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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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数字化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确保数字化地震前兆台网安全、连续和可靠运转,提高数字化资料的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数字化地震前兆台网是指采用数字化前兆观测仪器和数据传输系统实现自动观测的地震前兆台站和数字化地震前兆台网中心组成的地震前兆观测系统。
第三条省(市、自治区)数字化地震前兆台网中心(以下简称前兆台网中心)负责所属前兆台站地震前兆数据的收集、整理、质量控制、入库及数据库管理备份;并为预报人员、科研人员提供数据服务;为各级台网管理部门、邻省前兆台网中心报送或交换观测数据;协助本省监测管理部门作好台站仪器设备备份,以及前兆台网运行状态监控维护及维修。
第四条前兆台站负责本台站及其子台的仪器维护和数据的收集、整理、入库;完成台网中心要求的数据文件、参数文件、台站观测日志的报送任务;按各学科要求做好观测数据质量控制工作。
第二章台站观测数据收取与数据转换
第五条每天收数之前台站值班人员要用GPS给收数计算机的时钟对时;
第六条地震前兆台站值班人员每天8:00之前收取本台站昨天的观测数据,收取各数字化前兆子台昨天的观测数据,并完成数据转换。
第七条检查收取的ORG文件和转换后的原始前兆数据文件,对缺少的ORG文件或有疑问的ORG文件要补收,对未转换的原始文件进行补充转换。对未收到的ORG文件查明原因,记入台站工作日志。
第八条检查台站各前兆仪器时钟,对本台站的前兆仪器时钟钟差超过30秒者进行校时。对所属子台或无人职守子台的前兆仪器时钟钟差超过30秒者进行校时,记入台站工作日志。
第九条检查数据状态,发现数据异常要检查核对台站仪器工作参数和格值转换参数的正确性,对错误参数查明原因后进行改正,记入台站工作日志
第十条汇集各子台报送的数据(包括数字化仪器和模拟记录仪器数据)。
第十一条将org文件存档,并将转换后的原始前兆观测数据入原始前兆数据库,对于未入库的文件查明原因,记入台站工作日志。
第三章台站观测数据检查及预处理
第十二条台站每天应对昨天原始前兆数据逐项进行检查,对出现的单点突跳、仪器故障、仪器检修、仪器调零或标定时的产出数据进行预处理,记入台站工作日志。对其他因素造成的数据非正常变化,应及时查明原因,记入台站工作日志。
第十三条对严重影响曲线形态的单点突跳按缺数处理;仪器及系统故障、检修时产出的数据作缺数处理,记入台站工作日志。
第十四条对因仪器调零或标定后产生的曲线台阶或非正常变化,按各学科技术管理组规定的方法进行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格值或改正值)记入台站工作日志。
第十五条为保证观测数据的真实性,不得在数据入库之前随意增加数据处理方法。
第十六条将预处理后的前兆观测数据入共享前兆数据库,以上处理必须在收取数据的当天完成。数据整理中严禁修改ORG文件。
第四章台站观测数据报送与保存
第十七条每日应在10:00前将收取的ORG文件、原始前兆观测数据、预处理后的前兆数据及台站观测日志进行备份,并在每月5日以前将上月的上述数据及转换参数进行光盘备份,形成永久保存介质。
第十八条台站每天10:00前将预处理后的前兆数据及台站观测日志报送省局前兆台网中心,并按规定向各学科报送数据。
第五章台站观测工作状态检查
第十九条台站每天定时对台站前兆仪器和公用设备工作状态进行不少于两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无法迅速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台站工作日志。
第二十条不明原因导致观测数据出现的经常性的明显干扰、大量突跳及其它非正常形态的情况,台站应进行跟踪检查分析,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仪器维修人员协助检查处理,并记入台站工作日志。
第六章编写报送台站日志
第二十一条台站日志包括:台站工作日志和台站观测日志,台站工作日志应包含
台站观测日志内容。
第二十二条台站工作日志用日志本记录,在台站存档。主要内容包括:
第二十三条前兆仪器的运行状况、数字化公用设备的运行状况、其他与观测相关的设备运行状况(电源、计算机、打印机、避雷设备等);
1、数据收取情况、数据处理情况、数据报送情况和数据备份情况;
2、仪器调零及操作结果;
3、仪器标定及标定结果;
4、仪器钟差和对时;
5、仪器故障和维修情况;
6、天气情况;
7、主要干扰源的调查;
8、本台站与观测相关的活动;
9、上级交办的工作;
10、其他重要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台站工作日志格式由省级地震监测管理部门和省级前兆台网中心统一制订,或授权台站自行制订。台站工作日志由值班人员填写并签字,台长应定期或随时检查台站工作日志的填写情况,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第二十五条台站观测日志为电子文档,使用前兆台站数据服务软件按统一格式添写、入库并上报。台站观测日志记录与观测密切相关的所有事件,包括仪器工作状态检查,仪器维修、更新、标定、调零,数据转换参数的变化情况,干扰源的调查识别等;台站观测日志按事件逐条记录,每条记录包括该事件产生的日期、事件起止时间、事件类型、事件名称、事件属性、填写人员、事件产生原因说明、处理结果说明等。台站观测日志属于台站工作日志的重要部分。台站观测日志必须与对应的台站工作日志内容一致。
第二十六条台站观测日志每天一份与观测数据一起报送到省局前兆台网中心。
第七章台网中心数据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地震前兆台网中心应明确自己承担直接管理的有人职守台站和无人职守台站。对于直接管理的台站应按第二章至第六章的规定由台网中心执行。
第二十八条检查核对各台站报送的数据,发现未进行预处理的数据应立即通知该
台站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到台网中心。
第二十九条每天15:00前按规定将预处理后的前兆数据报送到全国前兆台网中心和共享数据的邻省台网中心。并在每月5日以前将上月的所有数据及配置参数和台站观测日志进行光盘备份,形成永久保存介质。每个月将数据库备份。
第三十条台网中心应建立两套地震前兆数据库:原始前兆数据库和共享前兆数据库。
第三十一条原始前兆数据库存放数字化前兆台站未经预处理的前兆数据及配置参数和台站观测日志;原始前兆数据库中的数据供台网管理人员、仪器维修人员、学科组和预报人员使用。
第三十二条共享前兆数据库存放经过预处理的数据、台站观测日志和模拟观测数据。共享前兆数据库中的数据供分析预报人员直接使用。
第三十三条两套数据库具有相同的库表结构,两套数据库的库表结构应严格按约定建立,数据入库由有权限的台网值班人员操作,严禁直接在数据库中修改数据。
第三十四条数据库的使用应设置权限,除数据库管理人员外,不能对他人授以数据库的写操作权限。
第三十五条按规定做好其它地震前兆数据服务工作,及时解决数据使用者遇到的技术问题。
第八章台网软、硬件检查维护
第三十六条台网中心根据观测曲线形态和通信情况,判断台站前兆仪器和公用设备的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台站联系落实,并在当天通知仪器维修人员检查修理,同时将台网运行维护情况如实登记在工作日志上,确保前兆台网运行的安全、连续、可靠。
第三十七条按照规定填写所承担直接管理的台站工作日志和台站观测日志。
第三十八条台网中心工作日志记录台网中心每天的工作过程,主要问题的处理结果等。主要内容包括:数据汇集及数据转换情况;数据整理情况;数据质量监控情况;数据入库情况;数据备份情况;仪器标定调零情况;台网软、硬件检查维护情况等。由台网中心值班人员填写。台网中心工作日志格式由各台网中心自行设计。
第九章台站管理
第三十九条台网中心按规定对所属台站进行质量评比,并推荐参加全国台站观测