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再审申请案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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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意见书范文

再审意见书范文

再审意见书范文
尊敬的法院领导:
我系被告人xxx的委托辩护律师,就本案件提出如下再审意见:
一、关于证据不足的问题
在一审中,法庭未能充分审查证据,导致判决结果有失公正。

然而,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我们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存在瑕疵,
证据不足,故提起再审意见。

二、关于程序违法的问题
在一审中,法庭未依法通知我们出庭参加庭审,违反了我们的辩护权。

同时,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行为,对我们的申请
未能充分考虑,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理由,我们提出再审意见,请求贵院重新审理
本案,公正裁决。

特此申请。

被告人xxx委托辩护律师:XXX
日期:XXX。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2012)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2012)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2.24•【文号】法办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办发〔201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法〔2011〕160号),有效规范和统一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的制作。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为了全面贯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的制作,结合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实际,特对《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作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

本文书样式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在适用本文书样式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附:1.《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2.《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12年12月24日附件1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一、关于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列为“再审申请人”;各方当事人均申请再审的,均列为“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对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只列再审申请人。

(二)“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后的括号中按照“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或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或二审被上诉人)”列明当事人在一审、二审中的诉讼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规定如下: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2、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2)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及案号;(3)申请再审事由、再审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4)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再审申请人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记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3、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2)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4、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5、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两份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返还再审申请人。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再审申请人并告知其补正。

6、经审查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和再审申请书副本:(1)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2)本院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3)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4)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问题的规定为了及时有效维护各⽅当事⼈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进⼀步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提⾼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上级⼈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

不得因指令再审⽽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

第⼆条因当事⼈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民法院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的,最⾼⼈民法院、⾼级⼈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审法院作出的;(三)当事⼈⼀⽅⼈数众多或者当事⼈双⽅为公民的;(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第(五)项规定情形之⼀的,可以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

⼈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第⼆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第三条虽然符合本规定第⼆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提审:(⼀)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三)原审审判⼈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四)原审⼈民法院对该案⽆再审管辖权的;(五)需要统⼀法律适⽤或裁量权⾏使标准的;(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第四条⼈民法院按照第⼆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但原审⼈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民事申诉案件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民事申诉案件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民事申诉(再审)案件注意事项作者: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傅强律师近年来办理了不少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规范的说法叫申请再审,此文同时用申诉的说法是为便于非专业人士的理解)的民事案件,总结了一些注意事项,写下来供律师同行参考,尤其希望这篇文章能给那些亲自去最高法院申诉的当事人一些帮助,但愿能使他们少走一些弯路。

(有些当事人没钱请律师,又因为不懂法律程序,申诉之路极其艰难。

每次去最高院,看到他们在那排队,看到他们孤立无助的表情,甚至有时还看到外地来的老人在附近的墙角用几块砖头支起一个小铁锅生火做饭,我都会受到震撼!)2008年4月1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

我于是赶在4月1日当天就去最高院交材料,办手续(因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增加了很多规定,对再审的顺利进行比较有利。

)。

办理的过程中才发现,新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最高院对申诉案件申请书及其他材料方面的要求和以前也不一样了。

我为此修改申诉书,补充材料等等,前后去了最高院四五趟才完全符合要求。

我发现,其他律师去办案,也基本上没有一次就成功的,不是申请书不符合要求,就是其他材料不齐。

我不禁想:幸好我是在北京,否则可就够我折腾的了!这次办案过程中遇到两位新疆来的律师,他们的材料也不符合要求,他们就比我麻烦多了!即使是特快专递,从新疆那边过来也要好几天啊,他们就得在北京多待好几天。

而且还可能不是修改补充一次就完全符合要求啊!因此,我把最高院办理民事申诉案件形式上的要求以及办案过程中的一些注意事项写出来,希望能使大家的申诉更顺利一些。

一、最高院民事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1、再审申请书。

(几个当事人就要交几份,自身也算在内。

比如原告、被告、第三人各一个,就要交三份。

都必须是原件。

)2、一审生效裁判文书。

(一份,复印件即可。

)3、二审生效裁判文书。

(一份,复印件即可。

)4、再审生效裁判文书。

(如果有的话就提交。

一份,复印件即可。

)5、申请人身份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最⾼⼈民法院关于规范⼈民法院再审⽴案的若⼲意见(试⾏)为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再审⽴案⼯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了最⾼⼈民法院关于规范⼈民法院再审⽴案的若⼲意见。

店铺⼩编整理如下,⼀起来看看吧!最⾼⼈民法院关于规范⼈民法院再审⽴案的若⼲意见(试⾏)第⼀条各级⼈民法院、专门⼈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案。

第⼆条地⽅各级⼈民法院、专门⼈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案:(⼀)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案条件的;(⼆)下⼀级⼈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案条件的;(三)上级⼈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四)⼈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第三条最⾼⼈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案:(⼀)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案条件的;(⼆)⾼级⼈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案条件的;(三)最⾼⼈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四)最⾼⼈民法院认为应由⾃⼰再审的。

第四条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第五条再审申请⼈或申诉⼈向⼈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书,经过⼈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录、证⼈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需要⼈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六条申请再审或申诉⼀般由终审⼈民法院审查处理。

法释〔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2015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通过)为了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提高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

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第三条虽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一)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二)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三)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四)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五)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最高院关于再审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再审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第一条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4.27•【文号】法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第一条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四)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二)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

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第五条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六条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

最高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doc

最高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doc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关于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一本部分首句表述为“申请再审人的简称申请再审称”,中间与具体事实和理由以冒号隔开。
二对于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应当进行总体概括,做到简洁、准确、全面,避免按照再审申请书罗列的具体事实和理由照抄。
三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有多个,且分为多级层次的,结构层次序数依次按照“一”、“1.”和“(1)”写明,应注意“(一)”和“(1)”之后不加顿号,结构层次序数中的阿拉伯数字右下用圆点,不用逗号或顿号;只有一级层次的,结构层次序数写为“1.”、“2.”、“3.”;有两级层次的,写为“(一)”、“1.”;有三级层次的,写为“(一)”、“1.”、“(1)”。
(四)本部分应在结尾处写明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地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
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区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区具体地址”;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县、市辖县级市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具体地址”,不写所在地级市地区;如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住址相同,应当分别写明,不能用“住址同上”代替。
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该公司或厂、村委会等董事长或厂长、主任等职务”。
八诉讼地位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人姓名之间用冒号隔开。
示例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原生物技术研究所)。
住所地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银行分行。

最高院《民诉意见》全文

最高院《民诉意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一、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再审被申请人意见书

再审被申请人意见书

再审被申请人意见书
诉讼参加人:被申请人
审判机关:XX法院
再审裁定书(20xx)XX号
尊敬的法院:
我们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接到原告对本案提出再审申请之后,我们特向法庭提交如下意见:
一、关于原审判决存在根本性错误的事实和理由
1. 我们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相关法律规定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判决结果严重不当。

举例来说,原审判决中关于XXXX事项的认定存在明显错误,完全背离了事实真相和法律规定。

2. 原审判决中法官在适用法律程序和规则方面违背公平原则和法律规定,对我们的诉讼请求未能给予足够重视和审慎考虑,存在严重失误。

3. 我们认为,原审判决违背事实和法律,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和撤销。

二、关于再审请求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1. 针对原审判决存在根本性错误的事实及理由,我们请求法庭对本
案进行再审,以便还原真相,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我们深信,在再审过程中,法庭将能够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事
实和证据,对原审判决做出正确的裁决,维护法律正义。

3. 我们希望法庭能够给予充分重视,尽快受理本案的再审请求,并
依法依规作出公正的裁定。

最后,我们再次强调原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并请求法庭能够公正、妥善地处理本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申明。

被申请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联系地址:XXX
联系电话:XXX。

最高院再审申请书

最高院再审申请书

最高院再审申请书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
本人系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当事人,请求法院按照法律程序再次
审查本案,并做出公正的司法裁定。

案件基本情况:
1.案由:本案为原审案件的再审申请,原判决为xxx民事判决书。

2.当事人:申请人为xxx,被申请人为xxx。

3.裁判结果:原审法院作出了xxx的判决。

4.再审理由:本人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事实认定不清:原审法院未充分调查、审理相关证据,事实认
定不准确。

(2)法律适用错误:原审法院对于适用法律法规的问题错误,导致
判决错误。

(3)证据不足:原审法院未考虑合理、充分的证据,导致判决不公。

5.再审请求:本人要求再审法院:
(1)认定事实,纠正不准确的事实认定;
(2)对于法律问题进行正确的适用;
(3)考虑合理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定。

申请人:(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17•【文号】法办〔2021〕466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的通知法办〔2021〕466号本院各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已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21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权,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第一条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条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第三条下列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二)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四)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五)再审判决、裁定;(六)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七)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民事再审案件意见书怎么写

民事再审案件意见书怎么写

民事再审案件意见书怎么写尊敬的法官:我作为被申请人向贵庭提交本案的意见书。

经审查本案相关材料,我对原判决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首先,我认为原判决在证据的认定上存在不完善之处。

根据本案审理的事实和证据,原判决未能充分考虑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辩词。

被申请人提交了详细的相关证据材料,如证人证言、物证以及书证等,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本案的事实真相。

然而,在原判决中,这些证据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认定,从而导致了事实的错误认定和判决结果的不公平。

其次,原判决对法律适用的处理也存在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并没有构成侵权行为。

然而,在原判决中,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错误的法律认定。

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判例依据,证明了自身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合法性。

然而,原判决却未考虑这些合理性,而仅仅根据原告的主张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结果。

最后,原判决对赔偿金额的确定存在不合理之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金额应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估计。

然而,原判决在对赔偿金额的确定上缺乏充分的证据依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公正。

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详细的损失证明材料,证明了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并针对此提出了合理的赔偿请求。

然而,原判决对此未能充分考虑,而是简单地根据原告的主张做出了高额的赔偿决定,对被申请人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和损失。

综上所述,我认为原判决在证据的认定、法律适用和赔偿金额确定等方面存在明显的问题。

希望贵庭能认真审查本案相关材料,重新评估事实和证据,对原判决进行适当的修改或回退,以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公正正义的实现。

特此申明。

被申请人:xxx。

给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材料要几份

给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材料要几份

给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材料要几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接受和审查再审案件民事申请的若干意见:1.再审申请。

(若干方必须支付一些副本,并将其自行计算。

例如,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必须支付三份。

所有必须是原件。

)2.一审判决书有效。

(一份,你可以。

)3.二审判决书有效。

(一份,你可以。

)4.重新审查有效判决文件。

(如果是,请提交。

一份副本可用。

)5.申请人身份证明。

(适用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情况。

如果该人亲自到办公室,他/她必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将原件送交法官检查;如果是委托律师,当事人只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由法官核实律师卡。

原件可以。

)6.营业执照。

(适用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单位的情况。

一份,公司的公章。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适用于申请人是法人的情况。

一份副本,原件是必需的。

证明上写着:“XXX是我单位的XX职位,是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把单位的公章。

)8.确定主要负责人。

(适用于申请人是非法人团体的情况,例如合伙企业。

一,原件是必需的。

内容类似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9.授权书。

(一,请求原件。

)10.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要求代理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律师证明(律师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公章),并携带原始身份证或原律师证明书供法官核实。

)11.律师事务所的来信。

(适用于律师的情况。

一份,原件是必需的。

)12.原诉讼期间提交的主要证据。

(一份,你可以。

)13.支持重审申请的相关证据。

(一份,你可以。

)14.提供CD-ROM。

(提供重审申请的电子申请,一审判决文件和二审判决文件,并要求WORD格式,一份,必须制作成CD-ROM。

审查,复审复审,复审判决等也应当制成电子文件。

这里提到的Word格式是指扫描后通过特殊软件手动输入或转换。

简而言之,它必须能够编辑,修改,复制和粘贴文本表单,然后将这些Word文件刻录到CD。

如果您扫描或判断照片并将其放入Word中,则不符合要求。

特别说明:上述材料可按上述顺序排列(否则法官必须让您按此顺序重新排序),以便您可以直接交给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2(000)005
【摘要】为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
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
或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总页数】2页(P150-15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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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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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方再审申请书的书面意见范文

对对方再审申请书的书面意见范文

对对方再审申请书的书面意见范文尊敬的[受理再审的部门/法官称呼]:您好!我是[你的身份],针对[对方姓名]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我想表达一下我的意见。

一、整体感觉我看了对方的再审申请书,就像是一个小孩在没道理的时候还硬要找借口一样。

这申请书里到处都是一些似是而非的说法,感觉就像是为了再审而再审,没有什么站得住脚的新证据或者合理的法律依据。

二、关于事实认定部分# (一)歪曲事实1. 他在申请书里说[具体事件]是完全错误的。

实际情况是,当时[详细描述正确的事实经过],在场的[证人名字]都可以证明这一点。

他这么歪曲事实,就像是把黑的说成白的,以为大家都不记得当时发生了什么似的。

2. 还有他提到的[另一个事件],那更是无稽之谈。

我们当时有[相关文件/记录]明确显示事情的真相是[阐述真相],他却故意忽略这些证据,自己编造一个对他有利的版本,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嘛。

# (二)遗漏关键事实1. 在整个案件中,[某个关键事实]是非常重要的,这个事实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可是对方在再审申请书中,就像故意把这个关键事实给藏起来了一样,一个字都没提。

这就好比盖房子不打地基,只在上面瞎比划那些不重要的东西,这样的申请怎么能让人信服呢?2. 比如说[举例说明遗漏的事实与案件结果的关联],如果把这个事实考虑进去,他所谓的再审理由根本就不成立。

三、法律适用方面# (一)错误解读法律条文1. 对方在申请书中对[具体法律条文]的理解简直是错得离谱。

他以为[阐述对方错误的理解],但实际上,根据法律界的普遍解释以及以往的类似判例,[正确解读法律条文]。

他这样错误解读法律条文就像拿着菜谱去修汽车一样,完全是牛头不对马嘴。

2. 他还拿[某个不相关的法律案例]来类比我们这个案子,试图证明他的观点。

可是这两个案子在[关键的法律区别点]上有着本质的区别,根本不能相提并论。

他这么做就像是硬要把苹果说成是橘子,只是因为它们都是圆的,这不是在糊弄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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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第一条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清单返还申请再审人。

第六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第七条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

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八条申请再审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有关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九条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

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十五条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5日内按要求报送卷宗。

调取原审卷宗的范围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决定。

必要时,在保证真实的前提下,可要求原审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第十九条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原审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申请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

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审查过程中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四条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且能够确定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并制作调解书。

第二十五条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请再审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且该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变更其为申请再审人;(二)被申请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变更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被申请人;
(三)申请再审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或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未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四)被申请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期间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应由本院提审。

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至第(十三)项事由提起再审的;
(二)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
(三)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

第二十九条提审和指令再审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
(三)裁定再审的法律依据;
(四)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条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
(三)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被申请人的意见;
(四)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法律依据;
(五)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一条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十三条2008年4月1日之前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由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继续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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