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特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文艺演出;
(三)展览、展销等商贸活动;
(四)游园会、灯会、花会、龙舟会、焰火晚会、民间信仰等民间传统活动、民俗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当场开奖的彩票发行等活动;
(六)市、区人民政府承办且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大型综合性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商场、娱乐场所、人才中心、宗教活动场所等单位在其合法固定场所内举行正常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实行大型活动联合审议、联合检查和联勤指挥制度,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型活动的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条与大型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指导其会员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履行安全职责。
鼓励和推行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八条大型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组织安全风险评估;
(二)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按照安全风险等级要求,配备现场安全检查和监控设备;
(四)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
(五)组织实施活动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六)接受相关安全监督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七)需要对参与大型活动人员携带物品有限制性要求的,提前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承担安全风险评估的单位应当到活动现场踏勘调查,准确评定安全风险等级。
鼓励承办者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条件的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进行大型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名册管理制度,为承办者的委托评估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依法有资质要求的,承办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与场所管理者、施工单位签订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协议。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确保临时设施、建筑物的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必要时承办者应当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相关专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不得隐瞒大型活动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配合承办者、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引导标志,并保证畅通;
(四)配备必要的停车设施引导标志,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配备完好、有效的应急照明、广播和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
(六)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承担大型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提供规范的服务,并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大型活动安全服务职责。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大型活动按照风险程度分为极高、高、中、一般、低五级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大型活动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大型活动安全工作规范,指导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有关安全责任单位开展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大型活动安全工作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承办者根据风险评估报告评定的安全风险等级,按照大型活动安全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单场次一千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第十七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跨区举办的;
(二)预计参加人数五千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
(三)展位总数在一千以上的展览、展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向举办地所在区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八条市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认为由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管理更有利于活动安全的,可以指定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承办者应当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