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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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令
第69 号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臵办法〙已经2013年1月22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2013年2月2日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2009年9月24日自贡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2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臵管理,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的补偿补助安臵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收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土地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工作由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确定征收土地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征收土地。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领导;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征收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编制、审核和实施;发展改革(物价)、公安、财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民政、农牧业、林业、水务、统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臵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做好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臵工作。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服从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及时领取各种补偿、补助,接受安臵,按时交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土地。
第五条征收土地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严格按法定程序实施。
第二章征地程序
第六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政策,对因建设需要拟以批次或项目实施征收土地的,由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征收土地告知。
第七条自征收土地告知之日起,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进行逐户登记,张榜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和房屋进行清点、登记、勘丈、核实;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地类进行实地测量,并对拟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幅员面积、地类、权属进行调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土地权属、类别和面积。
第八条征收土地告知、调查工作结束后,由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根据征收土地调查结果拟订征收土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第九条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依法批准手续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收土地承办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臵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
(镇)、村(社区)、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十一条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要求对征收土地补偿安臵方案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收土地补偿安臵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有关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征收土地补偿安臵方案公告发布后,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实施征地拆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补偿安臵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收土地补偿安臵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三章征地补偿补助
第十四条征收土地面积按实测(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土地类别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进行分类,作为计算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依据。
第十五条征收耕地的年产值标准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准。
第十六条青苗补偿费按照统一年产值标准折算。一年两季的大春作物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0%补偿,小春(旱地)作物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40%补偿;一年一季的其他作物按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倍数按以下方式计算。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臵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臵人口按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征收耕地的两项补偿费倍数之和低于16倍的,按1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第十八条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电杆(包括附属设施)和电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管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以及零星花木、花卉补偿标准(详见附件6)执行。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果树等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同一地块成片混合种植多种经济林木、果树、花木花卉、用材林木及其他附着物的,不分别按品种、规格、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