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创新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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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创新创业
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吸引国内优质创业资本、专业化投资管理团队及各类创新人才集聚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兰白试验区”),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促进传统产业提质增效,推动创新驱动战略,培育甘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发挥创业投资在兰白试验区建设中的推动作用,根据《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7]186号),设立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兰白试验区创业投资领域的政策性母基金。本办法所称投资机构,主要是指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组织。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机构,主要是指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的企业组织。
第二章引导基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引导基金首期规模13亿元,主要来源包括:
(一)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
(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三)待投资金存放银行等产生的利息收益;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投资参股设立子基金。按照引导基金不低于1:3的比例放大,吸引省内外投资机构共同发起成立天使投资、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等。使用范围包括:
(一)鼓励吸引境内外投资管理团队在兰白试验区和省内辐射区注册设立投资管理机构;
(二)鼓励吸引境内外投资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在兰白试验区和省内辐射区设立子基金。
第三章决策与管理
第五条相关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甘肃省科技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并委托甘肃兰白试验区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白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兰白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对兰白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负责,行使风险控制和合规性审查职责,对兰白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子基金设立方案及相关
材料进行审定,监督引导基金的运营情况。
第七条兰白基金管理公司对引导基金进行投资管理。兰白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申请,开展尽职调查,组织专家评审,拟定引导基金子基金设立方案;
(二)对经风险控制委员会审定的子基金进行公示;
(三)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四)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
(五)承办风险控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子基金的设立
第八条引导基金通过参股设立子基金方式开展投资运作。引导基金参股出资设立子基金比例不高于子基金总额的30%,且始终不作为第一大股东。
第九条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兰白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第十条申请者为投资机构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申请者为投资管理机构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一条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二)具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至少有3个科技投资或创业投资成功案例;
(四)应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额的1%;
(五)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参股出资设立的子基金应在兰白试验区或甘肃省内注册,子基金认缴总额应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且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第十三条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5年。在子基金股权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3年。
第十四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子基金70%的资金
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他基金。子基金的待投资金应当存放在托管银行托管户或者购买国债产品、银行协定存款,不得购买非保本、高风险的理财产品。
第十五条子基金管理费由子基金出资人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子基金实缴总额的2%。
第十六条子基金60%应优先投资于兰白试验区内,40%可投资兰白试验区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技术产业政策和甘肃省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七条兰白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子基金的托管银行,并向社会公布,签订资产托管协议,开设托管账户。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的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风险控制委员会批准的引导基金使用方案,发布引导基金子基金申请指南,投资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根据申请指南要求申请子基金;
(二)尽职调查。兰白基金管理公司对经初步筛选的子基金申请材料和方案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三)专家评审。兰白基金管理公司组织专家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的子基金申请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定方案。兰白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
拟定引导基金子基金设立方案提交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形成的份额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经合伙人会议(股东会)同意,引导基金可以选择退出,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股东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获风险控制委员会批准后超过六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子基金注册后三个月内出资人未出资的;
(三)引导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五)子基金未按照合伙协议(章程)约定投资的;
(六)其他不符合合伙协议(章程)约定情形的。
引导基金无条件退出后,兰白基金管理公司可重新募集发起设立新基金,并将退出基金情况报风险控制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亏损承担责任。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