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
海南省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海南省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4年12月23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八日
海南省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
(1994年12月23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海南经济特区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经省批独立设置的开发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本条例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人民防空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管线、通讯设施、对外交通交通设施等一切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空中廊道及整治江河、滩涂和岸线、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和乡村的关系。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设程序的规定,由省、市、县、自治县分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海南省二十条规定全文
海南省二十条规定全文
海南省二十条规定
第一条:禁止在海南省内非法捕捞、破坏、盗取海洋资源,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任何捕捞行为。
第二条:禁止非法占用、污染、破坏海滩和海岸带,不得擅自建设、填埋、修整海滩,不得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污染物。
第三条:禁止非法捕猎珍稀野生动物,不得收购、贩卖、运输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条:禁止非法砍伐、毁坏珍贵树木、森林资源,不得滥伐林木,破坏森林生态平衡。
第五条:禁止捕捉、饲养、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得购买、出售、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六条:禁止非法占用、开发湿地资源,不得填湖、填泽、围湖,不得私搭乱建于湿地保护区内。
第七条:禁止擅自开采和运输矿产资源,不得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不得洗刷、转卖非法开采的矿物。
第八条:禁止非法露天焚烧农作物,不得擅自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九条:禁止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弃物,不得违规倾倒、填
埋非法收集的固体废弃物。
第十条:禁止违法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不得违规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物。
第十一条:禁止非法破坏生态环境,不得随意破坏植被、花草,不得非法破坏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禁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擅自燃放、制造农村地区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禁止非法占用耕地,不得非法征用、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
第十四条: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不得收购、销售、运输、储存非法猎捕、非法交易的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
第十五条:禁止非法收购、运输、贩卖、加工、储存、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品,不得擅自收购、运输、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品。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公布日期】2021.12.17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自印发实施以来,有效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根据国家和我省法规、规章、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我厅对《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引》),以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同时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地者参考。
本《指引》印发后,《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琼自然资改〔2020〕311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我厅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对《指引》进行更新和修订。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1年12月1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引领
第三章产业用地审批
第四章土地供应基本规定
第五章产业用地政策实施
第六章产业用地管理要求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出台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细则_细则_
海南出台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细则
为加强海岸带环境资源的保护,规范海岸带开发利用管理,海南出台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细则,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为加强海岸带环境资源的保护,规范海岸带开发利用管理,海南省人民政府日前印发了《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进一步落实、细化和完善了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法规政策规定,建立海岸带保护与开发长效机制。
《细则》规定,将海岸带的保护与开发纳入海南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划定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严格限定开发边界,实施严格保护措施。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的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与保护无关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I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工业生产、矿产资源开发、商品房建设、规模化养殖等开发建设活动。因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选址无法避开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均要报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目前,海南省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已划定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115.45平方公里,I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48.86平方公里,共占海岸带陆域200米总面积的50.1%。
确立海岸带开发管控规则促进保护与开发
《细则》要求,一是妥善处理生态保护红线已有建设活动,引导和鼓励其退出生态保护红线区。二是对海岸带陆域200米非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的建设进行严格限定。除港口、码头、滨海机场、桥梁、道路及海岸防护工程涉及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等七类情况以外,不再规划新建建设项目。三是合理规范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等特殊区域开发管理。四是合理划定村庄建设边界。
海南海岸带开发与保护
海南省海岸带开发与保护
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清理处置专项检查督查第六组
关于昌江第三次回头看和第三轮集中督查意见书
昌江县政府:
2017年4月24日至25日,我组根据琼国土资法字[2017]8号和琼国土资用字[2017]35号通知要求,对你县海岸带整改、保护和国有存量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工作进行了督查,现将情况反馈如下:
一、总体评价
今年3月9日全省土地清理“澄迈现场会”后,昌江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制定路线图、分类推进,基本完成国有存量地清理处置第一阶段工作,三类地逐宗建档上图,为下一步认定和处置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对“805宗”海岸带问题的整改已基本完成,并积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但督查中也发现对存量土地的认定政府原因的背书进展较慢、资料不全造成认定困难,海岸带整改和保护仍存在不到位等问题。
二、海岸带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好当家公司非法占用200米范围内林地建设排污沉淀池
昌江海尾镇好当家昌江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三联村委会虾塘外围靠海一侧200米范围内的林地上未经批准建设污水沉淀
池,占地面积5.47亩,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开发与保护管理规定》。
整改意见:昌江县政府应依法查处,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应于5月底前整改到位。
(二)好当家和南疆公司养殖排放污水不符合环保规定
好当家和南疆公司位于海尾镇三联村和新港养殖基地,为依法履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分别于2014年、2016年受到昌江县环保部门环境违法行政处罚,但仍未整改到位。目前两家公司均未正式养殖。2017年好当家公司准备进行新一轮的养殖。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3.03.30
•【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施行日期】2013.05.01
•【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海洋资源
正文
[id]712076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3月30日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
(2013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海岸带的综合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海岸带,保障海岸带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经济特区海岸带范围内从事保护治理、开发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海岸带的具体界线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据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的实际,结合地形地貌具体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应当遵循陆海统筹、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合理开发、综合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机制。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海岸带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9〕48号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海岸带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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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琼海市海岸带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19〕48号
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
《琼海市海岸带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
琼海市海岸带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岸带环境资源的保护,规范海岸带开发利用管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2016年5月26日颁布实施)和《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琼府[2016]8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各相关部门以及沿海各镇政府应当遵守《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和本办法,加强对海岸带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海岸带、海岸线的具体界线范围、海岸线遵照《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应当遵循陆海统筹、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分类管控、协调发展的原则;对海岸带生态环境损害实行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山根镇海水养殖取水井的通告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山根镇海水养殖取水井的通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9.21
•【字号】万府〔2016〕56号
•【施行日期】2016.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山根镇海水养殖取水井的通告
万府〔2016〕56号为进一步规范水产养殖生产秩序,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山根镇开展养殖取水井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及对象
在山根镇所辖海岸带区域内最低潮位线往陆域一侧,裸露出岸滩表面的养殖取水井。
二、整治内容及要求
(一)在本通告发布前已建成的取水井,采取降低井口的整改方式,将取水井、进水管道以及电缆线路等设施统一降低至低于自然岸滩表面50厘米以下,直至海滩能够自然覆盖井口并恢复海滩原貌。
(二)在本通告发布后新建或扩(改)建的取水井,一律依法进行强制取缔。
三、整治措施
(一)自行整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由山根镇政府督促养殖户按照整治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整改,恢复海滩原状。
(二)强制取缔:2016年10月11日—10月31日,市海洋与渔业监察大队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取水井依法进行强制取缔,恢复海滩原状。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1日
海南省海岸带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现状
海南省海岸带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现状
作者:周文静
来源:《华夏地理中文版》2016年第01期
摘要:扼要总结了海南省海岸带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现状,客观分析了海岸带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提出了进一步强化海岸带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海岸带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问题;对策
一、海南省海岸带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现状
(一)海岸带土地资源定义
海南省2013年颁布实施了《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对海岸线自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200米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实施限制。因此文章所说海岸带土地资源是指自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200米范围内的土地资源。
(二)开发利用现状
海南省海岸线涉及海口、文昌、三亚、乐东等12个市县,长约1822.8公里,其中自然岸线长度约1226.5公里,在785.7公里可开发利用的自然砂质岸线长,已经开发利用岸段达320公里以上。海岸带土地总面积是32985.67公顷,其中规划建设用地12666.3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38.4%;已经供应建设用地6022.1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8.26%,土地开发强度为
29.66%。其中,东部海岸带以房地产、酒店、旅游景点、游艇码头、高尔夫球场为主,西部海岸带除一些房地产、酒店和旅游景点外,主要是开发区、工业企业、大型港口等。
(三)保护现状
2013年,海南省人大制定和颁布了《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海南省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海岸带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海岸带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各项管理工作趋向规范,海岸带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多数得到实施,海防林基本实现合拢、多数红树林保护基本完好,100-200米基干林带内高位池基本填塘造林。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
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6.10
•【字号】琼府〔2022〕22号
•【施行日期】2022.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
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府〔2022〕2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0日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岸带环境资源的保护,规范海岸带开发利用管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海岸带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经济特区海岸带范围内从事保护治理、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以海岸线为基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海岸带具体范围根据海南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线。海岸线具体界线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部门依据国家海岸线修测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际和岸线变化情况进行划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海岸带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按照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对海岸线进行修测,报省政府批准。
海南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海域使用活动,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维护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本省管辖的内海、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海域使用是指在某一固定海域连续使用3个月以上或者在相邻海域以移动方式连续使用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活动。
第三条海域属国家所有。凡在本省海域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沿海市、县、自治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的责任海区和授予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责任海区海域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交通、海事、渔业、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编制的海洋功能区划,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海洋功能区划。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其责任海区的海洋功能区
划。
第六条省、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海洋功能区划,鼓励、支持有利于海洋产业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海域使用活动;严格控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或者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海域使用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使用海域:
(一)破坏海域资源、环境、自然景观和生态平衡的;
(二)对军事管理区有不利影响的;
(三)造成航道或者港区淤积、堵塞以及其他有碍锚地、港口生产作业的
(四)导致岸滩侵蚀和危害海堤等海岸工程安全的;
(五)妨碍航行、消防、救护、汛期行洪的
海南岛近岸海水环境质量现状分析及保障措施建议
污染物的监测结果分析
4.1 海南岛近岸海域海水环境质量现状 4.1.1 海南岛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环境监测总体情况
3 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的简述和选择
随着全球生态环境保护主义文化的兴起,海洋生态环境问题 由人类不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行为无节制及不可持续,逐步 从海洋环境保护向海洋生态安全屏障制度构建转变[8],海洋环境 监测也从过去的环境污染因素监测开始向生态环境监测过渡,海 洋环境监测技术方法和能力体现了海洋生态环境安全的理念,是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经济发展的基础,有助于海洋生态系统 内不平衡、与人类和谐发展的双重保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指的 是利用各种生态学的措施和方法,从多个尺度出发对生态系统结 构与功能格局的度量,并在这个基础上对生态系统条件及其条件 变化进行分析,进而探究生态环境压力的变化趋势。海洋生态环 境监测技术指对海洋生态系统中的各项指标进行具体测量、判断 以及统计分析过程中所使用的技术手段。欧美发达国家较其他国 家首先开展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高水平的的标准科学方法已 对世界各国的环境监测工作产生很大的引导作用[9],强调重视政 府间、各部门间合作、协调、统一,注重海洋生态环境数据共享 和新技术的应用,其中海洋生态环境的监测机构、监测区域、监 测要素、监测方法对于我们都是具有很强的指导借鉴意义。相比 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起步比较晚,相关的海洋环境监测技术还 有待提升,海洋环境监测技术的选择,需要结合当前现有的条件 制定技术路线,并确定最佳的监测方案,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采用 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尽量采用权威性的公认性的方法。对于 结构和功能都比较复杂的宏观海洋生态环境监测,需要采用先进 的技术手段,同时除了监测设备、监测技术水平的提升和现代化 信息网络技术的运用,还要建立健全的法律管理体系、统一的管 理标准和明确的管理制度。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07.17
•【字号】琼府办〔2015〕120号
•【施行日期】2015.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
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5〕1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7日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省海岸带保护和开发管理,促进海岸带可持续利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55号)以及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摸清本岛沿海1823公里海岸带保护开发情况,全面清理和依法查处违反《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2013年5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规定》)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为推进我省“多规合一”和滨海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提供支撑,促进建立海岸带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长效机制,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检查内容
(一)重点查清全省沿海自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200米范围内保护开发情况 (详见附表1、2、4) 。
1.沿海各市县自平均大潮高潮线向陆地延伸200米范围的土地面积、土地利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琼府〔2021〕4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
正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
琼府〔2021〕4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保护资源与促进发展,保障海南自贸港产业项目落地,推进海南自贸港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有力的规划和用地保障,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产业项目空间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本意见所称的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产业项目,不包括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的规划和用地管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强化规划引领,提升规划管控的科学性灵活性
(一)优化产业空间规划和布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进一步优化产业方向和空间布局,促进产业项目向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聚集。对确需在开发边界外建设的产业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开发边界外建设项目准入目录。
(二)科学引导项目选址。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将规划土地要素作为招商引资先决条件之一,引导项目科学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海岸带陆域200米等管控范围。确需占用的,应当充分论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
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1.07.23
•【文号】自然资办发〔2021〕50号
•【施行日期】2021.07.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洋资源
正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
编制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1〕50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为切实发挥海岸带专项规划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辅助支撑作用,加快推进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以下简称“省级海岸带规划”)有关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规划定位。省级海岸带规划是对全国海岸带规划的落实,是对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补充与细化,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定位以及规划分区基础上,统筹安排海岸带保护与开发活动,有效传导到下位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二)规划范围。因地制宜确定海岸带规划范围,其中海域规划范围为省级人民政府管辖海域和海岛,陆域研究范围为沿海县级行政区(不设区的地市级行政区)管理陆域,规划范围可根据陆海自然地理格局和保护开发实际确定。陆海分界线以最新修测的海岸线为准。
(三)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登记表、图件、编制说明、研究报告及数据库等。待海岸带规划批准后,统一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10
【摘要】<正>(2013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3月30日
【总页数】3页(P9-10,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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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03.30
【实施日期】2013.05.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修改依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3月30日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
(2013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海岸带的综合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海岸带,保障海岸带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经济特区海岸带范围内从事保护治理、开发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海岸带的具体界线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据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的实际,结合地形地貌具体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应当遵循陆海统筹、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合理开发、综合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机制。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建设、旅游、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协同做好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岸带的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国土
资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旅游、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经济特区海岸带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建设、旅游、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沿海乡镇人民政府、沿海国有农(林)场依据海岸带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海岸带规划,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规定对与海岸带相关的规划编制和审批未作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海岸带总体规划及沿海市、县、自治县海岸带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并与旅游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沿海防护林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海岸带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对开发强度、时序实施分类指导和严格控制。
第十条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200米范围内、特殊岸段1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