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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强制执行通知书-word范文模板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强制执行通知书篇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
篇二:201X1211161449_(4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全称)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标题加蒙文)XX执通字[ ]第____号(被强制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人(姓名/名称)不服(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名称) 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XX复决字[ ]第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送达。
被强制执行人逾期未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只写明未履行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_____年___月___日(行政复议机关公章/行政复议专用章)53篇三: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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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872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872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沪一中刑终字第87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坚,因本案于201X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超英,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刚,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坚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X年10月12日作出(201X)浦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唐坚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大庆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唐坚及辩护人沈超英、马刚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1998年12月至201X年5月,被告人唐坚担任北方浦东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浦公司”)总经理。
1、1999年起,被告人唐坚违反公司有关投资、用款规定,擅自将北浦公司的资金通过北浦公司参股企业上海安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远公司”)出借给上海汉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公司”)。
其中201X年5月至201X年8月,出借资金为人民币128.5万元,汉中公司归还15万元,余款至今未还。
201X年4月,汉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2、201X年8月,被告人唐坚违反北浦公司有关投资规定,擅自以安远公司名义与上海泛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非商贸”)、上海华元化工技术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华元化工”)共同成立上海安元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元公司”),合作开发华元大厦二期项目。
期间,被告人唐坚违反北浦公司关于参股企业借款及用款规定,擅自决定将北浦公司资金人民币500万元以工程款名义出借给安远公司,该500万用于安元公司的注册资金,被告人唐坚又将其中的245万元出借给泛非商贸,后泛非商贸归还了安远公司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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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美女受刑篇一:中国古代最残忍的30道酷刑折磨中国古代最残忍的30道酷刑折磨(图)镬烹行刑时,把人放进镬中烹烧。
骑木驴是古代专门惩治那些勾结奸夫谋害亲夫的女人所用的酷刑。
被判死罪的女犯定谳以后,她的全身衣裤将被完全剥光,在验明正身后,衙役们将女人捆绑妥当,便可将她的双腿分开,阴户对准那根驴背上的粗木橛直插进去。
接着,用铁钉把女犯的两条大腿钉在木驴上,防止其因负痛而挣扎。
最后,由四名大汉抬着木驴上的女犯游街,整个示众程序便告一段落。
挖眼之刑则是挖掉犯人的眼睛,何其残酷。
?绞刑通常不是最低级的死刑。
正相反的是,高官皇族为保留全尸,通常会要求自缢赐死或绞刑处死,而不是可能导致身首异处的斩首。
但是绞刑是一个时间长的过程,受刑人会相当痛苦。
?膑刑又称髌刑,古代肉刑之一,即剔去膝盖骨的刑罚。
古代著名军事家大败庞涓的孙膑就曾受过此刑。
贯鼻和贯耳是两种残酷的刑罚,使用铁链穿透鼻腔和耳朵,犯人会异常痛苦,并且由于铁链的长度,只能保持一个很难受的姿势。
夷三族系秦、汉时代之刑名。
即凡犯特殊重罪,尤其谋反谋判谋大逆等十恶之罪名者,虽无犯意之联络,但基于政策上之考虑,处以诛灭三族之极刑,以收威吓惩戒之效。
此乃亲属一体之观念在刑事法上具体之表现。
?本作炮格,是一种烧烫的酷刑。
用炭火烧热铜柱(格),令人爬行柱上,即坠炭上烧死。
后来泛指用烧红的铁烧烫犯人的酷刑。
?刳剃为剖杀,割剥之意,是专门用来对付怀孕妇女的刑罚,让行刑者活生生剖开受刑者肚皮取出婴孩,场面极其痛苦。
?刑罚是将人剁成肉酱,可想而知残忍程度。
?斧钺是古代酷刑中的一种,意思是用斧钺劈开头颅,或将人劈成两段使人致死。
金瓜击顶是用锤将人头部击碎?鞭击是相对轻的处罚,是将人固定好后用鞭子抽打。
看过西游记的人都知道紧箍咒让神通广大的孙悟空都无法奈何,而将人头部固定好后用一个圆形的箍将人头部箍住,这脑箍又岂是一般人可以承受的。
【优质】警察不按规定着装检讨书-范文word版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警察不按规定着装检讨书篇一:警察不穿制服检讨书检讨书尊敬的各位领导:我怀着十分不安及羞愧的心情写下这份检讨书。
12月5日那天上午,我由于自身的疏忽,到大队开会却没有穿制服,对此,我十分的自责。
作为一名刚上岗的交通警察,连最起码的制服到没有穿,我这样的行为,给单位形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给同事留下了不好的印象,更不利于自身工作的开展以及接受群众的监督。
我知道,从古至今,制服大都作为一种身份标志,承载着传达其特定内涵的作用,尤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制服更是权力的一种象征。
警服、警车、警察证等作为一种身份标志也正是如此。
制服等身份标志对警察行为具有监督意义。
警察的权力涉及到生活的很多方面,最贴近人们生活的行政权力越有可能侵犯人们的权利,所以权力需要在阳光下运行。
公众的监督被公认为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警服作为警察执法的明显标志,能有效证明其身份,所以身着警服执法的警察能为人们所有效监督。
交警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在工作方面有其特殊性。
制服的穿着,有利于我们在工作当中行使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更能随时提醒自己肩负的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也对公安人员的着装做了详细的要求和规定。
可我自己没有按规定着制服上班。
对此,我已经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以此书面行式作出检讨,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绝不再犯类似的错误。
世上是没有后悔药的,事已至此,多说无意,唯有以此教训为诫,以此事件为警,借作此次检查为契机,我将用行动来证明自己的决心,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一定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学习,努力提升自己的各项能力和水平,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作出自己的贡献,树立好一名公安的良好形象!特此检讨!检讨人:201X年12月17日篇二:着装不规范检讨书着装不规范检讨书1、上学衣衫不整检讨书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在此,我向大家做出检讨,以严肃、深刻、彻底地反省关于我在此次全校的班级风貌、仪容抽查当中,由于自身衣衫不整、导致班级扣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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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法律文书篇一:法律文书大合集第四章刑事裁判文书第二节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样式标签:法律被告人第一审判决书审判员分类:刑事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 ]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2019年法院告知函范文-word范文模板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法院告知函范文篇一:法律告知函10.8法律告知函 XXX :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经调查:你于年月日与湖北燕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
截止年月日你已拖欠共计元,并超还款期限天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和第2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和第4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0条规定,你的行为涉嫌“合同贷款诈骗”。
为此,郑重函告:特请您于本函送达之日起三天内偿还所欠全部款项(具体金额以还款当天所提供的数据为准),否则,将依次采取如下措施:1、委派专人至您的住所或户籍地、工作单位等地点拜访催告,并向以上地点发送相关法律函件,并发协查函到你户籍地派出所。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您相应金额的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等)。
;同时,请求法院判令您清偿全部欠款及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款项。
3、如您的行为已涉嫌贷款诈骗,将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您信贷诈骗行为的刑事责任。
4、根据我国《刑法》第310条,提供隐藏处所、财务、帮助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你的人,将触犯“窝藏、包庇罪”。
一经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湖北燕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年月日——————————————————————————————————送达回执本人已收到并认真阅读法律告知函,已完全了解逾期还款之法律责任。
现承诺于年月日办理完毕还款事宜。
否则,湖北燕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有权采取一切法律手段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
【优质】法院对检察院检察建议的回复格式-word范文模板 (1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法院对检察院检察建议的回复格式篇一:关于县检察院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复函**镇人民政府关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复函**县人民检察院:贵院《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检预防建?201X?*号、*号)收悉。
我镇**村***、***等人涉嫌挪用公款职务犯罪案件引起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分析研究存在问题、制定整改落实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对全镇党员干部进行宣传教育,并开展涉农资金及征地补偿款发放情况隐患排查,及时排除违纪违规风险点。
现将我镇整改落实情况函复如下: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和警示教育,提高干部法制意识针对个别干部存在的思想政治懈怠、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进一步加强法律法制宣传教育,以案释法,提高干部的法律意识,并督促全体干部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坚决杜绝贪污等违法行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根据贵院的建议,针对本镇存在和出现的问题,下一步我镇举一反三,开展反面典型案例教育,201X年先后开展村组干部集中培训2次,参训人员1300多人次;组织党员干部、村(社区)负责人80人到**警示教育基地参加学习;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村(社区)支书、主任50多人到县法院旁听**涉嫌挪用公款一案庭审全过程,使广大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了对反腐倡廉工作重要性、复杂性的认识,加强了党性修养,筑牢了思想防线,增强了拒腐防变能力。
针对征地工作组,以组织为核心,业务人员为重点,在开展以上所提学习教育的基础上,就征地工作的特殊性,进行业务规范,并坚持警钟长鸣。
二、规范权力运行,建立惩防保障机制严格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有效预防。
根据贵院的建议,我们进一步完善对村干部和征地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
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制度》、《涉农资金监管备案制度》,并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镇党政班子到各部门、到基层组织,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廉洁勤政承诺书,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延伸到人、到岗;建立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挂钩联系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班子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到分管部门及村、社区落实工作,同步检查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开展情况,与干部职工交心谈心,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纠正各单位的不当做法。
【优质文档】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word范文模板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导语: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
发放贷款是中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一建行海口市住房城建支行两名信贷员,在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事前不做认真调查,事后又疏于监管,导致278万余元银行贷款无法追回,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法院日前分别判处他们有期徒刑1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X年底至201X年初,原琼铁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连某在公司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名义,用公司已被法院查封的集资楼为抵押物,通过朋友周某联系,向建行海口市住房城建支行申请职工集资楼按揭贷款。
为此,连某等人召集了一批社会人员,冒充琼铁公司的112名职工,并伪造了身份证明等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交给城建支行,欺骗城建支行与上述冒充人员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骗取该行596万元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城建支行该项业务的信贷员,未依职责认真审查连某提交的上述个人按揭贷款资料的真实性,没有按建行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即作出建议给予贷款,并报告给作为部门经理的被告人梁某。
而梁某对刘某提供的资料也未进行认真审查,对其真实性也未核实,即作出同意意见并报行长提交审贷会,使该笔被骗贷款顺利获得批准。
城建支行在原琼山市房产局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备案登记后,于201X年1月23日至2月28日,将596万元陆续划入琼铁建材公司的贷转存账户。
之后,大部分款项被连某提现用于个人挥霍,至今仍有本息278万多元未追回。
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二傅某(已判刑)为偿还债务,伙同他人,以其实际控制的杭州某电子有限公司名义,向浙江某银行提交伪造的工矿产品销售合同以及该公司和担保方杭州宝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虚假财务资料以骗取贷款。
【参考文档】(201X)奉刑初字第435号-实用word文档 (2页)
【参考文档】(201X)奉刑初字第435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奉刑初字第435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奉刑初字第435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X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p;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X] 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X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X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11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梁某某、梁某某谎称可将本区凯宝药业工地和本市闵行区绿洲长岛三期工程介绍给二人承包,并以此为由,先后从被害人梁某某、梁某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1 800元以及合计价值人民币5 500元的明基Benq Joybook R43笔记本电脑一台、网讯NETQ168手机一部和中华硬盒香烟二条。
p;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某、梁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张某、朱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条一张,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被害人的损失已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p;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8-2019】论文注释范例-word范文模板 (15页)
具体形式:
1.中文作品
(1)专著
作者:《书名》(卷或册或版次),出版社出版年,页码。
例如:
李琛:《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X年版,第110页。 储怀植:《美国刑法》(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X年版,第90-97页。
刘军宁:《克林顿政府经济政策》,载《人民日报》1993年3月23日第6版。
(5)学位论文
作者:《论文名称》,学校系所和年份,页码。
例如:
王晶:《一般反避税条款之法律分析》,北京大学法学院201X年硕士论文,第19页。
(6)学术会论文
作者:《篇名》,主办单位,“学术会议名称”,时间。
例如:
王文宇:《台湾公司法之现况与前瞻》,韩忠谟教授法学基金会,“两岸公司法制学术研讨会”, 201X年7月。
作者与书名之间用逗号。书名和杂志名用斜体,作者名、文章名用正体。文章名、书名不加书名号),有些书稿中文章名加引号,也可以。(西文中不存在中文中的
顿号和书名号。)
? 注意注文中一些常用的外文惯用语意义和用法。其中的一些缩写词,注意不要漏
掉下脚点。 有些是拉丁文,一般用斜体。
例如:
(来自:WWw. : 论文注释范例 )
(3)注码的位置,应紧跟着要说明的词或句子。涉及引号时,如果引号里有句号,注码放在引号后;如果句号(或逗号)在引号外,注码放在引号和句号(或逗号)之间。
(4)正文中出现字数较多(例如100字以上)的引文,可以将引文部分缩排两格(右齐脚),并可使用楷体或仿体字予以区分。
(5)注释中重复引用文献、资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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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保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秀同。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广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玉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位国华。
原审被告人位国彬。
原审被告人王国防。
原审被告人位红生。
原审被告人刘国堂。
原审被告人刘炳龙。
原审被告人凌从好。
原审被告人汪为水。
原审被告人陈仓秀。
原审被告人卢金霞。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保松、王国防、张秀同、杜广军、沈玉成、位国华、位红生、位国彬、刘国堂、刘炳龙、凌从好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汪为水、陈仓秀、卢金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X年12月25日作出(201X)闸刑初字第766号刑事判决。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X年春节至201X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保松、王国防、张秀同、杜广军、沈玉成、位国华、位红生、位国彬、刘国堂、刘炳龙、凌从好伙同他人分别结伙,用大力钳等工具在本市各区道路及高架道路等处盗窃照明路灯电缆线及工程用电电线,并将部分窃得的电缆线销赃给被告人汪为水、陈仓秀和被告人卢金霞。
销售所得赃款由参与盗窃电缆线的被告人均分。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X年春节期间某日凌晨,被告人张秀同、杜广军、沈玉成伙同李建军、王铁墩、郝红军、代长生(均在逃)等人至本市共和新路某号某建设工地,用大力钳将工地上正在使用的70余米电线(价值人民币12880元)剪下后销赃。
【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推荐word版 (6页)
【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光,男,42岁(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大学文化,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工程师,住(略)(户籍地:(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3月4日被羁押,同年4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勇,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学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光犯诈骗罪一案,于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X)丰刑初字第161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陈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陈光及其辩护人曹勇、杨学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X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光以帮助将被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杜玉生“捞”出来为名,在本市丰台区方庄“金鼎轩”饭店内、崇文区陈光的住处,以及河北省承德市、唐山市等地,先后数次骗取杜玉生的家属杜建新等人的人民币共计286万余元。
后被查获。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杜建新的陈述、证人杜玉生、杜玉福、杜玉先、杜建伟、王建、冯桂利、张国苓、王艳、王新艳、于云飞、傅海旺、王大勇、刘瑞民、徐艳等人的证言,陈光提供的存款凭条、被害人提供的银行帐户查询单、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有关法律手续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优质】受贿罪案例-范文模板 (1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受贿罪案例篇一:受贿罪案例被告人陈瑶云受贿一案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瑶云,男,1955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01************,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大专文化。
原系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住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五岭花园9栋402号。
因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X年3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湖南省看守所。
辩护人黄敬,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字(201X)第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瑶云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1X年10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X)湘高法立刑他字第46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管辖。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东晖、张小华、何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瑶云及其辩护人黄敬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至201X年期间,被告人陈瑶云先后利用担任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的职务之便,在刑事案件的审判、审查起诉和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黄孝光、徐望实(均另案处理)收受陈铯等9人以个人或单位名义所送共计人民币795万元,实得615万元。
其中陈瑶云单独受贿545万元,伙同黄孝光共同受贿200万元,伙同徐望实共同受贿50万元。
此外,被告人陈瑶云在主管公诉工作期间,徇私枉法,将依法应当起诉的黄兆林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该院认为,被告人陈瑶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黄孝光、徐望实收受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推荐】被告人彭敏、樊志深盗窃收购赃物一案-优秀word范文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彭敏、樊志深盗窃收购赃物一案被告人彭敏、樊志深盗窃收购赃物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佛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敏(化名黄龙),男,1965年2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阳春市陂面镇六村岗管理区彭屋村。
因本案于201X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治安、卢振军,广东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志深(绰号亚刁),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西街人和里38号。
1993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99年9月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X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莉莉,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1X]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敏犯盗窃罪、被告人樊志深犯盗窃、收购赃物罪,于201X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敏、樊志深及辩护人李治安、赵莉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二00二年六月六日下午十五时许,被告人彭敏、樊志深事先通谋后,由彭敏雇请拖车,窜到东莞市东城区樟村第三水厂围墙边的工地,将姚宗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松牌PC200-5型挖掘机(价值人民币十八万元)盗运到广州市岑村三鸟市场附近,由被告人樊志深自己留用。
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赃机发还失主。
2、同年八月九日中午十三时许,被告人彭敏、樊志深伙同曹盛权(已判刑)、姚志荣、樊新华(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通谋后,窜到东莞市东城区中路辉煌大厦门前的工地,由被告人彭敏雇请拖车将徐满洪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卡特彼勒320B型挖掘机(价值人民币三十六万元)盗运到广州市岑村石场内准备销赃。
2018-2019-(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word范文模板 (4页)
2018-2019-(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沪一中刑终第字38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因本案于201X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伍之祥,上海市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兴祥,,因本案于201X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翼敏,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成智,上海丹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吕兴祥犯贪污罪一案,于201X年5月9日作出(201X)浦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吕兴祥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徐国新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国洋、吕兴祥及辩护人伍之祥、沈翼敏、刘成智到庭参加诉讼。
应二审检察机关申请,本案延期审理一次。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一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201X年初至201X年4月,被告人孙国洋在担任上海新兴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医药公司)行政管理部部长期间,与他人预谋,利用孙国洋具体负责联络、洽谈转让新兴医药公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羽山路5-2地块事宜的职务便利,在与上海天雨沐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雨公司)、江都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公司)项目负责人吕兴祥洽谈土地转让价格过程中,故意压低合同价格,将双方原商定的土地转让价格人民币2,500万元在合同中签订为人民币2,300万元。
2018-2019-被告人孙福远、吴飞犯非法经营罪-范文word版 (3页)
2018-2019-被告人孙福远、吴飞犯非法经营罪-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孙福远、吴飞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孙福远、吴飞犯非法经营罪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酉法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福远(幼名孙保成),男,1974年4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略),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X年3月18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酉阳县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酉阳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飞(又名吴光明),男,1966年12月24日生,身份证号码:(略),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X年6月17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酉检刑诉(201X)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福远、吴飞犯非法经营罪,于201X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福远、吴飞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10月以来,被告人孙福远从同组的杨顺德(另案)处大量购进假冒宏声、朝天门等品牌卷烟,在酉阳县内进行销售。
其中,201X年10月29日,孙福远销售13件(共650条)假冒特制宏声烟给被告人吴飞,价值17550元;201X年2月,孙福远销售10件(共计800条)假冒特制宏声给吴飞,价值21600元;201X年还销售一次香烟给吴飞,其中有:3件(共180条)假冒宏声世纪朝天门香烟,价值7920元,2件(共120条)假冒精品宏声香烟,价值5280元,1件(65条)假冒特制宏声香烟,价值1755元;201X年6月22日,孙福远销售21件(共1680条)假冒特制宏声香烟给吴飞,价值45360元及90条假冒特制宏声香烟,价值3960元;201X年10月冬天,孙福远在酉阳县毛坝乡销售3件香烟给毛坝乡的何兰芝,其中有:假冒世纪朝天门香烟50条,假冒精品宏声香烟50条,假冒特制宏声香烟50条,价值5750元;201X年10月左右,孙福远在酉阳板溪乡销售60条假冒特制宏声香烟给板溪街上的田应贵,一个月后又销售120条假冒特制宏声香烟和10条假冒世纪朝天门香烟给田应贵,共价值5300元;201X年3月至7月孙福远先后两次共销售539条假冒特制宏声香烟给酉阳县麻旺街上的杨英,共价值14553元;201X年2月至6月,孙福远销售假冒世纪朝天门香烟10条、假冒精品宏声香烟10条和37条假冒特制宏声香烟给给木叶乡犁耳村。
【最新】(201X)卢刑初字第496号-范文word版 (2页)
【最新】(201X)卢刑初字第496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卢刑初字第496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卢刑初字第49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
辩护人王文琴,上海市正义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X] 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X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及辩护人王文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10月9日,被告人邱某在本市老重庆路其户籍地因琐事与邻居朱慧娟发生纠纷,朱慧娟拨打110报警电话,接警民警赶到现场时,因被告人邱某已离开而未能解决。
次日上午11时许,朱慧娟再次拨打110报警电话,民警陈嵘、王宝群赶到现场后,同朱慧娟在本市淮海中路481号中国工商银行门口找到被告人邱某,当民警要求被告人邱某去派出所处理与朱慧娟纠纷时,被告人邱某不顾民警劝说,执意离开现场,抗拒过程中咬伤民警陈嵘的右上臂(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并将民警王宝群警帽等损坏。
其行为引起数十名群众围观,导致该路段单向机动车道堵塞20余分钟。
后被告人邱某被民警强制带制公安机关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相关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及伤势照片;110接警登记表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及援引量刑的法律条款正确,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邱某系初犯,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故辩护人建议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应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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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美女流氓作文篇一:校园女生侵害教案防止性侵害案一、发生在校园中的性侵害形式有哪些?(一)暴力式侵害主要是指侵害主体采取暴力手段、语言恫吓或利用凶器,进行威胁,对女同学实施性侵害的行为。
暴力侵害的主体比较复杂,以社会上的犯罪分子混入校园进行强奸为目的,混入女生宿舍或校园内偏僻处伺机作案;也有的是以抢劫、盗窃为目的,见有机可乘或因受害人处置不当而发展为强奸犯罪;还有的是因恋爱破裂或单相思,走向极端,发展成为暴力强奸。
这种方式对被侵害对象造成很大伤害,甚至死亡。
(二)流氓滋扰式侵害主要是指社会上的流氓结伙闯入校园,寻衅滋事,或是某些品行不端正人员在变态心理的驱使下,对女同学进行的各种性骚扰。
这些人对女同学的侵害方式,多为用下流语言调戏,以推拉撞摸占便宜,往身上扔烟头,作下流动作等。
如在夜间,女同学孤立无援,或处置不当等情况下,也可能发展为暴力强奸或轮奸。
(三)胁迫式侵害主要是指某些心术不正者,或是利用受害人有求于已的处境,或是抓住受害人的个人隐私、某些错误等把柄,进行要挟、胁迫,使其就范。
(四)社交性强奸这种犯罪行为的主体多是受害人的相识者。
因同事、同学、师生、老乡、邻居等关系与受害者本有社会交往,却利用机会或创造机会把正常的社交引向性犯罪。
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后,往往还出于各种顾虑不敢揭发。
[典型案例1] 201X年4月28日,湖北某大学计算机系学生郭某、钟某伙同桂林某高校学生王某、曾某四个大学生,在一个深夜以喝酒、兜风为由残忍地将一名少女多次轮奸。
为此他们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对他们做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分别判处郭某、王某、曾某、钟某有期徒刑13年、12年、12年、8年。
[典型案例2] 1999年4月,吉林省某高校一名女大学生独自去野外春游,被一男子以帮助其搬运物品为名,骗至偏僻处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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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卢刑初字第84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卢刑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X]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1X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
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11月7日,被告人徐某先后三次在上海市打
浦路157号“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打浦加油站”处,将合计价值人民币
16,790.87元的六张中国石化加油卡,以人民币8,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
朱洋,并于当日和次日通过中国石化上海客户服务电话挂失,致使6张加油卡
作废进而骗取钱款;同年11月8日,被害人发觉受骗后予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年11月14日将被告人徐某捕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洋的陈述,证人的证词,公安机关查获赃物的影印件及有关书证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念被告人交代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宽处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11月14起至201X年6月13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福建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丁守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