。
在可以向多个法院起诉的情况下,也需要结合诉讼成本来择优选择。
选择正确、合适的法院进行诉讼,既可以节省时间,还可以减少成本支出,因此,一定要重视管辖法院的选择。
一、法院的划分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管辖一般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大类。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等。
根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外,一般的一审民事案件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案件审理的分工。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性规定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去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正如前面分析,民事诉讼中确定法院需要从纵向确定法院的级别、从横向确定去哪个地域的法院。
1、级别管辖的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即基层法院可以受理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下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通常普通的民事诉讼,只要涉诉金额没有上亿,基本由基层法院管辖。
有时候基层法院还会有自己的要求,可以在法院相应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以确认管辖。
2、专属管辖的判断专属管辖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地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地区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民事诉讼的管辖
3. 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 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 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 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1. 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 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不属于法院主管,没有仲裁协 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由法院主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在仲裁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 受理。但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 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法院 应当受理。
(三)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
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在主管问题上的关系是:
1.乡(镇)人民政府主管范围,通常是一般的民 事纠纷,其无法处理的重大复杂民事纠纷,由 法院主管。
2.在一方当事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另 一方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纠 纷由法院主管。
3.纠纷经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后,当事人起诉 到法院的,仍然作为民事案件由法院主管。
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
三、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 为准,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 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 管辖权。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
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理论分类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与合并管辖(P103)
案件
由以下法院审理: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 院;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 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管辖原则
民事诉讼管辖原则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之间因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民事关系发生纠纷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的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管辖原则是指确定哪一个法院有权审理和处理该案件的规则和原则。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几项重要的管辖原则,以保障诉讼的公正、高效进行。
一、一般性管辖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性管辖原则是地域管辖原则。
即案件的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将案件提交到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行使管辖权。
这是民事诉讼中最常见、最基本的管辖原则。
二、特殊管辖原则除了地域管辖原则之外,我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管辖原则。
其中包括:1. 授权管辖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的案件属于特定法院的管辖范围。
例如,专利纠纷需要由专利行政机关指定的法院受理,海事案件需要由海事法院受理等。
2. 级别管辖原则:根据案件的标的金额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
一般而言,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标的金额较低的案件,而高级法院受理案件标的金额较高的案件。
这是为了合理分工,提高审判效率。
3. 专属管辖原则:某些特定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受理。
例如,知识产权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等。
三、约定管辖原则除了上述的一般性管辖原则和特殊管辖原则之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议来约定案件的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仲裁协议等方式约定合适的管辖法院。
这种信任当事人自主选择的规定,有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总结: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公正和高效进行而制定的规则和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性管辖原则是地域管辖原则,特殊管辖原则包括授权管辖原则、级别管辖原则和专属管辖原则。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议自行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以促进和解和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这些管辖原则的明确和执行,有助于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法律的权威性。
法考知识—地域管辖
法考知识—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上原告就被告1.原则:原告就被告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不是就医)。
没有住所地也没有经常居住地: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准;若不能确定,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被告和原告住所地均不明确:仍原告就被告(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3.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仅限被告一方)。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仅限被告一方)。
(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4.双方法院都能管辖(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辖。
(2)被告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离婚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辖。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有两条途径:一是由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局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
2015《民诉解释》351条第一款规定,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一、引言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事项的核心法律法规,对于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关于管辖的规定是确保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详细阐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二、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两种情况。
一般管辖是指法院对于没有特定管辖机关的案件,根据地域上的划分进行管辖。
而特殊管辖则是指专门针对某些特定案件的特殊管辖机构。
在一般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九种地域管辖情况,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当事人能够在自己所在地享受诉讼权益的保障,同时也方便了法院的实际操作。
而在特殊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内容,设立了对应的专门法院,如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等。
这些特殊管辖机构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对特定类型案件的专业审判,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三、异议及管辖权转移民事诉讼法还对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当一方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管辖有问题时,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在接到异议后需要审查并作出裁定。
如果确认管辖无误,将继续审理;如果确认管辖有误,将会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对管辖异议审查的规定,法律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避免了因行政、地域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不公平情况。
四、跨域或跨国诉讼的管辖规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域或跨国诉讼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对于这类案件,民事诉讼法中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规定,对于跨域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将案件提起于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
而对于跨国诉讼,我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可以依据协议或互惠原则,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
这些规定的制定,一方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确保了法院在处理跨域或跨国案件时有明确的管辖权基础。
(最新整理)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3、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
《民诉意见》第17条,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没有 注册登记的,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由被告住所地 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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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仍然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1)《民诉意见》第8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 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 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 教养地法院管辖。
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 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 地的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管辖——大连、天津、青岛、 上海、厦门、广州、海口和武汉。
★专利纠纷案件(注意并非所有的中级法院) ★涉及港澳台同胞及企业、组织等经济纠纷案件 ★诉讼标的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
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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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新整理)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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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第一节 主管 第二节 管辖概说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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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一、主管概念 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的权限。 确定法院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案件的
如专利、房地产、环境污染等。 6、海商法——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海事案件 7、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几类非民事权
益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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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关系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 (二)乡镇政府主管民间纠纷 (三)仲裁机构仲裁范围 (四)行政机关主管范围
各级法院管辖一览表
林口區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市
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一號 03-3396100
新竹市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縣
新竹市中正路一三六號
03-5210022
宜蘭地方法院 宜蘭縣
宜蘭市縣政西路一號
03-9252001
基隆市(新北市)
瑞芳區 貢寮區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市東信路一七六號
雙溪區 平溪區
02-24652171
金山區 萬里區
梓官區 旗山區
美濃區 六龜區
甲仙區 杉林區
內門區 茂林區
桃源區 那瑪夏區
高雄市 高雄少年及家
太平島 事法院
東沙島
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一八二號 07-3573511
屏東地方法院 屏東縣
屏東市棒球路九號
08-7550611
澎湖地方法院 澎湖縣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本院:金門縣金城鎮民權 金門地方法院 金門縣 路一七八號四樓 電話:082-321564
02-23141160
智慧財產法院
全國地方法院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3樓
02-22726696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本院:花蓮市民權路一二
七號
花蓮地方法院 花蓮縣
電話:03-8225116
臺東庭:臺東市四維路二
段三十號
臺東地方法院 臺東縣
電話:089-343535
花蓮市府前路十五號
03-8225144
院
汐止區 淡水區
臺 臺灣高等法院
八里區 三芝區
北 市
臺北市博愛路一二七號
長 電話:02-23713261
石門區 (新北市)
沙 街
土城區 板橋區
民事诉讼管辖包括哪些?
There is no so-called genius in this world, and there is no reward for nothing. Every glamorous person you see has made shocking efforts behind i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管辖包括哪些?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民诉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
通常情况下,如果人们遇到民事案件都会选择用法律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解决纠纷。
但此时就涉及到法院管辖的问题,不同的民事案件管辖有不同的规定。
那么,民事诉讼管辖包括哪些?下面由为您解答。
民事诉讼管辖包括哪些?一、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
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如何确定民事诉讼管辖地
如何确定民事诉讼管辖地(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2)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的管辖是分类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等方式的,一般需要结合这些具体的管辖方式,才能最终确定民事诉讼管辖地。
接下来,小编就来告诉大家如何确定民事诉讼管辖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2)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⑥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⑦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⑧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管辖制度介绍
一、管辖概念理解
三、案例分析
王某和郑某均为甲市人,双方于2008年底在乙市登 记结婚,2009年2月郑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1年2月王某将户口迁到丁市,并提出与郑某离婚 之诉,对此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2)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 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 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由B市F区人民法院管辖(1分)。因为B市F区是被告住所地(2分)。
答案依据及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 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 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1.在本案中,可否单独将梁 平或黄荣生作为被告,为什么?2.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是哪些(个)?为什么?
三、案例分析
1.可单独将梁平作为被告(1分),不能单独将黄荣生作为被告(1分)。因为 黄荣生享有先诉抗辩权(2分)。
民事诉讼管辖种类
民事诉讼管辖种类:法定管辖、裁定管辖一、法定管辖定义: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划分标准:民事诉讼用三结合标准: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司法实践按诉讼标的额大小划分各级法院的具体分工:1) 基层人民法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 中级人民法院:两重大一确定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和商标纠纷、海事海商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的案件3) 高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辖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定义: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1) 一般地域管辖定义: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①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即被告就原告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④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 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定义: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9种特别管辖的案件: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a.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 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和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权
民事诉讼管辖权一、引言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法院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所拥有的审理权以及对案件进行判决的权力。
合理的管辖权分配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种类、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其自身的审理权限对案件进行受理、审判以及作出判决的权力。
民事诉讼管辖权属于法院的专属范畴,旨在确保案件能够经过合适的审理程序得到妥善解决。
三、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种类民事诉讼管辖权可分为地域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两大类。
1. 地域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是指法院在特定地域范围内行使的管辖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地域管辖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a) 基层法院:基层法院所在地区的案件必须由其管辖,即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内的案件由地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 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在特定地域范围内拥有管辖权,可以审理下级法院无法解决的复杂、重要案件。
c) 高院:高级人民法院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享有管辖权,可以对本辖区所有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并有权对案件进行再审。
2. 专属管辖权专属管辖权是指法院因特定事项而对案件行使的管辖权。
常见的专属管辖权有以下几种形式:a) 特殊管辖权: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某些特殊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审理,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b) 特定管辖权:某些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案件的性质或当事人所在的地域等因素,由特定法院进行审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c) 协商管辖权: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协商达成有关管辖权的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四、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在行使民事诉讼管辖权时,法院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以保障审判的公正和合理性:1. 民事诉讼法定原则:法院的管辖权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且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是不可逾越的。
法院不能随意超越法定管辖权范围,否则将影响案件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
全国各省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民诉管辖制度
民诉管辖制度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是指在民事案件中,法院按照一定的规定和原则确定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和范围的制度。
它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一、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分类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分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1.原被告双方身份的分类:根据原告或被告的身份,将管辖制度分为专属制度和一般制度。
专属制度适用于特定的原告或被告,如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一般制度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如人民法院按照属地、金额或案件性质等综合因素确定管辖。
2.审判机关的分类:根据审判机关的层级和性质,可以将管辖制度分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制度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制度。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审理一般性的民事案件,而高级人民法院则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具有更高的管辖权限。
3.管辖原则的分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制度分为地域管辖制度、分级管辖制度和专属管辖制度。
地域管辖制度规定了案件应当提交哪个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分级管辖制度规定了原告提起上诉的管辖权限,专属管辖制度适用于特定的原告或被告。
二、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原则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还有一些基本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地域原则:即案件应当由符合地域管辖规定的法院审理。
根据地域原则,当事人应当选择符合地域管辖规定的法院提起诉讼,以保证审判的地域合理性和便利性。
2.层级原则:即案件应当按照审判机关的层级规定进行管辖。
根据层级原则,一般性的民事案件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而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保证审判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3.合理原则:即案件应当由符合审理条件的法院审理。
根据合理原则,案件应当由具备相应审理条件的法院进行审理,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三、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变革与完善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也在不断发生变革与完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专业化水平: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变革和法律发展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审判机关的专业化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确保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中,法院确定的民事诉讼管辖规则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相信很多⼈对此是不清楚的,那么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知识,如果遇到这样的事件,对相关内容有不太清楚的地⽅,可以阅读下⾯⽂章,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管辖权,当事⼈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是⼀种强制性管辖,具有管辖上的排他性,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排除诉讼当事⼈以协议⽅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和法律有关⼀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下列三类案件属于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价值的地⾯附着物。
如⼟地、矿⼭、建筑物等。
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做法。
(2)因港⼝作业发⽣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港⼝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进⾏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
港⼝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所在地⼈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辖。
有利于法院调查、勘验、了解情况,及时、正确地裁判。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遗产是死者⽣前个⼈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在确定“主要遗产”时,⼀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的。
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称特别管辖或特殊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般地域管辖⽽⾔,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由法律所确定的有两个以上的法院对特殊案件有管辖权的特殊地域管辖⽅式。
地域管辖的详细分类
地域管辖的详细分类
地域管辖可分为⼀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合并管辖。
⼀般地域管辖
⼀般地域管辖⼜可称“普通管辖”或“⼀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可就第⼀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前或发⽣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民法院进⾏诉讼⽽产⽣的管辖。
选择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般地域管辖的第3款中规定,同⼀诉讼的⼏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民法院管区内,各该⼈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第23条⾄33条在特殊地域管辖中常给有关案件规定了两个甚⾄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民法院。
这样⼀来,就往往发⽣对同⼀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这种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个⼈民法院起诉。
如原告同时向两个有管辖权的⼈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案的⼈民法院⾏使管辖权。
这就是所谓的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
合并管辖
合并管辖,⼜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可以⼀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合并管辖是因为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另外案件与该案件存在某种牵连关系,有必要进⾏合并审理⽽获得对该另外案件管辖权的管辖。
例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民法院应当适⽤合并管辖。
什么是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什么是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在⼀般情况下如何确定⼤家在进⾏案件的起诉时都会遇到管辖问题,今天,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管辖的相关知识,欢迎⼤家的阅读。
什么是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辖区范围内受理第⼀审民事案件的分⼯和权限。
级别管辖只是确定民事案件第⼀审由哪⼀级法院审判,⽽地域管辖则是在确定级别管辖之后,再确定由哪个地⽅的法院管辖。
只有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才能最后确定案件由哪⼀个地⽅的法院受理、审判。
地域管辖在⼀般情况下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也被称作⼀般地域管辖。
实⾏“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保全和先予执⾏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同时,还可以防⽌原告滥⽤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般地域管辖原则为:(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对法⼈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同⼀诉讼的⼏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
除此之外,最⾼⼈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列举了以下⼏种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的诉讼:(1)双⽅当事⼈都是现役军⼈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
(2)双⽅当事⼈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法院管辖。
(3)夫妻双⽅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起诉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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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提起的纠纷,如确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则关于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
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
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其它
无
整理时间
2008年5月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
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
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诉前财产保全类案件的管辖
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