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合同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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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最新规定2015-9-1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最新规定2015-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应该如何认定民间借款合同可以算得上是借贷的凭证,也是双⽅借贷关系的证明。

但合同是有分为⽆效和有效,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是有效,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要能对它的效⼒认识清楚。

那么,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应该如何认定?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应该如何认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民法典》第679条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效。

”⾃然⼈之间的借款合同在性质上是实践性合同,只有在贷款⼈向借款⼈提供借款时合同才⽣效。

未提供借款前,双⽅达成合意的,合同只是成⽴⽽未⽣效,借款⼈不得依据成⽴的合同强制贷款⼈提供借款,即⽆强制履⾏问题。

对于作为⽣效要件的“提供借款”的判断,《民间借贷规定》第9条例举了五种情形。

《民间借贷规定》第9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210条关于⾃然⼈之间借款合同的⽣效要件:(⼀)以现⾦⽀付的,⾃借款⼈收到借款时;(⼆)以银⾏转账、⽹上电⼦汇款或者通过⽹络贷款平台等形式⽀付的,⾃资⾦到达借款⼈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借款⼈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将特定资⾦账户⽀配权授权给借款⼈的,⾃借款⼈取得对该账户实际⽀配权时;(五)出借⼈以与借款⼈约定的其他⽅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完成时。

”对于上述以外的情形是否构成已“提供借款”,应由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进⾏判断。

⼆、⾃然⼈之间借款合同以外的借贷合同⾃然⼈之间借款合同以外的借贷合同,包括⾃然⼈与法⼈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即⾃然⼈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以及法⼈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借贷合同(即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规定》第10条规定:“除⾃然⼈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主张民间借贷合同⾃合同成⽴时⽣效的,⼈民法院应予⽀持,但当事⼈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该规定可知,⾃然⼈之间借款合同以外的借贷合同在性质上⼀般是诺成性合同,借贷合同成⽴时即⽣效。

但当事⼈可以将借贷合同约定为实践性合同,或者约定为附⽣效条件或⽣效期限的合同。

【民法案例分析】民间借贷

【民法案例分析】民间借贷

案例分析一、案情分析:2015年2月,因需要资金周转,何某向王某借款,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协议书,约定:何某向王某借款18万元,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何某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平江县新城区某小区住房一套作抵押,同时,何某向王某出具了金额为18万元的借条和现金收条。

同年2月3日,双方一同到平江不动产登记中心,就抵押财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原告通过自己的账户向何某本人的账户转账16.5万元。

王某起诉时的借条复印件中,没有约定利息,但庭审时王某提供的借条原件上有“利息月2.5%”的字样,何某认为借条上的字迹“利息月2.5%”不是自己所写,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

何某借款后至2017年,共计还款25000元,此后,王某找何某催讨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何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万元及其约定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5%计算),并且要求确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中虽然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8万元,被告也出具了18万元的现金借条和收条,但从被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来看,原告实际付给被告的借款只有16.5万元。

而原告的陈述前后矛盾,首先说全部是以现金给付,在被告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后,又说转账16.5万元,给付现金1.5万元,原告也不能提供其它证据进行佐证。

因此,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法院认定被告借原告的借款数额为16.5万元。

关于利息,双方之间既有借款合同又有借条,借款合同内容大部分为为格式条款,何某仅签名留电话,而借条是由何某亲笔书写,为非格式合同。

王某起诉时向法院提供的借条复印件中,没有约定利息,而后来在庭审中王某提供的借条原件上有“利息月2.5%”的字迹,借条复印件其它内容和原件一致,而凭肉眼亦能看出借条原件上“利息月2.5%”字迹,与其它内容非同一人笔迹,因此,可以认定借条原件上“利息月2.5%”字样系王某伪造。

法院采信借条复印件和原件一致的内容。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发布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发布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5-08-06 11:03:312015年8月6日10:00,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了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为了使大家能够更加充分地了解这方面的工作,下面,由我公布《规定》的重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并回答各位记者的提问。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

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B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 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 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 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 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 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 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 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 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 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 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 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 张返还或补偿。
新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13、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判断(实践中需以证据为基础进行认定)
新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孙伟、张留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伟、张留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伟、张留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36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丽娜【审理法官】刘丽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伟;张留庆;张联伟【当事人】孙伟张留庆张联伟【当事人-个人】孙伟张留庆张联伟【代理律师/律所】李兰、黄振(实习)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兰、黄振(实习)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兰、黄振(实习)【代理律所】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孙伟【被告】张留庆;张联伟【本院观点】本案有两份《债权债务转移证明》,其中2016年6月15日的《债权债务转移证明》是对2016年6月14日《债权债务转移证明》的变更和确认,本案涉及的事实应以签订在后的《债权债务转移证明》为准。

孙伟作为债权人同意张留庆将其40万元债务转移给张联伟,系基于张联伟之妻杨素红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张联伟与杨素红系夫妻关系,其对于杨素红名下的房产是否能够在其不能向孙伟清偿债务时能否折价或拍卖、变卖应充分了解,其对于本案《债权债务转移证明》之时该房产已被人民法院司法查封应当知情,孙伟将不可能通过变卖杨素红名下的房产实现其债权,但张联伟却未告知孙伟杨素红名下的房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这一事实将直接影响孙伟。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重大误解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抗诉强制执行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有两份《债权债务转移证明》,其中2016年6月15日的《债权债务转移证明》是对2016年6月14日《债权债务转移证明》的变更和确认,本案涉及的事实应以签订在后的《债权债务转移证明》为准。

民间个人借条范本

民间个人借条范本

民间个人借条范本篇一:民间借条范本借款合同书甲方等约定;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篇二:个人借条范本个人借条范本网络收集借条范本原因:今日由于个人财务紧张借_________1000元人民币_____身分证字号: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见证人:_______身分证字号: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保证人:_______身分证字号: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xxxx年xx月xx日3、商务简单借条格式现因借款人_______因经营__________(写借款用途)需向贷款人_______借款人民币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整)。

借款种类为现金,借款日期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还款日期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按时一次性偿还清______借款加利息。

借款利息为:0.5%(年利率),特立此据为凭。

借款人:______(亲笔签名并按手印)贷款人:______(亲笔签名并按手印)见证人:______(亲笔签名并按手印)年月日4、借条样本甲方XXX(身份证号码)今借乙方XXX,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 )借款期限为:年月日到年月日。

借款利息为:%(月利率)违约责任:如果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息,违约金______元整借款人(签名并按手印)借条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兹因_____近来手头不便,而向_____借款,共借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

借款期限为:年月日到年月日。

违约责任:如果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违约金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借款人(签名并按手印)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借条上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

立据出借人:_______身分证号码: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立据借款人:______身分证号码: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借条出具时间:年月日篇三:关于民间借款借条范本2015关于民间借款借条范本2015民间借款借条:今(出借人)借给(借款人)人民币整,即¥元。

许晓莹、韩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晓莹、韩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晓莹、韩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4【案件字号】(2021)豫03民终36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丽娜【审理法官】刘丽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晓莹;韩文利【当事人】许晓莹韩文利【当事人-个人】许晓莹韩文利【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许晓莹【被告】韩文利【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韩文利2016年6月28日出借给许晓莹的1万元、2016年7月7日出借给许晓莹的2万元是否约定有利息的问题。

许晓莹在3万元借款发生之后共向韩文利转款9500元,不足以清偿3万元借款本息,而3万元借款发生之前其向韩文利所转款项不可能是偿还本案3万元借款本息,故其上诉理由本院难以采信。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韩文利2016年6月28日出借给许晓莹的1万元、2016年7月7日出借给许晓莹的2万元是否约定有利息的问题。

韩文利向许晓莹交付1万元借款的当天,许晓莹向韩文利转款250元,韩文利向许晓莹交付2万元借款的次日,许晓莹向韩文利转款500元,以及之后的2016年8月、9月、10月许晓莹每月向韩文利转款750元,2016年12月3日转款1500元,前述转款时间及数额能够与韩文利主张的借款利息为按月利率2.5%计算的数额相吻合,可以认定该3万元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为月利率2.5%且已实际履行。

许晓莹辩称其共向韩文利借款9万元,均未约定利息,其已将借款偿还完毕,但其对6万元借款发生后连续多次每月向韩文利转款1500元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且其称本案3万元已清偿完毕的理由其向韩文转款的数额超过9万元,对此,本院认为,许晓莹在3万元借款发生之后共向韩文利转款9500元,不足以清偿3万元借款本息,而3万元借款发生之前其向韩文利所转款项不可能是偿还本案3万元借款本息,故其上诉理由本院难以采信。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2015-5-6)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2015-5-6)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一、《合同法》[1999-10-1]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8-13]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三、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商事审判会议上的讲话:《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2013-9-25]2.关于利息保护的标准及偿还顺序。

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当地同期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水平确定。

借贷双方对本金与利息的偿还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计算。

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利率的,借款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但总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

借款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借款,在合同约定的利息之外,同时约定了其他合理费用的,应予保护,但总额一般也应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样式6篇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样式6篇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样式6篇篇1个人之间借款合同样式一、借款人信息:借款人姓名:(在此填写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在此填写借款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在此填写借款人联系方式)二、出借人信息:出借人姓名:(在此填写出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在此填写出借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在此填写出借人联系方式)三、借款金额及用途:1.借款金额:(在此填写借款金额,具体数字)2.借款用途:(在此填写借款用途,例如购买房产、装修、旅游等)四、借款期限及利息:1.借款期限:(在此填写借款期限,具体天数或月数)2.利息:(在此填写利息金额,如果有,填写具体数字)五、还款方式:1.借款人应于借款期限到期日前还清本金及利息。

2.借款人还款方式可选择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具体时间与支付方式在借款合同中详细规定。

六、违约责任:1.如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按合同规定支付逾期违约金。

2.出借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责任。

七、其他事项:1.借款合同一式两份,借款人和出借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借款为止。

借款人(签字):______________出借人(签字):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以上为【个人之间借款合同样式】,敬请各位借款人和出借人认真阅读并签署。

如有任何疑问或争议,请及时联系相关法律服务机构进行解决。

祝愿双方合作愉快,谨慎理财,做一名遵守合同精神的好公民。

篇2个人之间借款合同样式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同意借款给乙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借款金额及用途1.1 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借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1.2 借款用途:乙方承诺所借款项用途为(填写具体用途)。

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中国最高法院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旨在规范和解决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问题。

以下是对该解释的多角度回答:1. 背景和目的: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在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不断增长和发展的背景下发布的。

其目的是为了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规范借贷行为,促进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2. 解释的内容:该司法解释主要包括对民间借贷的定义、借贷利率的规定、借贷合同的效力、借贷纠纷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对于借贷利率的规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3. 对借贷利率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率水平,不得超过法定利率的四倍。

这一规定旨在避免高利贷和非法放贷行为的发生,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4. 对借贷合同的效力: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这些规定为借贷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5. 对借贷纠纷的处理:该司法解释还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提供了一些指导。

例如,对于借贷合同纠纷的处理,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同时,解释还明确了一些处理纠纷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总结起来,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中国最高法院针对民间借贷领域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

它的出台旨在规范借贷市场,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促进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该解释涉及了民间借贷的定义、借贷利率的规定、借贷合同的效力以及借贷纠纷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这些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获得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1、民间借贷的界定
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 的行为(包括企业间拆借合法 化)。 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 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 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 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 定。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间拆借,需满足如下两个条件: (1)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 民间借贷合同; (2)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法条链接:
A《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无效的五种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 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 B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 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 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7、非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并非必须实际给付)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 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解释
8、什么是合法的企业间拆借(产生、经营需要)

包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包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包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6【案件字号】(2021)藏01民终9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静四朗多尼玛卓【审理法官】张静四朗多尼玛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包某;马某【当事人】包某马某【当事人-个人】包某马某【代理律师/律所】杨某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某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代理律师】杨某【代理律所】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该份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事实,故对该组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马某与包某借款236000元、利息36812元的认定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合同直接证据证明力自认质证诉讼请求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包某通过微信向马某转账14000元,并非140000元。

马某自认包某在2018年6月28日打300000元《借条》后,包某向马某还款74000元。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及依据的证据与一审法院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马某与包某借款236000元、利息36812元的认定是否正确。

对此,本院评析如下:首先,2018年6月28日马某与包某签订《借条》上载明:“今借到马某人民币现金大写: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元整),借款的还款日期不得超过2018年8月15日,若逾期借款人自愿将本人所有的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区的房屋所有权无条件过户给马某,过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自己承担。

借款人包某身份证号码:×××。

”该借条上有包某的签字及捺印。

双方借条原件中明确写明包某借款的事实、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及逾期支付的后果等内容,根据包某提交的《转账凭证》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故马某与包某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此,本院对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予以确认。

2015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

2015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

2015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今日上午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该司法解释要点如下:(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 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

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

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

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这一部分主要包括: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这一规定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和处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

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鉴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性,司法解释在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2.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本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3.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黄英宾、钱碧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英宾、钱碧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英宾、钱碧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7【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76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宾王碧玉罗毅【审理法官】张宾王碧玉罗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英宾(HUANG);钱碧莹(CHIEN);甘玉君【当事人】黄英宾(HUANG)钱碧莹(CHIEN)甘玉君【当事人-个人】甘玉君【当事人-公司】黄英宾(HUANG)钱碧莹(CHIEN)【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陈泽欣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莫春英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卢卫彬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泽欣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莫春英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卢卫彬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泽欣莫春英卢卫彬【代理律所】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英宾(HUANG);钱碧莹(CHIEN)【被告】甘玉君【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黄英宾、钱碧莹是台湾地区居民,故本案属涉台民事纠纷,应参照涉外案件进行处理。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高度盖然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1 21:37:44黄英宾、钱碧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终7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英宾(HUANG,YING-PIN),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碧莹(CHIEN,PI-YING),女,1978年5月7日,台湾地区居民。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欣,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骏、涂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骏、涂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骏、涂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6【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36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雯【审理法官】马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骏;涂建华【当事人】杨骏涂建华【当事人-个人】杨骏涂建华【代理律师/律所】袁雪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王文会四川雷蒙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雪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王文会四川雷蒙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雪王文会【代理律所】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四川雷蒙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骏【被告】涂建华【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杨骏是否已清偿完毕案涉借款。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自认新证据关联性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杨骏是否已清偿完毕案涉借款。

首先,杨骏与涂建华均认可本案借款本金为22万元,即为案涉2013年7月12日借条中载明的22万元借款;双方亦认可案涉2015年2月11日借款合同中的借款35万元是对2013年7月12日借条中22万元借款的结算,35万元中包含借款本金22万元以及13万元的利息转为本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某与张某、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与张某、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与张某、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1【案件字号】(2019)苏07民终33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怀友忻越袁辉【审理法官】陈怀友忻越袁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秀荣;张美霞;杨善标;夏冉【当事人】李秀荣张美霞杨善标夏冉【当事人-个人】李秀荣张美霞杨善标夏冉【代理律师/律所】张涛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涛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涛【代理律所】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秀荣【被告】张美霞;杨善标;夏冉【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015年2月16日,李秀荣向被上诉人出具50万元借条一张,杨善标银行转账40万元到李秀荣的银行卡上,杨善标称扣除的10万元就是其所写的“还款收条两张"中标注②的已付100000元。

上诉人李秀荣未能提交下方标注①的条子,其应自行承担对已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事实查而不明,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李某2010至2013年涉案款项己经还清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是错误的。

1.2015年2月16日借条上的50万元系被上诉人作为名义借款人以房产抵押为上诉人李某在灌云县民丰银行所贷款项,由上诉人李某偿还的。

借条系在银行放贷当天李某出具的,实际上李某当时只收到被上诉人贷款转账40万元,另10万元己作为还款本息由被上诉人直接扣除留存;一审时被上诉人提供的民丰银行账户自认银行放贷当天转给李某40万元,另提10万元现金则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不合借贷常规,李某一审已陈述仅收40万元转账。

赵华、吴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华、吴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华、吴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川14民终8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敏覃棱辛利平【审理法官】王敏覃棱辛利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华;吴福华;张敏【当事人】赵华吴福华张敏【当事人-个人】赵华吴福华张敏【代理律师/律所】王洪四川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洪四川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洪【代理律所】四川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华【被告】吴福华;张敏【本院观点】根据吴福华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力证据不足法院调查取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吴福华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张敏主张,其出具借条,由其母吴福华出借的现金82000元她已经作为部分购房首付款进行了支付;赵华主张张敏母亲吴福华就购房首付款向张敏支付了3万元,没有收到过案涉借款82000元。

对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赵华应就吴福华没有向张敏支付借款82000元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杨国良、徐昕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国良、徐昕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国良、徐昕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7【案件字号】(2019)浙04民终26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褚翔汪先才王浩【审理法官】褚翔汪先才王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国良;徐昕思;毛建华【当事人】杨国良徐昕思毛建华【当事人-个人】杨国良徐昕思毛建华【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国良【被告】徐昕思;毛建华【本院观点】根据杨国良二审中提供的《合同》,能够认定截至2017年1月6日,徐昕思、毛建华尚欠杨国良借款588000元的事实,且徐昕思、毛建华关于其还款事实的举证,也无法推翻杨国良主张的该欠款金额。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徐昕思确认截至2017年1月6日尚欠杨国良借款588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杨国良二审中提供的《合同》,能够认定截至2017年1月6日,徐昕思、毛建华尚欠杨国良借款588000元的事实,且徐昕思、毛建华关于其还款事实的举证,也无法推翻杨国良主张的该欠款金额。

故对杨国良主张的截至2017年1月6日的欠款金额,本院予以认定。

之后,徐昕思通过李某及海宁市劳斯雷诺皮革服饰有限公司共归还杨国良227705元,尚欠360295元。

因对其中的100000元,杨国良已另案主张,故杨国良于本案中主张徐昕思、毛建华归还尚欠借款260000元,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双方约定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杨国良主张按此标准以26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借款发生之日即2016年10月19日至起诉日即2018年12月14日的利息,符合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杨国良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王庆国、何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庆国、何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庆国、何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6【案件字号】(2020)冀03民终8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晓武刘京权金伶【审理法官】高晓武刘京权金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庆国;何红;周大伟【当事人】王庆国何红周大伟【当事人-个人】王庆国何红周大伟【代理律师/律所】王立佳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王洁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立佳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王洁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立佳王洁【代理律所】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庆国;何红【被告】周大伟【本院观点】债务应当清偿。

【权责关键词】追认催告撤销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客观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公开审理变更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本案王庆国于2018年6月2日为周大伟出具70万元借条,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周大伟陈述该70万元借条系双方对2013年、2014年借款后尚欠款的确认,王庆国亦承认向周大伟借款并认可欠周大伟借款,一审法院遂认定王庆国对该70万元承担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周大伟主张本案借款系有利息约定的借款,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王庆国亦陈述借款后一直按2%、2.5%月利率标准向周大伟支付利息至2015年5月,一审法院遂判令王庆国按年利率24%给付相应借款利息,亦无不当。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何红认可欠周大伟借款,同意就该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法院遂判令何红对本案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亦无不妥。

王庆国、何红上诉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亦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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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合同2015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民间借贷必须要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了合同法院才会受理借贷纠纷。

借款合同应该包含的内容
1、借款种类: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
2、借款币种:即借款合同货币的种类,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

3、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

4、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

5、借款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

只要不超过年利率的24%法院就保护,没有约定利息自愿支付的,或者多给利息或违约金的,又没有损害别人,反悔的不支持。

但不得超过年利率36%。

6、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

7、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将借款返还给贷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结清和分期分批偿还。

8、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约束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将受到严重的影响。

范本
民间借款合同格式范本(一)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于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
三、借款期限: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本合同自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
民间借款合同格式范本(二)
贷款方: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
一、借款用途
_____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_____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

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_____年_____月起至_____年_____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

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

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

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

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
民间借款合同格式范本(三)
立合同人:(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元整,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二、借贷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利息每万元月息元,乙应于每月日给付甲方,不得拖欠。

四、届期未能返还,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五、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六、乙方应觅保证人一名,确保本契约的履行。

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利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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