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最低收购价稻谷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最低收购价稻谷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主会场)和南方粮食交易市场、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分会场”,和主会场一起简称“交易市场”)承担本次最低收购价稻谷(以下统称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
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活动。
第二条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
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卖方,代行签订交易合同。
交货仓库为卖方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卖方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参加竞价交易的买方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稻谷(大米)加工生产企业。
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除购买粮食用于中央储备粮轮换用途外,不得参与竞买。
在新粮上市前,可购买上年生产的粮食,新粮上市以后,只能购买当年生产新粮。
第三条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
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准备第四条参加交易的买方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
参加现场交易的,须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本人身份证,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须在交易前将上述资料交至交易市场,办理网上竞价交易手续。
第五条买卖双方须向交易市场预交交易保证金5元/吨和履约保证金50元/吨,在竞价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必须到达其进行交易的交易市场指定帐户,帐户名称分别为:主会场单位名称: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安徽省农发行营业部帐号:20334999900100000310891分会场单位名称:南方粮食交易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江西省九江市农发行庐峰支行帐号:20336040100100000116251分会场单位名称: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帐号:20342999900100000159471分会场单位名称: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沙市开福区支行帐号:20343010200100000033161 。
我国最低价收购政策执行现状
营销与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我国最低价收购政策执行现状北京工商大学 刘雯雯摘要:最低收购价政策自2004年实施到现在已经10多年了,本文将介绍该项政策的实施效果以及当下存在的问题,对于该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达到完善粮食安全政策、保障农民收益、减轻财政负担的效果。
关键词: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效果;种粮收益一、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的背景“中国人要将饭碗牢牢握在自己手中”。
我国将一直保障粮食安全作为头等大事。
为增加粮食产量,保障农民收益,增进福利水平,减少粮食波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提出必要时政府可实施粮食政策,对粮食市场进行宏观干预,以减少波动、增加福利。
因此,政府的宏观干预手段一直作为粮食安全的有效手段,在我国粮食市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开始推行的是粮食统购统销制度;随后实施粮食专项储备制度。
进入21世纪,为应对粮价安全存在的各种问题,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粮食安全管理政策,其中效果最大的政策即为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粮食供给量不足,政府为解决这个问题提高粮食收购价格,进而提高粮食生产量以及市场上的粮食供给量,由于粮食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使得国内粮价与供给存在冲突。
因此在这个背景下,为保护我国粮食生产者的利益,从1997年我国开始逐步推行粮食收购价保护政策,粮食保护价政策的推行使得我国粮食产量大幅度的提升,产量虽然提升但是质量仍然处在较低的水平,由此,粮食收购价政策开始实行。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相对于粮食保护价政策,是对于粮食的品种和种植区域进行了限定,以此来提高粮食品质和引导粮食种植。
至此,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完全取代了之前的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设计的出发点是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施宏观调控,即国家每年确定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并制定相应的执行预案,当市场价格高于国家的托底价格时,执行预案不会启动,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各类收购主体按照市场粮价自行收购;当市场价格低于国家的托底价格时,托市预案便会启动,政策执行主体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委托的公司按照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其他粮食企业还是随行就市进行收购。
2008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附件:2008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5省(自治区)。
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77元,以2008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不低于44%。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2008年生产的等内品。
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早籼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委托收购企业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有关规定确定。
对整精米率低于44%的早籼稻,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个早籼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2)上述5省(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储粮直属库,下同)。
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有一定的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执行预案是为了规范和指导最低 收购价政策的实施,确保政策目
标的实现。
目的及原则
目的
保护农民利益,促进早籼稻生产 稳定发展,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 稳定。
原则
市场化运作,政策支持与市场调 节相结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
预案适用范围
适用时间
预案适用于每年早籼稻集中上市期间 。
适用对象
预案适用于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早籼 稻。
元/50公斤。
结算方式及时间
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按照国家粮 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不符合标准的粮 食由收储库点及时退回农民,合格的粮
食按照市场化方式结算。
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贷款由收储 库点根据实际收购进度随采随借、快进 快出,充分发挥信贷资金作用,减少非
必要资金占用。
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按照市场化 原则公开竞价销售,销售底价按照不高
一般来说,执行时间会从当年早籼稻集中上市并具备最低收购价收购条件后开始 ,具体时间会根据当地情况而定。
03
收购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格及结算方式
收购价格
2022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为每 50公斤126元。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收储任务的 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
价。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以2022年生产 的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以 县为单位加权平均收购价为126
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水平确定。
04
预案实施及监管
实施步骤
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最低收购 价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压 级压价、抬级抬价、虚假收购等行为。
确定最低收购价
国家根据早籼稻的生产成本、市场供求、 国内外市场价格和产业发展等因素,制定 早籼稻的最低收购价。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
2006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发改经贸[2006]138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做好今年早籼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特制定了《2006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早籼稻收购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各级粮食行政经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同时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
为了给各类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可预期的市场环境,今年托市收购的早籼稻,在市场价格没有明显回升前暂不安排销售;市场价格回升后,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按照顺价销售原则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
二、做好早籼稻收购贷款发放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分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三、正确理解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最低收购价政策是国家对短缺重点粮食品种出现价格下跌过多时,通过指定中储粮公司和地方储备粮公司按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水平在粮食主产区入市收购,减少市场流通量促使价格回升,保护农民种粮收益。
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入市收购是在特殊情况下稳定市场粮价、保护农民利益的政策性行为。
四、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起止时间。
《2006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中早籼稻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为7月16日至9月30日。
在此期间,由中储粮总公司和地方储备粮公司根据各地早籼稻上市时间及市场价格情况,按照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和国家质量规范,在安徽、江西、湖北和湖南4个早籼稻主产省挂牌收购。
具体操作时间和实施区域由中储粮总公司和地方储备粮公司确定。
五、合理确定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委托库点。
2007年稻米价格走势分析和2008年走势判断
2007年稻米价格走势分析和2008年走势判断作者:朱险峰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08年第01期2007年,国内稻谷价格呈现持续小幅上升走势,国际市场大米价格涨幅较大。
从2008年的供需形势、政策上看,国内稻米市场仍面临产量增长有限、收购旺盛、成本上升等压力,而国际大米价将继续攀高.总体上看,国内稻米价格将保持小幅上升走势,粳稻价格走势可能较弱。
一、2007年国内稻米价格运行情况国内稻米价格在经历了2003-2004年的两轮上涨之后,2005、2006年的稻米价格一直在高位运行。
2007年。
国内稻谷价格呈现持续小幅上升走势,尤其是在4、5月和8月初开始涨势有所加大,出现了一轮较为明显的上升。
从具体品种看,国内已经出现明显的“籼强粳弱”的现象。
(一)稻谷价格连续突破上升早籼稻:2006年年底,国内主产区早籼稻平均收购价为75元(百斤下同)。
2007年1月中旬便突破至76元;5月下旬突破77元关口至77.03元,随后继续上涨.并出现涨势加大的趋势;8月上旬,突破78元达到78.31元,中旬突破80元,下旬突破81元;9月上旬达到82.42元。
随后出现了一波小幅波动行情;12月中旬,突破至83元至83.64元。
从2007年全年价格涨势来看,年底早籼稻价格比年初上涨了8.64元即11.52%。
晚籼稻:2006年年底,国内主产区晚籼稻平均收购价为78元。
2007年2月上旬上升至79.19元,此后继续上涨,在4月上旬突破80元关口;5月下旬,突破81元达到81.25元;6月中旬突破82元,随后小幅波动,并于9月上旬突破83元;11月上旬突破84元,11月下旬突破85元达到85.08元;12月中旬突破86元。
2007年全年晚籼稻价格比年初上涨了8元即10.26%。
从具体的主产区价格来看,除两广地区外,江苏、江西两地价格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湖南、江苏两地的收购价格最为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同时,从上涨幅度上看,江西、湖南两地价格涨幅为大。
关于2004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请示
附件:2006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第一条为落实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7省。
其他中晚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72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75元,是指2006年生产的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的中晚稻,具体标准为:籼稻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不低于44%;粳稻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不低于55%。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稻为2006年生产的等内品。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的中晚稻收购价格,由委托收购企业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1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规定确定。
对整精米率低于44%的中晚籼稻、整精米率低于55%的粳稻,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第四条在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7个中晚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2)上述7省地方储备粮公司;(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公司。
第五条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储粮直属库,下同)。
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有一定的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
2007年第三季度我国稻米市场分析
20 0 7年 第 三 季 度 我 国 稻 米 市 场 分 析
邢新 廷
( 州粮 油批发 交易 市场 ,广 东广州 5 0 8 ) 广 1 10
中图分类号 : S 1. T 20 2
文献 标 识 码 : B 文 章 编 号 : 0 8 9 7 (0 7 1 —0 3 —0 10 - 5 8 2 0 ) 0 0 5 2
3 4 5 6 ’ 2
难启动 最低收购价格政 策 。同时 , 早籼 米价格跟 随上
图 3 20 0 6年 、0 7 20 年早籼米价格走 势比较
涨, 而其 它品种 大米 ( 主要是籼 米) 水涨 船高 , 也会 上
一
2 0 8 0
芝 20 5 0
2 0 2 0
+
20 06
2 0 07
一
。 尊 鬻 谍 } 辩 嚣 静 罄 霜 帮 噶 靠营 唇 麟 鬻 噜 l 辫 静
. . . ・◆ . . . , ◆
蛙
10 0 9
1 0 0 6
即将 上市晚稻价格 , 高开 已成定局 , 至少江西 、 南很 湖
涨, 凸显 早稻价格上涨辐射效应 。就 目前价格形势看, 稻米市场逐步走出政策市影响 , 市场驱动效应明显 。 2 中、 晚籼稻米价格稳步上升 第 三季 度 , 晚籼米 价 格上涨 很大程 度上 受 两 中、 方面 因素影响 : 一是季节性 上涨 , 第三季 度属 于中 、 晚
品种 , 这些计划均 是必须要在年 内完成任务 。 () 资、 3农 劳动 力 价格 上涨所 形 成成 本推 动 , 据 统计 部 门调查 ,0 7年粮 食 生产成 本 同 比上升 1% 20 0
左右 。
上市才显趋稳迹象 。由于早籼 稻价格始终在 07 元 / . 0
马蹄新品种:“桂蹄1号”、“桂蹄2号”
2 、超 高 产米 玛 斯 白肉鸽 。体 羽 白色 , 收储 库 点实 行租 仓 储粮 ,不 得 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 苏 省宝 应县 引进 了父母 代 种鸽 ,从 而 打 破 体形 优 美 ,体 重均 一性 为 6 %。 了过 去美 国 白王 鸽 和 杂 交 王 鸽 的 一 统 天 3 、超 重 型 蒂 丹 肉鸽 。体 羽 花 斑 色 , 准 ,保证 安 全储 粮 。 系 ,上 海 市引进 了祖代 与 父母 代 种 鸽 ,江
/ ,成本 低 。 亩
为 贯 彻 落 实 中共
央 、 国 务 院 中 发 q
[00 1号 文 件 关 于 n 2 1] “ 实稻 谷最 低 收购 价 缸 落
政策” 做好今年早籼 : ,
记 。两 个 品种 每年 都 以组 培 苗 作 为 种 苗 , 稻收购工作 ,保 护种 粮 千
格 ,在上 述 主产 区 自动挂牌 收 购农 民交 售 的早籼 稻 。 委托 收储 库点 在 收购 场所
要 张榜 公 布早 籼稻 最低 收 购价 格 、质 量标 准 、水 杂增 扣量 增 ( 两个 品 系) 则 利 用其 肉用 品质 ,如 育 成 9 %,每对 种鸽 年 产乳 鸽 1- 只 ,2 1 53 8日龄 扣 价方 式 、结算 方 式和 执行 时 鸽 的体 重 、体形 、均 一 性 、饲 料 转 化 率 。 平 均 重 达 5 7克 ,均 一 性 6 ,屠 宰 率 间等政 策 信息 ,让 农 民交 “ 9 % 放
目前进 口的欧 洲 肉鸽 品系有 :
奢
白色 ,母鸽 为 花色 或 者相 反 。杂种 以 白色 购 价 粮 食 委 托 收 购 合 同 文 本 ; 曾祖 代 、祖 代 与 父 母 代 的 欧 洲 肉 鸽 。例 为 主 ,有花斑 。年产 乳鸽 1 5~1 ,2 对 委托 存储 库点 要 足额 拨付 保 6只 8日 如 :江 苏 省 南 通 市 引 进 了完 善 的 良繁 体 龄乳 鸽重 6 0克 ,体重均 一性为 8 管 费用 ,不 得对 已确 定 的委 托 1 %。
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为认真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粮食,指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
第一条执行区域和时间:(1)小麦预案执行区域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执行时间为当年6月1日至9月30日;(2)早籼稻预案执行区域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执行时间为当年8月1日至9月30日;(3)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预案执行区域和时间为: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1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当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末。
其他省(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二条在第一条规定的执行区域和时间内,当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价格、农业、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集团公司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在省(区)内符合条件的相关地区启动预案。
启动预案地区,当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要及时停止预案实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
第三条执行本预案收购的粮食,应为当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四等及以下的粮食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
小麦具体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GB1351)执行,稻谷具体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GB1350)执行。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指标的小麦和稻谷,由各地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的要求组织收购处置;有关费用从本省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并列入省级预算解决。
第四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三等标准品粮食的到库价。
具体价格水平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收购价格为准,相邻等级之间的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预案执行期间,部分地区出现农民收入不增反降的现象, 主要原因是收购价格涨幅低于生产成本涨幅,同时农民面 临市场竞争和自然风险的双重压力。
价格波动较大
预案执行期间,早籼稻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主要原因是供 需关系失衡、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市场稳定。
收购质量不稳定
预案执行期间,部分地区出现收购质量不稳定的问题,主 要原因是种植分散、质量意识不强等因素导致收购质量难 以保证。
收购时需对稻谷进行抽样检验,确保质量符合要 求。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稻谷,不予收购或进行筛选、 整理后再行收购。
收购程序及操作流程
收购程序包括发布公告、组织收购、检 验入库、结算支付等环节。
最后进行结算支付,确保农民得到足额 、及时的售粮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收购的稻谷进行检 验并办理入库手续。
公告发布应提前告知农民,内容包括最 低收购价、执行时间、质量标准等。
03
举报受理
国家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 网上举报平台,接受群众举报,并及 时调查处理。
04
相关政策及配套措施
相关政策支持及衔接
最低收购价政策
根据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在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时,启动 预案执行,按照最低收购价收购农民的早籼稻。
政策性贷款和补贴
为农民提供政策性贷款和补贴,以支持其按照最低收购价销售早籼 稻。
预案改进建议及发展方向
01 02 03 04
加强种植引导和生产支持,提高早籼稻产量和品质,确保预案执行的 物质基础。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市场监管措施,促进市场平稳运行,为预案执行 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推进农业保险和风险保障机制建设,降低农民风险,增加农民收入, 为预案执行提供更好的经济支撑。
国内稻米价格2007年走势分析与2008年预测
共 享 ,为 粮 食 经 纪 人 提 供 便 捷 的
或 承 担 国有 粮 食 企 业 委 托 收 购 , 信 息 服 务 。使 他 们 能 够 及 时 获 取 经营条 件相 对简 陋 , 小 利薄 . 本 不 粮 油 市 场 信 息 , 增 强 市 场 反 应 能 具 备 办 理 粮 食 收 购 许 可 证 的 条 力 。 时 , 助 有 条 件 的 粮 食 经 纪 同 帮
一
方 面 要 对 本 区 域 范 围 内 从 事 粮 取 小 额 收 购 贷 款 . 提 供 粮 食 收 购
食 经 纪 活 动 的 人 员 进 行 摸 底 登 检 测 工 具 ,扶 持 粮 食 经 纪 人 队 伍 记 ,有 针 对 性 地 引 导 和 教 育 粮 食 发 展 壮 大 。 国 有 粮 食 收 储 企 业 要 经 纪 人 注 重 职 业 道 德 .树 立 诚 信 设 立 粮 食 经 纪 人 奖 励 基 金 ,年 初
的 经 营 理 念 , 开 、 平 、 正 地 要 制 定 工 作 目标 . 年 终 按 目标 管 公 公 公
进行 收购 活动 , 到竞 争有序 、 做 服 理 内 容 对 收 购 量 大 、 量 好 、 民 质 农
务 优 质 、 格 合 理 , 发 生 损 害 售 价 不
满 意 的粮 食 经 纪 人 进 行 表 彰 和 奖
维普资讯
专题 调 研
丽
粮 食 经 纪 人 队 伍 发 展 较 快 .在 收 人 的 收 购 行 为 进 行 巡 回 监 督 检 购 季 节 ,粮 食 经 纪 人 与 经 纪 人 之 查 , 发 现 有 违 反 国 家 粮 食 收 购 政 间 、粮 食 经 纪 人 与 非 粮 食 经 纪 人 策 行 为 的 要 进 行 严 肃 查 处 。 之 间 , 争 夺 粮 源 开 展 无 序 竞 争 , 33 引 导 和 发 展 粮 食 经 纪 人 开 为 . 造成粮 食收 购质 量下 降。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1 2
保护农民利益
通过执行预案,可以保障农民的利益,避免谷 贱伤农,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维护市场稳定
通过预案的执行,可以避免市场价格的剧烈波 动,维护市场的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3
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预案的执行不仅可以保障农民的利益和市场稳 定,还有助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农业 生产效率和质量。
1 2
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通过提高早籼稻最低收购价,可以增加农民的 种植收益,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能够促进农村经济 的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就业机会。
3
增强农村可持续发展能力
通过提高早籼稻最低收购价,可以促进农村经 济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能力。
调整。
补贴发放
02
将补贴发放给实际种植早籼稻的农民,按照实际种植面积和产
量进行核算。
补贴方式
03
采用直接补贴或间接补贴方式,具体补贴方式根据当地实际情
况确定。
补贴监管与违规处理
监管措施
加强对补贴政策的监督,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给农民。
违规处理
对于虚报冒领、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 关人员责任。
2023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 案
contents
目录
• 预案背景 • 预案收购主体 • 预案收购标准 • 预案执行程序 • 预案财政补贴 • 预案社会效益
01
预案背景
稻米市场行情及趋势
稻米市场供需情况
介绍国内稻米市场的供需情况,包括种植面积、产量、消费 量等,并分析其对市场价格的影响。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31•【字号】甬政发[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7]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确保全市粮食安全,现就做好2007年全市粮食产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粮食产销工作的重大意义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是稳定社会、稳定民心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现代农业的前提条件,各级各部门务必从粮食安全和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粮食产销工作的重要性,始终把粮食问题放在突出位置,毫不放松地抓好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
二、进一步稳定和完善粮食生产的扶持政策各地要按照稳定面积、主攻单产、优化品质、提高效益的要求,通过政策引导、科技推动、服务带动等措施,切实抓好粮食生产。
为确保完成或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市政府决定稳定和完善对粮食生产的扶持政策。
(一)继续实施对种粮大户的直接补贴政策。
市财政继续对承租耕地100亩以上、且全年种植水稻100亩以上的大户及杂交水稻制种基地,每亩给予20元的补助。
其余种粮大户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落实直补政策。
(二)继续实施供种补贴。
对市、县两级种子公司供应本市的嘉育280、嘉育143、甬籼57、嘉育253、甬优系列杂交品种、甬粳18、嘉花1号、秀优5号、秀水09等优质早、晚稻种子实行优惠供应农户,直接降低供种价格。
优惠标准为:早晚稻常规种子每公斤0.4元,杂交种子每公斤2.4元。
市、县两级财政按当地种子公司实际供种量给予补贴。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库点仓房维修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库点仓房维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国粮办展[2007]9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库点仓房维修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展[2007]99号)河北、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省粮食局:为保证2007年粮食收购工作所需要的仓容,财政部拟安排部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你省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库点的仓房维修。
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仓房维修项目应重点安排给省内执行最低收购价任务较重、仓容矛盾较突出的粮食主产市、县,特别是兼有小麦、稻谷两个品种最低收购价任务的地区。
二、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执行最低收购价任务库点的仓房维修改造,不能用于仓房和相关基础设施的新建项目。
三、仓房维修应按照仓储设施建筑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议维修的主要内容为:仓顶维修、墙体修补、仓内地面维护、门窗及通风系统的改造等。
仓房维修后,应满足上不漏、下不潮的基本要求,能密闭、防鼠、防雀,发生粮情异常变化时,能及时处理。
四、请抓紧与省财政厅联系,落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的具体方案,并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
五、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请会同有关方面,抓紧制定仓房维修工作方案(包括拟维修的各库点名单、维修项目、维修费用、资金来源、建设方案、验收办法、完工时间等)。
请将该方案于2007年5月底前报送我局备案,并在维修工作完成后,将工作总结及时报送我局。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一份文件,宣布将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预案,以保障农民的利益和粮食安全。
早籼稻是我国主要的粮食作物之一,也是农村地区的主要经济支柱之一。
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农民的收入也相应受到了影响。
为了保障农民的收入和粮食安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执行了早籼稻最低收购价预案。
根据规定,早籼稻最低收购价预案旨在确保农民收入稳定,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预案规定,各地区要根据本地粮食市场情况,制定早籼稻种植、购销等相关政策,建立完善的收购、销售及市场调控机制。
同时,各地粮食储备库也要加强库存管理,确保粮食储备的充足和质量安全。
此外,预案还规定了粮食生产企业和粮油加工企业应承担的责任,既要保证生产和经营的稳定运行,又要充分考虑农民收益,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利益。
实施早籼稻最低收购价预案,对于优化供求关系、促进粮食经济发展、维护农民利益和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此背景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落实预案,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提高粮食品质、安全和品牌知名度。
同时,应加大宣传力度,使更多的农民和粮食企业能够了解早籼稻最低收购价预案的最
新政策和措施,积极参与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利益的行动中来。
总之,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是我国粮食市场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旨在为保障农民收益、促进粮食经济稳定、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我们希望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通过持之以恒的实施和完善,能够为我国粮食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1•【字号】鲁政办发[2007]86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做好2007年我省秋粮收购工作,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粮食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服务民生保障大局,积极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入市收购秋粮。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秋粮收购工作对于搞好宏观调控、稳定市场物价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做好各项准备,精心组织好秋粮收购工作。
各级粮食行政部门要坚持“把握形势,加强引导,市场运作,搞好服务”的原则,督促和引导具有资质的粮食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积极开展秋粮收购,满足农民售粮需要。
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载体,要强化为农服务意识,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坚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促进农民丰产增收。
各地要加强粮食经纪人队伍建设,开展委托代理收购,活跃收购市场,方便农民售粮。
二、全面落实信贷政策,积极做好收购资金供应工作。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多渠道收购。
对粮食储备企业增储、轮换及政策调控收购所需资金要确保及时、足额供应;对粮食企业按照市场价格自主收购小麦、稻谷、玉米、大豆、花生等主要品种所需收购资金,按照准政策性贷款要求,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发挥市场主渠道作用。
同时,进一步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及粮食加工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粮食购销企业与产业化龙头及加工企业开展委托、联营收购,实现粮食龙头企业与购销企业的双赢。
对其他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凡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的,也要积极发放贷款,拓展收购渠道。
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在夏粮托市收购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在夏粮托市收购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公布日期】2007.06.28•【文号】•【施行日期】2007.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在夏粮托市收购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的通知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省粮食局,中储粮北京、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分公司:目前,夏粮收购已进入旺季,实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各省已陆续启动执行预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夏粮收购工作,落实好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防止出现收购质价不符等问题,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重要性的认识。
国家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是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措施。
积极做好夏粮收购工作,执行好最低收购价政策,是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重要体现。
因此,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指导和督促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委托收储企业及延伸收购点,认真执行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规定,切实把中央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让广大售粮农民满意。
二、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
各委托收储企业及延伸收购点严格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规定的粮食质量和价格政策,是保证最低收购价政策贯彻落实的一个重要环节。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夏粮收购工作的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强化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得到严格执行。
一是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委托收储库点和延伸收购点要严格按照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公布的白麦、红麦和混合麦的质价标准,将各品种小麦的收购价格上榜、质量指标上墙、标准样品上台,让农民交上“明白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200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200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06•【分类】法律问答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200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答记者问(2007年6月6日)问:日前,我们看到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储粮总公司联合发布了《200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请介绍一下今年继续实施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背景?答: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是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
2005年、2006年国家在主产区及时启动了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稳定了市场粮价,有效保护了种粮农民利益。
去年6个小麦主产省托市收购小麦814亿斤,农民因此直接增收45亿元。
广大农民和地方政府都希望这项政策能够继续稳定。
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继续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
主要目的就是在粮食连续三年丰收、粮食供求总量趋于平衡的情况下,防止粮价下跌、稳定农民收入、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
问:请介绍一下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的水平?答: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维持上年水平不变,主要考虑:第一,现行价格水平能够保证农民种粮基本收益。
2006年实行的白小麦最低收购价每斤0.72元,红小麦、混合麦0.69元。
这个价位可以保证种粮在补偿生产成本的基础上,有25-30%左右的纯收益。
第二,今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比较稳定。
5月份全国平均尿素零售价格1835元/吨,同比下降3%。
柴油价格也是基本稳定的。
第三,今年对种粮农民的补贴继续增加。
2007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总额427亿元,比上年增加165亿元,增幅63%。
第四,稳定小麦最低收购价水平,有利于引导市场预期,稳定粮食和副食品价格总水平。
问: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的区域是哪些地方?其他小麦产区农民种粮利益如何保护?答:今年国家继续在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按小麦最低收购价进行托市收购,主要是考虑这6个省是我国粮食主产区,6省小麦产量占全国的76%,商品量占83%。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2007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4省。
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为0.70元,是指2007年生产的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的早籼稻,具体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不低于44%。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2007年生产的等内品。
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早籼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委托收购企业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有关规定确定。
对整精米率低于44%的早籼稻,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4个早籼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2)上述4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储粮直属库,下同)。
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有一定的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央大型粮食企业在主产区的闲置粮库,要列为委托收储库点。
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需要设点延伸收购,在不增加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自行负责将延伸收购点收购的早籼稻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或指定库点储存。
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对外公布。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一定数量的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
中储粮分公司拟定的委托收储库点与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相互衔接。
委托收储库点确定后,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分别与其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收购,中储粮总公司及相关分公司要加强对收购入库粮食质量的监管。
第六条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为2007年7月16日至9月30日。
在此期间,当早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早籼稻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早籼稻。
具体操作时间和实施区域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第七条早籼稻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切实履行收购义务,积极入市收购新粮。
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
对新粮上市后,达不到各地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库存要求的粮食经营企业,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八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轮入的早籼稻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
主销区地方政府要督促当地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积极到主产区收购早籼稻。
第九条为调动企业参与早籼稻收购和经营的积极性,预案执行期间,原则上停止中央、地方储备库存早籼稻的大批量集中
拍卖活动。
对确有长期供货合同的中央和地方储备早籼稻,分别由中储粮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备案后,定向销售给稻谷加工企业。
预案执行期间,粮食经营企业不得故意低价销售,冲击市场。
第十条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及时供应收购资金。
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含县内集并费),由中储粮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干使用。
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早籼稻所需贷款(含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早籼稻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购库点,保证收购需要。
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地区,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收储企业承贷;收购结束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
有关收购、保管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自治区执行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在本区内竞价销售,发生的利息、费用补贴及盈亏在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必要时由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粮食局每五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
中储粮
总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五日、逢十日期后第二天中午12时之前。
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
同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月度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省级农发行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情况,分别由中储粮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本预案执行结束后1个月内,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四条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早籼稻,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
本预案执行结束后,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委托收购库点收购的早籼稻品种、数量、等级等进行审核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早籼稻,由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负责就地临时储存,并与委托储存库点签订代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责任等。
对验收不合格的早籼稻,由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和收购贷款承贷企业与委托收购库点及时研究处理。
国家粮食局结合每年的清仓查库对委托收储库点进行抽查,对质价不符、账实不符、不按规定及时出库等行为,将参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中储粮总公司管理的临时储存最低收购价早籼稻,保管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先预拨,
后清算。
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市斤3.5分/年,监管、质检、跨县集并等费用标准由中央财政另行制定。
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上报的最低收购价利息费用补贴的申请报告,按季及时足额将利息和保管费用拨付给中储粮总公司。
中储粮总公司要将保管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存储库点。
事后,根据实际保管数量、核定的库存成本等,对预拨管理费用及贷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进行清算。
最低收购价粮食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六条中储粮总公司管理的临时储存最低收购价早籼稻,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销售盈利上交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
中储粮总公司对销售盈亏进行单独核算,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及时办理盈亏决算。
第十七条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购库点,要按时结算农民交售早籼稻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和代扣各种收费,不得抬级抬价收购,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
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销售后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对违反规定的,由当地粮食、物价、工商、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按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工作,监测早籼稻收购价格变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
财政部负责及时拨付中储粮总公司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早籼稻所需的费用和利息补贴。
农业部负责了解各地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情况,监测早籼稻市场价格,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
国家粮食局负责监督中储粮总公司、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委托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发挥主渠道作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向执行最低收购价任务的贷款企业及时提供收购资金和费用贷款。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对其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早籼稻的数量、质量和库存管理等负总责。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落实仓库维修工作,确保在新粮收购前投入使用,并督促、协调地方各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储粮总公司的工作,共同完成托市收购任务。
第十九条本预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