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告知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第一条窗口工作人员应熟悉所负责办理的服务事项,全面了解纳入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的其它服务事项情况。
第二条接待办事群众相关业务咨询,应填写一次性告知单详尽告知办理要件、流程等,主动提供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并就咨询件做好记录。
第三条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服务事项时,对申请人递交的申报材料应认真审查(对需代办的事项,需要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帮助审查的,应提请其远程网上审查)。
对申报材料存在的问题及补正要求,填写一次性告知单,并详细记录在材料审查记录栏。
服务大厅一次告知工作制度一、一次告知制度是指申请人到服务大厅窗口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办理事项的申报材料、办事流程、承诺时限等。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应遵循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便民高效原则。
三、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服务大厅窗口经办人员应当场受理,审核其所提供的手续或资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时办理的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手续和资料,或不予受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四、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所需手续和材料后,经办人应及时受理即办或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五、申请人申请事项涉及多个处室或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作明确规定的,经办人应及时向服务大厅或有关科室负责人汇报,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能一推了之。
六、服务大厅要按要求将项目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等印制成服务告知单,统一制作标准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参照。
七、凡需一次告知申请人的审批事项,除电话咨询一次性告知外,均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推进一次性告知制度,方便群众办事日期:2016-06-06来源:本站原创编辑发布: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是政务服务中心推出的一项便民服务,指的是窗口工作人员向咨询群众一次性告知全部办理事宜,避免群众走冤枉路。
中心梳理了入驻大厅单位的办理事项,对业务所需的材料进行统一规范,并形成“一次性告知”内容。
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为了真正体现政务服务中心便民、为民的服务宗旨,加强对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化管理,真正转变行政机关工作作风,中心要求每一位窗口工作人员热情接待每一位当事人,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事宜。
第二条当事人到窗口申请办理或咨询行政审批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材料,并发放有关表格。
第三条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时,应当热情、主动地提供咨询服务,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借口,要求当事人到部门去咨询或到部门去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任何一个窗口的工作人员遇到当事人咨询或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热情地将当事人带到有关部门的窗口或指点有关部门窗口的所在的位置,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当事人推出本窗口了事。
第五条窗口工作人员应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法律依据置放于窗口上,方便当事人查阅。
行政事务办理通知
行政事务办理通知
尊敬的各位员工:
根据公司管理规定,为了更好地规范和提高行政事务办理效率,
特向全体员工发布以下通知:
一、办公时间
为了保证公司正常运转,全体员工务必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办公
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上班时间为早上8:30,下班时间为下午5:30。
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请提前向直接主管汇报并经批准。
二、文件处理
所有文件、资料必须按照规定归档,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对于机密文件,严禁擅自外传或复制,一经发现将依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三、会议安排
公司会议是重要的沟通和决策平台,员工应按时参加会议,并做
好会议记录和跟进工作。
如有无法参加会议的情况,请提前向组织者
请假并说明理由。
四、出差管理
凡涉及出差的事宜,员工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出差申请,并
按照规定报销费用。
出差期间需保持联系畅通,及时汇报工作进展。
五、请假制度
请假属于个人权利,但需提前向主管部门请假并经批准。
请假期
间应保持电话畅通,随时接受工作安排。
六、其他事项
公司设备和财产的使用需谨慎小心,如有损坏需及时报告并赔偿。
对于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向人力资源
部门反馈。
公司将定期对员工的行政事务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希望各
位员工能够严格遵守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希望全体员工能够认真遵守以上规定,共同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
和良好形象。
谢谢大家的配合!
祝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公司行政部敬上。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1、当服务对象向有关服务窗口咨询,申办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即为一次性告知。
2、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3、服务对象到社区申办事项,负责受理人员必须当场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不符合办理程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办的手续和材料。
对不符合法法定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办人不予办理的依据。
4、对电话或来访咨询有关办理事项,接访(电)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材料及有关手续等,不可互相推诿、不予理睬。
5、对申请办理是事项或来电来访咨询的事项,不属于社区职责范围的,应一次性告知对方,负责承办的部门。
6、经办人员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和书面告知形式,对电话咨询是事项,采用口头形式一次性告知,对上门办理和咨询事项采用口头和书面(提供办理须知)形式一次性告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规范区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规范区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0•【字号】武政[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规范区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武政〔2004〕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武发〔2004〕7 号),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建立统一、规范的区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提供优质公共事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现就建立和规范区级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建立和规范区级政务服务中心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实现“三改”(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投资环境)为目标,按照建立“创新、务实、亲民、廉洁”责任政府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推进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监管力度,为企业和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优质、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的服务;将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成为我市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窗口。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集中的原则。
各区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在保持行政审批主体资格、职能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变的前提下,必须进入区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公。
凡公布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由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原部门和单位不再受理,禁止以“双轨运行”方式进行审批。
对前置条件较多、需要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审批的事项,应实行由1个窗口受理、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方式进行审批。
行政服务中心预约延时制度
预约延时服务制度一、范围本制度规定了XXXX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预约延时服务工作要求、服务内容、预约申请取消、服务监督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窗口的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分中心、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参照执行。
二、定义指服务对象因特殊、紧急需要而与窗口事先约定在双休日或工作日工作时间之外,为服务对象提供有关政务服务,以多样化服务方式满足企业群众办事需求的工作制度。
三、工作要求3.1 以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切实解决“上班时间没空办”“休息时间没处办”等难题,中心各窗口提供相关预约延时服务,进一步提升企业群众办事的便利度、获得感、幸福感;3.2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预约延时服务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和其他形式的报酬。
3.3 预约延时服务实行责任制,窗口首席事务代表或负责人负总责,业务受理、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3.4 中心各窗口应根据预约数量和业务办理时长,合理安排预约延时服务人员。
3.5 预约延时服务涉及多个窗口的,受理窗口首席事务代表或负责人应及时告知其他窗口,协调相关窗口共同提供预约延时服务。
3.6 对确需在短期内集中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窗口应结合实际主动提供工作日弹性延时服务,满足企业群众错峰办事需求,确保在办、急办业务当天办结。
四、服务内容4.1 服务对象因合理需要而请求工作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
4.2 受理非工作时间段业务系统能正常办件的即办事项(即办件)。
4.3 因业务量大或情况紧急,必须延长时间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4.4 审核接收办件周期长的政务服务事项(承诺件)申请材料。
4.5 提供中心政务服务事项的咨询、辅导服务。
五、预约申请服务对象在工作时间内通过中心窗口现场或电话进行服务预约。
5.1 预约延时时间5.1.1 工作日的上午8:00 -9:00、中午12:00 - 13:00、下午17:00 - 18:00。
5.1.2 双休日的上午9:00 -12:00。
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范本(3篇)
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范本尊敬的市民朋友们,为提高我市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效率,优化服务质量,特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以使我们的服务更加高效、便捷。
特此向大家宣布镇便民服务中心的一次性告知制度,以确保我们的服务流程更加明确、规范。
现将制度的具体内容向大家介绍如下:一、服务对象和范围:镇便民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为全体市民,无论您的需求是办理证件、咨询政策还是其他日常生活事务,我们将全力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二、服务时间:镇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时间为每天早上8点到下午5点,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我们将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为市民朋友们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
三、服务流程和要求:在办理任何业务时,市民朋友们需携带所有相关材料,以确保能够顺利完成办理流程。
如因市民未携带相关材料而导致办理失败,我们将无法负责。
四、服务态度:镇便民服务中心将坚持以市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为每一位市民提供真诚、热情的服务,我们将尽最大努力解答您的疑惑,提供最好的帮助。
五、办理时间:镇便民服务中心将尽力提高办理效率,以确保每位市民的需求能够及时得到满足。
在高峰期,我们将采取预约制度,预约者将有优先办理的权利。
六、服务质量:我们将严格要求镇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每位市民的需求都得到及时、准确、有效的解决。
七、投诉与建议:如果您在使用镇便民服务中心过程中有任何不满或建议,欢迎向我们提出。
我们将认真对待每一条投诉和建议,并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八、其他事项:镇便民服务中心将定期组织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
同时,我们也将积极引进先进的服务理念和技术手段,提升服务水平。
在此,我们向所有市民朋友们再次承诺:镇便民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以市民需求为中心,为大家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镇便民服务中心日期:XXXX年XX月XX日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镇便民服务中心对市民提供服务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便于市民了解服务的内容和要求,促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规范执法、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制订的《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制订的《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宝府办〔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制订的《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府办〔2014〕5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制订的《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4年5月20日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指导思想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上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沪府发〔2012〕91号)的相关意见和要求,为确保宝山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规范、高效运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心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构职责中心负责服务大厅的日常运行和管理,负责对进驻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主要职责:(一)制定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并组织实施;(二)对进驻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分析,为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三)对同一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组织协调,适时开展联合办理或同步办理;(四)对中心办事窗口及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五)受理服务对象的咨询和投诉,并协助区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六)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入驻要求(一)事项入驻。
各部门应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做到“两集中、两到位”。
各部门进驻中心的办理事项由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审改办”)确定,进驻事项一经确定后,由中心统一编制事项目录,集中在中心窗口既受又理。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商事登记综合窗口推进“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商事登记综合窗口推进“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泸市府办函〔2018〕130号•【施行日期】201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商事登记综合窗口推进“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8〕1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为加快政务服务由各部门自行受理向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集成服务”转变,实现群众“一件事”只跑一次,决定在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商事登记综合窗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事登记综合窗口功能对整合的“多证合一”事项和纳入“证照联办”的事项,在不改变各审批部门职能分工和审批权限的基础上,将各审批服务事项的咨询导办、收件受理、证照发放等前台服务内容集中到商事登记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实行统一收件(受理)和发证,各相关审批部门负责后台审批、制证,不在窗口收件。
综合窗口收件是指接收申请人递交的纸质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受理是以各审批部门名义出具法定文件;发证是各审批部门将事项办理结果流转到综合窗口统一将证照发给申请人。
二、设置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
从解决目前政务服务模式运行的弊端出发,打破各部门窗口业务受理专业性壁垒,从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办事慢、办事繁、办事难等问题出发,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集成服务。
(二)坚持申请人感受度导向。
充分运用系统对接、信息互联、数据共享、集成服务等措施,改革线下政务服务分散化的方式,使企业少跑腿、数据多跑路,使政务服务更加利企便民,以提高申请人的感受度。
三、合理设置综合窗口数量和人员政务服务中心要综合考虑证照联办事项业务量、办理流程关联度、审批工作复杂度等因素,科学设置商事登记“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综合窗口数量。
服务大厅告知承诺制度范本
服务大厅告知承诺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的告知承诺工作。
第二条告知内容政务服务大厅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等;(二)申请人可以采取的申请方式,包括现场申请、网上申请等;(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形式、要求等;(四)申请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等合法权益;(五)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诺的内容;(六)申请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处理措施;(七)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第三条告知方式政务服务大厅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告知申请人:(一)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告知窗口,由专人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解答;(二)在政务服务大厅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布政务服务事项的告知内容;(三)向申请人提供告知书、指南等书面材料;(四)采用电子化手段,向申请人发送告知信息。
第四条承诺制度申请人对政务服务大厅告知的内容,可以作出书面承诺。
承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二)申请人已了解并同意履行告知书中载明的义务;(三)申请人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四)申请人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承诺的义务;(五)其他需要承诺的事项。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对申请人的承诺进行审查,申请人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办理。
第五条承诺的履行申请人应当履行承诺的内容,未按照承诺履行的,政务服务大厅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或者履行相关义务;(二)依法撤销已经作出的政务服务决定;(三)纳入失信名单,限制申请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四)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告知承诺制度的监督和责任(一)政务服务大厅应当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对未按照本制度履行职责的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申请人对政务服务大厅的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可以向政务服务大厅提出意见和建议。
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模板
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模板以下是 9 条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模板:1. 嘿,我跟你说啊,办那个[具体事项]的时候啊,你就照这么承诺:我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就像爱护自己家一样认真对待这事儿。
比如你要办个营业执照,那你不得承诺按规矩来嘛!2. 咱说要是办[具体事项],那可得这么承诺:我保证提供的资料都是真实的,绝对不假,这就跟交朋友得真诚一样。
你想想,要是资料都做假,那不是坑自己嘛!3. 你知道不,在办[具体事项]时得这么承诺呀:我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该做的,绝不拖延!这就好比跑步比赛,得按时跑到终点呀。
比如要去办个房产过户,时间上可不能含糊!4. 听着哈,当你要搞[具体事项]的时候,要承诺会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这就像和伙伴一起合作完成一件大事一样。
就说办理社保业务,不配合怎么能行呢?5. 嘿呀,办[具体事项]时要牢记承诺:遵守所有的办事流程,不能胡来啊!这就像走迷宫得按路线走,不能乱闯呀。
像是申请个许可证,流程走错了不就麻烦啦!6. 我说,办理[具体事项]就得保证会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它们,这和学生好好学习知识是一个道理呀!好比办理税务事宜,不了解法规能行吗?7. 你想想啊,办[具体事项]得承诺保护好公共资源和信息安全,这就像守护自己的宝贝一样重要啊!比如涉及到一些公共服务的办理,不保护好怎么行呢?8. 办[具体事项]的时候啊,要承诺自己会提高办事效率呀,可别磨磨蹭蹭的,就像比赛跑步要全力冲刺一样!办理个户籍迁移可不就得快点嘛!9. 最后啊,要办[具体事项]就得承诺接受监督和检查呀,这有啥不敢的!就像运动员在赛场上接受裁判的审视一样。
办理任何政务服务事项都应该这样呀!我的观点结论就是:这些告知承诺书模板简单明了,让人一看就懂,还能促使大家认真对待政务服务事项,一定要严格遵守承诺,才能顺利办事呀!。
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模板
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模板本合作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_________(年月日)签署:甲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为达成以下协议,特订立如下合作内容:协议目的1.1 本协议的目的在于确定甲、乙双方的合作范围和条件,以便共同实施_____________(具体项目或活动)。
合作内容2.1 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详细描述合作内容和各方的具体职责)。
2.2 双方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共同推进合作项目,并保持密切沟通和协调。
权利与义务3.1 甲方应承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详细描述甲方应完成的任务或提供的服务)。
3.2 乙方应承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详细描述乙方应完成的任务或提供的服务)。
费用与支付4.1 合作期间产生的费用由_____________(甲方/乙方/双方共同)承担。
4.2 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具体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等),支付期限为_____________(具体支付时间)。
保密条款5.1 双方同意在合作期间和合作结束后保密与合作相关的商业机密和技术资料,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或使用。
违约与解除6.1 若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通知其在_____________(具体期限)内纠正或解决,若未能解决则可解除合同。
行政程序告知书
附件1
(部、委、办、厅、局)(处理机关红头)
—(20)—号
行政程序告知书
(有权处理机关适用)
同志(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XX年XX月XX日,您(你们)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信访件编号:)反映的问题,属于我单位按(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列出法定途径)行政程序处理事项。
我(部、委、办、厅、局)已将您反映的问题转承办单位处理,您也可持本告知书直接向承办单位反映问题。
按照下列有关告知事项向有权处理机关申请办理:
一、办理机构
1 .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办理依据
(逐条列举,如办理需提交材料等,也应在此一次性告知)三、办理程序
(逐条列出,详细告知办理流程)
四、办理期限
(有法定时限告知法定时限与逾期后果,如有承诺期限的还应告知承诺期限)
经办(联系)人:联系电话:
(处理机关行政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注:此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信访人,一份上传阳光信访系统并由责任部门存档备查。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送达记录送达人:联系方式:送达方式:送达时间:送达凭证:签收记录
信访人意见:
信访人签名:签收时间:。
关于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工作提示函
关于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工作提示函尊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人员,您好!作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工作人员,您肩负着为广大市民提供及时、高效、满意的服务的重要责任。
为了让您在工作中更好地胜任,我们特向您提供以下工作提示函:1. 了解政务服务:要熟悉所属地区的政务服务事项,掌握各类政务服务的流程和操作要点,以便能够为市民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2. 接听电话礼仪:接听电话时,要用标准的问候语,亲切、礼貌地询问来电人的问题,引导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解决问题。
3. 耐心倾听:无论是简单的问题还是复杂的诉求,都要耐心倾听来电人的陈述,理解其需求,并及时给予回应。
4. 解答问题准确:在回答来电人的问题时,要保证准确性,不虚假、不漏洞,避免为市民带来困惑和误导。
5. 适度引导和解决:对于一些需要去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要向来电人提供明确的指导并解释所需材料和流程,帮助市民顺利办理政务事项。
6. 记录信息规范:在与来电人的交流中,要逐笔记录相关信息,确保准确无误,记录内容应简明扼要、规范清晰。
7. 处理疑难问题:在处理一些疑难问题时,可以与领导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8. 客户满意度调查:根据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流程和要求,及时进行市民对服务的满意度调查,收集反馈意见和建议,为改进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9. 保持业务水平:定期参加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以更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和解答。
10. 遵守保密制度:政务服务涉及到市民的隐私,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护来电人的私密信息。
希望以上工作提示函对您的工作能有所帮助。
相信您会尽心尽力地履行您的职责,为市民提供优质的政务服务。
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指导,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再次感谢您的努力和奉献!祝工作顺利!此致敬礼!。
上海市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
上海市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闵行服〔2019〕8号关于印发《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A、B岗工作制度》等制度的通知各科室、区证照办理中心、区招标投标中心、各分中心和各入驻窗口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切实优化本区营商环境,修订完善了《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A、B岗位工作制度》、《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首问责任制度》、《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事项受理一次性告知制度》、《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限时办结制度》四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A、B岗位工作制度2、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首问责任制度3、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事项受理一次性告知制度4、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限时办结制度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2019年4月12日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科2019年4月12日印发附件1闵行区行政服务中心A、B岗位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因工作人员缺位、空岗,导致该办的服务事项缓办、急办的服务事项延误,确保中心各项工作制度有效地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各科室、单位和各派驻窗口(单位)的工作岗位。
二、A、B岗工作制度是指中心各科室、单位和各派驻窗口(单位)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岗位之间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的制度。
当A岗责任人因故不在岗时,由B岗责任人顶岗,以确保中心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同时,适应工作要求培养一岗多责工作人员。
三、A、B岗责任人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性。
行政服务中心各科室、各单位A、B岗责任人报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科备案。
区证照办理中心各派驻窗口(单位)A、B岗责任人报窗口服务科,区招标投标中心各派驻窗口(单位)A、B岗责任人报交易服务科,各分中心各派驻窗口(单位)A、B岗责任人报各分中心。
四、各科室、单位,派驻窗口(单位)要明确A岗岗位职责,明确B岗人员。
五、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认真负责做好A岗工作,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并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相应责任。
行政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度(3篇)
行政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度第一条首问负责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办事人)到本中心(窗口)办事或通过电话、网络等其他形式咨询、办理事务时所遇到并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首问责任人)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应负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首问负责制度适用于本中心(窗口)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首问负责人的责任:(一)首问责任人首先应向办事人告知自己的姓名和职责或窗口《办事须知》,并认真听取所咨询、办理事务的内容,必要时做好记录。
(二)办事人办理、咨询的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予以答复和办理,一次性告知其所有有关事项,不得拖延,必要时可提供有关的资料。
首问责任人对所咨询、办理的事项不清楚、不了解或暂不宜及时答复、办理的,应作出必要的合理解释,并及时请示领导或相关部门,尽快予以妥善解决。
(三)办事人咨询、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做好解释工作,并主动帮助其联系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或部门(单位)领导指定的工作人员来负责答复、办理,相关责任人员即按照第(一)、(二)项规定操作。
如相关责任人员不在或联系不上,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做好相关登记工作,并尽早转交相关责任人,由其及时处理;或者向上一级领导报告,予以妥善解决。
(四)办事人咨询、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中心(窗口)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做好解释工作,并主动告知其应办理的窗口或联系的部门、单位及联系方法。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的工作要求(一)首问责任人接待办事人时,应态度亲切热情,举止礼貌大方,服务耐心周到,使用文明用语。
(二)首问责任人要想办事人所想,急办事人所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刁难设卡。
(三)首问责任人的答复、办理必须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第五条首问责任人必须具备强烈的工作责任心,熟悉有关业务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自己所在岗位的职责、办事流程和业务技能,能胜任本职工作;强化职业道德意识、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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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告知
编码:JY012
变更文化教育类非学历培训机构审批
一、事项名称:
变更文化教育类非学历培训机构审批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第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三、受理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
2.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
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上条件: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层次、类别,需报批。
四、申请材料:
1、《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审批表》,收原件(1份);
2、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书,收原件(1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收原件(1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收原件(1份) ;
5、变更举办者的相关材料:
(1)原举办者身份证和离职申明,收复印件(1份);
(2)双方协议书(或承诺书),收原件(1份);
(3)财务清算报告,收原件(1份);
(4)联合办学协议,收原件(1份);
(5)新的章程,收原件(1份);
(6)拟举办机构的产权证明,收复印件(1份);
(7)新的租赁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8)新的举办者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9)新的资金验资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0)新董事会(或理事会)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1)消防验收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消防验收确定为抽查对象的,需提交:①经核名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②室内装修竣工图纸,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消防验收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需提交: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2)有食堂的还需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的相关材料:
(1)原法人代表、董事会(理事会)成员身份证和离职声明,收复印件(1份);
(2)新任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新的章程,收原件(1份);
7、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相关材料:
(1)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拟办办学机构的名称核定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8、变更办学场地的相关材料:
(1)新办学地址的产权证明,收复印件(1份);
(2)拟签定的新址的租赁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校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表》或住建部门认可的建筑安全鉴定公司出具的校舍《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消防验收确定为抽查对象的,需提交:①经核名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②室内装修竣工图纸,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消防验收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需提交: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有食堂的还需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五、办理程序:
1.通过电脑、手机等网络终端实名登录“禅城区数据便民服务中心”,选择办理事项或者办事主题,
按系统的引导填写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并完成上传(也可备齐材料,前往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在咨询导办人员的协助下使用数据共享区电脑完成以上步骤)。
2.按照审批部门反馈的网上数字审核意见完善申请材料,有的事项还须配合审批部门进行现场勘查、
公示等线下审核活动。
在审核过程中,可通过“禅城区数据便民服务中心”的“我的办事”查询办事进度和反馈完善结果。
3.在收到审批部门完成审批的通知后,根据“我的办事”中的提示要求,携带纸质材料前往禅城区行
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
4.凭实名登录的身份证原件到咨询导办前台领取引导“Pad”,在咨询导办人员的指引下取号排队,
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经窗口核对材料通过后,得到审批结果—法律文书的领取凭证;然后持凭证到取证区领取颁发的法律文书。
六、主管部门:
禅城区教育局
七、办事窗口:
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8号三座1幢
八、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后25个工作日,首次实地审验后10个工作日作出回复;第二次实地审验后15个工作日作出回复【不涉及变更办学场地的15个工作日】
九、咨询查询:
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教育二科,82341187。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